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值得研究吗

西方法理学对当代中国法理发展的影响_百度知道您好,我本科学的法学,想考研,觉得法理特别好,个人认为法学就该把法理学好,其他专业课看了到头来也..._百度知道&&&&法理学――德国法学教科书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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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 次:1页 数:471字 数:482000印刷时间:开 本:纸 张:胶版纸印 次: 包 装:平装丛书名:德国法学教科书译丛国际标准书号ISBN:6所属分类:&&&
魏德土教授的新作《法理学》阐述了法学核心素材中彼此紧密联系的法理学、法哲学与法方法论,并着重回答了法学的三大基本问题:法是什么?法为什么有效?如何正确地适用法律?本书力图阐明法的政治体系与世界观前提及其对日常的法律适用工作的影响。本书主要是为法学专业的学生而写,分析了法及其在具体场合适用的基本方法问题,但同时也适合任何对法律感兴趣的读者阅读。
――德国贝克出版公司书评
魏德土教授广阔的知识领域不仪使他取得了多个领域的成果,也同时使他的法理学著作,在众多的法理学家中独树一帜,成为法律工作者的法理学。如果我们站在民法学或宪法学的角度看,我们也同样可以说,如果没对于法理学的良好修养,他也不可能在进行宪法学或民法学研究与教学的同时,能够写出如此出色的法理学著作。
――卓泽渊教授
当魏德士推出《法理学》的时候,人们自然有许多期待:古往今来的法律真义,尽收眼底;引人入胜的叙述,令读者充满阅读乐趣。
――阿多麦教授&
“法理在实践与理论中有着重要的、虽然也经历过波折的历史。无论是在中世纪的等级社会的世界与科学秩序中,还是在发达的工业社会的复杂制度中,法理学在过去和现在都肩负着社会、政治与文化有目共睹的重要使命。”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学,发展到现在,我们面临着哪一些主要的现实问题?我以为魏德士教授的著作给我们的启迪至少有这样的三个方面:法理学乃至整个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问题,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关系问题,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学中的法律事实与法律价值的关系问题。我谨以此短序将原著作者的思想,译者的希望作一个管中之窥。
法理学-理论法学-部门法学
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学理论面临着怎样的问题?回答也许是多样的。但我以为,其中需要引起我们重视的是:法理学乃至整个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问题。
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密化,科学领域的扩展与分别,学科的划分也愈来愈细密。在19世纪及其以前,法学家总是与思想家、哲学家,甚至政治学家、教育家联系在一起的。例如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他们是法学家,更是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学家。说到中国的孔子、孟子、荀子、韩非子当然也不例外。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学家、法学家的头衔都可以顺理成章地奉送给他们。到19世纪以前,东西方都还有百科全书式的大学问家产生,卢梭、孟德斯鸠等人,既是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学家,当然也是法学家。甚至还可以给他们中的一些人以教育家、教育思想家的称号。在中国也还有康有为、严复、梁启超等人。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似乎学者们愈来愈局限于自己狭窄的知识领域,百科全书式的学问家没有了。通晓某个大学科的学者也愈来愈少。20世纪末21世纪初就出现了这种情形。在整个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方面的情形,我不是很了解,但对于法学界的情况却有切身的感受。形如我等更是愈显知识狭窄。
