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安徽省明光市人才网教育局领导王杰犯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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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助学网”负责人王杰犯强奸诈骗罪被判刑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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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王杰犯强奸、诈骗罪被判刑16年】广西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3日公开宣判原“百色助学网”负责人王杰强奸、诈骗一案,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杰有期徒刑15年,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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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0月13日电 据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官方网站消息,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百色助学网”负责人王杰强奸、诈骗一案,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杰有期徒刑十五年,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春任有期徒刑五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杰以资助百色贫困学生为名,先后强奸学生农某月、覃某,并在被告人王春任强奸学生黄某梅的共同犯罪中提供帮助。被告人王杰以需要资助贫困地区学校课桌椅为名,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爱心团队资助款15000元占为己有。
  隆林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杰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明知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为他人强奸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春任明知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两被告人强奸幼女,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春任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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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达人”王杰犯强奸等罪获刑16年 受害人不满14岁
被告人王杰左一、王春任左二听判。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官网  中新网10月13日电&日,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百色助学网”负责人王杰强奸、诈骗一案,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杰有期徒刑十五年,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春任有期徒刑五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杰以资助百色贫困学生为名,先后强奸学生农某月、覃某,并在被告人王春任强奸学生黄某梅的共同犯罪中提供帮助。被告人王杰以需要资助贫困地区学校课桌椅为名,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爱心团队资助款15000元占为己有。  隆林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杰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明知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为他人强奸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春任明知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两被告人强奸幼女,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春任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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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00:00 作者:admin
[导读]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周刑终字第41号 原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国栋,男,日出生。 辩护人肖琦,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高华,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思军,男,日出生。辩护人扬玲、张恒,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告人陈国奎,男,日出生。 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国栋犯行贿罪,被告人赵思军犯行贿罪、诈骗罪,被告人陈国奎犯介绍贿赂罪一案,于日作出(2014)鹿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国奎服判,不上诉,原审被告人唐国栋、赵思军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俊、许丹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周刑终字第41号原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国栋,男,日出生。辩护人肖琦,北京济和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高华,河南豫安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思军,男,日出生。辩护人扬玲、张恒,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被告人陈国奎,男,日出生。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国栋犯行贿罪,被告人赵思军犯行贿罪、诈骗罪,被告人陈国奎犯介绍贿赂罪一案,于日作出(2014)鹿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国奎服判,不上诉,原审被告人唐国栋、赵思军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俊、许丹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唐国栋、赵思军、陈国奎及辩护人肖琦、高华、杨玲、张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月份,被告人唐国栋出于帮助他人在北京市昌平区违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请托被告人赵思军为其寻找法官做虚假诉讼。