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女工人身份,有中级职称是苏州50岁 55岁找工作还是55岁退休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
我1992年从单位辞职自已缴纳养老保险,是50岁退休还是55岁退休_百度知道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
我1992年从单位辞职自已缴纳养老保险,是50岁退休还是55岁退休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我1992年从单位辞职自已缴纳养老保险,是50岁退休还是55岁退休
男女都是60岁退休,后来个人缴费的一般按工人身份处理,原来在企业的。如果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女工人50岁退休一般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部门:  编号:377369  发表人:guest  时间:
事业单位工人身份女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年龄问题
事业单位工人身份的女同志,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连续工作了近二十年,退休时却要按五十周岁退休,而相同情况在企业却可以五十五岁退休,如今机构合并已完成,此问题何时能够理顺,统一标准呢?
【】你好,目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与企业职工在退休方面的政策存在差异,但退休政策是国家制定的,地方无权进行更改,我们会将你的意见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感谢参与。
满意度调查:
当前没有网民参与满意度调查。
不满意,请填写原因(200字以内):
& 网友交流
留言编号:45642
?网友:强云 ?留言时间:
留言:工人身份 中专毕业在事业单位从事技术专业20多年
50岁退休敢不上评高级职称
能付推迟退休年龄
留言编号:56483
?网友:杨治英 ?留言时间:
留言:我是事业单位女同志,从事护理工作近三十年,退休时却要按五十周岁退休,说身份是工人。2001年我院实行了全员合同制,以岗定人定编,为什么到2010年又要搞身份了呢?社会在前进,但是在女性退休年龄问题上还是要大到退,这是不是对女性的歧视?谢谢!!1
留言编号:59836
?网友:良方 ?留言时间:
留言:工人身份,本科毕业学士学位,高级技师,曾在企业聘用8年为聘用干部,后调入事业单位变为工人,一直从事技术岗位,现面临退休问题,听说要五十岁退休,而同工作岗位的干部编制的可以55甚至60岁退休,为什么这么不公正的待遇一直要延续下去,高层的领导能不能关心一下我们这些弱势群体,让我们也能55岁退休,不胜感激.
留言编号:62390
?网友:王金凤 ?留言时间:
留言:我是事业单位女工人编制,现面临退休问题,听说要五十岁退休,助理工程师已经15年,因为工资按高级工拿,单位要求五十岁退休,我要求五十五退休怎样行不。
留言编号:62744
?网友:多多 ?留言时间:
留言:我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工人编制,现面临退休问题,助理工程师已经15年,聘办公室主任10年了,要求五十五退休可以吗。
留言编号:63847
?网友:失望 ?留言时间:
留言:这个问题很现实,政府为什么在这个问题上含含糊糊不明确表态呢,让人失望不像大国政府所为
留言编号:64211
?网友:公平何在 ?留言时间:
留言:我是一名教师,高级职称,就是因为工人身份,50岁被单位强行办理退休,改革开放30多年了,不按岗位管理还按原始身份退休,社会是在进步吗?
留言编号:66665
?网友:希望 ?留言时间:
留言:我是一名医务工作者,工人身份,中级职称16年,一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10年50岁被单位强迫退休,根据国家人事部63号文件规定、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5条规定: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有错不可怕,可怕的是回避和推诿,在创建和谐社会中,政府应该发挥主动纠错的职能,这样社会在发展中才会越来越和谐。
留言编号:70907
?网友:身心疲惫 ?留言时间:
留言:男同志退休的年龄应当在55岁更合适。
留言编号:72538
?网友:谭爱平 ?留言时间:
留言:上面提及从事管理岗位而又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女工人退休年龄要求女工人与女干部性同等对待很赞成。而且提得很好。
留言编号:73066
?网友:彩虹 ?留言时间:
留言:面提及从事管理岗位而又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女工人退休年龄要求女工人与女干部性同等对待很赞成。而且提得很好。
留言编号:73199
?网友:彩虹 ?留言时间:
留言:业单位工人身份的女同志,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连续工作了近三十年,退休时却要按五十周岁退休,而相同情况在企业却可以五十五岁退休,如今机构合并已完成,此问题何时能够理顺,统一标准呢?
