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该项目的地勘还能参与基础土石方施工投标工程的投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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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工程内部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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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地勘合同 正文
建设工程地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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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建筑工程地勘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
工程测量、工程物探]
岩土工程勘察
勘察证书等级:
(由勘察人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
勘察人: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
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
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建设地点:
1.3工程规模、特征:
详见平面图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详见《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
1.6承接方式: 包干
1.7预计勘察工作量:
钻孔个,深度
米;取土试样;取水试件;波
次 ;探井个等。
第二条 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
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
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
总平面布置图。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
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
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
另行收费。
第四条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集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间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
31 日开工,
月10 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
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 .1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
费用;或以“预算包干”、“中标价加签证”、“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等方式计取收费。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勘察人另行议定。
4.2 .2(大写
元整),合同生效后 /
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 /
作为定金,计
(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勘察费);勘察规模大、工期长的大型勘察
工程,发包人还应按实际完成工程进度
%时,向勘察人支付
预算勘察的
%的工程进度款,计
元;勘察工作
外业结束后
天内,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
元,提交勘察资料成果时,发包人应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费用。
第五条: 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发包人责任
5.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5.1.3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其费用。
5.1.4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害、有毒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篇二:建设工程勘察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工程地点: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签约地址: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发包人(甲方): 勘察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工程的地质勘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3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地质勘察的技术标准、法规和规章 1.4
2.1甲方向乙方出具的勘察任务书(附件一)
2.2 国家现行岩土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
(2009年版)、《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 72-2004)等。
2.3 本地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规范(有则补充,比如《贵州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DB)等等)
勘察工程概况
3.1 工程名称:
3.2工程地点:
3.3工程规模:
第四条勘察内容、深度及质量控制 4.1 勘察内容:
4.1.1工程地质调查与测绘、勘探及报告编制。
4.1.2 根据《岩土工工程勘察规范》、其它现行规范规程以及甲方下达的相关图纸和勘察要求,收集已有资料、现场勘察、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
取样、试验、测试、检测、勘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
4.1.3 对场地土层、岩石、地质构造的分布及成因进行勘察与评价;对场地工程勘察进行分级;对场地土、岩石进行分类与鉴定;要查明场地特殊地质情况如地下洞涵、阴河、地下废弃埋藏物、地下文物等;对场地不良地质条件和地质灾害如岩溶地形、滑坡、危岩与崩塌、孤石、泥石流、活动断裂等进行勘察与评价;要探明特殊岩性、土质等;要查明场地地下水水位(包括设计水位标高与设防水位等)、地下水腐蚀性等进行勘察与评价。
4.1.4 对结构超限项目,乙方尚应对场地地震安全性进行勘察与评价,并提供安评报告。
4.2 承包方式:
乙方以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文明、包工期、包市场风险、包验收合格、包税金的方式承包。
4.3工程质量标准:
乙方提交的勘察成果必须满足如下深度要求,且需经甲方书面认可方可付款,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4.3.1勘察成果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勘察标准和要求,能如实反映勘察内容的真实情况;
4.3.2 勘察成果应能完全反映甲方所确认的如下技术要求(详见附件一地质勘察任务书):
□查明本工程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征,分析和评价地层的稳定性、均匀性。
□查明不良地质现象对场地稳定性有无直接危害和潜在威胁,划分对建筑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并对场地地层进行综合的工程地质评价。
□探明地下水埋藏条件类型、水质的腐蚀性和地下水变化幅度,要明确地下水设计水位标高与设防水位标高。
□拟建工程场地或附近存在对安全有影响的不良地质时,应进行分析评估和勘探。
□提供下列图表:钻孔平面布置图、工程地质剖面图、地质柱状图、试验成果表。
□本工程严格执行现行国家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钻孔的布设及勘探要求以发包方提供的勘探孔平面布置图及设计工作联系单为依据。
对超限项目,尚应提供场地地震特性与参数,场地地震波不少于3
组,与场地地震特性具有统计相符性的天然地震波不少于5组。
4.3.4 乙方提供的上述成果应包含在《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中并报有关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4.4 质量控制
为保证勘察的质量,乙方应将勘察安排和进度控制如下:
4.4.1 乙方应委派工程负责人,进行现场踏勘,分析和评估现场环境,确定勘察手段、勘察工作量、编制工程预算。
4.4.2 咨询甲方及有关顾问,就地质勘察任务书中的相关问题与甲方沟通,以了解甲方对工程地勘工作的技术要求,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
4.4.3 地质勘察过程中,及时与甲方沟通协调,提出增减工程量和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就相关变更事项进行确认。
4.4.4确定地质勘察周期安排,列明初步勘察、深化勘察和最终勘察施工图的完成时间(勘察周期为常规安排,可依据甲方工程开发的需要,作适当调整)
4.5 合同工期
本工程的开工日期为,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下发的开工令为准。
合同总工期个日历天,乙方需要在该期限内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并将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清单
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勘察成果及文件清单
勘察费及付款方式(计价方式根据具体情况调整)
所有设备退场。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
7.1本合同勘察费采用以下计费方式:
□按钻探单价计,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钻探单价为:综合单价元/米(包含税金和勘察办证费用、管线探测费用、测量孔位费用、施工占用场地赔偿金,综合考虑不同深度,控制孔和一般性孔,外业和内业作业,验槽服务等),工程量暂定米,暂定合同总价为,完工后按实结算。
□以预算包干的方式计取收费,本工程勘察费总额为
,总价包干,除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予调整。
7.2 上述已经包含但不限于 完成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机械进退场费、机械安拆费、移机、成孔、入岩增加费、施工水电费、出报告的各项费用、技术处理费、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各种施工风险、技术措施费(包括特殊地质、雨季及异常气候施工措施费等)、管理费、文明安全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及其它措施费、税管费、利润及本合同虽未提及但乙方在完成本工程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费用,不论实际费用有无发生,不论各项费用有无涨落亦无论现场情况如何,均不再调整 ,不因市场价格、材料机械费上涨、土层类型、政府税费的变化等任何因素作任何调整,除双方另有约定之外,甲方不再支付任何勘察费用。
7.3 勘察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支付方式由报审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
7.4 甲方在支付以上款项五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可顺延付款。
第八条 成果验收
8.1乙方提交的报告、勘察成果,技术资料需经甲方书面审核验收。 8.2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后_____天内检查验收完毕(包括对勘察成果的报审完成),应提出审查意见或出具检查验收证明。
8.3 甲方若需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量以外委托乙方完成一定工作量,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将具体工作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进度等主要内容通知乙方。若无甲方正式书面委托而进行的工作量,甲方不予结算。篇三:地勘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 德能地产办公楼项目勘察任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建设地点:
1.3 工程规模、特征:占地面积7.5亩。工程重要性等级二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地基(复杂 等级)均属二级,岩石工程勘察等级属乙级。
1.4 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程。具体如下:
1、《工程测量规范》GB;
2、《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2009年版);
3、《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JGJ72-2004;
4、《重庆建筑岩土工程技术规范》 DB22/46-2004;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6、《重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DB22/45-2004;
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2008.
