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三里河属于哪个区那条河的分支?

网站备案:京ICP备号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互联网,不保证所有信息绝对准确性和完整性,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信息删除修改请联系:  河南省确山县副县长吴玉冰被实名举报调查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国情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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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山县副县长被集体实名举报:没收10余家沙场100车价值30多万元河沙直接运往私人建筑工地。  2013年3月,河南省确山县10多名经营沙场的老板集体联名向确山县、驻马店市信访部门反映确山县副县长吴玉冰、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张伟带领联合执法大队以他们违法占地为名,暴力执法,没收他们的河沙不开票等违法违纪行为。事后经了解这些没收的价值30多万元河沙直接运往私人建筑工地,大搞钱权交易。遭遇联合执法大队暴力执法的一沙场老板为侨眷,其亲属被执法人员暴力执法住院一个多月没人管(大河网曾报道过),事情迟迟得不到解决,该老板无奈向县、市、省、等外侨办反映他的遭遇,请求帮助,希望能讨回一个公道,其反映信的详细内容如下:&!--EndFragment--&  河南确山县副县长带队强行没收侨眷合法财产 八月龄孕妇被暴力执法住进医院十余天没人管  我叫李宜人:家住河南省上蔡县,身份证号206111,我是侨眷,哥哥居住在奥地利国家,侨眷证件号码为:豫侨证字1605011号。  今去信反映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吴玉冰滥用政府行政权,以治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的名义非法侵害华侨眷属人权、非法没收我和女儿、女婿的合法财产一事:  2012年我出资20万元为女儿李荣真、女婿黄大虎在河南省确山县城南107国道西租了20多亩地用于收沙存沙,至2012年下半年,我和女儿、女婿的沙场已经收储近200万元的河沙,日县政府治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大队在副县长吴玉冰的带领下,仅凭副县长吴玉冰张口说话,不经任何法律程序,不出具任何法律文书,先后带领近百人组成的联合执法队强行没收我和女儿、女婿二十多车河沙(执法队用后八轮及单桥重型车运输),价值近10万元人民币。其中在2013年的3月25日这天,吴玉冰副县长带领联合治超100多人和十多辆重型运输车来没收我们存沙场的沙子,我的女儿、女婿要求他们出具没收收据,确山县副县长吴玉冰和确山县三里河乡党委副书记说:我们是联合执法,肯定有权没收这些乱占土地的河沙。谁敢阻拦就是暴力抗法,不管谁一律抓起来拘留!  在副县长吴玉冰的指挥下,三里河乡党委副书记孟迎新第一个冲向前,将阻拦抢沙的我女儿李荣真和她姐姐黄树勤强行押送到执法车内,将她们二人押到附近的公安派出所限制人身自由达数小时之久。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我女婿的二弟媳妇已有八个多月身孕了,也被这个副县长吴玉冰和中共三里河乡党委副书记孟迎新非法拘禁在执法车旁,连上个厕所解手都不准,最后致使孕妇尿了一裤子,连气带吓及强行限制人身自由而动了胎气,住进医院十余天没人管。此事件经当地媒体(大河网)报道后,他们不仅没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还公然在该篇报道的后面留言威胁说:不知死活。  我和女儿、女婿作为侨眷侨属,近十万元的合法财产未经人民法院裁决,竟然先行被确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率领的联合执法队给强制没收了,已怀孕八个多月的亲属也被确山县治超联合执法队用人墙软暴力折磨辱困得精疲力竭尿湿裤子受伤住院,媒体报道后,他们不但不检讨违背法制的错误,反而公开威胁受害人、变本加厉的打击报复受害人!  针对确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吴玉冰带领联合执法队强行没收侨眷侨属私有财产和限制侨眷侨属人身自由一事,我们咨询了驻马店日报《政法视点》、《平安天中》、《天中杂志》法律顾问——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何新民,何律师认为:县政府联合治超执法存在以下几点违法和不适当:  1、没收公私财产的程序违法:即便存放在沙场的河沙涉嫌违法占地、或经营证照不全,应该有土地管理或工商税务等相关管理职能部门依照行政执法程序作出行政处罚裁决,并必须按照法定的没收财产程序,方可强制执行对公私财产的没收。