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在家组织利用网络组织赌博怎么判刑赌博是什么罪?

  近日,法院对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新亮、胡中等16人开设赌场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因开设赌场罪全部获刑,刑期从有期徒刑半年缓刑一年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不等,16人全部被并处罚金,数额从1万元至30万元不等,无一人上诉。

  “小打小闹”牵出网赌大案

  这16人,都和境外赌博有关。其中,在连云港辖区内的5名犯罪分子积极组织参赌人员,为缅甸第四特区某赌场接受多人投注,涉案赌资100余万元;他们的部分资金通过浙江瑞安的两家“公司”操作转账。其余11人均为这两家“公司”的“员工”,都是瑞安人,他们的业务就是为缅甸赌场转账支付赌资,从而非法获利,至案发时为涉及全国各地的参赌人员转账支付涉案赌资超过了1.2亿元,胡中从中渔利130余万元,其他人非法获利数万元不等。

  2014年10月中旬,连云港警方发现,该市人员徐新亮、吉新忠、林小荣等人通过张明明(另案处理)牵线联系,利用网络视频连接缅甸第四特区实地赌场,组织本地参赌人员以“百家乐”方式进行赌博,徐新亮等人从中赚取好处费。

  这些赌博行为有的发生在徐新亮的家里,有的发生在林小荣经营的棋牌室里,参赌人员下注金额少的只有几百元。本来以为这几人是在“小打小闹”,但经过先期调查,警方发现,此案是一个涉及全国多个省市、组织严密、涉案人员众多的特大跨国境网络赌博案件。

  警方随即以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很快警方发现,本案涉案资金量大、牵扯人员多。从浙江瑞安两家“公司”和全国各地的来往打款记录分析,参赌人员涉及全国20多个省份,涉案银行卡超过3000张,涉案资金过亿元。

  “返点抽成”造就短期暴富

  在连云港的5名犯罪分子中,徐新亮、林小荣和赵斯燕主要是在中间人张明明的授意下组织他人参赌,然后由张明明给付返点好处费。从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徐新亮拿到了2万元的好处费,林小荣、赵斯燕各得1万元。

  浙江瑞安11人的手法则“高端”很多――为国内的参赌人员和缅甸赌场进行赌资的转账结算支付,从中获取“转账抽成”。

  为此,胡中、潘建光等人在瑞安成立了两家“公司”,雇用多人进行境内外赌资转账,按照操作每笔10万元以上赌资获取25元至50元的报酬,此外还有万分之4.5的刷卡费,这就等于是“坐在家里数钱”。从2014年1月至2014年10月,短短9个月,胡中就“抽成”了130余万元,黄伟乐9万余元,杜环环2万余元。从2014年9月至案发,后“入行”的缪云波等6人共计获利30多万元。

  在此过程中,他们设法弄到大量银行卡,因为如果只用少量的银行卡频繁地进行境内外转账,就会引起银行方面的注意。而那些银行卡,相当一部分是收购来的“僵尸卡”,即注册了但从

  “亲朋好友”被拖下水

  16人中,无论是连云港的5人之间,还是瑞安的11人之间,都不乏密切关系。

  其中,潘建光和潘慧伟是父女关系。按照潘慧伟的供述,父亲潘建光让她做“转账工作”,后来她得知这是帮缅甸赌场和国内参赌人员之间进行转账。但这个出生于1992年的女孩苦于在初中毕业后就处于无业状态,所以没能拒绝这份来钱快而猛的“工作”――她只需将钱在多张银行卡之间打来打去,就可以轻松赚钱。

  此外,缪云波和缪云彩是兄妹关系。缪云彩同样是在哥哥缪云波的介绍下,和潘慧伟一起干起了非法转账。据她介绍,她和潘慧伟以及另一个叫林小飞的女孩,每天三个班,大家轮流上,“我每天都会收到200多条转账信息,金额从几百元到几十万元都有。”

