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满回到社会后有什么社会机构能解决就业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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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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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戒断操守情况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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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再社会化现状与对策
发布时间: 12:03:11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编辑: 作者:
重庆市万州劳教戒毒所&&罗骏&&李纯赤&
&&&&社会学认为:人的“社会化”,就是通过学习、教育,把“自然人”(生物人)塑造成能够适应社会、适应生活的“社会人”。人在“社会化”进程中,如果发生偏差,就可能导致违法犯罪等现象的产生,就需要进行“再社会化”教育。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作为社会的最小单位的人.都要不断学习,接受社会发展的新生事物,适应新变化、新环境。这就是人的“继续社会化”。因此,人的“社会化”和“再社会化”都是一个动态的、全方位的学习进步过程,就是从了解社会、适应社会、溶入社会到奉献于社会、得到社会的认可,这样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 戒毒人员由于在其成长阶段受到来自于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不良因素的影响和干扰,从思想到行为等多方面或多或少地与社会主流价值取向不相融合,甚至蔑视基本社会规范,以自我为中心,形成了“社会化”及其过程的缺乏或者不完全,导致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社会行为规范,发生行为失范的情形。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再社会化就是指戒毒场所通过教育、感化、挽救等矫治手段的综合运用,逐渐矫正戒毒人员扭曲的价值观念和不良的行为方式,解除强戒后重新适应社会规范和回归社会生活的过程。 &&& 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做出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实行的劳教戒毒制度,经历了20余年的风雨历程,这种以强制性教育矫治为本质特征的劳教戒毒或强制隔离戒毒形式,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发挥了不可代替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当前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再社会化工作还存在诸多的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配套政策很不完备,戒毒模式也有待更进一步加强研究。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再社会化工作是促进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完善发展的重要途径,一方面,现行的法律、法规是回归社会再社会化工作的根本依据,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另一方面,回归社会再社会化工作能为强制戒毒工作法制化奠定基础。因此,再社会化工作既是一项回归社会的实践活动,又是一项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探索。&
&&& 一、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再社会化存在的问题&
&&& (一)戒毒人员对社会的认识存在较大偏差 &&& 戒毒人员的思想行为由于在第一次社会化及其形成阶段受到各种不良因素影响,致使其对社会的认识盲目主观,对社会的发展认识滞后、片面。据调查统计认为:在当前社会上赢得他人尊重最重要的条件是经济实力的戒毒人员高达42.5%,而选择道德品质的仅占15%,甚至还低于选择社会地位的27.5%,仅与文化知识相持平,在另一项问卷调查题中,“对能否建成人民安居乐业的和谐社会”的看法上,40%的戒毒人员持怀疑态度,另有10%的戒毒人员则是完全不相信能构建和谐社会。在对此类认识进行的个别谈话调查中发现,多数持怀疑和否定观点的戒毒人员对和谐社会的理解仅仅是片面,单纯地认为是完全消灭了违法犯罪的社会,其对社会认识的偏差由此可见一斑。 &&& (二)少数戒毒人员对社会的消极心理不容乐观 &&& 据调查统计,75%的戒毒人员对自己解除强戒后能找到一份工作抱有信心,并且表示能在溶入社会过程中对挫折有足够正确的心理准备,在受到挫折后继续努力,还有72.5%被调查人员表示可以接受月薪在1500元以下的工作。