目前我国宪法和法律没有赋予行政联合执法体对公私财产强行没收的权力。  2、行政越权执法:程序合法是行政执法的前提和基本要求,联合治超执法大队不能因联合而超越法定的行政权力。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公私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裁定和执行,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侵占毁坏没收。联合治超执法大队强行没收公私财产,明显属越权执法。  3、联合治超执法大队对孕妇采用人墙围困,限制孕妇人身自由,是对孕妇人格尊严的侵害,对于需要倍加呵护的特质人身围困羞辱,其软暴力的伤害程度不亚于硬暴力。行政软暴力致使孕妇小便失禁的事实,证明这一软暴力行政执法已经对孕妇的人身造成损害。这应当属于联合行政执法失度和失当的执法道德范畴。  4、如果联合执法大队强行没收的属于侨属侨眷财产,则该行政强制没收财产的联合执法还涉嫌违反国家侨务政策和199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如下条文以供鉴赏: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归侨,侨眷依法投资兴办产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害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造成归侨,侨眷财产损失或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尊敬的河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公私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可是在河南省确山县,一个副县长就可以率领政府部门联合执法队强行没收侨属侨眷近十万元合法财产,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还存在吗?难道这就是确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吴玉冰的依法行政?由于我们不服确山县副县长动用公安防爆警察、交通警察和众多身着便装的青壮男子等用暴力限制我亲属的人身自由,强行挖断我亲属所有沙场的进出道路。在确山县政府副县长吴玉冰统领的联合治超大队暴力行政面前,我们已经走投无路,唯一寄希望于上级人民政府。  综上所述:我强烈要求:  1、副县长吴玉冰带领的联合治超执法队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  2、返还被其非法没收的侨属财产10万元。  3、对限制人身自由造成的伤害应给予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及精神抚慰。  4、依法追究副县长吴玉冰滥用职权、违法乱纪行为的领导责任,严惩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和侵害人身健康行为人孟迎新(确山县三里河乡党委副书记)  5、要求政府相关部门为我们完善相关手续,继续经营沙场。  日,确山县政府办就此反映给予了回复,李宜人看了该回复后,气的浑身哆嗦,指责写这个回复的人说假话不脸红。  李宜人说:尽管该回复报告的措辞很严厉、逻辑性很强、但它却忽略了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再耀眼的肥皂泡也经不起阳光的照射,事实胜于雄辩。  被李宜人称之假话连篇的报告详细内容如下:  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李宜人申诉有关情况的报告  市外侨办:  接到贵办转来的李宜人申诉信后,我县高度重视,县政府县长路耕同志签批:请政府办将相关事宜的实际情况,在认真查证后如实反馈市外侨办。我办根据路县长指示意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此事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对107国道沿线沙石料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是全省治理超限超载专项治理的源头清理活动。根据《河南省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豫政办[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考核的通知》(驻政办文[2012]42号)文件精神,我县依法对107国道沿线沙石料场进行集中清理整治,申诉人反映的沙场无办理任何经营证照、违法占地、偷漏税款,属清理范围。