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踝骨折90天怎么让对方失去重心了重心

在这之前,要在床上进行适当的功能锻炼,以防止肌肉的费用性萎缩。
你说的情况,一般会同时取出内固定的
如果有了稳固的内固定,根据你所说的,你母亲应该在一个半月左右开始下床负重锻炼,不过最好有个X线片证实。。
您的意思就是说固定的钉子和钢板应该是一起取出是么?
大概一两个月就可以练习走路了吧?
我妈是有点粉碎性的外踝骨骨折,五十二岁,应该可以了吧?
谢谢,希望您指点
您的举报已经提交成功,我们将尽快处理,谢谢!
你好,上钢钉和钢板或体外用夹板固定,主要作用就是让骨头对位,不容易移位.对于中医而言,没有必要的情况下,都不奸计开刀.因为会损伤其它组织,特别是骨干处的骨折,用...
踝关节扭伤是运动损伤中发生率最高的,发生的原因大多是身体失去重心,落地时踩在别人的脚上或脚被绊倒时出现。扭伤时,局部会发生关节肿胀、疼痛,严重时甚至造成骨折。 ...
脚踝骨折取钢板建议当地正规医院骨外科拍片检查愈合,愈合良好可以择期取出钢板,术后注意休息,忌辛辣刺激饮食清淡发物,,清淡饮食适量补钙,应用消炎药物
根据你的描述建议你应该继续休息,一般下肢骨折3个月左右才能痊愈,建议你可以选择高蛋白,高钙饮食调节,定期复查片子看看.一般痊愈之后是不会行走困难的,不需要担心
病情分析:
您好,钢板及螺丝钉取出后,存在螺丝钉孔及钢板处骨皮质的缺损,这些是薄弱处,容易在外力的作用下导致再次骨折。
指导意见:
因此手术取出内固定后要注意保...
大家还关注人字梯梯脚突然弯曲 老人摔下脚踝骨折
  红网株洲1月31日讯(长株潭报记者 胡芳)1月30日,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住院部6楼,52岁的姚女士躺在病床上。几天前,在家使用人字梯搞卫生时,人字梯底部突然弯折,她直接摔了下来。没料到,这一摔脚踝骨折了,连上厕所都只能让儿子抱着到门口。
  姚女士的儿子刘先生介绍说,人字梯是1月19日他的父母到南大门小商品市场花了140块钱买的。“买的时候,对方说有问题可以去找她,没开任何单子。”
  22日,姚女士打扫卫生时便拿出梯子使用。可人踩上梯子没多久,梯子就失去了重心,她重重地摔倒在地。姚女士一看,梯子脚竟然弯曲了。疼痛不已的她赶忙掏出手机向儿子求救。经医生诊断,姚女士右脚脚踝骨折。目前,姚女士已经花费了23000多元治疗费。
  昨日,记者在刘先生家看到了人字梯。梯子一边的两个底脚全部朝内侧弯曲,并且出现了裂痕。人字梯一侧,贴着“神锋铝梯”和安全须知,没有看见厂名厂址、合格证等信息。
  随后刘先生找到了南大门4201门面,店内已经没有这个品牌的铝梯了。老板表示,他们卖这个梯子已经很多年了,都没有出现过问题。事情发生后,他们已经和总经销那联系了,要刘先生送梯子到湘潭的总经销那。如果经厂商鉴定,是梯子质量问题,厂商会负责。
  随后,记者联系了直属市场分局两门工商所周所长。她表示,会先到门面查实梯子是不是三无产品。如果是三无产品,厂商肯定要承担相应责任。12315指挥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刘先生的投诉,他们已经受理,将会在7个工作日内与刘先生联系,协调双方处理。如果协调不成功,会提供相应材料给刘先生让其走司法途径。
  □提醒
  不要站在防盗窗上擦玻璃
  小年前后是家庭大扫除的高峰,在对窗户、壁柜等高处或死角打扫时,安全问题一定要注意。
  1、使用人字梯或楼梯时,注意阅读注意事项,最好有人在下面扶着梯子。
  2、擦玻璃时,不能站在防盗窗上。一旦松动,有坠楼危险。尽量不要将大部分身体伸到窗外。
  3、擦拭死角时,可以使用一些小工具或者用棍子套着布进行擦拭。
( 14:18:49) ( 9:53:18) ( 8:41:40) ( 9:32:41)女生穿10厘米高跟弥补身高 摔倒致脚踝3处骨折
  今冬雨雪多,因高跟鞋骨折的女士也比往年多
  买鞋指南:鞋跟最好不高过3厘米,坡跟不一定比细跟安全
  高跟鞋让女人脚疼,女人却对高跟鞋爱得不离不弃。
  可是高跟鞋有时候也是杀手。余杭有位姑娘因为10厘米的细高跟鞋造成脚踝三处骨折,术后一个星期不能动,躺到屁股长疮,而想重新走路,至少要等两个月后。
  骨科医生说,今年冬天因为雨雪多,往年比较少见的高跟鞋造成的三踝骨折,在余杭第五医院就出现了五六起。
  90后余杭美眉小雪身高只有158cm,为弥补“先天不足”,小雪爱上了穿高跟鞋的感觉,平日里老是蹬着10cm高的鞋子走来走去。过完年,小雪刚从老家回临平上班,由于楼道昏暗,看差了下行的两级台阶,一脚踏空,左脚狠狠崴了一下。当时就听“咔嚓”一声,小雪一阵钻心的巨痛涌上心头,脚已不能动弹。
  男友赶紧把她抱上楼。小雪以为腿是一般扭伤,用手揉搓了一会,又贴上了止痛药膏就忍痛睡下。没想到,第二天疼痛有增无减,小雪的腿成了“象腿”,皮肤肿得几乎都透明了。小雪在家疼得哇哇大哭,傍晚被送往余杭区第五人民医院。
  骨科医生王永光一拍片发现,小雪的腿是外踝、内踝、后踝三踝骨折,得住院开刀手术。
  术后的一个多星期,小雪躺在床上动弹不得,吃喝拉撒都靠男友照顾,屁股长疮想挪一下都不敢,这一躺就要两个月。
  昨天,记者在余杭区第五人民医院骨科了解到,今年因高跟鞋倒下的女士比往年多,年后在该院骨科病房中,因高跟鞋骨折住院的就有三四位。37岁的王女士,是一周前爬山时摔的。她穿了双六七厘米高的坡跟鞋。同样是外踝、内踝、后踝三踝骨折。一旦三踝骨折,不仅手术费用从三万到五万元不等,而且恢复期长,严重影响生活。
  鞋跟越高代表着崴脚后骨折的风险越大。
  医生给出了如下买鞋建议:
  高跟鞋让脚底着地面积变小,人会重心不稳容易摔跤;同时,肥胖、个子高的人穿高跟鞋摔跤,会比苗条、个子矮的人伤得更重。
  “高跟鞋超过5厘米时,人体重心向前倾,双足前半部承受的压力增加,膝关节不能充分伸直,从而增加膝关节的磨损,导致炎症,对处在发育时期的少女则可导致骨盆变形造成日后分娩困难。”余杭区五院骨科主任赵君说,足跟上提还会让小腿肌肉缩短,走路易疲劳。
  从兼顾足的稳固、舒适和维护足弓的生理需要出发,建议鞋跟最好不高于3厘米,鞋底呈斜坡状为宜,腰痛患者不宜穿高跟鞋。
  尖头鞋也容易造成足部疾病,喜欢穿尖头高跟鞋的女性,高跟鞋超过5cm时,双足前半部承受的压力增加1倍,脚趾被迫挤压在一起,时间一长,会产生鸡眼、趾间关节变形、足趾溃疡等,足弓塌陷等足部疾病,最终导致脚痛及各种并发症不断发作加重。
  很多女性以为坡跟鞋穿起来比细高跟鞋更稳妥,医生认为也不尽然,比如在临床上也遇到过穿坡跟鞋底造成的三踝骨折,因为鞋底接触地面面积大,在湿滑地面,坡跟比细高跟鞋更容易滑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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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院前急救(急救中心、120)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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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帖子发布于2年零333天前,其中的信息可能已发生改变或有所发展。
院前急救是急救医学体系(EMSS)的最初和最重要的一环。院前急救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经济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和综合服务能力的重要标志,对于保障群众健康、促进社会发展等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然而院前急救目前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局面,各种急救中心往往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支持少、待遇低、压力大、发展空间不大,人才流失严重,难以吸引到优秀人才加入。反过来也阻碍了院前急救的发展。转一篇比较客观分析的文献:对院前急救发展问题的思考张建中223001 江苏淮安市急救中心关键词 院前急Y 发展 现状 分析doi 10.3969/j.issn.x.院前急救是急救医学体系(EMSS)的最初和最重要的一环,院前急救体系的建设和发展是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随着人民群众对城市公共卫生保障功能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能力需求的不断提高,院前急救是否能够及时有效地发挥其功能,直接关系到民生和社会和谐。 其目的在于在急危重症患者的发病初期就给予及时有效的现场救治,维持患者的生命,防止患者的再损伤,减轻患者的痛苦,并快速安全地护送到医院进行进一步的救治,为院内急救赢得时间和条件,减少急危重症患者的病死率和致残率 。 如果没有及时有效的院前急救,后续的工作就失去了前提。 院前急救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一个城市或地区的医疗保障水平和处理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的能力。 我国急救中心是以城市社区处理常态下的急危重症事件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即以院前急救为主要任务,以形成急救网络为主要结构,以抢救现代化、知识普及化为主要目标,这是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早已明确,是符合科学和学科发展的正确道路,也是新时期卫生工作和现代化社会社区及公众的需求。但在现实中,因医院、传统及其他种种因素的影响,我国急救中心在体制、机制建设上按照国家规范化的要求及与国际接轨还存在很大差距,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院前急救的发展。本文通过总结院前急救工作特点,结合院前急救工作现状,分析目前院前急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思路。 存在主要问题包括投入不足,体制不健全,质量控制体系薄弱,急救人员数量短缺,高素质人才比例低,人员配置不合理,造成资源浪费,急救人员工作积极性低等。针对以上制约院前急救发展的因素提出院前急救发展思路,如强化公益性,突出政府职能,健全制度建设,加强质控管理,建立相应的教育和培训体制,加强岗前、岗位培训,稳定急救队伍,加强急救分站建设,缩短应急救援反应时间,普及急救知识,使院前急救社会化等。 通过以上举措使院前急救制度化、法制化、现代化,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现就院前急救的发展提出几点思考,供参考。院前急救工作的特点时间、地点不固定 院前急救往往是突发的,24 小时时间不固定,随时有出诊的心理准备,呼之即出。 另外工作环境变化大,区别于院内工作场所相对较固定,还要搬运患者,体力消耗大。病情不明确 院前急救患者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涉及的学科种类多,伤、病情重,有时成批出现,单体身上可能出现多个系统、器官同时受累,而院前急救条件简陋,时间短,辅助检查设备条件有限,往往不能作出明确的诊断。对急救人员要求高 患者家属求救后对院前急救企盼值较高,这就要求急救人员在短时间内对患者进行综合评估,果断处置,这是在具有丰富的医学知识、过硬的技术和熟练的操作技能前提下的。 另外也要求驾驶人员要熟悉路况,具有过硬的驾驶技术,确保行车的安全性、快捷性。处置的明确性 通常在院前急救没有足够的时间、特殊的仪器设备检查和有关检验检查来给医护人员进行鉴别诊断,但我们的主要任务是明确的,即对症急救,维持患者的基本生命体征,为后续的救治打下坚实的基础。发展瓶颈投入不足 院前急救是公益性、非营利性的,而政府投入十分有限,普通存在重院内轻院前。 依我市为例,虽然是全额拔款事业单位,但政府只划拔在编人员的工资,其余的如车辆设备的更新、维护、保养、油费,办公经费,长聘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就要通过自身解决,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急救中心的发展。体制不健全 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院前急救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制定出适合院前急救发展的长效管理机制,这就导致了院前急救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存在形式多样,独立型、指挥型、依托医院型等几种形式的存在就不足为奇了,更有甚者一个地区能同时拥有两家120,极大地造成了资源浪费,也是对人民健康事业极不负责的一种体现。