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9、《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范》JBJ116-98
①、查明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及地质构造,评价场地整体性及建筑适宜性;②、查明建筑范围内各岩土层的类型、结构、厚度、工程特性,提供拟建物设计所需的地基物理力学指标值; ③、选择拟建物地基基础持力层,提供符合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经济、技术合理可行的基础设计方案建议;
④、查明场地内及邻近地段有无不良地质现象,评价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及工程处理建议;完成边坡勘察等地质灾害勘察。 ⑤、查明场地地下水储藏条件,评价环境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⑥、评价场地的地震效应; ⑦、根据地面荷载使用要求对场区道路及环境挡墙地质情况作出评价,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⑧、完成红线范围及周边50米内的地形测绘; ⑨、完成红线范围内的地质灾害评估。
⑩、完成沉降观测 。
1.5 承接方式:
合同承接 。
1.6 预计勘察工作量: 工程量以发包方和勘察方签证认可的工程量为准,作为结算依据。钻孔深度满足规范及勘察设计要求即可。
1.7 所须提交基本工作成果:《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地形图测绘报告》、《全场性地勘初勘报告》、《地勘详勘报告》。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 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 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Z图。
2.3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Z分布图。
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各阶段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肆份(其中详勘报告每单项工程捌份)及电子文档壹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 本工程的初勘工作成果提交时间为开工之日算起共 25 天,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 本工程的详勘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为准;发包人按本
合同2.1条向勘察人提供完备的资料后25个工作日内,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审查备案后的全部勘察成果资料。
4.1.3 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 现场勘察工作时间:初勘于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完成,详勘于发包人通知之日起25日内完成,适时把现场勘察探明的地质状况通报设计单位,紧密配合各阶段的设计工作。
4.3 收费标准
4.3.1 本工程勘察费经双方协商,决定按以下收费方式收取:地质勘察及地质灾害勘察按钻孔深度取费,125元/m(土质情况自行考虑,不论土质情况统一包干单价)。包干单价应包括实现勘察任务所必须的各种实物工作、技术工作费、及勘察审查费等在内的全部费用。
4.3.2初勘采用高密度电法(物探)费用含在包干单价内。
4.3.3地形测绘、地质灾害评估按8000元包干。
4.4支付方式
4.4.1提交初勘报告、地形测绘图、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1万元;
4.4.2完成详勘现场实物勘察后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50%,提交详勘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80%,基础验收全部合格后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95%,余下的5%在全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提交《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测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4.4.3勘察人在申请支付工程费用时必须开据等额的正规税务发票(两家发包人各开50%发票)。
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 发包人责任
5.1.1 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 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因勘察人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由勘察人自
5.1.3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并承担其费用。
5.1.4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5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窝工费(计算方法见6.3);
5.1.6 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人、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5.1.7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 勘察人责任
5.2.1 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 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若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100 %。
5.2.3 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 勘察过程中,包干单价不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做调整。
5.2.5 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6 勘察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验基等,勘察人收到发包人通知24小时内到达现场。
5.2.7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8勘察人在投标过程中的投标文件及往来函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双方均同意一般违约行为按国家《合同法》规定处理。
6.2根本违约行为(即不履行合同行为),按国家《民法通则》规定的定金罚则处理。即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6.3本工程勘察工期为25天,逾期一天承包人按1000元/天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及不可抗力除外)。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补充协议有修改本合同部分内容的,自补充协议生效时,本合同被修改部分内容自行失效。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
8.1 因审查备案需要另行签订勘察合同时,另行签订的合同只作为审查备案之用;双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以本合同约定条件为准。
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勘察人同意由
当地 仲裁委员会仲裁,发包人、勘察人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向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按规定到项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后生效,否则发包方拒绝支付勘察费。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发包人
肆 份、勘察人 贰
附件:勘察人员承接本次勘察任务名单
发包人名称:
勘察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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