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综合试验区区中小学生诚信征文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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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财税政策汇编(国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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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
目录1. 重庆市 .......................................................................................................................... 1 2. 四川省 .......................................................................................................................... 4 3. 安徽省 .......................................................................................................................... 9 4. 福建省 ........................................................................................................................ 12 5. 甘肃省 ........................................................................................................................ 16 6. 广西省 ........................................................................................................................ 21 7. 贵州省 ........................................................................................................................ 29 8. 海南省 ........................................................................................................................ 35 9. 河北省 ........................................................................................................................ 39 10. 河南省 ........................................................................................................................ 43 11. 湖南省 ........................................................................................................................ 50 12. 湖北省 ........................................................................................................................ 53 13. 吉林省 ........................................................................................................................ 56 14. 江西省 ........................................................................................................................ 59 15. 内蒙古自治区 ............................................................................................................ 63 16. 宁夏回族自治区 ........................................................................................................ 66 17. 青海省 ........................................................................................................................ 71 18. 山东省 ........................................................................................................................ 75 19. 山西省 ........................................................................................................................ 79 20. 陕西省 ........................................................................................................................ 82 21. 上海市 ........................................................................................................................ 87 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89 23. 西藏自治区 ................................................................................................................ 93 24. 云南省 ........................................................................................................................ 97 25. 浙江省 ...................................................................................................................... 100
关于印发《重庆市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 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教人〔2010〕79 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人力社保局、编办、财政局,市教委直属中小学: 现将《重庆市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的实施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教育 就业 实施意见 通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0 年 11 月 11 日印重庆市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 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的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 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 号) 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落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 免费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 号)精神,确保免费师范毕 业生到中小学任教,鼓励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师范专业,鼓励优秀青年长期从教, 培养造就大批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现制定以下实施办法。一、明确工作职责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由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编办、市财政局等部门 组成工作小组,制定并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市教委 牵头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派遣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县)教委做好落实 工作岗位、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并指导区县(自治县)人 力社保部门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人事接转工作;市编办负责并指导区县(自治县)1 编办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 各区县(自治县)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并细化相关部门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就 业的工作职责。二、落实岗位和编制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及市教委直属中小学应根据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拟定 免费师范毕业生招聘岗位需求计划。市教委会同市编办、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全市 免费师范毕业生岗位需求情况和当年重庆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情况,研究制定免费 师范毕业生就业招聘计划。 各区县(自治县)编办要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保证余编优先用于招聘 免费师范毕业生,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三、组织双向选择免费师范毕业生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后,按照国办发〔2007〕34 号文件和《师范 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规定,双向选择就业,履行国家义务。毕业前已签订就业协议 的, 按协议规定就业; 毕业前尚未签订就业协议的, 一般安排回生源所在地区县 (自 治县)中小学任教。本市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到市外中小学 任教的,需经意向就业学校审核、市教委批准。 市教委根据免费师范毕业生招聘计划,制定免费师范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实施 方案。及时公布免费师范毕业生的生源信息和招聘单位的招聘信息,组织现场招聘、 网上招聘等多种形式的供需见面活动,组织用人单位和免费师范毕业生进行双向选 择,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提供帮助。免费师范毕业生不得参加市、区县(自治县) 组织的其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 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到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任教。县城及以上中小学招聘的免 费师范毕业生,由市、区教委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 教服务两年。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 利待遇,由当地政府和农村学校提供周转住房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2 四、迁转档案户口毕业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由培养 学校直接迁转至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教委;毕业前未签订就 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迁转至生源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教 委,由区县(自治县)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定向招聘到师资紧缺的中小学校任教。五、鼓励攻读教育硕士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满一学期后,经考核符合要 求的,可被录取为教育硕士研究生,在职学习。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 辩的,由培养学校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免费师范毕 业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各区县(自治县) 教委及任教学校要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给予支持。六、严格履约管理严格履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的协议条款。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 的任教服务期内,可在学校之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未能履行协议的免费师 范毕业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已在职攻读教育硕 士专业学位的,由培养学校取消学籍。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经市教 委批准。市教委负责本市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指导区县(自治县)教委做好 建立免费师范毕业生诚信档案、违约记载、按规定收取违约人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 用和违约金等工作。七、加强监督检查保障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是落实师范生免费教育示范性举措的关键环 节。各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大战略意义, 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积极探索制定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稳定就业和安 心从教的政策措施,为培养造就一大批优秀中小学教师创造条件。凡未落实好本地 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的区县(自治县),不得再招聘其他教师。