在另一项关于解除强戒后选择工作,对最注重的条件的调查中,注重职业和个人发展前景的选择高达47.5%,均高过选择薪水高低的17.5%和选择劳动强度的15%,30个百分点以上,以上四项调查数据均显示大部分戒毒人员对社会,对人生抱乐观,积极心态,渴望改变自己,重塑人生,脚踏实地的开始新的生活。但是,调查中显现的少数戒毒人员的消极心理仍不容乐观。 &&& 他们固执地认为自身在解除强戒后将会受到主流社会的歧视,自己自立自强的重生之路将会有不可抗拒的阻力,仅凭个人努力根本无法得到社会的认可。一旦遭到挫折之后,5%的被调查对象都表示自己有可能变本加厉报复社会,这5%尽管在40名被调查戒毒人员中仅为2人。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和改变这5%的极端消极因素,将对我们的强制戒毒制度及其执行的方式带来冲击和挑战。 &&& (三)当前戒毒人员再社会化现状与社会脱节严重 &&& 当前戒毒场所的教育工作,及其对戒毒人员的再社会化教育工作严重滞后,戒毒场所开放性教育程度有待进一步加强,戒毒人员的社会认知与社会现状脱节,不能适应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 &&& 45%的戒毒人员在调查时表示,解除强戒后最不适应的是社会的发展变化,高于选择其它三个选项“经济问题”、“人际关系”和“他人歧视”均在二十个百分点以上。而更有37.5%的戒毒人员认为自己将来解除强戒后适应社会最快时间至少需要三个月,只有12.5%的戒毒人员乐观地认为自己能在一周内适应社会,而在调查中发现这12.5%的戒毒人员有一个共同的特征是:他们年龄均在25岁以下,都是初次被强制戒毒,而且,他们在另一道调查题:“你能在解除强戒后接受的工作最低月薪是多少”时,都选择了1500元以上,甚至2000元以上。 &&& 在问卷调查中,出现唯一的一次意外是调查题:“你认为在戒毒场所受到的哪一类教育对你踏入社会重塑人生帮助最大”,所提供的四个选项都遭到三名被调查人员拒选。在有效答卷中,“习惯养成以35%高居第一,其次是技术培训22.5%;道德教育20%;三课教育15%,这一单项调查所反映的戒毒场所的教育问题不仅仅是成本投入与产出的倒置问题,更重要的是回归社会再社会化的工作重心的设置问题。
&&& 二、当前影响戒毒人员再社会化的主要因素&
&& (一)教育矫治工作的不适应 &&& 一是思想政治教育脱离社会实际,往往目标定位过高,内容空洞乏味,形式呆板枯燥,戒毒人员不易接受;二是职业技术培训缺乏实际,在现行的戒毒体制下,所谓的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实际上是为戒毒场所获取廉价的经济收益,因为场所的财政保障受到限制,为了维护戒毒场所的正常运行,场所只能以职业技术教育培训之名,行为场所赚取财政保障不足之实。与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要求之间也存在着较大距离;三是出所教育不到位,解除戒毒人员一般在所内生产劳动中都是技术熟练的生产骨干,出所教育受制于生产劳动,往往连基本时间都得不到保证,更不用说教育效果了;四是民警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一些民警的管教理念仍停留在“管得住、跑不了、能劳动、不违规”的标准,缺乏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再社会化的教育;五是社会帮教未形成长效机制,时冷时热,缺乏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和社会各相关部门、机构的主动性;六是教育矫治评估体系不完备,目前建立在日常考核基础上的奖惩制度不能对接受矫治后戒毒人员的本质作出定性、定量的评价,无法有效衡量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能否顺利实现再社会化。 &&& (二)场所封闭环境的阻碍 &&& 戒毒人员在戒毒场所内被严格限定自由,衣食住行一概由民警安排,毫无自主性,容易造成戒毒人员自尊心、独立性和责任感的丧失。与正常社会的长期隔离,也容易使戒毒人员感到自己已被社会抛弃,因而丧失改过自新的信心和勇气,强化了他们的自卑感和自暴自弃,甚至破罐子破摔的情绪。同时,戒毒场所封闭狭小的环境内,各种恶性强度不同的戒毒人员朝夕相处,密切接触,容易造成各种不同恶习的相互传染,并有被同化作用,促使戒毒人员反叛现有的道德规范,对抗国家的法律规定,破坏各项所规队纪,离回归社会再社会化目标越来越远。 &&& (三)现行戒毒体制的职能划分不明 &&& 现行的“所、企、社”三位一体的戒毒体制,造成戒毒场所职能事实上存在不明确的多重性。所谓“所”,是指戒毒场所承担着《禁毒法》规定的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定职能;所谓“企”,是指参照监狱体制,实行所企分开的管理模式,戒毒人员在戒毒场所从事生产,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方式,追求的是经济效益;所谓“社”,是指对戒毒人员的管理,戒毒场所承担了相当部门的社会管理职能,特别是在戒毒人员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解除戒毒后的安置帮教、回归社会后的生活扶持等等方面,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政策支持,戒毒场所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加上国家对戒毒工作财政保障体制的不完善,保障经费严重不足,不能满足戒毒工作的实际需要,致使戒毒场所在保证场所安全稳定的前提下,不得不把生产作为主要工作来抓,为弥补戒毒事业的经费不足。
