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23岁的小徐因为表演卖力,吸引了一个榜一大哥。该榜一大哥经常给小徐刷礼物,礼物数越来越多,两人私下就加了微信,而后大哥依然出手阔绰,多次给小徐转账。
一来二去,大哥追求小徐,小徐觉的大哥也不错,两人便开始谈恋爱。不过,恋爱关系刚确定,这天来的太突然,大哥称路虎车被撞了等理由找小徐借了9万元,然后就人间消失,再也不见。
于是,小徐立即报警。警察迅速出击,将大哥抓获,发现了大哥经常伪装成大款骗取女网红钱财的事实,目前大哥王某已被刑拘。
那么,王某打赏、谈恋爱转账和骗钱,在法律上分别如何评价呢?
首先,打赏和谈恋爱转账都是为了获得小徐的信任和好感,否则小徐绝对不会搭理这个没有实力的吃瓜群众。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打赏和恋爱转账,从法律上讲,均属于无偿的赠与行为,这种赠与一旦交付,一般不可撤销。所谓的交付,对于金钱而言,如果是现金就是交到他人手上,而转账,那钱到达对方账户时即为交付。
就本案而言,王某打赏和谈恋爱转账的钱,已经交付到小徐手上,两人的赠与合同生效且不可撤销。交付的钱,属于小徐合法所有,任何人不得剥夺!
其次,王某以修车等为由,让小徐转账后突然消失,构成诈骗罪吗?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必须要求犯罪者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以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对王某而言,所谓的车坏了以及生意周转,都是子虚乌有,这只是让对方打钱的借口,他不但虚构了事实,还让小徐陷入了错误的认识。
而借钱不还,故意将人拉黑,联系不上的行为,明显可以推定其就是想占有他所称是借的钱,因此王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最后,对王某诈骗徐某,应当如何量刑呢?
根据山西盗窃罪的有关规定,王某诈骗小徐9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应当判处3年到10年有期徒刑。
当然,如果查明王某诈骗其他主播的钱财,可以合并计算,一并量刑。
网友问:王某诈骗的钱能够扣除其前期打赏的钱?肯定不可以,因为前面已经分析,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