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黑体字写《中国人不相信政府府还我房产

房产网上有很多很便宜的房子,我该相信吗?_百度知道恳请政府邻居为华域城全体业主作主,还我们房子,还我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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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    永清幸福家园业主注意了:在河北永清熙晨地产全款购买了幸福家园一期、二期、三期的业主们,我们全款买房3-6年了(2010年-2014年购房),熙晨开发商至今没有交房,还在继续让我们交不合理的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权的业主们已经河北、廊坊、永清信访,要求永清熙晨开发商给我们换国家制式合同和办理网签,确定交房时间,履行违约金赔偿、不交一分钱的不合理收费!请大家尽快加入维权队伍!永清幸福家园维权联系电话:,微信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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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永青县典型案例】(本报记者杨原报道)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制度的完善,房地产企业普遍存在的暗箱操作、欺诈销售、偷工减料、偷走面积、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乱象已经基本杜绝。然而,居然在当下,在河北永青县熙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幸福家园”项目却集我国30年来房地产企业乱象于一身,上演了现实版的“魔鬼开发”六千多户群众苦不堪言:1、图纸销售。假借内部认购名义,收取房屋全款,并以现金形式打入个人账户长达六年之久,偷逃税款约2亿元。2、以买一赠一名义,收取高于当地当时近一倍的房款,从中渔利约12亿元。3、以赠送面积名义促销,收取全款后又篡改国家法规解释,取消赠送面积,预计从中可渔利约2.4亿元,无法执行后又改为毫无法规可循的2:8开,从中渔利约0.5亿元。4、以市政配套问题为延迟交房借口,拒绝赔偿三年的违约金约1.8亿元。5、以大配套接口费、采暖炉等单项收费进行重复收费约0.2亿元。违法违规总额达约16.5亿元。除此之外,他们还使用国家住建部明令废止的上世纪90年代版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行为。整个开发过程中违规违法乱象随处可见,政府监管严重缺失。如此严重的违法违规,引发购房群众多次群体上访事件,扰乱了正常房地产秩序和社会秩序,违法违规严重性实属全国“典范”。据了解,虽然违法违规行为遭遇购房群众奋力抗争,但仍在进行之中。至截稿时,记者看到仍然有少数来自北京的不明真相购房群众前来“2:8开”合同换签,以内部协议或收据换取已经作废版本的“合同”,签署日期为2016年5月某日。记者从亿嘉律师事务所王万林律师处了解到,因为日住建部出台了新规,签署之后的日期存在风险:1、新规对不计面积的条件规定很严格,所以合同日期很重要,要谨慎小心。2、即便你留有交款收据的日期,恐怕难以对抗合同日期,合同和收据法律地位不同,合同是标准的法律文件,有双方真实意思表述,收据只证明你交款时间和额度,在你又签署了合同之后,收据已经没有真实意思表述作用。只要你签的是日以后日期的合同,应该以合同日期为准,按国家相应规定执行,比如层高在4.9米以上即按二层计算面积,开发商及地方政府都无权改变和变通,违规要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调查处理。如果你因不堪忍受熙晨开发公司的一再违约才草率的签了这份合同,你可以尽早要求或声明选择退回原手续,也许可以挽回,如果你是内部协议哪怕只是一张交款收据也足以证明这是唯一的购房时间,必须按实际购买时间有效的合同版本签署合同,即(GF-)版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为你是在日(新规)和日(新版)以前购买的房子,他们就有责任为你补签GF-版本合同而不是仍然签署上世纪90年代老版本,那是不负责任的。购房人遇到这样的开发商要及时收集证据,避免过激行为,依法反映问题寻求解决途径。
  共产党的天下,竟有如此黑心的开发商和不作为的当地政府官员!一定要曝光他们,坚决追究他们违法乱纪的行为;严肃处理,决不放过犯罪份子和国家蛀虫!给老百姓一个满易的答案。
  黑心的不法开发商,自以为有钱就有后台。如此枉为,有恃无恐。原因何在?为什么人民政府不能为民作主?
  永清熙晨幸福家园维权日最新消息  【维权进展通报】各位购房人,昨天赵永军等代表去住建部反映永清县房管局未履行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定监管职责,未采取措施依法纠正熙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问题,对此,住建部有关负责人明确答复:一、即刻责成河北省住建部门依法查处永清房管局的失职行为;二、依照永清县房管局职责,责成永清房管局依法履职,纠正熙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巜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依法依规给买受人签订制式巜商品房买卖合同》;三、熙晨使用的合同版本已经废止,必须使用现行住建部下发全国各省房管局的通用版本;四、二八开、三七开签订合同是私人行为和约定,无法律和法规依据;五、日住建部下发建筑规范明确规定,要求从日以后严格执行,所以,那些按照28开妥协条件签订的合同,买房时间写成日的巜商品房买卖合同》,只能严格以此建筑规范执行,4.9米以上层高应按两层计算面积,如不执行将对开发商予以处罚。
  @u_16-06-02 22:26:45.713  共产党的天下,竟有如此黑心的开发商和不作为的当地政府官员!一定要曝光他们,坚决追究他们违法乱纪的行为;严肃处理,决不放过犯罪份子和国家蛀虫!给老百姓一个满易的答案。  —————————————  d送你倆大字:呵呵  
  黑心开发商,必须严惩
  黑心开发商,必须严惩!!!
  黑心开发商还我房子,再也不要坑蒙骗了,再继续下去不会有好下场的,无耻无良,
  黑势力怎么那么猖狂啊?无政府状态吗?没有良知的开发商,就想坑骗买房人的钱,一口吃成胖子吗?不施工拖延时间要干什么?
  黑心开发商,必须严惩!!!
  北京电台 北京生活栏目报导
北京朝阳区21世纪大厦买套房竟成一场"恶梦"  永清熙晨幸福家园维权进行时:  北京生活 - 《生活2016》:天天3.15维权在行动-----买套房竟成一场"恶梦"  视频网址:  /replay/?guid=c9ddba2b-648a-93b1-6ad5-aca888f5fe4a  
  永清黑心开发商,收全款五年到如今使用各种手段欺骗我们买房人,去年让?钱,每个业主都通知到了,我打电话问可以看见我的房子吗?对方态度很生硬,告知不可以,我告诉对方看不见房子我为什么还要给你十多万?应该2014年12月交房,从那时候就没有下文了,在今年五月份才通过各种渠道才知道什么换签之事,还什么二八,三七,你们开发商?交房款可以通知到每个业主?为什么现在你们通知不到?不免让人怀疑啦!又耍什么花招,一次次欺骗我们这是为什么?幸福家园太多的不幸啦,现在楼盘是个空架子,工地雇来几人作秀给谁看?你们承诺的东西遥遥无期,我强烈要求施工方有诚意解决问题,换签国家正式巜商品房买卖合同》,加快施工进度,  
  监督施工进度是首要,争取换签法律法规认可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良黑心开发商可恶可厌!  
