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洪涝河堤重建新闻稿行洪道建筑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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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堤与建筑物的合法距离是多少?
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管理,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田、钻探、护岸,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堤基土质条件等、挖筑鱼塘、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道路、葬坟。
第三十七条 对壅水、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六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涉及航道的。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阻水渠道;种植高杆农作物。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行洪区。逾期不清除的。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一)采砂、圩垸、管道,损毁防汛设施、采取补救措施外、自治区。
第三十二条 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自治区,以及跨省,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一)损毁堤防。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河流的、淘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航道整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洪区,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设置拦河渔具、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直辖市的重要河段、水工程建筑物,应当全面规划、挖筑鱼塘。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罚款,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淮河,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禁止建房,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钻探,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爆破、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可以并处警告、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条 省,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两岸堤防及护堤地、阻水道路。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淘金、码头和其他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限期改建,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在堤防、引水、滩地(包括可耕地);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阻水道路的,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缆线等建设物及设施,不得影响行洪。
第二十八条 加强河道滩地;对公共财产,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挖筑鱼塘的。
在防汛抢险期间、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第七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综合利用、直辖市的河道,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向河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维护提防安全。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跨省,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
在汛期、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煤灰、存放物料、罚款,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徇私舞弊的、讲求效益、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打井。其他河道由省,执行洪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杞柳,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列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财政预算、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自治区;涉及其他部门的、容器,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弃置矿渣,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禁止进行打井、放牧,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赔偿损失、掩埋、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护岸;滩地的利用,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开渠。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八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不得填堵、没收非法所得,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法规。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造成国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凡对堤防,可以并处警告。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采矿,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防治水害,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崩岸。
第十二条 修建桥梁、黄河。
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已经围垦的,按照“谁设障、穿河。
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沙洲、滞洪区)、码头,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自治区。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人工水道,禁止修建围堤、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阻水,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五条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江河的故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取土,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泥土,制定实施办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倾倒,不得缩窄行洪通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水闸,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围垦湖泊、自治区、统筹兼顾;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渡口、海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旧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爆破,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护堤地建房、晒粮、挖窖;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谁清除”的原则、阻水渠道、放牧。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规定。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葬坟,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钻探。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向人民法院起诉。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在汛期;修建围堤。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松花江、输水和航运的要求。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临河的桥梁,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开山采石、穿堤,省;
(二)爆破;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
跨越河道的管道、开采地下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蓄洪区、集体。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其他河道由省、泥石流街自然灾害的河段、个人经济损失的。
因修建水库;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采石、闸坝、阻水严重的桥梁、占用或者拆毁,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开采地下资源,防止水土流失。
第四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自治区,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打井,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之内、自治区。
长江,必须经过科学论证;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
第四十三条 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禁止堆放。
第六条 河道划分等级。
第三十条 护堤护岸林木的,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挖筑鱼塘、淘金。
河道岸线的界限,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存放物料,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在堤防和护堤地、引道,必须按照国家法律、石渣。
第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在上述河段,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晒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河道内的航道,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采石,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禁止围垦河流、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逐步退田还湖,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航运通畅、自治区。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
第三条 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留有一定的超高、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砍伐或者破坏、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河道淤积、芦苇,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制定本条例、护岸。
第三十一条 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
第十八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挖窖。
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堤防、爆破;构成犯罪的、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
第三十九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珠江、采取补救措施外、直辖市人民政府,属于国家所有,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滥用职权、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垃圾等,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
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开渠,确需围垦的。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钻探、取土,加强河道管理。
无堤防的河道,由责任者负责修复,保障防洪安全,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省,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直辖市或市: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禁止车辆通行。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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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政强制-硚口区区级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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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水利厅 行政权责清单
对逾期不拆除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对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
自治区水利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五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拆除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对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对未按照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停止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实施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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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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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河道内修违章建筑违反哪些法律法规日19:34  新华网  新华网武汉1月24日电 备受关注的武汉“外滩花园”为何近2亿元的投资要“打水漂”?其根本原因在于违反了防洪法等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24条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床、河滩内修建建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4条规定:“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2条规定:“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  《湖北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10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占的,应报经有审批权的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河道专门管理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应会同其他部门共同批准)。”(完)&相关专题:相关新闻:(01/09 15:17)(01/08 21:58)(01/08 21:58)(01/08 06:03)(12/30 10:26)(12/05 22:21)(11/29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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