&&&&同时,戒毒场所还承担着“办社会”的沉重包袱,这些包袱牵扯了戒毒场所大量精力,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弱化了戒毒场所教育矫治戒毒人员的主要职能,一些对促进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再社会化有利的教育矫治措施也往往流于形式被搁置起来。 &&& (四)解除强制戒毒人员的社会保护、保障不力 &&& 由于立法相对滞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相关的规章条例往往政策性强,地方性强,规定不全面,约束力差,缺乏可操作性,对解除强制戒毒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没有明确的政策和法律规定,往往是戒毒场所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在唱独角戏,帮教人员也大多是业余兼职,具有较强的临时性。许多戒毒人员流动频繁,也加大了社会保护、保障工作的难度。同时社会上在招工、就业、升学方面的确对戒毒人员存在歧视,人为设置一些障碍;有些家庭在亲情关系上缺乏责任感和义务感,加上社会相关部门往往将解除强制戒毒人员视为“另类”加以管理,不能顺利实现再社会化。&
&&& 三、促进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再社会化的对策思考&
&& (一)致力提高教育矫治质量,为戒毒人员再社会化夯实基础 &&& 一是教育矫治工作应着眼于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再社会化。合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提高社会化教育程度,积极发展电化教育和远程教育。鼓励戒毒人员参加各种自学考试,大力加强所区文化建设,努力构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教育矫治质量评估体系和毒品戒断评估体系。思想政治教育要注重社会效果,引导戒毒人员正确对待改革开放中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树立积极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出所教育要确保到位,通过心理矫治加强回归社会的心理引导,消除戒毒人员的心理障碍,增强遭受挫折的心理承受能力。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要求其劳动部门,在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前,会同戒毒场所有针对性的开展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畅通就业咨询通道,提供与劳动用工单位见面、签约的就业机会。 &&& 二是加强和社会职能部门联合办学的力度,变经济性、效益性生产为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加大职业技能的培训力度,扩大培训面,合理选择和设置适用性强、择业面宽、就业机率高的培训项目,满足不同文化程度、不同年龄段戒毒人员的需要,并对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的戒毒人员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另一方面在生产项目的选择上,可依托社会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生产基地、职业技术培训基地,并与社会企业建立长效的择优录用的就业机制。 &&& 三是要加强民警队伍建设,促进民警由单一性、多面手向职业化、专业化转变,形成门类齐、层次高、搭配合理、适应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再社会化教育的民警队伍。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发挥相关专业人士和禁毒志愿者的作用,试行从社会聘请兼职人员或禁毒志愿者从事对戒毒人员文化、技术教育、心理矫治工作,形成教育工作社会化的有益补充。 &&& (二)健全和完善民警队伍的保障体制 &&& 戒毒场所的管理、运行所需经费,国家财政应全额保障,使戒毒场所的经费支出与戒毒人员生产收入脱钩,摆脱戒毒场所经费长期依赖于生产的状况。戒毒人员生产收入单独核算,用于支付戒毒人员劳动报酬、康复治疗、劳动保护和劳动技能培训等必需的费用。民警的社会保障问题和戒毒人员社会保障问题交由政府部门统一解决,减轻戒毒场所承担民警社会保障和戒毒人员社会保障的沉重负担,全力以赴从事戒毒教育矫治工作。 &&& (三)强化安置帮教的政策性立法,解决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再社会化的障碍 &&& 国家相关职能机构要加强对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再社会化的政策研究制定工作,为维护社会的稳定,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象重视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一样,重视解除强制戒毒人员的后续安置帮教工作。