  关键词:
永清房管局行政监管
熙晨违法违规
永清幸福家园
熙晨地产  河北永清“幸福家园”购房人之“不幸福”遭遇  我们是河北永清幸福家园的6000余户购房人,现在反映我们购买永清幸福家园的不幸遭遇。  我们从二零一零年开始,陆续在北京市朝阳区二十一世纪大厦用全款购买了由河北永清煕晨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幸福家园楼盘,该楼盘位于永清县曹家务乡何麻营村北,项目分为东区(一、二期)、西区(三、四期)、北区(七期),开发商承诺交房时间分别为东区日,西区日,北区日。我们买房最长时间已经长达六年之久,但时至今日,开发商仍然没有按时交房,并且已经停工将近二年,楼盘已经烂尾。从买房至今六年来,我们购房人一直要求开发商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与我们签订住建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兑现承诺,按期交付我们所购房产。但是时至今日,我们一直不能拿到制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却先后拿出一份开发商自制的《房屋内部认购协议》或《合同书》或者已经废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来欺骗购房人,所签协议版本五花八门,合同约定内容全部为霸王条款。由于开发商的违规违法,引起了广大购房人的心理恐慌和不安,造成了购房人的巨大损失,面临钱房两空的境地。在此期间,开发商却单方撕毁承诺,以种种借口为由,巧立名目,逼迫购房人交无任何根据的补面积差和无任何依据的不合理费用,两项费用每户平均十几万元。近六年来,广大受害人找公安、找房管、找政府,都无济于事,在首都群体上访达六十余次,有的购房人因此家破人亡,死亡的、离婚的、离家出走的、丧失工作的、妻离子散的、逼疯的、债台高筑的比比皆是,由于永清政府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由于开发商的肆意妄为践踏法律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和社会隐患,给老百姓的幸福生活造成了不幸的境遇。  永清政府职能部门存在以下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一、永清房管局没有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永清房管局分别于日、日、日、日、日、日陆续颁发了六份《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发商出售商品房应当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是,我们买房六年了,开发商一直不与我们签订制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开发商如此肆意妄为,永清房管局听之任之,难辞其咎;第二、作为永清县人民政府,熙晨项目是样板项目,从我们掌握的资料可获知,无论是一期还是二期,都是在五证不全的情况下销售的,城建部门,房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都有稽查部门,按照常规,这些部门每年要进行检查,但是开发商如此明显的违规违法行为,且在买受人多次要求备案网签的情形下,至今未见有任何的行政作为行为,甚至在群访、举报、控告的情况下,沒有一家行政执法部门主动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致使造成群访事件,开发商逍遥法外,买受人的权益得不到保证,这是明显的懒政惰政不走群众路线的不作为行为。三、永清房管局乱作为,涉嫌玩忽职守。日永清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专门下达通知,作废煕晨与购房人已经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致使1000多份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作废,涉嫌滥用职权。  永清熙晨地产涉嫌巨额偷税漏税犯罪。永清熙晨地产已经违规销售6000余套房屋,涉及销售金额数十亿人民币,未给购房人开具正式发票,如此巨额销售金额涉嫌偷税漏税。  在购房人不断上访的情况下,永清县委县政府敷衍了事,使事态逐步扩大,已经涉嫌的玩忽职守。百姓的利益受到非法侵害,无人过问,已经造成七千余户家庭倾家荡产,造成严重的社会不稳定、不安定,甚至部分购房人为此而丧失了生命和精神失常。为了国家的安定团结,保护私人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稳定,请求相关政府部门及媒体机构调查并曝光这一事关稳定、事关七千户家庭生死存亡,造成严重社会不稳定的事件。
  关键词: 永清房管局行政监管/ 熙晨违法违规 /幸福家园 /永清幸福家园 /熙晨地产  熙晨地产“补房款”风波 背后开发商的违法欺诈行为  熙晨地产公司(以下称熙晨地产)于2010年前后,在河北省永清县曹家务何麻营村购地兴建商品房,实行期房销售,多数为LOFT。我们业主从2011年后相继通过亲戚朋友介绍,先后购买了熙晨地产龙城幸福家园东区(一区)、西区(二区)和北区(三区)的房子。按当时(购房时)开发商的承诺:LOFT,买一层送一层。其中西区(二区)17栋(个)楼的B和C户型除买一层送一层外,还另外赠送二层的卫生间(这两个户型占17座楼3000户的60%,计1800多户)。客户(业主)正是看好这一优惠,蜂拥而至,一时房子销售火爆。当时,双方只签署了《认购书》。然而,三年多时间过去了,交房时间一拖再拖。最近,开发商通知:业主可以到公司办理《认购书》换签正式合同。但前提是,必须补交齐增加面积的房款。理由是按国家新文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以下称规范)规定,原来开发商承诺的赠送面积不能赠送,要补缴赠送面积款、公摊面积款和其他款额后,才可签署正式合同。否则,不予签署。由此一来,所有房子都要补交款额。其中,东区(一区)需要补面积的户型,最多要补三四十平米(需补交二三十万元)。西区(二区)B’户型(36.65m2)和C户型(40.83m2)房子为最小户型,在原有面积基础上,各增加12.2平米和13.43平米,等于各增加了三分之一的面积,每户需补面积费10至12万元。这对于很大部分好不容易凑钱买下房子的业主来说,犹如雪上加霜,难以理解,更难以接受。大家非常气愤,都说,为什么交付完购房全款还要补面积?为什么要补交超出规划面积30%以上这么多面积?为什么在交付购房全款之外还要增补水电暖管线费用?这里面肯定有鬼,决心依法找开发商讨个公道。  为此,我们对国家颁发的法律,即2014年版的《规范》和2005年版《规范》及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的对比学习。认为,熙晨地产采取偷换概念,隐瞒引诱,坑蒙拐骗的方式,进行违法违规销售,欺诈行为十分严重。特提请政府、媒体和法律界高度关注以下  关键词:  (1)新《规范》与老《规范》。  (2)走廊面积与赠送卫生间面积。  (3)额外收费。  (4)公摊面积。  (5)网签备案公章与购房发票。  (6)偷税。  (7)交房。  (8)维权。  具体概述为以下八个问题。    一、熙晨地产假借落实新文件,逼迫业主交赠送面积款是欺诈行为。熙晨地产在售房之初就承诺:项目是LOFT,买一层送一层,另赠送二楼的卫生间(6.4平方米)。而今年6月后,通知业主补交赠送面积款,不交不能换签正式合同。理由是:国家新《规范》规定,赠送的飘窗、过道等不能赠送。涉及税费,公司不能为业主承担。熙晨地产这一行为看似合理,实则隐藏着利用国家文件实施的重大欺诈行为。  