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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必读 倒时差的十五条窍门
不论你是第一次来美还是寒假开学归来,长途飞行已是无比疲惫,再加上倒时差,每做一次越洋飞机总要痛苦好几天。虽然对于倒时差没有灵丹妙药,但是学会这十五条倒时差的小妙招,痛苦却能减轻不少。图片来源:网络为什么有时差?因为世界划分为24个时区。你每飞行15个经度,时间就会变化一个小时。向东要加一小时,向西则要减一个小时。因为穿越不同时区,你身体的生物钟被打乱,那么时差反应就出现了。时差会出现多种症状:最明显的就是睡眠紊乱,大半夜睡不着,大白天总犯困。然后还有头疼,疲惫,腹泻或便秘等等(才知道每次坐完长途飞机的便秘原来是时差导致的。。。)那么,怎么搞定时差问题呢?下面这15条小妙招帮你忙!出发之前:1. 提前改变作息时间。如果往西走(回国),那就出发前几天晚点睡觉。如果往东走(赴美),就试着每天让自己早早上床。2. 戴墨镜。为什么戴墨镜呢?身体生物钟会对你眼镜接触光的情况作出回应。带上墨镜,减少接触到自然光或灯光,能帮助你适应新环境。3. 选个中间站过度。与其买non-stop,你不如在订票时选择one-stop,中间有个过度站可以帮助你的身体逐渐适应环境的变化4. 保持冷静。焦虑可能会让时差的痛苦恶化,保持心情平静,别紧张别害怕,慢慢的适应新生活,时差也就自然而然调整好了。在飞机上:5. 纪录你的活动。试着按照目的地的时间进行作息,记录下自己的吃饭睡觉时间,努力把生物钟拨过去。6. 谨慎用药:睡眠药物在调整时差上并不是好方法,因为这不能帮你自然地调整身体的睡眠周期。7. 多喝水。脱水会让市场症状加剧,记得让身体保持充足的水分,而且尽量不要喝酒以及含咖啡因的饮品——它们有可能让你脱水。8. 让自己舒服。长时间在飞机上的狭小空间令人很痛苦,如果有条件,尽可能的伸展双腿,穿舒服的鞋子,带上眼罩,听听轻柔的音乐,让自己放松下来。9. 动起来。在飞机上,没事走一走,伸展一下胳膊手脚,让自己活动起来,别总窝在座位里。到达之后:10. 第一天要享受户外生活。阳光是帮助你适应新时区的最好伙伴。11. 如果往西走,多在清晨去感受初升的太阳,傍晚就尽量少接触夕阳,这样帮助让你的生物钟慢慢的后移。12. 如果往东走,反之,别看太阳升起了,去看看落日斜晖吧。13. 固定睡眠时间要保证。在旅行目的地的夜晚时间,至少睡四个小时,然后一点点增加,逐渐逼自己和周围人们一同作息。14. 短期外出不要变。如果外出的时间不超过四天,那就不要变了,像在家一样作息,省的还没倒过去又要倒回来,遭遇双重痛苦。15. 找回丢掉的睡眠。有机会就打个盹,把那些倒时差丢掉的睡眠时间补回来。倒时差方法千变万化,但是大家因为体质和实际耐受力不同,选择适合自己的才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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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全县警务工作
掌握全县公安工作情况,收集、分析、发布有关社会治安形势的信息
对人大、政协提案进行办理并回复
负责全县接报警和处警工作
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报信息,分析形势,并制定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对策
掌握影响国内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情报信息,研究拟定相关对策
依法打击取缔&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
对维权活动、非政府组织进行调查
在民族宗教、意识形态领域等方面维护国家安全
开展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旅馆业治安管理
典当业治安管理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
机动车辆维修行业报废机动车辆回收治安管理
打字印刷业治安管理
出租房屋治安管理
大型群体性活动许可及管理
大型烟花燃放活动许可及管理
1000人以上群众集会许可及管理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指导、协调处置全县重大事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负责和指导全县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枪支弹药、危险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组织、指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建设的治安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开展群众性治安防范工作;负责对全县保安服务公司、内部保安组织、保安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侦破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
指导和管理枪支弹药、民爆器材、剧毒物品、烟花鞭炮、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安全
依法管理全县范围内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承担全县警保卫工作,实施对国内外来溆警卫对象、在溆召开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警保卫工作
组织指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建设的治安保卫
指导和实施全县保安服务监督管理
组织、指导开展群众性治安防范工作
组织开展全县刑事犯罪及相关重大案件的侦查工作
组织开展全县刑事案件的侦查
掌握、研究、分析全县刑事犯罪动态、趋势,收集、交流、通报刑事犯罪信息,拟定预防和打击对策
组织实施全县重特大刑事案件、重大集团犯罪等侦查工作,承办全县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有影响的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的侦破
开展网上追逃工作、刑事特情建设、阵地控制等工作
组织实施全县刑事技术、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及刑嫌调控工作
组织开展全县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依法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掌握经济犯罪动态,分析、研究经济犯罪情况,拟定预防、打击对策
按照《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中的77种案件进行侦破
具体工作事项
组织开展全县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县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掌握全县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动态,研究拟订预防、打击对策,承办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开展毒品预防教育、禁吸教育、禁种铲毒工作和公共娱乐场所实行禁毒管理的工作
依法对麻醉药、精神药品安全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买卖进行监管
承担县禁毒委员会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工作
负责全县指导、协调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查
开展治安巡逻和防范
开展以控制&两抢一盗&等可防性案件为重点的城区巡逻防控工作,及时发现和打击处理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先期处理突发性事件、现行违法犯罪和治安事故
参与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恐怖犯罪,参与重特大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灾,为危难群众提供紧急救助服务
依法管理全县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打击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负责全县公共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安全保护
掌握信息网络违法犯罪动态,提供犯罪案件证据,负责涉网行政案件的办理和网络案件的协办
研究拟订信息安全政策和技术规范,指导并组织实施信息网络安全监察
负责全县监管场所的管理工作,依法对被行政拘留人员执行拘留;依法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查
负责实施监所管理,落实各项监督管理安全措施,负责羁押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负责对在押犯进行思想教育,劳动改造和考核短刑犯的工作,负责对判决服刑的罪犯押解投劳,对余刑三个月以内的罪犯执行刑罚
具体工作事项
负责全县户政、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边境通行证、出入境等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国籍及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辰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负责组织、协调涉外案件的查处
负责全县人口、户籍管理
负责全县人口统计
对流动人口、重点人口、监外罪犯进行管理,清理人口信息
管理居民身份证、边境通行证
依法管理全县出入境工作
对消防重点单位、人口集中区开展消防检查和监督。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刑事侦查工作
调查收集证据、移送检察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审查核实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法作出判决
