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皮外伤最高赔偿后无外伤,但3小时后心脏病发作。这样责任怎么认定

临床助理医师
临床助理医师 考试相关
[临床助理医师](2013)某患者凌晨因心脏病发作被送入医院抢救,但不幸于当日上午8时死亡。下午3时,患者家属要求查阅病历,院方以抢救时间紧急,尚未补记病历为由不予提供,引起患者家属不满,投诉至卫生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局应给予该医院的处理是
(2013)某患者凌晨因心脏病发作被送入医院抢救,但不幸于当日上午8时死亡。下午3时,患者家属要求查阅病历,院方以抢救时间紧急,尚未补记病历为由不予提供,引起患者家属不满,投诉至卫生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局应给予该医院的处理是
A.责令改正
C.限期整改
D.吊销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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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地区法院交通事故诱因导致心脏病,如何认定责任案例_1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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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地区法院交通事故诱因导致心脏病,如何认定责任案例
官方公共微信重庆晚报数字报
第020版:第X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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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车祸无外伤 几天视力下降是否算工伤
&&&&重庆晚报讯&雇员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明显外伤,但几天后右眼视力急剧下降,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引起争议。日前,市三中院终审认定应该算工伤,为此判决驳回企业的诉讼请求。&&&&日,丰都县一家企业的技术负责人秦先生,乘坐矿长赖先生驾驶的小车上班,途中发生车祸,秦先生头部被撞,因无明显外伤,未到医院检查。9月16日,秦先生右眼视力急剧下降,医院诊断为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司法鉴定机构认定,该伤系车祸与视网膜自身组织结构脆弱共同作用的结果。丰都县人社局作出了工伤认定,但企业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驾驶员证言能证明秦先生头部被撞,且企业不能证明事故发生后至送医期间,秦先生再次受到伤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判决驳回企业的诉讼请求。企业上诉。&&&&市三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班途中受伤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案争议的焦点是:事故后视网膜脱离的结果与车祸伤害有无关系。根据鉴定机构鉴定系“车祸与视网膜自身组织结构脆弱共同作用的结果。”意见,而企业没有充分相反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为此应当认定为工伤。&&&&重庆晚报记者&唐中明&通讯员&郭金生&主办单位:中共浙江省委建设“平安浙江”领导小组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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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房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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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
两年来最惨烈车祸刺痛人心 追问驾校责任倒查制
日 18:21:06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这就是发生最惨烈车祸的闻涛路
浙江在线03月19日讯
悲情弥漫闻涛路边的国信嘉园。
  昨天下午2时,记者来到受害者许某夫妻生前所居住的小区,即距离出事地点仅有50米距离的国信嘉园。小区内显得异常肃静。然而,三天前发生的车祸,让小区两条鲜活的、刚为人父母的生命戛然而止,让生者心痛不已、扼腕叹息,久久难以呼吸。
  痛心之余,不禁要追问:这起两年来杭城最惨烈的车祸之后,公安和交通部门是否会倒查驾校责任?近年来人行道交通事故怎么那么多?
  男婴姑姑:再苦再累也要把小侄子拉扯大
  昨天下午2时23分,记者乘电梯来到国信嘉园33幢某单元902室。走出电梯门,只见一个大大的花圈摆在门边。屋里传来小伢儿的啼哭,让人一阵揪心。“囹囹饿着了,快吃点牛奶,爷爷喂你……”一个嘶哑的声音,在不停重复着。
  开门的,是受害者许旭东的姐姐许旭芳,她擦着眼泪,不停抽泣。屋内有十几位赶来的亲戚朋友,都站着,不停地叹气。两排米色沙发没人坐,气氛相当压抑。
  足足过了一分钟时间,许旭芳才对记者说:“他们毕竟才三十岁出头,好日子才刚刚开始,没想到飞来横祸……”
  头发已开始发白、穿一件灰色外套、眼中含泪的一位老人,怀中抱着一个啼哭不停的男孩,在客厅里来回走动。手中的奶瓶满满的,老人多次将奶嘴塞进男孩嘴里,男孩除了哭,就是不肯吃泡好的奶粉。
  许旭东的父亲始终含泪摇头。老人抱着孙子喃喃自语:“儿子媳妇都没了,这开车的,为啥要害得我们家破人亡啊?”