从政策、法律层面根本上解决这一特殊群体的后顾之忧。同时也解决政府机构有章可循的问题。 &&& 建议制定《回归人员社会保护法》或《回归社会保护法》,规定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解除强制戒毒人员等为“回归人员”的范围,明确回归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社会各相关部门的职权、职责。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把生活无着落、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回归人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从回归人员逐步增加的适度劳动报酬中拿出一部分,监狱、劳教、戒毒场所和各级政府部门出资部分,社会爱心企业捐资部份,建立回归人员专有的失业、养老、医疗、就业扶持等社会救助基金,为回归人员回归社会实现再社会化提供有力的政策、法律、经费保障。 &&& 戒毒场所做好教育矫治工作的同时,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充分利用好社会资源,落实好社会帮教工作,并使之规范化和经常化。有序扩大社会帮教参与面,拓宽帮教领域。通过戒毒人员亲属,利用我国的传统文化和社会团体的力量,开展座谈会、联欢会、社团帮教会等多种形式的帮教活动。
&&& 因为这是建立在血缘联系、经济联系、感情联系和社会关爱等特殊联系基础上的,一方面戒毒人员会向自己的亲属说出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另一方面,绝大多数戒毒人员亲属都希望自己的亲人能改过自新;第三方面是通过社会关爱活动,让社会了解戒毒人员渴望社会包容、渴望新生的强烈愿望,积极配合帮教工作。在条件允许的地方可建立在政府引导下的解除强戒人员就业中心或回归人员工作管理机构等专门组织。有效落实回归社会再社会化的回归人员政策和安置帮教工作,以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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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19号 新广出审[号  【摘要】本文主要从戒毒康复人员自身出发,浅谈戒毒人员自我构建社会支持回归社会的途径,简要概括了自我建构社会支持的内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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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人员自我建构社会支持回归社会的途径
2015年7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要】本文主要从戒毒康复人员自身出发,浅谈戒毒人员自我构建社会支持回归社会的途径,简要概括了自我建构社会支持的内涵、意义,分析了影响戒毒人员自我建构社会支持回归社会的因素,从而找出戒毒人员自我建构社会支持回归社会的途径。 中国论文网 /7/view-7115035.htm  【关键词】戒毒人员;社会支持;回归社会;途径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   根据公安部禁毒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15年4月底,全国登记在册吸毒人员258万人。其中,35岁以下的青少年占登记在册吸毒人员的75%,成为我国吸毒者中最大的群体。还有潜在的未登记的吸毒人员,可谓数据庞大。吸毒人员回归社会的就业安置、后续管理显得十分重要,关系到社会政治的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中国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的特殊人群不应该被抛弃、被遗忘。因此增加社会支持,促进戒毒人员回归社会是国家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但增加社会支持不能仅仅依靠国家政策、社会支援、家庭帮助,内因才是事物变化发展的动力,所以戒毒人员怎样去自我建构社会支持,怎样去应用国家、社会搭建的平台才是回归社会、获得社会支持的关键。   一、自我建构社会支持的内涵与意义   (一)自我建构社会支持的内涵   1.社会支持   社会支持的概念最早是在社会心理学领域中率先被引入的,它主要用于分析社会中的各类社会关系对个体身体状况、心理状况的影响。21世纪初,国际上社会网络的构成及社会网络如何能为个人提供社会支持作为社会支持理论研究的重点方向。现阶段普遍研究者认为,社会支持能给个体的心理需求提供正能量,激励个体奋发向上;并形成了以下四个取向的社会支持理论,1.功能主义;2.结构主义;3.社会互动;4.主观评价。总体来说,社会支持不是一个单一存在的个体,而是由主体(支持者)与客体(被支持者)组成的,是社会方方面面关系的交织,主体与客体相互之间须产生互动行为,并在互动过程中产生好的结果。   