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安型控制电缆电缆破皮不漏芯线是三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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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三违规定山西省东江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元月1 东江煤业关于制止“三违”的规定为进一步精细安全管理,明确“三违”界定范围,根据公司及上级有关管 理规定,依据“三大规程” ,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对“三违”范围界定如下:公共部分: 一、严违程序帮教: 第 1 条:工程质
量严重低劣,存有重大安全隐患,而继续生产的责任者; 施工地点被“停止作业”但仍强行施工的人员。 第 2 条:用溜子、皮带运送物料无措施的 第 3 条:管理人员在现场严重不负责任的。 第 4 条:高空作业没有系安全带或固定不合格的。 第 5 条:群体违章的,对群体人员办理“严违程序帮教”程序教育。具体内 容如下: (1) 、在同一地点有三人及以上空顶作业的人员。 (2) 、掘进迎头停风后,不按规定撤人的人员。 (3) 、同一地点有三人及以上睡觉的。 (5) 、三人及以上在同一地点违章起吊重物的。 (6) 、放炮、定炮时存在三人及以上同时违章的。 (7) 、三人及以上违反停送电制度的。 (8) 、三人及以上带电作业的。2 (9) 、综掘机不停电,迎头有 5 人及以上工作的。 (10) 、三人及以上推车过风门时,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的。 (11) 、扒装机工作期间扒抖运行范围内有人的(含扒装机司机) 。 (12) 、封闭巷道内同时行人的,提松车时巷道内同时行人的。 (13) 、提松车时巷道内施工的所有人员。 (14)三人及以上违反平行作业管理规定的。 (15) 、松车时,上把钩人员(包括绞车司机)三人及以上以上违反“七不 开”和“五不发”规定的。七不开为:小绞车不完好;安装不符合规定,固定 不牢;信号不良不清;车房顶板不好,支护不完整;钢丝绳磨损、锈蚀、断丝 超限,排绳乱,有余绳;小绞车没有保护板;不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16) 、提车时,下把钩人员三人及以上违反“五不发”制度的。五不发为: 提升物料时,物料超宽、超重、超高、捆绑不牢的;提升大型设备没有特殊措 施的;滑头、销、环、保险绳未连接好的;信号不健全,不完善、不灵敏时;不 经定期培训合格,无合格证,不发信号。 第 6 条:入井人员不带矿灯、自救器的。 二、严重三违 第 7 条:无检测仪器或检测仪器不起作用的。 第 8 条:未自动完善疏排水系统的。 第 9 条:支设摩擦支柱不使用 5 吨液压升柱器;支柱初撑力低于 90KN 或支 柱连续两棵松动。 第 10 条:酒后下井的。 第 11 条:在井下拆卸矿灯的。3 第 12 条:值班(盯班)人员脱岗、空岗的;现场违章指挥的。 第 14 条:使用不合格的支护材料的。 第 15 条:一般“三违”在违章过程中不听劝阻态度恶劣的,发现“三违” 不制止的。 第 16 条:起吊重物时重物质量超过手拉葫芦额定负荷或手拉葫芦损坏不能 闭锁的。 第 17 条:现场无施工图板或与现场施工不符的技术负责人。 第 18 条:处理煤仓、溜煤眼违反规程、措施、任务书规定的。 第 19 条:戗、压点柱柱窝尺寸与规定不符的。 第 20 条:未按规定配备备用支护材料、数量不够的、规格不符合要求的区 长或承包副职。 第 21 条:反程序施工的;最大、最小空顶距与规定不符的;永久支护距迎 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 第 22 条:规程、措施、任务书规定不能在现场落实兑现的责任人。 第 23 条:无护罩的;设备设施运行期间处理机械事故的。 第 24 条:凡违犯“准用证”管理规定的责任者。 第 25 条:无规程、措施使用支护锚杆(棚)起吊设备、挂滑子的。 第 26 条:巷道内积水影响正常通风的。 第 27 条:支护不合格、施工工序不合理造成漏顶的责任者。 第 28 条:规程措施不传达或传达不签字的技术负责人。 第 29 条:规程、措施、任务书编制不符合三大规程规定及技术管理规定的 责任人,编制规程、措施、任务书针对性差的责任人。4 第 30 条:每季度不对作业规程重新传达学习、签字的责任者,每月不对 作业规程复查的责任者。 第 31 条:对新工人、转岗、调换矿井和工种的人员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 上岗的责任者。未签定师徒合同或以师带徒而独立上岗的。 第 32 条:新水平、新采区、新工作面投产前,未经验收批准而生产的。 第 33 条:巷道(面)贯通老巷、老空,不按规定距离下达预透通知单的, 不按时报送开、竣工、初采、撤除通知单的。 第 34 条:开工前未及时报送规程、措施、任务书的技术负责人。 第 35 条:巷道失修严重,影响通风、运输、供电、排水和行人安全的。 第 36 条:新面准备、老面撤除不制定通风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 37 条:外来人员施工无专人监护的责任人。 三、一般三违 第 38 条:皮带跑偏,接头有脱扣现象不及时处理的;皮带破口、皮带接头 破口达到皮带宽度 5%的;皮带距底版(地面)不足 40CM 的。 第 39 条:跨越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的、无过桥或过桥不合格的;皮带下下卸 载点无缓冲托棍或缺托棍的。 第 40 条: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的。 第 41 条: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及其附近煤粉的。 第 42 条:运输机运行期间,正对溜头、皮带机头操作的司机。 第 43 条:销轴无平垫、无开口销的。 第 44 条:日常技术资料填报不及时或存在错误的。 第 45 条:溜子连续缺刮板的,链子联结件不齐全及不合格的。5 第 46 条:不及时填写各类牌版与记录的。 第 47 条:未挂上岗牌的。 第 48 条: :不带安全帽的、帽号与单位不一致的,不系帽带或不执行集体 上下井的、行走不成行的、上、下罐笼(人行车)等拥挤的、乱扔物品的。 第 49 条:井下随意关灭矿灯的。 第 50 条:工作面存在危岩、悬矸不及时摘除的,存在伞檐的。 第 51 条: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 第 52 条:用过的绵纱、布头和纸乱仍乱放不及时带上井处理的。 第 53 条:井下工作地点设挡风墙、睡铺的。 第 54 条:在工作岗位上干私活、 看书报(现场使用工具书、图纸除外) 、 搞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的。 第 55 条:具有师徒合同的徒弟违章,视为师傅同样违章。 第 56 条:使用梯子无防滑措施的。 第 57 条:将茶水杯、饭具等放在设备操作台上者。 第 58 条:不穿标准工作服上岗的,或不穿胶靴下井的,不属矿规定乱穿安 监制服的;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第 59 条:单体液压支柱不拴安全绳的、不合格的; 第 60 条:液面低于液箱三分之二高度开泵的司机;乳化液浓度达不到规定 数值的 。 第 61 条:使用中的溜煤眼不按规定设置“小心溜煤眼”警示牌的:使用中 的溜煤眼不按规定设置警示灯。 第 62 条:开停液压泵不发信号的操作人员。6 第 63 条:各类设备、设施编号不齐全的。 第 64 条:巷道内积水超过规定的。 (1*1 米 2、超过轨道上平面 ) 第 65 条:采掘工作面高压管接头出现单腿销、铁丝销的责任者。 回采专业: 二、办理“严违程序帮教”条款: 第 66 条:进入老空区、盲巷。 第 67 条:空顶作业。 工作面溜子煤机运转时人员进入机道。 第 68 条:回采面改支柱时,不先支后回。 第 69 条:人员进入机(炮)道空顶,不作临时支护。 第 70 条:回柱工作违反措施或回撤程序;近身回柱无防护措施;一人回柱, 无人监护。 第 71 条:拉转载机期间绳道内有人通过或不设专人站岗的。 第 72 条:运送、安装、拆除液压支架及处理倒架、咬架、压架、拆除立柱、 座箱等大型部件无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的。 第 73 条:煤机更换截齿,或距滚筒上下 3 米以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 并打开离合器;检修煤机时,机道内空顶,人员进入机道的。 三、严重违章 第 74 条:工作面泵站压力不够,压力表损坏不及时完善继续向工作面供液 的;用高压管路防尘的。 第 75 条: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的。 第 76 条:单体液压支柱采煤工作面支柱初撑力连续 5 棵小于 90KN;综采支 架压力表损坏全工作面超过 5 架的;综采工作面支架初撑力全面有三架达不到7 规定值的。 第 77 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或超前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规程规定 的。 第 78 条:违反作业规程规定,安全出口滞后于采煤工作面,造成后维护的。 第 79 条:丌型钢单挑、不及时前移、间距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第 80 条:采煤工作面人行道内不畅通,影响行人的。 第 81 条:普采复合顶板、破碎顶板、留顶煤开采的工作面未铺设金属网、 塑料网、竹笆,或铺设不严造成有撕网或漏顶的。 第 82 条: 采高 1.6 米以上的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 前两排支柱未拴防倒绳。 第 83 条:采煤工作面支柱挂梁在施工中有连续两棵不符合质量要求(柱窝 不到底,迎山过大、过小,材质不符合要求,初撑力不足,空肩,不接顶,顶 梁不铰接)。 第 84 条:采面未按规定配齐移溜器或移溜器不完好;用单体液压支柱移溜 子。 第 85 条:超过支柱(支架)最大、最小支设高度采煤(超高或死柱)。 第 86 条:乳化液泵站不使用自动配比器、水质不符合要求、无乳化液配比 检测手段的。 第 87 条:采煤机油脂、油位不符合规定;滚筒缺 5 把及以上截齿;机身下 强行通过大块煤矸、物料。 