通过被告人陈国奎的介绍,被告人赵思军认识了原鹿邑县人民法院宋河法庭庭长朱修良(另案处理),提出了作虚假诉讼的要求。朱修良表示同意并要求得给钱后,被告人唐国栋、赵思军先行给付朱修良2万元的贿款。朱修良进行了虚假立案、私自制作张文东诉孙芝芯的虚假审判文书、执行文书,并与鹿邑县人民法院法警队副政委胥敬友(已提起公诉)一同到北京昌平区房管局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后唐国栋通过赵思军支付给朱修良贿款6万元。经评估张文东购买孙芝芯的房屋价值836.79万元,应缴纳税收81.225万元,张文东实际缴纳税收12.6万元,致使国家遭受税收损失68.625万元。在办理此事的过程中,赵思军收取唐国栋钱款11万元,除支付给朱修良贿款8万元,余款3万元被赵思军用于其他花费。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张文东证言:2012年我向孙芝芯购买过她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纳帕溪谷的二手房产,这套房除了我妻子支付了100000元的订金之外,我又支付给孙芝芯8450000元的购房款。我没有与孙芝芯一起合伙经营过生意,在购买该处房产之前我们也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我也没有到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参加过诉讼,民事审判相关的材料均不是我提供的,相关的送达回证等文书也不是我签订的。在办理这处房产过户的过程中见到了法院的工作人员,是个长的瘦瘦的个子不太高的法官。我不知道购买孙芝芯的这处房产办理过户要经过诉讼程序执行过户,因为购买房子是找中介办理的。我就是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候,才知道他们用了这种方式。买房子的126000元的税费是中介带着我妻子杨晓丽去缴纳的,我妻子杨晓丽就另外付给了中介310000元的费用。在购买孙芝芯的这处房产时中介告诉我们买卖双方各方支付各方应缴纳的税费。(2)证人孙芝芯证言:2012年我将我和我丈夫程健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一套住房,卖给一个叫张文东的了。交易价格是8550000元钱,我是先收了100000元钱的订金,后来又收到了张文东分三次转到我银行账户里的8450000元购房款。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是委托给中介办理的,是纳帕溪谷里面的一个中介公司,名称是爱房中介。我和张文东没有一起做过生意,也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我也没有到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参加过诉讼。民事审判卷中的材料里的签字都不是我签的,在办理这处房产过户变更登记的过程中我本人没去。我根本不知道我卖的这套房子过户是走的判决执行程序。(3)证人朱修良的证言:2012年7月份,陈国奎和赵思军拿着当事人双方的协议书和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的一个类似案件的判决书复印件到我家。我看罢后,给他说还得要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陈国奎然后就给我说实话了,他说张文东是北京人,自己在北京做生意期间,张文东帮过他的忙,让我给他出个判决书,把孙芝芯的房产过户到张文东的名下。为了让这个案件在枣集法庭审理,他问我枣集哪个地方有姓孙的,我给他说枣集有个孙庄行政村。过了几天,赵思军用电子邮件就从北京发过来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和一个孙芝芯暂住在枣集镇孙庄行政村的暂住证复印件。到8月2日,我拿着起诉书、协议书和暂住证复印件到县法院立案庭立案。立过案之后,给陈国奎打电话说,案已经立上了,一个月后才能开庭,原被告双方都得到鹿邑来开庭。陈国奎说他不懂,具体情况我给赵思军联系,赵思军说让我给姓唐的联系,姓唐的跟我说,判决书最好半个月到二十天得出来,判决书出来后,你们到北京来帮助我们过户。日,我说着让俺儿媳妇潘素梅写了一份开庭笔录。然后我按照陈国奎、赵思军提供的判决书样式做了(2012)鹿民初字1093号判决书。过了3、4天,姓唐的给我打电话,我告诉他判决书已经出来了,他说需要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还需要两个人以上的执行证件。我按照样式制作了(2012)鹿执字第208号民事裁定书。我到法警队找到胥敬有,告诉他有个朋友的案件让他和我一块去协助执行,胥敬有表示同意。日,我租周伟的车,我们4口人和俺家属的侄子和侄媳妇还有我们单位的胥敬有一起去了北京。到下午我和胥敬有、赵思军我们三个去北京市昌平区房管局,姓唐的和张文东在房管局等着我们。昌平区房管局有个专门接待公检法的一个科室,我们把手续递交给那个科室的负责人,里面的工作人员看过我和胥敬有的证件后又复印了一份,我就和胥敬有在大厅里等着,后来过户手续由姓唐的办的。姓唐的说判决书中有漏项,房屋缺少B层。当天没过户。在去北京之前,我带的有2张盖有鹿邑县人民法院公章的A4空白纸,在速8宾馆附近一家打字复印社又更改了判决书,并把B层增加上,第二天上午就过户了。后来我们一起开车返回鹿邑了。办这个案件陈国奎先转给我2万元,从北京回来时赵思军给我1万还是5千元我记不清了,回到鹿邑后赵思军又转我卡里5万元。我办理这个案件共得到了不是7.5万元就是8万元钱。这些钱我给了胥敬有5千元,除掉车费等花销,我自己得到6万多元用于家庭开支了。(4)证人胥敬有的证言:2012年8月份,朱修良打电话让我去河北给他配合个案件,送达个手续。第二天,我到单位给皇局长请了假,没给皇局长说案件的事。第三天早上,朱修良找人开一辆咖啡色的面包车停在法院门口等我。我坐上车后,见车里面有好几个人,有朱修良的家属康雪勤,他的大儿子朱振振,二儿子朱文康,他的大儿媳妇。然后我们开车又接了朱振振的舅老表和他舅老表的媳妇。接完我们就上高速直接去北京了。当天下午我们就到了北京。第二天吃过早饭,唐国栋开着一辆黑色轿车来宾馆接我和朱修良,拉着我们先到了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然后唐国栋领着我和朱修良一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一个司法窗户办理过户手续,我按朱修良给我提供的民事裁定书填写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填好后我和朱修良把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交给那个窗口的工作人员,唐国栋在里面办手续。当天下午,唐国栋又开车拉着我和朱修良去了北京市昌平区地税局,我和朱修良出示了证件,又提交了相关手续。后来,唐国栋拉着俺俩就回宾馆了,当天过户有没有办成我不知道。当天接我们的开车的司机叫朱修良叫姑父的,家是鹿邑县穆店乡小厂的。另外一个不知道叫啥名字,家是郸城的,具体哪的不知道。当天由于判决书缺项房产过户有没有办成我不知道。在回鹿邑前,朱修良在上车的时候,往我裤子右边的口袋里塞了4000元钱,说给我点手机费,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然后我们开车就回鹿邑了,我到鹿邑下车的时候,朱修良又给了我两袋北京烤鸭,一件牛栏山白酒,其他没啥了。(5)证人朱振振证言:月份,我一个朋友给我介绍了一份北京的工作,我就准备去北京,我把这事给我父亲说了,我父亲说他也准备去北京出差,我说要是方便的话带上我女朋友一起去,之后去的时候有我母亲、我老表、还有我父亲的一个同事,到地方之后我就和我女朋友一起找我同学玩去了,走的时候喊我我就一起回来了,我不知道干啥去了。(6)证人康雪勤证言:月份,我丈夫说要去北京出差,让我们和他一起去玩,当时去的有我和我儿子及我儿子的女朋友、我侄子康志明和他妻子以及朱修良的一个同事,到北京后有一个人领着我们去天安门玩了,朱修良说他帮人办理房产过户去了。