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关于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教师的解决办法

海南省屯昌县专栏
索&&引&&号:/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发文机构:屯昌县政府办
组配分类:社会保险
名&&&&&&&&称:关于印发屯昌县解决原辞退民办教师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屯府办〔2015〕41号
发文日期:
主&题&词:
&&&&&&&&&&字体大小[
各镇府,县府直各有关单位:
经14届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屯昌县解决原辞退民办教师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5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屯昌县解决原辞退民办教师历史
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解决原辞退民办教师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4〕153号)精神,妥善解决我县原辞退民办教师的社会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关注民生、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为出发点,坚持积极稳妥、标本结合、循序渐进、分类推进、依法解决的原则,建立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各镇、各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好原辞退民办教师历史遗留问题。
&&二、实施范围
在1992年12月31日以前,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录用或备案或持有民办教师任用证书(非代课教师任用证),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民办教师,不含因刑事犯罪或违反计划生育等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民办教师。
&&三、政策措施
(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对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且健在的原辞退民办教师,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即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每年100元缴15年的额度),由政府提供参保缴费补贴,帮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如下:
1.未参加我县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居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补助资金划入其个人账户。
2.已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保经办机构直接将补贴资金划入其个人账户。
3.补贴资金划入个人账户时,尚未达到60周岁的,待其达到60周岁后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按月享受养老金;已满60周岁及以上的,从补助资金划入个人账户的次月起,按规定计发增发养老金。
(二)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原辞退民办教师达到60周岁后,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健在的,根据教龄长短,按照每任教1年补助30元的标准计算,按月发放老年生活补助,不满1年的按1年计。
在2014年9月28日已满60周岁及以上的,从该日起发放,以前年度不计发。
(三)发放已故人员抚恤金
在2014年9月28日前已故的原辞退民办
教师,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每任教1年补助30元的标准×任教年限×20个月)。
四、资金来源和发放途径
(一)上述所需资金,主要由县财政负担,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省与县财政按3:7的比例分担,并列入省和县年度预算。符合参保缴费补贴对象条件的,由居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相关参保登记和按规定发放待遇;老年生活补助、已故人员抚恤金的发放,由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每年9月1日前,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联合确定符合条件的老年生活补助领取人数和资金预算后,会签上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定并下达年度实施计划。
(三)县教育局每年12月份对下年领取老年生活补助人员进行生存确认和审核。原辞退民办教师必须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开具的生存证明,以及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证明,作为下年老年生活补助发放依据。
五、身份和教龄认定
(一)认定原则
1.尊重、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认定政策、操作过程、信息采集及资料审核等要公开透明、公正真实、客观全面;各镇要细化认定工作操作程序,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2.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以物证作为认定的第一依据,物证是指:原任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保存的文件、民办教师任用证、民办教师花名册、工资领取凭证、学校分工或考勤表、任教的荣誉证、民办教师培训证、任教学生毕业合影等能说明工作经历的有效信息材料;组织调查为辅是指:在物证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各级原辞退民办教师认定机构组织进行的调查与取证,通过调查取证,并参考证言证词,作出认定结论。