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国家2014年《规范》和2005年《规范》是承上启下的两个相关文件。在阐述单层房的夹层和过道以上超过2.2米要计算全面积的规定阐述是一样的(文件附后可查),也就是赠送的卫生间按规定不能赠送。开发商在当初(2011年开始)明知道法律规定上述有关部分(卫生间)面积要计算全面积,但为了吸引客户好卖房,却把法律规定不允许赠送的超过2.2米(6.4平米卫生间)部分赠送客户,待客户蜂拥购房后,现在又拿新《规范》要求客户(业主)增补赠送面积,理由是新《规范》规定的,却只字不提2005年的《规范》要求,把补面积的原因和责任推到国家法规法律新(规范)上,让善良的老百姓忽略老(规范),识不破他们的阴谋而上当受骗,把自己托退出来,可见阴险至极。为了牟利,开发商亵渎法律,玩弄花招,蒙骗客户,当初就违法蒙骗,现在又打着落实文件依法行事的幌子收钱,这是典型的欺诈行为。国家规定,赠送面积要写进房产合同和房产证中,但没有规定收款,何况其中公司又搞欺诈,必须依照法律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控告熙晨地产的这种违法欺诈行为,赠送部分的面积的补款坚决不能交,业主已交款的必须如数退还。  第二方面、2014年《规范》明确规定,在此《规范》实施前完成规划审批的楼盘项目,不在此《规范》要求之内。也就是说,在日新文件执行之前完成规划审批的楼盘项目的约定,此文件不进行约束,赠送就赠送了,此文件不会追究。熙晨地产目前共开发三期楼盘共46栋楼,其中第一、二期36栋楼,包括北区的大部分楼盘,都是在2014年《规范》实施之前完成规划审批和建设的。按此文件规定,这些楼盘过去的赠送是不受新文件约束的。可见,从文件这一点上说,也绝不该让业主补交赠送面积款。逼迫业主补交赠送面积款就是违背国家法规的违法欺诈行为。  上述两个方面都说明,收赠送面积款是违法欺诈行为。  二、利用补充合同,违背政府规定,在房屋建设成本之外收取额外费用属违法乱收费。熙晨地产规定,在签署正式合同的同时,还要签一份补充合同,内容有若干条。但核心是四种额外计价收费。具体,一是电线路收费每户4000元。二是水气管线每延长米收费98元,每户约6000元左右。三是取暖炉每户9000元。四是门镜费1500元。总计每户20000元左右。业主们认为,这些收费都是违规收费,是及其不合理的。一是凡是商品房的电路、水管、气管的线都应核算在总房价之内,没有单独另外交付的。业主已交付了购房全款,没有理由再交这些费用。二是甲乙双方认购书上并没有规定额外收缴电水气管线的规定,纯属开发商单方面自作主张,违规收费。三是取暖炉和门镜价格昂贵,是否购买,公司应视业主意愿商定,决不可强制收缴。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政府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日发布的《永清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落实商品房销售价格有关规定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开发企业不准在房价之外再向购房者收取水、电、暖、气工程建设费或开口费、增容费”。可见,熙晨地产却巧立名目,违法违规强制征缴额外款项,并将此作为签署正式合同的前提,不签署补充合同的不给签署正式合同,纯属霸王条款,违法行为,业主们绝不接受,坚决要求依法废除上述补充合同中违法收费条款,对已交款项的业主要如数退还。
  三、超过国家规定多计公摊面积多收公摊费用,属于违法欺诈行为。熙晨地产提出的公摊面积大大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明显耍了花招,存在严重的敲竹杠行为。国家规定,商品房公摊面积比例占建筑面积的18—25%。但是熙晨地产西区(二区)A户型为72平米,公摊面积却为29.95平米,占42%。B户型为43平米,公摊面积却为19.95平米,占46.4%。B’和C户型公摊面积都达到45%以上,远远超出国家18—25%的规定。业主们强烈要求该公司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依法测算公摊面积,并把数据公布于众,超出部分拒交款额,已交款的必须如数退还。  四、业主交付购房全款后,必须进行国家规定的网签,熙晨地产不网签备案,也是违法违规行为。只有网签才是终极的正式合同,其他合同都只是临时合同。这一点,全国都是通行的,广大业主已非常明确。许多在其他地方买过房子的业主表示,任何地方的房地产开发商售房签署的正式合同经房产部门备案,必须以网签形式加盖公章,这是国家法律规定的规则。开发商不网签备案本身就是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利用不断的更换临时合同为其不断另立名目收取各种费用设圈套。为此,广大业主坚决要求交全款后进行网签备案,不网签备案绝不交全款。  五、正式合同签署后,公司竟然没有提供购房的正式发票。这也是广大业主不能理解和谅解并需要开发商依法纠正和解决的问题。交付购房全款后,必须给业主开据正式发票,这也是房地产起码的行规。而熙晨地产只开据了一张收据。我们不禁要问:这符合国家商品房销售规则吗?这有什么法律效率和法律约束力?业主在其他地方买的商品房签署合同时都要提供发票,熙晨地产开发商在这些基本问题上屡犯低级错误,玩弄小小伎俩,在全民学法知法的今天,难道不可笑吗?广大业主强烈要求开据正式购房发票。否则,同样按知法犯法诉讼!  六、购房款打到个人账号是种偷税漏税行为,理应受到处罚。凡熙晨地产购房者公司都要求其将购房款打到总经理个人账号上,理由是,房子卖得火,购房款走公司周转慢,走个人账户款额到账快,早到早购好楼层好户型,受此引导以致绝大多数购房者都将购房款打到了总经理个人账户上。按国家规定,购房款打到公司规定账号才是合法的正规操作。熙晨地产明目张胆违规操作,实为偸税漏税行为,必须接受工商税务部门处罚,依法给业主一个交待,并立即纠正这种违法违规行为,对给业主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  七、不按约定按时交房,一拖再拖,拒交违约金,属违法违规行为。按约定,东区(一区)日交房,否则,开发商按每天万分之一交付业主违约金。但该公司逾期不但没有交房,还不依法交付违约金。公司告知业主日交房,届时又未交房,又推至8月30日交房,违约金替换为物业费。交房的同时又提出必须补齐增加面积(大部分为赠送面积),才可交钥匙。目前,西区(二区)按约定日交房现已被推至2015年年底交钥匙。对开发商这种随意性和蔑视法规的行为,广大业主坚决反对和抗议,强烈要求熙晨地产按国法办事,依法给予业主补偿。  八、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做反省纠正,反而对依法维权的业主刁难、打骂,制造事端。熙晨地产上述问题是逐步暴露出来的。从2013年开始,业主先后针对问题到熙晨地产公司反映和维权,但结果令业主们心寒。两年来针对熙晨地产的违法违规行为,业主一直不断到该公司进行反映(公司在北京二十一世纪大厦三、四层),但得到的不是和蔼善意的解释,而是无理傲慢的指责,甚至谩骂、殴打。公司员工甚至高管都出手打人,去的业主都有被打伤的。日,业主上访维权时,该公司封堵大门,把上访业主拒之门外。对业主围攻抓打,一名业主被打伤入院,至今耳朵听不到声音。前去采访的一位记者也被殴打致伤。不仅如此,该公司还派员工和经理到维权业主中间编造谣言,谎称某业主是某基金公司的,欺骗大家维权退房去买他的基金,以此制造事端,分离人心。同时,还离间业主,一字一句地交某业主写上当受骗书,为该公司积累反维权材料。日在广大业主共同努力下,永清县房地产管理局牵头,召集熙晨地产公司和业主维权代表三方就维权问题谈判。熙晨地产公司以总经理不在为由,只派一位一般部门经理出席,并毫无谈判意向,拒绝业主合理合法要求,提出公司上述决定不会更改,不服可走法律程序。广大业主不禁要问,在社会主义的国度里,熙晨地产公司为何竟敢在无理无法的情况下这般横行霸道?