新时代的法学学者们,往往除了对自己赖以维生的学科领域的知识还算精通之外,超出此范围则知之甚少。法学理论与部门法学之间,理论法学中的法理学与法史学之间,在法史学中法律制度史学与法律思想史学之间,甚至都有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更不用说部门法学中的实体法学科与程序法学科之间,就是民法学与刑法学之间,民事诉讼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之间,都未必常见全面贯通者。由于中国20世纪后半期主流政治在长达几十年间对于文化的敌视与摧残,畸形的教育使得通百家之学,懂百家之言的学问家更加稀少。法学学者中的这一情状与此不无关系。法学各个学科之间的分离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尽管西方学科的划分也趋向于细密化,但西方法学家的情形显然比我们好得多。魏德士教授是德国著名的法理学家,但是他也同时是德国著名的宪法学家、法史学家、劳动法学家和民法学家。他不但有著名的法理学著作,也有著名的宪法学著作、法史学著作、劳动法著作和民法学著作。当然,我们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说,他不仅是民法学家、宪法学家、劳动法学家,还是法理学家。对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以及各自内部学科之间的贯通是非常必要的。即使我们未必能在多个领域都有所建树,但是对于多个领域的了解、学习和研究,都是必要的。一个不懂部门法学的法理学家一定是跛脚的,一定是没有牢固根基的法理学家。我们也同样可以说,一个不懂法理学的部门法学者,根本就无法成为一个优秀的部门法学者。魏德士教授这样的论述是值得重视的,“法学和法学者的历史表明:纯粹的法律技术对法律和社会是危险的。只有那些对法的基础和作用方式以及对可能引起法适用的原因和适用方法后果有所了解并对其思考的人,才能在法律职业的领域内尽到职责的要求。行为人必须知道他们的行为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对此他们必须认识到其行为应该遵守法律,此外还必须认识到历史和社会的联系。只有基础学科介绍了那些将法学作为科学的观点。否则法学还将停留在法律技术上。”魏德士教授的知识领域的广阔不仅使他取得了多个领域的成果,也同时使他的法理学著作,在众多的法理学家中独树一帜,成为法律工作者的法理学。他十分明确地把法理学分为“法律工作者的法理学与法理学家、法哲学家们的法理学。”自称他的这一部法理学是写给法律工作者的,是法律工作者的法理学。如果没有对于部门法学的相当关注,魏德士教授是无法完成呈现在您眼前的这一著作的。良好的法理学认知必须以良好的部门法知识作为基础。如果我们站在民法学或宪法学的角度来看,我们也同样可以说,如果没有魏德士教授对于法理学的良好修养,他也不可能在进行宪法学或民法学研究与教学的同时,能够写出如此出色的法理学著作。良好的部门法学研究与教学,总要以良好的法理学认知作为基础。
法理学-法学理论-法律实践
法理学乃至法学理论还面临什么问题?在我看来,至少还有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关系问题。魏德士教授将其法理学定位于“法律工作者的法理学”,也反映了他对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问题的重视。魏德士的这一法理学著作共四个部分。除了第一部分“基本问题”比较形上之外,其余的三个部分“法及其功能”、“法的效力”、“法律适用”无不具有很强的形下性质。尤其是其对于法律适用的方法、法律的演绎推理、法律规范的解释、漏洞领域的法律适用、法官对于法律的背离的研究,是远离实践的法理学家所无能为力的,也同样是一个纯技术的法律工作者所无能为力的。在他看来,“法理学要认知与表达法本身及其在各个法律系统中的实际作用过程。法理学的目的在于对具体的法律职业问题领域、法的因果关系及其效力进行论证,法理学注重的是对法律思维的描述。”一个很长的时期以来,我们一直呼吁理论要与实践相结合,当然包括呼吁法学理论要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对于这一点,大概没有法学家会反对。