市教委会同市人力 社保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建立督查机制,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督查。3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贯彻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意见的通知川教〔 号四川省教育厅 室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转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财政局: 现将《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转发你们,并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 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 育厅等部门关于贯彻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办 发电〔2007〕4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我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 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 就业工作国务院决定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目的就是要进一步形 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让教育成为全社会最受尊重的事业;就是要培养大批优秀 的教师;就是要提倡教育家办学,鼓励更多的优秀青年终身做教育工作者。我省做 好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对落实国务院的决定及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升教 师队伍整体素质, 对推动四川省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对大力推进四川省实现 “两 个加快”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由各级政府统筹,省上成立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并实施就业意见,落实保 障措施,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在市(州)人民政府的统筹下,各市 (州)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和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 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4 二、落实就业岗位和编制,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 有岗按照国办发〔2007〕34 号和川府办发电〔2007〕48 号文件规定,落实免费师范 毕业生就业所需编制。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掌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岗位需 求情况,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落实接收免费师 范毕业生的编制和岗位计划。各地应首先用空缺编制、自然减员编制或采取先进后 出的办法公开考核招聘免费师范毕业生,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 岗。三、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安排“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到我省中小学就业实行公开考核招聘。 (一)发布就业岗位信息。由于首届四川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 生” 就业需要进行政策研究,2011 届四川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 的需求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2),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人事、 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于 2010 年 11 月 25 日前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汇总,省教育行政 部门汇总后及时在国家和我省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等网站上发布。 从 2011 年起,每年 7 月底前,省教育行政部门联系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第二年 的四川生源“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并将第二年的四川生源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及时交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各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会同同级人事、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将本市(州) 及所辖县(市、区)进行双向选择的岗位填入《四川省××年“教育部直属师范大 学免费师范毕业生”需求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2)于每年的 8 月 15 日前报省教育 行政部门汇总。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将汇总的全省招聘免费师范生岗位于每年 9 月 5 日前在国家和我省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等网站上发布。 (二)考核和签订就业协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第二年的 3 月 1 日前指导各市 (州)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供需见面活动,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具体 负责组织所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招聘学校根据岗位需求信息采取多种形 式与免费师范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 考核合格的签订就业协议。 月 5 日前各市 3 (州)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将已与本市(州)签订协议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填写《四川省5 ××年“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岗位落实情况统计表》(见附 件 3)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行政部门 3 月 15 日前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进行 信息交换。通过双向选择未能签订协议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到师资紧缺的中小学任教,仍未落实的,由生源地所在市(州) 于 5 月 30 日前负责落实任教中小学校和工作岗位。 未按规定完成免费师范毕业生就 业任务的市(州),不得新进教师。 (三)办理招聘手续。免费师范生毕业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签约学校提供报 到证、毕业证等材料(未签订就业协议的回生源所在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报到)。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将招聘人员的有关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 编制部门审核(批)确认,用人单位凭审核(批)确认手续办理人事、工资等手续。 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跨省任教的,需经接收的中小学审核、学校主管教育行政 等部门审批后按程序报四川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四、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任教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任教。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期 间(四川省艰苦边远地区的范围详见附件 4),享受以下优惠待遇:从报到之日起 执行定级工资;一、二类地区高定一级薪级工资,三类以上地区高定两级薪级工资, 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津贴补贴;毕业生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晋升七级及以下专业 技术岗位,其任职年限提前一年,国家规定最低任职年限为一年的提前半年。支持 艰苦边远地区、民族地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措施,吸引四川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 到当地任教。鼓励国家确定的地震重灾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扩大四川生源免 费师范毕业生的招聘量,推动地震灾区学校的“软件”建设与“硬件”建设同步提 升。五、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管理免费师范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后,按照国办发〔2007〕34 号、川府 办发电〔2007〕48 号文件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的规定就业。其档案、就业 报到证、党(团)组织关系、人事关系、户籍等由用人单位的教育主管行政部门与 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培养学校等联系迁转。6 到市(州)、县(市、区)城区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当地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按照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规定,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 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的工资福利待遇,受援的农村学校及其 地方政府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周转住房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 件。 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录取为教育硕士研究生,在职学习,任 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 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任教学校要 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给予支持。 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任教服务期内,可在本省内的学校之间流动或从事 教育管理工作。其中,在跨市(州)、县(市、区)域的学校之间流动的,需经接 收地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确需流动到其他系统工作 的,须逐级报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才能办理流动手续。在协议规定服务期 内,凡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办理的流动到其他系统工作的人事手续,一律无 效。 未能履行协议的毕业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 免费教育费用为四年修读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三项之和,按国家实际实 行的免费教育费用标准计算。 (一)毕业后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一个月 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百分之五十的违约金;超过 时限须按每天千分之一的比例缴纳滞纳金。 (二)毕业生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十年且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在 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百分之十的比例一次性 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百分之五十的违约金;超过时限按每天 千分之一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未能履行协议且未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缴纳违约金和滞纳金的 毕业生,已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由培养学校取消学籍。确有特殊原因不 能履行协议的,由免费师范毕业生向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再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部门按程序逐级报经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批准。7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 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省级财政部门指导各市(州)财政部门负责 违约金的收缴及管理。免费师范毕业生工作的中小学校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工作 的管理、考核、培养,中小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免费师范 生的行政管理。六、精心组织,切实保障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保障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是落实师范生免费教育示范性举措的关键环 节。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实 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大战略意义,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按照职能分 工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规定,认真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 鼓励和支持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为培养造就一大批优秀中小 学教师创造条件。 