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宁地税发(2013)53号地税注销申请书怎么写写

宁地税发[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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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宁地税发[号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宁地税发[号&&&&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有效促进土地增值税清算,结合我市实际,并根据《》()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情况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预征率
1、高级公寓、渡假村、别墅,预征率为4%;
  2、写字楼、营业用房,预征率为3%;
  3、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4、其他类(指除以上列举外的项目),预征率为2%。
  纳税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转让收入应按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按照项目涉及的商品房类型从高适用预征率。
  二、纳税人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预缴土地增值税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收入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税款。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其他事项仍按《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宁地税发[2004]71号)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日执行。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收购资产(股权)如何处理所得税?>>>>>>>>>>>>正文
宁地税发[2002]6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2]3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2]64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以及我局和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国科发政字[号文件所列134家转制科研机构,从2001年起至2005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二、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三、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免征所得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或者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新组建企业中股权均达不到50%,但两者股权合计达到 50%的,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政策减半征收所得税。?四、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无形资产的价值所占股权比例低于20%的,据实计算控股比例;无形资产股权比例超过20%的,其超过部分不作为计算减免税的股权。?五、鉴于转制科研机构优惠政策的起讫时间不同,国税发[号附件所列242家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科研机构优惠政策到期以后,应重新计算减免税政策未到期的转制科研机构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并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精神确定是否享受减免税政策。?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规定,转制企业减免税实行一次审批的办法,但在减免税期间,主管税务机关要对转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股权比例进行年检核实,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取消其减免税资格。??二○○二年四月四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主办&&宁夏西诚软件技术支持&&宁ICP备号市局子站:
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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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地税(税一)发[号关于对宁夏煤炭基建公司征收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
关于对宁夏煤炭基建公司征收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
宁地税(税一)发[号
石嘴山市地方税局:
&&&你局石地税发[号《关于对宁夏煤炭基建公司如何征收教育费附加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宁夏煤炭基建公司是宁夏煤炭工业管理局下属的国有企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精神,该企业于日将所属子弟中学一所、小学两所的人、财、物教学管理交由石咀山政府管理。按照自治区经贸委会议纪要精神,学校交由市政府管理后,其过渡期内的办学经费分别由自治区财政、市政府、企业负担。按照政策规定企业将学校交给政府后,企业不再拥有学校,应照章缴纳教育费附加,但鉴于企业在过渡期内还需要负担一定比例的办学经费,因此,企业应继续享受免征一定比例教育费附加的照顾,过渡期内企业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的比例,应按其负担部分占过渡期办学经费总额的比例进行计算,过渡期满后应照章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年九月五日市局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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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地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件宁地税发〔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精神,现就取消“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如何加强对该项工作的后续监督和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第二条第三款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予以取消。取消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正文
宁地税发〔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批复的通知》(国税函〔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批复的通知宁地税发〔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国税函〔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3〕8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主办&&宁夏西诚软件技术支持&&宁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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