车祸伤,肝挫伤,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损害,心肌损害,属于几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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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车祸,本人不幸遭遇了车祸,现在劳动局申请为七级的话,是否只赔偿12个月?赔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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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问题:3843条
(一)&&概念: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的,指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二)&&&&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6条: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三)&&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
残疾辅助器具费
(一)&&概念: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轮椅等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三)&&计算公式: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
被抚养人生活费
(一)&&概念: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对于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以维持其正常生活。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7条: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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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徐州
|解答问题:3315条
计算公式: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区分被抚养人是否有其他抚养人,以及被抚养人是一人还是数人。
1、&&被抚养人没有其他抚养人的,应当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在计算时应确定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未成年人计算到十八岁,其他无劳动能力又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伤残系数x赔偿年限&&
2、&&被抚养人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额=受害人依法应当承 担的抚养费用&&
3、&&被抚养人为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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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东&济南
|解答问题:1501条
最高人民法院《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总则
  1.1制定依据
  1.1.1为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特制定本标准。
  1.1.2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的实际,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基础,科学划分残疾等级。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和道路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1.3鉴定原则
  1.3.1 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1.3.2 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1.3.3 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
  1.3.4 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1.3.5 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
  1.4 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
  1.4.1 鉴定人是指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和法医临床学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1.4.2
  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和病历,对被鉴定人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如鉴定材料不全或超出鉴定专业范围,鉴定人有权拒绝鉴定。
  1.4.3 鉴定人应当科学、公正地进行鉴定,依法执行鉴定出庭和回避制度。
  1.5残疾等级
  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2分则
  2.1 一级残疾
  2.1.1 级重度智力障碍。
  2.1.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3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1.4 三肢瘫(肌力1级)。
  2.1.5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1.6 植物性生存状态。
  2.1.7 迁延性昏迷状态。
  2.1.8 呼吸困难Ⅳ级。
  2.1.9 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1.10 心脏移植术后。
  2.1.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1.12 小肠切除90%以上。
  2.1.13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1.14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1.1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2.2 二级残疾
  2.2.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 三肢瘫(肌力2级)。
  2.2.3 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2.4 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2.5 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2.6 双眼球缺失。
  2.2.7 双眼盲目5级。
  2.2.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9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10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2.2.11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2.2.12 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3 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2.14 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5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2.2.16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7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8 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9 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20 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 三级残疾
  2.3.1 重度智力障碍。
  2.3.2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3.3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4 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5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6 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3.7 面部重度毁容。
  2.3.8 双眼盲目4级。
  2.3.9 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2.3.10 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3.15 心功能Ⅲ级。
  2.3.16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3.17 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3.18 肝切除3、4以上。
  2.3.19 胰腺全切除。
  2.3.20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3.21 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2 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3.24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
  2.4 四肢残疾
  2.4.1 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4.2 截瘫、偏瘫(肌力3级)。
  2.4.3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4.4 重度外伤性癫痫。
  2.4.5 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4.6 双眼盲目3级。
  2.4.7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2.4.8 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2.4.9 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4.10 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2.4.11 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