市(州)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相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首届免费师范生将 于 2011 年暑期毕业,请各地认真做好首届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准备工作。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0 年 11 月 5 日印发8 安徽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意见2010 年 12 月 1 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 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 号)、《教育部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 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 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 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在省政府领导下,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等部门组成免费师 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统筹指导和协调我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有关 工作。省教育厅牵头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指导、落实工作岗位、办理派遣和接 收工作;省人社厅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人事接转工作;省编办负责协调和督促有关 市、县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 各市教育、人社、编制和财政等部门要在市级政府领导下,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 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市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方案,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免费师范毕业 生到中小学任教。二、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所需编制、岗位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掌握本地区中 小学教师岗位需求情况, 并会同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 提前安排、制订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编制计划和进人计划方案。中小学教师编制已 满的市、县(区)应首先用自然减员编制指标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本地生源 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免费师范毕业生 到岗后,按规定报所在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进人报批手续,并与学校 签订聘用合同。三、统筹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任教学校(一)对与安徽省教育厅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并取得毕业证书和 教师资格证书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 按协议到我省中小学校任教,9 履行国家义务。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到我省贫困地区任教。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跨 省区任教的,需经培养高校审核、省教育厅批准。 (二)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采取双向选择和回生源所在市、县(区)统筹安排 两种方式。基本程序:一是省教育厅在安徽教育网、安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公布我省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信息和当年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二是在全省范围内 免费师范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进行自主双向选择;三是省教育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 免费师范毕业生专场供需双选会;四是还未落实就业学校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原则上 回生源所在地市、县(区)安排就业。 (三)毕业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 等由培养高校直接迁转至就业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户籍管理部门;毕业前未 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迁转至安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 业指导中心,由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迁转至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学校所在 地教育行政部门、户籍管理部门。 (四)到市、县(区)所在地城镇及以上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当地 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免 费师范毕业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当地政 府和农村学校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周转住房等必要的工作生活 条件。 (五)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十年中小学任教服务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 部门同意,可在学校之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六)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录取为教育硕士研究生,在职学 习。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任教学校要 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给予支持。四、规范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免费师范毕业生要认真履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未能履行协议的,要 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免费教育费用为就读 4 年期间学 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三项之和,按国家实际实行的免费教育费用标准计算。10 (一)毕业后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 1 个 月内,一次性向省教育厅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 50%的违约金; 超过时限须按每天 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十年且未经省教育厅同意的,在离开教 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 10%的比例一次性向省教育厅 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 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 1‰的 比例支付滞纳金。已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未履行协议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 培养高校取消学籍。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经省教育厅批准。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负责全省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各市、县 (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免费师范毕业生的诚信档案,公布违约 记录,并记入本人人事档案,责成其退还违约金,退还的费用通过省教育厅上缴省 财政。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大战略意义,高度重视,密切 配合,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切实保障免费师范毕业生 到中小学任教,充分发挥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示范性作用,为促进免费师范毕业生长 期任教,终身从教和培养造就一大批优秀中小学教师创造良好条件。省教育厅将联 合省人社厅、省编办、省财政厅对各地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督查,并于每 年 9 月公布当年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状况。 安徽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程 林 艺 海 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厅长 省委教育工委委员、省教育厅总督学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省编办副主任 省财政厅副厅长 省教育厅师资处处长 省人社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处长 省编办事业机构编制处处长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处长 省教育厅办公室主任 省教育厅财务处处长 省教育厅学生处处长 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主任11副组长:李明阳 陈晓淮 罗建国 成 员:齐建平 李晓莉 丁和生 朱长才 吕 萍 吴金辉 左其琨 鲍 勇 福建省关于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教人〔 号各设区市教育局、人事局(公务员局)、编办、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 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师〔2010〕2 号)和《福 建省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 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闽教学〔2007〕26 号)精神,做好教育部 直属师范大学我省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 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一)深刻认识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 是国家培养优秀中小学教师,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对改革教师培养模式、 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提倡教育家办学、鼓励优秀青年终身从教,在全社会形成尊 师重教的良好氛围具有重要意义。保证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幼儿园)任教是 落实师范生免费教育示范性措施的关键环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 领导,落实职责,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建立健全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在省 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委编办、 省财政厅组成工作小组,统筹协调全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措 施和工作方案,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幼儿园)任教。省教育厅负责免费 师范毕业生就业指导、落实岗位、办理派遣和接收工作;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 开发办公室)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人事接转工作;省委编办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 生到中小学 (幼儿园) 任教的编制;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 各市、 (区) 县 教育、人事、编办和财政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分工负责,通力合作,落实免费 师范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具体工作,形成全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上下联动的工 作机制。12 二、落实到位,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有编有岗省教育厅每年 7 月将次年免费师范毕业生的人数、专业、生源地等情况通报各 设区市教育局。各设区市教育局要根据本辖区教师队伍建设情况,统一掌握本辖区 各市、县(区)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岗位需求及中小学空缺编制情况,会同机构编 制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安排好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的用编计 划,于当年 10 月上报省教育厅,并抄送省委编办。各地中小学空缺编制应优先用于 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同一县域内的中小学空缺编制,经当地教育部门会同机构编 制部门,可以相互调整使用。编制紧缺的县(市、区)应首先用自然减员空出的编 制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以县(市、区)为单位,中小学没 有空编的,可以设立周转编制,专项用于接收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具体周转编制 计划,由县(市、区)教育部门提出,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报上一级机构编 制部门备案并正式答复后组织实施。