烟花爆竹的监管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大型烟火燃放),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烟花爆竹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令)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经营、储存的监督管理
煤矿及非煤矿山的管理
爆炸物品审批、运输、储存、使用;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侦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煤矿办证审批及安全生产管理,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
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非法宗教活动场所、非法宗教活动、假冒教职人员)及涉外事务
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抵制分裂活动和宗教渗透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及中央、省、市、县有关文件规定
防范、打击邪教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揭露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宗教渗透活动以及防范的处理邪教工作
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
负责组织协调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负责把关考生民族成份和核对申报享受民族优惠政策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局、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负责组织学校对&两种考生&民族优惠政策的宣传;负责考生资格审核信息的录入、汇总和公示,并根据最终审核结果对符合享受民族优惠政策条件的考生按优惠类别实施加分
负责对考生户口真实性的认定,负责查询和核实考生民族成份变更、户口补录、户口迁移
负责对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进行监督;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群众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对享受民资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并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负责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负责收养登记后办理落户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负责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出具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负责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
严格把关收养人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并对后续的收养关系状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管理、指导、奖惩、教育帮扶、收监执行;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负责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罚结果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撤销缓刑、假释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施上网追逃、抓捕、收监。协同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5号)、
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对符合撤销缓刑的罪犯依法作出裁定
《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1]38号)
负责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参与社区矫正联合执法检查
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开展社会救助等工作
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管理、指导、奖惩、教育帮扶、收监执行;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做好就业保障等管理服务工作
对未成年人且没有完成国家规定义务教育的社区矫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就学机会;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要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协助安排继续完成学业,对家庭困难无力上学的,要以减免补等方式予以资助
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依法开展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对矫正人员外出、变更居住地等事项按权限进行审批;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奖惩或者提出奖惩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社会适应性帮扶;对符合撤销缓刑、假释的罪犯负责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对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的罪犯负责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负责将收监罪犯及时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司法所负责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组织开展日常教育、社区服务,每月不定期对矫正人员进行走访,制定矫正方案等其他日常工作。负责县刑满释
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
负责打击非法发掘、非法买卖、非法出境古生物化石等违法犯罪行为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负责查处非法买卖重点古生物化石行为
县国土资源局
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
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管理法》;《测绘法》
纪检监察机关
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
国土资源部门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负责没收和处置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和处置涉矿案件的违法所得
打击&两非&
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会同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依法打击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省政府令第 194 号) 、《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 国 计 生 发〔 号) 、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 《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 口 宣 教2011〕69号)
负责组织本部门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会同人口计生、公安等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依法对发生&两非&行为的医疗保健机构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与人口计生部门共同建立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信息共享机制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起草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协调召开专题会议;定期召集领导小组工作协调会,研究和安排相关工作;加强对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的管理,并做好孕情管理;会同公安、卫生等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依法依规对发生&两非&行为的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协调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部门协调机制;与卫生部门共同建立整治&两非&专项行动信息共享机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负责协调指导对&两非&案件的查处。监督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及对&两非&涉案党员干部的处理落实情况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对要求开设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经营者获得营业执照,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商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公安部门负责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履行治安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环保部门负责有关环保许可和监管
