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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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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国农办〔2015]6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选项等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选项原则
  按照市场为主、政府引导的原则,采取公开竞争办法,择优选择扶持项目,通过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项目选择要体现突出特色、做实项目的要求,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新建的、可核查的实体工程建设,优先用于公共性、公益性、基础性设施建设。
  二、扶持范围
  2016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财政补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项目需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年)》。2016年各开发县财政补助项目应在上报给省农开办的2个优势特色产业中来选择申报项目,超出2个优势特色产业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2015年已立项实施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园的开发县,2016年应主要围绕该优势特色产业来申报项目。已通过国家农发办审核备案但尚未立项实施的2015年滚动计划项目可不受此限制。主要扶持内容为农产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及有机肥的加工,储藏保鲜等流通设施建设。扶持对象为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化经营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
  三、主要政策
  1、各市州申报2016年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资金规模,按省里下达给各市州2016年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资金规模扣除已审核备案的2015年贷款贴息项目预计贴息资金后的110%安排。
  2、各市州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50%左右用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50%左右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实行&先建后补&,具体按照《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先建后补管理办法》(湘财农综〔2015〕6号)执行。
  4、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新建的、可核查的实体工程建设、设备购置和种植基地建设等,不得用于补助项目前期费用、人员培训、科技措施等难以核查的项目支出,不得用于补助劳务工资、一年生种植类及养殖类生物性资产购置、化肥、农药、饲料等正常生产支出,不得用于补助办公用房、土地购置及租赁费、职工宿舍等非生产性支出。
  5、单个财政补助项目的财政资金申请额度不高于项目单位自筹资金额度。单个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70万元至280万元;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28万元至70万元;单个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21万元至42万元。地方财政按中央财政投资的40%落实配套资金。
  财政补助项目按建设内容确定补助标准:对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种植(养殖)基地,能够核实实物工程量的土地平整、水、电、路、渠等基础设施建设内容,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项目建设实际投入资金的70%;对新建的栏舍、蔬果大棚,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项目建设投入资金的40%;对新建、扩建或改建茶叶、油茶、水果等多年生经济作物种植基地,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项目当年亩平建设总投入资金的50%;对新(扩)建厂房、仓储系统,购置加工设备、冷链系统、烘干设备、环保设备及质量检验检测设备等形成项目建设单位固定资产的建设内容,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形成固定资产投入的40%。
  贷款贴息项目只安排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单个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的贷款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单个贷款贴息项目的贷款额度不低于200万元、不高于1亿元。
  6、对已经通过国家农发办审核备案但尚未立项实施的2015年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滚动计划项目,经市州农开办重新考察认为符合本指南且项目可行的可优先安排。
  7、试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岳阳市、张家界市、益阳市、娄底市、湘西自治州原则上每个市(州)可申报试点项目3个;邵阳市、常德市、郴州市、永州市、怀化市原则上每个市可申报试点项目5个。
  8、鼓励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等到优势特色农产品产地投资建设原料基地和加工基地。对于在异地建设生产基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在原注册地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在项目所在地已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一般应在项目所在地申报项目。
  9、201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资额比2015年增长一倍以上的省直管县试点县市,原则上只在列入2015年产业化经营项目滚动计划但未安排实施的项目里选项,不再安排新的产业化经营项目。
  10、各市州2016年贷款贴息项目计划贴息资金额度可按2016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资金指标的50%控制。贷款贴息采取&先选项后结算&方式,由地方农发机构编制贷款项目计划,次年根据实际获得的贷款及付息进行贴息。贴息范围为在日前列入贷款贴息计划,在2016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贴息期限为日至12月31日。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11、贷款贴息项目的审核分为两部分。选项阶段重点审核项目申报主体的资质和经营范围,结算阶段重点审核贷款落实情况及投入情况。
  12、国家级、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在选择产业化经营项目时,应与精准扶贫有机结合,积极探索新的模式和机制,通过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实施,带动更多的贫困农户脱贫致富。各市州必须有1个以上(含1个)由贫困农户和村级集体持股、能持续增加贫困农户和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的试点项目。试点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可比一般项目高50%。试点项目应选择高效种植(养殖)项目,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40%用于直接扶持贫困农户和村级集体持股,具体方式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
  四、项目申报要求
  1、财政补助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预期效益好;
  &--产品科技含量较高,竞争优势比较明显;
  --建设方案先进科学,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
  --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达到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筹资方案可行;
