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防火分区面积内的窗户是否采用固定窗

2016一级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真题及答案-一级消防师-中大网校
2016一级消防工程师《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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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9:44:01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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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自然排烟是利用火灾烟气的热浮力和外部风压等作用,通过建筑物的外墙或屋顶开口将烟气排至室外的排烟方式。下列关于自然排烟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自然排烟窗的开启方向应采用上悬外开式
B.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多层建筑,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C.排烟窗应设置在建筑排烟空间室内净高的1/2以上
D.排烟口的排放速率主要取决于烟气的厚度和温度
62.下列关于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在准工作状态下,由稳压系统维持干式报警阀入口阀管道内的冲水压力
B.在准工作状态下,干式报警阀出口后的配水管道内应充满有压气体
C.当发生火灾后,干式报警阀开启,压力开关动作后管网开始排气充水
D.当发生火灾后,配水管道排气充水后,开启的喷头开始喷
63.下列关于消防给水设施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消防水泵的串联可在流量不变的情况下增加扬程,消防水泵的并联可增加流量
B.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
C.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宜与自动喷水等其他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当合用消防水泵时供水管道沿水流方向应在报警阀后分开设置
D.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64.某电子计算机主机房为无人值守的封闭区域,室内净高为3.6m,采用全淹没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防护。该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下沿距离防护区楼地板的高度不低于(
65.下列关于地下商店营业厅的内部装修材料中,允许采用B1级燃烧性能的是( )
A.地面装修材料
B.装饰织物
C.售货柜台、固定货架
D.墙面装修材料
66.下列关于建筑的总平面布局中,错误的是( )
A.桶装乙醇仓库与相邻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为15m
B.电解食盐水厂房与相邻多层厂区办公楼的防火间距为27m
C.发生炉煤气净化车间的总控制室与车间贴邻
D.空分厂房专用10kV变配电站采用设置甲级防火窗的防火墙与空分厂房一面贴邻
67.下列关于建筑防烟系统联动控制要求的做法中,错误的是( )
A.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由其所在防火分区内两只独立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联动处罚信号
B.加压送风机启动油漆所在的防火分区内的一直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联动处罚信号
C.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系统中任意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联动启动该楼梯间各楼层的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加压送风口
D.对于防火分区跨越多个楼层的建筑,楼梯间的请示会合用前室内任意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联动启动该防火分区内全部楼层的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内的常闭加压送风
68.下列关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置的做法中,错误的是( )
A.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值设定为400mA
B.对于泄露电流大于500mA的供电线路,将剩余电流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在下一级配电柜处
C.将非独立使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回路
D.将现行感温火灾探测器接入电气火灾监控器用于电气火灾监控
69.某汽车库建筑面积为5100㎡.停车数量为150辆,该汽车库的防火分类应为( )
70.下列因素巾.不易引起电气线路火灾的是()
A.线路短路
B.线路绝缘损坏
C.线路接触不良
D.电压损失
(责任编辑:f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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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层工业厂房的侧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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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厂房防火设计有哪些要素特点
发布时间: 浏览894次来源:中工装修网
[摘要]建筑防火设计是工业厂房设计中的重点内容之一,也是建筑师和项目审核人员从方案到施工图设计整个工程中都必须严格控制的内容。
  建筑防火设计是工业厂房设计中的重点内容之一,也是建筑师和项目审核人员从方案到施工图设计整个工程中都必须严格控制的内容。近几年来,经过这几年的建审工作本人发现了一些在设计人员在设计中容易忽视的方面,现针对工业厂房防火设计的重点问题及设计中易忽略的问题作几点总结。
  工业厂房的防火设计主要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防火规范)的要求,对于一些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如洁净厂房、汽车库等还必须遵循相关规范的要求。设计和审核人员首先必须熟悉规范的各项条文,并正确理解条文内容,在实践中对照运用。可以从以下几点来控制住防火设计的重点问题:
  一、正确定义建筑物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这由建筑专业与工艺专业根据厂房的生产性质共同确定。设计人员对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物质的特性应有明确的了解。现在设计中往往想尽量压低类别,以加大防火分区的面积或者减少疏散楼梯的数量,这样容易造成设计的反复或对厂房未来的改造造成困难。如某厂房设计时预留大面积区域以用作未来的洁净生产区域,而现在设计的区域中没有洁净区,可按丁类设计,但预留的洁净生产区生产类别都是丙类,而且占厂房面积的大部分,整个厂房应按丙类划分,但本次设计时为了增加疏散距离,减少疏散楼梯数量,却只按丁类要求设计,洁净区投产后必须另外增加疏散楼梯才能满足疏散距离要求。尽管本次设计时说明将来可在室外增加疏散钢梯,但真正改造时增加钢梯会比较困难,对现在的设计要作大量调整。如按防火规范第7.4.5条的规定,室外疏散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设其它门窗洞口,这在改造时经常会有困难,在需要增加疏散梯的地方往往有不能取消的门窗。另外对结构专业也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只考虑到短期内能降低一些造价,而给发展遗留了许多问题,应该说这样的设计是不可取的。在设计中应该强调据实确定火灾类别,而不应存侥幸心理。
  二、按要求确定建筑的耐火等级。
  一般工业厂房按二级耐火等级设计的居多。根据防火规范第3.3.4条的规定,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应设在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另外当建筑物内一个防火分区的面积超过相应生产类别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最大允许占地面积的规定,而根据工艺要求又不能用防火墙分为两个防火分区,同时又不考虑增加喷淋等其它设施时,可考虑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三、合理划分建筑物的防火分区,对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进行严格的控制。