今后县(市、区)中小学校如有自然减员空出 编制,周转编制相应予以核销。三、采取措施,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一) 我省免费师范毕业生范围。 已与省教育厅签订 《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 , 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我省生源免费师 范毕业生。 (二)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要求。免费师范毕业生按照《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 书》规定,到我省中小学(幼儿园)任教,履行国家义务,服务期不少于十年。鼓 励免费师范毕业生到我省边远贫困地区任教。免费师范生原则上回省任教,确有特 殊情况要求跨省区任教的,需经毕业学校审核、省教育厅批准。通过自主双向选择 落实就业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无需参加我省统一组织的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考 试。 (三)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本程序。 1.每年 10 月,各地教育、人事、编制部门协调确定次年本地中小学(幼儿园) 拟聘用免费师范毕业生的计划和岗位。 2.每年 11 月,省教育厅在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福建教育信息 网、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福建省人事人才网、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13 等,公布次年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需求信息。各地教 育、人事部门在各自门户网站同时公布。 3.每年寒假期间,省教育厅组织全省各市、县(区)教育部门(学校)和免费 师范毕业生参加的专场供需见面会(具体时间、地点等在福建教育信息网、福建省 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福建人事人才网、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上公布)。 4.有关市、县(区)要通过专项公开招聘的方式,对免费师范毕业生按岗位进 行择优聘用。各设区市教育局、人事局(公务员局)和编办应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 将在所辖县(市、区)落实就业岗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分别报省教育厅、省公务员 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和省委编办备案。 5.鼓励未落实就业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报名参加全省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 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应优先录用。 6.未通过双向选择和公开招聘方式落实就业岗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原则上由 生源所在设区市教育局会同人事、编制和财政部门,在每年 6 月底前统筹安排到当 地中小学(幼儿园)任教。各设区市教育局须于每年 7 月底前,将当年接收的免费 师范毕业生名单上报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和省委编办。 (四)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档案、户口接转。毕业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 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由培养学校直接迁转至用人单位所在的教育局及用人单 位所在地户籍部门。毕业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 由培养学校先行迁移至省教育厅,待统筹安排就业单位后转至用人单位所在教育局 及用人单位所在地户籍部门。四、加强管理,切实保障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一)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待遇。免费师范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上岗任教后即 享受当地公办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任教期间, 由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支教服 务二年。在农村学校任教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各地有关部门和 学校要为到农村任教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及时 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促进免费师范毕业生专业发展。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关心免费师范毕 业生的成长,指定师德高尚、业务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的优秀教师作为其指导教14 师,做好传、帮、带工作。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自觉遵 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严谨治学、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在本职岗位上学习 锻炼成长,培养其成为优秀教师。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幼儿园)任教满一学 期后,可申请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学位,任教学校应给予支持。免费师范毕业生 在协议规定任教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三)严格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 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各地不得将协议规定服务期未满的免费师范毕业生调整到非教育教学机构。各级教 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免费师范毕业生任教学校所属教 育行政部门,要为每一位免费师范毕业生建立诚信档案,毕业生工作表现及流动情 况均须记入诚信档案;对于违约的毕业生,要及时将违约情况上报省教育厅。省教 育厅核实后向社会公布其违约情况,追缴违约金;同时,通知有关档案管理部门将 违约情况记入其人事档案。免费师范毕业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省 教育厅批准。 未能履行协议的免费师范毕业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 违约金。毕业后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一个月 内,一次性向省教育厅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 50%的违约金, 超过时限须按每天 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毕业生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十年且 未经省教育厅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 年 10%的比例一次性向省教育厅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并缴纳该费用 50%的违 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 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 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幼儿园)任教。省教育厅将联合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 源开发办公室)、省委编办、省财政厅对各地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履约情况 进行督查,并采取适当方式通报督查结果。 福 建 省 教 育 厅 福 建 省公 务 员 局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15 甘肃省免费师范生政策: 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 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年),积 》 极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吸引优秀人才到我省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建设一支 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 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 办发〔2007〕34 号)《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关于印发 、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师[2010]2 号) 、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 位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教师[2010]3 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省教育部 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是国家培养造就大批优秀教师和教育家、加强教 师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是构建我国新型教师教育体系、创新教师培养模式的重要 改革。 保障免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是落实师范生免费教育示范性举措的关键环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大战略意义,高度重视,加 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为培养造就一 大批更加优秀的中小学教师奠定基础。 (二)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等部门共同组成甘肃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并实施 就业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并及时向省政府汇报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领 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具体事务由师范教育处承担。“甘肃省免费师范毕业生 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白继忠(省教育厅厅长)16 副组长:孙 杰 (省教育厅党组书记、副厅长) 高建国 (省编办副主任) 李 堋 (省财政厅副厅长) 杨俊斌 (省人社厅副厅长) 王 萍 (省教育厅副厅长) 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教师〔2010〕2 号文件精神,省教育厅牵头负责免费师范 毕业生就业指导、督促落实工作岗位;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免费师范 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编制使用的核准手续;省财政厅负责督促落实相关经费保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人事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教育、 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参照省 级部门职责分工,全力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岗位安排、编制落实和核准、经费保障、 人事管理等有关具体工作, 努力形成全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二、强化措施,确保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各个环节的工作(一)我省免费师范毕业生的范围。我省免费师范毕业生,是指北京师范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等 6 所教 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制订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 招生并培养、上大学时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和甘肃省教育厅签订了《师范生免费 教育协议书》 、毕业时已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应届本 科毕业生。 (二) 明确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去向。 《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 按照 (试行)、 》 《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 、 的规定,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履行国家义务,并且在 生源所在省份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不少于 10 年。 免费师范毕业生原则上回我省 各级政府举办的中小学(以普通高中为主,包括幼儿园和职业学校)任教。允许免 费师范毕业生跨市州就业。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到我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或 中小学师资紧缺地区任教。 (三)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岗位和编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掌握本 地区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情况,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 前安排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编制计划。各地应首先用自然减员编制指标安排免费师17 范毕业生。必要时可申请省里设立专项周转编制,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 教有编有岗。 