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申请15种申请慢性病的条件什么时候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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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种特殊慢性病补贴申报9月1日启动
中国哈尔滨 www.
  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2009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补贴申报将于9月1日起启动,符合条件的人员每年可获得1800元或2400元的补贴。此次申报,新增血友病和帕金森氏病综合征两个病种。目前,哈尔滨市有2.5万参保患者正在享受这一待遇。
  4种人不能申报
  此次特殊慢性病补贴的范围包括,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符合病种诊断标准的人员,不包括离休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不满12个月处于等待期的参保人员及参加其他商业保险的人员。
  两类职工可申报
  停保患者:因欠缴医疗保险费暂时停保的参保人员(不包括退保或其他原因停止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以进行申报,经体检合格的人员待单位或个人补齐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补贴待遇。
  破产困难企业退休参保人员:按规定可正常申报、体检并享受待遇。
  异地安置可申报
  参加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了异地就医安置手续的人员,可携带相关资料到市第一医院进行申报,同时参加体检,也可通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进行申报,并按网上通知时间进行体检。
  两类人可申请往诊
  住院患者:符合慢性病诊断标准的,可携带相关资料到指定医院进行申报,并按告知单上的规定时间进行体检。因病情导致在院瘫痪卧床不起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往诊。
  行动不便人员:居住在市区,无法到医院参加体检的参保患者,可由代办人在规定申报时间内,到定点体检医院领取鉴定表,申请往诊。往诊患者携带相关材料,交纳相应往诊鉴定费,往诊时间由医院另行通知。
  精神病患者需有证明
  申报精神分裂症病种的患者,需出具申报人三年以上(含三年)精神病史的病历(无病历需提供相关诊断检查资料及市第一专科医院出具的会诊诊断意见),到市第一专科医院进行申报。
  两类人第四季度补贴
  已办理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患者,于9月15日至20日期间,由所在定点医院负责审核并填报鉴定表,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从第四季度起享受慢性病补贴待遇。
  已办理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患者,可于第三季度报销时统一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从第四季度起享受慢性病补贴待遇。
  四种方式查询结果
  日起,申报人凭告知单,可通过体检医院、市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市劳动保障局网站(www.)、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电子触摸屏等方式查询。
  可申请二次鉴定
  申报患者对体检结果有异议者,本人可于10月15日至20日期间到申报医院申请二次鉴定,鉴定费用自付。
  丙肝患者10月享补贴
  患有丙型肝炎的参保患者,9月15日起到市传染病医院、211医院、二四二医院进行丙型肝炎的认定。认定后,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手册,今年10月1日起到指定定点医院享受相应特殊门诊待遇。
  友情提示
  申报时间:9月1日-9月10日
  体检时间:9月1日—9月15日
  申报患者可提前核对《特殊慢性病鉴定病种诊断标准》(详见新晚报网 ),如果不符合标准或病情较轻,申报后体检不合格,将增加个人体检费用负担。
(来源: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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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医保局网站:那15种慢性病可享受按季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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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哈尔滨市医保特殊慢性病补贴16日起申报,其中包括15个病种
导读:从市人社局获悉,为保障特殊慢性病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减轻其个人负担,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4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9月16日开始申报。今年慢性病鉴定病种共有15种,按照病种的不同,申报成功的参保人员可获得每季度450元或600元的补贴。鉴定通过的参保人,自本年度第四季度起开始享受慢性病补贴待遇,患者或家属可于10月14日后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享受特殊慢性病补贴待
哈尔滨市医保特殊慢性病补贴16日起申报,其中包括15个病种
从市人社局获悉,为保障特殊慢性病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减轻其个人负担,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4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9月16日开始申报。
今年慢性病鉴定病种共有15种,按照病种的不同,申报成功的参保人员可获得每季度450元或600元的补贴。鉴定通过的参保人,自本年度第四季度起开始享受慢性病补贴待遇,患者或家属可于10月14日后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享受特殊慢性病补贴待遇。
鉴定通过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待遇有效期为两年。此后,每两年需进行一次复检,复检通过的患者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申报鉴定时间为9月16日至21日(周六、日不休息)。体检结果于10月14日至20日在鉴定医院公示,申报人也可通过咨询热线12333、市人社局网站(www.)、市医保中心自助查询机等方式查询鉴定结果。
异地居住的慢性病人员,可将已选择备案的居住地住院定点医 疗机构,作为其本人门诊特殊慢性病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并报所在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异地申报门诊慢性病的人员,可于每年年初按规定申请变更 定点医疗机构。在其选择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开具的检查、治疗、药品,需本人先行垫付医疗费并留存相应的发票、检查报告单、处置单及处方,于当年11月下旬将上述门诊医疗费票据上报至原单位或社区街道经办人处,由经办人到社保局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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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ICP备号-2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复检15日开始 -特殊|慢性病|医疗保险-东北网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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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复检15日开始
作者: 赵政府   来源: 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频道主编: 王辉.