  --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2、贷款贴息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优先支持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的产业。对于未列入农业优势特色产业,但市场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其他产业,也可列入扶持范围。
  --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
  --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优势特色产业做大做强、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3、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龙头企业:
  --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资产优良,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
  -- 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合作社成员真实可查并从事相关产业;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持续经营一年以上,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
  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日以前经工商部门或主管部门认定或登记,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具备项目所需资金自筹能力。
  4、限制申报项目
  (1)规模不大、容易造成污染的养殖类项目,如年出栏生猪10000头以下的龙头企业或核心猪场2000头以下的农民合作社生猪养殖项目。
  (2)产业加工能力已经饱和或生产能力严重过剩的加工类项目,如新增油脂、粮食等产业粗加工能力的项目。
  5、不予受理项目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3)酒类生产、湖泊与水库内的投饵网箱养殖、中成药深加工、木材深加工、纺织品深加工、景观花卉苗木生产、休闲农业等项目。
  (4)以农副产品交易为名、实质以房地产为主的市场建设项目。
  (5)年,已3次以上(含3次)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含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类项目)的农业龙头企业。
  (6)年,已2次以上(含2次)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7)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产品严重供过于求并属于简单扩大再生产的加工项目。
  (8)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不规范,合作社成员虚假或多数合作社成员不从事合作社主营业务的项目。
  (9)已申报2016年其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
  (10)同一项目得到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如已有其他部门安排贴息的贷款贴息项目等。
  (11)被各级财税、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检查发现存在较大问题,或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项目单位。
  (12)越级申报、逾期申报的项目。
  五、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路径。2016年我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路径为: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市州考察推荐,省级评审筛选、审核确认。即: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农开办提出立项申请书面报告,并提交项目申报资料及相关附件。县(市、区)农开办对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核实,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县(市、区)产业化经营项目库,并择优向市州农开办推报。市州农开办组织实地考察和评估所属开发县推报的项目,根据上级下达的财政资金规模和农业产业扶持规划,结合考察评估意见,择优确定推荐项目,上报省农开办。省农开办组织项目审查和专家评审,择优确定项目并批复项目计划。
  2、申报时间:
  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日向所在地农开办申报贷款贴息项目计划、在日前申报贴息资金结算,财政补助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日前向所在地农开办申报。
  市州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应在日前向省农开办申报贷款贴息项目计划,在日前申报财政补助项目,日前申报贴息资金结算。
  六、申报资料
  1、财政补助项目
  龙头企业申报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函和该项目没有从其他政府部门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保证书、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县(市、区)农开办对所报项目经过真实性核实的承诺函;经市州考察组成员签字的项目考察评估表(附件2);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申报应提供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函、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3);县(市、区)农开办对所报项目经过真实性核实的承诺函;经市州考察组成员签字的项目考察评估表。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应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合作社成员名单。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编制内容及相关附件要求参照国家农发办已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研报告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制参考大纲。对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参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制参考大纲。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报书应重点就申报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和资金筹措安排进行详细描述,对土建工程应明确建设数量、规格、建设标准、主要材质、工程预算、设计图纸等;设备设施应明确名称、购置数量、规格型号、单价、安装费用等;种植基地种苗应明确种苗名称、购置数量、单价、来源地等,以确保整个建设项目投资预算真实可靠。详细的建设内容和资金筹措安排是项目验收和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的依据。
  同时申报单位须提供电子文档(PDF格式)及附件资料彩色原件扫描。
  市州农开办向省农开办申报时还需提供申报文件、项目汇总表(附件4)、项目投资与效益情况汇总表(附件5)等资料,并填报完成湖南农业综合开发信息管理系统有关内容。
  2、贷款贴息项目
  贷款贴息项目计划: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材料、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6-1,附件6-2)、贷款贴息项目意向表(附件7)等。市州农开办向省农开办申报时还需提供申报文件和贴息项目计划汇总表(附件8)等。
  贷款贴息资金结算:贷款银行批复文件、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贷款卡复印件;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贷款贴息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9)。上述材料同时提供复印件和原件电子扫描件。市州农开办向省农开办申报时还需提供申报文件、贴息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10)、贷款贴息资金结算汇总表(附件11)、贴息资金审核汇总表(附件12)、贷款真实性审查结论等,同时完成湖南农业综合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填报。