各地在每年补充中小学教师时,要优先将免费师范毕业生纳入当地普通高中和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补充计划。省、市州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补充教师时,首先接收免 费师范毕业生。 (四)严格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程序。 1.每年 7 月份,省教育厅将下年度我省免费师范毕业生人数、专业、生源地等 情况下达到各市州;9 月份,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向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提出下年度免费师范毕业生需求计划;12 月份,省教育厅通 过其门户网站(www.)和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公布全 省下年度免费师范毕业生供需信息。 2.每学年寒假期间,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负责组织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部分中 小学校用人单位,与该学年学业期满的免费师范生进行 1 次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 动,具体活动安排由省教育厅通过门户网站(www.)和教育部直属师范 大学毕业生就业部门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免费师范生参加省上组织的供需见面、双 向选择活动时,须持有其就读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提供的推荐证明、空白就业协议、 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及必要的自荐材料等,空白就业协议必须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格 式和内容。免费师范生和用人单位也可不参加省上组织的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 直接签订就业协议。双向选择时,用人单位可通过组织试讲等,考察应聘免费师范 生的教育教学能力、职业道德修养和政治思想表现。中小学用人单位与免费师范生 之间签订的就业协议,须经教育和人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签订的就业协议一 式三份,分别由免费师范生本人和其所就读的高校、用人单位留存。 3.每年 3 月底前,免费师范生将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交所就读高校毕 业生就业部门。毕业报到前还未落实就业岗位的免费师范生,也可以在省内自行联 系任教中小学校,签订就业协议。 (五)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手续办理工作。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手续办 理及人事管理,按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职能,分别由人社、教育部门负责做 好落实。 (六)鼓励和引导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学校支教。对到城市学校工作的免费 师范毕业生,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中18 小学任教服务 2 年。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工 资福利待遇。地方政府和农村学校要为已在城市学校就业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 学校任教服务提供周转住房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七)鼓励符合政策规定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深造。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 学任教满一学期后,可申请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在职学习期间,任教 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具体依据《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实施办 法(暂行)》执行。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 生。任教学校要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给予支持。三、突出实效,高度重视对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培养和管理(一)各地和有关中小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为免费师范毕业生提供必要 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要关心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后的个人成长和专业发展,指定师 德高尚、业务能力强、教学经验丰富的优秀教师作为其指导教师,做好传、帮、带 工作。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爱 岗敬业、严谨治学、为人师表、刻苦钻研,在本职岗位上学习锻炼进步,培养其尽 快成长为优秀教师。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任教服务期内,可在学校之间流动 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二)对毕业时考取脱产研究生、到外省就业等不愿履行协议的免费师范毕业 生,须由其就读高校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在违约处理决定 公布后 1 个月内, 一次性向省教育厅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并缴纳该费用 50% 的违约金;超过时限按每天 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该资金纳入教师奖励基金管理。 免费教育费用为就读 4 年大学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三项之和,按国家实 际实行的免费教育费用标准计算。对不能按规定时限回省报到的免费师范毕业生, 视同不履行协议处理。 对在任教服务期内不愿或不能继续履行协议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市州教育行政 部门应及时上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进行违约处理。未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的, 在离开教育教学工作岗位之日起 1 个月内,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 10%的比例一次性向省教育厅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 50%的违 约金;超过时限按每天 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已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未履19 行协议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培养学校取消学籍。任教服务期内确有特殊原因不能 继续履行协议的,需报经省教育厅批准。四、建立督查机制,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条件为做好我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省教育厅将会同省编办、省财政厅、省 人社厅对各地开展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情况和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情况进行 适时检查。各市州、用人单位一定要本着“公正、公开、透明、优先”的原则,认真 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对开展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不积极、按期不 能为未签订就业协议的本地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安排就业岗位的地方,将在全省进 行通报批评,并调减该地区下年度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20 广西省免费师范生就业实施办法桂教〔2010〕16 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 生就业实施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财政局: 为培养造就一大批优秀教师,从 2007 年秋季起,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等 6 所教 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首届免费师范生将于 2011 年暑期毕业。为 指导各地、各高校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印发了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 (教 师〔2010〕2 号)。为切实做好我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工作,现将《广 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 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首届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为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自治区成立了免费师范毕业 生就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就业方案并组织实施, 落实保障措施,保障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工作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 2。 各市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以便统筹和落实本区域免 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的各项工作。二、提出需求计划,发布供需信息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教育发展的实际,准确掌握本区域中小学校对教 师的需求情况以及岗位空缺情况,并根据我区首届免费师范毕业生专业与生源分布 信息 (详见附件 3) 以辖区市为单位, , 提出 2011 年专业教师需求计划, 填写好 《2011 年面向免费师范毕业生专业教师需求情况统计表》(附件 4),于 2010 年 12 月 20 日前上报工作小组办公室。21 2011 年 1 月 14 日前,工作小组办公室将各市专业教师需求计划汇总后,通报 给部属师范大学。同时, 将供需信息分别在全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公共信息平台 和广西毕业生就业网()上发布。三、做好编制安排,落实教师编制2011 年 1 月 20 日前,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市上报的计划会同机构编制部 门,做好 2011 年度接受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的编制预留工作。 对没有空余编制,而教育事业发展确实需要进人或者需要安排未落实岗位的当 地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应先用自然减员编制指标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予以解 决。四、组织双向选择,确定就业岗位2011 年 1 月 30 日前,工作小组办公室将在全区大学生就业双选会上,组织免 费师范毕业生专场招聘会,为首届免费师范毕业生提供一次面向全区用人单位的选 择机会。 2011 年 1 月 30 日前,各地可单独举办专场招聘会,或通过网上招聘方式,举 行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为免费师范毕业生落实就业岗位。 2011 年 3 月 30 日前,对于尚未落实岗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工作小组办公室 将通知生源所在地,由生源所在地按《意见》的有关规定安排就业。 2011 年 4 月 30 日前,工作小组办公室与部属师范大学交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 业落实情况。 2011 年 5 月 30 日前,确保我区所有合格的应届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岗位落实 到位。 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 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6、5815201,传真:5,电子信 箱:sf@。22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 施办法》的意见 2.自治区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3.广西首届免费师范毕业生专业与生源分布信息表 4.2011 年面向免费师范毕业生专业教师需求情况统计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23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 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 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 号)、《教育部 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 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 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免费师范毕业 生到中小学任教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当前,我国的教育事业进入了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的新阶段,提高教育质量,关键是提高教师的质量。在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缴 费上学的背景下,中央决定在部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就是要进一步形 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让教育成为全社会最受尊重的事业;就是要培养大批优秀 的教师;就是要提倡教育家办学,鼓励更多的优秀青年终身从事教育事业。这是国 家推动教育事业特别是基础教育发展的重大举措。