第 88 条:综采支架不正(与运输机垂直度小于 89 度,上仰下歪超 7 度)支 架有咬架现象;顶板破碎时滚筒后空顶距超过两组支架;支架及前梁自降不及 时处理;乱拔管子及插单腿 U 型肖;支架与溜子不联接超过 3 组;移架后顶梁8 不接顶。 第 89 条:跟机、移溜子距采煤机距离违背作业规程规定。 第 90 条: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 第 91 条:当采高超过 3 米,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缺护帮板或不及时打 开。 第 92 条:综采支架零部件不全、液压千斤顶及阀组动作不灵敏。 第 93 条:工作面机(炮)道不按规程规定进行支护,端面距超规定不作临时 支护的。 第 54 条:处理煤机故障或检修煤机时不按措施执行的。 第 95 条:用煤机强行截割顶底板或岩石的(有措施除外) ;用平巷溜子顶 拉工作面溜头。 第 96 条: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运输机头(尾)无柱筒、底托梁材质尺寸 不符合规定;机头、机尾不打牢压柱的。 第 98 条:工作面上下出口不畅通。 第 99 条:支架压力表显示超过额定数值的,全面安全阀损坏超过 1%的。 第 100 条:工作面利用π型钢支架代替正规支护的。 第 101 条:工作面临时支柱必须带帽。 第 102 条:溜头溜尾不按规程规定使用特殊支护。 第 103 条:切顶排特殊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无挡矸帘 的。 第 104 条:工作面及两巷柱梁未采取防倒防崩措施的。 第 105 条: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或不同型号的支柱。9 第 106 条:采煤工作面打眼与回柱、开溜子、定炮、支护平行作业的。 第 107 条:工作面乳化液浓度为零的。 第 108 条:工作面倾角大于 15 度时,未对液压支架、运输机煤机采取防倒、 防滑措施的责任人;更换支架零部件,未关闭高压阀的;伸缩机械加长段未按 程序操作的; 提底座使用摩擦式提架的。 第 109 条:机采工作面空顶距超过规程规定的,处理综采支架同时拔掉两 个支柱销子的,用其它作临时支撑的。 第 110 条:采煤工作面基本支柱、临时支柱、加强支柱、特殊支架的支设 方式或质量不符合规程要求。 四、一般三违 第 111 条:采煤工作面煤壁留有伞檐、悬矸危岩,不及时敲帮问顶处理,威 胁人身安全的。 第 112 条:检查人员检查时,上下 5 米范围内二次注液的。 第 113 条:挡矸帘不合格的。 第 114 条:支架架间距超过 20CM 的;操作手把达不到零位的;未按正规操 作支架的;支架立柱柱窝未采用柔性保护的;支架编号不清晰,未能辨别的。 第 115 条:上下两巷有淤泥积水、浮煤浮矸堆积,影响行人、运料的。 第 116 条:采煤工作面违背规程规定随意丢顶底煤。 第 117 条:材料、设备码放不整齐、不实行挂牌管理的。 第 118 条:支柱不拉线作业,工作面不保持“三直” ,顶梁悬臂、间距违背 规程规定或顶梁下斜(不垂直煤壁)。10 第 119 条: 摩擦式金属支柱或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 未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并编号、登记造册,做到帐、卡、物三对号的。 第 120 条:采煤工作面失效柱梁未及时更换的。 第 121 条: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有空载支柱;采煤面回出的柱梁横放在底 板上。 第 122 条:垮落法采煤工作面,放顶区域内的支架丢失不回的。 第 123 条:采煤工作面过断层等构造时,运输机上平面距顶板净高低于作 业规程规定的。 第 124 条:综合机械化采煤面不能保持三直(煤壁子、溜子和支架);架内 架间浮煤浮矸未清理干净。邻架间距超 50 毫米;支架侧护板错茬超过支架 2/3 的。 第 125 条:采煤面没有做到柱梁鞋对号管理的。 第 126 条:采煤机在倾角大于 12 度时,无防滑装置或失效。 第 127 条:采煤机各指示仪表不灵敏可靠就开机的。 第 128 条:无链牵引采煤机的齿轨(销)安设不齐全、牢固。 第 130 条:运输机巷溜槽挡煤板不全。 第 131 条:备用液压配件不放在专用箱内。 第 132 条:井下存放的备用油脂不挂牌;不按规定使用油脂;不使用专桶 或注油不使用专用工具。 第 133 条:开停液压泵不发信号的操作人员,供液系统漏液、串液现象的。 第 134 条:采煤工作面联网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掘进专业11 二、办理“严违程序帮教”条款 第 135 条:掘进迎头无临时支护或临时支护起不到支护作用的。 第 136 条: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修复巷道不设临 时支护,退路不畅通的;回撤支架不使用机械回撤的;整改支柱(支架)不执 行先支后回的。 第 137 条:擅自撤除棚子、背板、拉竿或联结构件,挪用它处的。 第 138 条:扒装机扒装时,人员未撤离扒斗运行范围的(扒装机司机) 。 第 139 条:掘进迎头连续 4 米支护不可靠,仍在安排继续掘进的。 三、严重三违 第 140 条:迎头 5 米内的岩石未扒出而打眼的;在爆破地点 20 米以内,未 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料堵塞巷道断面 1/3 以上时。 第 141 条:综掘机巷道迎头支护时,综掘机不断电闭锁的。 第 142 条: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的。 第 143 条:独头巷道内有冒顶、漏顶预兆未处理完毕迎头仍正常施工的; 第 144 条: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 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 人指挥的。 第 145 条:临时支护端面距超规定,前探梁、方木、吊环规格(质量)不 符合要求的,接顶不实的;无超前锚杆的、数量不够的;锚索布置与规定不符 的、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 第 146 条:架棚巷道中,材质不符合规定的。 第 147 条:架棚巷道前 10 米联锁、防倒装置不齐全的、不合格的。12 第 148 条:斜巷掘进扒装机与小绞车的移动方式违犯规程规定的。 第 149 条:锚杆(锚索)规格、预紧力(顶板)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第 150 条:锚喷巷道复喷厚度不符合规程规定。 第 151 条:不潮料;砂浆配比不符合规程规定。 第 152 条:掘进巷道不按中腰线施工的。(责任人) 第 154 条:对喷体不作厚度及强度检查或无记录,不按规定洒水养护的。 第 155 条:架棚巷道棚腿无腿窝、不到硬底、软底或有底煤时不穿鞋。 第 156 条:扒装机卡轨器、防滑器、溜绳不合格的;扒装机绳端头固定不 合格、有接头的、断丝超规定的;上下山段固定装置与规定不符或不合格的。 第 157 条:修复巷道需挖地槽、砌碹时,未对原有支护进行加固的;临时 支护固定不牢的。 第 158 条: 下山施工不按规程规定布置躲避峒的或躲硐不起作用的。 上、 (责 任人) 第 159 条:锚杆巷道不使用专用工具紧固锚杆。 第 160 条:锚固力(锚杆、锚索)达不到规定数值的。 第 161 条:三岔门、四岔门施工不符合规定的。 第 162 条: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的。 第 163 条:停掘巷道,未测停头位置的。 第 164 条:未按设计规程位置,施工硐室或车场的。 四、一般三违 第 166 条:锚喷巷道础根不合格的。 第 167 条:锚喷巷道无备查锚杆的。13 第 168 条:支护锚杆、支护体失效的。 第 169 条:扒装机距迎头的距离超过规程规定而继续作业的。 第 170 条:扒装机支撑装置、挡绳杆不齐全、不合格的与规定不符或不合 格的。 第 171 条:掘进巷道内管线悬挂不整齐;有淤泥积水,浮煤、浮矸堆积超 过轨枕上平面。 第 172 条:前探梁吊环销子弯曲的、帽不齐全、吊挂锚杆外露长度与规定 不符的、固定不合格的。 第 173 条:锚杆(锚索)外露尺寸、角度、接触面、间排距等,及其它支 护参数与规程不符的,巷帮锚杆预紧力不合格的。 第 174 条:用风钻打眼时,钻杆前方(点眼除外)或下方有人工作的。 第 175 条:多台风钻同时打眼时,交叉作业的。 第 176 条:喷射混凝土工艺施工时,喷射顺序与规程相反的。 第 177 条:喷射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配比、规格、材质不符合作业规 程规定的。 第 178 条:巷道维护一人单独作业的。 第 179 条:转载机运行时,人员在桥恭下行走的。 第 180 条:不使用综掘机防护栏的。 第 181 条:巷道成形差,伞沿、出脚不符合规程规定。 第 182 条:支架迎退山、扎角、扭矩、棚间距、棚梁接口超规定;架棚巷 道穿背不符合规程规定、撑木不齐全的;U 型棚联结件不符合规定及松动的。 第 183 条:水沟坡度、位置、尺寸、质量、滞后迎头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14 的。 第 184 条:掘进巷道有断梁折柱,未及时复棚、更换的。 第 185 条:铺网巷道压网、连网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 186 条:对三岔门、四岔门支护不进行动态排查的,无三岔门标志牌及 其他。 第 187 条:巷道断面尺寸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第 188 条:巷道光爆眼痕率不符合规定的。 第 189 条:喷浆前,不冲刷岩帮;喷体不定期洒水养护的。 第 190 条:喷浆时,没有保护好机电设备、电缆、管路等设备、设施的。 第 191 条:开扒装机、综掘机不开灯的、照明灯不合格的。 第 192 条:岩巷施工时,骑钻打眼的。 第 193 条:停风、停水时,不将钻杆从风钻中拔出的责任人。 第 194 条:扒装机联接件不齐全、不合格、松动的;扒装结束后,不将扒 斗开到扒装机前的司机;扒装机辅助闸托垫起的责任者。机电专业 二、办理“严违程序帮教”条款 第 195 条:带电移动高压电缆的。 第 196 条:绞车在升降人员、大型设备、物料、火药时,学员开车,单人 开车无监护,不按规定速度提升的。 第 197 条:斜巷绞车不带电控制或放飞车,司机处无声光信号。 第 198 条:甩掉漏电继电器、开关插件、风电闭锁、瓦斯电源闭锁、照明15 信号综合保护。 第 199 条:井下明电操作、明电打点(人车信号除外)、带电搬迁设备或带 电作业;架空线下未停架空线修电机车。 第 200 条:出现电气设备失爆和非本安型线路不合格电缆接头。 