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分宜镇镇角元合山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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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44.78.办群众满意工程--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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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群众满意工程
――分宜县分宜镇党员先进性教育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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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着对先进性教育活动效果的关注,记者驱车来到分宜县分宜镇采访。镇党委书记陈珊雅得知我们的来意后,笑着对我们说:“我带你们出去看一看……”
  入农户,下田间,在今天的分宜镇,进入记者眼帘的是崛起的居民新村、环境优美的校园、纵横交错的乡村水泥公路、成规模的农业产业化基地、正在为春耕而忙碌的村民……
  发展了!变样了!数据显示,2005年,全镇完成国内生产总值66590万元,居全县乡镇第一,同比增长16%;实现财政总收入2560万元,居全县乡镇第二,同比增长40.9%;农民人均纯收入达3810元,居全县乡镇第一,增长23.7%。
  陈珊雅感慨地说,这是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实实在在地为民谋利益、谋发展带来的喜人变化。
  在“实”字上下工夫
  分宜镇自去年7月启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来,广大党员在学习中思考,在学习中提高,在讨论中查找问题和不足,增强了信心和力量。
  在“实”字上狠下工夫,坚持做到学习对象、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学习效果“四落实”。如对处于流动状态的党员,采取登门送、信函寄、电话找、网络传等形式,将学习资料尽可能送到党员本人手中,确保了党员一个不漏、重点篇目一篇不少、学习时间一点不减、学习质量一点不降”的“四个一”要求。针对30多名文化程度较低党员和社区党员学习难的问题,采取“组织管、骨干带、上门送、联系帮”等措施,分类施教,齐头并进,确保了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参学率达100%。
  在创新载体、丰富形式方面,该镇采取“先锋储绩”、“支部结对子,党员手拉手”、社区广场文艺演出、“佩戴党徽,亮明身份”、“富民建功竞赛”、“全民创业,党员率先”和“一个党员一个岗,一个支部一杆旗”等主题活动,有力地促进了全镇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和谐发展。
  在“惠民”上看体现
  自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以来,该镇党员换位思考为群众排忧、甩开膀子为群众谋利、做好榜样为群众示范、扑下身子为群众干事。他们围绕“下基层、送服务,听呼声、解难题,抓产业、促增收”主题,创新活动载体,丰富活动内容。
  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镇党委一班人对招商引资企业的发展更加关心,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成了客商的知心人和贴心人,促进了民营企业的蓬勃发展。去年该镇共引进项目11个,引进内资9550万元,外资200万美元。截至目前,全镇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发展到32家,一般民营企业2500多个,去年全镇工业销售收入达36800万元,实现利税3200余万元,工业占财政收入的40%多,成为全镇经济发展的龙头产业。
  该镇各单位上下联动,把立说立行、边学边改贯穿始终,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工夫,以整改成效取信于民。镇机关发放调查问卷和意见征求表75份,征集意见和建议240多条。针对农村党员活动设施落后的问题,该镇投资80多万元,新建了角元村和水北村的党员活动室、阅览室等基础设施。自活动开展以来,该镇党员干部为群众办实事好事300多件,共为群众解决难题19个,结成帮扶对子196个,筹集慰问帮困金12465元,实物640余件。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深入企业,为企业解决难题9个。组织农技员下乡380人次,培训农民522人,印发各种农业实用技术资料5万份,解决农技难题15个,为农民增收注入了新的活力,受到了广大群众的热情赞扬。
  在新农村建设上看成效
  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户拆迁、资金筹措等问题,分宜镇政府不搞大包大揽、不强行拆迁、硬性摊派,而是以先进性教育为契机,充分发挥党员带头作用、村民理事会的协调作用和农民的主体性作用,破解了拆迁难、资金难的问题。
  分宜镇按照新建1平方米住房镇村给3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同时,政府免费设计户型,一系列鼓励措施的落实,提高了农民建小康楼的积极性,目前仅水北村就已新建小康楼138幢。
  江口水库始建于1958年,建成后库区移民搬迁地的等高线标准为70米以下,而分宜镇的芦塘、角元、水东、水北4个村的平均等高线略高于70米,所以这些村在当时没有列入搬迁的范围。但由于河床逐年抬升,这些村有近千户群众还生活在回水线淹没以内。针对这一实际情况,镇党委政府一班人会同县移民办干部来到这些村调研后,决定抓住先进性教育和新农村建设这一有利时机建设移民新村。角元行政村合山自然村村民附近无地可搬,而临近的宜春郴江镇某村地势较好,且有富余空地。为此,分宜镇积极与宜春相关单位协调沟通,终于达成了换地协议,这不仅妥善解决了该村村民的搬迁问题,而且为今后的移民搬迁提供了良好的范例。
