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可以跨省转学吗处分转学可以转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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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入学、转学、休学、复学指南
漳州台商投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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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普通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考试(或设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权学校组织的招生考试),按照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学校)制订的招生方案,由招生学校根据学生填报的志愿、招生考试成绩及三年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对考生的德、智、体、美等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学校不得拒收符合录取条件,并能适应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学生入学。
  第五条 普通高中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普通高中的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20个班。班生数不得超过54人。
  第六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应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招生学校应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对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经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已随父母在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中阶段教育且取得初中学籍的,要求在非户籍所在地继续接受普通高中教育,可允许其参加当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具体招生办法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要求在我省普通高中就读的,可参加当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获得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学,并可获得学籍。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4号)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在开学后15天内编制新生花名册(附表1)和电子学籍注册学生名单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章 考勤与评价
  第十条 学校对学生上课、实验和参加综合实践活动、班会、校会和课外活动等统一规定的活动,实行考勤制度。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对无故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家访,与学生家长互相配合加以教育。
  第十一条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业成绩(含综合实践活动、学科模块学习及学业基础会考成绩,下同)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学业成绩考核办法按省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试行)》和《福建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模块学习评价及学分认定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执行。评价情况应记入学生学习报告单和学籍档案。
  外国学生免修思想政治课。
  第十二条 学科学业成绩的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
  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可实行考试,成绩评定可采用等级制或百分制。综合实践活动、艺术(或美术、音乐)、通用技术实践操作以及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等可实行考查。考查成绩原则上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第评定。学校可依据课堂表现、课内外作业、周(日)记、提问、实验操作、书面测验、作品展示、朗读、背诵等方式综合评定。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学生学科学业成绩的考核要体现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严格控制考试次数,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实行学业基础会考制度,学校按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学业基础会考,并将学生的学业基础会考成绩记入学籍档案(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因模块学习评价不合格而不能获得学分的,可以申请重考或参加其他教学班相同学习模块的考核,重考合格后可获得学分;重考仍不合格的,允许重修或改修其他模块(必修模块和有必修学分要求的选修模块不能放弃)。重修要在接到必修学分不被认定通知后的一学年内完成。
  对参加省级学业基础会考成绩不满意的学生,可允许其在校期间多次参加重考,成绩按最高的一次记录。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和学科学业成绩,决定学生的升级、留级、毕业或结业。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科学业考核,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考查作弊者,该生该模块的考试成绩以零分计(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学校应视情节轻重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要求重考者,经学校批准,可参加重考。
  第十七条 在高中学习期间,凡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或同意组织的学科竞赛获三等奖以上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免修相应学科必修模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其获奖学科可免于参加全省学业基础会考,成绩记载为A等级。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年总评中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且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学分,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并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或其他方面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经学校审查批准,即使模块考试成绩不符合升级要求,本人要求升级的,也可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 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且在同一学年内经重考,仍有三个以上必修科目所有必修模块学习评价都不合格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予以留级。
  学校应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由于办学条件的限制,实行留级制度有困难的学校,可允许学生带科升级。高三年级的学生一律不得留级。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附表2),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包括学生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疾病情况必须记入学籍卡片,并由学校在学生报考高一级学校时,如实填写体检表中“既往病史”栏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假、事假)时间超过八周仍不能到校上课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其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出国探亲或出国(出境)留学需要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同意休学,并保留学籍两年。学生的有关材料由学校保存备查。
  凡经同意保留学籍的出国(出境)留学生,在学籍保留期间,需回原校就读的,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根据学生本人实际情况予以安排。学籍保留期满,未回校就读的,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的,可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继续休学一年。
  一个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休学两年,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时,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休学证明和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及时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应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学习。
  第六章 转学与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确须转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办理转学手续须提供转学申请表(附表3)、户籍本原件和复印件、转学证明(附表4)、学生学籍卡片及新生入学录取登记表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转入学校不得无故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生数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在未落实转入学校之前,转出学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如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互转的原则。
  第三十条 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应准予转学。
  第三十一条 转学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除父母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转学。高三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引进人员、现役军人、军转干部等子女转学,各设区市可制定具体办法,在手续办理上予以优先。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转入学校应将其编入转出时的所在年级。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须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准予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无故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其间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退学一年后,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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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入学、转学、升学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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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生对象:
1、应届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初中毕业学历且年龄不超过18周岁的青少年,均可报考普通高中。
2、在校读书的高中生及上一年已被高中段学校录取而无正当理由不报到者,不得报考。
(二)招生办法:
1、初中毕业生要升入普通高中就读,一般须报名参加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招生考试(简称&中考&)。市中招办根据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愿和学生毕业学校的推荐意见,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全面衡量,予以录取。部分学校经市教育局批准,可以免试录取或自主招生。
2、市内初中学校毕业生,由毕业学校集体向市中招办报名。
3、在外地借读、户口在本市的考生,须持借读学校的学历证明、《义务教育登记卡》和户口簿,交1寸近期免冠正面照片若干张,到市中招办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4、在本市借读,户口在外地的考生,要求在本市继续报考普高者,必须事先办理好借考、借读手续。
(三)休学、复学
1、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可准予休学。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需提出续休申请,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
2、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市)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由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书,报市教育局普教科备案,保留学籍。
3、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有正当理由必须休学者,可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休学。
4、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5、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休学生须持休学证书和县(市)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由学校安排在适当年级就读。
1、因正当理由需要市内学校之间转学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凭有关证明向原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市教育局批准,可以转学。
2、普通高中学生跨县(市)转学,须有正当理由。由本市转往外县(市)就读的,由学生或监护人凭有关证明向原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市教育局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由外县(市)转来的学生须凭本人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签署同意的原学校转学证书和含当地省高中会考办公室确认的会考成绩证明等学籍档案,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市教育局批准,可以转学;对由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及以上部门出具证明的,确因其监护人从市外调入、人才引进、部队转业等特殊合理理由转学,而学生或监护人自行联系转入学校有困难的,向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由普教科安排相应学校就读。
3、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或综合高中学习,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市教育局批准,普通高中应准予转学。中等职业学校或综合高中学生申请转入普通高中学习,经转入的普通高中考核,并报市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可同意转学。
4、高一第一学期的新生和高三学生最后一学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休学期间原则上不能转学。
5、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或开学前一周内办理。学生确因其监护人从外地调入、人才引进、部队转业等特殊合理理由须转学者外。
成年学生要求退学,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劝阻仍坚持退学者,可准予退学。未成年学生退学须由其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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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学校处分本学期回家自习,下学年让我转学或成为三校生,还有40多天就成高三党了,现在转学有意义吗?
责任编辑:词汇网 发表时间: 8:59:34
我这是普通高中,学校规定不让带手机的,由于我周末发生手臂骨折,忙着处理相关事宜没时间做作业,就把手机带去教室,塞着耳机做摘抄。尽管我成绩不是很好,但我有努力提高学习成绩,下课看书不打闹,同年级的夜自习都放学了,我还在公共自习室学习到深夜。在学校我什么都不想理,只想读书。用手机做摘抄时被班主任发现,因为我思想独特,他平常就对我有点意见,起了争执我便夺门而出,班主任发动同学来找我,同学们找到了我但我没和他们走。当晚班主任就联系我对象的家长以及我的轮流去德育处教育,然后我得到的处分就是这学期保留学籍,回家自习。至于高三让我自主选择成为三校生或是转学。我就想好好读书,毕竟知识是偷不走的,谁想弄得破事一堆。还有40多天高三党就要高考了,没这些意外的话同时我也要升高三了,现在转校有意义吗?还请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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