质控体系薄弱 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各地制定的院前质控体系不尽相同,没有形成一套适合目前院前急救医护质量规章制度和评价体系的标准,使院前急救医护管理不能尽快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特别是目前随着“市县乡”三级急救网络体系的建立,加强质控体系的建设尤为重要,急需要解决的问题。急救队伍存在的问题 1、急救人员数量短缺,高素质人才比例低 由于急救中心属全额拔款事业单位,这就造成了进编的困难性,且待遇一般较低,晋升、晋级没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往往医学院校毕业生大多选择进医院发展,且目前医学高等院校又没设置院前急救相关专业,导致急救中心无法为高素质人才提供发展平台。2、急救人员配置不合理,造成资源浪费目前我国急救中心大多采用“医驾护”单元形式,服务大致分为“急救、搬运、转送”三类,原则上只有高级生命支持活动必须有医师参与,搬运、转送和基本生命支持活动则可由经过专门急救培训的急救员承担。 而我们的工作仍然是一肩挑,造成配置不合理、人才定位不准、职责不明,有效资源浪费。 3、急救工作的特点导致工作积极性低 由于院前急救的突发性,要求急救人员神经时刻处于紧张状态,生活不规律,再加上到达现场的不及时性,以及抢救过程中的客观条件的限制,使急救人员常常受到患者家属或围观者的质疑和抱怨,有时还受到患者家属或特殊人群如酗酒、精神异常患者的人身攻击,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对策及设想强化公益性,突出政府职能 由于急救中心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性质,作为公共卫生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加强急救中心的建设,在基础设施、人员经费、急救车辆 医疗和通讯设备等方面给予全额支持,保证急救中心可持续发展健全制度建设 院前急救工作具有高度的自主性 独立性和专业性 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院前急救的行业管理 完善院前急救机构相关管理制度 尽快出台院前急救法律法规 使院前急救管理走上制度化 法制化轨道加强质控管理 以 市县乡 三级急救网络建设为契机 我市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成立了市质控领导小组 明确质控标准 人员职责和分工以及奖惩措施 另外我中心还成立了二个考核小组 分别是淮安市急救中心考核领导小组 和 淮安市急救中心市区急救分站考核领导小组 各司其职 以加强质控力度人才建设方面 ①建立相应的教育和培训体系 实行院前急救准入制度 建议高等医学院校设置院前急救相关专业 从源头上解决院前急救人员的匾乏 实行院前急救准入制度 我中心制定了 淮安市急救中心岗前 岗位培训方案 所有急救人员上岗前都要参加岗前培训 合格后方可上岗 ②加强岗位培训 培养更多高素质人才 根据方案要求 还应加强急救人员的岗位培训 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加强技能操作培训 提高科研力度 建立起一支高素质人才的院前急救人才队伍③稳定急救队伍 急救中心的政策向急救一线倾斜 力所能及地解决他们在学习工作 生活上遇到的困难 我们支持继续医学教育学习 鼓励撰写论文和科研研发 对取得高一学历教育者报销学费 目前全中心急救医师都取得本科学历 3 人研究生在读 对于在不同层次杂志上发表的医学论文 除报销版面费外 还给予不同的奖励 晋升 晋级优先照顾一线急救人员 根据医护人员在实践中专业程度的高低 工作量多少 给予不同的薪金。通过以上举措使急救人员工作积极性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更安心于院前急救工作 ④加强急救分站建设 缩短应急反应时间 在政府投入相对不足的情况下 充分发掘医疗资源 在市卫生局的指导下,根据区域分布在市区医院成立急救分站,依靠医院的力量搞院前急救 目前市区一个中心,二个自管分站 七个网络医院分站 平均急救半径2 ~5km 急救反应时间5 ~7 分钟 每辆急救车上除安装了GPS 系统外 还装备了无线对讲系统 做到平时一呼一应 战时一呼百应 大大地缩短了应急救援反应时间 急救质量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⑤普及急救知识 院前急救社会化 普及B救 互救知识 提高全民健康意识 急救意识和技能 我中心经常组织医护人员走进社区 学校 大型厂矿企业等 普及急救知识 提高初步急救技能 另外要让全社会形成特种车辆优先的原则 确保救护车真正发挥救命作用。此举从社会层面上缩短了应急救援反应时间 使院前急救社会化参考文献1 于海玲 吴金保 王亚东 等.北京l20 新增65 个急救站奥运期间运行效果分析 J .中国急救复苏与灾害医学杂志 2009 4 ll 862.2 王得坤 谢钢 宁晔 等.现代院前急救体系的构建 J .中国医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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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政策:湖北卫生厅:加大院前急救管理工作力度 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13:42:00 来源: (北京) 
分享到人民网武汉7月12日电
院前急救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经济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和综合服务能力的重要标志,对于保障群众健康、促进社会发展等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近日,湖北省卫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落实院前急救机构管理职能,加大院前急救管理工作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通知指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院前急救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院前急救管理办法(试行)》,市州应按照卫生部《急救中心建设标准》,组建有独立建制的120急救中心,统一调度指挥全市的院前急救,鼓励县(市、区)设置独立的120急救分中心。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急救中心建设标准》等文件要求,规范120急救中心及从事院前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急诊科建设与管理。同时根据原国家卫生部和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120”特服号码管理的通知》(卫医发〔号)精神,规范使用“120”号码,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擅自设置任何其他形式的急救电话。已经设置的应予以关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120”急救中心要严格按照省卫生厅下发的“医用救护车使用管理标准”,对救护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不允许将救护车用于班车、采购车等非急救工作之中,救护车管理过程中若发现不规范行为要及时纠正,严格管理。各地卫生局和医疗机构,要加强急救队伍建设,加大院前急救人员的培训力度,以提高院前急救装备使用水平,建立健全急诊急救工作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急救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服务行为。通知强调,当发生紧急情况,急救中心在调配120急救车时要按照“就近、就急,就医院能力,尊重伤病员或亲属的意愿”的原则;对患有传染病、精神病、中毒等专科病患者,转送相关的专业医疗机构。突发灾害性事故时,要服从现场指挥部门统一指挥调度。伤病员送达医疗机构后,应及时与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办理伤病员书面交接手续。需要时可以联系110请求公安部门给予支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以最快的速度将患者送往目的地。急救车及救护车管理单位,要时刻保持车况良好,油料充足,车载内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按规定做好救护车外观标识统一,医务人员在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要规范搬运及救治和监护行为,做到关键时刻能“开得出、跑得到”,要确保120急救工作的健康运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发现疑似“黑救护车”要及时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告,协调相关部门予以处理。加强医院内部职工及家属的教育引导,杜绝医务人员及家属向“黑救护车”提供相关信息,并对内外勾结、以权谋私,坑害患者权益行为予以严惩。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120急救工作规范运行。/13/JB1ECB00014JB6.html~~~~~~~~~~~~~~~~~~~~~~~~~~~~~~~~~~~~~~~~~~~~~~~~~~~~~~~~~~~~卫生部印发院前急救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方案卫办医政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满足人民群众院前急救医疗服务需求,提高院前急救能力,调动院前急救人员的积极性,我部拟对院前急救机构及其人员进行绩效管理。为此,我部组织制定了《院前急救机构绩效考核方案(试行)》和《院前急救机构人员绩效考核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我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和上述两个方案做好院前急救机构及其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院前急救机构绩效考核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院前急救机构建设和管理,落实其公益性,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和水平,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正确导向的原则。绩效考核应当突出社会效益第一,通过项目和指标的设定与考核,引导院前急救机构追求社会效益,体现院前急救工作的公益性。
(二)全面考核的原则。通过建立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综合指标体系,对影响院前急救工作水平的各种因素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综合考核。
(三)客观考核的原则。根据国家医疗卫生方针政策和人民群众对院前急救的需求,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评判院前急救机构的运行及管理状况。
(四)有利发展的原则。绩效考核应当在综合反映院前急救机构运行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分析服务能力和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为院前急救机构履行职责和持续发展提供指导。 二、组织管理
