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学僧和教师管理规定的管理与规定,,

西藏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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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产生。市直学校推荐小组成员组成须报拉萨市教体局备案,各县(区)学校推荐小组成员组成须报各县(区)教体局备案。今后,如需增减、变更推荐小组成员,按以上程序进行。各县(区)教体局局长、市直学校校长是职称评审推荐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三条推荐程序(一)岗位调整各单位将当年符合各项申报条件的申报中级人员名单报拉萨市教体局师资管理科,市教体局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适当向基层倾斜”的原则提出岗位调整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初级职称评聘工作,提高评聘质量,根据《中共拉萨市委员会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意见》(拉党发[2000]5号)及《拉萨市人事局关于教育系统编制管理人事调配职称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拉人[2002]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推进我市教育改革发展和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各级教研室、电教馆(站)及其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要对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员”)从思想政治、文化水平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实绩和履行职责情况等各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推荐。
第二章申报
第四条申报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中小学教师职务条例》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
(二)当年参加职称考试成绩合格。
(三)近三年以来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达到相应任职年限。
1、申报中教系列任职年限
申报中教三级:具备专科学历见习期满。
申报中教二级:任中教三级满2年;新分大学毕业生具备本科学历见习期满;参加继续教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师范类本科学历。
申报中教一级:任中教二级满4年;新分大学毕业生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见习期满;参加继续教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师范类硕士研究生学历。
2、申报小教系列任职年限
申报小教二级:具备中专及高中学历见习期满。
申报小教一级:任小教二级满3年;新分大学毕业生具备大专、本科学历见习期满;参加继续教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师范类专科学历。
申报小教高级:具备中专、大专学历,任小教一级满5年;具备本科学历,任小教一级满4年。
(五)民转公人员申报按照《拉萨市教体委关于印发&民办、代课教师转公后评聘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拉教体师字[2001]36号)的规定执行。
(六)申报中级人员应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市区教师(含在内地西藏班任教的市区学校藏文教师)的论文要在地市级以上教育刊物发表,各县教师论文是否发表不做具体要求。
第五条破格条件
(一)任现职以来,被国务院或者人事部、教育部直接授予先进称号的,可以提前3年申报。
(二)任现职以来,被评为自治区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参评时为自治区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名教师的;独立承担自治区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取得成果的;独立完成论文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可以提前2年申报。
(三)参评时为市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名教师的;独立承担市级教育科研课题取得成果的,可以提前1年申报。
第三章职称考试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初级职称考试工作由拉萨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教师根据任教科目或所学专业,报考一门科目参加当年考试。
申报时在内地西藏班(校)任教的藏文教师免试参评。
第八条已连续在乡村教学点(不含城关区和各县县完小下辖教学点)任教满3年的和连续在乡村完小(不含城关区乡小学和各县县完小)任教满6年的教师,单独划定合格分数线。
第四章组织申报
第九条公布申报材料和推荐、评聘程序。申报材料包括:《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任期期满考核表》、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任现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聘任书、在乡村教学点或者乡村完小工作年限证明以及各类获奖证书、论文的原件及其复印件等材料。
当年申报时,在内地西藏班(校)任教的藏文教师和援教其他地区的教师须由现所在学校出具鉴定材料。
第十条坚持本人自主申报的原则。对符合申报条件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阻止其申报。
第十一条当年申报时在内地西藏班(校)任教、援教其他地区、在市域内交流、经批准离岗的教师在原单位申报。
第五章基层推荐
第十二条推荐机构
(一)各县(区)中小学校原则上成立7人以上的职称推荐小组(不具备条件的,至少不低于5人),负责本校申报初级人员的推荐工作。申报中级人员,由县(区)初评委根据市教体局下达的岗位数额,按本规定中的推荐程序进行推荐。
(二)市直学校须成立7人以上的推荐小组,负责本校申报人员的推荐工作。
各学校推荐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推荐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中层干部、教师代表共同组成,由学校校委会提出人员名单,交全校教师民主选举产生。市直学校推荐小组成员组成须报拉萨市教体局备案,各县(区)学校推荐小组成员组成须报各县(区)教体局备案。今后,如需增减、变更推荐小组成员,按以上程序进行。
