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尘肺病诊断标准2015的医药费由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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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人士共为尘肺患者筹集医药费
08:06 莆田网
  连日来,荔城区黄石镇水南社区的干部、居民和社会人士纷纷为该社区居民陈智山筹集医药费献爱心。大家你500元、他1000元……短短几天时间,就为陈智山筹集了30多万元医药费。
  3月3日,笔者在黄石镇水南社区看到,该社区的干部正在为陈智山筹集爱心款。今年86岁的社区居民宋珍妹老人,把平时儿子给她的零花钱和压岁钱5000多元都捐了出来。宋珍妹说,陈智山这孩子为人老实,能帮忙的肯定要帮助他一下。
  今年28岁的陈智山,前几年一直从事加工石头的工作,由于肺部吸入大量粉尘导致身体不适,被查出为尘肺。于是,他回家疗养,不能干重活,只能做些手工活。他因为感冒、咳嗽,肺部出现气胸,呼吸不顺,加上天气变化,病情不断反复、加重,仅去年就已住院5次,花去家里的所有积蓄,还欠下了一大笔医药费。他无力支付这么高的费用,多次要求放弃治疗。如今,他家里只靠年迈的父亲出去做工,靠打石头赚取微薄的工钱支撑家庭生活。
  如今,正在上海医院治疗的陈智山需要换肺,手术费需要60多万元,后期器官排斥的药物每个月也需要近3000元。这对一个不富裕的家庭来说更是雪上加霜了。
  为了挽救陈智山年轻的生命,水南社区的干部多方为他筹集医药费,并把他列入了2016年政府低保家庭,缓解了他的家庭经济压力。
  □翁国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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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我想请问,这医药费由谁来负责?_百度知道当前位置: >
重庆市关于工伤人员尘肺病住院医疗费用定额结算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工伤人员尘肺病住院医疗费用定额结算的通知
渝人社发〔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切实保障患尘肺病工伤人员的医疗需求,合理有效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基金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人员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6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伤人员的尘肺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及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伤人员尘肺病住院医疗费用限额管理调整为按病种定额管理。
(一)结算标准。
1、单次30日结算:三级医院(含市级职业病专科医院,以下同)5500元、二级医院4500元、一级医院3500元。
2、单次15日结算:三级医院2750元、二级医院2250元、一级医院1750元。
3、日结算:三级医院180元、二级医院150元、一级医院115元。
(二)结算周期。
1、单次住院30日以上的,每30日按单次30日结算标准结算,剩余天数每日按日结算标准结算。
2、单次住院超过15日不足30日的,按单次30日结算。
3、单次住院不超过15日(含15日)的,按单次15日结算。
(三)工伤人员每住院一次为一个结算周期,跨年度住院的,入院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24时为一个结算周期。同一工伤人员30日内在同一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尘肺病2次或2次以上的,住院天数之和按一次住院标准结算。
确因病情需要使用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的费用纳入定额结算范围,医疗机构不得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另行收取费用。
二、肺灌洗或抢救等情况特殊的,由医疗机构向与之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审批同意后,相关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除肺灌洗外的其他特殊审批率,第三军医大学三家教学医院和重医附一、附二院以及市级职业病专科医院不超过结算人次的15%,其他医疗机构不超过结算人次的10%。
三、尘肺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标准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费用的依据,医疗机构不得以此结算标准限制工伤尘肺病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不得随意缩短或延长住院时间以实现结算利益最大化,不得降低医疗质量,不得推诿、拒收重病人。
四、全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尘肺病均实行定额管理。
五、日起新入院的尘肺病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按本通知规定结算。
&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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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医药费垫付由谁出
  交通事故医药费垫付由谁出,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抢救受伤人员。要采取各种措施充分保证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能够得到及时的抢救治疗,从而有效地减少交通事故伤亡人数,保障事故受害人的生命安全。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首先将医疗机构对受伤人员的救助义务规定为一项法定义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费用的支付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对于事故车辆身份明确,而且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明确由该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预先支付抢救的费用。由于受保险性质的限制,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不超过被保险人投保的责任限额。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2、事故车辆尚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投保的责任险过期而未续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3、肇事车辆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情形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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