(二)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或委托人向原任教学校所在地的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海南省原辞退民办教师老年生活补助申请表》(见附件2)及《海南省原辞退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表》(见附件3),并提供相关有效原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的有效原始材料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任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保存的文件、民办教师任用证、民办教师花名册、工资领取凭证、学校分工或考勤表、任教的荣誉证、民办教师培训证、任教学生毕业合影等能说明工作经历的有效信息材料。
2.初审公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表及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整理,组卷装订,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符合认定要求的,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材料不齐全的,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镇认定工作小组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见附件4)。公示分别在镇、村(居委会)和原辞退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镇认定工作小组将辖区内的原民办教师的材料、核实汇总表(见附件5)等相关材料报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各镇在开展原辞退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时,要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对材料齐全,能认定的要及时认定、公示和上报。对一时难于认定的,可暂缓认定,待调查取证后再认定、公示和上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有一个就认定、公示、上报一个。
3.复审公示。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齐全需进行调查核实和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反馈有关镇,进行调查核实和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在县、镇、村(居委会)及原辞退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见附件6)。
4.核定报批。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名单进行汇总,填报《屯昌县原辞退民办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7),报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核定后连同专项工作报告一式三份分别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省教育厅负责汇总审核县情况并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据此审核下达省级财政负担的资金。
5.配套县级资金。人员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结束后,由省教育厅核定年度所需养老保险补贴教龄金额,最后由省财政厅核准后按比例下达省级财政年度补助金额,同时县级财政及时落实配套县级财政年度补助资金。
6.兑现待遇。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审核确认的名单,安排补助资金发放或划转农保经办机构。
7.从屯昌县迁移流动到外市县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屯昌县申报。
六、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1.成立屯昌县解决原辞退民办教师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专项工作的把关审核。
2.各镇政府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负责人员情况的初审核实。工作小组由镇长任组长,抽调胜任或熟悉相关政策的人员为成员。专项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中心小学(中学)。各镇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名单,须报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职责分工
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相关政策解释;县教育局负责人员身份和教龄认定、老年生活补助以及一次性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县财政局负责配套资金的落实和拨付工作;县社保局负责协助核实原辞退民办教师是否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县农保局负责将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且健在的原辞退民办教师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信访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要相互配合,确保原辞退民办教师生活补助专项工作顺利进行。
七、有关要求
(一)开展政策宣传
利用广播电视、村级政务公开栏等多种途径,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重点宣传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政策标准。要逐级把政策宣传到乡镇、村、校,宣传到政策涉及的对象,使他们尽快掌握政策,了解申办程序,清楚所要提供的材料,并及时提出申请。
(二)严格工作纪律
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因此在对人员身份和教龄认定时,要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重点工作环节采取经办人员审验签字、组织调查取证、深入走访等措施和手段,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人员,一经查实要及时处理,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认真做好材料整理归档