  两年来,该镇共开展新农村建设项目42个,投入资金3900多万元,其中投资2000万元进行新农村建设项目,1930万元建设了1.3万亩国家耕地整理项目。这些项目的建成大大促进了新农村建设,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如投资近250万元的村村通和组组通水泥路公路建设,共新修水泥路18公里,村村通工程实现率达到100%,组组通水泥路目标完成了66%。园田化建设投资80万元,高标准规划园田化建设2000亩,目前已全部完成土方工程,土方量达4.2万方,新修水渠1.3万米,机耕道3000米,该项目将建成全县最大的优质稻基地。投资140万元对钤阳中学教学事实进行改造,让千家万户农民的孩子享受高质量的教育资源。实施改水工程8处,解决了1200余人的饮水难题。
  先进性教育活动给分宜镇带来了丰厚的回报:该镇大台村被评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前不久,水北村被评为省“十大文明村庄”,下院村被评为省“文明村庄”,1月22日荣获的省“农村经济发展百强乡镇”称号,再一次印证了分宜镇先进性教育的实效性。(张文耀卢建华本报记者徐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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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研究室:点击上方“蓝色字”可关注我们!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年外出务工,农村很多老人都成了“空巢老人”,生活上缺乏照料,精神上缺乏慰藉,养老成为突出问题,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老人身心健康势必受到影响,外出子女也不能安心工作。针对这一客观现状,分宜镇角元村党总支突破思想禁锢,改变工作方式,以创新居家养老服务为抓手,构建“党建+”农村服务体系,走出一条“政府支持、村委协办、自主管理、群众参与”的农村特色便民服务道路,拉近与群众距离,提高村民幸福感和满意度。集思广益想办法分宜镇角元村农村基础薄弱,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较多,村内年龄大的老人留守家中。村党总支组织“两委”班子到外地学习参观农村养老工作的好做法,深入各村小组了解老人的想法和需求、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在召开支委会和村民理事会、听取村民代表和老党员意见的基础上,成立颐养之家,将老人集中起来,一起吃住,派专人照料生活起居,既解决贫困老人的吃住不便,又能聚在一起聊天解闷。多措并举解难题角元村党总支利用刚建立起来的村党建微信平台发起众筹,许多外出务工经商的党员纷纷响应号召,通过捐资捐物等方式进行帮扶。有的党员拿出自己的住房作为村养老场所,有的党员自己出工出力。村委会原妇女主任、老党员高美珍,主动担当起颐养之家的日常伙食和老人照料责任,让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乐,颐养天年。为建立长效机制,村党总支积极争取上级民政部门支持,资金来源由入住老人出小头、政府和社会出大头共同参与的形式,共筹措到7万元资金用于每年的日常开支。服务群众造平台角元村“农村淘宝”为更好地服务党员群众,角元村在办公场地紧张的情况下,腾挪地方,将原村委会食堂改建为党群服务中心,设立党员民事代办服务岗,公开承诺践诺,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服务流程,把党群服务中心作为与村民联系紧密的“桥梁纽带”,让群众足不出村就能解决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实现村民协商议事有地方,重大事项有制度。同时引入“农村淘宝”村级服务站进驻党群服务中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优势,服务村民。来源:新余日报投稿的小伙伴,请发到这个邮箱: 等你!新余改革(xinyugai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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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明生等诉分宜镇角元冬坑村小组、角元村委土地补偿纠纷案
&&&&&&&&&&&&&&&&&&&&&&&&&&&&&&&&&&&&&&&&&&&&&&&&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2007)分民一初字第105号
&&&&原告唐明生,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分宜县分宜镇角元村冬坑村小组。
&&&&原告苏兰英,女,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唐泉洲,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饶金辉,女,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唐湘玉,女,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唐振东,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唐振亚,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蔚(系苏兰英之子),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春市袁州区彬江镇江村上街村小组。
&&&&被告分宜县分宜镇角元村冬坑村小组。
&&&&代表人李爱春,该村小组小组长。