  2.4.12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2.4.1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4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5 一侧全肺切除。
  2.4.16 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 双侧肺叶切除。
  2.4.18 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2.4.19 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4.20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4.21 肝脏切除23以上。
  2.4.22 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4.23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4 膀胱全切除。
  2.4.25 双侧肾上腺缺失。
  2.4.26 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
  2.4.27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8 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9 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2.4.30 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31 双手掌缺失90%以上。
  2.4.32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
  2.5 五级残疾
  2.5.1 中度智力障碍。
  2.5.2 单肢瘫(肌力1级)。
  2.5.3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5.4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5.5 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2.5.6 重度尿崩症。
  2.5.7 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5.8 面部中度毁容。
  2.5.9 双眼低视力2级。
  2.5.10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5.11 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2.5.12 双耳听力损失≥81 dBHL。
  2.5.13 两肺叶切除术。
  2.5.14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
  2.5.15 呼吸困难Ⅲ级。
  2.5.16 肺功能中度损伤。
  2.5.17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5.18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2.5.19 全胃切除。
  2.5.20 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5.21 重度肛门失禁。
  2.5.22 中度肝功能损害。
  2.5.23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4 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25 重度排尿障碍。
  2.5.26 永久性膀胱造瘘。
  2.5.27 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
  2.5.28 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
  2.5.29 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5.30 双侧卵巢切除。
  2.5.31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
  2.5.32 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
  2.5.33 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4 双手掌缺失70%以上。
  2.5.35 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2.5.36 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2.5.37 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5.3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以上。
  2.6六级残疾
  2.6.1中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2.6.2四肢瘫(肌力4级)。
  2.6.3单肢瘫(肌力2级)。
  2.6.4不完全性失语。
  2.6.5中度外伤性癫痫。
  2.6.6脑脊液漏不能修补。
  2.6.7双侧前庭功能完全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行走。
  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6.9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影响容貌。
  2.6.10一眼低视力2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6.11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部分遮盖瞳孔。
  2.6.1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6.13双耳听力损失≥71 dBHL。
  2.6.14上、下颌骨部分缺损致牙齿缺失12枚以上。
  2.6.15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6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2.6.17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2.6.18心脏瓣膜置换术后。
  2.6.19心律失常安装起搏器后。
  2.6.20食道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6.21肝切除1/2以上。
  2.6.22胰切除1/2以上。
  2.6.23未成年人或青年脾切除。
  2.6.24腹壁组织缺损大于腹壁的1/4。
  2.6.25尿道瘘不能修复。
  2.6.26睾丸损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2.6.27脊柱骨折畸形愈合,遗有颈部或胸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2.6.28双手十指缺失70%以上或功能丧失80%以上。
  2.6.29双手掌缺失50%以上。
  2.6.30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
  2.6.31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
  2.6.32肩、肘、腕关节中二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6.33髋、膝、踝关节中二个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6.34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50%以上。
  2.7七级残疾
  2.7.1轻度智力障碍。
  2.7.2三肢瘫(肌力4级)。
  2.7.3单肢瘫(肌力3级)。
  2.7.4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7.5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7.6一侧面神经完全性麻痹。
  2.7.7中度尿崩症。
  2.7.8面部瘢痕形成30cm2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7.9面部轻度毁容。
  2.7.10唇缺损累计长度大于上唇或下唇长度。
  2.7.11外鼻部缺损2/3以上或严重畸形。
  2.7.12一眼球缺失,或一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适应征。
  2.7.13双眼低视力1级。
  2.7.14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7.15双侧耳廓缺失或极重度畸形。
  2.7.16双耳损伤,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
  2.7.17舌体缺失1/2以上。
  2.7.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2.7.19器质性失音。
  2.7.20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2.7.21一肺叶切除。
  2.7.22肺功能轻度损伤。
  2.7.2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
  2.7.24肝切除1/3以上。
  2.7.25轻度肝功能损害。
  2.7.26胰切除1/3以上。
  2.7.27小肠(包括回盲部)切除1/2以上。
  2.7.28结肠大部分切除。
  2.7.29肾功能 不全代偿期。
  2.7.30一侧肾切除。
  2.7.31肾损伤性高血压。
  2.7.32输尿管损伤行代替术或改道术。
  2.7.33膀胱大部分切除术。
  2.7.34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7.35子宫全切除或次全切除。
  2.7.36阴道瘢痕狭窄(不能通过两横指)。
  2.7.37骨盆环骨折畸形愈合,遗有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8cm以上。
  2.7.38双手十指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60%以上。
  2.7.39双手掌缺失30%以上。
  2.7.40肩、肘腕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1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40°或旋转>40°
  2.7.42下肢骨折,遗有8cm以上短缩畸形。
  2.7.43髋 、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7.44双足十趾缺失75%以上或十趾功能完全丧失。
  2.7.45一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7.46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0以上。
  2.8八级残疾
  2.8.1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明显受限。
  2.8.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2.8.3动眼神经完全性麻痹。