其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宏观工作
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报废汽车回收经营市场监管
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
负责流通市场行业管理,负责审核汽车报废回收行业经营资格
负责对有害废旧物资污染环境行为的监督管理
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
负责公民户籍管理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国侨法〔2013〕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办法》、湖南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
县旅游外事侨务局
负责本县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审核
大型会议、集会、考试值勤及保卫工作
会议筹备组、考委会
为会议考试安保工作提供条件、支持
对重点消防单位、人口聚集场所进行消防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大型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审核、投入使用前的消防验收、查处违反消防安全的案件,对消防单位场所开展消防检查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营业性演出事项监督
为加强营业性演出市场的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火灾等突发事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区域内申请举办1000人以上营业性演出的承办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监督检查内容
申请1000人以上营业性演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
①承办者是否具有符合要求的相关资质、资格;
②是否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申请许可活动的情况;
③是否按照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④安全工作方案是否包括以下内容:演出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负责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演出场所消防安全措施;演出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应急救援预案。
(2)监督检查指标
每次举办营业性演出前指派专人进行实地踏勘;演出过程中,指派专人进行现场监管。
3.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1)事前踏勘演出现场,及时发现各种各类安全隐患。
(2)加强演出现场管理,正确引导活动举行。
(3)对演出进行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处置有关突发情况。
4.监督检查程序
(1)局指派2人以上民警,到演出举办地进行实地踏勘。
(2)安排一定警力对演出活动进行现场监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3)对群众举报、投诉的信息,及时组织警力依法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5.监督检查处理
(1)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当场提出整改意见或视情书面函告有关责任单位,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落实安全措施。
(2)演出举办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或危险的,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并责令停止演出活动,有序疏散人群,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二)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治安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再生资源管理回收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落实登记备案制度,是否落实相关收购登记和可疑物品报告制度;
(2)检查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金属;
(3)检查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物品的行为;
(4)检查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行为;
(5)检查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1)日常巡查:各公安派出所落实对各自辖区的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季不少于1次全面检查。
(2)专项督察: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每次不少于20%。
(3)全面检查:对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4)案后倒查:对发生案件的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落实案后倒查。同时对举报投诉的随报随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4.监督检查程序
(1)各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各公安派出所日常管理,县局治安大队应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
(2)局指定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4)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管理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以上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存在不按规定如实登记收购信息,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责令限期进行改正。
(2)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案进行查处。
(三)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日常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湖南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
2.监督检查内容
(1)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信息报送情况;
(2)出租房业主对居住房屋、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信息报送情况;
(3)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1)日常巡查:全县各公安派出所落实对用人单位流动人口信息报送的日常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的日常巡查。
(2)专项督察:县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根据要求开展督察,每年不少于4次,各公安派出所检查不少于20人。
(3)案后倒查:对发生入户盗窃案件的流动人口报案人落实案后倒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4.监督检查程序
(1)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和出租房屋的纳入各公安派出所日常管理,县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
(2)派出所民警、协管员对辖区内流动人口用人单位和出租房屋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未按规定上报流动人口信息的,责令改正。
(3)发现被检查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湖南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5.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限期进行改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1)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2)发现用人单位、出租房业主(房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湖南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进行处罚。
(四)互联网网络安全审核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互联网网络安全审核事务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接入互联网的网站和信息服务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监督检查内容。全县各接入互联网的网站和信息服务单位是否存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所列的9种违法信息,并及时进行巡查处置。