&&&&委托代理人黄勇,江西鑫淼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分宜县分宜镇角元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袁小军,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红云,男,日出生,汉族,该村委会干部,住分宜县分宜镇角元村合山村小组。
&&&&原告唐明生、苏兰英、唐泉洲、饶金辉、唐湘玉、唐振东、唐振亚与被告分宜县分宜镇角元村冬坑村小组(以下简称冬坑组)、分宜县分宜镇角元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角元村)土地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明生、苏兰英、唐泉洲、饶金辉、唐湘玉、唐振东、唐振亚的委托代理人张蔚及原告唐明生、苏兰英、唐泉洲,被告冬坑组的代表人李爱春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勇,被告角元村的委托代理人高红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明生、苏兰英、唐泉洲、饶金辉、唐湘玉、唐振东、唐振亚诉称,唐明生、唐泉洲兄弟俩家于上世纪六十年代由湖南邵阳迁入江西省分宜县,落户于被告冬坑组,一直从事农业生产,至今未脱离过被告角元村、冬坑组的管理。1998年1月,唐明生及家庭成员四人、唐泉洲及家庭成员五人分别承包了冬坑组的耕地3.25亩、4.35亩,同时履行了村民的各项义务。2004年6月,江西分宜发电厂经批准征用冬坑组土地163亩,其中包括唐明生、唐泉洲承包的7.6亩耕地和兄弟俩的一栋房屋(房屋拆迁补偿款已领取)。2007年5月,角元村和冬坑组以每个村民9375元的分配方案,将征地补偿费分配给每个村民,而唐明生、唐泉洲俩家9口人,仅分得补偿费7500元,其理由是唐明生、唐泉洲俩家是外地人,不能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村民待遇全额分得补偿费。原告认为,上述原告具有冬坑组村民资格,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全额分得征地补偿费。被告角元村和冬坑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角元村和冬坑组支付原告征地补偿费65625元。
&&&&被告冬坑组辩称,原告唐振东、唐振亚于2000年将户口从冬坑组迁往宜春市彬江镇英山村,获知冬坑组村民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时,又在2007年4月别有用心将户口迁回冬坑组。原告唐湘玉自1992年起就一直在外务工,并已嫁往外地,没有在冬坑组生产、生活,也未尽村民义务。冬坑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于2004年7月即已确定,此时,上述三原告均不具有冬坑组村民资格,显然不能享受村民待遇。原告唐明生、苏兰英、唐泉洲、饶金辉因债务纠纷,在角元村和冬坑组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于1999年和2001年先后变卖农具、耕牛、房屋举家离开冬坑组,耕地抛荒后,冬坑组收回分配给其他村民耕种。上述四原告自1999年后再没有履行冬坑组村民的义务,先后于1999年和2001年脱离冬坑组生产、生活,冬坑组的土地与四原告的生产、生活毫无联系。冬坑组村民大会经过多次讨论,根据该组村民的实际情况和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及贡献大小决定分给四原告20%的征地补偿费,是公平合法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角元村辩称,首先,同意被告冬坑组的意见。其次,被告角元村没有参与冬坑组对分配征地补偿费的讨论决定,征地补偿费也不是角元村分发的。原告起诉角元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角元村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唐明生、苏兰英1998年、2007年的户口簿,原告唐泉洲、饶金辉、唐湘玉、唐振东、唐振亚2007年的户口簿,以证明七原告是被告冬坑组的村民;2、唐明生、唐泉洲1998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证明七原告依法享有户籍所在地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3、唐泉洲1990年至1999年的粮油交售证、 粮食收购证、入库证、村积累款、教育附加费等交纳凭证,唐明生的基本建设积累工登记卡,以证明原告在冬坑组履行了村民义务;4、冬坑组土地费分配一览表,以证明唐明生、苏兰英、唐泉洲、饶金辉仅分得20%的征地补偿费,唐湘玉、唐振东、唐振亚没有列入冬坑组的征地补偿费分配名单中。
&&&&被告冬坑组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供了以下证据:1、征地协议书,以证明征地协议的签订时间为日;2、分宜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的户籍证明,以证实唐振东、唐振亚因投靠亲属于2001年1月将户籍迁入宜春市彬江镇英山村,于2007年4月迁回冬坑组;3、冬坑组土地费分配方案,以证明冬坑组已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4、冬坑组土地费分配一览表,以证明冬坑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人员、分配比例、分配金额;5、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和分配会议,以证明冬坑组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经过了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6、证人李信春的证言,以证明李信春于1999年落户在冬坑组,在唐明生、唐泉洲先后离开冬坑组后耕种了其承包的部分田地;7、证人袁焕有证言,以证明唐明生于1999年搬离冬坑组、唐泉洲于2000年搬离冬坑组,因拖欠袁焕有债务,俩家共有住房变卖未成;8、证人袁小清证言,以证明袁小清于2000年落户在冬坑组,唐泉洲已离开冬坑组,唐明生于2001年离开冬坑组,袁小清于2003年在冬坑组分了田地,其中有唐明生、唐泉洲以前耕种的田地;9、证人李云华证言,以证明唐明生、唐泉洲离开冬坑组后,冬坑组将他俩的田地分给了袁小清等人耕种。