  七、其他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要确保项目建设内容真实可靠。市州、开发县农开办要对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建设能力进行核实,在对拟建项目现状进行现场考察时,要保留项目申报时相关影像资料。
  2、项目申报单位和市州、开发县农开办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
  3、各市州、开发县农开办在选择项目时,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共同研究、集体决策的原则;要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4、项目申报单位所需的有关资料,请向当地农开办索取,或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下载。申报程序等不明事项,可向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咨询(咨询电话:2)。
省直单位网站
省级财政网站
河北省财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
市级财政网站
张家界市财政局
娄底市财政局
常德市财政局
湘潭市财政局
株洲市财政局
其他常用网站
中央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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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ICP备号-1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做法与思考
点击数: 时间: 作者:常宁农商银行课题组
来源:本站原创
&&&& 为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常宁市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常宁农商银行进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探索,取得了较好成效。截至6月末,常宁农商银行累计发放新型农业经营贷款2453.1万元,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220万元。支持胜桥、西岭两个试点乡镇完成耕地流转3.73万亩,占耕地面积的70.3%,完成林地流转6.24万亩,占林地面积的79.2%,支持发展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达45家,有力促进了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
&&& 一、主要做法
&&& (一)合理界定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与用途。贷款对象主要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和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以下简称农经局)备案指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专业大户。贷款主要用于农业培育(包括种苗、肥料、工资、养殖等),农业生产机具、运输工具和生产配套设施,农业资源保护、农产品经营加工、农业休闲等农业产业,支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用等。
&&& (二)科学设定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条件。主要是对符合五方面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一是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农业种养业、现代休闲农业及其他符合抵押条件的高效设施农业项目。二是土地承包或土地流转程序合法、行为规范。三是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用途。四是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必须参加农业保险。五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符合抵押登记条件。
&&& (三)规范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对已履行调查、审查、审批程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贷款营业网点的信贷、会计部门认真做好贷款资金发放前的相关审核工作。对发放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循环贷款一律实行&福祥便民卡&发放。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区别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及不同用途进行支付管理,对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 (四)通过中介开展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由具备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按照&土地经营权评估价值=年租地平均净收益&经营期限+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价值&进行评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的中介机构尚未健全前,暂由市农经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测算(测算方法需常宁农商银行认可)并出具相关证明。
&&& (五)多渠道实施承包经营权抵押物处置。当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常宁农商银行对抵押的流转土地经营权及附着物,采取以下四种方式处置:一是转让。依法通过交易市场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获取转让收益清偿贷款本息。二是变更。依法通过交易市场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变更方式,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变更土地经营人,由新的土地经营人履行还贷义务。三是变现。发生借贷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依法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是诉讼。当贷款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流转土地经营权时,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 二、存在的问题
&&& (一)手续不简便,期限不匹配。根据《常宁市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登记注册办法》,家庭农场经营规模需达到一定标准。即:从事粮食、经作等种植业的租赁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土地流转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土地流转面积在10亩以上或产业投入50万元以上。这大大超过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我行一般要通过实地调查、抵押品评估、抵押登记和上报审批等信贷程序,农场主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反映手续麻烦,用时过长。经营主体靠自身积累往往发展十分缓慢,争取银行贷款等外部融资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迅速做大做强的主渠道,但我行为规避风险,单笔借款期限控制在一年以内,授信最长不超过3年,这与承包期需5年以上不匹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需求得不到及时有效满足。
&&& (二)抵押物不足,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新型农业经营项目前期投入金额较大,其中有很大部分沉淀为固定资产,但我国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固定资产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导致出现固定资产与土地分离状况,因产权不完整,这些固定资产不能抵押,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后期因资金缺口向银行申请再融资时往往面临抵押物不足局面。目前我国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虽然我行规定符合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产业,必须参加农业保险,但政策性保险保额较低,一旦发生风险,往往得不偿失。由于我行贷款实行包放包收包赔制度,追责严厉,信贷员俱贷惜贷思想严重。
