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醚和液化气中二甲醚分析仪可以融合到一起吗

新闻热线5广告热线5
地市频道: |
电子商务: |
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液化气咋不经用? 罐装液化气中添加二甲醚是公开的秘密[图]
南昌县向塘镇高田液化气站遭投诉
字体:&& |
| 新闻热线:5
  液化气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然而,近日本报却连续接到南昌县向塘镇多名读者反映,他们家用的罐装液化气使用起来味道呛鼻、辣眼,让人觉得头晕恶心,燃烧的过程中还会发出&呼呼&和&噼啪&的响声,液化气是由向塘高田液化气站所供。20日,记者带着读者的疑问进行了调查采访。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该家液化气站的一名送气员也向记者抱怨,自己不想再送了,良心上过不去。究竟其中有何内幕呢?
&问题&液化气
  液化气问题多多
  杨先生家住向塘镇某小区,他也是最早向本报反映家用罐装液化气有问题的读者之一。20日上午11时许,杨先生在厨房里现场打开液化气,向记者证实自己的反映。点着液化气后,即使将火苗控制在最小,仍能听见气体在燃烧时发出一种强烈的&呼呼&声。
  &如果把火开打一些,还会有一股强烈的刺鼻的味道,呛得直流眼泪。&说话间,杨先生将火开大了一些,只见燃气灶上瞬间冒出红黄色的火苗,火苗粗壮,一股呛人的味道也随之而出。短短几分钟后,记者已经感觉到眼睛被辣得直想流泪,呛得没办法呆在厨房里。随着液化气燃烧时间的延长,灶台上还时不时地发出&噼噼啪啪&的巨响声,像是燃放的鞭炮声,很是骇人。
  从杨先生家出来后,记者在小区里随机询问了多名住户。说起家中的罐装液化气,她们均觉得&有问题&。住户叶女士告诉记者,不仅呛人、发出巨响,她还发现液化气一点也不经用,在相同的情况下,以前一罐液化气可以用两个月,现在只能用一个月,这种情况已经持续了两三个月了。
  送气员
  液化气中添加了二甲醚
  采访中,叶女士等人还告诉记者,小区的液化气都是一名男子从高田液化气站送过来的。&灌煤气哟&&&说话间,一男子骑着自行车在小区里兜圈叫喊。&就是他!&叶女士等人指认说。
  随即叶女士拦住送气员质问。见此情景,送气员停下自行车面露难色:&我家里的也不经用呢,没办法哦,里面掺了二甲醚。&送气员回答说。
  &怎么能这样,万一出事了谁来负责?&见大家情绪都很激愤,送气员只好诉苦说,他也不想送了,良心上过不去,每次来送气,都要被顾客骂一顿,他曾跟气站的老板说,宁愿涨点价,给顾客灌点好气,但老板不听。
  送气员还透露说,液化气里掺二甲醚,是公开的秘密,以前是往钢瓶里加沙子,他经常帮顾客清理。
  否认液化气存在问题
  那么,送气员的说法属实吗?高田液化气站又是一家什么样的液化气站呢?为了进一步摸清事情的真相,20日下午3时30分许,记者与南昌县燃气管理所的执法人员一起来到了高田液化气站。
  对于记者的来访,气站的老板涂木生表示,站里的液化气都是从九江运过来的,没有问题。
  当记者问液化气使用的时候为什么会有呛鼻异味时,涂木生言辞闪烁,没有正面回答。对于其他如&为什么不经用&、&为什么会有&呼呼&和&砰砰&的响声&等问题,涂木生也一直绕圈子不说,只声称向塘还有别的液化气站,出现问题的液化气不一定是高田液化气站供应的。
  20日下午4时20分许,记者接到透露高田液化气站问题的送气员的电话,&我之前不知道你是记者,我说的都是真的,但你要为我保密,如果老板知道是我说的,我就有麻烦了&&&
  燃气管理所
  执法过程如同走过场
  记者向南昌县燃气管理所反映此情况,燃气管理所随即派出执法人员前来执法。令人不解的是,整个执法过程中,南昌县燃气管理所的执法人员无人对高田液化气站的老板涂木生问话,也没有对站里加灌好的液化气进行取样,或制止加灌行为,而是一直在闲聊。
  事后,带队执法的副所长饶文辉反复声称,燃气管理所主要负责气站的管理和审批,高田液化气站是一家正规的气站,有相关的证照。至于液化气中是否掺了二甲醚,应由质监部门管理。
  据了解,二甲醚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及附件内的橡胶密封件有明显的溶胀腐蚀,长期使用,会引起密封件失效,造成燃气泄漏,甚至爆炸。28日下午,记者再次与反映的读者取得联系,她告诉记者,相关监管部门至今没有到小区去取样检测,自家的厨房旁边就是一所幼儿园,她每次开火做饭时都很害怕。
  另据了解,二甲醚的燃烧热值仅为液化石油气的60%,如果掺入二甲醚,&混合气&的热值将会下降,这也是一些液化气&不经烧&的主要原因。同时,液化气掺入二甲醚后,燃烧所需的空气量就会过剩,会出现火苗串动、断火或发出&呼呼&声等现象,而且闻起来煤气味道比正常液化气更浓。
  对此事本报将继续关注。
  文/图 记者石鹏
&&相关新闻
您的评论:
您的观点:
&&&&&&&&&&