第 201 条:在大巷内扛 1.2 米以上的长物料和铁器。 第 202 条: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 第 203 条:固定场所检修电气设备,不切断电源或停电不闭锁,开关不挂 “有人工作、不准送电”或无专人看管;停电后不用合格的试电笔验电;高压 系统不验电、放电、挂接地线。 第 204 条:无烧焊报告在井下从事烧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 第 205 条:采煤机更换截齿或距滚筒 3 米范围(溜子挡煤板除外)以内有 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未打开离合器的。 第 206 条: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的司机。 第 207 条:输电线路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第 208 条:搬移开关、电器设备不断电闭锁的;检修开关设备不执行“停 送电”制度的。 第 209 条:井筒内上下平行作业的责任者。 三、严重三违 第 210 条:煤机、综掘机切割岩石,强行使用的。 第 211 条:移动绞车出现自拉自、移动绞车与矿规定不符的。 第 212 条:煤机、综掘机电缆不按专业规定防护的。 第 213 条:检修设备开关手把不打到停止位置的。16 第 214 条:电气设备的机械和电气安全保护不齐全、不合格的。 第 215 条:电器设备标志牌标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或综保插 件不起作用的。 第 216 条:电气设备、线路过负荷老化线路不及时更换;电气设备和电缆因 接线或过负荷造成过热的。 第 217 条:新安装的机电设备供电系统,未按照设计要求和精细化管理标准 安装的,未经验收即使用的。 第 218 条:固定设备、采煤机、扒装机、皮带机、刮板机等的润滑油脂不 合格或出现缺油的。 第 219 条:小水泵自动排水设施不完好的。 第 220 条:局部接地极不符合企业标准要求的。 第 221 条:采煤工作面刮板机无启动信号。 第 222 条:凡因停电可能造成人身危险或重大损失的场所无计划停电。 第 223 条:在处理重大事故时,没有制定安全措施和指定人员负责,统一指 挥。 第 224 条:使用未经劳动部门鉴定和批准的压力容器。 第 225 条:井筒升降大型物料,没有编制特殊提升安全技术措施。 第 226 条:灯头闭锁失效的。 第 227 条:井下使用不合格电缆的。 第 228 条:井下电气设备接地装置不合格。 第 229 条:防爆电气设备无“三证一标志” ,不经防爆检查员检查,无验收 合格证而下井安装使用的。17 第 230 条:破坏井下安全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的。 第 232 条:特殊工种在设备运行期间睡岗、脱岗、空岗或从事其他事情的。 第 233 条:电缆破口或划伤处已失爆而使用自粘胶布绑扎的(经处理绝缘 良好,不露铜线不受此限) 。 第 234 条:橡套电缆冷补后,充填物不实或破裂的。 第 235 条:防爆灯具外罩破裂或闭锁装置失灵的责任者。 第 236 条: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的。 第 237 条:井下烧焊,一措施多地点使用的。 第 238 条:未按负荷审批手续乱接火的。 第 239 条:综掘机、扒装机无照明灯作业或不起作用的班组长。 第 240 条:煤机运行期间,司机远离的(操作点 5 米之外) 。 第 241 条:溜煤眼无蓖子或有蓖子不符合规定的。 第 242 条:井下使用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不与接地系统连接的。 第 243 条:无计划停电检修设备者。 第 244 条:当电器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非专职人员操作电器设备 者。 第 245 条:同一地点电器设备三台及以上无局部接地极的责任者。 第 246 条:用液压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件的。 第 247 条:运输机液压联轴节的易熔塞、防爆片、充填物,用其它材料代 替的。 第 248 条:井下机电硐室、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 任人或灭火器过期失效的责任人。18 第 249 条:使用钢丝绳漏检、造假数的责任者,存在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处 理的责任人。 第 250 条: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的。 第 251 条:通风、压风、排水设备各种安全保护必须安全可靠:①压风机 断水、断油、超温保护失灵;冷却水出水温度超过 40 度。②抽风机轴承温度保 护失灵。③同步电机失磁保护失灵。④主排水引水装置不可靠。⑤设备防护罩 不全或损坏。 第 252 条:远距离操作的开关 2#与 5#连线不断开,能就地操作的。 第 253 条:井下防爆电器设备维护人员不携带瓦斯检测仪(检修电器设备 能够全部停电的不受此限) 。 第 254 条:2 米及以上提升绞车和 1.6 米提人绞车的信号与控制回路闭锁, 超速、欠压、过卷、过流、限速、松绳、闸瓦间隙、满仓、深度指示器失效、 后备减速保护及井口 2 米/秒限速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 第 255 条:罐笼提升的立井井口没有安装安全门或随便停用安全门(包括井 底);安全门与提升信号无闭锁。 第 256 条:立井提升中在过卷高度或过放距离内没有安设或安设不合格的 楔型罐道和其他类型的缓冲装置。 第 257 条:立井提升容器没有可靠的防坠装置;新安装及大修的罐笼防坠 器不进行脱钩试验或试验不合格和不按规定日期试验。 第 258 条:压风机及风包安全阀、释压阀安装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 第 259 条:锅炉安全阀、高低水位报警和超温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 第 260 条:溜子摆设不平直,倾斜严重的。19 第 261 条:私自截、割、剥电缆的,施工地点不按规程、措施规定保护电 缆、设备的或保护不合格的。 第 262 条:未按规定对设备(如:中央泵房大泵、压风机)进行性能测试、 测定的。 第 263 条: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继续使用的。 四、一般三违 第 264 条:螺纹隔爆结构的螺纹啮合丝数少于 6 丝的,外露超过三丝的或 松动的。 第 265 条:电器、机械设备不完好及防暴合格证延期的。 第 266 条:放爆箱内改变原设计的。 第 267 条:同一部位螺栓出现规格不一致的责任者。 第 268 条:风、水管挤坏,造成漏风、漏水的。 第 269 条:刮板运输机刮板链出槽、漂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机 的,溜子无过桥的或不行走过桥的。 第 270 条:多台运输机设备连续运行,不按逆煤流方向逐台开动的。 第 271 条:转载机运行时,人员在桥拱下行走的。 第 272 条:移完支架后,不将供液手把打道零位的。 第 273 条:发放的矿灯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者,造成红灯 的责任人。 第 274 条:安装或拆卸管路时。一人单独作业的。 第 275 条:进入机电硐室或采区变电所睡觉的。 第 276 条:机电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制度不落实的。20 第 277 条:用灯泡取暖和地面使用未经批准的电炉子。 第 278 条:巷道冒顶埋压电缆不处理的。 第 279 条:带电电缆盘圈(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除外)。 第 280 条:非本岗位工作人员,擅自进入机电要害场所或不执行入内登记 制度的。 第 281 条:高压开关柜无机械闭锁或闭锁失灵,反送电的高压开关柜无明 显标志。 第 282 条:4 0KW 及以上起动频繁的低压控制器,不使用真空电磁启动器控 制。 第 283 条:采掘工作面配电点(不包括移动变电站)无专用峒室和不用不燃 性材料支护。 第 284 条:使用不合格的机组电缆架和在电缆架上插用不合格的挡杆。 第 285 条:罐笼阻车器达不到正确位置的。 第 286 条:提升钢丝绳如遭受卡罐、突然停车等拉力后,不立即停车检查。 第 287 条:采煤机在处理故障时无可靠的固定及防滑措施。 第 288 条:供电系统图与实际不符的,设备无标志牌或标志牌内容不全的。 第 289 条:开停液压泵不发信号的操作人员。 第 290 条:喷浆时,没有保护好机电设备、电缆、管路等设备、设施的。 第 291 条:防爆电气设备缺少“两证一标志”入井的。 第 292 条:在有淋水的地点对电气设备不采取防水措施的。 第 293 条:电缆不按有关规定压号入井的责任人。 提升运输:21 二、办理“严违程序帮教”条款 第 294 条:信号、红绿灯不齐全、不通、不可靠而提升的,不按规定发送 信号的。 第 296 条:斜巷提升不使用规定的连接环和连接销。 第 297 条:爬车、蹬车、跳车、坐载车的、超员乘车的。 第 298 条:斜巷提升超挂车、放飞车。 第 299 条: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坠物跑车的。 第 300 条:下山掘进使用倒拉牛提升的。 第 301 条:一部绞车双向提升。 第 302 条:封闭管理巷道内行人;不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无措施吊装运 送大件或跟车干活的。 第 303 条:乘坐溜子、采区皮带。 第 304 条:绞车升降人员时,无监护司机或不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 第 305 条:斜坡(坡度超过千分之七)上摘挂钩而没有任何的标准挡车设 施的。 第 307 条:综采支架运输过程中平盘连接螺栓不全或固定不紧的。 第 308 条:运行绳道内有人的。 第 309 条:提升钢丝绳、大环、销子或其它连接装置试验不合格继续使用 的。 第 310 条:绞车运行期间,司机或信号工脱离岗位的。 三、严重三违 第 311 条:提升绞车固定不牢、安全保护装置不全、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22 用的。 第 312 条:绞车布置在上下山位置,不按规定设置护身点柱的。 第 313 条:上、下山提升不按规定安装挡车设施的。 