(一)卫生部负责制订院前急救机构绩效考核的相关政策,指导全国院前急救机构绩效考核工作。
(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院前急救机构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本省(区、市)院前急救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三)院前急救机构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院前急救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划拨经费的主要依据之一,保证院前急救机构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院前急救机构要积极配合考核工作,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提高院前急救能力,落实公益性。 三、考核对象
考核的对象是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独立建制的急救中心(站)和急救分中心等医疗机构。
其他类型院前急救机构参照本方案进行考核。 四、考核内容
院前急救机构绩效考核内容包括机构建设、日常急救、应急救援、学科建设、急救培训、医疗质量和社会效益七个部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考核项目和指标进行调整和细化。
(一)机构建设(15分)。院前急救机构的房屋、车辆、人员和通讯等设备设施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确保日常院前急救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应对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
(二)日常急救(25分)。日常工作重点考核工作量、工作效率和安全管理等,包括急救出车次数、急救人次、紧急呼救受理时间、急救反应时间、现场急救与途中救治时间、到达医院时间、医疗行车和消防安全以及车辆、通信和医疗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等。
(三)应急救援(15分)。应急救援重点考核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能力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能够保证紧急救援工作的及时高效,包括应急预案的培训、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演练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的集结时间、处理效果等。
(四)学科建设(10分)。学科建设重点考核学科带头人能力、人才队伍建设和教学、科研情况,包括带头人要有一定的学术地位,人才学历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具备完善的人才队伍培养机制,能够经常性开展学术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达到要求,承担科研项目和课题,在核心期刊或统计源期刊论文发表。
(五)急救培训(10分)。培训工作重点考核对内部员工、辖区内紧急救援网络医院中的急救中心(站)医务人员、其他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相关急救常识普及宣传和急救技能普及培训。
(六)医疗质量(15分)。医疗质量重点考核符合院前急救诊疗常规和规范的情况,主要包括危重病人处置、病历质量和医疗事故等。
(七)社会效应(10分)。社会效应重点考核行风情况、公众对120电话知晓情况、患者满意度以及相关部门的评价等。 五、考核结果
院前急救机构绩效考核采取百分制,按照分值设定和总体评价分为四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 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的应用按照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院前急救人员绩效考核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调动院前急救机构工作人员积极性,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提高院前急救质量,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坚持院前急救工作的公益性。根据院前急救人员岗位的不同特点,采取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方法,进行分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二、组织管理
(一)卫生部负责制订院前急救机构人员绩效考核的相关政策,指导全国院前急救机构人员绩效考核工作。
(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辖区内院前急救机构开展人员绩效考核工作, 建立健全绩效考核监督制度,确保人员绩效考核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院前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细化考核项目指标,制定本单位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院前急救机构根据设定的项目和指标,可采取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三、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从事应急救治医疗服务的院前急救机构的在岗人员。 四、考核内容
(一)出勤考核(15分)。
包括正常出勤、因公加班、参加组织活动等情况。
(二)业务考核(60分)。
包括工作效率、工作质量、专业技能、继续教育、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等。业务考核内容应当按照以下岗位进行分类:
1.医师:包括工作数量和质量、随车抢救设备使用、院前急救综合素质、现场抢救成功率、危重症处理率、现场心肺复苏成功率、病历书写情况、医德医风情况、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以及学术科研等。
2.护士:包括工作数量和质量、徒手心肺复苏、行进间治疗操作、随车监护仪器使用、车载器械(具)和药品的完好率等。
3.驾驶员:包括工作数量和质量、车辆状态和安全行车、复杂路况驾驶、故障判断与排除、交通法律法规的掌握等。
4.调度员:包括工作数量和质量、呼救受理时间、调派的合理性、基础急救医疗知识、计算机文字输入速度、常用电话号码和地理信息的认知、调度系统和通讯工具的掌握、识图技术、速记技能、消防器材使用、普通话和应用英语会话等。
5.管理人员:包括履行职务情况、完成任务情况、落实目标责任制情况、应急预案的掌握与运用、急救管理学术水平等。
6.工勤人员:包括工作数量和质量、履行职务情况、完成额定任务情况、工作积极性、遵章守纪和服从管理等。
7.担架员等:包括工作量、各种担架操作、安全抬运情况、四大技术掌握、消防器材使用等。
8.其他人员:包括工作量、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等。
(三)评价考核(15分)。包括上级及有关部门的考核评价,社会评价包括患者、媒体以及社会其他部门的评价,院前急救系统行业管理部门的检查考核等。
(四)特殊考核(10分)。包括参与重大事件抢救或重大活动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表彰和奖励等。 五、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采取百分制量的形式,分为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的应用按照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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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市、区县医疗急救中心(站),市质控管理事务中心,市院前急救质控中心:为促进上海院前急救事业在“十二五”时期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卫生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及相关文件精神,本委结合上海市前医疗事业发展实际,组织制定了《上海市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日上海市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本市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坚持以“需求导向、问题导向、项目导向”为原则,根据市民日常急救与城市安全保障需求,分析制约发展的约束性条件和瓶颈问题,推进利于院前急救发展的重要项目建设,以保障急救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一、规划背景(一)院前医疗急救系统的功能决定了其在医疗卫生体系中的重要地位院前医疗急救系统是城市公共安全应急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公共安全和市民卫生健康提供基础保障。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与关心下,近年本市急救系统得到了较快发展,在维护市民健康和社会安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发展起步晚、基础相对薄弱,急救系统建设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相比仍然滞后,在满足城市公共安全和市民急救服务需求上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必须进一步加快与保障急救系统健康发展,努力提高急救服务水平,提升应急救援能力,为创建和谐社会提供可靠、优质的急救服务与保障。(二)“十一五”规划推进与成效为“十二五”规划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目前,全市急救分站总数增至111个(其中,中心城区36个,郊区县75个),达到“十一五”规划目标设定的110个标准,平均2~3个街道(乡镇)设置1个救护分站,全市急救网络框架初现雏形。救护车总量超过500辆(其中,中心城区超过210辆,郊区县290辆),达到每万人口拥有0.25辆救护车的目标,值班车数量明显增长,急救反应时间逐步缩短。市120指挥调度中心完成升级改造,各郊区(县)急救调度指挥中心也已新建或改造,为实现统一受理、区域调度打下了扎实基础。市洗消中心完成基建和结构工程。与市公安局达成合作意向,在虹桥枢纽地区市警航大队内建立分中心,逐步探索建立多形式结合的立体救护模式。表1 “十一五”规划推进表
项目 2005年 规划目标 2010年
急救分站 58个 110个 111个
急救车辆 240辆 500辆 500辆
值班车辆 100辆 200辆 200辆
从业人员 1440名 3000名 2000名
表2 “十一五”规划成效表
效果 2005年 2010年
急救反应时间:中心城区 15分钟 12~13分钟
郊区县 20分钟 15~18分钟
急救半径:中心城区 4~6公里 3~5公里
郊区县 20~25公里 15~20公里
中心城区回车率 2.5% 1.6%
中心城区迟缓放车率 30% 26%