(2)监督检查指标。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5家网站。
3.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通过日常工作发现、不定期抽查、信息系统工具检测等方式相结合进行。
4.监督检查程序
(1)落实一名专管民警负责;
(2)定期对各接入互联网的网站和信息服务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违法信息,并及时通报未处置的违法信息,上报上级公安机关督促网站及时处置;
(3)适时对网站处置情况进行复查。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监督检查。由专管民警每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网络巡查;
(2)做好记录。及时发现网络违法信息,做好日志、截屏等记录;
(3)通报整改。检查人员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过电话、书面等形式上报,由上级公安机关通报至网站进行整改;
(4)复查整改情况。检查人员及时对前期要求网站整改的问题进行复查,做好复查记录。
(5)处罚。监督人员通过复查后发现被要求整改网站仍存在问题,根据违法违规严重程度对存在问题网站依法进行处罚。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监管
为加强对互联网服务营业所安全管理的监督,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溆浦县各网吧
2.监督检查内容及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依法监督、检查、指导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2)监督检查指标。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5家单位。
3.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日常工作发现、举报投诉发现、现场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
4.监督检查程序
(1)由网监大队指派2名民警到全县各网吧进行网吧实名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实地检查或根据举报投诉情况对被举报网吧进行突击检查;
(2)发现网吧存在违规行为的,及时纠正,并开展调查核实,根据情节严重依法当场或立案处罚。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检查民警发现网吧存在违规行为的,当场指出存在问题,并做好检查记录;
(2)检查民警通过实地调查、查看资料等方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对存在问题的网吧进行相应处罚。
(六)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日常管理,按照《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南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2)检查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是否如实登记、备案相关情况。
(3)检查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是否与审批、备案材料一致。
(4)检查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是否建立治安管理制度、情况报告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督检查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1)日常巡查:各公安派出所落实对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其中旅馆业要求每月对辖区所有旅馆进行1次监督检查,印章、典当业每季度不少于1次。
(2)专项督察:每年不少于4次,抽查面每次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会同上级管理部门对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4)案后倒查:对发生案件的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落实案后倒查,同时对举报投诉的随报随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4.监督检查程序
(1)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审批后,将审批情况反馈给各派出所。
(2)已经获得审批许可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纳入各公安派出所日常管理,县局治安管理大队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
(3)局指定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单位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相关管理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5.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印章、旅馆、典当等特种行业从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限期进行改正;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印章刻制经营单位擅自改变相关设施、设备或者拒不落实安全、治安管理制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印章刻制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将刻制公章的名称、数量、取章人姓名、取章日期等内容存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备查或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的,应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印章刻制经营单位违反规定,不向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或者备案手续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典当行违反《典当管理办法》收当公安机关明令禁止财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当行未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进行查验,并按要求报送备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予以收缴《特种行业许可证》。
(七)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事项监管
为加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放权不放责&的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及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①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它条件;
②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③有无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④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⑤依法应当监督的其它内容。
(2)监督检查指标
①日常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办件量的15%;
②台账资料和档案抽查,每年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总办件量的10%。
3.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1)听取许可情况汇报。
(2)对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情况进行检查。
(3)对受理的群众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实调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局指派二名以上民警开展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合法监督检查工作。
(2)听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情况汇报。
(3)查阅相关台账资料,审核相关行政审批案卷。
(4)制作监督检查情况反馈报告。
5.监督检查处理
(1)通过日常检查、抽查,发现许可行为有法律规定撤销情形之一的,局依法可以撤销有关行政许可。
(2)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局视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纪律责任。
(3)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或者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八)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和集会游行示威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和集会游行示威等事项监管,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政府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区域内申请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负责人。