第 314 条:斜巷人行车不试空钩直接乘人的。 第 315 条:副井罐笼检修后不试空钩,直接乘人的。 第 316 条:信号系统存在问题的。 第 317 条:斜巷安全设施不能使用或者把挡车设施锁住而直接提升的,使 用安全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提升安全设施设置与规程、措施不符的(运送大件 有特殊措施除外) ;不使用车尾、保险绳,不使用挡车设施的。 第 318 条:斜巷轨道运输安全设施(卧闸、挡车棍、挡车门、超速捕车器、 信号峒室、打点器、车尾、保险绳)安装不符合要求的;正在施工的上、下山无 躲峒、有躲硐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 319 条:电瓶车控制器闭锁失效的,不使用尾灯的。 第 320 条:小绞车或大绞车钢丝绳不检查而直接使用的。 (以钢丝绳检查记 录为准) 。 第 321 条:运行斜巷人行车的轨道扣件严重松动,道接头合格率达不到8 0%、轨道轨距水平抽查合格率达不到60%的。 第 322 条:非运人巷道轨道水平、轨距合格率达不到40%的。 第 323 条:现场轨道坡度大于千分之七人工在斜坡上推车或不采用绞车牵 引装卸车的。 第 324 条:长料运输紧固镖子数少于两道的或不合格的,镖子少于三股的。 第 325 条:在绞车有余绳、绞车不完好等情况下继续使用的,绞车带病运23 转和有故障不汇报的责任者。 第 326 条:斜巷防跑车装置、斜井人车、窄轨机车制动距离、窄轨车辆连 接件未按规定进行试验或无测试记录和试验报告的。 第 327 条:提升钢丝绳、大环、销子或其它连接装置不按规定作检查的。 第 328 条:不执行小绞车临时使用申请单制度的。 第 329 条:车辆与车辆、车辆与巷帮(物料)的安全间隙不符合煤矿安全 规程》规定的;运输设备与车辆、巷帮的安全间隙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的。 第 331 条:巷道禁止行人标志、行车不行人标志、平巷岔口、弯道安全行 车标志不全的,行人与避灾牌版不齐全的。 第 332 条:在运输大巷施工时,两端不设警示红灯,无专人看守分路开关、 未按措施规定设置专人的。 第 333 条:道岔搬道器不安装在壁龛内侵占人行道的。 第 335 条:井口水平车场、立井井底车场未设阻车器或阻车器不灵敏、不 正常使用。 第 336 条:运输专列矿车不使用规定的联接环和联接销的,联动方式不合 格的;运输专列矿车不使用规定的连接装置的。 第 337 条:乘车、乘罐岗位工不按规定检查人数、维持秩序混乱的,不遵 守秩序拥挤的责任者;机车、人行车运行中将身体露出车外;临时停车时不经 押车工允许私自下车;开车后不将人车(罐)防护链关好,行车时私自打开防护 链的。 第 338 条:正在施工的下山距迎头扒装机 5—10 米处未设手动绳式挡车器;24 正在施工的上山倒拉牛小绞车上方无合格的护身柱。 第 340 条:用电机车代替翻车机直接顶车或牵引车辆进翻车机。 第 341 条:清理皮带机头(尾)时不停止运转的。 第 342 条:人车交钩时不减速;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运输。 第 344 条:违反公司小绞车七项管理制度的。 第 345 条:小绞车固定违反公司技术管理规定的;制动闸行程大的、不符 合规定的。 第 346 条:斜井人车无泄漏通讯机。 第 347 条:乘坐电机车及矿车的。 第 348 条:井下用绞车起吊、牵引重物的(有特殊措施除外) 。 第 349 条:倒拉牛小绞车导向轮固定不合格的使用者,回头轮被浮矸埋住 无法检查的。 第 350 条:绞车绳直径、断丝不符合规定、锈蚀严重而使用的,钢丝绳插 接长度、方式不符合规定的,无绳皮的或严重不合格的。 第 351 条: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生根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三圈的。 第 352 条:井口安全门、摇台、推车机、阻车器与罐笼到位信号之间闭锁 不可靠或不闭锁继续使用的。 第 353 条:罐笼运行期间,进行交接班把钩工或信号工。 第 354 条:小绞车安装后在没验收前使用的。 第 355 条:乘罐笼私自拉开罐笼门的、井口岗位工不及时拉开罐笼门的。 第 356 条:不按要求方向出入罐笼或在罐笼内打闹的。 第 357 条:联车时未将销子插到位的责任者。25 第 359 条:斜巷器空勾头不跟人的。 第 360 条:2.5 吨电瓶车拉车数量超过 6 辆的责任者,5 吨电瓶车拉车数量 超过 12 辆的责任者。 第 361 条:巷道曲率半径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 第 362 条:乘车人员擅自乱打信号者。 第 364 条:主要轨道上下山提升未执行封闭管理的。 第 365 条:提升绞车过卷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第 366 条:造成绞车过卷、蹲罐的责任者;停电松车的 第 367 条:运送综采支架掉道的。 第 368 条:火药、雷管不分别运送、人与火药同乘一列车的(护送、押车人 员除外)。 第 369 条:斜巷人车使用年限超期。 四、一般三违 第 370 条:采区运输线路道木间距、轨道接头间隙超规定、螺丝、道夹板 等扣件不齐全、不符合规定、铺设质量不合格,紧固失效。 第 371 条:地滑轮不齐全、不起作用的,立滑轮、天滑轮不齐全、不起作 用的。 第 372 条:绞车绳排绳乱的,绳卡固定不合格的。 第 373 条:主要运输线路(主要斜巷绞车道、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大巷、运 输石门、地面运煤、运矸线路和集中装载站车场等)的轨型、轨道质量不合格, 使用非标准道岔。 第 374 条: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把勾人员指挥的。26 第 375 条:矿车掉道四个轮以下的,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电机车牵 引强行复道的。 第 376 条:轨道回流线和轨道绝缘差、不全。 第 377 条:未按规定上齐司控道岔,并正常使用。 第 378 条:专用车辆(花车、平板车、水泥车等)不经机电运输部门验收合 格使用,做不到辆辆完好。 第 379 条:斜巷轨道使用铁轨枕。 第 380 条:小绞车房不合格。 第 381 条;运输大巷、人行车场及人员上下车地点未安设照明。 第 382 条:兼作行人的主要绞车道或采区绞车道及信号装置周围 10 米范围 内安设局扇的。 第 384 条:小绞车导向轮固定不合格,点柱直径、角度、绳卡固定不合格 的。 第 385 条:在一条斜巷内接力提升的。 第 386 条:使用钢丝绳牵引胶带运输机运输时,保护装置不全,不进行检 查和试验,动作失灵的。 第 387 条: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点勾的。 第 388 条:电瓶车进入弯道前未示警的。 第 389 条:矿车损坏严重,车底淤结煤、矸石、水泥过多超过容积 20%的井 口扒勾工。 第 390 条:携带超长物件(1.2 米以上)乘坐罐笼者。 第 391 条:乘坐人行车不按标准方式入座的。27 第 392 条:装料高度超出车沿 0.3 米以上的责任者(散件) 。 第 393 条:用车运送单体液压支柱时,不将活柱收缩到位的(缸体) 。 第 394 条:在钢轨上或轨缝处调直道钉的。 第 395 条:站在道心或头部及上身伸入两车之间摘挂钩的扒钩工。 第 396 条:在平巷装卸物料时,不将矿车掩住而装卸的。 通防专业: 二、办理“严违程序帮教”条款 第 397 条:局扇停止运转后,不及时撤出人员;不按规定探查迎头瓦斯的。 第 398 条:破坏通风设施;擅自打开栅栏进入盲巷。 第 399 条:违反通风、瓦斯、煤尘、防灭火的管理规定,对隐患处理不及 时,不果断,又盲目安排施工的。 第 400 条:瓦斯检查员、测风员空班、漏检、伪造数据。 第 401 条:破坏盗窃瓦斯监测设施。 第 402 条:因通风管理不善,造成瓦斯积聚和超限;瓦斯超限未停止作业、 及时汇报不采取措施处理。 第 403 条:各采掘面的粉尘浓度未按规定进行测定或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的。 第 404 条:无水开采煤机、掘进机。 第 405 条:井下工作地点干打眼(煤粉监测眼除外)。 第 406 条:外因火灾形成初期,当事人未采取果断措施处理、脱逃者。 第 407 条:对火险隐患未及时整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第 408 条:火药雷管乱扔乱放和丢失被盗的;领火药雷管违背领退制度的。28 第 409 条:掘进工作面打眼和装药定炮平行作业。采煤工作面打眼与装药 距离不够的。 第 410 条:不符合装药定炮规定而定炮的;定炮炮眼不填满炮泥。 第 411 条:违反一次装药定炮一次起爆规定。 第 412 条:打浅眼、放小炮;放崩炮、糊炮、明火放炮;擅自反向定炮; 短母线放炮。 第 413 条:处理瞎炮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 414 条:采煤工作面多母线放炮。 第 415 条:用可燃物当炮泥充填炮眼或封泥长度不符合规程规定;定炮不 使用水炮泥。 第 416 条:放炮不执行“三保险”“一炮三检”“三联锁”制度。 、 、 第 417 条:火药雷管私自带往井上;将雷管带在身上。 第 418 条:放炮打倒支柱、架棚,不及时扶起支牢而继续作业的。 第 419 条:放炮前后不按规定设岗、撤岗或站岗人员不负责任的。 第 420 条: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的,破坏通防设施的。 第 421 条:不按规定进行巷道(面)冲刷、填写洒水记录的。 第 422 条:在井口附近 20 米内吸烟、明火的。 第 423 条:不按规定实行大口径煤层注水的、未打注水眼的、未注水的。 第 424 条:矿井主通风机因事故停电停风,对矿井安全和生产造成重大威 胁。 第 425 条:采煤工作面带采煤柱,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回采工作面正向风流带采不得超过 6m、背向风流带采不得超过 3m(以带采煤柱29 控顶距中心线与全风压通风巷道壁交点为准) ,严禁安设局部通风机进行带采 煤柱。 三、严重三违 第 426 条:煤层注水方式、规格、水量、质量、数量等与规定不符的 第 427 条:风机不切换的,切换记录不认真填写或无记录的。 第 429 条:超过烧焊时间范围继续烧焊的。 第 430 条: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齐全,出现无风、微风、老塘风、 循环风,以及不合理的串联风、扩散风。 第 431 条:采煤工作面上偶角及掘进工 作面高顶瓦斯积聚未采取有效措 施处理的。 