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一方赌博可以要补偿吗欠债需要双方共同承担吗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并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这份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举债案件中,夫妻双方本人应到庭

通知明确提出,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应当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2.不能仅凭借条、借据就认定存在债务

通知规定,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通知强调,要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

3.不保护明知用于赌博还借款者

在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的基础上,该通知还明确提出,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4.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

在相关案件执行工作方面,该通知提出,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通知同时强调,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原则。要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十四条”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为什么要出台“补充规定”?

近年来,公众持续关注第二十四条的适用问题,对此条文存在不同解读。有观点主张修改、暂停适用甚至废止该条规定,理由主要是该条规定与婚姻法精神相悖,过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损害了未举债配偶一方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也陆续接到一些反映,认为该条规定剥夺了不知情配偶一方合法权益,让高利贷、赌博、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所谓债务以夫妻共同债务名义,判由不知情配偶承担,甚至夫妻一方利用该条规定勾结第三方,坑害夫妻另一方等,有损社会道德,与婚姻法精神相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鉴于目前社会对夫妻债务问题的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出台“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这既进一步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虚假债务、非法债务否定性评价的鲜明立场,也是针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最新回应。(据新华社)

顺时而变,婚姻法更公道了

最近一段时间,对于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存在着很大争议。这个法条确定,离婚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从字面上看,这并无不妥,但从实际情况来说,则相当复杂。

引起争议的焦点在于:夫妻一方瞒着另一方举债,甚至虚构债务,导致离婚后另一方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巨额债务。夫妻一方因为赌博、吸毒等欠下巨额债务,离婚后另一方被追债,等等。这些情况,被媒体称为“为前任还债”。

比较典型的案例,是《中国青年报》报道的王锦兰案,这名29岁的女性在离婚后收到法院传票,才知道前夫欠下300万元债务,自己也需要进行偿还,从此陷入困境。

因为前配偶单方欠下债务导致被动的人不在少数,尤其是近几年来,私人借贷、互联网金融出现,借钱容易了,债务纠纷频发,“二十四条”之惑也有蔓延之势。

值得称道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这次的司法解释,完全是从实际出发,顺时而变,很好地保护了婚姻双方中弱势一方的权利,也能有效地打击债务构陷、恶意欠债等行为。这种比较敏捷的反应,也应该在其他司法条文的修正、解释中体现。这也是维护司法权威、公正的最好的方法。(文/媒体人程赤兵)

}

【案情】张某和任某结婚不久就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并一发不可收拾。任某不断劝说张某,但是张某一直不知悔改,并在与任某生活期间欠下大量赌债。久而久之,夫妻二人感情不和。前不久,任某提出离婚,债主得知纷纷上门讨债。张某要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但任某认为赌债应该由张某个人承担。

【评析】根据《婚烟法》有关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法定标准。审判实践中,应当立足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一本质,从债务目的及用途着手分析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适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就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结合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夫妻共同生活原则范围为:一是生活性消费活动,如日常的吃穿住行;二是生产经营性活动;三是履行法定义务,如法定扶养赡养义务维系亲情的支出,这些都可以被认定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至于赌博、吸毒等行为欠下的债务,明显不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因此应由产生上述债务的个人来承担。

上述案例中,张某所欠下的均为赌债,很明显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畴,如果让任某以夫妻共同财产替张某承担赌债显然有失公平。张某不能要求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自己的赌债,债权人只能向张某要求偿还债务,不能要求任某对这部分债务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张某和任某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后,债权人可以要求以张某分得的份额来承担赌债的责任。但是在我国,赌债作为一种债务是不能获得法律保护的,债权人在张某不愿偿还时也不能通过诉讼手段强制张某偿还。


}
  • 民间借贷担保人是需要承担还钱义务的,也就是说在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是故意不偿还债权人债务的时候,担保人有义务承担还钱的责任。担保的责任是在借贷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共同约定的。

  • 担保人不还钱拖时间的话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申请状起诉就可以了,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的时候除了要提交申请状之外还要提交相关的证据。

  • 担保人帮债务人还钱有一定的条件,那就是债务人没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担保人要履行帮债务人还钱的义务。但是如果债务人有能力偿还欠款的话,这个时候就不能叫担保人帮忙还钱的。

  • 担保人如果是没有能力还钱的话是不会判刑的,因为这是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但是如果担保人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审判但是没有执行还钱的话就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一般是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 担保人不一定需要替借款人还钱,如果借款人有能力还款的话就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只有在借款人没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替借款人还钱的责任的。所以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的。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老公反复网赌我该怎么办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