请您注意: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此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大江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大江网讯”或“大江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大江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江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大江网讯[XXX报]”或“大江网-XXX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江西日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江网?XXX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江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大江网新闻中心 电话:5
江南都市报
新参政文摘
- 电子报 -
|&江西大江传媒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运营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备案号:
江西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液化气掺二甲醚 “潜规则”让市民如何忍受_相关市场--能源_新浪财经_新浪网
液化气掺二甲醚 “潜规则”让市民如何忍受
  生意社04月26日讯
  近日,有群众举报,玉林城区某液化气站的液化石油气燃烧时间短,有冒黑烟情况。玉林市质监局执法人员随即对被举报气站进行检查,经检查,该气站二甲醚质量分数达16.7,超过了民用液化石油气使用标准。之后,玉林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全市9家液化气站进行检查,共抽查了9个样品。目前,样品还在送检当中。
  充入二甲醚已成行业“潜规则”
  玉林城区李女士向记者反映,她充装的液化气比平时用的时间短,且在燃烧时有红色火苗,并伴有“突、突”声音,李女士怀疑液化气有问题,于是找来给她充装液化气的送气工,送气工倒也爽快,告诉李女士说,他也知道这液化气有问题,但不是他充入的,他只负责送气,气是液化气站充好了的。李女士愤而投诉到气站,气站方面的解释是,他们是严格进货渠道的,如果是充入了二甲醚,也是出厂时就有,他们也没有办法。
  记者从相关人员了解到,目前液化气中充入二甲醚已经成为了业内的“潜规则”。由于二甲醚本身也是一种燃料,在液化气价格节节攀高的情况下,充入二甲醚要比不充更划算。按照市场价,二甲醚比液化气每吨便宜2000元左右,现在这种办法已经成为行业内半公开的秘密。
  液化气充入二甲醚有危险
  玉林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告诉记者,二甲醚是一种化工原料,可以用于推进剂、发破剂、溶剂,二甲醚对液化气罐的配件有腐蚀性,严重会造成爆炸。加了二甲醚以后,对原有密封材料伤害是比较大的,浓度越高,现有的密封圈失效的时间越短,泄漏的危险性加大。因此,国家质检总局于2008年3月下发了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不准在民用液化气罐里充装二甲醚。
  李女士也告诉记者,她遇到的情况与质监局的说法相似,她说她家的液化气罐近来频繁更换密封圈,只要闻到液化气味,就关上气瓶,更换密封圈。然而这样频繁更换密封圈也无济于事,密封圈似乎更不经用了,这可能也是出在液化气充入二甲醚有关。
  有些人可能钻了法律的漏洞
  对于液化气中充入二甲醚,国家已经明文禁止,但是为什么有人却有禁无止呢?记者从玉林市质监局相关人员了解到,可能是有些人钻了法律的漏洞。目前,质监部门在执法中能够用来对付充装二甲醚办法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在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也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告诉记者,虽然法律规定了对充装气站的处罚,但在实际操作中,执法会有很多困难,实际处罚最高也不过几万元,几万元处罚对经营者来说算不了什么钱,一些人甚至认为处罚是正常的,随便怎么处罚都行。相比国外,处罚起来力度就大得多,他们在处罚时,往往会让经营者倾家荡产,还会有牢狱之苦,让经营者没有了钻空子的想法。液化气中添加二甲醚 气站老板等4人被判刑
来源:现代快报全媒体| 21:38:18
摘要:为牟利,他从安徽滁州一家燃气公司购买了大量液化石油气,里面添加了二甲醚物质,并且售卖到建邺区等地。