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 教是落实师范生免费教育示范性举措的关键环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 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大战略意义,高度重视,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精心组织, 切实做好我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财政厅组成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负责制 定并实施就业方案,落实保障措施,保障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自治区教 育厅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指导、落实工作岗位、办理派遣和接收工作;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人事接转、督促落实工 资福利待遇工作;自治区编办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自治 区财政厅负责督促接收地财政部门落实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24 二、采取措施,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一)落实编制。各地教育、机构编制部门要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 提前安排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编制计划,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所需编制,确保 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 1.各地中小学在当年提出第二年用人计划,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准确掌握本地 区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情况前提下,会同机构编制部门预留第二年接受免费师范毕 业生编制。 2.对没有空余编制,事业发展确实需要进人或者需要安排未落实岗位的当地生 源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应先用自然减员编制指标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予以解决。 (二)落实岗位。免费师范毕业生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后,按照国办发[2007]34 号文件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规定就业。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包括幼 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学校)任教岗位采取双向选择和安排就业两种方式落实, 按照协议就业,不再参加当地人事、教育部门组织的招聘考试。首先是双向选择, 落实岗位;毕业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生源所在地安排到中小 学校任教,确保每一位合格的免费师范毕业生落实岗位。 1.回广西任教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已与自治区教育 厅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的,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组织用人单位与免费师 范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为每一位毕业生落实岗位提供公平、公正的选择机会。对 毕业前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由生源地安排到中小学任教。 2.对外省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因特殊情况到广西任教的,应事先联系好用人单 位,并办理有关跨省就业审批手续。欢迎有富余生源的外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广西 工作,符合条件的外省毕业生到广西中小学任教享受区内生源同等待遇。 3. 免费师范生应按学制顺利毕业, 并取得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 不能顺利毕业的免费师范生将不享受本意见的政策。 (三)服务农村。根据有关规定,到城镇(指县城及县城以上)学校工作的免 费师范毕业生,在服务期内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 灵活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两年。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间享受派出 学校工资福利待遇。地方政府和农村学校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 周转住房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派出学校要关心支持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学校25 任教工作,尽量为他们的工作生活和专业发展提供帮助,对不关心支持这项工作的 学校将不再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到该校工作。 (四)继续教育。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后,各有关中小学和部门要积 极鼓励他们通过各种途径在职学习,继续深造提高,尽快成长为优秀教师。 1.支持免费师范毕业生按有关规定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免费师范毕业 生在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2.支持免费师范毕业生积极参与教育科研和教改活动,鼓励他们大胆创新,在 实践中锻炼提高。 3.对表现突出要及时列入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进行培训,为其创造良好的发展平 台。 (五)履约管理。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任教期内,可以在学校之间流动 和从事教育管理工作。未能履行协议的毕业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 用并缴纳违约金,已录取为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由录取院校取消其入学资 格或学籍。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 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通知相关部门记入人事档案,负责违约事项的管理工作。 免费师范毕业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 1. 师范生免费教育费用包括四年学习期间的学费、 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等三项, 按培养院校提供的实际费用标准计算。 2.免费师范生毕业后未按协议从事教育工作的,应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申请, 经审批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及缴纳该费用 50%的违约金后,方可从 事协议之外的其它工作。退还的免费教育费用及缴纳的违约金,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专项用于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服务方面的开支。 3.免费师范毕业生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 10 年,且未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 自行离开教育岗位的,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一次性退还一定比例的免 费教育费用,退还费用为不足服务年限乘以免费教育费用的 10%,并缴纳该费用 50% 的违约金,超过时限(从离岗之日起计算)须按每天 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所缴 纳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同前款 2。 4.免费师范毕业生确有特殊原因须跨省到中小学任教的,须经批准。审批程序 为:毕业离校时申请的,由培养院校审核、自治区教育厅审批;已在中小学任教申 请的,由任教学校提出意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自治区教育厅审批。26 (六)加强监督。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财政厅等四 部门,建立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合督查机制,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结果。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 门要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的管理和监督, 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工作小组办公室。三、精心组织,扎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具体工作(一)加强沟通,发布信息。加强与培养院校和全区各市的沟通,准确掌握供 求信息,认真组织需求计划申报,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1.每年的 6 月 30 日前,工作小组办公室向免费师范毕业生培养院校了解我区 第二年的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并于 7 月 15 日前,向全区各市发布毕业生人数、毕 业学校和专业以及生源分布等基本信息。 2.每年的 9 月 15 日前,各市根据所发布的毕业生信息和本地的需求,向工作 小组办公室申报岗位需求计划。 3.每年的 10 月 15 日前,工作小组办公室将我区的需求计划通报给免费师范毕 业生培养院校,同时,将供需信息分别在全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公共信息平台和 广西毕业生就业网()上发布。 (二)双向选择,确定岗位。将采取专场招聘和网上招聘等多种方式进行供需 见面和双向选择,为免费师范毕业生落实岗位。 1.每年的 12 月 15 日前,各用人单位可以利用免费师范生到我区实习的机会或 到培养院校召开小型招聘,或通过网络方式进行双向选择和招聘。 2. 工作小组办公室将于每年寒假的全区大学生就业双选会上组织免费师范毕业 生专场招聘会,为在此之前未落实岗位的毕业生提供一次面向全区用人单位的选择 机会。 3.第二年 3 月 15 日前,工作小组办公室与部属师范大学双向交流信息,共同 研究有关问题。 4.第二年 3 月 30 日前,工作小组办公室将未落实岗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通知 生源所在地,由生源所在地按本意见有关规定安排就业,在 5 月 30 日前,力争所有 合格的应届免费师范毕业生岗位落实到位。 (三)办理派遣,上岗任教。根据用人单位与免费师范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 书,按有关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为毕业生办理派遣手续;毕业生办理派遣手续后, 应按用人单位的要求按时到签约学校报到。在此之前,各用人单位要做好接收毕业 生的相关准备工作,保证毕业生顺利上岗任教。27 附件 2自治区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组 长:高 枫 自治区高校工委书记、教育厅厅长 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自治区编办副主任 自治区财政厅总会计师 自治区教育厅巡视员 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处处长 自治区教育厅师范教育处处长 自治区教育厅学生处处长 自治区教育厅财务处处长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 自治区编办市县处处长 自治区财政厅教科文处处长副组长:杨伟嘉 刘建宏 韦运雪 范世祥 林 宁成 员:韦安光 何锡光 高玉广 梁家斌 黄智宇 黄远标 蔡高根 工作小组办公室: 主 任:林宁(兼)副主任:何锡光(兼) 高玉广(兼) 黄智宇 黄远标 蔡高根 成 员:李翔峰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 自治区编办市县处处长 自治区财政厅教科文处处长 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 自治区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主任 自治区教育厅新闻办副主任 自治区教育厅师范处副主任科员蒋翰洲 宋潇潇 商秀梅28 贵州省免费师范生就业实施意见黔教师发〔2011〕20 号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编办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1 年贵州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 毕业生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地)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 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 号)和《教育部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 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 号)精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编办、省财政厅制定了《2011 年贵州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 实施意见》(见附件)(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 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要意义。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是国家重 视、支持教育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从 2007 年起,国家对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 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 6 所部属师范大学 师范类新生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其目的是通过部属师范大学的试点,积累经验, 建立制度,为培养造就大批优秀教师和教育家奠定基础。省、地、县有关部门要高 度重视免费师范生的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将其作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 重大举措,切实抓紧、抓好。 二、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保障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是 落实师范生免费教育示范性举措的关键环节。