2.自我建构社会支持   自我建构该概念最早由Markus和Kitayama于1991年提出,指的是个体在认识自我时,会将自我放在何种参照体系中进行认知的一种倾向。人格心理学家把自我建构看做是人内部的心理特征,认为自我建构是人认知自己,认知自我和他人关系的过程。综上,自我建构社会支持就是通过认清楚自己,给自己定位,回答“我是谁”的问题,从而认清处理好自我与国家、社会、家庭、他人的关系,以获得社会的接纳和支持。   (二)戒毒人员自我建构社会支持的意义   戒毒人员通过自我建构社会支持是戒毒人员获得社会帮助、社会支持、改善家庭关系的重要途径,对国家、社会、家庭、个人而言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有着重要的意义。1.从国家角度看,有利于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实现中国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助推器。2.从社会角度看,有利于社会的团结进步稳定繁荣,有助于增加就业、减少犯罪率,促进社会安定,有序健康的发展。3.从家庭角度看,有助于改善家庭亲戚成员间的关系,获得亲人的支持、关心、帮助、理解,同时据调查统计家庭关系如何对戒毒人员吸毒、戒毒都有着很大的影响,所以和谐的家庭关系是戒毒成员自我建构社会支持的关键、重点。4.从个人角度看,有利于改变自我,增强身体,获得健康,赢得社会的尊重与支持。   二、影响戒毒人员自我建构社会支持回归社会的因素   戒毒人员回归社会不但需要国家、社会、家庭提供支持和帮助,更重要的是戒毒人员自己主动寻求社会的帮助,主动参与到社会支持网络中,因为内因才是推动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只起到加速推动的作用。外界不稳定的因素又会对戒毒人员自我建构社会支持寻求回归社会造成阻碍,那现阶段影响戒毒人员自我建构社会支持回归社会的因素有哪些呢,具体归纳如下。   (一)国家因素   日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与国家各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的意见》,意见主要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放宽戒毒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条件。2.保障戒毒康复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如享受税费减免、信贷支持、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3.给予戒毒康复人员的企业按规定享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扶持戒毒康复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国家相关规定的出台保障了戒毒人员相应的权益,为戒毒康复人员自我建构社会支持回归社会提供了保障,同时也是戒毒康复人员回归社会的前提。国家政策的支持、方针策略等因素给戒毒人员自我建构社会支持回归社会提供了保障,激励了戒毒人员积极情绪。   (二)社会因素   社会因素主要是来自于社会机构、社会组织对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支持和理解,社会企业团体给戒毒回归人员提供帮助与支持,使戒毒康复回归人员在就业、卫生、教育等各个方面享受和正常人一样的待遇。现今所呈现的现状,许多企业和用人单位对就业人员要求高,戒毒回归人员大多文凭较低、没有专业的技能,更重要一点企业管理者、负责人担心企业深受影响,员工感情上不能接受等原因,从而不愿意招纳戒毒回归人员。戒毒回归人员所在社区,居委会没有给予回归人员提供实质性的帮助,社区人员一旦知道戒毒回归,对吸毒人员态度冷漠,疏远。故戒毒人员回归社区后社区关系支离破碎,甚至影响到子女日常生活和学习。   (三)家庭因素   在以往的调查结果显示,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年龄、与家人的关系、吸毒的年限,这几个因素在不同的程度上都影响着家庭功能的发挥。而家庭功能与戒毒人员回归社会获得支持和理解有着重大的关系,家庭关系越好,吸毒人员戒毒的成功值越大;反之戒毒人员复吸率可达95%以上。家庭因素的影响比国家层面、社会层面的影响都较大,家庭功能的缺失可以说是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最基本的障碍,对于戒毒人员来说亲人的支持、理解、信任是非常的重要,是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信心和保障。