所有申请人的认定材料复印件要由专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任教及工龄原始证明材料、查证核实材料、公示结果、认定表等要有序组卷,装订存档。
附件:1.屯昌县解决原辞退民办教师历史遗留问题专项工作
&&&&&&&领导小组
&&&&&2.海南省原辞退民办教师老年生活补助申请表
3.海南省原辞退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表
&&&&&4.屯昌县&& 镇原辞退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
&&&&&&&公示表
&&&&&5.屯昌县&&&& 镇原辞退民办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
&&&&&6.屯昌县原辞退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公示表
&&&&&7.屯昌县原辞退民办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
&&&&&8.屯昌县原辞退民师身份、教龄确认调查笔录
屯昌县解决原辞退民办教师历史遗留问题
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潘乙宁(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符荣芳(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社局局长)
&&&&&&方冠第(县教育局局长)
刘泽锋(县财政局局长)
吴万祯(县监察局局长)
傅& 彧(县社保局局长)
戴定良(县农保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教育局,由方冠第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从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农保局等部门抽调。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专项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销。
海南省原辞退民办教师老年生活补助申请表
户口所在地
参加何种养老保险
离岗时间原因
离岗后是否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
任&& 教&& 经&& 历
任教开始时间
任教截止时间
任教学校年级学科
原始证明材料
&& 本人所提交的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的所有材料,均真实可靠,无虚假行为,愿对所提供的物证、人证等资料承担一切责任。
本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1.任教经历应按时间段填写,每一时间段必须填写3个证明人,证明人指时任校长或其他学校领导、同事、乡镇干部、学生等在该时段与本人有过工作接触的公职人员(本人亲属除外)。
2. 任教经历只填任民办教师期间的经历,经历学校较多的可续接表格。
海南省原辞退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表
乡镇认定小组初审意见
组长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市县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屯昌县&&&& 镇原辞退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公示表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 公示范围:
屯昌县&&&&&& 镇原辞退民办教师工作小组(公章)&&& 负责人签字:&&&&&&&&&& 监督举报电话:
任教起始时间
原任学校及任教经历(经历多个学校或时间间断的按时间顺序填写)
任民办教师期间
离岗后是否被企事业单位录用
有无刑事犯罪
是否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
备注:1.本公示张贴于镇政府(街道)、申请人居住村(居委会)及原任教学校。
2.公示结束后,此表不装入本人档案,上报县认定机构备案留存。
屯昌县&&&&&&&&& 镇原辞退民办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
屯昌县&&&&&&&&& 镇原辞退民办教师工作小组:(盖章)
身& 份& 证& 号
任教学校、学科
身份认定依据
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 经办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填表说明:1.本表需在“原辞退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表”的基础上填报;
&&&&&&&&& 2.本表由乡镇原辞退民办教师工作小组填报,连同个人申报表和相关材料按规定份数留存和逐级
屯昌县原辞退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公示表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 公示范围:
屯昌县原辞退民办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公章)&&&&&&& 监督举报电话:
任教起始时间
原任学校及任教经历(经历多个学校或时间间断的按时间顺序填写)
任民办教师期间
离岗后是否被企事业单位录用
有无刑事犯罪
是否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
备注:1.本公示张贴于教育局、镇政府(街道)、申请人居住村(居委会)及原任教学校;
2.公示结束后,此表不装入本人档案,由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留存。
屯昌县原辞退民办教师基本情况汇总表
屯昌县原辞退民办教师工作领导小组:(盖章)
身& 份& 证& 号
任教学校、学科
身份认定依据
屯昌县原辞退民办教师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字):&&&&&&&&&&&&& 经办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公)
&& (手机)
填表说明:1.本表需在“原辞退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表”的基础上填报。
&&&&&&&&& 2.本表由县原辞退民办教师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填报,连同个人申报表和相关材料按规定份数留存和逐级上报。
屯昌县原辞退民师身份、教龄确认
调 查 笔 录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调查地点:&&&&&&&&&&&&&&&&&&&&&&&&&&&&&&&&&&&&&&&&&&&&&&&&&&&&&&&&&&&&&&&