(三)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的出台为急救工作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日)明确要求“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救治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明确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职能、目标和任务,优化人员和设备配置”,“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加强城乡急救体系建设”。同时,“完善政府对公共卫生的投入机制。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和业务经费由政府全额安排,按照规定取得的服务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逐步提高人均公共卫生经费,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二、发展趋势及面临的主要矛盾 (一)发展趋势1.人口总量增加、老龄化加剧、市民急救意识不断增强,导致急救服务需求不断增长根据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市常住人口数(2010年全市常住人口修正数为2302.66万,“十一五”期间年均4.03%的人口自然增长率),预测至2015年全市常住人口将达到2805.52万。《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十二五”规划》中指出,“十二五”期间上海人口老龄化将进入快速上升期,预计户籍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平均每年净增20万人左右;到“十二五”末,全市老年人口数量将达到430万人左右,占总人口的28%左右。同时,市民急救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对院前急救工作日益关注,不仅呼叫“120”和使用救护车的人群数量逐年增加,而且对院前急救的服务要求也不断提高。鉴于上述发展趋势,预测日常急救服务需求量仍将有较大幅度增长,至2015年,本市急救服务需求量将突破80万车次。2.城市发展转型,城区范围不断扩大和区域人口分布的重新调整与划分,对急救系统资源配置和建设提出新的要求“十二五”时期是上海从工业化向后工业化过渡的重要阶段,规划主线是“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城市布局从传统单中心城市向多轴多心城市转变。城区范围不断扩大和区域人口分布的重新调整与划分,要求急救系统的资源配置和网络布局应根据城市发展的整体规划进行相应的增加与调整。3.城市发展和公共及卫生安全对应急救援保障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上海作为特大型国际化城市,随着城市经济快速发展、国际大都市地位日益提升,国际国内交流的日趋频繁,各类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重要人物的医疗保障任务更加繁重。城市交通、火灾、台风汛潮、核化、公共突发事件等各种潜在威胁以及传染性疾病暴发的不可预知性不断增强,急救系统所面临的问题与承担的责任将更加严峻与重大。(二)主要矛盾1.急救服务供需矛盾依然突出急救年业务量从2001年开始明显上升,年平均增长幅度超过10%,2011年达到53.6万车次,创历史新高,居全国首位。虽然硬件资源配置水平得到快速发展,但由于从业人员不足,尤其是随车医师紧缺等原因,导致急救资源无法充分利用,成为影响急救平均反应时间的瓶颈问题。同时,市民不合理的非急救服务叫车大量占用有限的院前急救资源,而急救车辆在各个环节受客观因素制约,无法快速运行和高效交接,影响及时周转与有限资源的有效利用。市民“要车难、等车时间长”的矛盾依然存在,亟需缓解。2.应急救援保障能力无法完全满足城市公共安全保障和对外救援需求随着城市经济快速发展、国际大都市地位日益提升以及各类危险因素和传染性疾病爆发的不确定性增强,作为城市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急救系统所面临的问题与承担的责任将更加严峻与重大。虽然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果,并经受了抗震救灾、奥运保障、甲流防治等重大任务的考验,但就总体水平而言,较其它公共安全保障系统(如公安、消防、疾控等)明显滞后,且全市发展水平不平衡。应急救援装备缺乏统一配置、救援队伍亟需充实加强、救援能力有待加强提升等,都直接影响公共安全应急救援工作的有效开展,制约了城市综合公共安全应急保障体系的快速建设与健康发展。三、指导思想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以服务市民和保障城市安全为核心,以完善提高急救服务能力、加强急救内涵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快院前急救事业发展。四、基本原则(一)软硬并建,注重内涵在软件建设与硬件建设共同发展的基础上,注重内涵建设,完善急救系统机制体制,强化急救管理,提升服务效率,加强软实力储备,推进急救系统建设实现新的提高。(二)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统筹兼顾日常急救服务与应急保障功能的建设与发展,确保各类重点工作、重要任务、重大保障的顺利开展与落实。(三)关注民生,优化服务坚持以病人为中心,针对急救需求,加强急救品质建设,加快提升服务水平,解决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急救问题,充分保障市民日常急救。(四)平战结合,精简高效急救常态时注重长效动态管理,精简优化配置,夯实基础,满足急救需求;应急时能够快速、有效调度急救资源,及时积极处置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五)结合实际,前瞻思考结合新医改方案以及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求,前瞻性思考与规划,促进急救系统全面平衡发展,确保急救系统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五、规划目标进一步确立现场急救与快速转运相结合、稳定伤病情、防止再损伤的服务模式,加强急救系统内涵建设,完善急救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强急救专业队伍技术水平和技术储备,形成有效应对和处置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急救应急长效机制,维护城市公共卫生安全,达到国内领先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建成与上海亚洲医学中心相适应的急救体系。六、规划指标(一)市民日常急救车辆保持≥0.25辆/万常住人口的水平(二)日常急救中心城区12分钟到达率92.5%、15分钟到达率98%;郊区县15分钟到达率92.5%、20分钟到达率98%七、规划任务“十二五”期间,中心城区急救系统建设重点是充实调整完善资源布局与精细化管理,郊区重点则是继续推进硬件发展、加快软件建设。(一)逐步建立全市院前急救系统“四个统一”管理模式通过实施“全市‘120’业务信息采集系统”项目,将郊区(县)急救中心业务数据由市医疗急救中心统一存储、分级下发。在此基础上实现全市“120”调度系统的信息联网。1.建立统一受理平台整合全市“120”受理平台,各郊区(县)“120”呼叫线路全部接入市“120”调度指挥中心,由市急救中心网络统一进行受理。建立全市“120”急救数据平台,收集全市受理记录、GPS定位、急救时间节点等信息,形成完整的全市院前急救数据库。2.探索统一调度模式在实行“统一受理”基础上,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进一步研究“统一调度”的工作机制,适时建立“统一调度”模式。3.构建统一指挥体系进一步整合各区(县)急救资源,建立全市统一的指挥体系。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和承担重大保障活动时,市医疗急救中心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的授权下,及时统一指挥和调度全市急救资源,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提升应急保障力度。4.研究统一考核机制建立全市统一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考核机制。一是制定全市医疗急救系统的业务考核标准和体系。二是确定考核内容,明确考核指标。三是建立日常考核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四是形成考核的评价和反馈体系。(二)开展分类救护,满足服务需求开展以保障急救病人需求为核心的多层次服务,同时为非急救、远程转运病人提供合理有效的服务。1.合理配置急救资源,全力保障市民日常急救服务需求。将相对宝贵的急救医师资源用于配置监护型救护车,为医院以外突发事故或急症的患者提供及时的医疗干预和监护送院,维持生命体征,防止再损伤。2.根据实际需求,开展普通转院服务。在普通转院车上配备助理医师或护士为病情稳定的转院患者提供专业途中护理。 3.根据资源配置与实际能力,适当提供非急救类服务。在非急救转运车上以经过专业培训的医疗救护员替代专业医务人员,为康复出院病人提供单纯的院外专业抬抱和转运服务。4.探索预约排队模式,合理安排普通转院和非急救服务。尝试普通转院和非急救的预约服务模式,根据时间、地区和目的地等信息科学排队,合理安排车辆,提高工作效率。(三)完善全市院前急救系统网络规划和标准化建设加强全市急救网络建设,完善中心城区“中心-分中心-分站”三级网络、郊区县“区县中心-分站”两级网络,加快急救反应时间,提升急救处置能力。在新城区或人口导入新建社区,新设网点选址纳入城市公共体系配套建设规划项目;老城区新设网点或分站建设由所在区县政府协助解决。1.新建医疗急救分中心参照《上海市区县急救中心(站)基本建设标准》中区县医疗急救中心(站)基本参考标准,本着“交通便捷、辐射周边、兼顾重点”的原则,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十二五”期间,中心城区改建或新建5个具备日常急救、车辆集散、应急保障、洗消功能、物资储备、教育培训等综合功能的急救分中心。2.推进急救网点建设结合城乡功能布局、人口规模,按照近、中、远期,逐步完善急救分站布局,有序推进急救网点建设。新建急救分站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区县急救中心(站)基本建设标准》执行,对现有未达标的急救站点逐步进行改扩建或迁建。“十二五”期间,中心城区计划新建8个分站,届时中心城区站间距将从现在的3.5-5.0公里缩短至3公里以内;郊区(县)结合本区域人口分布、急救业务量实际,合理确定急救分站的数量和布局,纳入地区规划,加快推进实施。(四)加强救护车和急救装备配置为应对日益繁重的院前急救任务和快速增长的业务数量,按照市民日常急救车辆按每万服务人口不少于0.25辆的配置标准,同步合理增加救护车配置数量,以满足市民日常急救服务的基本需求。急救车辆配置遵循合理、必需原则和均衡性原则,确保急救车辆用于院前急救业务,并优先满足人口导入区、大型居住社区的需求。加强急救车辆调度和维护管理,充分发挥急救车辆的使用效率。同时,保持车辆更新率,提升车载医疗和通讯设备配置标准和质量,保证低故障率和低维修率,确保急救工作高效安全开展。合理增加救护车配置数量,配置危重新生儿转运专用救护车。优先满足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转运需求。(五)加强院前急救队伍建设1.建立本市院前急救医师定向培养制度由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接受委托,增设临床医学(院前急救)专业方向,实行免费培养。培训对象参加高校统一入学考试,单独志愿,单独划线,提前录取,并与各区县急救中心签署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承诺毕业后在本市从事一定年限的院前急救工作。申请纳入市、区两级财政卫生专项。院前急救专业毕业生经本市统一考核后,获得上岗资格证,持证上岗。2.加强学科人才建设,培养学习型院前急救人才建立院前急救医师定期培训与进修提高制度。结合院前急救工作实际,定期开展急救医师各类业务培训,并有计划地安排急救医师到综合型医院进修学习,多形式、多渠道地提高院前急救医师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升院前急救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做好院前急救医师进修培养工作。