我的卡朱修良拿着呢,2012年康秀梅往我卡上转了2万元,我不知道是什么钱,朱修良不让我问。(7)证人康秀梅证言:2012年8月初的时候陈国奎给我说赵思军有事要向我们借2万元,我们就借给他了,赵思军写的有欠条。过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朱修良和他的家人来北京了,临走的时候,赵思军向我借钱,我就把家里仅剩的1万元借给他了。(8)被告人唐国栋供述:2012年的时候,我一个叫贾海现的朋友找到我给我说,他有一个朋友叫芦炜是在昌平做房产中介的,芦炜有一个客户购买了一套位于昌平区纳帕溪谷的房产需要过户,因为他这个客户已经在北京有过房产了,按政策购买第二套房是不能过户的,需要走法院的诉讼判决执行程序才能将房屋过户。意思也就是说这处房产买卖双方要走虚假的债务诉讼,让法院判决以房抵债将房屋过户给买方,问我能不能办,我说我问问看有没有办法办理。有一天我跟赵思军在闲聊天的时候说到这个事了,后来赵思军就找我说,他有一个朋友认识你们鹿邑县法院的朱修良愿意办这个事,但要给他钱才行,当时没说具体多少钱,我说那行啊,但钱要等到房屋过户后才能付,不然我不知道朱修良是不是真的法官,万一骗我呢,赵思军说行,当时也没有谈具体的价格。过了几天,赵思军给我说那个法官需要这处房产买卖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需要过户的这处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我就给芦炜要了这些东西提供给了赵思军。过了有一、两个月左右的时间,赵思军给我打电话说朱修良把判决书做好了能过户了。过了有两三天的时间,朱修良就带着一个个子高高的男法官还有朱修良的家人也一起来到了昌平,朱修良他们先住到昌平的一个速8连锁酒店里了。第二天,我们到昌平区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当时因为朱修良他们少带了什么手续在房管局就没完成过户。过了几天,朱修良带着缺少的手续我们一起又去昌平区房管局办理的过户手续,过完户后他们就走了,过了四、五天房本就下来了。过户当天朱修良给我要钱,我当时还怕赵思军找了一个假法官来,所以就说我必须拿到过户房本才会把钱付给他。我拿到房本后就问赵思军办这个事朱修良要多少钱,赵思军给回话说朱修良要9万元。我就在招商银行把钱转给赵思军9万元人民币,赵思军又给我说,为了办成这个事,他瞒着我自己先付给朱修良了2万元人民币的定金,这样的情况下我又向赵思军的卡上转了2万元人民币。这样为了昌平区纳帕溪谷的房产我共计给了赵思军11万元钱,具体赵思军是怎么给朱修良的我不知道,这11万钱是从芦炜给我的31万元钱的中介费里面出的。(9)被告人赵思军供述:2012年的时候,唐国栋给我打电话问我认识的有没有法官,当时正好陈国奎在我旁边,陈国奎说他姑父是法官,陈国奎还说他看看能不能和他姑父联系上。过了有几天的时间,陈国奎给我说他和他的姑父(也就是朱修良)联系上了,唐国栋给我说问问这个法官,看看能不能出个虚假判决书,想办理房产过户。我就让陈国奎和朱修良联系,朱修良说能出判决书,但是得出钱。后来我给唐国栋说了这个事,唐国栋和他朋友联系之后给我说行,只要事情能办成,肯定会给他好处的。唐国栋并让他的朋友把房本复印件的电子版和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的电子版发给了我。我通过我的邮箱直接把房本电子版和双方的身份证电子版发给了朱修良。之后陈国奎问我说朱修良让问问事办成之后能给他多少钱,我给陈国奎说七、八万块钱吧。过了几天陈国奎给我说朱修良要先交2万元钱的定金,我给陈国奎借了2万(我给他打了一张2万的欠条)通过农行账号给朱修良转了2万元。大概2012年8月份的时候,朱修良给陈国奎打电话说判决书做出来了。我就给唐国栋说鹿邑的法官把判决书做好了,唐国栋说只有判决书还不行,还需要朱修良本人带着协助执行手续和裁定书才能办理房产过户,然后我就给朱修良说了。第二天朱修良就和他的家人还有一个瘦高个法官一块到北京来了,我安排他们的吃住。朱修良他们到的第二天,我找了一辆车把朱修良和那个法官一块送到了昌平区房管局办理的过户手续,唐国栋当时已经在昌平房管局那等着了,在办理房产过户的时候,朱修良带来的手续有些地方出错了,我又陪朱修良找了一个复印社修改了一下,这些手续改好之后事才办成的。办完手续之后,朱修良和他们的家人在北京玩了一天才走的。朱修良他们临走的时候给我要要剩余的6万元钱报酬,我说唐国栋还没有把钱给我,等钱到了我再付给他。朱修良又提出先给1万元人民也中,我就给陈国奎说先借他1万元钱给朱修良。陈国奎就给了朱修良1万元钱,然后我就给陈国奎打了一张1万元钱的欠条。又过了一两天的时间,唐国栋往我的农业银行卡上转了9万元钱,我就和陈国奎一块到农行我用我的农行卡向朱修良的银行卡上转了5万元钱,当时账户是朱修良通过陈国奎提供给我的。之后我又取出来4万元钱给了陈国奎3万元,包括付给朱修良的那2万元定金和朱修良临走时给他的那1万元。这起诉讼,双方当事人是都没有到鹿邑县人民法院参加诉讼,我就只给朱修良发了双方当时人的身份证和需要过户的房产证,其他都是朱修良自己操作的。(10)被告人陈国奎供述:大概是月份的时候,有一天赵思军的弟弟赵红伟在给我闲聊的时候问我在老家法院里有没有熟人,我说有一个亲戚在鹿邑县法院,赵红伟就给我说是房子过户的事,回来让我哥赵思军给你具体说。后来赵思军见我时也给我说了这事,并问我能不能联系到我在法院的这个亲戚。之后我就给朱修良打了电话说我的房东在北京买了一套房子想过户,看看能不能给他办,朱修良说让房东接电话问一下具体情况,之后我就将手机交给了赵思军,他们两个进行了沟通并互相留了电话号码和QQ号码,朱修良还给赵思军说把房产过户资料样品发给他看看。朱修良让我问一下赵思军办这个事能给多少钱,我就问赵思军,赵思军说事成之后能给朱修良七、八万吧。后来我打电话给朱修良说赵思军说事办成了能给他七万到八万之间。又过了几天朱修良给我打电话说办这事要先汇一两万元定金,我给赵思军说,赵思军也同意了。过了两天赵思军给我说他已经把两万元定金给朱修良汇过去了。大概过了二十多天,赵思军给我打电话说朱修良到北京了,让我和他一起去接,当时他们一起来的有朱修良和他的妻子康雪勤、朱修良的两个儿子和他大儿子的女朋友、还有朱修良的一个姓胥的政委和一个司机。随后赵思军安排了吃饭并安排他们住在了北七家镇政府门口的速8酒店。当天吃晚饭我带着朱修良的家属和孩子去吃的饭,朱修良和姓胥的政委和赵思军、唐国栋一起吃的饭。第二天我带着朱修良的家属、孩子到北京的景点转了转,朱修良、胥政委和赵思军去办房子过户去了,他们把过户手续办完之后第二天朱修良他们就回鹿邑了,朱修良走的时候赵思军还给他拿了一万元现金。这次办理的房子过户手续是昌平区的房子。赵思军给朱修良钱一共给了朱修良八万元钱。(11)民事审判卷宗证据情况:①立案审批表:日以履行合同纠纷的案由立案。②协议书(诉讼标的):张文东和孙芝芯日约定:2011年双方清算合伙债务,孙芝芯欠张文东420万元,如六个月内不能还清,孙芝心愿将在昌平的房产(产权编号为3080)折抵给张文东。③房屋产权凭证:孙芝芯拥有昌平产权编号为3080房产的产权。④调查笔录、传票、公告、庭审笔录。⑤刑事判决书:一、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二、判决生效之日起,孙芝芯于十日内协助张文东办理房屋过户。⑥宣判笔录、送达回证。(12)银行卡交易明细:①日陈国奎通过农行把2万元定金转朱修良农行银行卡(卡号:9623215)上(见侦查7卷P69);日,唐国栋通过招商银行(卡号:1686)往赵思军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转账(卡号:万元(见侦查7卷P133)。②日,唐国栋通过招商银行(卡号:1686)往赵思军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上9万元(见侦查7卷P134);日,赵思军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往朱修良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9623215)转账5万元。另赵思军在北京其租房处给朱修良现金1万元。(13)该套房屋价值、该缴税款、实缴税款情况:①房地产评估报告:该房屋价值836.79万元;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缴数额81.225万元-实际缴纳12.6万元=68.625(万元);③张文东纳税证明:张文东实际缴纳税收126000元。(14)其他书证:①唐国栋、赵思军、陈国奎户籍证明。②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③鹿邑县公安局证明:孙芝芯、程健系香港永久居民,在我县辖区内未办理暂住登记。