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校报名时间学籍什么时候上报

技校学籍信息数据分析与研究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您可以上传图片描述问题
联系电话:
请填写真实有效的信息,以便工作人员联系您,我们为您严格保密。
技校学籍信息数据分析与研究
||暂无简介
北京龙源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总评分0.0|
试读已结束,如果需要继续阅读,敬请购买
注:购买后,该文档仅支持在线阅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初三生被技校直招 办不了学籍遭退学_新浪辽宁教育_新浪辽宁
初三生被技校直招 办不了学籍遭退学
来源:大连晚报日字号:|
  本报记者红心
  “我儿子今年读初三,9月开学后不久,一所口腔专业的技校到初中招生,动员我孩子从初中退学直接转读该校。上了没几天课校方又通知孩子因年龄问题办不了学籍,建议读基础班或返回原初中拿毕业证,可我的孩子已经从原初中退学了,现在无学可念……”近日,温女士向本报热线求助。
  刚上初三就被技校“直招”
  温女士家住金州农村,她的儿子就读于金州区112中学,9月开学刚升入初三。温女士讲,儿子在112中学有学籍,是从学区内小学升入对口初中的。但儿子学习成绩不佳,她一直为儿子将来能否考上高中而忧心忡忡,没想到刚上初三没几天,就有一所技校来学校招生了。温女士称,9月20日前后,儿子带回家一份招生简章,是一所名为“口腔义齿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材料,儿子称这所学校到112中学招生,设置口腔义齿等多个专业,给毕业证还包分配工作。
  经过咨询,校方称儿子不用再读初三了,不拿初中毕业证可以直接转读该校,10月份就开学。温女士在得到招生办老师的再三保证后到112中学给儿子办理了退学。
  刚上几天课技校就“变脸”
  10月6日,温女士给儿子办理入学手续,缴纳了4450元的费用,包括住宿、书本、校服等各项费用。据她的儿子称,112中学有多名学生放弃初三转读该校,该校招生办老师在做温女士工作时称其招生规模在六七百人以上。
  但上课没几天,儿子被老师告知因为年龄问题,他不能留在学校继续就读了,温女士一听又慌了神。学校给了两条路:一是就读该校的基础班,完成初中的学业;二是退学。此外,在退学费用上,温女士和校方产生分歧,学校只同意退还部分费用,要扣除1200元左右。&
  针对温女士所反映的情况,记者向该义齿技校的招生办主任核实。关于退费扣除的1200元左右,校方的解释是温女士的儿子已经使用了书本、被褥等学校提供的物品,这些物品无法再退还学校,只能由学生埋单。
  技校提前招生涉嫌违规
  记者从知情人处了解到,该义齿技校是一所民办技校。相关人士表示,初中属于9年义务教育阶段,任何学校不允许在孩子还未进入中考期就提前入校招生,动员孩子和家长放弃初中毕业证直接转读技校的做法肯定是违规的。
  目前,温女士仍在同该技校进行交涉,她也希望相关部门能给出个意见:孩子到底应该到哪里读书。
24小时排行
辽宁37个本科专业排名
欧盟国家护照说明会|||||||||/||
您的位置:&&&&> 正文
上海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颁发《上海市技工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文  号:沪劳保技发[1999]53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四章 升级、留级与试读
  第五章 毕业与结业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七章 退学与转学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九章 附则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技工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一九九五年七月颁发的《关于上海市技工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技工学校学生的教育管理,保证学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职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技工学校工作条例》、《上海市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和劳动部一九九0年颁发的《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修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类技工学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技工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经注册后,始取得学籍。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未经准假而逾期两周不报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其档案材料按招生规定办理。
  第四条 新生入学时,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与学生及其家长签订有关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的条文必须符合国家的、和有关政策。
  第五条 新生入学扣三个月内,经学校复查后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含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者,由学校报请市招生办公室批准,取消其学籍,退回原地区。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帮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七条 学校必须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对学生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包括文化技术理论课、生产实习课和思想品行。考核结果载入《论分册》、《学校、家庭联系册》和《学籍卡》,纳入本入档案。