留言编号:73621
?网友:老胡 ?留言时间:
留言:行政事业单位的女工人,和女干部在同样的工作岗位上,工作做的的再好,不仅不能同工同酬,还不能和女干部同龄退休,这个社会工人本来就低人一等,所以只要有关系,都会想方设法、弄虚作假的变成国家干部。
留言编号:73738
?网友:晏荃 ?留言时间:
留言:国人部2004年的文件是不是县一级可以不执行?我们县里事业单位所有在技术岗位上上班的女职工都还是50岁退休。
留言编号:75809
?网友:吴英 ?留言时间:
留言: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为什么干部和工人在待遇上差别那么大?尤其是在行政事业单位上的工人,在职称上就差了许多,女工人还不能与女干部同龄退休,我们国家的政策是依据什么来定的.有许多高职称的人不做事,但待遇比一般工人强多了,现在什么补贴都是按职称,就不能缩短一下工人和干部的差别吗?
留言编号:76772
?网友:大众的呼声 ?留言时间:
留言:上面提及从事管理岗位而又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女工人退休年龄要求女工人与女干部性同等对上面提及从事管理岗位而又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女工人退休年龄要求女工人与女干部性同等对待很赞成。而且提得很好。待很赞成。而且提得很好。
留言编号:77193
?网友:韩波 ?留言时间:
留言:赞同女工人和女干部退休年龄一样,在机关、事业工作职工就应该是五十五退休,因为工人和机关、事业人员干一样的工作,都是在管理岗位
留言编号:77313
?网友:朱萍 ?留言时间:
留言:我是一名从事财会工作三十年的老会计,根据国人部2004年63号文件从事专业技术满十年可以按干部岗位退休,可是我们县不执行,50岁就逼你退休,否则不发工资。而从事工人工作岗位是干部身份的可以55岁退休。我们国家到底有没有一个公平的政策,为什么干部身份与工人身份这么大的区别。这不造成干部与老百姓关系紧张。中央的政策为什么不能执行,那国人部出台2004年63号干什么。没有一点严肃性。
留言编号:78636
?网友:陈路 ?留言时间:
留言:我对我们的政府已失去了信任,因为这一件为老百姓办的事一拖再拖,因为政策是当官的制定,他们一定是为自已着想,而且政策是天上的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他认为划得来就给你划不来就不给,独生子女补贴从2008年就取消,给5000元,不给你百分之五了,当初的承诺屁都不是,我们这一代人已经生不出了,所以我建议现在的年轻人一定要生二个
留言编号:79909
?网友:112 ?留言时间:
留言:强烈要求事业单位女工人身份退休和干部是同样的,都是55岁
 共有 123 条留言,共7页:&&& (当前是第1/7页)
请对该问题及回复发表意见与讨论:
姓  名:
联系方式:
参与讨论:
尊敬的用户:
留言请遵守以下条例,本网站保留对违反规定的用户进行处理的权利:
?请遵守:、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尊重网上道德,《胶东在线》网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您的留言会通过《胶东在线》网站管理人员审批后发布,请勿重复留言。
――胶东在线&&&&
欢迎批评指正 联系电话: 责任编辑:孙伶姿 宋君
&| &&| &&| &&| &
Copyright@ JiaoDong.net. All Rights Reserved我在企业工作是工人身份,我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退休年龄是50岁还是55岁呢_百度知道
我在企业工作是工人身份,我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退休年龄是50岁还是55岁呢
提问者采纳
操作岗位上的劳动者除由医院证明外、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2014年退休年龄的工残条件因工致残,征得本人同意,都必须是工作时间满10年的才符合退休条件、劳动强度和身体情况提前退休,不受年龄。2014年退休年龄的职称条件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确因工作需要,2014年退休年龄的工务条件可以提前退休,经任免机关批准,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2014年退休年龄的工残条件经过与医院证明;教授帮你百度了一下最新2014年退休年龄 六个退休标准2014年退休年龄的年龄条件一般情况下,凡男年满50周岁,最长不超过6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满10年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对于操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应为连续工龄、参加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的限制,可以暂缓退休,女年满45周岁,操作岗位上的劳动者除由医院证明外,女年满55周岁。2014年退休年龄的工务条件操作岗位上的劳动者从事井下,男年满55周岁,经国务院批准,连续工龄满10年的,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2014年退休年龄的身体条件经过与医院证明,还是因工作性质。女工人年满50周岁。2014年退休年龄的工龄条件无论是按规定正常退休、高空;2014年退休年龄的职称条件学术上造诣高深,都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最长不超过70周岁,均可提前退休、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高温,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少数高级专家,继续从事研究或着作工作,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号)规定 。目前是60周岁
好吧 ,不行你也可以到网上 去咨询律师
你帮我咨询一下呗
在企业管理岗位退休年龄
要不你就打当地的社保局电话 接通人工服务咨询也行的
好的,谢谢啊
不用客气的,很高兴为您解答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解决了我的问题!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其他2条回答
具有中级职称任职资格证书,要从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的聘任干部职务的聘书来判断,并不等于你是中级技术职务,没有签订的,不能认定是干部,就是55周岁退休,是不是干部,签订干部合同的,就是工人按照50周岁办理退休,只是证明你有任职的资格
那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管理岗位啊
管理岗位,就是属于干部,应该55周岁办理退休
工人身份在管理岗位上也是55
现在没有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国家早就取消了干部终身制,一切都是合同制,干部实行聘任制,只要是聘你当干部,你就是干部,不聘任就是工人。
那工人退休年龄呢
看不看职称
工人退休年龄为女5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不是看职称证书,而是看是不是在职务岗位,具有职称资格不一定是有职务,
职务就是管理岗位吗
职务就是管理岗位吗
职务是指你从事的工作,干部职务比如工程师,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会计,会计师,护师,主管护师,等等,工人职务比如是电工,管道工,木工等等,职务不一定是管理岗位。
那我要到社保咨询一下退休的年龄,我从事的是管理岗位,
恩,你可以去咨询一下,
如果是女性,50岁!中级证书不能证明干部身份。不过你如果目前40岁以下,什么时候退休很难说,65都有可能!
不是说在管理岗位就是55吗
企业本来管理岗与工人岗就不是很明确,而且你仅仅是有个证书而己,靠不到55!1
我们单位现在有这样的情况
任职资格证书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应立即延迟工作在企业的具有中级职称的工人身份女性退休年龄至55岁,可比照事业单位高级职称延迟退休做法
楼主正文显示宽度
跟帖显示为
本帖只代表的个人观点,不代表人民网观点。 如将本文用于其他媒体出版, 请与联系。举报
微信扫一扫分享本帖到朋友圈
微信扫一扫分享本帖到朋友圈
图文编辑模式
12:44:45&)
445字(438/1)
( 15:59:36)
请登录后继续操作....
强国社区-人民网女性农民工退休年龄之争,50岁还是55岁?- 汪志国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热门省份:
我的位置:
女性农民工退休年龄之争,50岁还是55岁?
发布日期:&&& 作者:
【经办案例】:段某某诉某某公司杨家坪直港店工伤待遇纠纷案
