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厅官网豫建字2016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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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豫建村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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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2015〕50号
名&&&&称:关于公布第一批美丽宜居小镇 美丽宜居村庄示范名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公布第一批美丽宜居小镇 美丽宜居村庄
示范名单的通知
豫建村镇〔2015〕5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城乡规划局:
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美丽宜居乡村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建村镇〔2014〕30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申报2015年美丽宜居小镇美丽宜居村庄示范的通知》(豫建村镇〔2015〕20号),经过各地推荐、专家评选、实地查看、公告公示,确定洛阳市孟津县会盟镇等9个镇为美丽宜居小镇示范,郑州市登封市石道乡李爻村等35个村为美丽宜居村庄示范,现予以公布。
各地要总结示范经验,做好宣传推广,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理念和方法,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
附件:河南省第一批美丽宜居小镇、美丽宜居村庄示范名单
河南省第一批美丽宜居小镇、美丽宜居村庄
美丽宜居小镇(9个):
洛阳市孟津县会盟镇
平顶山市郏县黄道镇
安阳市林州市茶店镇
濮阳市濮阳县柳屯镇
南阳市方城县拐河镇
南阳市西峡县双龙镇
信阳市新县田铺乡
信阳市商城县达权店镇
巩义市竹林镇
美丽宜居村庄(35个):
郑州市登封市石道乡李爻村
郑州市新密市米村镇朱家菴村
开封市金明区水稻乡孙庄村
开封市杞县裴村店镇裴村店村
洛阳市孟津县会盟镇双槐村
洛阳市孟津县朝阳镇卫坡村
洛阳市新安县仓头镇张村
平顶山市郏县姚庄回族乡彡郎庙村
平顶山市郏县黄道镇纸坊村
平顶山市鲁山县团城乡牛王庙村
安阳市林州市临淇镇南庄村
濮阳市华龙区岳村镇东北庄村
濮阳市濮阳县庆祖镇西辛庄村
许昌市禹州市花石镇河东张庄村
许昌市禹州市郭连镇课张村
漯河市临颍县杜曲镇龙堂村
三门峡市义马市东区街道办事处河口社区
南阳市西峡县五里桥镇黄狮村
南阳市桐柏县月河镇徐寨村
南阳市淅川县九重镇陶岔村
商丘市夏邑县孔庄乡八里庄村
商丘市民权县北关镇王公庄村
信阳市光山县寨河镇杜岗村
信阳市罗山县灵山风景区管理局灵山村
信阳市平桥区五里店办事处郝堂村
信阳市平桥区陆庙核心区陆庙村
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新集村
信阳市商城县汤泉池管理处七里冲村
信阳市商城县伏山乡里罗城村
周口市西华县逍遥镇常村
驻马店市确山县竹沟镇鲍棚村
济源市王屋镇五里桥村
巩义市新中镇杨树沟村
固始县秀水街道办事处阳关村
新蔡县砖店镇周寺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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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办单位:河南省建设信息管理协会&&
联系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9号&邮政编码:450046&豫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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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豫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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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2016〕33号
名&&&&称: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
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建〔2016〕3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房地产管理局(中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用电管理,确保住宅项目和电力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加强用电安全,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了《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河南省城镇住宅电力设施建设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河南省城镇新建住宅项目电力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2.《河南省城镇住宅电力设施建设技术规范》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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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豫建法
生成日期:
文件编号:〔2016〕18号
名&&&&称:关于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
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建法〔2016〕1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根据《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豫依法行政领办〔2016〕17号)要求,结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通过协调和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工作是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也是我省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高度出发,提高认识,按照服务型行政执法要求,积极转变行政执法理念、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摒弃重管理轻服务、重裁决轻调解、重强制轻教育的观念和做法,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增强行政调解能力,认真履行行政调解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争议纠纷中的作用。
二、行政调解相关内容和要求
(一)行政调解范围。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
(二)行政调解主体。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调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由具有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调解。
(三)行政调解原则:
1. 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者调解结果。
2. 合法原则。遵循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行政调解代替行政执法,行政调解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 公正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4. 效率原则。简化程序、确定调解时限、注重效果,讲究调解方式方法,促成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及时高效化解争议纠纷。
三、行政调解程序。
行政调解可结合实际适用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案情简单、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一般程序适用于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一)申请。调解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是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申请人申请行政调解,应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
(二)受理。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纠纷另一方,另一方同意调解的,应当受理并组织调解。不符合条件或者另一方不同意调解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解决纠纷的其他渠道。
(三)调解。调解由行政机关有关人员主持,行政机关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行政调解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遵循的程序及相关事项。调解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分析归纳各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各方当事人达成谅解。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终止调解,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或其他法定途径解决。
(四)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对各方当事人增设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解的内容和调解结果,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签字或盖章。
(五)回访。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争议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进行回访,督促各方履行约定义务,巩固调解成果,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六)归档。行政调解案件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由行政机关按年度归档保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和任务分工,配备专兼职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机构人员、经费投入、制度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为开展行政调解提供必要工作条件,确保推进行政调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完善推进机制。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具体承担所辖县(市、区)行政调解工作的政策研究、信息交流、宣传培训和评价考核。建立健全分管领导负责、法制机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为主要行政调解力量的工作推进机制,充分发挥督导作用。