各县(区)教体局局长、市直学校校长是职称评审推荐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推荐程序
(一)岗位调整各单位将当年符合各项申报条件的申报中级人员名单报拉萨市教体局师资管理科,市教体局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适当向基层倾斜”的原则提出岗位调整方案,经市人事局审定后下达当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
(二)公布岗位空缺:各单位向全体申报人员公布当年本单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空缺情况及其任职条件。
(三)审查材料:推荐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四)进行考核:推荐小组对申报人员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核。
(五)述职答辩:申报中级人员须进行述职和论文答辩,论文答辩题目不得少于3题。
申报当年在内地西藏班(校)任教的教师须委托他人代为述职、并宣读学校鉴定,不参加论文答辩。对批准离岗的,经学校同意可委托他人代为述职,不参加论文答辩。市域内交流教师回原单位参加述职和论文答辩。
申报初级人员只述职,不答辩。
无故不参加述职及论文答辩视为自动弃权。
各单位应组织其他教师旁听申报人员的述职和论文答辩。
(六)评议投票:各市直学校推荐小组、各县初级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充分评议,评议结束后进行投票推荐。投票以同意票数超过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投票结果当场公布,不得进行二次投票。通过推荐的申报中级人员不得突破当年调整的岗位数额。
(七)公示:各单位在推荐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推荐结果在本县(区)、本校内进行公示。
(八)材料报送各单位须将推荐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相关量化考核材料及推荐会议记录报拉萨市教体局师资管理科。
第六章考察和委托
第十四条根据推荐结果,人事部门负责对申报人员考察、审查。
第十五条人事部门根据考察、审查情况,开具委托评审函。
第七章评审
第十六条开展评审前,由市人事局从拉萨市中小学教师职务中级评委库中抽取人员组成中级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
各县(区)中小学教师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对县(区)人事局委托的人员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在组织学习相关规定,审查申报人员材料,充分开展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投票以同意票数超过参会评委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投票结果当场公布,不得进行二次投票。
通过评审的申报中级人员不得突破当年岗位数额。
第十八条评审工作结束后,及时将评审结构进行公示。
第八章确定资格
第十九条根据评审结果,人事部门确认评审通过人员任职资格。
第九章聘任
第二十条市教体局对全市具有中级任职资格、市直学校具有初级任职资格的人员进行聘任,各县(区)教体局对具有初级任职资格的人员进行聘任。聘任情况报人事部门备案。
正式调离教学岗位的不予聘任。经批准,参加脱产学习、长期病假、产假的,须返岗后方可聘任。
第二十一条从其他地区调入的教师,已具备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已被聘任的,自调入单位1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出具鉴定,经教育行政部门考察合格,按照聘任管理权限予以聘任,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调入人员取得资格时间以调入前取得资格时间为准,聘任时间以调入后重新聘任时间为准。
第十章监督
第二十二条推荐小组和中、初级评审委员会有违反推荐、评审程序和纪律要求的,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作出限期纠正、调整评委、通报批评、停止评审、宣布评审结果无效、收回评审权等处理决定。
在推荐、评聘过程中,对出现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挟私报复等违法乱纪行为的人员,经查实后,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直学校召开推荐会时,由拉萨市教体局从拉萨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委库中指派人员交叉列席旁听,监督推荐过程,并写出监督推荐过程书面报告。
推荐工作结束后,对不服本单位推荐结果的申报人员,可在7日内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或者拉萨市教体局师资管理科提出复议,由受理单位在7日内做出答复。
第二十四条在推荐、评审过程中,涉及推荐小组成员、评委本人及亲属的,推荐小组成员、评委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民办教育机构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规定由拉萨市教育体育局师资管理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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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年)》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藏党办发〔2014〕1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缩小城乡师资差距,确保乡村孩子接受公平的、有质量的教育,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重要意义
  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是党中央、国务院着力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实施办法,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着力解决当前我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惠及全区乡村教师的一项民心工程,对于吸引优秀人才到乡村学校任教,进一步稳定乡村教师队伍,缩小城乡教育差距,提高我区教师队伍整体水平,实现2020年与全国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二、工作目标