但实际的情形怎么样呢?实际情形是我们许多法学教育工作者或者法学研究人员,并不了解法律的实践,甚至远离法律的实践。一个案件交给我们的一些教学科研人员,他们甚至不知道何以代理、辩护、审理、裁判等。在这样的法学教师的指导下,很难有真正良好的法学教育。大家说,这样的法学教育者应该受到批评。他的理论没有联系也无法联系实际啊。其实,我们实践拒绝理论的情形更令人觉得恐惧。理论是在不断进步的,尤其是中国这种走向法治的国家,理论的进步尤其快捷。一些在几年前毕业的大学生,如果没有继续学习就会明显落后。至于十年前二十前毕业的大学生,更是远离理论发展的现实状况。更令我们担心的是我们司法官员所处的非法治化场景。他们天天在惯性中运行,许多人都早已自觉不自觉地把现实的当作合理的加以重复和固守。其实一直是在背离正确理论的路径上按既有的方向行进。久而久之,他们不仅会远离理论,更可怕的是会拒绝理论,成为理论的门外反对者与否定者。长此以往,我们新进入司法机关的人员不是去改造已有的司法官员,而是不断地被既有的司法官员所同化,理论在实际工作者的视野中丧失立足之地。大家也许会提出一个反驳我的论据:现在不是有许多司法官员都在一边工作一边争取什么文凭,进行法学学习吗?现代世界早已提出了学习终生化的口号和目标。但是这种终生学习一定不是止境于某种文凭的获得。我们只要不为表象所迷惑,仔细分析一下我国在读司法官员的学习目的和学习方式,就可以得出结论:许多在职的司法官员学习法学的目的,根本就不在于要获得多少知识与理论。方法总是为目的服务的。敷衍塞责、得过且过,只要文凭能够得到,知识和理论都是可以忽略的。这似乎正是与学习的终生化背道而驰的。魏德士教授说他的这部法理学是立足于“那些学习中的实践者的角度。他们已长期从事企业、社团及法庭的工作。”他的法理学是写给那些在企业、社团和法庭的法律工作者的,这既意味着魏德士教授本身倡导法学理论要与实际相结合。因为没有这种结合,一个法学家就无法写出给法律工作者阅读的法理学来。同时,他也告诉我们,法律工作者要有阅读法理学的兴趣。倘若法律工作者都拒绝法理学,又如何能改进自身的实践?“在实际生活中理论和实践总是不可能彻底分离的。对法学,特别是法理学同样如此。在法学与法理学中,除非出现严重的功能失灵与歧途现象,则不可能存在无实践基础的理论或者无理论基础的实践。如果一个实践者,如法官或律师缺乏基本的理论知识,就不能称为优秀的实践者。理论和实践必须彼此引导、丰富和修正。”魏德士的法理学使我想到了理论法学与部门法学的结合,也想到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结合,而且都应当是双向的。这恐怕应当引起法理学学者、部门法学者、法学理论工作者、法律实际工作者的共同注意。
法理学―法律事实―法律价值
法理学应当关注什么?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学都必须关注事实与价值两个方面的问题。这里的事实显然包括现实在内。事实与价值这两个方面是紧密联系的。离开了事实,价值就缺乏现实基础,法理学和法学都会走向歧途;离开了价值,法理学和法学就只能是纯粹技术的法理学和法学,它既远离现实,也远离良知,而且会因缺乏精神指导而流于低俗。对于事实与价值的关注,是魏德士教授这部《法理学》著作的重要特点之一。
对于事实,我们的热衷是必要的,但是我们对于价值的忽略则根本上就是错误的。通观整个中国法学,在学理上,我们对于价值的忽略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法学在很大程度上被偷换成部门法学。法理学被置换被理解为常识的法学基础理论,实际上被作为法学基础知识而加以鄙夷。一些从事司法工作的人,甚至到了以为无须法理学,无须理解价值,只要认识汉字就可以充任法官的地步。一些对于法律条文的文法、句法都不甚了了的司法官员,更不可能窥得法律与司法价值之堂奥。人类在法律领域累积千百年的思想精华而成的价值精神不被重视,法律被亵渎的情形当然不会鲜见。在现实中,在价值被忽略,片面事实被强调的同时,立足于片面事实的逻辑也得到了畸形偏好式的对待。一些司法官员凭着他与大众类同的价值认识,完全可以作出很好的法律价值判断,而且这种判定是与公众的判定一致的,甚至与法律内在精神与价值都是一致的。但是一旦把这个问题放到他们要适用法律规则来处理案件的具体工作中,他们就犯糊涂,就会被一些所谓的事实,以及他们所秉持的那些事实之上的逻辑模糊视线与视野,最终得出与他们和公众的价值判断都相反的裁决结论。这不能不说是悲剧。