第 432 条:处理巷道积存瓦斯,无排放瓦斯措施,未通知救护队自行侦探 或排放瓦斯;排放瓦斯路线不断电、撤人、站岗的。 第 433 条:井下烧焊、拍摄、录像,不按措施执行;无通防、安监人员在 现场的。 第 434 条: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不使用乳化炸药,不 采用毫秒爆破的。 第 435 条:煤尘积聚超过规定的,不及时冲刷的。 第 436 条:不使用同功率风机的。 第 437 条:局扇无风电闭锁和瓦斯断电装置的。 第 438 条:采掘工作面定炮不停电的。 第 439 条:各进风井未安装防火门。 第 440 条:断开风筒、风筒漏风严重,影响作业地点正常供风。30 第 441 条: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将通至采空 区的贯眼封闭,采区、工作面结束一个月内必须把所有通往采空区的通道封闭。 未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井下风流中发现 CO 浓度超过规定的责任人。 第 442 条:擅自停开局扇;未执行一台局扇只准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特殊情况下,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一台 2*11 千瓦以上风机在向一个正规掘进工作 面供风的同时,可向另一非掘进作业地点供风的规定(但距离不得超过 20 米, 必须保证足够的供风量)。 第 443 条:巷道贯通时,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 未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 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第 444 条:防尘系统不完善;采掘工作面无防尘管路、洒水软管;防尘设 施不健全、完好;破坏、偷盗防尘设施、隔爆设施的。 第 445 条: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发现敞口盲巷。 第 446 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不符合规定。 第 447 条:综采工作面未按规定配齐架间喷雾设施并正常使用的。 第 448 条:炮采炮掘工作面放炮前后不冲刷煤岩帮;扒装不洒水降尘的。 第 449 条:放炮时不打开净化水幕,冲击波水幕失灵的或远程喷雾不能正 常使用的;喷浆不开水幕的,水幕不能覆盖全断面的。 第 450 条:主要进风巷及采煤工作面上风巷和掘进迎头不实行净化通风, 未按规定的位置、数目设置净化水幕的。 第 451 条:井下煤仓、溜煤眼放空;溜煤眼兼做风眼的。 第 452 条:未将经过全电阻检查的雷管逐发扭接短路而发放的。 第 453 条:不执行谁放炮谁拿放炮器钥匙规定;定炮联线,检查线路,通31 电放炮,不执行一人单独操作;爆破作业前,不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安监 员未拿闭锁钥匙的。 第 454 条:火药库内存放易燃物品;无证件进入药库。 第 455 条:接到瓦斯超限的报告,未采区措施及时处理。 第 456 条:附近 20 米以内煤尘堆积或飞扬而装药放炮的。 第 457 条:测尘牌版填假数据的。 第 458 条:不按规定测尘的。 第 459 条:开拓设计、开采方案无防火措施的。 第 460 条:不按规定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的。 第 461 条:井下用的煤油、汽油、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等易燃液体不用盖严 的铁桶盛装、无专人运送的。 第 462 条:井下乱丢失炸药、雷管和水炮泥的。 第 463 条:小于煤岩体最小抵抗线打眼爆破的。 第 464 条:放炮员携带炸药数量超过矿规定的。 第 465 条:将电雷管或火药装入衣袋内的。 第 466 条: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 第 467 条:非放炮员装配引药的。 第 468 条:电雷管有非放炮员运送的。 第 469 条: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接线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 路的。 第 470 条:应设置的瓦斯检查地点而未设置的。 第 471 条:井下火药库或发放硐室,帐、卡、物不符的火工品管理员。32 第 472 条:除尘风机不正常使用的。 第 473 条:主要风门、行车风门未安设连锁装置。 第 474 条:井下截雷管脚线的。 第 476 条:瓦斯检查手册、牌板、日报的数据不统一的。 第 477 条:安全监控设备不定期调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 仪安设位置不当,不定期标校、失灵的。 第 478 条:对瓦斯异常区域,未编制、执行安全措施。 第 479 条:采掘工作面粉尘含量超过规定。 第 480 条:井下生产水平无消防材料库,库内消防器材、工具不齐全,不 定期检查更换。 第 481 条:已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及超过 6 米的盲巷未密闭,未切断电源的。 第 482 条:在密闭墙规定距离内存放物料的。 第 483 条:副矿级以上管理干部、通风管理人员、采掘区队长、工程技术 人员、班组长、爆破工、流动电钳工、瓦斯监测工、机组司机、综采综掘司机 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第 484 条:综合工区要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对瓦斯断电仪、瓦斯传感器按规定时间进行调校,保证设备灵敏可靠,不按规 定调校的接到调度室下达的处理安全监控系统问题的通知后,维修人员不能 4 小时赶到将问题处理好的, 第 485 条:擅自拆卸防尘管路,造成防尘管路达不到标准要求或不能正常 使用的。 第 486 条:综采、综掘工作面防尘管路管径不符合规定的责任人。33 第 487 条:不按爆破图表定炮的。 四、一般三违 第 488 条: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风筒存在破口漏风 的、不按规定使用风筒弯头的、未执行逢环必挂的,风筒存在明显弯曲、皱褶、 受压的。 第 489 条:发放无编号的雷管或雷管编号与爆破工的编号不符的责任人。 第 490 条:综采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打开架间喷雾的。 第 491 条:通风设施损坏不及时修复;质量不合格;风门不自动关闭;漏 风较重。 第 492 条:人员通过风门后,不随手关闭风门。 第 493 条:局扇及启动装置安装不当;局扇未上台或吊挂;无消音器。 第 494 条:局扇不实行挂牌管理的。 第 495 条: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停止供风;停工未停风时,无专人看管 局扇或不现场交接班。 第 496 条:井下空气成分,有害气体浓度、各地点的风速、温度,不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 497 条:井下各避灾路线无指示警标。 第 498 条:每月矿总工程师未组织通防专业例会或无记录。 第 499 条:瓦斯检查牌板损坏或数字不清;瓦斯牌板位置不当。 第 500 条:矿长、总工程师、综合工区区长不按规定签阅瓦斯日报表和监 测日报表。 第 501 条:防尘管路吊挂不平直、牢固;有死弯;管径及三通阀门不按规34 定设置;管路、接头漏水;水源水量不充足,水质、水压不符合要求。 第 502 条:采掘工作面及各运煤转载点喷雾洒水装置不全,不灵敏可靠; 不能正常使用的,未实现自动化的。 第 503 条: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 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未报告 矿调度室,未编制执行安全措施的。 第 504 条:扇风机房 20 米范围内有烟火;在更衣室内吸烟的。 第 505 条:皮带机头、机尾 20 米内有易燃支护材料;皮带巷有淤煤积矸、 杂物影响行人。 第 506 条:火区管理不当;永久防火墙无观测孔和放水孔,未按《煤矿安 全规程》有关规定管理。 第 507 条:地面未建立消防系统,未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木场、箔场、 供应仓库、更衣室、木工车间,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未按设沙箱、锨等,通 往这些地点,无畅通无阻的消防汽车通道。 第 508 条:未按规定对自救器进行气密性和称重检查。 第 509 条:火区、采空区密闭、采区回风巷、巷道高冒区,及其他无人工 作和一般人员不行走的巷道,不按规定检查有害气体的。 第 510 条:生产部位,工作场所用火炉取暖,未经批准,未实行挂牌管理, 未做到人走火灭;使用易燃液体引火;火炉附近放易燃品或烘烤衣物。 第 511 条:使用电气炊具,不执行人走停电的制度。 第 512 条:开采自然发火煤层,不按公司“关于防治煤层自燃发火的有关 规定”制定、执行防灭火措施的。35 第 513 条:启封火区不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 514 条:火药雷管的运送、储存,违背有关规定。 第 515 条:作炮头违反规程有关规定的。 第 516 条:采掘工作面固定母线放炮,放炮母线悬挂不合格,放炮母线有 明接头。 第 517 条:放炮器不定期校验各项性能参数。 第 518 条:放炮方法处理溜煤眼、煤仓漏斗堵塞违反规程有关规定。 第 519 条:不按作业规程要求打眼的。 第 520 条:座在炸药箱或雷管箱上的。 第 521 条:采煤工作面爆破时,不对机电设备进行保护的 第 522 条: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版或不按时测风的。 第 523 条:人为损坏测风牌版、瓦斯牌版的。 第 524 条:井下存放汽油、煤油、香精水和变压器油的。 第 525 条:将剩油、废油、香精水洒在井巷或硐室内的。 第 526 条: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 第 527 条:放炮器、报警仪、自救器存在质量问题的。 第 528 条:喷浆时,没有保护好机电设备、电缆、管路等设备、设施的。 第 529 条:不按规定时间上交领用的通防仪器、仪表的人员。 