  以稳定队伍和提高整体素质为目标,按照“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 好老师标准,着力解决当前我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中存在的职业吸引力不强、待遇水平低、队伍不稳定、整体素质不高、责任心事业心和主观能动性不足的问题,通过实施“五大工程”,努力建设一支“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乡村教师队伍。到2020年,乡村教师队伍进一步稳定,紧缺薄弱学科教师得到有效补充,教师数量满足教育教学需要,教师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整体能力素质大幅提升,城乡师资水平差距明显缩小,乡村教师地位待遇显著改善。
  三、主要举措
  (一)强师德——实施乡村教师师德建设工程。
  打牢教师思想基础。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教师头脑,引导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在教师中广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和反分裂斗争教育,增强教师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责任感、使命感,增强“五个认同”,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引导乡村教师把课堂作为争夺下一代的主渠道和主阵地。
  构建师德建设长效机制。严格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研究制订符合西藏实际的师德考核办法,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学术规范、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职后培训和在职管理全过程,将激发教师责任心、事业心、主观能动性作为师德建设重要内容。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聘和评优评先的首要条件。完善师德监督检查机制和查处惩治机制,畅通监督、惩戒、申诉渠道,依法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维护教师队伍形象。加强乡村教师党员队伍建设,深入做好在中青年骨干教师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发展新党员工作,壮大教师党员队伍,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补数量——实施乡村教师培养补充工程。
  提高教师培养质量。在区内院校全面推行小学教师全科培养模式,培养“一专多能”的乡村小学教师,适当加大音乐、体育、美术等专业性较强的薄弱学科教师培养力度。改革师范生教学课程设置,突出实践导向和教师教育课程内容。强化师范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能力,开展普通话等级考试,将藏语文作为必修公共课。建立师范生顶岗实习制度,组织师范生毕业前到中小学校进行不少于1个学期的顶岗实习。
  开展教师定向培养。实施乡村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2016年—2020年,依托区内院校,面向区内农牧民子女,为乡(镇)以下学校定向培养一批乡村教师,每年稳定在500人左右。加大高海拔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定向培养一批当地亟需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每年稳定在500人左右。加大学前专业中职毕业生对口高职定向培养计划,每年稳定在500名左右,毕业后全部充实到乡(镇)以下幼儿园任教。
  科学补充乡村教师。年,学前、小学专任教师补充重点向乡村学校和高海拔艰苦边远地区学校倾斜,到2020年确保乡村学校教师队伍满足教育教学需求。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向教育部申请2016年起将西藏纳入全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支持范围,面向区内外高校,每年招募300名优秀师范毕业生到乡(镇)以下小学、幼儿园任教,任教时间不少于3年。加大“西部志愿者”和“三支一扶”招募选派力度,吸引区外优秀师范专业毕业生到乡村学校服务。
  (三)提质量——实施乡村教师全员提升工程。
  完善教师培训体系。通过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市)级、县(区)级、校本五级培训体系网络,全面实施乡村教师全员提升工程,对乡村教师、校长开展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轮训,做到乡村教师全员覆盖。每年的国培计划和区培计划重点向乡村教师倾斜,乡村教师比例不低于70%,各地(市)、县(区)要将乡村教师纳入本级培训重点予以保障,各学校要落实在校本研修中的主体责任,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常规校本研修活动,实现校本研修常态化。实施乡村教师不少于50学时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全员培训。针对乡村教师的特点和需求,采取置换脱产、短期集中、校本研修、网络研修与远程学习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对乡村教师开展分类、分层、分岗培训,提高培训针对性,将师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民族团结和反分裂斗争教育等内容作为教师培训必修内容。
  实施项目带动战略。重点开展乡村教师访名校、乡村校(园)长赴发达省市培训、送教下乡、特级教师名教师巡回讲学、乡村教师到城区学校挂职培训、优秀乡村青年教师成长助力研修、优秀乡村教师出国(境)培训等项目。加强乡村学校音体美等紧缺学科教师和学前“双语”教师培训,着力抓好新任乡村教师不少于120学时的岗前培训。建设23个人口较大县(区)教师发展中心,构建区内外优质教师培训基地—区域性乡村教师发展中心—乡村校本研修示范校—乡村名师工作室—乡村教师工作坊一体化的乡村教师专业发展服务支持体系,实现教师教研与培训一体化,推动乡村教师培训常态化。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不断提高学历层次。
  实施“骨干带动”战略。打造乡村优秀教师、骨干教师团队,分年度、有计划地开展乡村校(园)长、骨干教师、中层管理干部、班主任培训。自治区名教师名校长评选中,乡村教师、乡村校(园)长所占比重进一步提高。建立教师培训专家库,遴选一线优秀教师进入专家库,承担教师培训任务;地市、县相应建立教师培训专家库,承担本级“送教下乡”培训任务。
  (四)重管理—实施乡村教师管理改革工程。