日,县国土部门对107沿线各沙石料厂进行书面告知,要求其先期自行清理,各沙石料厂均出具了在日前自行清理完毕的保证书。其后,多数沙石料厂均进行了自行清理,申诉人反映沙场对告知事项置若罔闻,拒不清理。2013年2月初,我县组织国土、工商、公安、交通等单位,根据各单位职能,开展联合执法,对未自行清理完毕的107国道沿线沙石料场依法集中清理。  二、申诉人反映情况  (一)申诉人反映的基本情况与事实不符。申诉人反映日,吴玉冰副县长带领联合治超100多人和十多辆重型运输车辆没收申诉人沙场存沙。事实是日,吴玉冰副县长带领相关职能部门在县城北107国道西侧黄三虎(申诉人黄大虎之弟)沙场执法,而申诉人沙场位于县城南107国道西侧,反映地点与事实不符,经营沙场负责人也不符。我县在对黄三虎沙场执法时,申诉人黄大虎依仗其海外关系,强行对抗阻扰政府正常执法,干扰公务。  (二)申诉人反映联合执法大队未出具任何手续与事实不符。对没收财物我县财政部门出具有收据凭证。  (三)申诉人反映行政越权执法问题与事实不符。为依法、有效应对清理整顿沙石料场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我县组织了国土、工商、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活动,各部门依据职能分工,依法应对。在处置黄三虎沙场过程中,以国土部门为执法主体,不存在行政越权执法问题。  (四)申诉人反映暴力执法问题与事实不符。我县依法集中清理沿路沙场行动有县电视台全程录像,有事实为证,并非申诉人所说的暴力执法,且主要申诉人李宜人当时不在现场,空口说白话。  (五)申诉人李宜人声称自己为侨眷,并妄言要挟所谓告知海外亲属等等实属无理取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法律保护一切公民和在华人员的合法权益。李宜人即为侨眷,但更是中国公民,绝不允许其凌驾于法律之上。申诉人反映的县城南黄三虎沙场无办理任何证照,属于非法沙场,应于清理。  三、下步处理工作  目前,我县107国道沿线砂石料场已基本清理完毕,唯独申诉人之一的黄大虎沙场未清理完毕,影响非常恶劣。下一步我县还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县城南黄大虎沙场依法集中清理。  特此报告。  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章)  日  李宜人说,确山县政府办公室写的这份报告,在外人看来是说的头头是道,既有省、市的相关文件精神,联合执法时还有电视台的全程录像为证,同时还有县财政局出具的收据,似乎是合理、合法、合规。  但是我作为当事人,对此回复总结为两句话:1、确山县政府个别人巧舌如簧,难以掩盖违法事实真相。2、打着政府文件大旗,上演掩耳盗铃游戏。在法制社会的今天,可以说,这个报告在事实面前不堪一击,谎话说一百遍也成不了真理。随后李宜人提供了两段视频,一段视频显示他家这个沙场被联合执法大队当场没收的河沙被运往县城一私人建筑工地。另一段显示参与帮助联合执法大队运输没收河沙的司机讲述运输行程和地点(证明这些被没收的河沙被拉到县城一私人建筑工地)。  几经周折,记者终于见到了视频中的司机,提及此事,他一边不停的给在场的几位沙场老板道歉,一边解释说,事先真不知道是运他们被没收的沙,要真提前知道的话,给再多的钱也不能干这事。这位司机说,他那天是应县城一位建筑老板的通知跟随联合执法大队来到被执法沙场的,当天跟着其他车辆拉了两趟都是运到这位建筑老板的施工工地上,并说该建筑老板在当地很有势力,他的车如果被执法人员拦截了,他(指该建筑老板)一个电话,执法人员就会高抬贵手。  李宜人说,  就集体上访一事(集体实名上访信见后面附件),日,确山县国土资源局只对准黄大虎一人下达了处罚十多万元的处理意见书,内容如下:  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  信访人黄大虎等沙场老板,未有合法用地和经营手续,违规经营,确山县“三乱两超”办公室联合执法队,要求他们限期纠正违法行为,信访人不服,反映确山县暴力执法,强行没收沙场等问题。  办理单位查处过程:  经查:黄大虎等10人上访反映沙场位于确山县三里河乡107国道两侧,共有10几家。其中黄大虎,于2012年7月份,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三里河乡盘龙村尚庄组一般耕地10440平方米建沙场,属违法占地。我局于日依法对其立案查处,并先后对其下发了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黄大虎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非法占用土地上违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104400元整。