④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孙芝芯初始购房合同、委托书与公证书(程健委托董淑红代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孙芝芯身份情况证明:标的房屋系孙芝心与程健共同购买。⑤电子数据:赵思军发给朱修良邮件——房屋产权证、委托书、公证书、借款协议、台前县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等文件。⑥辨认笔录:朱修良、胥敬有辨认出唐国栋。⑦鹿邑县政府非税收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证实陈国奎已退还赃款12000元。2、月份期间,被告人唐国栋出于帮助他人在北京市朝阳区违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请托被告人赵思军为其寻找法官做虚假诉讼。通过被告人陈国奎的介绍,被告人赵思军找到原鹿邑县人民法院宋河法庭庭长朱修良(已提起公诉),提出作虚假诉讼的要求。朱修良表示同意并先后提出办成此事要得到共计15万元的报酬。赵思军向唐国栋谎称朱修良索要贿款25万元。唐国栋通过赵思军先行给付朱修良2万元贿赂。之后朱修良惊醒虚假立案、私自制作王晓红诉刘存豹的虚假审判文书、执行文书,并与鹿邑县人民法院法警队副政委胥敬有(已提起公诉)一同到北京市朝阳区房管局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经评估王晓红购买刘存豹的房屋价值为3587.5万元,应缴纳税收403.2万元,而王晓红实际缴纳税收21万元,致使国家遭受税收损失382.2万元,在办理此事的过程中,赵思军收取唐国栋钱款25万元,仅支付给朱修良贿款2万元,贿款13万元未支付给朱修良,余款10万元被赵思军占为己有。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王晓红证言:2012年10月份。我从刘存豹手中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四季星河中街1号院3号楼17至18层4单元1902号的房产。是以4200万元的价格购买的,另外我又支付了200万元的中介费和代缴税费,中介公司的名字叫思源地产中介,代理是个姓张的女的,这4200万元是一次性转的,当时刘存豹也在场。房产过户什么的全部都是通过中介做的,我什么都没有管,我没有到过鹿邑县参加诉讼,你们给我出示的卷宗材料里的签名都不是我签的。我和刘存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我在办理房产过户的时候也没有见到法院的人员。抵押合同上面的名字是我签的,中介说过户需要我就签了。(2)证人刘兵孚证言:北京市朝阳区四季星河中街1号院3号楼17至18层4单元1902号的房产是我给我儿子刘存豹买的,2012年的时候卖给了一个内蒙人了。我实得4200元,其他税费都有买方缴纳,中介费也是买方支付的。刘存豹没有和王晓红一起合伙经营过生意,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我和刘存豹也没有到鹿邑县人民法院参加过诉讼。房产过户是全部委托给中介办理的。(3)证人朱修良的证言:在2012年9月份的时候,我的一个朋友许晓庆给我打电话说他有个叫陈浩朋友想把房子过户一下,让我帮帮忙,然后陈浩给我打电话,我给陈浩说我以前给一个叫唐国栋的在昌平办理过类似的案件,陈浩说他认识唐国栋。过了3、4天,陈浩给我打电话,他和唐国栋在一起吃饭,然后陈浩让唐国栋接电话。唐国栋说让我帮一下浩哥,当时我没有答应唐国栋。过了几天,赵思军又给我打电话,让我再帮帮忙。后来,赵思军用电子邮件给我发过来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刘存豹的房产证复印件、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以物抵债协议书),发过来第二天,赵思军就来鹿邑找到我,问我材料收到没有,让我再帮帮忙,并说这次不会亏你。然后我就按照赵思军提供的材料起草了起诉书,先到立案庭立案,立过案后我制作了开庭笔录和判决书。王晓红诉刘存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卷宗的材料都是我自己伪造的。判决书制作出来后,到2012年10月份,我把执行裁定书打好,找了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然后我就和胥敬友说还是一个伙计的事,让他和我一块到北京去一趟,我还安排他让他带上警官证,去北京执行一个以房抵债案件,他给我说他向领导请个假。然后,我儿子朱振振开着车拉着我和胥敬友一块去郑州,然后从郑州坐的火车去北京,天明到的北京,赵思军开车在火车站接的我们。第二天上午,赵思军开着拉着我和胥敬有到朝阳房管局,在朝阳房管局见到陈浩和唐国栋后,陈浩打个招呼就走了,我和胥敬有、唐国栋我们三个上二楼办过户。当时房管局的给我们要异地执行审批表,我们没有这个表,当天下午没有办理过户。我把判决书、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我和胥敬有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复印件交给唐国栋了,朝阳房管局凭我们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把房产过户给王晓红了。第二天天明我和胥敬有就走了。我办理这起案件当时跟赵思军谈的价格是8万元,实际我只得到2万元钱。我把我妻子康雪勤的银行卡号提供给赵思军了,赵思军将这些钱打到我妻子银行卡上了。(4)证人胥敬友的证言:2012年10月份,朱修良给我打电话,北京还有一个案件,和上次那个类似,让我去配合执行一下。去之前朱修良安排我带齐我的证件。我找皇局长请了假后朱振振开着他自己的黑色桑塔纳和朱修良到法院门口接我。我们开着先去了郑州,然后从郑州坐火车去北京。到北京后已经到晚上了。第二天,那个唐国栋领着我和朱修良俺俩一块到朝阳区房管局办理,窗口的工作人员说需要异地执行审批表,我们没有这个表,朱修良就向窗口的工作人员复印了一张异地执行审批表放他包里了。然后朱修良跟唐国栋说办不成,朱修良就把我们的手续放他包里了,到底当天有没有办成过户我不知道。第二天早上,我们就坐火车去了郑州,朱振振开着车从郑州回鹿邑了。回到鹿邑过了几天左右,一天下午天快黑的时候,朱修良给我打电话,让我到他家去。在他家客厅里,朱修良给我10000元钱,都是100元的面额,是用一个信封装着,朱修良说这些天辛苦了,你家里比较急,这10000元你收下吧,北京那边(指唐总)给的,我推辞一下就收下了。(5)证人康秀梅证言:2012年9月份,我根据赵思军的安排先后往两次一个卡里存了各1万元,我输入账号的时候才知道是汇给康雪琴的。赵思军给我打了2万元的欠条。(6)被告人唐国栋供述:北京市21世纪房产中介公司的一个客户经理叫张育,她通过我的一个朋友王海涛找到我说,她有一个客户叫王晓红在朝阳区四季星河买下了刘存豹的一处房产,因为王晓红不是北京人,房子不能过户到她名下,也得需要法院判决执行程序才能过户,让我给帮帮忙。我又通过赵思军找到了朱修良,我就从张育那要了王晓红和刘存豹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刘存豹的房产证复印件交给了赵思军,让赵思军给了朱修良。也是在2012年的时候,朱修良和那个高个法官胥敬有和朱修良的儿子、儿媳来到了北京。第二天我、赵军,朱修良、高个法官(胥敬有)、刘存豹还有王晓红我们一起开着车到了朝阳区房管局,当时是朱修良和胥敬有一起去办执行手续,当天也没办成,因为需要异地执行审批表,朱修良他们把其他手续都交给房管局了,就差异地执行审批表了。朱修良说他回到家后把异地执行审批表给我快递过来。第二天早上朱修良他们就走了。没几天朱修良就把异地执行审批单给我快递了回来,我就拿着这个异地执行审批单去朝阳区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这个事开始赵思军给我说朱修良让先交3万元钱的定金,我就用我的招商银行卡向赵思军的农业银行卡上转了3万元钱。然后在四季星河的房产过户手续之后,在号我还转账给了赵思军25万元人民币,这也是赵思军给我说朱修良为了四季星河的房产过户的事要的这25万元钱,这样为了四季星河的房产过户的事我共计付给赵思军28万元钱,这也是要付给朱修良的。但是具体赵思军是怎么付给朱修良的我不知道。(7)被告人赵思军供述:这一次也是先给朱修良付了2万元钱的定金,钱也是给陈国奎借的,给陈国奎的媳妇出了欠条(就是你们出示的这张),这次借的2万元钱我没经手现金,直接由陈国奎的媳妇把钱打给朱修良提供的账号上了,具体怎么办理的你们可以问问陈国奎的媳妇。