【办理结果】:本站汪志国律师在本案中担任原告段某某的代理人,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其中对段某某作为农民工的退休年龄确定为55周岁,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是重庆首例以法院判决形式确认女性农民工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案件,而在此前司法实践中是按照女工人的退休年龄50周岁作为女性农民工的退休年龄。而以50周岁作为女性农民工的退休年龄,必然导致50至55周岁的女性农民工既退休了又不能享受退休待遇,更不能受到劳动法律的保护;对45至55周岁的女性农民工享受工伤待遇也有一些不利影响。可以说,本案对于45至55周岁女性农民工权益的司法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段某某诉某某公司杨家坪直港店工伤待遇纠纷案
一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段某某的委托,指派汪志国律师代理段某某与重庆某某饮食连锁有限公司杨家坪直港店劳动争议纠纷案。代理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
在本案中,双方对段某某在原告处工作并受工伤的事实,以及受伤后申请鉴定以及医疗费用等基本事实没有争议,该案主要争议在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否递减、再次申请鉴定的费用由谁承担等方面。
代理律师认为: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应递减。
原告认为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应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应进行递减。我们认为原告片面理解了《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其理解是错误的,被告应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应进行递减。理由如下:
1、从《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具体内容分析。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工伤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其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不得低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或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者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其后的第二款才规定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的问题。也就是说只有在用人单位履行了第一款规定的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的情况下,才能够享受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减轻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责任的权利。
如果不这样理解,就会造成用人单位在没有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情况下,却享受了因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带来的利益。这无异于鼓励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与《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明显相悖。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又通过支付递减了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方法与工伤职工了结了双方的关系,则用人单位还规避了在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由其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义务。
因此,我们认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年递减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依法为工伤职工办理了社会保险,而且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能够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的立法原理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而依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性质,实际上是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转变为一次性支付后的结果。而伤残津贴也只能领取到劳动者退休,退休后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其金额不能低于伤残津贴,如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依据重庆市劳动局《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工伤人员退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该养老保险待遇仍然由用人单位支付,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有保障工伤退休人员享受不低于伤残津贴的养老保险待遇的义务。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养老保险,则用人单位发放伤残津贴的义务到劳动者退休时结束,如劳动者距离退休的时间少于10年,则其支付伤残津贴的时间就明显会少于15年,因此在一次性解决伤残津贴的问题(即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才存在递减的问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其发放伤残津贴(或者相当于伤残津贴的退休待遇)的义务就一直存在到劳动者死亡,这个时间通常会高于15年。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在一次性解决伤残津贴的问题(即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时就不应存在递减的问题。
3、从工伤职工选择按月的伤残津贴与选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后果分析。
从理论上讲,工伤职工选择按月的伤残津贴与选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间在得到的赔偿数额上应当是大体相当的。
(1)我们假设工伤职工距退休6年并且已办理养老保险,则在选择伤残津贴的情况下,该工伤职工能够得到6年的伤残津贴+工资福利待遇+高于或等于伤残津贴的养老保险金;在选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情况下能够得到9年多的伤残津贴+高于或等于伤残津贴的养老保险金;
(2)如果不办理社会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也能递减,后果是:我们假设工伤职工距退休6年并且未办理养老保险,则在选择伤残津贴的情况下,该工伤职工能够得到6年的伤残津贴+各种福利待遇+高于或等于伤残津贴的养老保险金;在选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情况下仅仅能够得到9年多的伤残津贴。这样一来,选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后果上对未办理养老保险的职工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因此,我们认为在用人单位未为工伤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情况下,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应递减。
4、从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定分析。
如《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该规定可以明确的知道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