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安排时间紧,各 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提前考虑,统筹安排,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 做好首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保障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为免29 费师范生长期任教、终身任教创造良好条件,更好地发挥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示范性 作用,为培养造就一大批优秀中小学教师创造条件。附件: 2011 年贵州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意见.doc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30 附件:2011 年贵州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 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意见为切实保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贵州生源) (以下简称免费师 范毕业生)到我省中小学任教,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 财 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 [2010]2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一、我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由省统筹,各市(州、地)有关 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等部门统筹指 导和协调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并制定相关政策。省教育厅负责做好免费 师范毕业生就业、 派遣等有关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和协调市 (州、 地)、县(市、区、特区)人社部门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省编办负责指 导和协调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编制部门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 学任教的编制;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和协调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财政 部门落实到岗任教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相关经费保障。 (二)各市(州、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办和财政等部门要成立 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地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市(州、地)教 育局要根据当地中小学教师岗位余缺情况,会同编制、人社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 师编制总额内,编制免费师范毕业生招聘计划;各市(州、地)应首先用自然减员 编制指标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必要时省编办可设立专项周 转编制,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有编有岗。 (三)省教育厅及时向各市(州、地)提供当年贵州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信息, 各市(州、地)教育局负责与编制、人社部门提供当年本地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的 教师编制计划和岗位需求信息,并及时报省教育厅。31 二、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的基本程序。(一)省教育厅统一在贵州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信息网 ()公布各市(州、地)需要免费师范毕业生的中小学岗位。 (二)由省统筹,以市(州、地)为单位,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 门组成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并设专门办公室,面向免费师范毕业生公开招聘。 (三)免费师范毕业生可自愿报名参加省内中小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新任教师 的聘用考试。但参加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新任教师考试的免费师范毕业生,须在 7 月 底以前与报考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否则视作未落实就业岗位。 凡通过以上等方式仍未落实就业岗位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原则上由生源所在地 的县(市、区、特区)教育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统筹安 排到当地有教师需求的中小学校任教。三、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档案、户口接转。毕业前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由培 养学校直接迁转至用人单位所在的教育局或用人单位所在地户籍部门;毕业前未签 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迁转至贵州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 指导中心,在省统筹下,由有关市(州、地)安排就业单位后,迁转至就业单位所 在的教育局或就业单位所在地户籍部门。四、加强对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管理我省免费师范毕业生是指已与贵州省教育厅签订《贵州省免费教育师范生报考 协议书》,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 师范毕业生,享受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免费师范毕业生原则上按协议回省内中小学校任教,服务期十年以上。 凡安排在县城及以上学校任教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服务期内须到乡(镇)中小学校 支教至少 2 年,支教服务期内享受派出学校工资福利待遇。鼓励免费师范毕业生到 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任教。如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跨省区任教的,需经培养学校审核、 省教育厅批准。 (二)免费师范毕业生在服务期内,经当地教育行政门批准,可在学校间流 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32 (三)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满一学期后,均可申请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 位,具体办法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教师[2010]3 号)执行。任教学校 要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给予支持。 (四)免费师范毕业生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协议的,要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 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免费教育费用为 4 年修读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三项 之和,按国家实际实行的免费教育费用标准计算。对已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未履行协议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培养学校取消学籍。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 的,需报经贵州省教育厅批准。在省统筹下,各市(州、地)教育局负责免费师范 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退还的费用 通过市(州、地)教育局上缴本级财政。33 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海南生源免费师范 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琼教师[ 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编委办、财政局、洋浦经济 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首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将于 2011 年暑期毕业。 为做好海南省 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海南省教育局 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34 海南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 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 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师[2010]2 号)精 神,确保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海南生源应届免费师范毕业生(以下简称) “免费师范 毕业生)到我省中小学任教,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由省政府统筹,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制定并落实保障措施,省教育厅牵 头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指导、落实工作岗位、办理派遣手续;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人事接转工作;省编办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 小学任教的编制;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市县落实相关经费保障。 二、按照国办发[2007]34 号文件规定,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所需编制。每 年市县教育局及时将中小学教师岗位情况上报省教育厅,并会同当地编办在核定的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提前做好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的编制计划,用自然减员 编制指标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 三、免费师范毕业生原则上回我省各市县的公办中小学校任教,每名免费师范 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市县与免费师范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并签订就业协议书,及 时公布我省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信息并组织供需见面活动。市县教育局也可自行联 系培养学校,派人员到各校与免费师范毕业生洽谈并签订就业协议书。免费师范毕 业生也可自行联系市县教育局并签订就业协议书。 四、免费师范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后,按照国办发[2007]34 号文件和《师范生 免费教育协议书》规定就业,并由市县确保其凭报到证明到市县教育局报到后一个 月内上岗。 毕业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由培养学校直接 迁转至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所在地户籍部门。 毕业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迁转至省教育厅, 由省教育厅统筹安排到师资紧缺地区的中小学校任教。省教育厅对无法统筹安排的35 免费师范毕业生,派遣回生源所在市县教育局,由市县教育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统 筹安置。 免费师范毕业生确有特殊情况,毕业前要求到外省任教的,需经培养学校以及 任教学校出具相关证明,并由省教育厅批准其书面申请。 五、到非贫困地区、非少数民族地区市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 业生,应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由教育局安排到农村学校连续任教服务二年,期间享 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市县政府和农村学校要为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 服务提供周转住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市县按照《海南省鼓励人才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工作的 若干规定》 (琼府[2007]43 号)精神,对到当地乡镇学校工作的免费师范毕业生试用 期执行定级工资标准,试用期满薪级工资高定一档;在当地工作满 5 年后,所高定 的工资予以保留,在正常晋升资时不予冲销。 六、免费师范毕业生在服务期内,任教满 1 学期并经任教教学校考核合格后, 可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申请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市县教育局和任教学校 要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学位给予支持。 七、省教育厅和免费师范毕业生要严格履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 (以下简 称“协议”。免费师范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公务员,不 ) 得应聘其它事业单位、民办学校;确需报考或应聘的,须经市县教育局同意其书面 申请并报省教育厅批准。 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市县教育局批准,可在本市县中小学 校之间流动任教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辞职或调离原任教市县 的,须经市县教育局同意其书面申请并拙劣教育厅批准,方可办理辞职或调动手续。 未能履行协议的毕业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 已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由培养学校取消学籍。确有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 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经省教育厅批准,办理终止协议后可不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 育费用,可不缴纳违约金。 