现代快报网11月15日电(记者 顾元森)47岁的潘某在南京秦淮区节制闸路经营一家个体液化气站,为牟利,他从安徽滁州一家燃气公司购买了大量液化石油气,里面添加了二甲醚物质。近日,雨花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定潘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金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日,潘某、林某夫妇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滁州市荣达燃气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气中添加了大量二甲醚,仍从荣达公司购买。日至11月25日期间,潘某、林某共买了不少低于20万元的伪劣液化石油气。这些气运输到南京后,加价销售给马某等人。经鉴定,潘某供气站内随机提取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样品,不符合国家关于液化石油气标准规定的商品丙丁烷混合物要求,产品不合格。
2013年8月至11月,南京一家液化气公司来凤小区供应站及其负责人马某,明知潘某销售的液化石油气是伪劣液化石油气,仍多次购买不少于8万元的伪劣石油气,并加价销售。经鉴定,马某供应站内随机提取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样品,产品为不合格。43岁的李某与潘某一样,明知荣达公司生产销售的是质量不合格的伪劣液化石油气,仍从荣达公司买了不低于10万元的液化石油气,并加价后在南京市建邺区等地对外销售。
潘某的辩护律师、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张世亮告诉记者,经查询国家相关规定,是否添加二甲醚并不是评定液化气是否合格的标准,所以公诉机关单纯根据荣达公司销售添加二甲醚的液化气,就认定是伪劣液化气不准确。对此,法院表示,鉴定人出庭表示含有二甲醚的液化气不必然为不合格液化气属实,但鉴定人同时表示在生产液化气的过程中不可能含有二甲醚,只有在运输或储存液化气过程上,如果运输工具及储藏工具前期运输过或储存过二甲醚,后清洗不完全的情况下才会混入一点二甲醚,但混入二甲醚的含量极其微量,不可能致液化气不合格。而荣达公司主动添加,价格低于正常液化气价格,潘某明知这种液化气大量添加了二甲醚,仍购进并销售,在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上均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判定潘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金10万元。潘某妻子林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10万元。马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5万元。李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10万元。
(责任编辑:陈曦影)
快币:10快币:10快币:10快币:100快币:10快币:10
相关阅读:
全媒体分类信息
[受贿][受贿][打假][教育][卫生]
视&&&&&&&&&&频
热门关键词
苏ICP备号-6 广告热线:96060
版权所有 现代快报 @copyright
xdkb.net corperation.All rights reserved.百度拇指医生
&&&普通咨询
您的网络环境存在异常,
请输入验证码
验证码输入错误,请重新输入二甲醚与液化气掺烧将合法点评分析
  两项决定二甲醚未来命运的重要标准——《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混合燃气标准》和《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混合燃气钢瓶标准》的编制工作已近尾声,预计明年上半年发布。这意味着长期被视为“非法”的二甲醚与液化气掺烧将“合法化”。
  作为一种清洁能源,二甲醚具有成本低、易压缩、使用安全、燃烧性能好等优点,且燃烧过程中无残渣和黑烟,CO、NO排量也低。但由于标准缺失,各地私下将二甲醚与液化气掺烧的行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一度遭到有关部门禁止。
  “目前,《标准》草案已经形成,试验工作也已结束。根据时间表,我们作为编制单位将标准草案报到能源局后,能源局会安排评审、公示,正常的话应该在明年上半年发布。”降连葆说。
  之前关于液化气和二甲醚能不能掺烧、掺烧比例多少都有争议。“只要有标准支撑,则这种掺烧行为都是合法的。”在他看来,这对消化二甲醚产能肯定会有积极作用,并且掺烧将成为未来二甲醚应用的一个主要方向。本文引用地址:
& All Rights Reserved 客服电话9 客服QQ:}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液化气二甲醚分析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