按照国家法律,熙晨地产不禁剥夺了业主产权财权,也在肆无忌惮地侵犯着业主的人权。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熙晨地产至今还在逍遥法外,早该数罪并罚了!真理法理在手的广大业主,决心依法维权到底。  熙晨地产公司,原本占居有利区位和众多社会资源,借助国家京津冀大开发政策的优势,若正规务实,守法经营,诚信四方,健康发展,应该是有前途的。但现在看,这个公司靠违法违规经营,靠坑蒙拐骗销售,靠牺牲众多客户(业主)切身利益攫取最大利益,完全是法律和人民群众所不能容忍和允许的。因此,广大业主强烈要求:(1)、熙晨地产公司要依法废除上述违法违规的各项收费条款(包括不赠送部分的收费、超出规定索要公摊面积的收费、四项额外的收费等),对业主已补交了不合理收取的款额,要如数退还,并包赔损失。(2)、对交付购房全款的业主必须进行网签,并出据正式发票。(3)、熙晨地产公司要依法向全体业主道歉并承担责任,对为什么会多出这么多面积?多出十多米、二三十米的面积都由哪几部分组成?每部分收钱都有哪些法律依据?为什么不执行国家商品房实测面积不超过3%的部分由业主支付,超过3%的部分由开发商承担的法规?熙晨地产必须把2014年和2005年两个《规范》中对有关问题的表述对比起来一起向业主一一解释清楚。出席谈判人员必须是总经理,是能代表公司决定政策的人。否则,不与谈判,继续维权活动。(4)如果不能实现上述要求,全体业主保留依法追究熙晨地产公司法律责任的权利。敬请政府、媒体和法律界对该公司进行必要调查,呼吁依法惩治违法经营者,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  附件网上可以查到:  1、2014年《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2、2005年《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3、《永清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落实商品房销售价格有关规定的通知》等文件。以上文件网上可查。  永清幸福家园维权联系电话:,微信号是
  关键词: 永清房管局行政监管 熙晨违法违规 幸福家园 永清幸福家园 熙晨地产  请河北政府为民做主!  上千幸福家园业主全款买房3年无房无合同无网签还要补交钱  我是6000永清幸福家园的一位业主,2013年在朋友的介绍下,在北京21世纪大厦北京售楼处,购买了河北省永清县煕晨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幸福家园”的房子,该项目位于永清县曹家务乡何麻营村北,至今,永清县煕晨房地产公司没有给我开国家制式合同、没有网签、还让我补30%的面积钱;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可是,时至今日,永清煕晨 地产公司一直不给我们签订由住建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以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房屋内部认购协议》或《合同书》来替代,有的即使是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是住建部已经废止的合同版本。由永清煕晨地产公司单方制作的协议或合同不能在永清房管局联网备案。  此事涉及到6000余户家庭的生活生存问题,已经引发社会不稳定不安定,群体性上访维权60余次,北京电视台、北京晚报先后于今年4月25日、5月26日分别报道了购房人的不幸遭遇。在购房人的不断上访情况下,永清县房管局继续不作为,协助开发商签订无任何法律事实依据的不规范合同,对此事,我们多次向永清县、廊坊市、河北省住建部门反映,要求永清县房管局依法依规纠正煕晨地产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给我们签订国家认可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联网备案。  特别是5月18日,永清县房管局协助开发商签订无任何法律事实依据的28开补面积款的合同,房子还没有交楼,没有实测面积,哪来的补20%这一说?  为此,依法请求河北政府:   1、 责成永清房管局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纠正永清熙晨地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购房人签订住建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责成永清房管局使用GF-版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永清幸福家园维权联系电话:,微信号是
  二八开的不代表我们业主,还我房,早日施工,一分钱都不应该补,违约金要赔偿
  严惩黑心开发商
  就目前幸福家园群中目前购房人多方观点。争吵的分歧在于换签合同和反对换签合同,各有观点。特别是群友“遇见”,对于换签合同一事可以形容他是大张旗鼓的宣传和规劝。当然,用他自己的话说“是好意”,而且他的语音里也表示希望大家用自己的观点心平气和的表达,让大家信服个人的观点。这一点,我是很赞成的。那么,我就想,既然你那么拥护所谓“2:8开”换签合同,就请你把它 为什么好、如何好 分析给那些没有发言或观望的群友,让他们也信服你一次。现在,我也把“2:8开”换签合同的不好先说说分析给大家看看。  
首先这份合同是一份权利义务不平等显失公平的合同。
为什么这么说呢?  (一)注意从合同内容上看,补充协议比主合同内容还多! 仔细阅读每一条补充条款,条条都是对买房人的约束,这种约束用过去老话说就是卖身契。一旦签订了这份合同,买房人就会受这些不平等的条约约束将永世不得翻身。  (二)如果没有专业律师把关帮你签订合同,合同中 文字用语的严谨会设下很多对购房人不利的陷阱,因此,风险很大,容易被诱签。造成以后反悔翻不了案的后果。  (三)换签,就要放弃对煕晨违约责任的追究,还要牺牲自己的利益做出妥协。实际是一种无奈之举,用牺牲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去和煕晨做交易换得自己的担心。  (四)即使拿到钱,也要被扣20%违约金(这就是妥协人认为的自己的小损失)。  (五)关于补充条款内容(比合同正文还多,自己可以请一个资深律师和懂法的看一下,  补充条款里 你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任何一条都可致购房人于死地。  (六),面积计算,按照国家新规两层(4.9米以上)是计算面积的。也就是说,尽管你签了一层面积,但不排除将来煕晨翻脸的可能性,那时,煕晨再借国家法律新规完全可以向你收取二层面积款,你就只能乖乖就犯,那时你哭都来不及了。  (七)我们通过维权争取到的取废除不合理费用,一旦换签了,你就前功尽弃。这些不合理费用将在补充协议里体现,那时你都要全部承担;一样也跑不掉。  (八),补充协议里的不可抗力因素(包括农民的维权因素),都可以成为煕晨用来作为拖延交房的借口,都可以被煕晨作为逃避违约责任的借口!让每日万分之一或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泡汤。  总之,只要你换签了煕晨现在制定的合同,你就将面临极大的风险。这只是我个人的分析,我也可以说是为了大家好,为了更多的人不受损失,希望把风险降到最低才把这些分析给大家的。权利在自己手里,换不换签现在的合同完全在于自己的选择。  再次提醒朋友们拿起法律武器,尽快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被某些人的鼓吹所迷惑了自己的双眼。我的分析就当是风险友好提示吧。以下是两位幸福家园购房人参加诉讼的二审判决书,请大家务必详细辨别分析签2:8合同后其中的诸多风险!