法理学必须关注法律事实包括法律的现实,我们从魏德士教授对于自己的法理学的定位上可以看到他对于现实的法律事实的态度。他认为法理学是现实的,是关注事实的。“法理学对于现实的法学和法律实践具有重要价值。”“世界在加速地朝着共同方向发展。这个我们称之为全球化的进程既带来了机遇,也面临着风险。在全球化过程中,国家的以及国际的法律秩序不可避免地赢得了日益重要的意义。经济的国际化以及跨国问题的解决要求法律思想的国际化以及各国与各洲建立最低限度的、共同的法律标准。只有取得共识的时候,国际公认的法律价值,也即我们正在经历的并决定着下一代命运的法律价值才难确保在生活各领域的深刻变化的和平过程。同时,只有公正能够建立持久和平。”其实魏德士教授针对事实和与事实相关的逻辑问题,一直告诫我们:“重要的不是逻辑,而是规范的目的性。”对于价值,魏德士教授是特别重视的。他说“任何国家与法律制度的变化都是以价值观、世界观以及意识形态的变化为基础的。”“价值评判(Werturteile)在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律秩序中充满了价值判断。……任何完整的法律规范都是以实现特定的价值观为目的,并评价特定的法益和行为方式。在规范的事实构成与法律效果的联系中总是存在着立法者的价值判断。”“通过事实构成与法律后果之间的连接,每个法律规范都将表明:在事实构成所描述的事实行为中什么才应该是适当的、‘正义’的。通过事实构成与法律后果的连接,立法者部分地表达出了他们如何组织社会的设想。可见,任何法律规范都包含了立法者的‘利益评价’,也就是‘价值判断’。所以,法律适用就意味着在具体的案件中实现法定的价值判断。”只注意事实和逻辑,忽略价值问题,人类曾经犯过极其严重的错误。这种错误到现在还在持续发生。在二十世纪,德国、日本和意大利军国主义政权在法的名义下的实施了侵略战争与灭绝人性的犯罪。二十一世纪初,阿富汗、伊拉克战争所带来的国际法危机、强权的法治国家(!)的单边主义仍然在践踏联合国的权威。这些例证都表明,如果一部法理学只局限于研究法律本身的问题,那就只能是象牙之塔的法理学。倘若按照单边主义的法律逻辑进行推理(大前提、小前提、结论),那就是:
(1)“凡是不符合我法治国家利益的政权,都应当铲除”(“法治”国家的规范)。
(2)“伊拉克政权不符合我法治国家的利益”(事实)。
(3)“应当铲除伊拉克政权”(法律后果)。
这种“法律”逻辑早在二十世纪就有了。那时的日本军国主义发动的对亚洲的侵略战争,难道不也是遵循这样的法律逻辑吗?人们不仅要问,难道这些国家的此时此刻的法理学,居然会服从甚至助长这样的法理?法律工作者的责任和良心到哪里去了?生活在那个时代的法学家,难道真的对周围发生的一切无动于衷吗?难道法学家的职责,就只能是进行法律推理吗?难道法学家真的就没有自己的世界观与立场吗?魏德士教授在批评纳粹时期等的法理学时说,“在纳粹国家、(前)苏联以及德国统一社会党统治的国家中得到发展的法理学为罪恶的恶法制度进行合法性证明和并使其得到巩固。它们应该对这种意识形态在历史中留下的血流成河的大规模屠杀与民族屠杀、压迫与奴役承担共同责任。”我们的司法官员和法律事务研究人员每天都可能面对的一些裁判文书,又何尝不是如此。个别法官片面采信事实――证据,再根据简单的逻辑推导,作出违背法律良心的裁决的事例并不少见啊!他们既不尊重法律本身内在的价值准则,也不顾作为法官职业的价值精神与品格。这是部门法学的失败,何尝又不是法理学的失败呢?这当然是针对学习过法律或者法学的法官而说的;对于根本就不学或没有学习法律与法学,而能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他们背离事实和价值的审判行为,我们有什么可以说呢?连责备与自责都失去了最起码的可能与依据。
魏德士教授在他这部《法理学》的末尾《基本价值不可放弃》一节中得出了他的结论:“在过去和当今的极权主义制度中发生的重大事件,特别是在法的名义下的严重犯罪的教训表明:一种法律秩序、一种法学和一种司法倘若不意识到不可放弃的基本权利和人权的实质性的价值秩序,就可能成为当时统治者为所欲为的工具。而所谓的无价值或者价值中立的法、司法和法理学就仿佛一只风向标,只能随着各自所处的时代的统治者摇摆不定。任何法理学如果不研究法的价值基础就等于失去了自身的对象。”我们应当将法律事实与法律价值很好地结合起来,协调起来,在法律价值的引导下对于法律事实有应有的前提性的尊重与把握。
原作―译作―序
本书是原作作者魏德士教授长达四十年法学教育与研究中关于法理学的思想的结晶。作者长期从事宪法、民法、劳动法与法理学的研究。他是法理学家,也是通晓若干具体法律部门的大家。作者编写的宪法学、民法总论与劳动法学的著作至今已经出版数版。本书中也不乏精彩的民法、劳动法等知识领域的案例。从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作者对具体法律部门的独到见解。读者可以通过这些案例比较容易地理解抽象的法理学。阅读惯了中国法理学教材的学者和法律工作者,有机会读读魏德士教授的这部法理学,一定会有所收益。