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原告认为被告证据中证人李云华的证言不真实,对于原、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各方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认为,关于证人李云华的证言,因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其他证据,因各方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予以认定。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对本案以下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唐明生、唐泉洲系兄弟,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原告唐明生、唐泉洲、饶金辉从原籍湖南省邵东县迁入江西省分宜县,落户在分宜镇角元村冬坑组从事农业生产。唐明生在冬坑组再婚娶苏兰英为妻,先后于1982年、1983年生有子女唐湘凤、唐振国。唐泉洲和饶金辉在冬坑组先后于1973年、1976年、1978年生有子女唐湘玉、唐振东、唐振亚。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后,唐明生、唐泉洲俩家分别承包了冬坑组的土地,同时履行了村民的义务。唐明生一家四口人向冬坑组承包的土地为3.25亩,唐泉洲一家五口人向冬坑组承包的土地为4.35亩,俩家均于1998年1月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期间,唐湘玉自1992年起一直在广东打工,唐振东、唐振亚自1995年起也一直在外打工。2000年1月,唐振东、唐振亚将户口从冬坑组迁入宜春市袁州区彬江镇英山村,唐湘凤、唐振国分别于2000年4月、2001年5月将户口从冬坑组迁入湖南省邵阳县。2000年许,唐泉洲、饶金辉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而举家搬离了冬坑组。2001年,唐明生搬离冬坑组回湖南老家生活,其妻苏兰英则回到与前夫所生之子家生活。当唐明生、唐泉洲欲将其在冬坑组的住房出卖时,当地村民以其兄弟俩尚有借款未还清为由从中阻止,并将住房扣作抵押。1999年后,唐明生、唐泉洲俩家未再履行冬坑组村民义务,在冬坑组所承包的土地未继续耕种,也没有进行流转。冬坑组在唐明生、唐泉洲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将其土地发包给其他村民耕种。2004年7月,江西分宜发电厂冬坑灰场建设项目需征用冬坑组土地,为此,分宜县国土资源局与角元村、冬坑组于2004年7月、2005年1月先后签订了《征地协议书》、《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了征地位置、面积、范围、补偿标准及付款时间,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三费实行包干,水田每亩7000元。征地范围中包括唐明生、唐泉洲承包的水田7.6亩和俩家共有的房屋一栋。2006年2月许,被拆迁户唐明生、唐泉洲等村民均领取了房屋拆迁补偿费。此后,冬坑组就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冬坑组的十六户代表有十四户参加,唐明生、唐泉洲俩户未参加。冬坑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冬坑组从征地补偿费中拿出48万元进行分配,参加分配的人数以日以前的人口数即60人为准,余款将用于冬坑组的水电、化粪池、排水沟建设,具体分配方案是,擅自迁离回原籍的湖南人员即唐明生、唐泉洲俩户4人按人均数额的20%分配,每人1875元;非本籍但经村、组同意接收并办理了户口迁入手续的人员即胡诚茂、袁小清、李信春三户14人按人均数额的60%分配,每人5625元;常住户即原有冬坑组人员十一户42人按人均数额的100%分配,每人9375元。该分配方案于日经角元村批准后进行了分配,除唐明生、唐泉洲俩户未领取外,其余十四户已全部签名领取。日,唐振东、唐振亚以回原籍为由将户口从宜春市袁州区迁回冬坑组。事后,唐明生、唐泉洲俩户提出分配不公且俩户尚有家庭成员未参加分配,认为分配方案违法,要求依法按100%分配征地补偿费。为此,冬坑组于日由村、组干部主持就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再次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冬坑组的十六户代表全部到会,唐明生、唐泉洲俩户之外的十四户代表一致要求执行原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分配方案。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唐湘玉、唐振东、唐振亚是否一直具有冬坑组村民资格;二、唐明生、苏兰英、唐泉洲、饶金辉所分得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公平合法;三、角元村是否为本案支付征地补偿费的义务主体。