&&& (三)抵押物价值难确定、处置难变现。由于土地分布范围广,地理位置,交通条件千差万别,我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中介机构尚未健全,暂由市农经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测算,在价值协商评估中,主要靠个人经验,缺乏一套客观、科学、准确的评估体系,抵押物价值难以准确评估。由于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善、交易不活跃,一旦发生贷款不能偿还的情况,在处置时,将面临很多具体问题,处置变现将面临诸多困难。
&&& 三、几点思考
&&& (一)优化贷款流程,按生产周期确定贷款期限。对信贷流程、授权管理进行改革,赋予基层支行一定的信贷审批权限,缩短审批半径。实行限时办结制,提高审批效率。价值评估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抵押贷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应从市场化的方向出发,采取宽泛的方式,允许借贷双方协商评估,节省时间,同时为贷款户省去一笔评估费用。按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延长授信和贷款期限,努力做到授信期限与承包期限,贷款期限与生产周期相匹配。
&&& (二)扩大抵押物范围,创新担保方式。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方向,突破法律限制,赋予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固定资产完整产权,允许集体土地上的固定资产抵押,变死资产为活资产。探索建立农村动产所有权、大型农用生产设备、预期收益等多权抵押制度。尝试引入第三方征信平台担保并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反担保、承包经营权+信托等担保方式,依托现代农业产业链上的核心经营主体,建立健全&龙头企业+农户&、&合作社+农户&、&农业园区+种养大户&等链式融资模式,推广&信贷+保险&、&行业协会+中小企业&等担保贷款方式。
&&& (三)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落实尽职免责。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建立风险基金与贷款银行的风险分担机制。建立财政贴息基金,对新型农业经营贷款进行利息贴补,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切实减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利息负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一个新的贷款品种,对贷款主体信用意识、项目的偿还能力、风险水平等有一个重新认识的过程,即需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又需要谨慎推进、积极作为。金融机构要制定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尽职免责具体办法,鼓励员工尽职尽责,积极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 (四)出台配套政策,健全交易市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创新金融服务&三农&方式,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农民和经营主体因抵押物不足而贷款难的有效举措。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有许多待完善之处,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推进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配套政策。如出台鼓励工商资本投资现代农业的政策,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创建金融安全区,消除工商资本和银行投资现代农业的风险顾虑,增加参与意愿。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为抵押物的处置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电话(传真):0 | 客服电话: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版权所有 湘ICP备 号湖南试点精准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帮扶1户最少可获5万元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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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试点精准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帮扶1户最少可获5万元贷款
日期: 15:30
作者:吴砾星
来源: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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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8月26日,湖南省在51个贫困县启动精准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帮扶1户贫困户可获5万-10万元贷款,贷款利息和保险费用,财政将最高给予80%的补贴,同时设立精准扶贫风险补偿专项资金2000万元。预计1年内发放贷款金额超过15亿元,带动10万以上贫困户增收致富。
  湖南省副省长戴道晋表示,在51个贫困县启动精准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是财政金融支农精准扶贫的创新之举。财政银行保险三者联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实现“资金流向企业、企业发展产业、产业致富农民”的利益传导,将有效缓解贫困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帮助贫困农户持续增收、脱贫致富。
  精准扶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在51个贫困县参与精准扶贫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申请用于扶贫产业项目的贷款(不含扶贫小额信贷)时,以向保险公司投保,银行以保单作为担保的方式向投保人发放贷款,当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贷义务并在等待期结束后,由保险公司按照相关约定承担贷款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业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贷款申请人,要投资参与产业扶贫项目、能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产业致富。试点《实施方案》提出,贷款额度根据带动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户数等因素确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原则上按每帮扶1户贫困户5万-10万元的额度申请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试点银行及保险公司最终根据精准扶贫项目实际资金需求、经营管理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根据扶贫产业项目生产周期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对于用途为大型农机具购置、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从事林业、果业、茶叶等回收期较长作物种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此外,省财政厅、省农委和省扶贫办发起设立精准扶贫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试点业务开展提供风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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