  考试学科还是考查学科的成绩均同等作为衡量升留级和毕结业的课程来计算。
  每一学期一般只进行期中和期末两次考试,有些学科可以只进行一次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制,以百分制为主。
  第九条 学校按教学计划确定每学期的考试和考查科目。
  考试、考查和方式可多样,如笔试(开卷、闭卷、开闭卷相结合)口试、实验、实际操作等。考查重在平时,力求小型、分散、随堂。
  第十条 生产实习的考核内容主要是学生的操作技能水平及熟练程度;参加实际生产劳动时完成各项指标的情况;遵守操作规程及文明生产、安全生产和设备保养的情况。
  生产实习课应注重平时的考核,但期未必须组织综合考试。
  第十一条 各学科学期总评成绩:考试学科按平时成绩占30%、期中考试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40%的比例评定;只进行一次考试的学科按平时成绩占40%、考试成绩占60%的比例评定;考查学科按平时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体育课的学期总评成绩按课内成绩占70%、课外锻炼活动考核成绩占30%的比例评定。课外锻炼活动包括广播操、眼保操、体锻课及其他体育活动。
  第十二条 各学科学年总评成绩原则上按上学期总评成绩占40%、下学期总评成绩占60%的比例评定。
  各学科结业成绩一般为该学科结束学年或学期的总评成绩。跨时三个学期以上的学科结业成绩由各校按学期数、各学期的学时数及教学内容和考核方法自定比例来评定。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净请,经批准后方可缓考。擅自缺考,缺考学科的成绩为零分,并不准参加该学期或学年的补考。
  考试作弊,成绩一律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该学期或学年的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每学期(年)结束后,学校均应组织一次文化技术理论课的补考。
  毕业前夕,学校应安排一次毕业补考。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学科结束后只准补考两次。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给予补考:
  (一)经学校批准而缓考者;
  (二)缓考而不及格者;
  (三)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在五门以内(含五门)者。
  补考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3不按时参加补考,原则上作“自动放弃”论处。
  第十六条 缓考而补考的学科,按补考的实际成绩记分。
  不及格而补考的学科(含缓考不及格而补考者),补考成绩在六十分以上的记“及格”,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成绩不到六十分的,按实际成绩记分。
  第十七条 学生的思想品行,每学期评定一次。思想品行手核的范围是思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行为礼貌、手习态度、生产实习和公益劳动中的表现等方面。思想品行的评定由评语和换行等第两部分组成。
  第十八条 思想品行评语由班主任撰写,应充分肯定学生的优点和进步,恰如其分地指出缺点,切实地指明努力方向。
  毕业鉴定要经学校审阅,并与学生本人见面。
  第十九条 操行等第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档。受
  到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而未被撤销者的操行等第一般定为”不合格“,若受处分后有明显好转的可定为”合格“。
  第二十条 已自学完某一学科,达到了该学科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免修该学科;学校考核后,其成绩达到80分以上者,应准予免修。因健康原因而申请体育课免修者,须出具学校指定的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校审核后确定其全部或部分免修。
  免修学科在成绩栏目上注明“免修”字样。
  第四章 升级、留级与试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各学科学年总评成绩均及格(包括补考后及格),或经学年补考后仍有不及格学科、但不符合留级规定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一)学年结束,经补考后仍有两门考试学科,或一门考试学科和两门考查学科或三门考查学科不及格者(包括因作弊或擅自缺考而不准补考的学科以及无特殊原因而不按时参加补考的学科)。
  (二)生产实习课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者。
  第二十三条 留级生须缴纳学费后才可继续学习,并暂停享受除国家规定的津贴之外的技校生物质待遇。经过一学期学习后确有显著进步,考试成绩全部及格者,可恢复享受技校生一切待遇。
  留级只限一次。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试读:
  (一)上学期结束,经补考后仍有两门以上(含两门)文化技术理论课不及格而又不符合退学规定者;(二)上学期结束,生产实习课总评成绩不及格者;(三)操行等第“不合格”者;(四)其它。
  第二十五条 学生试读期间暂停享受除国家规定的津贴之外的技校生物质待遇。经一学期试读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恢复为正式生。'?