(三)公布责任范围。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梳理涉及本单位行政调解职责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在本单位网站公布,方便群众解决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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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办单位:河南省建设信息管理协会&&
联系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9号&邮政编码:450046&豫ICP备号>2016河南省《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8月23日,河南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表明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晋升、延续、变更等相关事项的审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建房管〔2016〕3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简化审批环节和办事程序,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动态监管,有效化解过剩产能,加快建立房地产开发资质强制退出机制,强化信息公开,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房地产企业资质申报审批程序
(一)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号)规定,履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和审批职责。一级资质晋升、延续、变更等相关事项,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符合条件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二级资质晋升、延续、变更等相关事项,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三级及以下资质的申报审批程序,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除上述程序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定资质初审和审批事项,不得增加资质审查、审批环节。
(二)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晋升、延续、变更等相关事项的审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限,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企业申请资质晋升、延续、变更等相关事项,应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书面材料,申请材料在初审环节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取消注册资本要求。根据《公司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补充通知》(建房〔号),取消申报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要求。
二、完善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四)加强房地产开发资质动态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初审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初审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申请,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初审意见并报原审批机关审定。申请资质延续房地产企业的经营业绩、人员等不符合资质延续条件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向初审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的,初审机关不得再接受延续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由原审批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并在原批准机关官方网站按月进行公告。企业资质证书注销后仍需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且有在建项目的,可在资质注销后30日内向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企业,原取得的业绩应予以认定。
(五)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退出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对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且近3年未取得开发建设用地且无在建项目和竣工业绩的,经企业申请,原审批机关可依法公告注销其房地产开发资质,不再办理资质延续。企业资质注销后再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向县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企业法人资格连续存在的,核定资质等级时原取得的业绩应予以认定。
(六)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子公司、分公司管理。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子公司、项目公司数量。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其专业技术人员及开发业绩不计入母公司,母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开发业绩也不计入子公司。企业在工商注册地外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可以不再新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以分公司名义在项目所在地办理项目审批手续、设立银行账号、并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依法缴纳有关税费。培育和发展一批综合实力强、经营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支持省内骨干房地产企业通过品牌输出、合作开发等方式参与县域房地产开发。
(七)规范暂定资质管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第一批)取消修改事项目录和河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豫政办 〔2016〕57号)规定,对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再进行工商登记前的资质预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时,应依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参照审批权限内的相应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期满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续。企业取得暂定资质等级满3年但未取得竣工业绩的,审批机关应注销原《暂定资质证书》,注销资质证书的企业有在建项目且企业法人存续的,可向审批机关申请重新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审批机关应在新核发的《暂定资质证书》上对企业原取得资质的有关情况进行备注,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的开发建设行为应予以认定。
三、建立开发企业信息公开制度
(八)加强企业信息化建设。各地应依托省房地产开发行业综合政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政务管理平台),督促企业完善注册信息、人员信息、业绩信息等基础资料,确保政务管理平台信息准确反映企业基本情况和项目情况。切实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录入和申报责任,企业相关信息及项目信息发生变动,且依法不需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变更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录入变更信息并将相关书面材料报县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升级的企业审查时以政务管理平台记载信息为主,企业所提供的书面注册信息、人员信息、项目信息等应与政务管理平台记载一致;日起延续企业所提供的书面注册信息、人员信息、项目信息等应与政务管理平台记载一致。各地应依托综合政务管理平台,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企业获得的行政奖励及行政处罚事项,应在获得奖惩后10个工作日内录入并将相关书面材料报县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主动与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沟通,定期交换企业奖惩信息和数据,并与政务管理平台记载信息进行比对。企业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变更及奖惩信息的,一经查实将纳入诚信记录,并在资质审批机关网站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3次不按规定期限报送信息的,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按照建设部7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九)强化企业信息公开。2017年1月起,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依托政务管理平台,面向公众开放企业信息查询业务,将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注册资料、开发业绩、在建项目五证以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取得情况、奖惩情况等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通过政务管理平台提供自助查询服务。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应定期发布消费警示、提醒等信息。
四、妥善处理遗留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应被吊销、注销资质证书的情形,或者有效期满不再延续,但项目尚有部分商品房未出售的,可由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暂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上注明&仅用于XX项目商品房销售,不得用于开发经营其他项目,项目销售完毕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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