  审核时对照防火规范第3.3.1条表格中要求执行。同时防火分区的划分应根据建筑物的具体情况来确定。通常的划分方法有:1、按楼层划分。将每个楼层作为一个分区,之间用封闭楼梯间连通,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按功能分区划分。通常可以把生产区作为一个分区,动力区作为一个分区,办公区独立一个分区。当面积允许时,生产和动力可以合并为一个区,办公区相对独立较为合理。另外要根据地方消防部门的规定来决定特殊的分区要求。如有些地区要求仓库区必须独立分区等等。在同一楼层中两个防火分区间必须用防火墙隔开,开门必须为甲级防火门。在控制防火分区面积时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必须用特殊的方法来解决。如前面所提到的按工艺要求一个生产区不能分隔成两个分区时,可以提高建筑的耐火等级来增加每个分区的允许面积。但这种方法在具体设计中也存在一定的局限,如采用钢结构的建筑物,要达到一级耐火等级,构件的耐火极限必须提高,而钢柱、钢梁的耐火极限都是靠涂刷防火涂料才能达到,要达到一级要求有困难或不经济,有必要考虑采取其它措施。根据规范第3.3.3条中规定:甲乙丙类厂房装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以增加一倍,丁戊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限。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如二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多层厂房每个分区允许面积为4000m2,当装有喷淋时可达8000m2,而当局部1000 m2面积装有喷淋时,该分区面积可增加1000 m2,可达5000m2。在具体工作中,应根据不同情况,并比较不同方法的建设成本来作选择。
  四、控制每个分区的疏散口数量及疏散距离大小。
  按规范第三章第七节的规定,除满足其中第3.7.2条规定的厂房外,其它厂房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安全出口是指符合防火规范规定的疏散楼梯、直通室外地平面或安全区域的门。按规范第3.7.4条的规定,不同类别不同等级的厂房,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也有相应规定。审核中应结合第3.7.4条的规定来决定每个分区最终需要几个安全出口。施工图纸中常常会在疏散距离上存在问题。有些设计满足了一个分区两个疏散口的要求以后没有复核最远工作地点到疏散口的距离,或者仅测算了直线距离而没有根据具体的疏散线路来测算,往往造成疏散距离过长,疏散门或疏散楼梯数量不够的问题。这应该在工作中引起注意。另外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及疏散门的宽度都应符合规范要求,详见防火规范第3.7.5条的规定。
  五、建筑构造的防火要求。
  首先是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同部位的墙体规范中有不同耐火极限的要求。(一)防火分区间的防火墙必须达到3小时的耐火极限,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的防火墙应达到4小时的耐火极限。设计中最常采用的是砖墙,造价低,耐火时间长。但因为砖墙的荷载大,在结构对荷载有限制时,例如改造项目新增的防火墙中,就常常无法采用砖墙。此时应考虑采用轻质的防火墙体,如国标98SJ140中的防火博罗墙等。但此类墙体造价较高,在新建筑的设计中应在设计之初确定防火墙的位置,以便结构专业考虑防火砖墙的荷载,尽量避免事后增加防火墙而只能采用轻质隔墙的情况出现。(二)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必须达到1小时的耐火极限,建筑物的门厅、食堂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应该强调的是普通的轻钢龙骨单层石膏板墙在内填岩棉时最多能达到1.2小时的耐火极限,而1.5小时的隔墙必须采用双层石膏板,这一点在审核中应注意。
  其次是对门窗的防火要求。(一)对于设在转角处的防火墙还应注意的是:内转角两侧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只有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9h的非燃烧体固定窗扇的采光窗(包括转角墙上的窗洞)时,才可不受距离限制。防火规范第7.1.5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另外此条规范也适用于防爆墙体。工程设计中经常出现紧靠防火或防爆墙两侧的门窗洞口距离小于2m的情况,在此着重强调此条规范,设计中不应忽视。(二)对于门的要求。防火墙上的门必须是甲级防火门。而使用最多的是乙级防火门,设计中较易遗漏。它主要使用在这样一些区域:封闭楼梯间的门,可以是乙级防火门,也可以采用双向弹簧门;空调机房的门;消防值班室、固定灭火装置的设备室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丙级防火门主要用于管道井、电缆井的检修门,洁净厂房中洁净生产区与非洁净区之间隔墙上的门也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厂房防火设计基本原则
  根据厂房的特点及其火灾特性,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尽量减少火灾中的损失,便于人员疏散和抢救,我们在建筑防火设计中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耐火等级和防火分区
  从许多洁净厂房火灾实例中我们不难发现,严格控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十分必要,设计时将厂房的耐火等级定为一、二级,使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与甲、乙类生产厂房相适应,从而大大减少了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限制防火墙间的面积,设置防火分区,一是可以控制火灾蔓延,减少火灾损失;二是便于火场扑救,使消防人员既容易在现场寻找火源,也容易安全撤离。设计人员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洁净厂房的特点,严格控制防火分区,使之达到规范要求,我国现行消防技术规范已对洁净厂房防火分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规定甲、乙类生产的洁净厂房宜为单层,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层厂房宜为3000平方米,多层厂房宜为2000平方米;丙、丁、戊类生产的洁净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除此以外,我们还应特别注意洁净室的顶棚和壁板、洁净生产区与一般生产区间的隔断以及技术竖井等部位的防火处理,要求其必须采用不燃烧体材料,且耐火极限要达到相应技术规范的要求。
  2、安全疏散
  鉴于洁净厂房自身的特点,我们在设计中应充分考虑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综合分析疏散人流、疏散路线、疏散距离等因素,通过科学计算,选出最佳疏散线路,合理布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建立起一个安全的疏散结构体系,使之满足从生产地点到安全出口不经过曲折的净化路线。此外,由于洁净厂房多处于密闭状态,自然采光条件差,必须在厂房内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和应急疏散照明,并应在安全出口、疏散口和疏散通道转角处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以便人员认清方向,迅速撤离事故现场。
  3、采暖通风和防排烟
  洁净厂房内通常都布置有通风空调系统,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洁净厂房内各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但同时也带来了一潜在的火灾隐患,如果对通风空调系统防火处理不当,就会使烟火通过通风空调管网四处蔓延,造成火势扩大。因此,我们在设计时要按规范要求在通风空调管网的适当部位合理设置防火阀,并按要求选好管网材料,做好管网穿墙、穿楼板的防火封堵工作,防止火势随通风空调系统蔓延。
  同时,由于洁净厂房相对密闭,不利于自然排烟。应在厂房内设置事故排烟系统,在疏散走道上设置正压送风的机械排烟系统,确保烟气能迅速排出室内,不至于入侵到疏散走道,从而保证人员能及时安全地撤离起火地点。
  4、消防设施
  洁净厂房按规范要求都设置有消防给水、灭火设备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要是为了及时发现火灾,将火灾事故消灭在初始阶段。对于洁净厂房由于其具有技术夹层和用于回风空间的下夹层,我们在布置报警探头时应予考虑,这样更有利于及时发现火情。同时,对于有大量精密和贵重设备的洁净厂房,我们还可以引入VESDA这种早期预警空气采样报警系统,比常规报警器提前3到4小时报警,大大提高了火灾的探测能力,从而达到及时发现,快速处理,将火灾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的要求。
  5、装修工程
  在洁净厂房装修中,我们必须注意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尽量减少使用一些高分子合成材料,以避免火灾发生时产生大量烟气,不利于人员逃生。另外,要对电气线路的穿管做严格要求,在有条件的地方要尽量使用钢管,保证电气线路不成为火灾蔓延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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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第三章 厂房(仓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第三章 厂房(仓库)