第 530 条:瓦斯牌板填写不认真,字迹不清的。 第 531 条:冲尘时,不将瓦斯、测风牌板保护,造成字迹不清楚的。 第 532 条:永久密闭无观测孔(盲巷闭除外) 。 第 533 条:不按规定配戴防尘口罩、进行个体防护的。36 第 534 条:永久密闭应留反水池而未留的。 第 535 条:各类密闭前没设栅栏 (密闭距巷道口不大于 3 米时,可不设) , 不设示警标的。 第 536 条:永久密闭前不设置检查箱或检查牌板(盲巷闭除外) 。 第 537 条:永久密闭无压差计(盲巷闭除外) 。 第 538 条:永久密闭周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的(盲巷闭除外) 。 第 539 条:防尘管路未按照规定开设三通及截门的。 第 540 条:井下巷道无冲尘责任牌板的。 第 541 条:不及时报送测尘报表的。 第 542 条:在斜巷(15°以上) 内延接Φ108mm 管子,不接好一节运一节的。 第 543 条:延接管路吊挂不合格的。 第 544 条:瓦斯传感器不挂管理牌的。 第 545 条:漏风密闭或巷道不按规定要求喷堵的。 第 546 条:放炮施工地点必须建立标准火药峒室,峒室内配备符合标准的 放炮器及放炮母线、炸药箱、雷管盒、炮头箱、炮泥箱、水炮泥箱、炮杆、竹签、 放炮警戒牌、爆破说明书及放炮管理制度,火药峒室附近不少于一天用量的炮泥。 防治水 二、办理“严违程序帮教”条款 第 547 条: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有透水预兆时,未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采取措施处理而继续施工的。 三、严重三违 第 548 条:生产过程中对含水层、积水区和其他水体不执行“有疑必探,37 先探后掘,先探后采”者。 第 549 条:对有突水淹井威胁的含水层、积水区及含水构造带,未进行物 探、钻探、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分区隔离盲目进行生产的。 第 550 条:在斜巷或采区巷道中探水时,未撤出受透水威胁区域的人员或上 面探水,下面有人作业的。 第 551 条:井下排水系统未按设计要求及时形成排水能力者;每年雨季前未 进行水泵联合试运转者。 第 552 条:采区设计无完善排水系统的。 第 553 条:打钻时造成积水严重的。 第 554 条:对临近地方矿未按时调查并做记录、填图的。 第 555 条:中央泵房防水密闭门、泵房与水仓连通处的控制闸阀不完好可靠 的;未按规定进行启闭检查并做好记录的。 第 556 条:中央水仓及各采区水仓、水沟在雨季前未按规定进行清理的或不 合格的。 第 557 条:断层处留设煤柱宽度不符合规程规定的。采区回收率达不到国家 标准的。 四、一般三违 第 558 条:采掘工作面开工前,未提交地质说明书;受水威胁工作面未开展 水害预测预报工作的,不能及时准确、齐全的填绘矿井水文地质图纸的。 第 559 条:采掘设计和作业规程、无防治水措施的。 第 560 条:威胁大矿安全的废弃小窑及钻孔等,未经封闭处理、擅自进入该 区进行生产的。38 第 561 条: 矿井各类防隔水煤柱尺寸不符合 《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 《矿 和 井水文地质规程》要求的。 第 562 条:附近小煤矿(包括废弃的老窑)生产对矿井安全有影响,而未将小 窑的所有有关图纸及时填绘在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上;不及时排查预报水害的。 第 563 条:地表水系威胁矿井安全,而未及时排查和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第 565 条:未经公司总工批准,改变各类防水煤(岩)柱尺寸进行采掘作业。 第 566 条:探放水过程中,孔口管下置深度不符合规程要求,不进行耐压试 验,或耐压试验不符合设计标准,以及水压超过 2MPa 时,不按防喷或反压装置 者。 第 567 条:防水闸门每年未能进行两次关闭试验,并定期及时检查维修者。 第 568 条:对受水威胁工作面(包括掘进面)未进行受水威胁程度评价的, 以及未制定带压开采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而进行开采的。 地面部分 二、办理“严违程序帮教”内容 第 569 条:特殊工种无证操作的人员。 第 570 条:因失责造成火灾责任者的。 第 571 条:起吊重,物人与物一起吊运的。 第 572 条: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或固定不合格的。 第 573 条:巡线工在责任区域内没有及时发现重大隐患而发生爆炸、火灾 等;铁路配件丢失影响行车安全且处理不及时。 第 574 条:人员蹬乘刮板输送机或乘座带式输送机的。 三、严重三违39 第 575 条:电缆规格与载荷不相符的。 第 576 条:小绞车、电瓶车、电机车闸、行车及其它车辆信号不合格的。 第 577 条:提升钢丝绳断丝超限或提升连接件不符合规定的。 第 578 条:地面处理煤仓、溜煤眼等不按措施施工的。 第 579 条:存在重大危险未采取措施处理而继续施工的。 第 580 条:锅炉安全阀、高低水位报警和超温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的。 第 581 条:随意变更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第 582 条: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第 583 条:向上级领导和职能部门提供虚假数据和信息的。 第 584 条:对私自调动设备技术参数、 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 去作用的。 第 585 条:违章指挥或集体违章作业的。 第 586 条:大型设备的各种安全保护不灵敏可靠,带病运行的,视单位正 职违章指挥,作业人员违章作业。 第 587 条:侮辱谩骂、殴打管理人员的。 第 588 条:在起吊重物下面停留或通过,或在起重物上站立。 第 589 条:班中脱岗造成责任事故的。 第 590 条:高层建筑支架不按标准架设作业的。 第 591 条:在焊接、汽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的。 第 592 条:车辆运输人、货混装的。 第 593 条:机动车辆无证驾驶的。 第 594 条:拦焦车司机及炉前工错启炉门的。40 第 595 条:出现上火处理不及时烧坏设备的。 第 596 条:未及时拣出煤堆大块杂物,随皮带进入粉碎机造成粉碎机停机 的。 第 597 条:锅炉在运行过程中严重缺水或满水的。 第 598 条:风机操作工责任心不强,风机超压,超温运行,造成较大故障 的。 第 599 条: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和内有压力的容器的。 第 600 条: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 第 601 条:违反规程操作,致使设备损坏或生产的产品不合格的。 第 602 条: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 第 603 条:刮板机运行时,人员从机头上部跨越,清理转动部位的煤泥或 用手调整刮板链。 第 604 条:使用工作票时, 未履行工作许可,间断转移和终结手续的。 第 605 条:单人进行电气作业的。 第 606 条:用刮板机或皮带机运送作业规程规定以外的设备和物料的。 第 607 条:未发开车信号就开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的。 第 608 条:检修刮板输送机或处理故障时,不闭锁控制开关,不挂“有人 工作,严禁操作”警示牌的。 第 609 条: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第 610 条:监护人做与监护无关的工作或擅自离去的。 第 611 条:线路停电工作时,未按要求挂接地线的。 第 612 条:移动或使用浓酸、强酸时,不采取防护措施的。41 第 613 条:往电气设备、电缆沟、电缆线路上乱丢油棉纱、木材及其它易 燃易爆物品,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电气设备火的。 第 614 条:多组开关配电盘,检修其中一组时,中间不加绝缘材板检修的。 第 615 条:使用 220V 以上的手提砂轮或手电钻时, 不戴绝缘手套的。 第 616 条:在运行设备的动力箱上挂接临时电源的。 第 617 条:乙炔发生器没有回火防止器,中压以上的乙炔发生器没装压力 表和安全阀的。 四、一般三违 第 618 条:地面拆除低压电表时无人监护。 第 619 条:液面低于液箱三分之二高度开泵的司机。 第 620 条:高空作业抛接工具、材料或携物登杆的。 第 621 条:雷雨天气巡视室外电气设备不穿绝缘鞋的。 第 622 条: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第 623 条:擅自拆卸成套设备的零部件去装配其它设备的。 第 624 条:使用车床、 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的。 第 625 条:进入容器内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未设监护人的;有皮带等 转动设备的岗位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的。 第 626 条:擅自变动接地位置且不符合要求的。 第 627 条:无证焊接锅炉承压部件及承压容器的。 第 628 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种联合作业时,没有指定专人指挥的。 第 629 条: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学习不符合规定的。 第 630 条:工作地点设睡铺的。42 第 631 条:班中睡岗、脱岗、空岗的。 第 632 条:炉前工清除废渣时,用金属管或潮湿工具的。 第 633 条:编制规程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相符的。 第634条:非火警随便挪移消防器材的。 第635条:夏季露天作业,氧气瓶等不采取保护措施,而直接在太阳光下曝 晒的。 第 636 条:锅炉管道各部件带压维护和安装,未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的。 第 637 条:输送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 第 638 条:用水冲洗电气设备、电缆、照明、信号线路以及设备传动部件 的,用水淋浇轴瓦降温的。 