  2.8.4双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8.5面部瘢痕20cm 2 以上,影响容貌。
  2.8.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2.8.7鼻尖及一侧鼻翼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2.8.8一眼盲目4级,或视野半径≤5°。
  2.8.9双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8.10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8.11双眼偏盲。
  2.8.12双侧耳廓缺失或重度畸形70%以上。
  2.8.13一耳听力损失≥9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2.8.14双侧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口困难Ⅱ度。
  2.8.15牙齿脱落14枚以上。
  2.8.16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2.8.18肺段切除。
  2.8.19心功能Ⅱ级。
  2.8.20器质性心律失常。
  2.8.2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
  2.8.22食管重建术。
  2.8.23胃大部分切除。
  2.8.24小肠切除1/3以上,保留回盲部。
  2.8.25胆道损伤,胆肠吻合。
  2.8.26胰切除1/3以下。
  2.8.27脾摘除(成年人)。
  2.8.28结肠切除1/2以上。
  2.8.29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瘘。
  2.8.30 尿道狭窄需定期扩张。
  2.8.31一侧肾上腺缺失。
  2.8.32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3阴径头完全缺失。
  2.8.34女性双侧乳房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2.8.35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
  2.8.36脊柱两个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均大于12者。
  2.8.37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遗有功能障碍。
  2.8.38骨盆环、髋臼骨折畸形愈合导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6cm以上。
  2.8.39双手十指缺失25%以上或功能丧失40%以上。
  2.8.40双手掌缺失20%以上。
  2.8.4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2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骨折,成角>30°或旋转>30°。
  2.8.43一下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8.44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
  2.8.45一长骨骨折后骨折不愈合。
  2.8.46一长骨骨折后并发慢性骨髓炎不愈。
  2.8.47股骨头缺血坏死。
  2.8.48四肢大关节中一关节行人工关节置换术,遗留功能障碍。
  2.8.49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功能丧失75%以上。
  2.8.50双侧足弓结构破坏。
  2.8.51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以上。
  2.9九级残疾
  2.9.1单肢瘫(肌力4级)。
  2.9.2颅盖骨缺损25cm2以上。
  2.9.3轻度外伤性癫痫。
  2.9.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
  2.9.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2.9.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2.9.7轻度尿崩症。
  2.9.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2.9.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响容貌。
  2.9.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2.9.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2.9.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2.9.14一眼低视力2级。
  2.9.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9.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2.9.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2.9.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2.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9.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9.21牙齿脱落7枚以上。
  2.9.22舌体缺失13以上。
  2.9.23器质性声音嘶哑。
  2.9.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2.9.25支气管成形术。
  2.9.26&&&&5根以上肋骨骨折。
  2.9.27呼吸困难Ⅱ级。
  2.9.28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2.9.29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
  2.9.30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
  2.9.31胃部分切除。
  2.9.32肝切除13以上。
  2.9.33胆道修补术。
  2.9.34胆囊切除。
  2.9.35胰修补术。
  2.9.36脾脏部分切除。
  2.9.37小肠切除小于13。
  2.9.38腹壁缺损10cm2以上。
  2.9.39轻度肛门失禁。
  2.9.40一侧肾部分切除。
  2.9.41输尿管修补术。
  2.9.42膀胱部分切除。
  2.9.43尿道修补术。
  2.9.44一侧睾丸切除。
  2.9.45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9.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
  2.9.47阴道成形术。
  2.9.48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
  2.9.49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2.9.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
  2.9.52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
  2.9.53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2.9.54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
  2.9.55双手掌缺失10%以上。
  2.9.56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9.57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2.9.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2.9.60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9.6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
  2.9.62髋、膝、踝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6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9.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9.65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
  2.9.66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2.9.67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2.10十级残疾
  2.10.1边缘智能状态。
  2.10.2人格改变。
  2.10.3颅骨缺失6cm2以上。
  2.10.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2.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2.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2.10.7颅内异物。
  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
  2.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 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听力损失≥56 dBHL。
  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2.10&&&&&&&&&&十级残疾
  2.10.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10.31&&&&&&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导管损伤。
  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2.10.34膈肌修补术。
  2.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
  2.10.36肝、脾修补术。
  2.10.37肾修补术。
  2.10.38轻度排尿障碍。
  2.10.39膀胱修补术。
  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10.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2.10.43枢椎齿突骨折。
  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2.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10.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2.10.55一侧髌骨切除。
  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
  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2.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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