  (一)成绩合格,符合升级条件者;
  (二)操行等第由“不合格”转为“合格”者。
  第五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符合下列各项要求者,准予毕业:
  (一)经学校考核,各门学科全部及格,且技术等级达到初级工以上水平;
  (二)操行等第“合格”以上。
  学生毕业,由学校发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和验印的毕业证书,承认其学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承认其达到的技术等级水平。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结业;
  (一)毕业补考后仍有一门一上考试科目不及格,但其余方面均符合毕业要求者;
  (二)操作等第“不合格”,但其余方面均符合毕业要求者。
  学生结业,由学校发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和验印的结业证书;如生产实习课考核合格,可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结业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将结业证书换成毕业证书,无职业资格证书者可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一)因毕业补考后仍有一门以上考试科目不及格而结业的,经补考及格者;
  (二)因操行等第“不合格”而结业的,一年临近时可在自评基础上向原校提出申请,经原校证实其思想品行确有明显进步者。
  第二十九 条学生毕业后按入学时签订有关协议办理,或由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或通过职业介绍所登记,自主择业。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以及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的三分之一,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其休学或劝其休学。
  休学以一年为限。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需由本人及其家长提出申请,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因病休学须有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必须离开学校。休学期间停发一切待遇,医疗费自理。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后酌情补助。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学校申
  请复学,因病而休学的学生须提交区(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工种)下一个年级学习,如无原专业(工种),则编入其他相近专业(工种)的年级学习,如无原专业(工种),则编入其他相近专业(工种)的班级学习。
  体字期满而不能复学者,应作“退学”处理。
  第七章 退学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可准其退学或令其退学,并通知家长或有关单位:
  (一)主动提出退学并劝说无效者;
  (二)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
  (三)一学期内连续旷课7天以上或累计旷课10天以上者;
  (四)第二次留级者;
  (五)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六门以上(含六门)者;(六)经补考后仍有四门以上(含四门)文化技术理论课或两门文化技术理论课和一门生产实习课不及格者;(七)经指定医院确诊,思有精神病、瘾病、癫痫、麻风等严直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八)其它特殊原因
  按本规定所作的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被批准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退学证明。退学学生的档案材料,在退学手续办全后由学校转至学生户口所在地区,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凡退学的学生,可到本市各区县属职介所登记参加就业预备制培训。原技校若开设就业预备制培训班,则在办妥退学手续后,学生也可转入就业预备制培训班就读。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学,更不得借转学之名改变专业(工种)或逃避留级、责令退学等处分。
  第三十七条 个别学生确因特殊情况而需要转学的,由学生及其家长向学校提出转学申请,报主管部门申请:市内本系统转学的,在征得转入学校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批准:出具转学证明;跨系统转学的,在征得转入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具转学证明;转学到外省市的,在征得转入学校及当地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请市劳动行政部门出具转学证明。
  第三十八条 接收学校凭转学证明和学生档案材料办理转学手续,必要时可对转学学生进行考试和体检,并根据考试和体检结果安排班级。
  转学入学手续应在一学期(或学年)开学前办妥,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转学入学手续。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和生产实习成绩优秀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应按实际业绩分别给予表扬、记功、奖励、授予“三好学生”或单项荣誉称号,并向全校公布。优秀毕业生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优秀毕业生证书。
  凡被记功和授予“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的,其业绩和奖励载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凡按照技校教学计划大纲实施教学的就业预备制培训班,其学生学年各科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的(含80分),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可直接转入技校同专业二年级
  继续学习,招办为其办理录取手续。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进行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可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并记入其档案对学生的处分,应在全校公布,并通知其家长。
  第四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破坏公共财产或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危害者;
  (二)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者或品德恶劣,道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者;
  (三)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经一年教育后仍无悔改表现者;
  (五)因严重违纪违法或犯罪而被司法部门拘役、劳动教养、刑事拘留或判处徒刑者。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处分一定要慎重,须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需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对受“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帮助后确有显著进步者,可撤销其处分,并从其档案中撤除处分材料。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积极帮助毕业生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若被用人单位录用,则学校可以向用人单位收取一定数额的培训费。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不得直接向毕业生收取培训费。(公费生除外,金额按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七条 技校毕业生经推荐因故没能实现就业的,则学校应在当年12月底前将毕业生档案材料转至学生户口所在地。
  第四十八条 委托培养的技校毕业生,应按人学时双方签定的协议办理。
  第四十九条 凡“农转非”学生,中途退学、开除学籍、毕业后不履行“协议”者,学校不予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七月制定的《关于上海市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作废。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上海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
您的位置:&&&&> 正文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技工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技工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把严格的管理制度同思想教育相结合,奖励同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 技工学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各技工学校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技工学校按国家计划招收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准假或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在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应接受学校复查。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者,由学校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制。
  第十条 体育课的成绩,要把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记分时应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三条 擅自缺考,该课程以零分计,不准补考。考试作弊,应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考勤。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每学期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在学生毕业时进行操行总评。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以及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的三分之一,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休学须有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书,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必须离开学校(户口和粮食关系可留在学校);休学期间停发助学金,医疗费由本人自理。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酌情补助。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的前一个月应向学校提交有关证明,经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
  第五章 升级、试读、退学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有两门考试科目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应随班试读一学期(试读期一次),试读期间停发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试读生在试读期末考试成绩及格者,可以转为正式生;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令其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每学年有四门考试科目不及格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一个学期内连续旷课7天,累计旷课10天以上者,应令其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学。因特殊情况必须转到外地的学生,应先向学校提出申请,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并征得转入地区学校、学校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证明和入学手续。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德、智、体和生产实习劳动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表扬、记功和授予"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称号,并向全校公布,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处分学生必须经过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执行,其中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需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帮助后确有显著进步者,可撤销处分。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考核和操行总评(毕业鉴定)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有两门主要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应准予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操行总评不及格或生产实习课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因身体状况不能参加工作者,允许保留学籍一年,病愈后由学校同有关部门联系,酌情安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信息出自“中国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网” .cn}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技校报名时间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