作者作为德国的法理学家,对德国及欧洲的历史,尤其是德国的历史进行了深刻的反省。他对于纳粹国家的法律、法学理论和部分法学家的批评都是旗帜鲜明的,对于纳粹罪行及其恶法的批判,不能不谓难能可贵。本书作为德国最大的法律与法学出版社贝克出版社的法学专业教材得到德国法学界的普遍认可本身就说明,作者的观点得到了德国社会以及法学界的赞同。译者将其介绍给中国的法学学者和学生,无疑是具有他山之玉的中介意义。
本书的翻译,忠实原著,语言流畅,风格明快,句读之间亦见功力,表现了译者良好的语言修养与专业修养。译者对一些既有的翻译术语,例如形而上学、教条主义等词汇提出了新的译法,相信这将有助于中国法学界更好地理解西方法学与哲学。这一著作的出版必将有助于中国法学、法律工作者、学习者,对于德国法学尤其是法理学的了解,并从中获得某些借鉴与启迪;同样这一著作的翻译出版对于新世纪中德法学学术交流也是一个积极的贡献。
本书的译者是我的两个同事,我们在共同参与的学术活动中相识,并结下了良好的学术友谊。他们启动的这一译事,我一直认为,它是中德法学学术交流上的一件十分有益的工作。在译作完成即将付梓时,他们邀请我为之作序。我要来全部书稿,在政务工作之余花了数天工夫读完全稿,收获颇丰。我不仅因原作者的许多精彩论述而击节称赞,也因两位译者的勤勉睿智而生出由衷的敬意。不揣冒昧地写出了以上文字,以与法学法律界的同仁相交流。
  魏德士,1930年生,1958年在明斯特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59年于杜塞尔多夫通过司法考试之后在多特蒙德社会科学院任研究助理。1961年至1963年间在戴母勒?奔驰汽车公司人事部作部长助理。1967年获得民法、商法与劳动法教授资格。年在自由柏林大学任教授、法
中文版前言 德文版前富 中文版导读(卓泽渊) 引言 第一部分 基本问题  第一章 法理学是什么、应该是什么   第一节 珐哲学、法理学、法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法理学”的含义    一、何为理论?    二、法理学   第三节 为什么今天还需要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兴衰    二、作为法律解释的杂技演员的法学家    三、法学教育的焦虑――教育危机成为基础危机    四、社会的变迁和复杂性
中文版前言 德文版前富 中文版导读(卓泽渊) 引言 第一部分 基本问题  第一章 法理学是什么、应该是什么   第一节 珐哲学、法理学、法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法理学”的含义    一、何为理论?    二、法理学   第三节 为什么今天还需要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兴衰    二、作为法律解释的杂技演员的法学家    三、法学教育的焦虑――教育危机成为基础危机    四、社会的变迁和复杂性    五、法律制度的复杂性    六、价值变迁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二部分 法及其功能  第二章 什么是法   第一节 定义的问题   第二节 研究命题:法是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法由国家制定    二.法与国家强制力    三.作为终审法院判决产物的法:法官法    四、实证主义法概念的局限与漏洞   第三节 客观和主观意义上的法    一、客观的法    二.主观的法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法的作用和功能   第一节 创建和调整功能   第二节 形式上的调整功能:阻止混乱发生(无法,   第三节 保持功能(物质的调整功能)   第四节 赋予功能和法律保障功能   第五节 裁判纠纷的功能   第六节 满足功能   第七节 融合功能   第八节 创造与教育功能   第九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法律规范   第一节 规范的类型    一.应然规范和实然规范    二.社会规范    三.道德规范或伦理规范    四.其它规范形式   第二节 语句的类型    一、理论性语句.    二.形而上学的语句(信条)    三.价值判断    四、规范性语句:命令语句和确定语句    五.价值判断和规范语句的可匹明性   第三节 法律规范的结构    一、法律规范的接受对象    二、当为的特征    三、法定事实构成与法律后果的安排    四、法律的评价标准   第四节 典型的规范内容    一、权利分配规范    二、权限规范(授权性规范)    三、辅助规范与定义规范    四、法律参照与拟制