省教育厅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建立诚信档案, 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违约人的人事档案,负责管理违约退还和违约金,市县教育局 予以配合。 八、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免费师范毕业生是优秀的教育人才资36 源,必须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采 取有力措施吸引和支持免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任教,市县教育局要指导任教学校加强 对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努力培养免费师范毕业生成长为骨干教师和 教育专家。免费师范毕业生办理入编手续后,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其工资福利 待遇所需经费。 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等部门,建立免费 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机制,对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不力的市县予以通 报批评,并调整缩减其新任教师招聘计划。 九、到我省就业的外省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不纳入海南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 管理范畴,也不享有相应待遇。 十、本实施意见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解 释。附件:海南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37 附件海南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胡光辉(省教育厅厅长) 副组长:石秀慧(省教育厅巡视员) 王定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赖泳文(省编办副主任) 张美文(省财政厅副厅长) 下设办公室: 主 任:方 鸣(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处长)副主任:颜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处长) 李宏亮(省编办事业编制处处长) 李治浩(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处长) 成 员:谢伟中(省编办事业编制处副处长) 吴 泳(省财政厅教科文处调研员)刘小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任科员) 周建国(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主任科员) 何江峰(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主任科员)38 河北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 就业实施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 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 号)和《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 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 号)精神,为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 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一、成立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省政府牵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 等部门组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并实施就业方案,落实 国家有关政策,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 “河北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龙庄伟 副组长:李 靖 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河北省教育厅厅长 河北省教育厅副厅长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河北省财政厅副厅长刘教民 成 员:闫春来 赵新喜 刘修起 赵文海省教育厅牵头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指导、落实工作岗位、办理派遣和接收 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人事接转工作;省编办负责落 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二、落实岗位编制根据国办发[2007]34 号文件精神,省教育厅会同省编办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 制总额内,制定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编制计划,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在编制限额内制定下达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聘用计划。要优先安排在有空编的中小 学,可以利用自然减员空出编制指标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必要时可由省级机构编 制部门设立周转编制,教育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根据编制安排相应的就业聘用计划,39 确保每一位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岗有编。各设区市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如相关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有空缺,但未按规定安 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的,有关设区市不得组织新教师招聘考试。三、促进就业,合理安排(一)就业原则 免费师范毕业生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后,按照国办发[2007]34 号文件和《师范生 免费教育协议书》规定就业,一般回省内中小学任教不少于十年,履行国家义务。 (二)就业方式 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回省内中小学任教,采取“双向选择优先,组织安排为辅” 的原则就业。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 号)精 神,免费师范毕业生在省内中小学就业,可不参加当地组织的教师招聘考试。免费 师范毕业生主要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就业: 1、免费师范毕业生可在河北省范围内有空余编制的设区市、县(市、区)所属 中小学自行择业,达成就业意向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时由培 养学校根据《就业协议书》将其档案、户口和《就业报到证》直接迁至用人单位, 并将其就业信息通报河北省教育厅。 2、每年寒假期间,由河北省教育厅组织免费师范毕业生专场双选会,免费师范 毕业生可与有空余编制的设区市、县(市、区)所属中小学进行双向选择,达成就 业意向的,签订《就业协议书》,由培养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和《就业报到证》迁 至用人单位。 3、免费师范毕业生经双向选择仍未达成就业意向的,由培养学校将其档案、户 口和《就业报到证》迁至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教育厅根据省内中小学师资需求情 况和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编制计划,按照工作需要并适当结合个人意愿,统筹安排 就业,一般回生源所在设区市范围内中小学任教。对于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学生按违 约处理。 (三)跨省就业 免费师范毕业生一般回生源所在省就业,有以下特殊原因的,可以跨省就业: 1、到省外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任教;40 2、大学在读期间,家庭搬迁至省外的,由迁入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3、所学专业本省安排就业岗位困难的。 4、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跨省就业的。 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的,需经培养学校、就业省份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 报经河北省教育厅批准。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择业,仍须履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 议书》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纳入就业省份免费师范毕业生管理体系。 (四)基层支教 到城镇学校任教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在服务期限内,由各地市教育局结合城镇 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二年。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农村学 校任教服务期间,仍然享受派出学校原工资福利待遇。地方政府和农村学校要为免 费师范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服务提供周转住房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四、履约管理免费师范毕业生要严格履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在协议规定任教服务 期内,可在学校之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免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 可录取为教育硕士研究生,在职学习,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颁发硕士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免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 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未能履行协议的毕业生,要按协议规定向省教育厅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 并缴纳违约金,已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由培养学校取消学籍。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需报省教育厅批准。省教育厅负责本省免费师 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负责管理 违约退还和违约金。五、建立督查机制保障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是落实师范生免费教育示范性举措的关键环 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相关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大战 略意义,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为 培养选就一大批优秀中小学教师创造条件。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编办、省财政厅建立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机制,定期进行检查并采取适 当方式公布结果。41 六、本《实施办法》由河北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 组负责解释。42 河南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 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 生就业实施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和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财政局: 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 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 号)精神,结 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财政厅制定了《关于贯彻 落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意见 河 南 省 教 育 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 南 省 财 政 厅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43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 业实施办法》的意见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编办 省财政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 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 号)、《教育部、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 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贯彻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 (试行) 意见的通知》(豫政办发〔2007〕90 号)精神,确保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 毕业生在我省顺利就业,为我省经济社会特别是教育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并实施就业指导意见,落实 保障措施,确保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在我省招收的免费师范毕业生顺利到我省中小 学任教。省教育厅牵头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指导、办理派遣等有关就业手续; 各省辖市及所辖县(市、区)、重点扩权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免费师范 毕业生就业工作岗位和接收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免费师范毕业 生人事接转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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