  陈大云与永清熙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资料来源网址:  /Case/pfnl_.html?match=Exact  (2014)廊民二终字第5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大云,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街道办事处职工。  委托代理人:范玉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清熙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曹家务乡泥塘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海永,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凯,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大云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事实及判决结果。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建设的幸福家园小区第2幢3单元302号商品房一套,该房屋为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永)房预售证第2012002号,房屋总价款为366028元,付款方式为买受人一次性付款。同时约定被告应当在日前将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后交付原告。被告逾期交房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该合同附件四约定,除不可抗力外,遇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政府行为导致的市政配套设施不能按时提供,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合同签订之前,原告于日以在工商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房款355368元。日,原告补交房款10660元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交付房款366028元的收据。  2013年4月,被告向永清县供电有限公司曹家务乡供电所申请为幸福家园小区供电后,供电所向上级申请为该项目架设用电专线获得批准,该项目的供电方案正在设计之中。2013年5月,被告为幸福家园小区供应居民饮用水和生活用水问题向永清县水务局提出申请。永清县水务局经多方协调后于2013年12月决定由永清县管家务乡自来水厂暂向该小区供水,待曹家务乡水厂建成后再行统筹解决。  原被告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到期后,该房屋所在小区没有完成供水、供电的配套供应,被告未能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于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的通知,要求被告于5日内返还全部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经原告申请,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原告给被告邮寄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事进行了公证,原告支付公证费1000元。日,被告签收了原告的邮件。  原审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虽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原告交付房屋,但被告是因为该小区未能完成供水、供电的配套设施所致,因该小区的水、电配套供应非被告单方所能解决,被告已经向相关水、电部门提出申请并已获批准解决,又因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已经约定了遇到政府行为导致的市政配套设施不能按时提供,被告可以据实予以延期。据此,被告主张延期交房不属于违约,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以被告不能按约定期限交付房屋属于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且被告延期交房并不导致原告合同目的落空,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大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5元,由原告陈大云负担。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原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的原因是政府行为导致的未能按期完成供水、供电市政配套设施所致,属于事实不清,没有查清被上诉人延期交房的真正原因。1、被上诉人延期交房的真正原因是由于自身原因未能近期完成工程建设,致使不能近期进行竣工验收。上诉人提交的现场视频和照片证据足可以证明上述事实。2、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规划审批过程中就会对供水、供电进行规划设计,而不应该是临到交付房屋时间,被上诉人在2013年5月才向水务局提出供水申请,在2013年4月才向供电公司申请供电,这一点可以明确证明被上诉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是综合验收合格,最关键的是商品房建筑本身是否达到竣工验收条件,能否验收合格。市政配套设施是否完工,不影响被上诉人对商品房建筑本身进行竣工验收。被上诉人是否按期完成工程建设,是否按期进行竣工验收,是认定被上诉人是否违约的重要事实。原审判决对此事实不予查明,明显避重就轻,影响了案件公正判决。3、被上诉人提交的永清县水务局出具的《证明》,不能证明未能竣工验收是供水原因,是政府原因。即使市政配套设施未能提供,也是企业行为,与政府没有任何关系。原审判决认定是政府原因缺乏事实依据。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判令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判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购房款366028元,赔偿利息损失31006.58元(日至日),支付违约金9260.51元,公证费1000元,总计元。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被诉人延期交房是由于市政配套设施不能按时提供,符合双方合同所约定的迟延交房的情形,上诉人以此主张解除合同没有事实依据,且现已通水通电,具备了交房条件。  经审理查明,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视频资料及照片等五组证据,用以证明被上诉人所建楼房不具备交房条件且被上诉人对此存在过错。其它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并应全面履行合同。本案中,被上诉人迟延交房是由于非出卖人所能控制的政府行为导致的市政配套设施不能按时提供,符合双方合同补充协议的具体约定。上诉人二审中虽提交了视频资料和照片等证据,但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双方争议楼房处于在建状态而不具备交房条件,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迟延交房构成违约而要求解除双方合同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10元由上诉人陈大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绍辉  审判员  刘建刚  审判员  罗丕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倪芳华
  张先平与永清熙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资料来源网址:  http://wenshu./content/content?DocID=40c40e39-5cbf-48a2-a956-30554eadcccf&KeyWord=%E7%86%99%E6%99%A8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民初字第717号  原告:张先平。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清熙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曹家务乡泥塘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海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凯,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先平与被告永清熙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宏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先平的委托代理人李海军、被告永清熙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熙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先平诉称,被告将其开发的永清县曹家务乡“龙城圣境”项目的商品期房对外公开预售,经其他购买人的介绍及被告的口头承诺(即买一层送一层、2013年6月就可交房等宣传),日,原告在被告位于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的售楼处选好一套房源,并与被告签订合同书。合同只对房屋的价款、违约责任及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作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要求分两次向被告共计支付207916元购房款。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于2011年12月份前通知原告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被告一直未通知原告。原告只好主动电话联系被告,被告以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为由不断往前拖延。2014年8月,原告到被告北京的售楼部要求签正规的备案合同并要求确定交房时间时,被告又要额外收取当初没有约定的数万元费用,且不提供任何书面的答复或解释。无奈之下,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房,但被告却以原告违约为由要扣除原告所交房款的20%。被告未与原告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违约,时至今日交房仍遥遥无期。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的购房目的不能实现,继续履行该合同势必会给原告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该项目的商品房在没有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对外预售系违法行为;该合同书欠缺合同必备的条款,属无效的霸王条款合同。因被告在销售龙城圣境项目商品房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原告资金长期被占用且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被告理应赔偿原告损失。又因合同约定按合同总房款的20%支付违约金偏低,不足以弥补原告资金长期被占用之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原告请求对违约金进行相应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弥补原告资金被占用之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1、依法解除原、被告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207916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9879元(按中国人民银行三至五年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日,实际支付至法院判决给付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熙晨公司辩称,认可原告主张的与被告签订合同的时间。涉案商品房被告于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被告于日和日先后两次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依照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前来与被告签署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另外又以口头多次与原告进行沟通、联系要求原告前来签约,原告无正当理由至今拒不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备案合同。被告根据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规划设计要求如期完成了涉案商品房的建设并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达到交付业主入住条件。合同签订后原告没有以电话形式与被告联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也没有主张过与原告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20%购房款的违约金,且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5条第7款的约定,原告在预定的签约时间到期后未向被告送达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应当视为原告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基于该条款的约定,原告也无权要求解除合同。综上,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更不存在合同约定或法定合同解除的任何行为,原告主张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被告不同意与原告解除合同,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尽快前来与被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交房入住手续。基于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被告无义务向原告退还已缴纳的房款及支付相应的利息。有关原告的违约行为,被告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因原告的起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张先平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所提供的证据以及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  证据1、合同书一份。