  (四)个人因素   戒毒人员回归社会个人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知识,就业能力低下。据公安部相关统计显示,吸毒人员35以下者占现阶段登记在册者的75%,大部分吸毒人员文化水平较低,初中文化占据绝大部分。知识的缺乏,无业吸毒人员多,已是眼下戒毒人员回归的一个困境。随着社会进步、电子商务时代的发展,社会对就业人员要求逐步提高,而戒毒回归人员普遍文化水平低,无专长技能,造成了当前戒毒人员回归社会不能更好的适应社会的需求。   2.情绪消极,不愿再就业。在以往研究者长时期的大量实证数据研究中,表明社会支持与个人积极情绪呈现正比例的关系。大部分的戒毒人员回归社会过程中,不肯面对社会现实,不肯正视自身现状,情绪消极,不愿再就业。   3.不肯吃苦,丢失就业机会。就业岗位主要是从事体力劳动者居多,戒毒人员吃不了苦,不安心工作,丢失就业工作的机会。   4.缺乏资金,创业无望。戒毒人员回归社会以后没有收入,家庭不给于支持,由于缺乏资金,缺乏技术创业也成为一种空想。   三、戒毒人员自我建构社会支持回归社会的途径   (一)充分利用国家政策,主动寻求社会支持   国家出台许多政策帮助戒毒人员回归社会,但现实中戒毒人员很大一部分人员没有利用好国家帮扶政策,使自己丧失许多机会,给自己回归社会带来障碍,犹如国家禁毒委员会出台的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就业安置、失业登记、就业帮扶、企业接纳戒毒回归人员给予减免税收的政策、戒毒人员医疗保险政策、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政策、自主创业政策支持和帮助等等。那么戒毒康复人员怎样才能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得到政策的帮扶呢?首先,国家应借助电视、网络等多媒体加强关于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帮扶政策的宣传,让戒毒回归人员有政可靠。其次,国家应设置相应的部门专门管理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帮扶部门,让戒毒人员有地可寻。再次,在强制戒毒期间应加强对戒毒人员政策的宣传,让戒毒人员强制期满后知道自己到什么地方、寻找什么部门才能得到帮助。最后,戒毒人员应主动了解学习国家政策,主动积极地寻求国家政策的支持与帮扶。   (二)积极参与社区康复,增强能力促进就业   社区的康复为戒毒人员提供了很好的戒毒康复基地,在戒毒人员自我建构社会支持回归社会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犹如昆明市戒毒康复中心倡导的“和谐家园”社区康复模式,中心建设以来就以“有人来,留得住;有事做,效益好;有规模,见效快;有创新,出经验”为发展目标。实行自愿戒毒,同时实现戒毒康复、药物研究、技能培训、宣传教育一体化的和谐家园社区。真正实现戒毒人员的社区生活,在和谐家园社区中有工厂、住房、菜市场、小商店等基本的生活设施,同时还有电影院、篮球场、图书馆、电脑房等娱乐设施,不仅如此在和谐家园社区中戒毒人员可以获得就业指导、政策指导、就业岗位等就业帮扶措施。从2006年以来,昆明市戒毒康复所按照公安部加强康复场所建设的工作部署,首创全国第一个康复社区“和谐家园”。运作九年来,社区康复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实现了复吸率控制在11.26%的目标,远远低于一般复吸率在85%以上的平均水平。由此可见,戒毒人员要主动、积极地参与到社区康复之中,曾强能力促进就业,从而得到社会的认可回归社会。   (三)确实改善家庭关系,得到亲人关心帮助   家庭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单位,是最重要的一种制度和群体形式。同时也是人类亲密关系的基本单位。对于戒毒康复人员来说回归家庭就是回归社会的第一步,用戒毒人员的一句话来说:“能得到家人的原谅和支持,比什么都重要”。在以往的研究中,家庭关系越好,吸毒人员戒毒的成功值越大;反之戒毒人员复吸率可达95%以上。家庭成员的关心帮助和支持给戒毒康复人员带来信心,能激发戒毒康复人员的斗志,重新唤起对生活的向往。不仅如此,家人还能对戒毒人员取到监督和督促的作用,为他们就业、创业提供帮助。由此戒毒人员回归社会,要确实地做到改善家庭关系,重建家人的信任,取得家人的理解关心与支持。   (四)痛下决心树立信念,远离毒品重获新生   戒毒人员回归社会面临着多方面的阻碍,犹如公众对艾滋病的恐慌,错误的认为只要吸毒者就患有艾滋病,艾滋病的可怕让社会大众产生了“恐艾症”,但凡见到吸毒者都避之不急,所以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很多人被公众歧视,排斥,大家不与之交往,造成一些戒毒人员失去信心,自暴自弃进而重蹈覆辙,再次地沦为毒品的傀儡。虽然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社会机构出台了政策、法规,给戒毒人员搭建了良好的戒毒平台,戒毒回归人员可以通过这样的平台,更好地走出毒品的困扰,但仅仅依靠外部力量是无法完成的,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得到社会的支持,不仅依靠外来力量,还需要戒毒人员主动的自我构建社会的支持。所以说戒毒康复人员要回归社会,得到社会的支持,被社会接纳、不受排斥、得到认可,最终还是要靠自身的努力,否则只是一纸空谈。   参考文献:   [1]于梦江.全国登记在册吸毒人员258万滥用人数年均增36%[DB/OL].光明网, http:///3715187.shtml, .   [2]王晓玲.戒毒人员社会支持对应付策略的影响――积极情绪中的中介作用[D].湖北:华中师范大学,2014.   [3]刘艳.自我建构理论研究的现状与展望[J].心理科学进展,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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