鼓励院前急救人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全面提高院前急救卫生专技人才整体综合素质。3.合理配备院前急救从业人员原则上每辆救护车配备4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驾驶员、担架员等辅助人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4.建立多层次的院前急救人才体系根据分类救护模式的需要,通过培养、引进等手段,建立起一支由院前急救医师、助理医师、护士、医疗救护员等组成的,多种层次、结构合理的院前急救人才队伍。积极探索二、三级医院相关专业临床医师在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到各级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定期工作的制度。5.积极探索开展医疗救护员试点制度在院前急救辅助人员(驾驶员、担架员)中探索引入医疗救护员制度,明确医疗救护员的功能定位和职业范围,加强医疗救护员培养体系建设,探索开发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项目,保证医疗救护员来源和素质。6.探索院前急救医师分流机制为因身体状况、年龄等因素不再适合从事院前急救一线工作的院前急救医师建立适当的分流机制。(六)加强信息化建设,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加强急救系统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合理利用各类卫生资源,探索建立院前院内一体化急救绿色通道,尝试医疗急救进社区。⒈加强院前急救调度和指挥系统的智能化建设,引入医疗优先分级调派系统(MPDS),提高资源利用和管理效率。⒉探索建设数字化救护车管理系统,将指挥调度运行数据、车辆运转数据、病人诊治数据、视频音频数据等进行数字化集成,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⒊依托全市专业救治中心和三级医院,根据心血管疾病、脑卒中、各类创伤意外、气体中毒等疾病特点,探索建立院前院内一体化的诊断救治和信息传输模式。⒋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网底功能,探索医疗急救进社区,尝试院前急救与社区卫生服务快速有效的联动机制,提高急救病人第一时间的现场协同救治能力。(七)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提升救援处置能力进一步加强应急装备、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城市公共与卫生安全,积极做好对外救援,彰显上海应急救援高度。⒈建立一支技术过硬、快速灵活、装备先进、平战结合的院前急救专业应急队伍。⒉增强应急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参加和组织开展各类针对性实战演练。⒊建设集中管理的公共卫生特种应急车辆和装备储备基地,建设完善市区两级洗消设施。⒋根据应急救援系统化特点和同时应对多起突发事件的需要,在市区两级配置一批物资储备车、传染病转运车、新生儿转运车、全地形救护车、后勤保障车等特种车辆和物资装备。八、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院前急救事业发展对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科学部署,精心组织规划的实施,不断促进院前急救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市和区县急救中心(站)要成立领导小组,明确专门的工作部门,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把规划的各项任务贯穿于实际工作中,切实保障规划各项任务的落实。(二)加大投入力度明确院前急救的公益性质,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强化政府投入责任,逐步提高对院前急救的投入强度和保障力度,确保院前急救事业健康发展和高效运行的资金来源。(三)完善工作机制维护规划的指导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实施和推进。建立督办制度,将重要工作分解至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定期开展督查,推动工作落实。建立评估制度,定期开展规划实施的阶段性评估,及时调整偏离规划目标的政策措施,推进规划有效实施。建立问责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绩效考核。(四)加强立法保障积极开展《上海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立法调研,推动政府规章早日出台。~~~~~~~~~~~~~~~~~~~~~~~~~~~~~~~~~~~~·武汉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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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2:48阅读次数:武汉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
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批准
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公布
自日起施行)
为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病员,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活动。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对伤病员在送达医院内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为主的急救服务活动。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事业,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规划纳入本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建立经费投入及人员、物资保障机制,保障院前医疗急救事业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鼓励社会资源参与院前医疗急救。具体鼓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卫生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药监、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指挥调度,就近、就急、合理施救的原则。
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卫生主管部门对在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
本市建立以急救中心和急救站为主体,以群众性救护组织为补充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急救中心包括市急救中心,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急救中心(以下简称区急救中心)。
急救站包括市急救中心所属急救站、区急救中心所属急救站和网络医疗机构急救站。
网络医疗机构急救站是指接受急救中心指挥调度、设在医疗机构的急救站。
急救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市急救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院前医疗急救的组织、指挥、调度及实施工作;
(二)通过院前医疗急救呼救专用电话二十四小时接受呼救,收集、处理和贮存院前医疗急救信息;
(三)建立、健全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管理、统计报告等制度,保障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正常运作;
(四)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技能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科研、学术交流;
(五)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指派参与重大活动的院前医疗急救保障及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急救中心在区卫生主管部门领导下,服从市急救中心的行业管理和急救指挥调度,负责本行政区院前医疗急救的组织、协调、调度和指挥工作,检查、督促网络医疗机构执行本规定,并履行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职责。
急救站由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设立。
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设立急救站,并纳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一)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
(二)设有急诊科,并按照规定配备具有急救医疗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
(三)配有救护车,车内设备和急救药品、器械符合配置标准;
(四)具有完善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制度;
(五)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确定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急救站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二)实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及时救治急、危、重伤病员;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院前医疗急救资料的登记、保管和上报工作;
(四)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急救技能培训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网络医疗机构应当保障所属急救站正常运转,对其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其因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地铁站、体育场馆、会展场馆、风景旅游区、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容易发生灾害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区,应当建立群众性的救护组织,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急救知识技能培训。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专用呼叫号码为“120”。