  许旭芳理了理凌乱的头发说:“这是我爸,他抱着的是我侄儿,侄儿哭个不停,因为太饿了。我妈妈因弟弟弟媳的事,心脏病发作已住进医院。平时我妈一抱侄儿,他就不哭了。”
  “他是我们许家人,我这个做姑姑的,还有我爸妈,哪怕今后遇到再大的困难,也要把侄儿拉扯大……”说着,许旭芳又开始哭泣。
  大学同学:本来说好由热心的许大哥操办聚会
  昨天,许某的表哥陈为达与其他13名亲戚,从东阳包车到国信嘉园凭吊。
  小学教师出身的陈为达按东阳风俗,在许某夫妇的遗像前深深鞠躬。
  他说,表弟旭东是去年5月5日放假时,在老家东阳马宅镇塘里村办的喜宴。当时,表弟再三请亲戚朋友到杭州的新房看看。
  “我也准备今年暑假学校放假时,到杭州游玩的,没想到现在提前来,却是为表弟奔丧……”陈为达接过记者递上的纸巾,再也说不出话。
  陈为达说:“表弟是1994年以全镇前几名的成绩,考上浙江医科大学的,毕业后成为医药代表。每次回东阳,都会给亲戚带很多礼品,他是我们的骄傲啊。”
  与许某同村、从小一起长大的小许说,当时旭东的成绩班里最好。
  昨天下午3时10分,许某的3位大学同学从江苏等地赶到国信嘉园。“本来说好今年六七月同学聚会的,由一直热心的许大哥操办,现在,我们怎么也相信不了,他就这么走了。”3位同学抱头痛哭。
  隔壁邻居:他俩本是非常让人羡慕的一对
  “太惨了!他们去年才刚刚结的婚,孩子的爸爸妈妈年纪轻轻的,哎……”住在受害人对面楼房的张阿姨说。
  邻居们都说,小许夫妇住进来以后,平时为人很和善,和大家关系处得都挺好。小两口事业刚刚走上正轨,收入也不错,家有两辆车,去年又生了一个大胖小子,在大伙眼里,他们是非常让人羡慕的一对。
  邻居宋先生说,“怎么好好的走在人行道上,都能被车子撞到,还撞得这么惨。我也是开车的,撞成这样,想想都怕。”
  现场交警:快要做爸爸的我心被刺痛
  滨江交警一中队中队长许建明昨天说:“当时接警的民警李安琦,是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虽然他入警有4年了,但在打捞受害者过程中,他说从没看到过那种惨状。”
  “现场真是太惨了,男的腰被撞断了,几乎成了两截,只靠皮肉连着,后来许多到场的民警都不忍心看。处理了这么多年事故,被撞得这么惨的,还真是不多见。”
  当晚7时多,李安琦敲开受害者的房门时,看到许家的爷爷奶奶抱着孙子在喂奶,忙转过身擦拭眼泪,怕两位老人一下子接受不了,只说有件事情需要老人家到大队核实核实。
  今年5月就要做爸爸的李安琦,说当时心里被针刺痛一样,别人的家庭老小都那么快乐幸福,而许某父母却是那么的孤独无助。
  回到中队后,同事们见到李安琦,只见他一直在擦泪,不停地说太惨了,让人接受不了。
  追问一事故认定后是否倒查驾校责任
  肇事司机是去年11月8日,在杭州某驾校通过驾驶培训后,领取的驾照。
  早在2004年,杭州就根据公安部等五部委发布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改三加强实施意见》,颁布了驾校责任倒查制度,规定:3年以下驾龄的驾驶员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对相关驾校的培训和驾驶员的考试、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
  昨天,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责任倒查制度主要追究两方面的责任:一是虚假证件或者虚假学车行为,二是看一段时间的事故集中在哪个驾驶学校,查驾校的教学是否规范,但责任倒查是先查考核关,再查学习关的。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有关责任倒查例子。这次是否启动,不是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说了算。因为,不管学得如何,但对方事实上考出来了,所以先查的肯定是考核关,有没有隐情。
  昨天,杭州市警方相关负责人称,像茹钟这样的新手,刚出驾校4个月,就闯下两人死亡的大祸,一旦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出来,如果发现茹在接受驾校培训过程中,驾校没严格按要求对其进行各种技能的培训,或培训中出现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驾校将被机动车服务管理局和交警部门进行责任倒查,并追究相关责任。
  追问二交通肇事罪的处刑是否过轻
  记者从滨江交警部门了解到,肇事司机茹钟在事故中肯定要负全责。
  刑法学副教授蔡青荣曾主张严惩肇事司机,并提高法定量刑。蔡青荣提出,影响驾驶人员安全意识的原因,除了交通管理不力外,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处刑过轻,恐怕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按刑法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一般在3年以下处刑,如此低的刑罚,不足以引起驾驶人员的重视。
  蔡青荣教授认为,应把一般交通肇事罪的刑期,由现在的3年以下提高到5年以下。对于故意严重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交通肇事罪,以及肇事后逃逸的,由3年到7年提高到5年到10年,同时扩大适用的条件,不能仅限于逃逸、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恶劣情节,对于严重超速等故意违章的同样适用。
  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因其对受害者的死亡持放任态度,而且客观上有自己先前行为带来的抢救义务,而故意不履行这种义务的,造成受害者死亡,性质类似于间接故意杀人,应把刑期提高到10年以上至无期徒刑。
  “如果司机被认定为飙车,那么其涉嫌的罪名和量刑会更加严重”。蔡青荣提出,因为飚车行为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追问三人行道横祸占交通肇事罪案几成
  闻涛路事故中,死者是在江边人行道上散步遭不幸的,人们把发生在人行道(包括人行横道)上的事故,称为“飞来横祸”。
  来自西湖区检察院的一份分析报告显示,该院2004年至2006年间承办的110起交通肇事罪案件中,有18起发生在人行(横)道上。