2.监督检查内容
(1)监督检查内容
申请大型群众性活动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
①大型群众活动承办者是否具有要求的相关资质、资格,是否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申请许可活动的情况,是否按照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②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负责人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申请和获得许可,游行示威是否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和其它事项进行,是否有违法犯罪的行为。
(2)监督检查指标
①每次大型群众性活动或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前,指派2名以上民警到现场进行实地踏勘;
②活动进行中,局指派2名以上民警到现场进行监管。
3.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1)事前踏勘现场,及时发现各种各类安全隐患。
(2)加强现场管理,正确引导活动举行。
(3)对活动进行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处置有关突发情况。
4.监督检查程序
(1)局派出2人以上民警,到活动举办地或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行进路线沿途进行实地踏勘。
(2)安排警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或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进行现场监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3)对群众举报、投诉的信息,及时组织警力依法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5.监督检查处理
(1)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当场提出整改意见或视情书面函告有关责任单位,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落实安全措施。
(2)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危险的,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并责令停止活动,有序疏散人群,同时对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3)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行进过程中,有法定情形不听制止或可能发生其他危险的,现场管制警察责令立即解散;拒不解散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组织人员立案查处。
(九)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薄等证件的核发监管以及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薄等证件的核发监管以及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的核准事务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县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及各派出所户籍室。
2.监督检查内容
(1)监督检查内容
县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各派出所户籍室依法办理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的核发工作以及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的核准情况。包括:
①县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派出所户籍室硬件配置、管理人员配置、户籍管理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
②办理各项业务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内部审批手续是否完善;
③各种台账、档案资料是否按时归档;
④其他事项。
(2)监督检查指标
①日常检查。局每季度组织一次实地检查,检查的派出所比例不低于派出所总数的25%,对各项业务的抽查不低于5%;
②网上抽查。对各派出所户籍室办理的业务进行不定期网上抽查,抽查不低于业务量的10%。
3.监管检查方式和措施
(1)局实地检查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派出所户籍室硬件配置、管理人员配置、户籍管理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办理各项业务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内部审批手续是否完善,各种台账、档案资料是否按时归档。
(2)对各派出所户籍室办理的业务不定期进行网上抽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局指定两名以上民警对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派出所户籍室的有关工作进行检查。
(2)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办理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等事项以及未按要求及时开展工作、落实措施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整改;对未按规定办理各项业务的,经核查属实的,及时进行通报,并将结果纳入打防控考核和绩效考核。
(3)适时指派2名以上民警到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派出所,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5.监督检查处理
(1)检查中发现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派出所在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的核发工作中以及在办理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场通知单位负责人,并及时以书面或电邮形式通报县局督查部门。
(2)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①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办理的;
②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违反规定给予办理的;
③工作疏忽大意造成差错且导致不良后果的;
④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⑤超标准收取费用的;
⑥其他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十)行政案件查处规范
1.立案标准
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受案查处的。
2.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的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依法查处。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3.查处流程
(1)发现违法行为
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勘验,制作《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2)立案阶段
①立案。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
②审核。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登记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
③批准。由行政执法办案部门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登记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受案的决定。作出受案决定的,应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3)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经集体讨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4)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组织召开听证。
(5)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①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②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处理)法律文书签发单》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③承办队室审核。承办队室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处理)法律文书签发单》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