办理朝阳区这个判决开始我和朱修良谈的是办好之后给朱修良13万元,我给唐国栋说过之后,唐国栋也同意办好房产过户之后付给朱修良13万元。这个事朱修良说收过定金20天就能办好,但过了一个月还没办好,我和陈国奎等的着急了,我就和陈国奎一块开车到鹿邑朱修良的家中。朱修良回来后说都办好了,可以去北京了但还得再加2万元钱,得给他15万元,我不愿意,朱修良说愿意做就做,不愿意做你就滚蛋。为了把事办成,我当时没有和唐国栋商量就答应朱修良了。然后我和陈国奎就先回北京了。过了有两天左右的时间,朱修良就和他的家人还有上次那个高高瘦瘦的男法官一块到北京了。第二天,我就找个车带着朱修良和那个高个法官去了朝阳区房管局,当时也是唐国栋在朝阳区房管局等着的,后来朱修良就和那个高个法官去办过户手续去了。在朱修良和那个法官在朝阳房管局办手续的时候我给唐国栋说朱修良又临时加价了,总共要25万元钱,唐国栋随后就给他一个朋友打了电话,我也不知道是给谁打的,挂了电话后他就同意了。这次去办手续当天也没有办成,好像是缺了啥手续,得回鹿邑补,我因为有事就让我弟弟赵宏伟跟朱修良他们一起回的鹿邑,在鹿邑补好手续后,我弟弟赵宏伟和朱修良的儿子朱振振一起又把手续送到了北京。这个事唐国栋转给了我25万元钱,是转到我招商银行的卡上了。因为我当时手头紧,等着用钱,才没给唐国栋说实话。就给了朱修良2万元,这2万元还不是我直接给他的,是陈国奎的媳妇付他的那2万元定金。后来唐国栋把25万元转给我之后,我取出钱还给了陈国奎2万元。因为自从上次朱修良骂过我,我就比较生气,再加上我收到唐国栋的那些钱后都用于还账了,也没钱再给朱修良了。朱振振在2012年底、2013年年初的时候,朱振振跑到北京来找我要钱,说还欠他们十多万元钱没给,我说我没钱,我就给陈国奎打电话,让他把朱振振劝走了。一直到现在我也没有把这些钱给朱修良。(8)被告人陈国奎证言:办完昌平的那栋房子过户之后大概一个月的时间,赵思军给我打电话说,他给朱修良联系办理朝阳的一栋房子的过户手续,订金也给朱修良转过去了,唐国栋也给买卖房屋的双方说好了,现在朱修良说办不成了,让我和他一起去趟鹿邑找找朱修良。当天晚上我就和赵思军、赵红伟一起开车去了鹿邑,第二天早上八、九点钟到了朱修良家,赵思军问朱修良为啥办不了,朱修良说这一个时间太短了办不了,不过另外一个朝阳的能办,这个时候我才知道这一次赵思军让朱修良办了两个房子过户。吃完中午饭之后我们就回北京了。又过了二十多天,朱修良和他那个姓胥的同事还有他的大儿子朱振和朱振的女朋友一起坐火车去北京办理朝阳那套房子的过户手续,当时是唐国栋和陈浩接待的,当时他们住在朝阳法院附近了。朱修良他们来北京就是办这事的。赵思军说一开始没有办成,他弟弟赵红伟还和朱振一起坐飞机回来补的手续之后又飞回北京办的过户手续。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朱修良的儿子朱振去找赵思军要朱修良帮助办理朝阳区那套房子过户手续欠的十万元钱,赵思军不给,当时他们吵了起来,赵思军给我打电话说你过来看看吧。我问朱振办理朝阳区那套房子过户手续赵思军还欠多少钱,朱振说还欠十万。朱振想让赵思军打个欠条,后来欠条也没有打朱振就走了。这次办理完房子过户手续后,朱修良答应给我5000元好处费,我不同意,我让赵思军扣朱修良10000元给我,赵思军同意了,后来赵思军就让我少交了10000元的房租,算是从他欠朱修良的钱里扣除了10000元。(9)民事审判卷宗证据情况:①立案审批表:日以履行合同纠纷的案由立案。②以物抵债协议书(诉讼标的):王晓红和刘存豹日约定:2012年双方清算合伙债务,刘存豹欠王晓红700万元,约定刘存豹将北京朝阳区四季星河中街的房屋折抵给王晓红,十日内日协助王晓红办理过户手续。③房屋产权凭证:刘存豹拥有房屋产权。④调查笔录、传票、公告、庭审笔录。⑤刑事判决书:一、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二、判决生效之日起,刘存豹于三日内协助王晓红办理房屋过户。⑥宣判笔录、送达回证。(10)银行交易明细: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宏福支行存入朱修良妻子康雪勤农行卡(卡号:5572217)上1万元(见侦查7卷P68),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宏福支行存入朱修良妻子康雪勤农行卡(卡号:5572217)上1万元(见侦查7卷P68)。唐国栋通过招商银行(卡号:1686)于日转入赵思军招商银行卡(卡号:9043)25万元。(11)该套房屋价值、该缴税款、实缴税款情况:①房地产估价报告:价值3587.50万元。②造成损失:应缴403.2-实缴21=382.2万元。③王晓红纳税证明:王晓红实际缴纳税收210000元。(12)其他书证:①唐国栋、赵思军、陈国奎身份证明。②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③鹿邑县公安局证明、王晓红、刘存豹身份证明:刘存豹在我县辖区内未办理暂住登记。④刘存豹、王晓红房屋买卖合同文件,价款4200万元、税款均有王晓红承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⑤电子数据:唐国栋发给赵思军邮件,房屋产权证、当事人身份证。赵思军发给朱修良。3、月份期间,被告人唐国栋出于帮助他人在北京市海淀区违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请托被告人赵思军为其寻找法官做虚假诉讼。赵思军找到原鹿邑县人民法院宋河法庭庭长朱修良(已提起公诉),提出作虚假诉讼的要求。朱修良表示同意并提出办成此事要得到6万元的报酬,唐国栋通过赵思军先行给付朱修良2万元贿赂。之后朱修良进行虚假立案、私自制作贾锦霞诉任凤仙的虚假审判文书、执行文书,并与鹿邑县人民法院法警队法警韩玉峰一同到北京市朝阳区房管局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后唐国栋通过赵思军支付给朱修良贿款4万元。经查贾锦霞购买任凤仙的房屋交易价格为385万元,贾锦霞应缴纳税收36.96万元,而贾锦霞实际缴纳税收1.52万元,致使国家遭受税收损失35.44万元。在办理此事的过程中,赵思军向唐国栋谎称朱修良索要钱款10万元。唐国栋支付给赵思军10万元。除付给朱修良贿款6万元外,余款4万元被赵思军用于其它花费。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赵伟丽证言:我在北京链家房地产中介工作的时候做过贾锦霞和任凤仙房屋买卖的业务,当时任凤仙房产报价是400万元,协议价是385万元,后来我核对身份信息时发现贾锦霞不具备购买资格,我就按我接到的一个名片上的电话打给一个叫唐国栋的人,他说能够办,之后我就把贾锦霞付的60万佣金全部打给唐国栋了,后来唐国栋他们办好了,我不知道怎么办的。(2)证人马宏伟证言:我是任凤仙的丈夫,我们通过房屋中介将房屋卖给了一个叫贾锦霞的人,约好我们收取385万元价款,其他费用都是由买房出,具体操作过户我们不知情,我们没有去过鹿邑参加诉讼。(3)证人贾锦霞证言:购买这套房子付给任凤仙385万元,另外还付给中介公司60万元的各种税费。付给中介公司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103950元的中介费,中介人叫赵伟丽,有中介公司帮我办理房产过户。与任凤仙没有一起合伙经营过生意,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到鹿邑县人民法院参加过诉讼。(4)证人陈国奎供述:办理完朝阳那处房产过户手续以后隔的有半年多的时间,我听赵思军说,朱修良还用上面的方法帮他办理过一处房产过户。是赵思军来鹿邑接的朱修良,当时朱修良的妻子和另外一个人也去了。这个人我原来没有见过他,办事期间朱修良等人还去天津玩了几天,这个事他们一开始瞒着我不让我知道,后来办理过户时朱修良和赵思军一起去我租房的地方去时我才知道他们又去办这类事去了。办好过户后赵思军开车将朱修良他们送回了鹿邑。这一次给朱修良多少钱我不清楚。(5)证人朱修良证言:2013年7月份左右的时候,赵思军给我打电话说唐国栋手里还有一个类似房产过户案件,问我做不做,我说我身体刚恢复好刚上班,当时我没有答应。因为我给他们做第二个案件的钱还没有给我完,赵思军说我做了这个后就会把第二个案件的钱一起给我结清,我才同意做的。之后赵思军就把贾锦霞的房产证复印件和任凤仙、贾锦霞的身份证复印件通过QQ邮箱发给我了,收到之后,因为这个案件的判决他们催的比较急,我就拿着我自己伪造的民事诉状和协议书到法院立案庭立案了,拿到文号后,直接就按照张文东诉孙芝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和王晓红诉刘存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的判决书做了贾锦霞诉任凤仙的民事判决书和执行裁定书,为了能让法文书生效,我特意把判决书的日期提前了。