急救中心应当根据人口规模,设置相应数量的“120”呼救线路,配备急救调度人员,保障及时接听公众的呼救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120”专用呼叫号码,不得谎报呼救信息,不得对“120”呼救专线电话进行恶意干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急救中心、急救站的名称、标志。
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人员应当熟悉院前医疗急救知识和急救站基本情况,具备专业的指挥调度能力和水平。
急救中心应当定期对指挥调度人员进行岗位培训、考核,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和急救专业知识与技能。
急救人员包括急救医生、护士、医疗救护员、急救车辆驾驶员等。
急救医生、护士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通过市卫生主管部门岗前培训考核。
医疗救护员应当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掌握各种急症、意外事故、创伤和突发事件等现场初步紧急救护以及从事不需要医学评价、监测和处理的伤病员转运工作的技能,并通过市卫生主管部门岗前培训考核。
急救车辆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急救知识和技能,熟悉服务区域交通路线,并通过市卫生主管部门岗前培训考核。
市卫生主管部门对急救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急救中心和急救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急救指挥车和救护车等急救车辆,并定期对救护车进行维护、保养、清洁和消毒,保证救护车车况良好。
救护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规定安装移动卫星定位系统、无线通讯设备和车前、车内视频监控系统,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急救设备和急救标志图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120”救护车。
急救中心接到呼救信息后,应当按照是否为急、危、重伤病员进行分类,并对急、危、重伤病员的信息进行登记,使其能够优先得到急救服务。在受理急救医疗呼救时,应当对伤病员或者现场其他人员给予必要的急救指导。
急救中心应当在接到呼救后一分钟内向急救站发出调度指令。急救站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四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
急救中心的呼救电话录音、电子派车记录和救护车的视频监控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急救车辆及人员应当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立即赶赴现场,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操作规范对伤病员进行救治。需要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急救人员应当根据专业需要,在征得伤病员或者家属同意后及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有生命危险的,急救人员应当报告急救中心提前通知医疗机构做好院内抢救准备。
急救人员在救治过程中,应当文明待人,热情服务,态度和蔼,不推诿、不刁难伤病员及家属。
第二十一条
急救人员应当将伤病员送至医疗机构急诊科(室),并及时与接收的医疗机构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对急、危、重伤病员进行救治,对急救站送达的伤病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推诿。
第二十二条
“110”、“119”、“122”、“12345”等应急系统得知有需要急救的伤病员时,应当及时联系急救中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需要急救的伤病员时,可拨打“120”院前医疗急救专用呼叫电话进行呼救。
第二十三条
市、区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医疗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急救中心、急救站开展演练,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能力。
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制定医疗急救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市、区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对急救中心和急救站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承担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资格。
市、区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监督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及时查处举报、投诉事项。
院前医疗急救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院前医疗急救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院前医疗急救工作。院前医疗急救专项经费用于下列事项:
(一)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及运行;
(二)应急药品储备和其他急救物资储备;
(三)重大活动的急救医疗保障;
(四)突发性事件的急救医疗;
(五)急救人员培训和演练;
(六)群众性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公益性培训;
(七)扶持社会资源参与院前医疗急救;
(八)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用途。
市、区财政对承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急救网络医疗机构,采取适当形式给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
市、区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急救中心和急救站应急储备工作。应急储备应当能够满足突发事件院前医疗急救需要。急救中心和急救站应当加强应急储备物资管理,确保应急储备物资处于备用状态。
第二十七条
急救中心、急救站应当将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在急救中心网站、急救站和救护车内予以公示。向伤病员或者家属收费时,应当主动告知收费标准。
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的支付,属于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按照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救助对象的,由财政、民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通信企业应当保障“120”呼救专线通信网络畅通,并及时向急救中心和急救站提供服务合同规定的信息和技术服务。
供电企业应当保障急救中心和急救站安全、稳定用电。
第二十九条
救护车在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在禁停路段可临时停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优先放行。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时,应当设立临时专用通道。
公路收费站应当优先放行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
行人和车辆遇到执行任务的急救车辆和人员应当主动让行,并提供方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对危、急、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运送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院前医疗急救治安秩序工作,依法处理侵害急救人员、伤病员人身安全和扰乱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市、区卫生主管部门、红十字会应当进行医疗急救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公益性培训,指导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和群众性救护组织开展医疗急救基本知识的培训。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向公众宣传发生突发事件时用于抢救、自救、互救的急救医疗知识。
卫生、公安、教育、民政、旅游等部门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及服务对象进行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急救能力。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急救意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急救中心、急救站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卫生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二)未及时受理呼救信息、发出调度指令的;
(三)不服从指挥调度或者拒绝、推诿救治急、危、重伤病员的;
(四)急救人员与接收的医疗机构未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的;
(五)未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上报急救医疗资料的;
(六)违反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收费的;
(七)擅自动用“120”救护车的;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急救中心、急救站或者“120”专用呼叫号码的名称、标志的,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擅自安装标志灯具和警灯、警报器假冒救护车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进行运送伤病员及家属的营运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急救人员施救的;
(二)侮辱殴打急救人员的;
(三)非法扣留、损毁救护车及急救医疗设备的;
(四)谎报呼救信息或者对“120”呼救专线电话进行恶意呼救的;
(五)其他扰乱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认为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区,是指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化工区,是指武汉化学工业区。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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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出诊接醉酒男子 救人医生却被打骨折(图)120出诊接醉酒男子 救人医生却被打骨折(图)