3.1&&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560)this.width=560"> 3.1.2&&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 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3.1.4&&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 3.1.5&&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3.2&&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3.2.1&&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厂房(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560)this.width=560">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2&&下列建筑中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提高1.00h: 1&&甲、乙类厂房; 2&&甲、乙、丙类仓库。 3.2.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降低0.50h。 3.2.4&&下列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它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 2&&丁、戊类厂房(仓库)。 3.2.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烧体时,不应低于0.50h: 2&&4层及4层以下的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非承重外墙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B1、B2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的有关要求。 3.2.6&&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中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3.2.7&&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厂房或多层仓库中的楼板,当采用预应力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3.2.8&&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厂房(仓库)中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3.2.9&&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当丁、戊类厂房(仓库)不超过4层时,其屋面可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屋面板,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3.2.10&&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2.11&&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该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 3.3&&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1&&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表3.3.1&&&&&&&&&&&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分隔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本表中“―”表示不允许。 3.3.2&&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3.3.3&&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3.3.4&&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3.5&&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3.6&&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上述丙类厂房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丁类厂房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m2时,也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3.3.7&&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3.8&&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9&&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分隔开。 3.3.10&&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3.3.11&&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1m3。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3.12&&除锅炉的总蒸发量小于等于4t/h的燃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其它锅炉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3.13&&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它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14&&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窗。 3.3.15&&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3.16&&高架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3.17&&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3.3.18&&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 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当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时,其屋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采取其它防火保护措施。 3.4&&厂房的防火间距 3.4.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表3.4.1&&&&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0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 3&&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4.0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4&&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5&&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6&&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4.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 表3.4.3&&&&&&&&&&&&&&&&&&&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注:厂房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距离计算。 3.4.4&&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13.0m。 3.4.5&&当丙、丁、戊类厂房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0m。 3.4.6&&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总储量小于等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3.4.7&&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但当该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0m。 3.4.8&&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它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m2)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小于等于7.0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0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 3.4.1条的规定确定。& 3.4.9&&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建在城市建成区内。 3.4.10&&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油(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各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 3.4.11&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和第3.5.1条的规定。 3.4.12&&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3.5&&仓库的防火间距 3.5.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条的规定。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3.5.1规定的限制。 