判决书出来后正好赵思军打电话问是否做好了,我给他说做好了,赵思军就开着车到鹿邑接我们去了北京,赵思军给了我3万元。这次叫上我同事韩玉峰一起去的北京,我们直接去海淀区房管局见的唐国栋,见到唐国栋后我就把我伪造的贾锦霞诉任凤仙的案件的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和到房管局后我才填写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给了唐国栋,唐国栋去办的过户手续。办完手续后,我们在北京待了一天后,赵思军又把我们送回了鹿邑,赵思军又取了25000元给了我。(6)证人韩玉峰证言:2013年8月份的一天傍晚,朱修良打电话让我去鹿邑县会客馆吃饭,我到地方后看到朱修良和他儿子以及郸城(后来知道的)一个人在那等着呢。吃过饭后朱修良问我可想去北京玩玩,我说什么事,他说执行一个案件,我说可给领导打招呼,他说请个假就行了,我就请假说去办私事去。之后我就坐郸城那个男子的车拉着我闺女、朱修良和他妻子、儿子一起去了北京。第二天那个男的拉着我和朱修良到海淀区房管局,到地方之后朱修良把我们的工作证、执行公务证、警官证、身份证、以及执行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手续交给了窗口的工作人员,过了一个多小时他们就出来了,第三天我们在天津玩了一天,第四天郸城那个人接着我没就回鹿邑了。我看到民事判决书和执行裁定书就知道这个案件有问题了,因为判决的主审法官是不能参与执行的,但是碍着情面我也配合了。在办好过户的当天上午,朱修良的妻子到我房间给了我5000元钱,我和朱修良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7)被告人唐国栋供述:在2013年的8月初,我在链家中介工作的朋友叫赵伟丽说,有个客户买了房,为了孩子在人大附小读书,想在2013年的9月1日前完成过户,让我帮帮忙。因为这个时间比较急,我就给赵思军说正好把这个事给朱修良做吧。赵思军给我回话,说朱修良能做,没有问题,我就把这处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和买卖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通过我的手机邮箱发给了赵思军让他给朱修良发过去了。大概过了20天左右的时间,赵思军给我回话说朱修良把判决做好了人也已经到北京了,我就约了朱修良他们在海淀区房管局见面。我们见面后我见朱修良还带了一个法官但我不知道他叫什么,随后他们就拿着判决书、裁定书去司法查封窗口去办理了相关手续,还有我印象中朱修良还带了一份空白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海淀区房管局那填的内容,因为办事的人多,用了一天时间,办好之后我就走了。这次赵思军给我说了朱修良要12万,我就把通过我的招行卡转给赵思军了,赵思军怎么给朱修良的我就不清楚了。我应该给两次给赵思军转了10万元,因为赵思军平时欠我的有钱,我就扣了赵思军2万元钱。(8)被告人赵思军证言:在2013年的时候,唐国栋给我联系说有一个房子过户比较急,问朱修良能不能办理,我就问了朱修良,朱修良说没问题,但得给他6万元钱。随后我给唐国栋说朱修良要8万元钱,唐国栋也同意了,唐国栋把海淀区需要过户的房本复印件和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发到我的邮箱里了,我又转发给了朱修良。朱修良说这次得先给他钱,我记不清先给了朱修良1万还是2万元定金,朱修良才同意做。大概过了20天左右,朱修良联系说办好了,我到鹿邑见到朱修良后,先给了朱修良3万元钱,朱修良才同意去的。随后我就开着车拉着他们去北京了,朱修良把海淀那处房产的过户办成之后,我又开车把朱修良他们几个人送了回来,到鹿邑后朱修良给我要那3万元的尾款,我就和朱振振一起到你们鹿邑的农行网点用我的招行卡取出了2万元钱交给了朱振,当天我又通过手机银行从我的招行卡上给朱修良的妻子的账户转了1万元钱。在办理第三起虚假诉讼过程中我总共付给了朱修良6万元钱。(9)民事审判卷宗证据情况:①立案审批表:日以确认合同有效(合同效力纠纷)的案由立案。②协议书(诉讼标的):任凤仙和贾锦霞日约定:任凤仙欠贾锦霞152万元,约定日前付清,逾期不能,将房屋抵债。③调查笔录、传票、公告、庭审笔录。④民事裁定书:准许贾锦霞撤诉。(10)银行卡交易明细:唐国栋通过招商银行(卡号:1686)于日转入赵思军招商银行卡(卡号:9043)3万元(见侦查7卷P115)。于日转入赵思军招商银行卡(卡号:9043)7万。(11)办理这个案件赵思军来鹿邑接的朱修良,去北京之前在赵思军车上赵思军给了朱修良3万元现金。(12)日赵思军给朱修良的儿子朱振振在朱修良家附近的中国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上用其招商银行卡(卡号:9043)分四次取款2万元给朱修良。(13)日赵思军通过招商银行(卡号:9043)转入康雪勤农行卡(卡号:万元。(14)该套房屋价值、该缴税款、实缴税款情况:①交易价格385万元,应缴税款36.96万元;②造成损失:应缴36.96-1.52=35.44万元;③贾锦霞纳税证明:贾锦霞实际缴纳税收15200元。(15)其他书证:①朱修良、胥敬有身份证明、职务证明、执行公务证:案发时朱修良系鹿邑县人民法院宋河法庭庭长,胥敬有系鹿邑县人民法院法警大队副政委。②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③民事判决书:(2013)鹿民初字1043号,一、双方协议有效;二、判决生效之日起六日内协助过户,判决生效三日内履行完毕。④贾锦霞、任凤仙购房合同、补充合同,价款385万元,税费全部由贾锦霞承担。⑤电子数据:赵思军发给朱修良房屋产权证、当事人身份证明。4、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唐国栋出于帮助他人在北京市朝阳区违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请托被告人赵思军为其寻找法官做虚假诉讼。被告人赵思军通过其连襟赵永涛(另案处理)的介绍,认识了在郸城县胡集乡街上做生意的丁兴福(另案处理),并请丁兴福帮忙找法官作虚假诉讼。丁兴福找到郸城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王永贤(另案处理)提出了作虚假诉讼的请托事项,王永贤把请托事项告知了时任郸城县人民法院胡集法庭庭长王飞(另案处理),王飞表示同意办理。丁兴福遂将赵思军给付的2万元贿款中的1.7万元交付给王永贤,后王永贤将其中的5000元送给王飞。在王飞进行虚假立案、私自制作王杰诉王玮琳的虚假审判文书、执行文书并与该法庭审判员周天生(另案处理)一同到北京市朝阳区房管局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后,唐国栋通过赵思军支付给丁兴福贿款4万元,该贿款被丁兴福用于个人花费。经查王杰购买王玮琳的房屋交易价格为1900万元,应缴纳税收182.4万元,而王杰实际缴纳税收12万元,致使国家遭受税收损失170.4万元。在办理此事的过程中,赵思军收取唐国栋钱款8万元,除支付给丁兴福贿款6万元外,余款2万元被赵思军用于其他花费。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赵永涛证言:2012年种好麦的时候,我连襟赵思军打电话说北京一个朋友的房子过户需要一个判决书,能不能在当事人不来郸城的情况下花点钱找个法院的人弄个判决书,判决书出来以后再到北京去帮助执行一下。我就想到我姑父丁兴福,他在胡集街上开烩面馆的。我就找到我姑父把赵思军说的情况给他说了,办好后给人家拿点好处费。我姑父说他认识胡集法庭的王永贤,他问问王永贤能办不能办。过了几天我姑父给我说这个事人家胡集法庭的愿意办,但是得拿点钱,我姑父问过后给我说得出20000元钱才能办。于是我就给赵思军说法院的办这个判决书的事,人家要20000元钱,赵思军回到郸城以后,将20000元钱在郸城世纪大道路口给了我姑父丁兴福。我和我姑父丁兴福就一块到胡集法庭去找王永贤,在王永贤办公室里见到王永贤,把打印出来的资料连同原来赵思军拿回来的一份判决书样本、协助执行通知书样本、异地执行书样本交给了王永贤,我还给他们说,判决书按400万的数额做,判决书出来以后法官还得去北京帮助执行。我姑父在世纪大道的中棉宾馆将那17000元给了王永贤。后来我和王永贤一起办的立案。