   五、法律推定   第五节 法律秩序的构成一法律体系    一、单一规范与法律体系    二、单一法律规范与立法者的评价计划 第三部分 法的效力第四部分 法律适用人名索引 词条索引 参考文献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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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480
书名:法理学(德国法学教科书译丛)
作者:[德]伯恩.魏德
出版社:法律
出版时间:2003年7月
入库时间:
图书内容简介
没有图书简介
中文版前言
德文版前富
中文版导读(卓泽渊)
法理学是什么、应该是什么
珐哲学、法理学、法的一般理论
“法理学”的含义
一、何为理论?
二、法理学
为什么今天还需要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兴衰
二、作为法律解释的杂技演员的法学家
三、法学教育的焦虑――教育危机成为基础危机
四、社会的变迁和复杂性
五、法律制度的复杂性
六、价值变迁
法及其功能
定义的问题
研究命题:法是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法由国家制定
二.法与国家强制力
三.作为终审法院判决产物的法:法官法
四、实证主义法概念的局限与漏洞
客观和主观意义上的法
一、客观的法
二.主观的法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法的作用和功能
创建和调整功能
形式上的调整功能:阻止混乱发生(无法,
保持功能(物质的调整功能)
赋予功能和法律保障功能
裁判纠纷的功能
创造与教育功能
本章小结
第四章
规范的类型
一.应然规范和实然规范
二.社会规范
三.道德规范或伦理规范
四.其它规范形式
语句的类型
一、理论性语句.
二.形而上学的语句(信条)
三.价值判断
四、规范性语句:命令语句和确定语句
五.价值判断和规范语句的可匹明性
 第三节
法律规范的结构
  一、法律规范的接受对象
  二、当为的特征
  三、法定事实构成与法律后果的安排
  四、法律的评价标准
 第四节
典型的规范内容
  一、权利分配规范
  二、权限规范(授权性规范)
  三、辅助规范与定义规范
  四、法律参照与拟制
  五、法律推定
法律秩序的构成一法律体系
一、单一规范与法律体系
二、单一法律规范与立法者的评价计划
第六节 本章小结
语言是法学者的工具
二.语言与交流作为语言共同体及翻译问题
正确理解文章的困难
 一、接受理论(解释学)慨述
 二、关于纯粹的词语或文本含义的问题
语盲的不准确性
 一.词语的多义性
 二、词义的不确定性
 三.词语含义的变化
  四、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与开放性
 五.法律专业术语的类型
借助人造语言实现精确化
一.精确科学的榜样
二.符号语言作为更精确的法律表达手段
通过定义达致精确
  一、作为约定的词义
  二、概念形成的有限自主性
  三、规范目的与法律概念
  四、法律概念足法律渊源吗
 第六节
法学专业术语
  一、专业术语
  二.翻译问题
  三、捉摸不透的法律
  四、真杂的法作为社会与政治制度的镜子 
 第七节
本章小结
第六章
法律渊源的学说
 第一节
法律渊源的概念和作用
  一、法律渊源学说属于宪法问题
  二、法律渊源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渊源的类型
  一、跨国与国际规则
  二、宪法
  三.议会法作为民主统治的工具
  四.行政法规
  五.章程
  六、集体法上的规范合同
  七.习惯法
  八.法官法
  九.法学家法
  十.自然法作为法津渊源
 第三节
法律秩序是统一体?