  检察官对110起事故原因分析发现,涉及车辆性能的有61起,占55.5%;涉及在驾驶过程中没注意车辆行人动态的有46起,占41.8%;涉及在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的(如违规超车、驾驶中打手机、误将油门当刹车等)有34起,占30.9%。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一是人行横道上的肇事,在110起交通肇事罪中,发生在人行横道上的有18起,占到16.4%。超载、超速是导致“飞来横祸”增多的原因之一,在110起交通肇事案件中,超载、超速导致的分别有12起,所占比例均超过10%。
  “闻涛路事故中,肇事司机拿驾照4个多月就酿成重大车祸,这也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倾向。”检察官说,在他们分析的110起案件中,专职驾驶员有64名,占58.2%。
西检 方剑锋 俞佳友 陈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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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接触”交通事故如何进行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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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日7时20分许,方先生骑着电瓶车沿着成一定坡度的公路从坡底往上骑。途中他一直靠着右侧一人多高的石墙(引桥实体)行驶,当骑到三分之二路段时,一辆货车从方先生的身后疾驶过来,并且车身紧挨着方先生的人和电瓶车,可吓坏了方先生,因为右侧是一人多高的石墙,如果向右打方向就会撞到石墙,反弹过来有可能被货车碾压。在夹缝中骑行的方先生极度恐慌,当整个汽车车体超过电瓶车时,方先生由于受惊吓连人带车翻到在地。当时,货车驾驶员从倒车镜里看到了这个情况,还踩了刹车停了一会儿,之后就开车跑了。
  日交警部门查获这辆逃跑的由邱先生驾驶的货车。民警对方先生的电瓶车和邱先生的货车进行勘查对比,没有发现明显的碰撞痕迹,通过对当事人及现场目击者的调查询问,最后交警部门认定方先生与邱先生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方先生和邱先生均没有异议。邱先生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
  事故发生后,方先生因翻车导致尾骨骨折并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方先生的伤情已构成九级伤残。日,方先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邱先生和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元。
  法官分析认为,即便是两车未剐擦碰撞,但被告在超越原告骑的电瓶车过程中距离过近,机动车行驶中所产生的气浪、声音、振动等,均可成为产生事故的原因,认定被告邱先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并据此做出判决。
  【案例二】日16时25分许,杨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从道路中心的绿化带缺口处向左转弯时,靠中心绿化带东侧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为避险向右侧翻,张某某倒地受伤,肱骨发生骨折,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杨某某未停留,驾车离开现场。经司法鉴定,事故发生时,小型轿车与电动三轮车无碰撞痕迹,没有接触。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证明书,因无直接证据证实事故发生成因,对事故责任未认定。张某某以杨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为由,要求杨某某赔偿各项损失98139.6元。被告杨某某辩称所驾车辆与张某某没有接触,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没有碰撞是否构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理评析
  一、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从主体上说,引起交通事故的必须是道路上的车辆。
  2.从交通事故发生场所看,交通事故发生在道路上。
  3.从交通事故责任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看,是过错或意外。其中过错指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表现形式;意外则是指损害后果的发生是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造成,如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道路本身的通行状况等因素。
  4.从损害结果上看,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5.从因果关系上看,过错或意外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从交通事故的定义看,并没有强调必须&接触&才是交通事故,&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该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并起到了作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上述案例中,车辆虽然与行人未直接接触,但并不代表没有过失。机动车驾驶员在驾驶中,应当谨慎小心,善尽注意义务。而本案例中,驾驶员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二、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判断基准