5、从本案的具体情况分析。
具体到本案中,作为本案被告段某某而言,其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于原告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故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享受不到社会养老保险金待遇。从《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文件精神方面理解,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年递减的前提,是已依法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而且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能够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现在本案中的工伤职工段某某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无经济生活来源,在劳动关系中处于绝对弱势地位,而原告又没有依法为段某某参加并缴纳养老保险费,因此不能免除或减轻企业对段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后的补偿。
鉴于原告未依法为被告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致使被告达到退休年龄后无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障,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应递减。
二、再次申请鉴定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即原告)承担。
依照《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所产生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鉴定(确认)结果为疾病与工伤无关联、供养亲属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再次鉴定(确认)或复查鉴定的结论没有变化所产生的鉴定(确认)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的鉴定(确认)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如果鉴定(确认)费用发生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所有的鉴定(确认)费用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原告方的理解缺乏法律依据。
三、对仲裁裁决的有关项目的一些具体看法。
1、关于被告的“本人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职工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职工受伤前本人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参保缴费基数或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的、约定的日工资为基数计算。”
我们认为,从被告到原告处工作至被告因工受伤,均发生在2007年,所以应当以2007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1925元×60%=1155元)作为被告的“本人工资”,仲裁委员会以2006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1601元×60%=961元)作为被告的“本人工资”明显没有法律依据。
2、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
我们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仍然属于工资的一种,其发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最低工资的政策规定,也就是说,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不应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被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应少于580元每月。
补充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就段某某与重庆某某饮食连锁有限公司杨家坪直港店工伤待遇纠纷案,代理律师发表补充代理意见如下,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我们仍然坚持我们在《代理词》中的基本观点,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应递减。具体原因在《代理词》中已有详细的阐述,这里不再赘述。
二、退一步讲,依照法律规定,段某某的退休年龄应为55岁,即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进行递减,段某某受工伤时距退休仍有6年多,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应按全额的60%支付。
1、段某某的身份是农民工,故不应适用《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退休年龄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1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此条规定明确了该办法适用的主体范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段某某作为农民工不属于该办法的调整范围。
2、二00一年以前,农民工不能享受退休待遇,也就没有退休年龄的规定。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1年1月9日印发的《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第七条规定:“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退休条件时,应如何处理?答:按劳社部发[1999]10号文件中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的规定,此类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户口仍属农业人口的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其到达退休年龄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由此可以看出在二00一年以前农民工不能享受退休待遇。
3、二00一年年底,国家首次规定了农民合同制工人的退休问题,并明确农民合同制工人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为“女年满55周岁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1年12月22日发布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在我市,专门规定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法规也规定女性农民工享受养老金的年龄为年满55周岁。
根据《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13条和第14条有关“参加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实际缴费累计满180个月(15年)及其以上的,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批准之月起按月发给农民工养老金,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比照同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月数执行)”和“参加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累计不满180个月(15年)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规定,均体现了女性农民工的退休年龄应为55岁。
综上所述,原告在诉状中称段某某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说法不符合法律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段某某的法定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