立过案之后,赵思军给我打电话问我判决书出来没有,我就让我姑父丁兴福问问法庭的人,俺姑父丁兴福说法庭的人都是让等着。胡集法庭的正式出了这个案件的判决书。判决书办好后又过了几天,我就和王飞、我姑父一起在一个晚上从郸城坐客车去北京了,在车上王飞说王永贤和周天生去郑州办手续去了,我们到北京都快天明了。过了两天,赵思军给我说事办好了,后来王飞、周天生、王永贤就坐火车回来了,我姑父丁兴福为了等着拿赵思军给的钱晚回来一天,赵思军把钱用食品袋装着放我带着的包里了,说是给丁兴福的,我们到家以后,我将丁兴福送到他家时,丁兴福就将这些钱都拿走了,这次不是给30000元就是给40000元钱。(2)证人丁兴福证言:在2013年的时候,我娘家侄子赵永涛打电话问我是否认识胡集法庭的人,说他连襟的朋友在北京办理房产过户,能不能找胡集法庭弄个判决书,好在北京进行房产过户。我就找认识的胡集法庭的王永贤(是个临时工)。王永贤说得拿费用,他得问问庭长王飞。过了两天我和赵永涛一起到胡集法庭找王永贤。王永贤说和王飞、周天生商量好了,我们在周天生办公室商量这个事,王永贤和周天生说管办。问王永贤得多少费用,王永贤说得给一、两万元,赵永涛的连襟给了我2万元,我将1.7万元给了王永贤,赵永涛的连襟给赵永涛发过来一些资料,赵永涛给王永贤送过去了。大概过了半个月时间,王永贤说判决书办好了,赵永涛给他连襟联系后说,郸城的法官得去北京办理过户。第二天,我和王飞、赵永涛三个人坐郸城至北京的大巴车去的北京。王永贤和周天生一起在周口和郑州办好手续后从郑州去的北京,我们是同一天到达的北京。第三天,赵永涛连襟带着王飞和周天生去办理房屋过户去了,办好以后,当天晚上,王飞、周天生、王永贤他们三人就回郸城了。又过了一天,赵永涛开着他的车带着我回的郸城,到我家里后,赵永涛在俺家给了我4万元。这4万元我做生意花了。(3)证人王永贤证言:2012年的时候,丁兴福到胡集法庭找到我说,他北京有个亲戚想办个房产过户手续,看咱们胡集法庭能不能出个判决书。第二天丁兴福和他的一个娘家侄子赵永涛上胡集法庭找我说,当时丁兴福拿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和其他案件的文书样本等材料给我看,我看到身份证复印件上人一个是北京的,一个是陕西的,房产证复印件上的房产是北京的,于是我看后就和丁兴福、赵永涛拿着找我们胡集法庭的周天生了,周天生看后说还得找庭长王飞。我和丁兴福、赵永涛、周天生我们就一起去王飞的办公室找王飞,王飞看过材料后,说这个事不管办,不属于我们管辖。又过了几天,丁兴福和赵永涛又到胡集法庭找到我,我就给丁兴福和赵永涛说要不然把赵永涛作为原被告的担保人列为这个案件的第二被告,这样郸城法院就能审了,他们也都同意了。把赵永涛列为第二被告以后,我和丁兴福就到郸城法院找到周天生,我给周天生说让他给这个案件起草个民事诉状,将赵永涛列为第二被告,周天生起草好这个案件的起诉书后又起草了协议书,他起草好以后丁兴福拿着到郸城法院门口的打字室打印了出来,后我开着车拉着赵永涛去郸城县人民法院立的案。立案以后,我给丁兴福说办这事得出点费用,过了一段时间丁兴福就给了我17000元钱。钱拿到以后,我给王飞说了,王飞说给法庭留点费用,我就给了王飞5000元,余下的钱我和周天生去周口和郑州、北京时花费了一部分,余下的钱我自己零花了。过了一段时间,王飞安排我开车拉着周天生去周口中院和河南省高院办这个案件的异地执行手续,王飞说他和丁兴福他们从郸城直接去北京,王飞还给我和周天生拿了2000元钱,我和周天生在周口中院盖好章赶到郑州。第二天在省高院执行局办好手续后,王飞让我们直接去北京,我和周天生我们两个乘火车去的北京,第二天我在宾馆见到了王飞他们。到了周一,王飞、周天生他们就拿着案卷去房管局协助执行房产过户手续了,那天他们办完事后,我和王飞、周天生我们当天就回郑州了,到郑州后开着我的车回的郸城。我是从北京回来一星期之后才见到丁兴福,我见他时他还给我三件红星二锅头酒,说我和王飞、周天生每人一件。我当时给丁兴福说我们从北京回来时我垫的有点钱,丁兴福又给了我2000元钱,我将这2000块钱给王飞了。(4)证人周天生证言:2012年的一天,我们胡集法庭的王永贤带着丁兴福一起找到我问我有关房产买卖过户的问题。过了几天,王永贤和丁兴福一块找到我给我提供了一份台前县的判决书样本说就需要这样的手续,我说如果是北京的房产过户,咱们这没有管辖权。又过了一段时间,王飞到我办公室问我,王永贤说的那个案件能不能办,我说不知道他们的真实目的是什么,我说不管什么目的,都要见到当事人本人,开庭时必须核实他们的身份证明,办不办你自己看。后来,王永贤和丁兴福一起去找我,他说王飞让你帮忙给写个起诉状,王永贤说把赵永涛列为被告就可以了,我到打印室打好后,给丁兴福拿走了。王飞给我说王杰诉王玮琳案已经办好了,需要到北京去执行,让我把执行通知书填写一下,再制作一份执行裁定书。过了几天后的一个周四上午,王飞庭长说他直接从郸城坐客车去北京,安排我和王永贤到周口中院和河南省高院办理执行审批表手续,当时王飞给了我2000元钱,说是去周口和郑州的路费。王永贤开着他自己的马自达车带着我去的,我和王永贤把这些手续办好从郑州坐火车北京了,我们到北京的时候王飞已经到北京了。我们到北京的第三天,也就是是周一上午去办的手续,赵思军开着车拉着我们几个人见到一个胖子,后这个胖子开着车领着我们去了朝阳区地税所,到地税所后,王飞他们就进去办理手续了,我和王永贤在外面等着。后来又去了朝阳区房管局,那个胖子把我和王飞领到朝阳区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的窗口,我们出示了我们的证件,送达了房产过户所需要的材料,当天就将这处房产的过户手续办好了。办好过户手续的当天下午我和王飞、王永贤一起坐火车回来了。丁兴福没有和我们一起回郸城。从北京回郸城十多天后王飞给我一件牛栏山二锅头酒。丁兴福和王永贤没有给过我钱。(5)证人王飞证言:2012年10月下旬,周天生给我说有一个案件,当事人想在我们胡集法庭办理,并拿出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让我看,当时拿的有王杰的身份证复印件、王玮琳的身份证复印件、房权证复印件、外地的一个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说是以当事人通过审理案件的形式,制作一份民事判决书,以便把房产从王玮琳名下过户到王杰名下。我看过材料后,对周天生说:“这样的案件不属于咱们法庭管辖,不能办理。”过了两天后,胡集街上的丁兴福(丁兴福)、赵永涛又带着材料到法庭来,当时我不同意给他们办理。后来王永贤、周天生一再坚持,我给他们说如果办理,你们就整理材料去立案庭立案。俺几个人在一起协商后决定,把赵永涛作为王杰与王玮琳的担保人列为第二被告。办理了立案手续后,我就把相关材料从立案庭带回法庭,我打印了庭审笔录,随后又制作了民事判决书,我拿着签发稿找主管副院长裴新领签发。后在办公室在民事判决书上加盖了法院印章。过了15天的上诉期,我打印了申请执行书,拿着民事判决书,到法院立案庭立了执行案,接下来由周天生填写了执行通知书,日,由王永贤、周天生带着执行卷先到周口中级法院盖章,后又到河南省高级法院,办理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异地执行批准书。我与丁兴福坐车从郸城坐长途客车去北京。到了星期一,赵思军就带着我和周天生去朝阳区地税局和房管局办理执行手续,我们先出示了工作证、执行公务证,接着递交了上述材料,工作人员接到材料后没有表示异议,很快就办理了手续。我和周天生、王永贤就到火车站坐火车回家,赵永涛和丁兴福当时没有和我们一起回来。当时为丁兴福、赵永涛办理该案时,只是说事情办好不亏待我,给我拿点办案费用。事情办完后过了十几天,王永贤在胡集法庭我的办公室内给我5000元钱。在王永贤与周天生去周口、郑州办理异地执行批准书书时,我给王永贤拿了2000元的车费,从北京回来后,王永贤又把这2000元钱还给了我。(6)被告人唐国栋的供述:2012年10月份的时候,我的一个做房产中介的朋友贾海现让我帮忙通过法院民事债权债务诉讼的方式过户。随后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电子版、房产证复印件电子版和公证书电子版发到我的电子邮箱里了。我问赵思军还有一个要通过法院诉讼的房产过户,问问他看能不能办,过了几天赵思军给我说能做。我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电子版、房产证复印件电子版和公证书电子版通过电子邮箱发给了赵思军。过了一个多月左右的时间,也就是12月份的时候,赵思军给我说那两个法官都来到北京了。我们都去了北京市朝阳区房管局,我们是在朝阳区房管局见的那两个法官,才知道这个案件赵思军找的也是河南郸城县法院的人做的。那两个法官就拿着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异地执行审批表去朝阳区房管局二楼司法窗口办理执行过户所需要的手续。