  一、大量的法律渊源成为问题
  二、法律秩序的位阶结构
  三、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四、作为解释依据的法律秩序的统一性
本章小结
第七章
法理作为科学
 第一节
法学是科学吗?
  一.法学家的自我怀疑
  二.问题的意义
 第二节
难以理解的科学概念
  一、传统的概念
  二.与科学性的区别
 第三节
法学作为科学
 第四节
价值评判之争
  一.对法学的意义
  二.核心问题
 第五节
法学与其他科学的关系
  一.作为规范科学的法学
  二.法学作为社会科学
  三、法学作为文本学
 第三节
法学一法理学一法律
  一.何为法律信条学
  二、信条学怎样产生
  三.信条规则的有效性要求
 四、法律信条学的功能
  五.法律信条学与法律政策
 第七节
                第三部分 法的效力
第八章
效力的概念
效力的类型
一.法律效力、现实效力和道德
二、三种效力的区别和联系
三、接受的含义
本章小结
第九章
法与正义 第一节
正义和统治:权权主义问题
 第二节 何为“正义”
  一、作为美德的正义
  二、正义具有规则的属性
  三、正义的多样性――举例说明
  四.分配正义
  五.平衡正义
  六、目标冲突:正义的相对性
  七、正义论据的界限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十章
道德、伦理学和法
道穗体系的概念与约束力基础
 第二节
归属关系
  一、道德作为法的条件
  二、作为法之目标的道德
 第三节
木章小结
第十一章
宗教和法:神学的自然法
 第一节
法作为人类意义问题之一部
 第二节
自然法的概念和作用
 第三节
自然法思想在历史上的各种说明方法
 第四节
神学的自然法留下了什么.
或者:自然法的水恒回归
一、何为正确的法
二、1945年之后的再现
  三、自然法复兴的消逝
  四、自然法在内容上的可变性
  五、自然法概念的开放性
  六、神学自然法的功绩
  七、神学自然法与多元国家
本章小结
第十二章 理性和法
第一节  启蒙运动的自然法
一、从信仰到认识
二.何为理性法中的自然
三、自然法法典
历史、民族精神和法:历史法学派
一、作为法的根基和渊源的历史与民族精神
  二.田史法学派的法律政策功能
 
三、历史法学派在今天意味着什么
逻辑与法:概念法学
一、法学对造法的垄断
 二.法是概念逻辑的产物
 三,概念法学的成败
本章小结
第十三章
国家权力与法:法律实证主义
哲学实证主义:作为佶条的自然科学经验
对必要的国家风俗的信仰:法律实证主义
一.指导思想
二.纯粹法学说
三.极权主义的法理学
四.成文的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
终审法院的权力:法官实证主义
本章小结
第十四章
作为新法理学的出发点的工业革命
阶级和法――革新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理学
  一.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的核心沦题
  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发展与前景
 第三节
进化论的阶级和法――罗伦兹?冯?施坦因
  一、作为出发点的阶级结构
  二、国家改革代替无产阶级革命
  三、法作为社会产品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十五章
目的、利益与法:利益法学
法的目的(耶林)
一、通向真实的曲折道路
二、耶林作为过渡的理沦家
作为法理学与方法学的新思考的利益法学
一、件为实践科学的法学
二、法官作为立法者的助手
三、利益慨念的广泛性与模糊性
四.民族社会主义中利益法学的争论
第三节;本章小结
第十六章
种族与法:民族社会主义的法学说
板权的恶法制度
纳粹的法律观
建立民族杠会主义法理学的企图
一、急于妥协的学者之间的竞争
二,从利益法学到新黑格尔主义
三、转义解释对于立法的优先性
四、民族社会主义的新法律思想
五.新的法律渊源学说
六、新的概念学
本章小结
第十七章
科学理论与法:新理性法
第一节 对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的背离
寻衣第三条道路
一、现象学