证明:(1)被告至今未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是违约方。(2)该合同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性质不像被告所说还需另行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该合同欠缺交付房屋日期等主要条款,过错方是被告。(3)证明被告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对外预售属于违法行为。  被告质证意见:对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认可,但不认可原告主张的证明目的。此份合同从性质上来讲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本身不能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签约时被告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不影响涉案合同的法律效力。综上三点,此份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任何一点证明目的。  证据2、收据两份。证明:原告按被告的要求于日、11月30日共计向被告支付80%的购房款207916元的事实。  被告质证意见: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之间的关联性均予认可,此份证据与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之间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  证据3、18号205房单价、总价、80%首付的价款清单。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且付款到达了80%原告没有理由不要此房,但现在要求解除的原因是被告不讲诚信,变相提高价格阻碍原告收房所造成的,因此解除该合同被告是过错方,其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质证意见:不认可原告主张的证据来源,证据上没有被告公章、合同章或法人代表、授权人员签字进行确认,不能证明与被告具有关联性。同时证据所记载的内容与原告主张的证明目的也不存在关联性,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不具有证明效力。  被告熙晨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所提供的证据以及原告的质证意见如下:  证据l、日整付零寄交寄清单扫描件一份。证明:被告于日以邮寄方式向原告发出前来公司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取得邮寄回执。  原告质证意见:证据为复印件不予认可,原告至今没有收到任何的书面及口头的通知,如果收到的话回执上肯定有原告的签收。  证据2、日整付零寄交寄清单扫描件一份。证明目的:被告于日再次以邮寄方式向原告发出前来公司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取得邮寄回执。  原告质证意见:意见和证据1相同。  证据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永)房预售证第2012010号。证明:虽然我公司在与原告签署预售合同时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卖方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应当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  原告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法认定,如果是真实的更说明被告当初与原告签订合同书的欺诈性,达不到被告所证明的目的,因为被告所说司法解释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并且我方也没有要求对方双倍退还购房款。  依据原、被告的质证意见并结合双方庭审陈述综合分析,本院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效力作如下认定:  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认可,故本院对证据的效力予以认定。证据3,由于不符合证据的相关要求,且被告不予认可,本院对其效力不予认定。  被告提供的证据1、2,因是扫描复印件,未提供原件进行核实,且原告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证据的效力不予认定。证据3,是永清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日,原告张先平与被告熙晨公司签订了《合同书》一份,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约定乙方购买甲方开发建设的位于河北省永清县曹家务乡龙城圣境项目第18幢2层205号房;建筑面积预测为44.05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31.96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2.09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房屋价款,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5900元,总金额为259895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签署本协议时支付房款40000元,日前支付房款167916元,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乙方向甲方缴纳余款51979元。合同第五条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内容中,约定根据相关手续的办理进度,甲方预计将于2011年12月份前通知乙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如甲方未能在预定的时间内(2011年12月份前)通知乙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乙方有权选择下列处理方式之一,并于2012年元月5日之前书面通知甲方:(1)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自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将已交纳的房款全部退还;违约责任参见本合同第七条约定。(2)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预定签约时间到期后,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甲方,视为同意按第二种方式处理。第六条关于通讯地址及通知方式内容中,约定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均应按照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向被告交付购房款40000元,于日向被告交付购房款167916元。  被告于日取得了由永清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为(永)房预售证第2012010号。  直至本案原告张先平向本院起诉时,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并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院认为,原告张先平与被告熙晨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原告主张该合同书欠缺合同必备的条款,属无效的霸王条款合同,被告在销售龙城圣境项目商品房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与事实不符,故其理由不成立。原告关于涉案的商品房在没有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对外预售系违法行为的主张,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称其于2014年8月到被告的北京售楼部要求签署备案合同并确定交房时间时,被告要额外收取当初没有约定的数万元费用,且不提供任何书面的答复或解释;无奈之下,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房,但被告却以原告违约为由要扣除原告所交房款的20%。对于上述主张,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实,因此,本院不予采信。对于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宜,双方在《合同书》中的第五条有明确的约定;并且在第六条中对于通讯地址及通知方式也作出了明确约定。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按合同约定以邮寄方式向被告发出了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因此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应当视为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综上,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导致原告的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由被告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未提供有效的证据,同时也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因此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先平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17元,减半收取2658元,由原告张先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宏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韩 轩
补充协议条款    
  【致换签28开合同的受害者】二八开合同我和律师仔细研究了两天,事关重大所以第一时间告诉你们。首先这份合同是一份权利义务不平等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旦签订了这份合同,直接后果是钱房两空,血本无归;其次,从合同内容上看,补充协议比主合同内容还多,且每一条补充条款都是对买房人的约束,相当于卖身契,叫买房人永世不得翻身,花钱拿不到房拿不到钱风险很大,即使拿到钱,也要扣20%违约金;第三,请你们自己请一个资深律师和懂法的看一下补充条款内容,就明白你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补充条款任何一条都可致购房人于死地;第四,换签二八开合同的一定是按两层计算面积,如何变通都是违规的风险,你将付出更多的补面积款,把柄永远被开发商以法规死死抓住,直到补全了二层款;第五、原来代表们争取到的取消不合理费用,在补充协议里你要全部承担;第六,补充协议里所谓的不可抗力因素,任何一条都可导致交不了房子,推脱了开发商责任;第七,此二八开合同是开发商的走狗主动找房管局领导妥协泡制的,是开发商与永清政府官商勾结的又一充分证据,再次提醒请你拿起法律武器,尽快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原购房本来面目,挽回2:8开合同对你权益的损害,要回自己的房子和违约金等损失;第八,你的收据或者内部认购协议或者蓝皮合同是有效的,是最原始证据,千万不要因签了2:8合同丧生效力;第九、坚持依法依规是最佳的必胜途径!
  【信访进展公告】各位购房人:今天我们购房人依法依规去廊坊市委信访局进行了信访登记,反映了信访诉求。我们信访代表与廊坊市委、政府,永清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就永清房管局的监管失职和滥用职权行为以及永清熙晨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进一步落实321和425会议纪要精神、建立已经拿到终审判决胜诉的执行沟通渠道等方面提出了诉求,并具体提出了退款或签GE版本制式合同的请求。会议形成如下意见:一、由廊坊市信访局牵头,尽快与永清县委、县政府沟通,并向市包案领导(即主持廊坊市委工作的副书记、市长)汇报,研究购房户提出的诉求,于6月17日前予以答复。2、廊坊市领导表示,二八方案不是解决问题唯一方案,请购房人相信政府,要么拿到钱,要么拿到房,目标终能实现。3、廊坊市接访领导表明了政府愿意尽快促成解决问题的决心,请购房人相信政府的承诺,等待6月17日给出解决方案。4、河北省委政府、廊坊市委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我们的信访案件,一定会依法依规解决我们的合理诉求、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会议全程录音录像。祝大家端午节快乐!
  关键词: 永清房管局行政监管 熙晨违法违规 幸福家园 永清幸福家园 熙晨地产  永清幸福家园维权联系电话:,微信号是      
  【二八开合同对购房人的不利因素】  我仔细与律师逐条研究了《二八开合同》,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关于面积差异处理。合同附件五(补充协议)第一条第一款本合同约定的商品层高是指上下结构层面标高之差而非室内地面至天花板垂直距离。如该商品房中包含非标准层楼房,则在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前提下,非标准层房屋局部层高可能会低于或高于本合同约定的层高。第三条第一款以测绘公司实测面积作为产权登记依据。因为该二八开合同签订之日是在日以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该房屋面积计算应当为双层计算,也就是说测绘公司的实测面积为两层。到时面积差异处理以36.65为例,实测面积应为48.82x2=97.64,面积差为97.64一36.65=60.99平米,按照二八开,则需补12.198平米,按每平米8800算,则需补元。二,关于交付期限及违约金问题。补充协议第五条第一款明确约定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期限是指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取得建设局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时间,市政配套和园林绿化全部完-成时间为日。主合同约定逾期超过180日才按万分之二赔付违约金,也就是说虽然主合同约定日为交房日,实际上,按合同约定是既交不了房也赔付不了违约金。再加上六条除不可抗力因素,可据实予以延期交付,其中任何一条,都是开发商不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第三,关于计价方式与价款的补充约定燃气壁挂炉采购和安装费,单元防盗门及智能安防系统费等全部费用由买房人承担,而这部份不合理收费早在3月4日、4月25日会议纪要中明确取消。总之,二八开合同是一份无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显失公平的不平等条约,签了就是卖身契,直接后果就是钱房两空。大家仔佃阅读条款,如有不明白,请咨询律师和明白人!千万别上当受骗了!