  东北网6月7日讯 为减轻特殊慢性病患者个人负担,根据《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暂行办法》规定,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6年度特殊慢性病复检工作将于6月15日开始。
  复检内容主要包括身份认证和病情鉴定两项内容。根据规定,享受特殊慢性病病种医疗费补贴待遇的人员,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季度补贴450-600元。今年复检时间共有3次,分别是6月15日-24日(周六、日不休息)、7月25日-29日、8月22日-26日。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参加复检或复检未通过的患者,不再继续享受相应病种的特殊慢性病待遇。复检地点为哈市第一医院、哈市第二医院、哈市第四医院、哈市中医医院、哈尔滨二四二医院一门诊体检站、省红十字医院、呼兰区第一人民医院、阿城区人民医院、哈市传染病院、哈市第一专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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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2015年度医保特殊慢性病复检将开始
来源:黑龙江晨报编辑:
摘要:哈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5年度特殊慢性病复检工作将于日开始。70周岁以上的慢性病患者、因瘫痪卧床不起不能正常参加复检的往诊申报患者....
哈市城镇2015年度特殊慢性病复检工作将于日开始。70周岁以上的慢性病患者、因瘫痪卧床不起不能正常参加复检的往诊申报患者,可委托他人进行病历审验及身份认证。逾期未检,不再继续享受相应待遇。
此次参加复检的患者是指2007年、2009年、2011年和2013年开始享受慢性病待遇至今的特殊慢性病患者。据介绍,特殊慢性病复检主要包括身份认证和病情鉴定两项内容。身份认证主要是对已享受待遇的特殊慢性病患者进行身份审验,避免存在死亡患者仍享受慢性病待遇现象的发生。病情鉴定主要是通过结合患者病情及近期的住院或门诊病历按诊断标准进行审验鉴定的过程。
70周岁(日之前出生)以上的慢性病患者,可委托亲属携带复检材料和患者户口本原件到复检定点医院进行病历审验及身份认证。因瘫痪卧床不起不能正常参加复检的往诊申报患者,可委托亲属携带复检材料和患者户口本原件到复检定点医院进行病历审验及身份认证。精神分裂症(慢性期)患者、帕金森氏病或帕金森氏病综合症患者、血友病患者和肝豆状核变性患者,可由亲属携带复检材料和患者户口本原件到复检定点医院进行病历审验及身份认证。肝、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患者每年到中心进行两次治疗情况审验,患者本人不需到医院参加复检;血液(腹膜)透析患者由所在定点医院统一审验,患者本人不再到现场进行复检。已办理长期异地安置手续的患者,可由亲属携带复检材料、患者户口本原件和《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异地就医申请表》复印件到复检定点医院进行病历审验及身份认证。
符合本次特殊慢性病复检条件的患者,如又在其它年份,申报增加其他慢性病病种待遇的,需在本次合并复检,合并后下次复检时间为2017年。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肝豆状核变性患者到哈市第一医院进行复检;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到黑龙江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进行复检;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到哈市传染病院进行复检;精神分裂症患者到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进行复检。
因欠费或其它原因导致停保的慢性病患者,可以进行复检,复检通过的患者,待单位或个人补齐欠缴费用并恢复医疗待遇后,再享受相应的待遇。对不能确定申报年份的患者,可按6月1日后特殊慢性病药店购药小票提示信息进行判定是否需要复检。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参加复检或复检未通过的患者,不再继续享受相应病种的特殊慢性病待遇。
复检时间:
日-19日(周六、日不休息)
复检地点:
1、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南岗区颐园街37号,8)
2、黑龙江省医院(香坊区中山路82号,8)
3、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南岗区果戈里大街411号,3)
4、哈尔滨市第一医院(道里区地段街151号,1)
5、哈尔滨市第二医院(道外区卫星路38号,5)
6、哈尔滨市第四医院(道外区靖宇街119号, 8)
7、哈尔滨市中医医院(道里区建国街副270号, 8)
8、哈尔滨二四二医院一门诊体检站(平房区集智街31号, 2,)
9、黑龙江省红十字医院(原林业总医院)(香坊区和兴路32号, 5)
10、哈尔滨市传染病院(限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香坊区公滨路309号, 8)
11、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限精神分裂症患者)(道外区宏伟路217号,4)
复检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3.与本人病情相关的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专用章)或门诊病历及其它相关医学辅助检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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