  在案例一中,法官从事故现场和证人证言综合分析后认为,即便是两车未剐擦碰撞,但被告在超越原告骑的电瓶车过程中距离过近,机动车行驶中所产生的气浪、声音、振动等,均可成为产生事故的原因,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危险,导致原告避险措施不力,造成原告骑的电瓶车发生侧翻和原告受伤的后果,故应认定被告邱先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有一种观点认为,没有碰撞也要承担责任,这不公平。这样下去,驾驶员随时面临被讹诈的危险,不敢开车了。那么,在无碰撞交通事故中,责任划分是否需要把握几个要点是当下司机们最关心的问题。
  1.对周围环境是否造成高度危险状态
  这要从事故发生的时间、场所、车速、天气状况、车辆状况等方面考察。时间指的是白天还是夜里?天气状况指的是晴天还是阴天?可见度达到多少米?主要考虑车辆或行人的可视状况。场所指的是道路及附近的空间状况,如道路的宽窄、是否平坦、是否有障碍物等。车速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是高速还是一般的道路、乡间小路等。这些道路要求的速度是不一样的。有的有要求,有的则没有具体的规定。车辆状况指的是小汽车、大货车、小货车还是客货车、农用车等,是否存在超高超宽等违法行为等。只有综合以上因素,才能最终确定车辆对周围环境是否构成危险。
  2.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特殊情况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要结合当事人的情况。如果受害人存在过错或特殊体质,则相应减轻另一方的责任。如受害人患有严重心脏病,加上车辆的喇叭声音太大,使其受到惊吓,诱发心脏病。这种情况,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会减轻。另外,如果受害人违章在先,也会减轻对方的责任。由于交通事故案件千差万别,无法列举出各种情形。
  3.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考量因素。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人们习惯上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在侵权法上,不管是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都可能引起责任的承担。但在保险法上,强调直接原因,即近因。间接原因不是近因,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车辆与行人没有发生接触。但是,法官认为,机动车行驶中所产生的气浪、声音、振动等,是造成行人受伤的直接原因,因此判司机承担责任,同时判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显然,法官认为机动车行驶中所产生的气浪、声音、振动等,构成近因。但是,如果行人之前患有心脏病,由于紧张或惊吓,导致心脏病发作。那么法官又该如何裁判呢?这其中掺杂了行人的个体差异性,情况更复杂了。我们认为,必须结合近因的理论,作出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决定。这体现了侵权法的因果关系与保险法因果关系的区别。
  4.是否存在紧急避险的情况
  在案例二中,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为避险向右侧翻导致受伤。造成事故的原因有二:一是杨某某在左转弯的情况下,应注意旁边车道的通行情况,为他人预留足够的安全时间和安全空间,以确保安全驾驶,而杨某某也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已履行了充分的注意义务;二是当小型轿车靠近前,张某某应当提前主动避让,对前方的动态注意不足,没有积极采取措施,贻误了最佳的避险时机,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故原告张某某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本案涉及紧急避险的情况。《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给予适当的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我们认为,在案例二中,事故发生的性质应属于紧急避险,杨某某作为引发险情的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两案的启示
  交通事故一般指车与车、车与人、车与物发生相撞导致的事故,&相撞&通常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前提。但本文讨论的两个案例,都是没有&相撞&的交通事故。在案例一中,媒体对某地法院以&气浪、声音、振动&对该起交通事故确定赔偿责任,并作出一审判决的做法大加褒奖,认为其敢开先河。我们认为,审判需要创新,但也要遵循规律。针对无接触交通事故案件,要从上述四个方面综合考量,作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裁判。对无接触交通事故的认定,不应任意扩大或泛滥。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司机朋友们的顾虑,预防或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
[广东-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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