黄大虎于日交罚款5000元,但黄大虎拒绝停止其违法行为,继续生产,我局于日将其移交确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该案件仍在执行中。  按照中共驻马店市委办公室文件《在西部山区开展“三乱两超”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队驻办[2012]8号),我县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联合交通、公安、水利、国土等部门密切配合,对我县三里河境内107国道两侧非法占地、违规占道经营的十几家沙场和免烧砖厂等阻碍交通的相关设施拉网式排查和清理,此次清理是严格按照市驻办[2012]8号文件要求进行的,我局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依法对其进行了查证,证实黄大虎未办理任何合法用地手续。  办理单位处理意见:  信访人黄大虎未办理土地、工商等相关手续,擅自占地、占道经营,违犯了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市驻办[2012]8号文件要求,属集中整治范围,县政府进行依法整治合理合法。  如信访人对上述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之日至日前到确山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或办理单位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否则视为放弃复查权利。  信访人意见:不同意。  签名:黄大虎  通过这封集体上访信(见后面附件)和信访处理意见可以说明以下事实:  1、没收河沙不开票据;2、是在对我们进行进一步的打击报复;3、吴玉冰带领的联合执法队是知法犯法、违规执法。  李宜人说,通过了解,自从副县长吴玉冰成立联合执法队以来,以联合治超执法为名,共没收确山县境内107国道两边沙场据不完全统计约100多车价值30多万元河沙,直接运往县城私人建筑工地被用掉,没有出具任何收据。谎言在事实面前不攻自破。  请确山县政府办公室写这个报告的人扪心自问,你深入调查没有?写的是事实吗?经得起检验吗?究竟是谁在空口说白话!谁在说谎!你们说联合执法有县电视台全程录像为证,请问敢不敢公开执法录像!没收十几家沙场100多车沙,都给谁出示收据了!都运到哪儿了!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现在我强烈要求县政府公开全程执法录像,看看到底谁在说谎。  李宜人说,省、市政府下文让治超是不假,但文件里有规定让你们违法行政、暴力执法吗?有规定让联合执法没收的河沙直接运往私人建筑工地被用掉吗?现在我的合法财产被你们打着联合执法的旗号违法没收大搞钱权交易,亲人被暴力执法至今住在医院没人管,你一篇假话连篇的报告就能把真相掩盖吗?不还我一个公道,天理难容。  调查采访时,一沙场业主说,副县长吴玉冰带领的联合执法大队拉走他沙场几车沙后,并让其写个保证书,保证书的内容按执法人员说的去写,他记得当时保证书的最后一句写的是,如果做不到就由政府联合执法大队依法没收。写完之后,这名执法人员拿着他写的保证书让带队的副县长吴玉冰看,吴玉冰当场指出要求他把最后一句“依法没收”中的“依法”两个字必须去掉。如果不去掉继续拉他的沙。在僵持了约半小时无奈才将“依法”两个字去掉。当时他咋也想不明白,联合执法的领导为啥坚决要求他把保证书的“依法”两个字去掉,现在回过神来想才明白:原来他们是在上演掩耳盗铃游戏。  提及此事,确山县国土局一位参与联合执法的工作人员愤愤不平的说,现在他们(指联合执法大队)没收沙场的沙不按程序来,收不了场了,想往我们头上赖,让我们国土局承认拉的沙,让我们来背这个黑锅,他们想的太简单了,现在是法制社会,一切都要按规矩来。  经过三天时间的调查了解,被采访的十三家沙场老板,只有黄三虎一家有一张被没收河沙的收据,黄三虎说,这张收据是在其嫂子被执法人员拉伤之后,他们看事情闹大了才给出具的,而且当时是被没收拉走的14车沙,工作人员只给出具10车的条。其他12家被采访沙场老板均表示联合执法大队只没收河沙,从不开收据,而且也没有见过电视台的人员随联合执法大队录像。  新闻链接:2012年中央政法委关于处理上访人员的要求规定  该规定第2项,明确规定群众事件滥用警力可“双开”。  《规定》明确,违反规定使用警力,或滥用警械、强制措施,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真对这一行为,《解释》中单列一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4项,欺骗上级造成严重后果可开除。  