  完善教师编制政策。研究制定符合我区实际、城乡统一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在对高海拔艰苦边远地区学校实行编制倾斜政策的同时,重点对学生规模较小的乡(镇)以下学校,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和教职工与班级比例相结合的方式核定教职工编制。建立健全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实现教职工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课程。
  推进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聘进一步向乡村学校教师和高海拔艰苦边远地区倾斜,适当加大评聘比例、降低评聘条件。建立教师责任心、事业心、教育教学业绩与职称评聘挂钩机制,完善符合各类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评审条件标准,注重师德素养、注重一线业绩,推行综合评价、动态考核,引导教师专业发展。乡村教师评聘中级和副高级职称(职务)时不作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在乡(镇)以下学校〔不含县城所在地乡(镇)学校〕连续任教满20年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或连续任教满10年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不作业务考试要求。城镇学校教师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须有1年以上在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交流)经历。
  优化教师资源配置。通过区域间教师资源调整、教师交流轮岗等手段优化乡村学校教师资源配置,促进教师资源合理分布。根据城镇化推进规划和乡村学校生源流动情况,及时调整教师资源分布,确保乡村教师队伍人员充足、相对稳定。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定期轮岗交流制度,每年交流数量达到县域内应交流总数10%以上。有条件的地(市)积极探索县域内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县管校用”管理模式,打破教师的学校身份限制,盘活县域内教师资源。通过跨校聘用、学校联盟、对口支援等多种途径,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鼓励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加强教师调动管理,鼓励教师到高海拔艰苦边远地区和乡村学校任教,严格控制乡村学校教师净流出。
  (五)保待遇—实施乡村教师待遇提升工程。
  进一步提高乡村教师收入。积极探索实施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实现教师教学业绩与绩效奖励挂钩,进一步提高教师工作积极性,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完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按照藏党办发〔2014〕17号文件规定的“在2016年人均月补助标准达到二类区500元、三类区达到1000元、四类区1500元”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三类区、四类区补助标准。完善教师超课时津贴制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超课时津贴参照自治区现行加班费标准执行。建立校长、班主任津贴制度,实行寄宿制学校双岗教师岗位补助。各地(市)、县(区)要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乡村幼儿园聘用教师工资待遇,稳定乡村幼儿园教师队伍。
  落实教师各项待遇。依法为乡村教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将单位缴存部分纳入自治区财政统一解决,依法为乡村教师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依法确保教师正常休假、婚假、产假、参加学习培训等权利,教师与公务员享受休假经费同等标准。鼓励社会力量设立专项基金,对在乡村学校长期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建立乡村教师救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和身患重病的乡村教师及时给予救助。建立乡村教师定期体检和疗养制度,更加关心、重视教师的身体健康。
  改善乡村教师生活和工作条件。加快乡村教师周转房建设,将教师周转房纳入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优先解决乡村学校和高海拔艰苦边远地区学校教师住房困难。按照学校与县城的实际距离,为乡村教师发放交通补助,解决乡村教师“出行难”问题。积极推进“教工之家”建设,为教师提供良好的活动场所,到2020年乡(镇)以下学校“教工之家”实现全覆盖。积极改善教师办公条件,为乡村学校教师每人配置一台笔记本电脑。
  加大乡村教师表彰力度。建立自治区级教师荣誉制度,开展“西藏人民教育家”评选和自治区名教师、名校长、特级教师、骨干教师评选,并进一步向乡村学校和高海拔艰苦边远地区学校教师倾斜。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加大对在农牧区和艰苦边远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的表彰奖励力度,自治区每三年对连续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以上、各地(市)对连续在乡村学校从教10年以上教师分别给予表彰奖励。设立乡村教师终身成就奖,自治区对连续在乡村学校从教25年教师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四、保障措施
  强化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乡村教师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把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性工作来抓,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领导干部分片包干、定点联系乡村学校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等有关部门要主动履职,积极研究出台相关政策,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确保经费投入。全区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投入力度,切实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各项社会保险、教师评优表彰、骨干教师队伍、乡村名师工作室等方面的经费投入,财政教育经费要切实保障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的投入力度。中小学、幼儿园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各地要联合新闻媒体深入挖掘、广泛宣传广大乡村教师扎根基层、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先进事迹,深入宣传交流各地在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努力营造关心、关爱和支持乡村教师的社会氛围。