08:20  来源: 半岛网-城市信报
小字体大字体  12月3日下午5时许,市民张女士在位于延安二路附近的一家火锅店吃饭时,遇到了让自己倍感惊讶的一幕,“当时火锅店里面有个客人喝酒喝大了,后来120急救人员到了现场,看样子是要来接这位醉酒男子到医院,没想到后来醉酒男子的朋友和120急救人员起了冲突。”张女士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当时醉酒男子已经醉得不省人事,而120急救人员到场之后,醉酒男子的一位朋友就问120急救是不是免费的,“当时人家120急救人员解释说会有一定的收费,这时候醉酒男子的一位朋友,上前就跟120急救人员闹了起来。”张女士告诉记者,“当时急救人员也报警了,没想到对方还是不依不饶,对着其中一位穿白大褂的医生,又是踢又是打,让人看了以后心里特别不舒服。”  记者随后就此事联系到青岛市急救中心,了解到当时被打伤的急救人员,是急救中心济阳路急救站的站长王先生。12月4日上午11时许,在市立医院东院区,记者见到了受伤的王先生,他因为左脚受伤正在购买拐杖,记者看到他的左脚上绑着绷带,在他打开绷带之后,记者看到他左脚脚踝处已经青肿一片。  说起当时的情况,王先生告诉记者,“当时我们到现场之后,醉酒男子和他的朋友们已经喝了3瓶白酒还有十几瓶啤酒。本来我们建议他到医院就诊,这个时候他的一位朋友问120急救是不是免费的,在我们进行解释之后,他的另一位朋友就冲上来,对着我推推搡搡。”王先生告诉记者,“当时我们只能报警处理,没想到就在等待警方的时候,他的一位朋友冲上来用拳头捅了我一下,还踩了我一脚,最后还撞了我一下。当时我就站立不稳,后来经确诊是趾骨骨折。”“他们这样对我们,让我确实感觉挺心寒的。本来我们是去帮助对方的,没想到却被打伤。”  青岛市急救中心的宗先生告诉记者,“这事儿让我们都很气愤。本着一颗救助的心,却被他们打伤,会给其他的急救人员留下不好的影响。”  “这样的事情,难免会对其他的工作人员造成影响,假如再遇到救助醉酒人员这类的事情,我们肯定心里都会有担心。所以,我希望我们急救人员能得到起码的尊重,我们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救助伤者。”王先生对记者说。  记者从警方了解到,目前王先生正在进行伤情鉴定,而警方也正在对此事调查处理中。  文/图 记者 章显(请张女士到本报领取线索费70元)  12月3日下午5时许,120急救中心济阳路急救站站长王先生和几位同事到延安二路附近一家火锅店接一名醉酒男子,没想到醉酒男子的朋友在询问120急救是否收费之后,醉酒男子的一位朋友上前推搡殴打王先生,结果导致王先生左脚趾骨折,王先生说自己倍感心寒,希望大家能给急救人员起码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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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3号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已于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主任 李斌日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第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第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与急救网络医院组成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共同实施。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第七条
急救中心(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和登记。第八条
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设区的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县(县级市),可以依托县级医院或者独立设置一个县级急救中心(站)。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县级急救中心(站)并提供业务指导。第九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医院专科情况等指定急救网络医院,并将急救网络医院名单向社会公告。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其承担任务达到急救中心(站)基本要求。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第十条
急救中心(站)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按照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挥和调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配置救护车。救护车应当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急救中心(站)、急救网络医院救护车以及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着装应当统一标识,统一标注急救中心(站)名称和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第十三条
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为“120”。急救中心(站)设置“120”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中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第十四条
急救中心(站)通讯系统应当具备系统集成、救护车定位追踪、呼叫号码和位置显示、计算机辅助指挥、移动数据传输、无线集群语音通讯等功能。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开展演练,推广新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能力与水平。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地域范围、经济条件等因素,加强急救中心(站)的应急储备工作。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十七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第十八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制定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章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保证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规范服务和迅速处置。第十九条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聘任等方面应当对上述人员给予倾斜。第二十条
医疗救护员可以从事的相关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包括:(一)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二)对患者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三)搬运、护送患者;(四)现场心肺复苏;(五)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第二十一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配备专人每天24小时受理“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合格。第二十二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在接到“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后,根据院前医疗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从急救网络医院派出救护车和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第二十三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第二十四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做好“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受理、指挥调度等记录及保管工作,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和医院接收等记录及保管工作。第二十五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第二十六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的现场救援和信息报告工作。第二十七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第二十八条
急救中心(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作好应急储备物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二十九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向公众提供急救知识和技能的科普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急救意识和能力。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的设置管理工作,对其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现本辖区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未经批准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或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情况。第三十三条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第三十四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处理等。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六条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三)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第六章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护员,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四批新职业情况说明所定义,运用救护知识和技能,对各种急症、意外事故、创伤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施行现场初步紧急救护的人员。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救护车,是指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用于院前医疗急救的特种车辆。第四十条