下列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时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  第5项,决策错误导致信访发生将究责  下列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除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件发生;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件发生;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件发生;  附件:1,实名集体上访信;  谁来维护我们沙场的合法权益  尊敬的信访局领导:  治理超限超载车辆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其他省都走在了前面,从源头抓起谁多装多罚谁,谁多拉处罚谁,谁开车扣谁的分,抓超载车现行,称重过磅超限多少处罚多少,而我们确山县超限站却本末倒置,对超限车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凡是到超限站的车辆,只要交钱,卸货钩机就蜻蜓点水般抓一下,就放行。于是107国道两边的黑土煤厂、沙场、水泥砖厂如同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家家大量囤积货物如同山丘,这些大小煤厂、砖厂、沙厂都是治超不严和治超不力的有关领导的铁证。  后来,桥被压塌,路被压坏,上面领导追责,县有关领导为了逃避责任才严查超限车辆,但是107国道两边以前堆积如山的煤厂、砖厂、沙厂的货物如同有关领导的眼中钉肉中刺,急于拔掉铲除掉而后快。他们软硬兼施地督促业主把货物赶快转走毁灭其以前治超不力的证据,他们以政府行为代替法律、法规,纠集多个所、局、交、刑、警成立所谓的治超办联合治超,出动一百多号人像解放前的土匪一样强行拉走业主们的合法财产(河沙),不开任何收条,如果业主跟他们说理或阻拦,那就是妨碍公务被强押到派出所威胁说拘留人。他们这种欺下瞒上的恶行难道真的能代替法律法规吗?  日悲剧终于发生了,他们所谓的联合执法,把三里河乡八里岔北200米黄三虎的沙厂进行所谓铲除没收其全部河沙,黄三虎沙厂以前治超办已经来过两三次了,他的沙被治超办无任何理由、收据的情况下全部没收拉走充公了。现在沙厂里的河沙是他大哥二哥从县城南超限站对面的沙厂转过来的,县领导们认为超限站对面一个大沙厂对他们脸上无光,说省里、市里都知道,大会小会点名批评几回了,坚决取缔,必须铲除。几次三番到黄大虎、黄二虎沙厂强行拉沙没收充公,也没给任何收据。后来看到沙厂确实太多强制执行沙没处放,就欺骗大虎二虎说只要你们把沙拉走,治超办就不再拉了。于是大虎二虎就日夜不停拼命地把沙转到县搅拌站和市搅拌站,几个搅拌站都全部拉满沙也没转完。无奈之下才把沙转到三虎沙厂暂存,可又被治超办看到就开着两辆50装载机和十几辆车100多人强行没收暂存在黄三虎沙厂里的河沙,听到从超限站对面大沙厂转来的河沙,又遭到联合治超办的强制没收充分,大虎二虎和家人都赶过来跟他们理论,可治超办不给任何理由,依旧强行装车。黄二虎的妻子梅春燕已经怀孕八个月了上前跟治超办人说,拉我们的合法财产得有个说法,得出手续,不然不让你们拉。给治超办配合执法的一名三里河乡党委副书记孟迎新说:没有任何理由手续,在我地盘上堆沙就是给我脸上抹黑,你的沙没收了充公了,谁挡谁就是暴力抗法就把谁强行拉走拘留。治超办先后把黄树勤、李荣真二人七手八脚地扭按上车押送到三里河派出所,后来听说李荣真有海外关系是侨属,怕引起国际舆论才未拘留,而梅春燕向治超办讨个说法,要个收据却被孟书记下令强行拉到一边,让十几个人把梅春燕控制起来两个多小时,连上厕所都不让去,吓得她尿了自己一裤裆。我们提醒他们说她已怀孕八个月了,不要推搡她,几个年轻队员犹豫了一下。孟书记说,只管拉她出了事我负责。说着说着孟书记也动手亲自拉扯梅春燕。梅春燕在与孟书记拼命拉扯当中动了胎气,感觉腹中剧痛,又挣脱不了孟书记的控制,等治超办人员把沙全部没收充公后她才得以解脱,慌忙拨打了110和120被救护车送往医院就诊。请问这是什么社会,什么人,在光天化日之下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他们是不是在鱼肉百姓、压迫百姓呀!老百姓幸福感从何而来呀?  望领导明察秋毫,还各位沙厂业主一个公道!  107国道两边沙厂业主集体上访联名单  &!--EndFrag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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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贪官一个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显示法宝之窗
案例与裁判文书 &
邓建设诉确山县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尚庄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
【全文】CLI.C.