第 639 条:跨越运行的设备、胶带、钢丝绳、链条的。 第 640 条:生产或加工制修产品不按设计要求或合同规定生产的。 第 641 条: “三无产品” 、不合格产品入库的有关责任人。 第 642 条:各类气瓶、 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 10m 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 不够 5 米以上的。 第 643 条: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上没有安全阀的 操作人员。 第 644 条:电焊设备及工具绝缘值低,焊机外壳不接地的。 第 645 条:行灯电源不采取双线圈变压器, 特殊潮湿地方及金属容器内工 作时,电压超过 12V 的。 第 646 条:操作高压设备,不戴绝缘手套和不穿绝缘靴的。 第 647 条:搭架施工,架板捆扎不牢固,在上方作业的。43 第 648 条:办公室、厂房使用规定以外的电暖器、电炉子、电热壶的。 第 649 条:施工作业地点和服务场所,不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者灭火 器材失效而又不积极更换的。 第 650 条:气瓶的充气速度大于 8m3/h 的操作者。 第 651 条:机电设备无接地装置和其它各类保护或不按要求安装的有关责 任人。 第 652 条:供电线路绝缘值不符合要求又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 653 条:酒后或疲劳驾驶车辆或驾驶灯光不全车辆的。 第 654 条:气瓶在充装的过程中,拆除防倒链的。 第 655 条:在高、低压架空线下方施工,或堆放物料的。 第 656 条:不沿专用上人架梯、通道攀登在建工程的。 第 657 条: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 第 658 条:机械切削人员操作时,不戴防护眼镜、操作手套;女工该戴防 护帽而不戴者。 第 659 条:炉工、浇铸工不穿工作服、工作鞋、不戴工作帽。 第 660 条:地面施工单位随意更改设计或使用不符合设计的材料,致使工 程质量低劣的责任者。 第 661 条:管线、物料乱存放的责任者。 第 662 条:用砂轮切割机同时切割多件材料的。 第 663 条:操作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完整的劳动装备和劳动保护用品的。 第 664 条: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 第 665 条:对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不重视或故意拖着不整改的。44 第 666 条:电炉工将电炉子作焊件以外其他用途的。 第 667 条:化验员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化验数据不准确的。 第 668 条:风机房岗位工清塔时间少于 4 小时或清塔后开塔操 作不按要求 的。 第 669 条:正负压波动较大时不处理,不汇报。 第 670 条:小面积跑油或回收油时带水严重的。 第 671 条:排渣管堵塞、进汽管堵塞、再生器内温度不符合要求就排渣或 温度过高排渣的。 第 672 条:粗苯在输送过程中溢出的。 第 673 条:用苯洗手洗物的。 第 674 条:配煤时不按比例要求配煤的。 第 675 条:风机运行时,不按时巡查,没能发现风机超压、超温运行或造 成自动跳闸的。 第 676 条:开停风机时,一个人操作,无人监护的。 第 677 条:风机运行时,电流表指针剧烈摆动或电机有杂音等情况时,没 有发现,没及时停车的。 第 678 条:巡线工不按规定的巡查的。 第 679 条:司炉工烧锅炉时私自烧煤气或煤气水封出现水位不正常的。 第 680 条:电焊机无专用开关的。 第 681 条:在周围 3 米内有明火,用汽油清洗零件的。 第 682 条:震动或撞击乙炔瓶的。 第 683 条:在机床运转中, 在转动和危险部位上油或进行修理的。45 第 684 条:机床发生事故,不及时停车处理的。 第 685 条: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 第 686 条:使用砂轮机时,用薄砂轮的侧面磨削的。 第 687 条:在砂轮机工作时,没戴防护眼镜及口罩的。 第 688 条:行车工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 第 689 条:行车工吊运物体捆绑、吊挂不牢的。 第 690 条:行车工吊运的物体与其它物体相连接或埋在地下的。 第 691 条:搅拌机运转时擅自离开的。 第 692 条: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 第 693 条:使用卷板机过程中,用大锤砸工件者。 第 694 条:在压力机上焊接各种胎模及附件的。 第 695 条:露天检修存放泵阀的。 第 696 条:带电调试电气设备,敞盖工作的。 第 697 条:剪冲压工冲剪已淬火材料和中碳钢以上材料的。 第 698 条:在起吊物体时, 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张紧的吊绳、吊具的。 第 699 条:轮锯锯割木料以外的其它物体的。 第 700 条:菱形网编织上岗戴手镯、手链、项链等饰品等。 第 701 条:挂接地线前未进行各相验电的。 第 702 条: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不拆除二次回路熔断器的。 第 703 条:进入检修和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不穿工作服。 第 704 条:登高作业不穿胶鞋的。 第 705 条:使用未作试验合格的绝缘工具、 电气工具、登高工具、起吊绳46 索的。 第 706 条:高压倒闸操作不使用绝缘台的。 第 707 条:不按顺序拆除接地线的。 第 708 条:跨越、穿越安全围栏的。 第 709 条:单项工程开工或转移未交待安全注意事项的。 第 710 条:检修现场、运行现场穿高跟鞋或前后露足凉鞋的。 第 711 条:检修现场、运行现场穿背心、裤头、裙子和拖鞋的。 第 712 条:戴手套抡大锤或单手抡大捶的。 第 713 条: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或使用电动工具不戴防护眼镜的。 第 714 条:在栏杆上、靠背轮上、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以及管 道上行走或站立的。 第 715 条:带小孩进入车间或施工现场的。 第 716 条:身体对着阀杆开启或关闭带压阀门。 第 717 条:更换沸腾炉风帽时,劳动保护用具佩带不全的。 第 718 条:电气焊工使用不完好电焊把子、焊枪、脚套、手套、气线的, 使用不合格氧气、已炔表的。 第 719 条:输送带与滚筒打滑时,在输送带与滚筒间垫木件和缠绕杂物的。 第 720 条:输送带运转时拉动输送带的清扫器的。 第 721 条:起重机司机利用限位器停车的。 第 722 条:冲冼水位计不按规定顺序操作。 第 723 条:电器设备缺件(螺丝、风罩、压板、挡板等)的包机人。 第 724 条:压滤司机操纵开关戴手套的。47 第 725 条:在生产现场生火取暖的。 第 726 条:泵房、配电室、化验室、洗衣机房无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 第 727 条:食堂人员没有健康证上岗的。 第 728 条:设备刷漆时,留长发不戴安全帽的。 第 729 条:气瓶装卸工装卸车时穿有带油污的衣服、手套的。 第 730 条:防雨材料熬制和敷设过程中不戴手套和口罩的。 第 731 条:涨拉钢筋不在专用场地的。 第 732 条:具有师徒合同的徒弟违章的视师傅违章。 第 733 条:编织工工作过程中,编织人员相距小于 3m 的。 第 734 条:合格产品缺少合格证或合格证内容填写不齐全的责任者。 第 735 条:站在设备上工作时穿易滑或带钉的鞋的。 第 736 条:对面有人,使用榔头、扁铲、錾子剔铲工件的。 第 737 条:炉前工在炉门冒烟、冒火 5 分钟以上不处理的。 第 738 条:锯料时,送料员没佩戴眼镜的。 第 739 条:停车时皮带上有余煤的(设备坏时除外) 。 第 740 条:加煤孔盖盖不正确的。 第 741 条:两炉吸力调节不均衡的。 第 742 条:加煤车不停放在台间或台端,而停放在炉体上 第 743 条:炉门压耳顶丝有松动现象的。 第 744 条:氨水系统有漏氨,溢氨水现象的。 第 745 条:设备加油不及时或缺油的。 第 746 条:各种原始记录台帐记录不全或不正确的。48 第 747 条:用戴有油渍的手套去触摸氧气瓶的或使用的氧气瓶有油脂的。 第 748 条:使用乙炔瓶不直立,而卧置或漏气的,无防倒装置的。 第 749 条:剪冲压工将薄料堆叠起来同时剪切的。 第 750 条:车工加工偏心工件时,没有加平衡块的。 第 751 条:机床滑动面上存放工具、工件等物品的。 第 752 条:检修好的单体支柱,没有站立存放的。 第 753 条:用磨擦压力机加工长 3.5m 以上工件的。 第 754 条:泵、阀密封配合部件,用铁锤或铜棒敲击的。 第 755 条:检修三机时,没有冲洗设备外部的煤尘、矸石粉等污物的。 说明: 1.对未界定的“三违” ,凡违反“三大规程”及公司有关安全规定而未界定 的,一律按 “三违”论处(视情节定性) ,以分析定性为准。 2.本条文规定与上级条文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条文已非常明确 的按本条文执行。 3、本文中各条款相近、相同时,以严重的项目考核。同时具备停止作业和 办理“严违程序帮教”及“三违”规定时,各项一同执行。 4、各专业条款内容相近时可参照执行;具有明确条款的按明确条款执行。 5、本规定解释权属经理安全办公会。 6、本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始执行。 附:矿停止作业“二十四条”二○○五年十月十五日49 东江煤业停止作业二十四条1、干打眼的(煤粉监测眼除外) 2、定炮时不按规定使用炮泥和水炮泥的。 3、采掘工作面各巷道不按规程要求定期冲刷防尘和放炮前后不洒水灭尘 的。 4、采煤机、综掘机外喷雾、综采移架喷雾灭尘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5、放炮不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的。 6、违犯规程规定一装药分次放炮的。 7、采掘工作面隔爆设施不符合规定的。 8、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的。 