办完过户后,那两个法官急匆匆的就走了。这次过户的房产在北京市朝阳区四季星河小区,买方叫王杰,是陕西人,卖方叫王玮琳,是北京人。这次房产过户刚开始赵思军没有给我说法官要多少钱,办理完过户我问赵思军办这个事需要多少钱,赵思军说让我看着给,我就给了赵思军8万元,赵思军怎么给法官的我不知道。(7)被告人赵思军的供述:2012年底的时候,唐国栋给我说有一个类似于以前找朱修良办理的要通过走法院诉讼的房产过户我就问赵永涛在郸城县认识不认识法官。后来赵永涛给我说,他在郸城县胡集乡有个姑父丁兴福,是在胡集街上开饭店的,他认识胡集法庭姓王的一个法官。没过几天,丁兴福给我打电话说他认识的胡集的这个法官愿意做,但是得给6万元报酬,唐国栋同意后,我就把唐国栋发给我的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等发到了丁兴福提供给我的邮箱里了,让他转交给了胡集法庭的那个法官。过了两天,丁兴福给我打电话说,还要先给那个法官2万元的定金,我当时也没给唐国栋说就同意了,随后我给了2万元钱。丁兴福给赵永涛打电话说那个法官把东西做好了,他们是开车来的北京,来的有丁兴福,还有郸城法院的两个法官。第二天早上,我就带着两个法官和丁兴福一起去了朝阳区房管局,到了朝阳区房管局之后我见到了唐国栋,郸城来的法官就拿着案卷找案件诉讼的双方当事人签字去了,好像是签了好多字。那两个法官就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去了,没多久就办好了。下午那两个法官就开着车回去了,丁兴福没走说要等着拿剩余的钱。大概过了一两天,具体我记不清了,唐国栋把钱转账到我招商银行或者是农业银行卡上了,我就取出来4万现金给丁兴福了,当时赵永涛也在现场。他就拿着现金和赵永涛一起回郸城了。做郸城这个案件,唐国栋给了我8万元钱。因为这次郸城的法官去的吃、住之类的都是我花费的,这些我给唐国栋说了。唐国栋就给了我8万元钱。(8)民事审判卷宗:①立案审批表:日立案。②庭审笔录、民事判决书。③日执行立案、12月4日执行裁定、12月10日协助执行通知书。(9)该套房屋价值、该缴税款、实缴税款情况:①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缴税额182.4-实际缴纳12=172.4(万元)②王杰的纳税证明:王杰实际缴纳税收12万元(10)其他书证:①唐国栋、赵思军、陈国奎户籍证明。②电子数据:王飞通过邮件安排赵思军给2双方当事人如何应对查询;赵思军发给照相馆房屋产权证、当事人身份证明。③转账记录;④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⑤房屋买卖合同:标的房屋买卖价格1900万元。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唐国栋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赵思军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陈国奎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上诉人唐国栋上诉称:我没有行贿,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其辩护人辩称:一审判决认定唐国栋犯行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唐国栋不具有行贿犯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行贿罪。上诉人赵思军上诉称:我没有诈骗,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量刑重。其辩护人辩称:认定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656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赵思军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不成诈骗罪。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开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唐国栋上诉及辩护人辩称不构成行贿罪的理由,经查,被告人唐国栋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接受他人钱款,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给无资格购买北京房屋的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安排被告人赵思军联系法院工作人员作虚假诉讼,制作虚假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给房产过户,过户完成后,其支付给被告人赵思军所有行贿款及其他费用。在行贿犯罪中,尽管在赵思军与受贿人之间有协商行贿款和受贿人确有部分索要情形,但不影响被告人唐国栋行贿罪的成立。故其上诉及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但受贿人确有部分索要情形,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唐国栋、赵思军上诉及辩护人辩称,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理由,经查,原判认定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656万元、是行贿造成的、虚假诉讼造成的、损失数额是如何得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故其上诉称量刑重的理由成立;关于被告人赵思军上诉及辩护人辩称,构不成诈骗罪的理由,经查,在朱修良办理王晓红与刘存豹虚假诉讼中,朱修良与赵思军协商为15万元,赵思军向唐国栋隐瞒事实真相,说朱修良要25万元,唐国栋即支付给赵思军25万元。10万元被赵思军占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国栋、赵思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行贿罪。被告人赵思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国奎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被告人赵思军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原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唐国栋、赵思军的量刑偏重。上诉人唐国栋、赵思军及辩护人的部分上诉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鹿邑县人民法院(2014)鹿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唐国栋、赵思军行贿罪的定罪部分及对被告人赵思军犯诈骗罪的定罪部分和并处罚金部分、对被告人陈国奎的定罪量刑部分;二、撤销鹿邑县人民法院(2014)郸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唐国栋、赵思军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国栋犯行贿罪,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至日止)。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思军犯行贿罪,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至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赫志平审判员  杨国领审判员  曹纪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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