邓建设诉确山县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尚庄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确民初字第000423号
  原告邓建设。
  被告确山县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尚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大旺,职务,主任。
  被告确山县三里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郑胜利,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洪涛。
  原告邓建设诉被告确山县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尚庄村民委员会、确山县三里河街道办事处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建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确山县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王洪涛、被告确山县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尚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大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建设诉称,原告系确山县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尚庄村米庄组村民,因县里规划要求并经县市省批准,日,原、被告签订《征地协议书》一份,协议第三条第2项约定“每人无偿在尚庄新型农村社区安置别墅40平方米…”。协议签订后,二被告却拒绝交付每人40平方米的住房。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征地协议书》有效。
  被告确山县三里河街道办事处辩称,征地协议有效,被告确认原告未享受40平方米的住房。当时签订征地协议时尚未建设老年周转房,签订协议后收取原告房屋差价款时,县乡又另建设了老年周转房,六十周岁以上方可分配老年周转房。原告应享受的40平方米住房在此期间一直未主张,所以被告没有履行协议。现在被告同意依法给予解决。
  被告确山县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尚庄村民委员会的答辩意见同确山县三里河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台豫政土(号土地管理文件暨《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山县2010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批复》,同意确山县征收三里河乡尚庄村孙西组等8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25.9648公顷,其他农用地0.8570公顷,共计26.8218公顷,作为该县2010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用地。同意该县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征收土地方案。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下发豫国土资函(2011)77号关于确山县2010年第二、三、四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及建新拆旧的批复,内容为“一、同意批准《确山县2010年第二、三、四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以下简称《项目区实施规划》)。其中第二批《项目区实施规划》中建新区面积22.75公顷,拆旧区面积24.52公顷,新增耕地22.75公顷;第三批《项目区实施规划》中建新区面积24.75公顷,拆旧区面积25.78公顷,新增耕地24.75公顷;第四批《项目区实施规划》中建新区面积24.8706公顷,拆旧区面积24.93公顷,新增耕地24.93公顷;共计批建新区面积72.3706公顷,拆旧区面积75.23公顷,新增耕地72.43公顷,拆旧区使用已在省厅备案的‘三项整治’成果……”。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下发豫国土资函(号关于确山县2011年第三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及建新拆旧的批复,内容为“一、同意批准《确山县2011年第三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以下简称《项目区实施规划》)。建新区面积34.435公顷,拆旧区面积36.3公顷,新增耕地34.73公顷,拆旧区使用已在省厅备案的‘三项整治成果’……”。根据县乡要求,多次召开群众会讨论,经协商,日,被告确山县三里河街道办事处与原告邓建设的父亲邓明亮签订《征地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确山县三里河街道办事处征用邓明亮承包的土地,每亩地价2万元,青苗补偿每亩1000元。另外每人无偿在尚庄新型农村社区安置别墅4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600元计算,但每户应交纳12000元宅场费,搬进新区无偿拆掉旧房等内容。
  邓明亮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四个儿子,长子邓拢,次子邓国顺,三子邓小华,四子邓建设,兄弟四人出具证明,同意邓明亮在新农村应分配的40平方米老年住房由四子邓建设继承。
  《征地协议书》签订以后,在分配别墅住房时,原告放弃了在别墅区享受40平方米住房。后乡里又另建设了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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