二八合同之补充协议内容
(详见下图)            
以上二八合同补充协议 顺序有误,请详见页码顺序阅读!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已的意志強加给另一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亨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针对熙晨地产开发的幸福家园在换签合同过程中,在5月18日由永清政府谷xx直接参与下熙晨地产与几名购房户签订了二八开合同,这份合同只能是合同相对人之间的合同,决不是幸福家园换签合同的唯一合同!只代表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大家[凋谢]幸福家园兰皮合同、内部认购协议,已经被永清法院确认为有效合同,是不争的事实!这份二八开合同改变了购房人原始买房的时间和交房时间。剥夺了购房人向熙,晨开发商追讨违约金的权利。永清政府某某领导直接插手此事严重违反了合同法有关规定。,同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四)款之规定严重违规。
  关键词: 永清房管局行政监管 熙晨违法违规 幸福家园 永清幸福家园 熙晨地产   河北省省长在回复禾军的信中,开发商同意补偿以前的违约金。二八代表却给谈沒了,怎么回事?  河北省省长给禾军的回复信  内容如下:  我们于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 信访人姓名:禾军,信访人身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信访人地址:北京海淀区,问题发生地:永清县直,联系方式:********; 经调查,  二、业主反映的主要诉求
  1、面积差问题。开发企业委托房屋销售代理与业主签订《房屋内部认购协议》时是根据设计图纸计算建筑面积,签订正式合同时是房屋测绘公司实际测绘面积,两种面积的计算依据存在差异。  2、口头承诺赠送面积争议问题。购房时,销售公司口头承诺赠送过道、露台部分面积未在合同内体现。目前,开发企业不予认可,双方产生争议。
  3、延期交房违约问题。经过县房管局积极协调,双方基本达成一致,开发商同意承担违约责任。  该案件县领导十分重视,日,由县委常委、副县长彭建辉 带队,带领房管局、信访局、法院等部门10余人进京到省信访局驻京办开滦宾馆接待业主,当天参加业主100多人。彭建辉代表县政府、房管局长张星代表房管局对业主反映的问题逐一进行了解答,最后定7月10日增加开发商再次到开滦宾馆接待上访业主,再次进行行政调解。之后,经信访局与业主代表多次沟通,县委常委、副县长彭建辉,房管局、建设局、物价局、规划局、信访局、法院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负责人,在县信访局接访中心共同约见了以许斌、顾棣、付华、刘金丽等6至8名业主代表,并对业主代表提出的各项问题逐项进行了答复,对行政能够解决的问题由各部门及时解决或制定解决方案;  对与企业存在争议行政解决不了的,由县法院予以受理,现已开庭3次。
  三、下步工作
我局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耐心细致进行行政调解,力争调解解决;对行政调解无果的问题,引导走司法程序依法解决。对在法庭已经起诉的案件,本着快审快判的原则,加大办案力度,尽快判出结果,督导执行进度。对同类型问题业主督促开发商一并落实。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永清县政府或永清房管局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永清幸福家园维权联系电话:,微信号是          
   北京晚报
就6000多永清幸福家园购房人被骗的连续报道:  
  5.18 一小波未经业主公开选举的所谓的"代表" 私下签下二八合同,使业主权益严重受损,更对已在 多方已达成的共识严重受阻。     纪要  
   和  正义之声、刘乃琦等代表再次前往廊坊市信访局依法进行了信访  【六月八日信访回复及六月十七日信访谈判公告】  各位购房人:  六月八日我们304位购房人到廊坊市信访局依法进行了信访。廊坊市有关领导接访了代表。代表们当时提出了六项具体诉求。对此,廊坊市委、市政府、永清县委、县政府两级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市领导通知代表,于六月十七日上午由县委主要领导带领永清县幸福家园案件领导小组成员到廊坊市群众工作中心就六月八日提出的问题给予了书面答复,并与信访代表就解决方案进行了深入沟通和研究。信访代表依据书面答复,继续提出问题,就有关问题继续磋商,并形成统一意见:  一、对信访代表反映房管局监管失职、渎职侵权等问题,提出书面清单,永清县委责成县纪检监察部门查实后,该问责问责,该追究单位责任追究单位责任,该追究个人责任追究个人责任,绝不姑息迁就,并且给予书面回复;  二、对熙晨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518会议纪要及“二八开”"三七开”合同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提出书面清单,进一步查实,给予书面答复;  三、关于使用GF巜商品房买卖合同》版本使用问题,本着依法依规,坚持321、425会议纪要精神,还原购房本来面目处理,不能完全表达买卖双方意愿的,可以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定;  四、关于退款问题,根据购房户个人意愿,县政府将搭建平台,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由购房户与熙晨公司双方进行沟通协商;  五、诉讼终审判决已经下来的购房人现在找不到人去执行判决,执行厅工作人员将会为购房户作出相关解释;  六、关于5月19日省长信箱回复禾军问题,此回复是因房管局工作失误造成的,对此已经对工作人员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在此向禾军同志表示真诚的道歉!同时,责成永清县房管局重新回复;  七、关于具体交房时间,已经明确整体工作将于11月底达到交房条件,明年六月底前完成附属配套绿化等工程建设,县政府将进一步加大督导力度,确保如期兑现。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各位邻居:河北、廊坊、永清三级领导明确表态,依法依规解决问题,绝不支持违法违规行为,只要是违法违规坚决查处,坚决纠正!我们相信党委、相信政府,相信法律,最终会给予满意解决,依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请各位购房人提供永清违法违规证据,提供熙晨违法违规证据,提供熙晨代言人违法违规证据,建言献策,群策群力,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纪检监察部门提供强有力证据!会议全程录音录像!会议形成了会议纪要,双方签字生效!    
    在廊坊市信访局,今天在指责房管局时、永清房管李讲:赵、苏、郑等人不是在房管局上班……而是熙晨顾他们帮助购房人换签及维持秩序……永清房管局在撇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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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永清房管局行政监管/ 熙晨违法违规 /幸福家园 /永清幸福家园 /熙晨地产  关于不认可518会议纪要和二八开、三七开合同的声明  5月18日,永清县委常委、副县长谷海晨、永清房管局长张星、主任科员李俊成、煕晨公司法律顾问刘凯、原法人代表王海永、购房人代表?李伟、赵景春、郑芝强、金杰平、苏晓芳、陈挺等共同召开会议,形成了518会谈纪要,其核心内容是以二八开、二点五七点五开、三七开签订购房合同,该会谈纪要及其衍生的购房合同我们绝大多数购房人不予认可,其理由如下:  李伟、赵景春、苏晓芳、郑芝强、金杰平、陈挺等六人不具备购房代表资格,是个人行为。李伟,微信名威廉,自称非购房人、律师、澳大利亚籍华人,广大购房对此人并不了解,从未选其当购房代表;赵景春,曾是选举的购房代表,但因背叛321会谈纪要、制造4.5换签闹剧被问责罢免代表、4月5号之后在未履行购房代表职责;郑芝强、苏晓芳因个人水平能力等问题主动声明退出代表资格,且郑芝强在群里整天谩骂、言辞污秽不堪、是非不分、文盲、法盲、失去购房人信任,苏晓芳曾是刑满释放人员,自称坐十七年监狱,购房人也不认可;金杰平、陈挺二人购房人对其并不了解,从来没有推选二人为购房代表。518之后,该六人及其换签团队在群里明确宣称他们是受永清政府和煕晨委托办理换签事宜。煕晨公司回聘老员工并且提供购房人个人信息给郑芝强等以高额回扣提成,诱骗不明真相的购房人报名换签。种种事实表明郑芝强等六人已经是煕晨的帮凶,并非代表购房人利益,购房人不认可其代表身份。  二八开合同\三七开合同是一份显失公平,存在重大误解的购房合同,其合同补充条款只对购房人具有约束力,对开发商免责,是一份霸王协议,绝大多数购房人不予认可。主要存在问题:  (一)改变了购房本来事实,改变了交房日期、合同签订日期、改变了售房约定面积和测量范围及标准,剥夺了购房人追偿违约金的权利;  (二)违背了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和制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面积差异处理的规定;  (三)补充协议内容超出了主合同内容,补充协议成为开发商的免责条款,其直接后果就是导致购房人钱房两空,开发商为单方利益,必将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  (四)补充协议第五条第三款之六项关于延期交付约定,是人为因素,是免责条款。  比如:  第一条,因该商品房建设工程红线外市政工程延误导致该建设项目工期延误或交房延误的;  第二条因政府行为导致市政配套不能按时提供的;  第三条,因法定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流行导致工期延误的;  第四条因政府行为(戒严)或重大国事活动期间管制措施或空气质量等导致工程延期或交房延误的;  第五条因本合同签订之后颁布的新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政府命令的要求,导致了出卖人为了遵守相关规定而不能按时交房的;  第六条因项目占地所在村街或村民与地方政府就征地补偿等事项发生争议造成工程建设受阻导致工期延误的。  以上六条,任意一条都可导致开发商延期交房免责。是不平等条约的集中体现。  518会谈纪要是321\425会谈纪要的背叛,是政府公信力旳缺失,是煕晨不讲信用的又一次集中体现。321\425会谈纪要是从根本上解决幸福家园的方案,符合法律规范和购房本来事实,是依法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的治本方案,请求县委、县政府尊重法律、尊重事实,依法依规处理购房人的上方诉求,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求废止会谈纪要,依法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有效杜绝社会矛盾进一步发生。  永清幸福家园维权联系电话:,微信号是