表3.5.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5t时,不应小于12.0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3.5.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表3.5.2&&&&&&&&&&&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 1&&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0m;& 2&&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小于等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0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3.5.3&&当丁、戊类仓库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0m。 3.5.4&&粮食筒仓与其它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4的规定。 表3.5.4&&&&&&粮食筒仓与其它建筑之间及粮食筒仓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园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组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 2&&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000t。 3.5.5&&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3.6&&厂房(仓库)的防爆 3.6.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3.6.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 3.6.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其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该建筑划分为长径比小于等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式3.6.3) 式中&&A-泄压面积,m2; V-厂房的容积,m3; C-厂房容积为1000m3时的泄压比,可按表3.6.3选取,m2/m3。 表3.6.3&&&&&&&&&&&&&&&厂房内爆炸性危险物质的类别与泄压比值(m2/m3)
注:长径比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和4.0倍的该建筑横截面积之比。 3.6.4&&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不应采用普通玻璃。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60kg/m2。 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3.6.5&&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的全部或局部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 3.6.6&&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及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3.6.7&&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3.6.8&&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3.6.9&&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墙体与其它部分隔开。 3.6.10&&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的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3.6.11&&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3.6.12&&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 粮食筒仓的工作塔、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6.3条的规定执行。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其它粮食储存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 3.6.1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仓库,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3.7&&厂房的安全疏散 3.7.1&&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3.7.2&&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5&&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 3.7.3&&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7.4&&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3.7.4的规定。 表3.7.4&&&&&&&&&&&&&&&&&&&&&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m)
3.7.5&&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表3.7.5的规定经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当每层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表3.7.5&&&&&&&&&&&厂房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净宽度指标(m/百人) 560)this.width=560"> 3.7.6&&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室外楼梯、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节的有关规定。 3.7.7&&建筑高度大于32.0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一部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消防电梯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10条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高度大于32.0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2&&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0m,且升起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的丁、戊类厂房。 3.8&&仓库的安全疏散 3.8.1&&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3.8.2&&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时,可设置1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8.3&&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8.4&&粮食筒仓、冷库、金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50322等的有关规定。 3.8.5&&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1000m2,且该层作业人数不超过2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3.8.6&&仓库、筒仓的室外金属梯,当符合本规范第7.4.5条的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但筒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3.8.7&&高层仓库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3.8.8&&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它仓库中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当必须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入口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3.8.9&&建筑高度大于32.0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一台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消防电梯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10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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