9、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的、瓦斯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10、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1、掘进(巷修)迎头无计划停风或停风不及时撤人的。 12、同一工作区域内同一时间多工种多工序平行交叉作业的。 13、采煤工作面老塘悬顶超过规定而未按规程要求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14、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不可靠的。 15、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不安装或不灵敏可靠的。 16、无规程措施或零星任务书施工的。 17、乘人设施不按规定安装、试验、检查和检修的。 18、采掘职工工作延点时间超过 1 小时的。50 19、采掘工作面无安质员盯头盯面和区队盯班管理人员上岗的。 20、提升钢丝绳断丝超限或提升联接件不符合规定的。 21、小绞车、电瓶车、电机车闸、信号不合格的。 22、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或采区,疏排水系统不完善的。 23、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 24、隐患不按期整改的以及按期整改但不合格的。停止作业二十四条解释说明(一)干打眼的检查方法 1、现场随机抽查 1—10 个孔是否采用湿式打眼,如果发现有 1 个以上炮眼 不符合规定,停止作业。 2、检查现场有麻花钻杆的视为干打眼(监测煤粉眼除外) ,停止作业。 3、检查掘进头现场没有风钻或风煤钻的,停止作业。 (二)定炮使用炮泥和水炮泥的检查内容: 1、检查现场,装药前水炮泥的数量是否满足当班用量(允许有 10%的多余 量作为备用) ,如果领用量不足,视为部分炮眼不使用水炮泥;装药或放炮后剩 余水炮泥数量是否与雷管数量相匹配,不符合要求停止作业。 2、检查现场是否有可使用的水针,如果没有,视为无法使用水炮泥,停止 作业。 3、检查现场炮眼水炮泥封泥是否填满封实,如果未填满封实,停止作业。 4、现场炮泥必须是成品炮泥,并且存量不少于 1 天的用量,否则停止作业.51 5、使用的水炮泥袋不阻燃的,停止作业。 (三)采掘工作面各巷道定期冲刷以及放炮前后洒水检查内容: 1、检查现场是否有水源,如果没有或水量和水压达不到要求的视为无法洒 水,停止作业。 2、检查现场无防尘管路和洒水软管及长度不符合要求的;炮采面沿面洒水 管没有敷设三通的,视为无法洒水,停止作业。 3、检查现场是否有煤尘堆积,如果有煤尘堆积视为洒水不正常,停止作业。 4、检查该地点的 10 天洒水记录,是否有每茬炮洒水两次的记录,如果无 洒水记录、记录不全或洒水不签名的视为洒水制度执行不正常,停止作业。 (四)采煤机、综掘机外喷雾检查方法: 1、检查现场采煤机、综掘机外喷雾效果,水压不足、雾化效果差、外喷雾 不正常视为达不到要求,停止作业。 2、综采工作面移架时,喷雾灭尘效果达不到要求的,停止作业。 (五)放炮“一炮三检”的检查内容 1、现场没有瓦斯报警仪或瓦斯报警仪不起作用的停止作业。 2、现场无“一炮三检”记录的停止作业。 3、该头 10 天之内“一炮三检”内容记录不全的停止作业。 4、检查瓦斯人员不签名的停止作业。 (六)一次定炮分次拉炮的检查方法: 1、现场提问放炮员和班组长放炮规定,回答问题有重大原则问题,停止作 业。 2、现场检查是否按规程要求放炮,达不到要求停止作业。52 3、现场检查领退记录是否齐全、属实,达不到要求停止作业。 4、现场检查安质员是否监督检查定炮全过程,如果安质员不盯全过程,停 止作业。 5、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已经造成事实的,采取措施处理完已定炮眼后,立即 停止作业。 (七)隔爆设施的检查内容 检查采掘工作面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位置、安装质量及水量不符合规定 要求的停止作业。 (八)采掘工作面风量的检查内容 1、检查现场风机位置、选型、配风量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停止作业。 2、检查现场必须按时测风,牌板风量数据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停止作业。 3、检查资料和现场,一个采区内同时安排工作地点超过两个采煤工作面和 三个掘进迎头的,视为风量紧张达不到要求,停止作业。 (九)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瓦斯管理不符合规定的检查方法 1、检查现场瓦斯报警仪、瓦斯监测探头的显示数据,数据超限停止作业。 2、检查现场瓦斯牌板的填写情况,漏检的停止作业。 3、检查现场瓦斯报警仪、瓦斯监测探头,如果现场无瓦斯报警仪、瓦斯监 测探头或仪器、探头失灵的,视为瓦斯超限,停止作业。 4、检查现场和资料,无措施擅自排放瓦斯的,停止作业。 (十)通风系统检查方法 检查现场,如通风方式与公司的有关规定不符,或与矿井通风系统设计不 符的,停止作业(经公司批准的合理串联通风除外) 。53 (十一)无计划停风和停风不撤人检查方法 检查现场不符合规定的停止作业 (十二)平行交叉作业的检查方法: 1、检查现场,在同一条倾斜巷道内,有上下两个及以上施工地点同时进行 施工,有可能造成跑车伤人的,停止作业。 2、检查现场,在同一施工地点存在上下平行作业,有可能造成坠物伤人的, 停止作业。 3、检查现场,在同一工作区域内同时工作,一方的工作有可能危及到其他 人安全的(如电路检修区域、绞车检修、煤机检修、综掘机检修等) ,停止作业。 (十三)悬顶超规定的检查内容 1、检查现场班组长、安监员未掌握规程规定的停止作业。 2、悬顶面积达到规程规定要求,而未采取特殊措施或虽然采取措施但未达 到规程规定要求的,停止作业。 (十四)采掘工作面支护不可靠的检查方法 1、采掘工作面支护设计、支护方式不符合公司技术文件规定的,停止作业。 2、采煤工作面备用支护材料(柱、梁、鞋、网、护顶材料)数量达不到规 定要求的,停止作业。 3、采煤工作面在用的柱、梁、鞋数量缺 20 根(块) (包括失效和损坏的) , 停止作业。 4、 软底工作面不穿鞋的或沿倾斜连续 5 棵支柱钻底超过规定的, 停止作业。 5、采煤工作面支柱初撑力合格率达不到 80%的,停止作业。 6、掘进工作面锚杆预紧力、锚固力合格率达不到 70%的,停止作业。54 7、掘进工作面截锚杆数量超过 3 根的,停止作业。 8、锚杆、锚索支护的掘进工作面无锚杆、锚索锚固力、预紧力检测工具的, 视为锚固力、预紧力不合格,停止作业。 (十五)皮带保护检查内容 1、检查现场皮带煤位保护安装位置不合理或不灵敏的,停止作业。 2、检查现场防跑偏托棍没按规定要求安装,造成皮带磨支架的,停止作业; 防跑偏保护装置试验不灵敏的,停止作业。 3、检查现场皮带自动洒水保护装置试验不灵敏可靠的,停止作业。 4、检查现场皮带低速保护试验不灵敏可靠的,停止作业。 (十六)规程措施的检查方法 1、通过随机抽查提问的方式,查现场施工人员是否熟悉规程措施的有关内 容,如果有两人及以上的人员回答问题有重大错误,视为规程措施未传达到每 个工人,停止作业,组织学习。 2、井上检查规程措施是否齐全完备,重点是零星工程任务书、补充措施, 没有的停止作业。 3、现场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补充相应措施的,视为无规程措施施工, 停止作业。 4、作业规程或补充措施、零星工程施工任务书未传达签字,或伪造签字的, 停止作业。 (十七)乘人设施安装、试验和检查检修的说明: 1、倾斜巷道垂深超过 50 米不安装机械运人设施的,停止作业。 2、无正常检查检修管理制度的乘人设施,停止使用。55 3、未按规定的试验方法和周期进行试验的,停止作业。 4、乘人设施无检查检修记录或检查检修人员不签字的,停止使用。 (十八)采掘职工工作延点时间超过 1 小时的说明 延点时间以离开工作岗位为准。现场检查采掘职工是否有延点超过 1 小时 的现象。 (十九)安质员盯头盯面和盯班管理人员上岗的检查方法: 1、检查采掘安质员的组织机构编制是否满足每班每头每面有专职安质员盯 班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头、面停止作业。 2、检查现场无安质员的工作面停止作业。 3、检查现场无区队盯班管理人员盯班上岗的停止作业。 (二十)钢丝绳和联接件的检查方法 1、检查现场钢丝绳断丝是否超限、绳径是否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停 止使用。 2、检查现场提升运输联接件是否符合规定、使用非标准件的,停止使用; 现场检查记录,联接件不按期试验和超期的,停止使用。 (二十一)车闸、信号的检查方法 现场试验,车闸、信号不完好、不灵敏的,停止使用。 (二十二)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和采区的防治措施检查方法 1、检查规程措施,没有相关的水害分析与排查内容及防治灾害的措施或措 施不完善的,停止作业。 2、检查采区设计、规程措施与现场,下山采区、有突水威胁的工作面和采 区疏排水系统不完善的,停止作业。56 3、检查资料,水害对工作面开采威胁状况不清的,停止作业。 4、检查资料,新放出的工作面不进行物探或物探后未提交物探报告的,停 止作业。 5、检查资料,老空积水情况探查不清的,停止作业。 (二十三)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检查方法: 1、检查现场并结合相关资料,相邻老空积水对采掘工作面威胁状况不清, 而未采取先探后掘、先探后采技术措施解除水害威胁的,停止作业。 2、检查现场规程措施不落实的,停止作业。 (二十四)隐患不按期整改的以及按期整改但不合格的检查方法。 1、核对隐患排查记录和 D 卡等资料,检查现场隐患整改结果,隐患不按规 定日期整改的,停止作业。 2、检查验收隐患处理的现场情况,整改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停止作业。 停止作业管理程序。 1、安监员和各级人员及进入现场按本规定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上述 24 条 之一者立即停止作业,并由安监员挂停止作业牌。 2、其被停止的原因、时间、地点由下达停止作业指令及时汇报矿安监科, 矿调度室,并做好记录,由矿安排人员组织分析整改。恢复生产前,必须由矿 安监科人员负责复查验收,经安监矿长批准,并通知矿调度室和下达停止作业 指令人员,由矿调度室下达恢复生产的命令。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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