调查人:&&&&&&&&&&&& 、&&&&&&&&&&&&& 、&&&&&&&&&&&& 记录人:&&&&&&&&&&&&&
被调查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学历:&&&& 籍贯:& &&&&政治面目:&&&& 工作单位:&&&&&&&&&&&& 职务:&&&&&&&&&&
住址:&&&&&&&&&&&&&&&&&&&&&&&&&&&&&&& 联系电话:&&&&&&&&&&&&&&&&&&
调查内容:&&&&&&&&&&&&&&&&&&&&&&&&&&&&&&&&&&&&&&&&&&&&&&&&&&&&&&&&&&&&&&&
问:&&&&&&&&&&&&&&&&&&&&&&&&&&&&&&&&&&&&&&&&&&&&&&&&&&&&&&&&&&&&&&&&&&&&&&
答:&& &&&&&&&&&&&&&&&&&&&&&&&&&&&&&&&&&&&&&&&&&&&&&&&&&&&&&&&&&&&&&&&&&&&&
问:&&&&&&&&&&&&&&&&&&&&&&&&&&&&&&&&&&&&&&&&&&&&&&&&&&&&&&&&&&&&&&&&&&&&&&
答:&&&&&&&&&&&&&&&&&&&&&&&&&&&&&&&&&&&&&&&&&&&&&&&&&&&&&&&&&&&&&&&&&&&&&&
问:&&&&&&&&&&&&&&&&&&&&&&&&&&&&&&&&&&&& &&&&&&&&&&&&&&&&&&&&&&&&&&&&&&&&&&
答:&&&&&&&&&&&&&&&&&&&&&&&&&&&&&&&&&&&&&&&&&&&&&&&&&&&&&&&&&&&&&&&&&&&&&&
本人以上所述内容真实可靠,无虚假行为,愿对所述内容承担一切责任。
被调查人签名:(手印)&&&&&&&&&&&
调查人签名:&&&&&&&&&&&& 、&&&&&&&&&&& 、&&&&&&&&&
注:1.本笔录应当场宣读或交给被调查人阅读,被调查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在笔录结尾处签名或盖章;
2.本笔录不得涂改;如确需要更正的,应由被调查人在更正一处加盖指印;
3.如调查内容多的可用续页。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省驻屯昌各单位,各国营农场。
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0日印发
版权所有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政府网
(建议显示屏分辨率调整为 1024 X 768)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青海省乐都县在一九八九年被无辜辞退的合格民办教师事件,请求人民政府给予平反昭雪。   一、请求内容如下:   ⑴对在1989年被无辜辞退的合格民办教师给予合法权利;   ⑵要求对这批合格民办教师按正常退休待遇处理。   二、请求理由如下:   ㈠确认被辞退的部分民办教师违反文件的相关规定。(有乐教字(1989)62号复印件为证)   文件规定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对象有以下四点:   ⒈经过几次考试,仍未能获得《教材教法过关考试合格证书》者;被辞退的部分民办教师于1983年经乐都县教育局考试并获得了《民办教师任用证》,并且在1985年经省教育厅考试且取得了《教师法过关考试合格证书》,还有部分民办教师因教学成绩突出获得过优秀教师证书等,例如,1989年被辞退的合格民办教师有25年的教龄,曾被评为省级优秀教师,还是学校负责人。(有马鸣英等教师的相关证件或本人的书面证明为证)   ⒉在1996年以来,临时聘请的顶编民办教师。(有《青海省乐都县八九年被无辜辞退的部分民办教师名单》为证)   ⒊不安心教学,教育,教学质量底下者;们在各自任教的乡村教学中踏踏实实,兢兢业业地工作,长期坚持在贫苦山区,经过长时间的辛勤耕耘,使所在学校儿童入学率、合格率在98℅以上,并且额外负担的村级扫盲工作完成在98℅以上。( 有相关官方文件为证)   ⒋。在当时的民办教师中是有“既当民办教师,又兼任村干部或赤脚医生者”的现象存在,但在被辞退的民办教师中有无辜合格的民办教师。   以上四点对部分被辞退的民办教师都不符合的相关要求。   ㈡严重违反了关于《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有青教普字(1988 )185号文件为证]   ㈢认定乐都县教育局于1989年辞退合格民办教师最直接的文件依据是乐教字(1989)62号文件,在1989年辞退民办教师时乐教字(1989)62号文件未公开此文件,文件隐藏封闭至2000年才被人通过关系得到。   ㈣在2004年以来省、地、县的答复,用青海教育(号文件为依据,对乐教字(1989)62号文件 ,避而不谈。海东信访(2004)11号文件及乐都县信访局于日、11日的答复文件,与事实不相符及乐教字(1989)62号文件不相符, 且乐都县人民政府将事实加以掩盖。   ㈤以郭长忠为首的教育行政工作人员,各学区领导及县级有权有势者,从陕西找来其子女及亲朋好,友冒名顶替了我们这些合格的民办教师; 7988年在乐都举办所谓的“快速班”为冒名顶替合格民办教师做充分准备。   ㈥有相同情况的民和县,于2004年9月得到转正解决。(详见日《西海都市报》第三版报道)   以上所述都有政策条文及相关证明为证,所述均为事实,一切后果我们将自负。   另外,我们有上访的教育部、国家信访局的相关批复责令青海省人民政府处理,但至今都没有得到答复。(有信访批复为证)   敬呈   乐都县被冤的民办教师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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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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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
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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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切实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关、转、招、辞、退”五字方针,以“转、招”为主,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尽快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实现本世纪末全省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  目前,我省有1986年前享受国家补助费民办教师50000余人(含1978年前的顶编代课教师近5000人),占全省中小学教职工总数的17%。2000年以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是:  (一)到1998年底,民办教师减少到2.8万人,约占全省中小学教职工总数的7%;经济发达县、乡实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民办教师全部具备国家承认的教师资格。  (二)到2000年底,全省范围内基本完成合格民办教师“转、招”为公办教师的工作,中小学教师队伍中的民办教师基本消化。  (三)“转、招”指标安排。从1998年开始,每年下达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指标不低于9500人,其中需要国家下达专项指标4000人左右,省安排地方指标6000人左右,3年可使2.8万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同时每年安排师范内招民办教师指标1000人,3年可培养农村中小学骨干教师3000人。3年共安排“转、招”指标3.1万人。  (四)“辞、退”指标安排。在2000年以前,要逐步辞退和妥善安置具备退养条件的民办教师近9000人,其中,拟辞退6000人,退养3000人。  三、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措施  (一)坚决把住民办教师的入口关,加强民办教师队伍管理。严格执行省教委、人事监察局、劳动局、计经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中小学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教委劳联字(86)79号)精神,1986年以后增加的享受国家补助费的民办教师一律不予承认。  民办教师队伍管理要按省教委、农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教师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黑教委劳联字(1991)52号)精神执行。由县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县、乡分工负责。县级行政部门负责民办教师的人事管理及任用,乡(镇)负责民办教师的业务管理,即日常考核、培训、奖惩、待遇和乡(镇)内调配等。辞退民办教师,必须经县以上行政部门批准。  (二)分期分批把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要坚持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根据每年下达的转正指标及各地的实际情况,对现年龄在36周岁以上的民办教师,在考试考核合格的基础上,优先解决优秀教师和职务高、教龄长、贡献大的人员,分步骤地转为公办教师;对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以及担任学校领导工作和教学成绩突出的民办教师给予免试,按考核成绩转为公办教师;对现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民办教师,主要是通过师范内招解决。“转、招”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各级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在下达转正指标时,对各地市、县不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经济条件好的可多下达指标,提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贫困地区可少下达指标,延长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时间。  (三)逐步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妥善安置年老病残民办教师。“辞、退”民办教师的主要对象:一是不具备国家承认的教师资格的民办教师;二是虽具备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资格,但考核属不合格或超编的富余民办教师;三是具备“退养”条件的民办教师。对“辞、退”的民办教师要妥善安置,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符合“退养”条件的顶编代课教师,要参照公办教师退休办法,办理退养手续,享受公办教师退休后的同等退休金待遇。对“辞、退”的顶编代课教师,要参照公办教师退职办法办理辞退手续,享受公办教师退职后的待遇。对享受国家补助费的民办教师,经批准办理“退养”手续后,仍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人「1992」41号),省教委、财政厅、人事厅《转发〈关于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黑教劳联字(1989)10号、黑财行字(1989)第28号)精神,解决好他们的老有所养问题。要根据国家保险制度改革精神,改进和完善民办教师“老有所养”的办法,参考在职公办教师和民办教师工资的提高幅度,按一定比例,同步提高他们的“退养”补助费,到1998年底保证民办教师的“退养”补助费不低于同等条件公办教师退休金的1/2.民办教师和顶编代课教师“退养”后的补助费(退休金),其经费来源按现行的经费渠道解决决。“辞、退”民办教师的待遇,要根据教龄情况,按照省教委、农委、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民办教师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黑教委劳联字(1991)52号)精神执行。  (四)逐步达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人「1992」41号),在调整公办教师工资时,相应增加民办教师工资。农村费附加应首先保证支付民办教师统筹工资。  (五)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民办教师素质。各级行政部门要把民办教师的培训工作纳入中小学师资队伍培训统筹安排,并把中青年民办教师作为培训的重点,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地培养和提高民办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  (六)加强领导,分工协作。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大,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把合格的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具体实施工作,部门负责下达劳动工资和“农转非”指标,人事部门负责下达转干指标和进行审批,公安、粮食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财政部门负责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后的经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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