在突发事件中,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开展的卫生救护不适用于本办法。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近期,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日起施行。现对《办法》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与目的  院前医疗急救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的公益事业,是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者。院前医疗急救在满足人民群众日常医疗急救需求,应对SARS等疫情和数次严重地震灾害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是灾害事故多发的国家,地震、洪涝、火灾频发,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世界前列。同时,人民群众的日常医疗需求也给院前医疗急救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但近年来院前医疗急救发生的一些事件,反映出我国院前医疗急救无论在硬件、软件还是管理方面均与人民群众的需求存在差距,严重影响制约了日常医疗急救和应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援能力。  当前,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存在管理不够规范统一、人员不足、经费不足等问题。为进一步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进行规范,需出台《办法》。  二、制定的原则  一是加强行业管理。《办法》主要从行业管理角度,对院前医疗急救的机构设置、执业行为、网络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和促进。  二是注重规划。明确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管理,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管理,规划和实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同时,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三是因地制宜。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情况复杂,院前医疗急救发展不平衡,某些标准不宜“一刀切”。因此,《办法》对于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救护车配备标准等工作,要求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相关工作要求,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四是加强监管。针对当前存在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黑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因费用原因影响救治的等情况,《办法》依据现有法律法规作出了规定。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6章,共41条。分别是:总则、机构设置、执业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院前医疗急救的定义。《办法》中的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二)院前医疗急救的公益性。院前急救是由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属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由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实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三)建立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为统筹并充分利用有限的区域院前医疗急救资源,避免或减少医院内部二次调度,缩短呼叫反应时间,提高急救效率,《办法》要求设立院前医疗急救网络。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按照急救半径和呼叫反应时间,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医院共同组成网络。有条件的地方由急救中心和隶属于急救中心的急救站点组成网络,其他地方由急救中心和医院组成网络。  (四)关于医疗救护员。目前,我国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要为医护人员,但由于国家对院前医疗急救投入不足,院前医疗急救任务重、风险高、收入低,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紧缺又急需。为缓解人员紧缺问题,借鉴国际经验,《办法》规定了医疗救护员的相关内容。医疗救护员是当前医学专业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重要补充,应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四批新职业情况说明的定义,运用救护知识和技能,对各种急症、意外事故、创伤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施行现场初步紧急救护。  (五)关于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120”是原卫生部与信息产业部于2004年确定的院前医疗急救唯一特服呼叫号码。为提高效率、避免资源浪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为‘120’。急救中心(站)设置‘120’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中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现有的其他号码予以规范整顿,统一使用“120”作为本地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  (六)进一步明确执业规范。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诊疗指南。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  同时,《办法》中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的“几个不准”:第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第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第三,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第四,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第五,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七)其他内容。《办法》还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的相关法律责任。附则中规定,本办法所称救护车是指符合国家救护车行业标准、用于院前医疗急救的特种车辆。在突发事件中,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开展的卫生救护不适用于本办法。  四、《办法》在缓解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紧缺问题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为缓解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紧缺问题,《办法》从多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将医疗救护员纳入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规定医疗救护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可以辅助医疗救护工作。二是规定在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聘任等方面,给予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适当优惠。三是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但是,造成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紧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财政投入、技术职称、福利待遇等,涉及部门较多,从根本上缓解专业人员紧缺问题还需要多部门配合,共同努力。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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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定向培养急救医生 医药高等专科首批招69人
日 新闻晨报
  晨报讯 在昨天召开的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现场咨询会上,针对本市院前急救服务需求持续增长以及急救医师人数不足的问题,市卫计委工作人员透露,目前已建立院前急救医师定向培养制度,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首批招生69人。此外,高级职称评审也将对急救人员倾斜。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昨天介绍,十一五以来,本市急救站点从58个增加至116个,平均每2个街道(乡镇)就拥有一个急救站点;救护车从原来的240辆增加至目前的616辆,增长157%。然而,目前一线急救人员还存在部分缺口。卫计委工作人员表示,为缓解这一人手紧缺的问题,目前已建立了院前急救医师定向培养制度。由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接受委托,增设临床医学(院前急救)专业方向,实行免费培养,并与各区县急救中心签署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院前急救专业毕业生经本市统一考核后,获得上岗资格证,持证上岗。目前已完成院前急救定向培养首批招生工作,实招69人。  其次,在高级职称评审中予以倾斜。由于院前急救医师的工作性质、临床技能与院内临床工作差异较大,与院内医师相比,在职称晋升中劣势明显。今年的高级职称评审己向院前急救医师予以倾斜。  针对“压车”问题,各市级医疗机构与所在区县二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建立院间急诊对口转诊制度,保持稳定、长期、有效的急诊双向转诊、会诊和沟通机制;各级医疗机构加强对急诊患者的内部分流管理。  同时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刚刚下发《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推进医疗救护员工作制度的试点,推进医疗救护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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