二审代理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接受段某某的委托,指派汪志国律师代理段某某与重庆某某饮食连锁有限公司杨家坪直港店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案。代理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
一、本案的民事上诉主体不适格,适格主体又没有提出上诉,故本案的二审程序应终结。
1、由于重庆某某饮食连锁有限公司杨家坪直港店已经注销,故已经丧失了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在本案中重庆某某饮食连锁有限公司杨家坪直港店已经不是适格的上诉主体。
2、由于重庆某某饮食连锁有限公司杨家坪直港店在提出上诉前已经注销,故其诉讼权利应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重庆某某饮食连锁有限公司继承,而重庆某某饮食连锁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没有提出上诉。因此,重庆某某饮食连锁有限公司已经以其不上诉的行为表明放弃了诉讼权利。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本案二审程序应终结,一审判决生效。
二、从实体上说,虽然被上诉人没有提出上诉,但这并不代表被上诉人认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递减”的说法,被上诉人之所以没有提出上诉的原因是为了尽快拿到赔偿款以便就医。因此,我们认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应递减。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其后的第二款才规定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的问题。也就是说只有在用人单位履行了第一款规定的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的情况下,才能够享受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减轻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责任的权利。
如果不这样理解,就会造成用人单位在没有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情况下,却享受了因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带来的利益。这无异于鼓励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而与《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明显相悖。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又通过支付递减了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方法与工伤职工了结了双方的关系,则用人单位还规避了在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由其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义务。
因此,我们认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年递减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依法为工伤职工办理了社会保险,而且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能够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不这样理解,将必然导致用人单位无所顾忌的招用即将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然后又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从而损害这部分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上诉状》中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1、段某某的身份是农民工,不应适用《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退休年龄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1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此条规定明确了该办法适用的主体范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段某某作为农民工不属于该办法的调整范围。
2、二00一年以前,农民工不能享受退休待遇,也就没有退休年龄的规定。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1年1月9日印发的《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第七条规定:“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退休条件时,应如何处理?答:按劳社部发[1999]10号文件中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的规定,此类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户口仍属农业人口的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其到达退休年龄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由此可以看出在二00一年以前农民工不能享受退休待遇。
3、二00一年年底,国家首次规定了农民合同制工人的退休问题,并明确农民合同制工人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为“女年满55周岁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1年12月22日发布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在我市,专门规定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法规也规定女性农民工享受养老金的年龄为年满55周岁。
根据《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13条和第14条有关“参加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实际缴费累计满180个月(15年)及其以上的,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批准之月起按月发给农民工养老金,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比照同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月数执行)”和“参加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累计不满180个月(15年)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规定,均体现了女性农民工的退休年龄应为55岁。
5、如果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将导致女性农民工在50岁时就已经退休,到55岁时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养老保险待遇本身就是退休后就应当立即享受的,这里就出现了一个无法解决的矛盾。因此,只有在女性农民工的退休年龄是55岁的情况下,才不会出现这样的矛盾。并且,如果将女性农民工的退休年龄认定为50岁,则女性农民工在50-55岁期间的生活如何保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请在此输入您的问题,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吉安推荐律师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江西景德镇
江西南昌市
江西南昌市
相关法律知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男工人55岁退休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