④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处理)法律文书签发单》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⑤批准。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6)行政处罚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7)执行。
(8)结案。
4.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县公安局年度执法质量考评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季度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对承办机构负责人予以通报、下发督查通知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相关要求,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1.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2.标准规范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制订。
3.有关措施
(1)局法制大队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2)法制大队每年组织四次行政处罚案件执法检查,每个执法单位抽取一定数量的行政处罚案件,对执法规范化和处罚裁量合法性进行检查。
(3)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所有执法单位窗口,上墙公布执法依据和处罚标准,接受群众监督。
(4)指挥中心110报警投诉电话24小时受理当事人执法投诉,对当事人反映的执法问题通报相关单位进行复查和反馈。
(5)组织开展执法教育培训工作,对执法中发现的问题总结、归纳成《执法建议书》指导一线民警办案。
(十二)消防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对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符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个体工商户。
2.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询问单位有关人员、查阅单位文件和资料、实地抽查测试等方面是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物或者场所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手续情况;
(2)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情况;
(3)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检查;
(4)对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
(5)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分区、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的检查;
(6)对消防产品的检查;
(7)对电器线路、燃气管线使用情况的检查;
(8)对防火检查、巡查情况的检查;
(9)对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的检查。
3.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1)定期检查。在每年的元旦、春节两节,人大、政协两会、&五一&、&十一&,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以及上级部署的有关专项行动期间,应当组织开展监督抽查。每次抽查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数量,不应少于监督抽查范围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总数的30%。同时抽查一定数量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抽查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应少于本次所抽查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数量的10%。
(2)不定期检查。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被抽查一次,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被抽查一次。
对有行业特殊性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采取夜间错时检查的方式开展抽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定期检查程序
①在每年年初拟定本单位年度总体和各季度消防监督抽查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和各季度消防监督抽查的重点和工作进度。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的抽查计划可结合上级部署的专项任务进行制定。
②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火灾隐患采用照相或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固定。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记录》逐项检查和填写检查记录,通知单位整改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情况及时发出《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同时记录在&备注&栏中。
(2)不定期检查程序
①组织监督抽查时,可以分行业或者分地区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检查单位。
②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火灾隐患采用照相或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固定。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记录》逐项检查和填写检查记录,通知单位整改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情况及时发出《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同时记录在&备注&栏中。
5.监督检查处理
(1)未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的,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按要求填写并签名后直接归档。
(2)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的,情节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备注&中注明;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限期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分别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3)监督检查发现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经集体研究或专家论证确立为重大火灾隐患,及时立案,制作和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方案和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单位的需要提供技术指导,明确监督工作具体承办人员,定期实行现场跟踪督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其他形式的消防监督检查适用),如实记录每次现场督办情况。
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自身确无能力解决,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及时提出督办意见,由公安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督办事项或予以挂牌督办,协调解决。
(4)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对应当依法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清除、拆除等措施的情况,经集体研究后,制作、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并进行现场照相或录音录像。
四、公共服务事项
警营开放日活动
开展警营开放活动,让群众走进警营,把警营搬进广场、公园、学校、社区,让广大群众近距离了解公安机关的队伍建设、部门设置、装备器材、教育训练、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内容
县公安局政工室、警务保障室、巡特警大队
&110&宣传日活动
向广大群众宣传110相关知识,通过互动接警、座谈交流、警营开放、广场咨询交流等多种形式,增加市民对公安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县公安局指挥中心
&6&26国际禁毒日&活动
宣传《禁毒法》的主要内容,重点突出毒品管制,戒毒措施以及全社会的禁毒职责和违法责任等,宣传毒品的基本知识及其危害,宣传全市近年来禁毒工作所取得的成效,提升广大社会公众法律知晓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识毒、防毒和拒毒能力。活动载体为播放禁毒公益广告、播放禁毒专题教育片、发放宣传资料、展示宣传图板、广场咨询、广场晚会等
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法制宣传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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