二.新一轮评价之争
三、论辩理论
规范依据的理性论据
二、关于国家形式理性
三、对理性论据的批判
四、共同的评价基础作为理性的理解的界限
本章小结
第十八章
自由法与论题学
自由法学说
法律的论惠学
一、何为法律的沦题
二.对话法理的机会
三.论题的界限
本章小结
第十九章
法律工作者必须进行立场选择
选择的烦恼
不问道理的效力承认
重要的法律效力论据在历史上的变迁:自然法
各种法律学说的正确核心
法是对历史的总体状况的反映
以夷法为条件的个人立场选择的开效性
法的获得属于方法问题
方法论的意义
一、德国法律工作者的方法危机
二、法学方法沦的功能
方法的基础问题
一、法律适用的目标
二、法律适用的步骤
三、事实认定是程序法上的问题
四.法律适用的方法有几种
五、法学的方法论还是法院实践的方法论
本章小结
第二十一章
法律的演绎推理(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涵摄的作用和技术
一、人身伤害的例子
二.演绎推理的问题与范围
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与目的论
本卓小结
第二十二章
法律规范的解释
方法选择的顺序
一.萨维尼的贡献
  二.方法选择――宪法问题
  三、法律解释与法律行为解释的异同
 第二节
规范目的作为解释目的
  一、规范之目的是立法的动因
  二.解释目标与解释方法(要素)的区别
按照文义解释
  一、文义作为出发点
  二、本节小结
 第四节
体系解释
  一、法律秩序的统一性
  二、不同的体系概念
  三、法律秩序作为价值秩序
  四、作为价值实现的法律适用
  五.体系解释的基本问题
  六.本节小结
 第五节
历史解释
  一、规范在颁布和适用之时的含义
  二.何为历史解释
  三.历史解释的意义
  四.本节小结
 第六节
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难以区分:方法之争乃定义问题
  一、主观解释学说与客观解释学说
  二、现今盛行的观点
  三、对客观理论的批判
  四.法官的法政策的需求
  五.本节小结
 第七节
本章小结
第二十三章
漏洞领域中的法律适用
一、禁止拒绝裁判
 二、漏洞问题与法官修改法律之间的区别
三、客现解释是隐蔽的立法
法律漏洞的概念和种类
 一、漏洞概念的不确定性
二.漏洞的种类
三.本节小结
法官对漏洞的认定――寻找并发明法律中的漏洞
  一、明显的规范漏洞
  二、目的漏洞
  三、作为漏洞认定定标准的法律产生时刻与适用时刻
  四、漏洞认定的法政策功能
 第四节
蒲洞填补
  一、法官造法的权限
  二、漏洞填补的工具
  三、法(领域)漏洞的补充
 第五节
法官造法的表面论据
  一、援引“法律思想
  二.事物的本质和机构的本质
  二.案件类型――“典型的法律发现
本章小结
第二十四章
法官对法律的背离
 一.表面上对法律的背离
 二.法官对规范目的之修正
 三.法官对法律的拒绝与宪法相冲突
法官修改法律的合法性
一、规范目的是文义修正的出发点和理由
二、规范日的在法律颁布和法律适用之间的变化
三、法官对立法的抵抗
  四、法官的抵抗权((基本法》第20条第4款)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二十五章
法理学与法律方法论的关系
 第一节
来自制度更迭的方法论经验
  一、适应变化和转义解释作为法律适用的长期任务
  二、新的现实作为旧法的闸门
 第二节
法律万法论是阻止法律嬗变的栅栏
  一、方法沦的任务和界限
  二、方法意识作为转义解释的刹车
 第三节
基本价值不可放弃
人名索引
词条索引
参考文献
译后记
相关书评&&&&
/卓泽渊( 16:58:58)&
魏德士《法理学》中文版导读
作者:卓泽渊
“法理在实践与理论中有着重要的、虽然也经历过波折的历史。无论是在中世纪的等级社会的世界与科学秩序中,还是在发达的工业社会的复杂制度中,法理学在过去和现在都肩负着社会、政治与文化有目共睹的重要使命。”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学,发展到现在,我们面临着哪一些主要的现实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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