  关键词: 永清房管局行政监管/ 熙晨违法违规 /幸福家园 /永清幸福家园 /熙晨地产  关于河北永清县谷海晨副县长违法乱纪的举报  关于河北永清县房管局主任科员李俊成违法乱纪的举报  今天,我们购买永清县熙晨龙城幸福家园的近6000户购房者,集体反映永清县房管局存在的监管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的问题,恳请县委、县纪委能够深入调查落实。  事实与理由:  永清县房管局未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存在监管失职,涉嫌伪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涉嫌滥用职权在《廊坊日报》刊登虚假“商品房预售公示”。   一、在年间,我们近六千户购房人购买了永清熙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幸福家园”商品房。购房者大部分来自北京,因该楼盘较特殊的地理位置而选择购买。在购买时,煕晨公司在北京二十一世纪大厦售楼处悬挂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五证”。购房人在付全部购房款后,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可是,时至今日,永清煕晨地产公司一直不给我们签订由住建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以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房屋内部认购协议》或《合同书》来替代,有的即使是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是住建部已经废止的合同版本,有的只有一张收款收据,有的《内部认购协议》和收据被煕晨公司骗走。由永清煕晨地产公司单方制作的协议或合同不能在永清房管局联网备案,由永清房管局提供的合同版本是早已废止的合同版本。永清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永清煕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3日在廊坊日报刊登了《预售商品房项目公示》,并于2011年1月6日颁发了(永)房预售证第2010029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6年4月25日,购房人代表在廊坊信访局出示上述两份材料,永清房管局和煕晨公司均表示不知情,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永清房管局涉嫌造假、该预售商品房项目公示涉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永清房管局为煕晨非法销售房屋提供便利条件, 造成近六千户购房人上当受骗。  二、永清房管局为配合煕晨公司在签合同过程中向购房人收取无理的补交面积款和各种不合理费用,于日向煕晨公司下发了收回作废编号为GE及无编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煕晨公司以此通知为依据,单方宣布作废了1281户已经签订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永清房管局配合煕晨公司注销了1281户《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导致所有一期购房者,虽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却无备案可查。找到房管局李俊成副局长,李局长却把购房者推到开发商那里。要求购房者补交所谓补差面积款。否则就不给备案,由于永清房管局的滥用职权行为,直接导致了购房人的恐慌以及上访维权,成为购房户上访维权的导火索。  三、永清房管局参与煕晨公司的经营活动,与伪购房代表签订518会议纪要,直接参与制定不平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条款,非法授权伪购房代表通知不明真相的购房人签订无任何法律事实依据的“二八开”“三七开”合同,引发购房人之间的矛盾,在购房人中挑起事端,损害购房人权益,制造新一轮的上访,给社会添乱。  今年3月21日,4月25日购房户代表分别在永清县信访局、廊坊市信访局在永清县政府彭建辉副县长、谷海晨副县长主导下,有购房代表、永清县房管局主要领导张星、李俊成,煕晨公司授权代表刘凯、王海永等参加的信访接待会议,达成了三方共识,还原购房本来面目,依法依规依照原内部认购协议或合同书约定内容换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来依次三方共识,本着遵循买房事实,遵照《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由房管局监督顺理成章可以解决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既保障了开发商的利益,也维护了购房人的权益,化解了社会矛盾。  可是,5月18日,在广大购房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永清房管局主导,煕晨公司与伪购房代表形成了518会议纪要,并且制造了只对购房人约束对煕晨公司免责的显失公平的“二八开”、“三七开合同”,并委托授权伪代表郑芝强、李伟、赵景春、苏小芳、陈挺、金杰平等人建立换签群,采取威逼利诱等手段,以永清限购、其他合同作废、甚至法院生效判决无效等理由逼迫购房签订不平等的二八开、三七开合同。为了进一步支持煕晨公司的单方行为,6月13日,房管局再次下发通知,为毫无法律和事实依据的霸王合同站脚助威,在购房人中制造矛盾。《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二八开合同在房管局的非法干预下,成为了煕晨公司与购房人之间的唯一合同。这份二八开、三七开合同改变了购房人原始买房的时间和交房时间,剥夺了购房人向煕晨追讨违约金的权利。永清政府谷海晨副县长、永清房管局张星局长、李俊成主任科员明知郑芝强、李伟、苏晓芳、赵景春、陈挺、金杰平等不是购房代表,在未通知已经确定的购房代表联络人赵永军的情形下,直接插手此事,严重违反合同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81条第4款之规定。  四、永清房管局存在不作为的行为。由于永清房管局的不作为,有一部分购房者无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永清县彭建辉副县长也多次公开表示,如果购房人在法院胜诉了,政府做主到底,一直负责到办房本、收房。可是,当购房者的诉讼胜诉以后,由于永清县房管局是直接执行单位,所以就先找到永清信访局李海波局长联系,李局长回复:因为是诉讼,不属于信访,信访局不接待。再联系彭副县长,打电话不接,发短信不回。完全切断了诉讼购房者与永清政府的联系渠道。当胜诉的业主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到永清房管局去备案时,房管局李俊成副局长竟然说不能备案,依然要求诉讼业主去找开发商谈判,口口声声说诉讼的业主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很难执行判决。根本就不把法院的判决放在眼里,李俊成一口一个熙晨公司,俨然是一个开发商的雇员,永清县政府的出尔反尔另诉讼业主无可奈何。  五、永清房管局在房屋尚未验收交工的情况下,违法办理房产证,涉嫌滥用职权。  此事涉及到六千余户家庭的生活生存问题,涉案金额达30多亿元,已经引发社会不稳定不安定,群体性上访维权60余次,北京电视台、北京晚报先后于今年4月25日、5月26日、6月16 日分别报道了购房人的不幸遭遇。在购房人的不断上访情况下,永清县房管局至今未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纵容开发商违法违规,使事态不断扩大,损害了永清县委县政府的形象。  习总书记说,人民的美好愿望,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但是永清县房管局完全不是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我们不得不怀疑他们和开发商有利益关系。请相关部门领导进行调查。  日  (请详见附件)  永清幸福家园维权联系电话:,微信号是
  买房签合同、办房产证是由开发商通知业主,有见过业主来通知业主签合同的吗,什么原因还用想吗?从来没有见过那个开发商让业主来决定业主的事,真是啼笑皆非
  离北京这么近,都敢这样。看来后台够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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