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旅游二建 陈业强他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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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简介:
企业分类:
&&&建筑施工
&&&房屋建筑工程
公司于1957年成立,自成立之日起就承担起各类工程的施工任务。由于经营与管理严格和务实,在各个建设时期都有进步和发展,成为了肇庆市最大规模的建筑企业之一。1996年8月转制组建集团公司。现所属企业有:9家负责土建施工的子公司,5家负责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机械施工、房屋装修、钢结构件制作安装和砼构件生产的子公司。现有高、中、初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493人。
40多年来,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主力军作用,承建工厂、学校、商店、影剧院及住宅等项目。改革开放以来,更是发挥技术力量雄厚,生产颇具实力,管理经验丰富的优势,承建各类大中型工程。在国外参与了加纳国家剧场的施工;在本省承建番禺珠江花苑商住楼(两幢各为28层);在本市承建肇庆市体育中心体育场,蓝带啤酒集团系列工程,端州区政府办公楼等近千项工程。肇庆市体育中心体育场,桃花苑3#住宅楼,端州区政府办公楼和机关事务办住宅楼被评为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
实干争先,高效优质,以科技兴业是公司的宗旨。在生产中加强组织管理,狠抓质量与安全,实施文明施工,被省建设厅评为“99广东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年活动先进单位”。工程质量连续三年评为全市第一名,安全生产连续两年评为全市第一名。
坚持依法治企,在生产中恪守合约,依章办事,守法经营,1993年——1999年连续7年获得肇庆市政府授予“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大力开展以理想政治工作为核心的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多次被肇庆市委、肇庆市建委、端州区委评为“文明单位”和“先进集体”。
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管理上锐意创新。1999年5月起开展ISO9002质量体系,贯标认证工作,2000年5月通过了ISO9002质量体系认证。
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
阿里旺旺:
联系地址:
广东省肇庆市建设三路56号
贵公司负责人您好!我是箭牌卫浴-瓷砖工程部的陈经理,从网上看到贵司有项目在建设,如果需要卫浴、瓷砖产品的采购,欢迎到我司考察,我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墩工业区箭牌卫浴-瓷砖总部,联系人:陈朗,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158****2110
华洋通钢管
fischer慧鱼中国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5152.8万人民币元
肇庆市建设三路56号
营业期限自
营业期限至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房地产开发贰级;室内水电安装;钢构件棚架;建筑机械维修;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贰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房地产销售。
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然人股东
出资额(万元):
15.9万人民币元
出资日期:
出资额(万元):
15.9万人民币元
出资日期:
自然人股东
出资额(万元):
5136.9万人民币元
出资日期:
出资额(万元):
5136.9万人民币元
出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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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肇庆二建集团首届“广宁弘宇迎春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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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肇庆肇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4188858
肇庆肇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肇德法民一初字第54号
  原告肇庆肇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家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亚勇,广东卓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泰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业强。
  被告陈志文。
  委托代理人:梁剑华,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肇庆市肇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陈志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廷昌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谢滢及人民陪审员区小青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梁亚勇、潘泰康及被告陈志文的委托代理人梁剑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肇庆市肇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日,被告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德庆县“江滨豪庭”(又称“滨江豪庭”)住宅小区,以“肇庆市二建集团公司江滨豪庭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该合同对供需的混凝土质量标准、数量、价格、供货方式、律师费支付、违约责任等作了详细约定。原告已在日前将混凝土供给被告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使用,但被告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清商品混凝土货款。至日,被告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元,并由被告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加盖“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德庆项目部滨江豪庭”印章进行确认。由于被告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应按合同的约定赔偿原告违约金元,并支付给原告由此产生的律师费17460元。日,被告陈志文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书》,声明其是“江滨豪庭”的施工人,并承诺在日前付清上述欠款,但至今未付清。因此被告陈志文应对被告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付款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一、判令被告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立即付清货款元给原告;二、判令被告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违约金元给原告(违约金从日起计至日,日后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四计算);三、判令被告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律师费17460元给原告;四、判令被告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五、判令被告陈志文对被告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付款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被告陈志文辩称:对于拖欠货款元没有异议,但是关于违约金不予确认。原告根据还款协议书要求被告陈志文支付违约金没有依据。首先,该还款协议书没有生效,因为丙方没有签名;其次,被告陈志文委托梁灶辉负责有关拖欠原告的货款但未委托其处理违约金,其签订的违约金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再次,原告在协议中计算的违约金元没有合法依据。原告与被告陈志文协商,从没有提出要求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因此原告请求的违约金不应计算,且其计算的标准明显过高。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既没有提供聘用律师委托合同,也没有提供已支付律师费发票,因此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没有事实依据,而且明显高于收费标准,应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本院于日向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及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但被告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志文挂靠被告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江滨豪庭小区,于日与原告肇庆肇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价款结算及支付:每月供货应于次月5日前对数完毕,每月5日前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支付;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需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供方支付货款,每延迟1日应向供方支付所欠货款的千分之四的违约金;供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需方承担等。合同上加盖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滨豪庭项目部专用章盖印,被告陈志文作为负责人签名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肇庆肇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始向被告陈志文供货。经双方于日对账,至止,被告陈志文尚欠原告货款元。被告陈志文于日委托梁灶辉与原告肇庆肇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被告陈志文承诺在日前将欠原告款项元结清;如不结清则支付违约金元,原告将继续采取追讨行动,但该协议书并没有实际履行。为此,原告以拖欠货款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陈志文共同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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