  加强督导检查。地方各级政府要将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政府工作重点督查内容,适时组织开展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的专项督查,实行问责制,对落实不力、责任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各级政府督导机构要将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纳入专项督导范围,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及时通报督导情况,确保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地(市)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提出更加细化、更为有效的政策措施,于2016年4月底前将本地(市)实施细则报教育厅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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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西藏中学班(校)管理暂行规定 15:24
发文单位:教育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执行日期:内地省市西藏班(校)是为西藏自治区培养中高级人才打基础的普通中学,为了加强西藏班(校)的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民族&策,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内地西藏班(校)由所在省市教育部门和西藏自治区教科委实行双重领导,以内地省市教育部门管理为主。
第二条 设有西藏班(校)的省、市要由政府负责成立协调小组,协调有关部门和学校的工作,处理办学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有关省、市教育部门要指定一位负责同志主管这项工作,加强对西藏班(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条 西藏自治区教科委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制定西藏班(校)的招生、选送学生、经费分拨、学籍管理、派遣藏族教师、毕业生分流等工作的制度和办法,并会同国家教委有关部门、内地省市协调机构,解决办学过程中的问题。
西藏自治区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内地办学事宜。
第四条 设西藏班的学校(单设学校除外)应成立西藏班领导小组,由校长领导,指定一名副校长负责,下设西藏部(处、办)负责西藏班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 内地西藏班(校)的学制年限初中为四年,高中为三年。初中招收西藏区内合格的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小学毕业生,高中招收内地西藏班(校)成绩优秀的初中毕业生。
第六条 内地西藏班(校)教学用语以汉语教学为主,同时加强藏语文教学。
内地西藏班(校)按国家教委制定的中学教学大纲和西藏自治区教科委制定的教学要求拟定教学计划,安排和检查教学工作。
第七条 西藏班(校)各科教研组负责组织西藏班(校)教学的研究工作,探索教学规律,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条 内地西藏班(校)执行西藏自治区教科委颁发的学籍管理规定,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学生未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准以任何借口私自退学或转学。
第九条 西藏班(校)要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委派专职人员负责。中学政治课除按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外,还要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学校要将思想政治工作寓于各科教学和社会活动之中。
第十条 西藏班(校)的各项经费由主管校长负责管理。财务收支要单独列帐核算,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要讲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西藏班(校)经费要在年终结帐,编造预算,将收支帐目和预算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凡为西藏班拨出专款所建的用房,要优先保证西藏班师生使用,当地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挤用。
第十二条 西藏班(校)教职员工编制可参照普通中学的标准适当增加,其工资、福利待遇应高于当地中学。
西藏班(校)的领导和教职工要选派思想、业务素质好的,责任心强并有一定经验的人员担任。对不适合做西藏班(校)工作的人员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调离。
在西藏班(校)工作的人员要相对稳定,教职员工的调整必须经过主管校长的同意。
第十三条 西藏班(校)应有专人负责生活管理,明确生活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的职责,建立生活管理制度。
派到内地西藏班(校)的藏族工作人员及当地聘任的工作人员应&从当地党委、政府和学校的领导,在学校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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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智能教学,私人订制服务。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法条串讲班、 冲刺串讲班、真题解析班、论述题精讲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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