&&&&本院认为,本案属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江西省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尚未作出规定,本案征地补偿费分配争议应适用该条司法解释。据此,关于唐振东、唐振亚是否具有冬坑组村民资格的问题,首先须认定唐振东、唐振亚在冬坑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本案事实查明,冬坑组的征地补偿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先后于2004年7月、2005年1月签订,且唐明生、唐泉洲于2006年2月已经领取了房屋拆迁补偿款,应视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确定。而唐振东、唐振亚自1995年起一直在外打工,并于2000年1月将户口从冬坑组迁入宜春市袁州区彬江镇英山村,后又于2007年4月以回原籍为由将户口从宜春市袁州区迁回冬坑组。十余年来,唐振东、唐振亚自十八、九岁起一直在外务工,未在冬坑组生产、生活,亦未履行村民义务,经济上与冬坑组没有联系,冬坑组的土地非其基本生活保障,尤其是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其户籍已不在冬坑组。因此,唐振东、唐振亚在冬坑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不具有冬坑组村民资格。唐振东、唐振亚要求分配征地补偿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唐湘玉在冬坑组出生,户籍一直在冬坑组,其虽于1992年起一直在外务工,但至今未婚嫁,自始至今为冬坑组村民。尽管唐湘玉十余年来一直在外务工,尽村民义务较少,在生产、生活、经济上与冬坑组没有联系,但其村民资格并未丧失。冬坑组提出唐湘玉已婚嫁,但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冬坑组关于唐湘玉一直在外务工不在冬坑组生产生活未尽村民义务而不具有冬坑组村民资格的辩称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唐明生、苏兰英、唐泉洲、饶金辉自七十年代以来,户籍一直在冬坑组,且一直在冬坑组生产、生活,虽在2000年前后脱离冬坑组生产、生活,未尽村民义务,但并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冬坑组其自愿交回承包土地,考虑其年事已高,劳动能力有限,且无其他生活保障,其在冬坑组的村民资格并不就此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确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农村集体土地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土地补偿费的性质决定了其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但作为一种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集体土地的形成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个人劳动或者贡献没有关系。既然土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全体成员,则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当然没有体现所谓“权利义务对待”的合理性。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的,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应当均等,而不能以权利义务一致为由对不同的人差别对待。因此,唐明生、苏兰英、唐泉洲、饶金辉、唐湘玉要求与其他村民同等分配征地补偿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条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 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能有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因此,公民的生存权和财产权非法律不得剥夺,村民的自治权并不能对抗公民的生存权和财产权。冬坑组村民代表大会的征地补偿费分配决定违反了平等原则,侵害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以该决定为由少分或不分给原告唐明生、苏兰英、唐泉洲、饶金辉、唐湘玉土地补偿费,理由不充分,应予纠正。涉案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是由冬坑组负责制定、实施的,角元村在制定实施方案中除进行监督外未进行领导、干预,因此,本案土地补偿费的支付主体为冬坑组,原告以角元村侵权为由要求其支付征地补偿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分宜县分宜镇角元村冬坑村小组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明生、苏兰英、唐泉洲、饶金辉、唐湘玉征地补偿费46875元;
&&&&二、驳回原告唐振东、唐振亚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唐明生、苏兰英、唐泉洲、饶金辉、唐湘玉要求被告分宜县分宜镇角元村民委员会给付征地补偿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0元,由原告唐明生、苏兰英、唐泉洲、饶金辉、唐湘玉、唐振东、唐振亚承担710元,被告分宜县分宜镇角元村冬坑村小组承担17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 判 长&&&&黄&&文
&&&&&&&&&&&&&&&&&&&&&&&&&&&&&&&&&&&&&&&&&&&&&&&&&&&&&&&&&&&&&&&&&&&&&&&& 审 判 员&&&&张冬根
&&&&&&&&&&&&&&&&&&&&&&&&&&&&&&&&&&&&&&&&&&&&&&&&&&&&&&&&&&&&&&&&&&&&&&&& 审 判 员&&&&袁群英
&&&&&&&&&&&&&&&&&&&&&&&&&&&&&&&&&&&&&&&&&&&&&&&&&&&&&&&&&&&&&&&&&&&&&&&& 二00七年十二月六日
&&&&&&&&&&&&&&&&&&&&&&&&&&&&&&&&&&&&&&&&&&&&&&&&&&&&&&&&&&&&&&&&&&&&&&&& 书 记 员&&&&管东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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