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职教师私自开办学生乐成寄宿中学教师自杀点如何处理

在职老师私自组织补习,按照法律有什么处分?_百度知道&&&&昨日,记者来到这家位于独山镇界牌石村的皖西光明学校,记者看到,人们所说的“学校”目前还是一栋尚未建成的三层小楼,屋外搭着脚手架,门、窗和楼梯的扶手也都没有装上,入口处还堆放着大量的石子和黄沙。楼房后面是一所幼儿园,教室里的桌子上堆满了七八年级教材。
&&&&据几位负责招生的教师介绍,他们主要招收附近的留守孩子,以住校生为主,只招收七八年级的学生,已经招收了几十名学生,而前面那座在修楼房就是学校的教学楼。
&&&&记者联系了该校一位王姓负责人,他告诉记者,目前学校并无任何资质,挂靠在该市另一所私立初中的名下,作为一个教学点。但“这些孩子的学籍需要家长与学生原所在学校协商,保留在原学校”。
&&&&随后,记者来到了独山镇中心学校,该校金校长告诉记者,前不久他听说此事后,曾找过刘老师,并告诉刘老师在没有办学许可证情况下招生,属于非法办学。但刘老师矢口否认。金校长表示,中心学校将尽快将情况调查清楚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石放、鲁皖、李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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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教育局关于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进行治理和处理的暂行规定
沧州市教育局
关于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进行治理和处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正风肃纪专项行动和还利于民专项行动的开展,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倡导教师自觉抵制有偿家教行为,切实维护教师为人师表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和《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所辖公办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及教研室、电教化教育等机构的在职教师(以下简称公办在职教师)和公办学校非在编教师。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有偿家教,是指公办在职教师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营利为目的,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在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以外组织的校外教学活动,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对有偿家教行为进行治理和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五条 教师应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观,增强职业光荣感、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遵循教育规律,把握学生的身心特点,严谨治学,为人师表,精心育人,不得从事有偿家教。
  第六条 鼓励教师在校内利用课余时间为有补课需求的学生进行义务辅导,学校在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可适当给予加班补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党团员模范带头作用,组织骨干教师组成义务辅导团队,为有补课需求的学生提供义务辅导。
  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向社会公开治理教师有偿家教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和电子信箱,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公办在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为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一)利用晚上、双休日、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在校内、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及学生家里等场所给学生授课或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二)利用学科不同相互介绍或提供家教生源、为退休教师和校外办学机构介绍生源并从中获得报酬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暗示、诱导、动员或强制学生参与授课和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四)以亲属或他人名义对学生进行授课和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五)自己虽未代课,但私自以办班的形式对学生进行授课和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六)以个人名义延长学生在校时间并获取报酬的。
  (七)未经批准,在民办学校兼课或在校外培训机构授课和辅导并从中获取报酬的。
  (八)有其他有偿家教行为的。
  第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从事有偿家教的公办在职教师,经查属实,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分别由所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公办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学校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扣减绩效工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办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当年不得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取消当年评优评先和晋职晋级资格。
  (三)公办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学校及相关部门一律取消当年参加各级学科性考试命题资格,不得参与各级学科性竞赛活动的组织工作或担任评委。
  (四)见习期未满的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酌情延长见习期。
  (五)对已按前(一)(二)(三)款处理仍不改正的,除给予此三款处理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且三年内不能申报高一级职称,己评定为高级职称的降职聘任。
  (六)学校中层以上干部或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公办在职教师处理外,由所在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诫勉谈话,并免除职务调离原岗位。
  (七)名师、特级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等称号获得者从事有偿家教的,报请相关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和相关待遇。
  (八)被查处两次以上的,县城区教师调离到乡镇学校任教,乡镇教师交流到边远缺编乡镇任教。
  (九)经查属实的,除给予前几款相应处理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还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之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十)其他未能涉及的事项,由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处理。
  第十条 公办学校非在编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责令学校直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因组织或参与对学生的有偿家教活动,致使受辅导的学生受到伤害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切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各校(园)长为治理教师有偿家教第一责任人,凡查实本校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给予学校和责任人通报批评。对于袒护、包庇甚至纵容有偿家教行为,致使学校屡次发生有偿家教行为的,取消学校及校长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校长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监管不严的普通中小学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公办教师自己办辅导班,应在课堂上讲的知识不在课堂上讲,却在自己办的辅导班上讲,并收取高额辅导费;
  (二)明知故犯、屡教不改、顶风违纪的;
  (三)一年内连续两次以上被举报并查实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调查的;
  (五)拒绝改正错误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
  (一)主动交代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退还非法所得,挽回影响的;
  (三)主动检举他人违规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六条 公办在职教师存在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公办在职教师存在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情形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 公办在职教师主动交代违规违纪行为,并主动退还非法所得,挽回影响的,应当减轻处分或免除处分。
  第十九条 受处分的公办在职教师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单位申请复核。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沧州市教育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bo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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