  除了这两对至亲外,被判刑的瑞安人中,也大多属于一个“熟人社会”,要么是彼此早已熟识的同乡,要么都因中间人介绍而相识。

  在连云港的几人虽然在参赌方式和涉赌资金方面是“小打小闹”,但作为事实上的境外赌博网站代理人的徐新亮,他邀请的参赌人员,也基本上是他的朋友,或是朋友的朋友。

  翻看这些人的身份信息可以发现,这16人中,只有两人是大专文化,其余都是高中、初中文化,并且均无正当工作,户籍地在瑞安的11人中大部分来自于农村。熟人介绍,加之没有正当工作收入来源,在客观上让这些人铤而走险。

  承办检察官建议有关部门重视上述涉及境外网络赌博的犯罪手法和危害,加强宣传,增强有关人群对此的辨别力和避免被熟人传染网赌恶习的免疫力;加强对隐匿于农村和城郊结合部利用计算机和银行卡犯罪的防范和打击力度。同时提醒民众不要因蝇头小利出借出售自己的证件信息和银行卡,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卢志坚 杨占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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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涉嫌赌博罪。成立自首的,有助于减轻处罚。,【自首】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
    (一)参与赌博,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五千元以下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三)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

  • 网络赌博涉嫌犯罪,只要符合条件的就可以。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对于网络赌博,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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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为国家治理之重器的刑法,是实现总体国家安全观目的的重要保障与有效法律武器,刑法总则着眼的是总体国家安全的整体保护,刑法分则则着重保护各种具体的国家安全,从总体国家安全观着眼学习、了解与研究刑法分则的规定,对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理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和重大现实意义。

  • 0.1 导读——刑法分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刑法保护诠释

    作为国家治理之重器的刑法,是实现总体国家安全观目的的重要保障与有效法律武器,刑法总则着眼的是总体国家安全的整体保护,刑法分则则着重保护各种具体的国家安全,从总体国家安全观着眼学习、了解与研究刑法分则的规定,对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理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和重大现实意义。

  • 第一章 人身安全的刑法保护

    狭义的人身安全,是作为的身体本身的;广义的人身安全,包括人的生命、健康、行动自由、住宅、人格、名誉等的安全。人身安全关涉到人的生存和发展,是个体安全中最为重要的内容。

  • 1.1 生命健康安全的刑法保护

    生命是人存在的前提,健康是人存在的良好状态,被称为人生的第一财富,所以在人身安全中,生命和健康居于首要位置,我国刑法中设置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等犯罪对生命健康安全予以保护。

  • 1.2 人身自由安全的刑法保护

    人身自由的主要内容是行动自由,即不受强制和限制地实施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人身自由是人身安全的重要内容,“不自由,毋宁死”中的“自由”包含了人身自由,凸显了人身自由的重要价值。

  • 1.3 性自由安全的刑法保护

    性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一项基本人权,是指人人享有的与性有关的合法权利。性自由权是性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自主决定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或者不发生性关系的权利。

  • 1.4 人格安全的刑法保护

    人格是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要素,狭义的人格主要指姓名、肖像、荣誉、名誉、隐私等精神性要素。侮辱、诽谤及诬告陷害都侵犯他人名誉权,刑法设置这三个犯罪,意在保障人格安全。

  • 1.5 婚姻家庭安全的刑法保护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家庭的安全是社会、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国家安全的基础。婚姻家庭由人组成,所以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破坏必然涉及到对人的权利的侵犯。

  • 第二章 财产安全的刑法保护

    财产安全的刑法保护集中体现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此类犯罪“在所有现代化国家都是犯罪的主要形式”。侵犯财产罪不仅发案率奇高,而且对公民个人权利和社会安全秩序的危害也很严重。本章主要学习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侵占罪等罪名。

  • 2.1 抢劫罪的构成和认定

    所谓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是对财产安全危害性最大的一种犯罪。本节学习抢劫罪的构成和认定。

  • 2.2 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抢劫罪作为最严重的一类侵犯财产罪,刑法263条还规定了八种加重处罚情节,最高刑甚至可以达到死刑。本节学习一下这八种加重情节。

  •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人身强制方法,公然夺取被害人紧密控制下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安全。

  • 敲诈勒索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提供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包括他人公私财产平稳占有权或者所有权的安全。

  •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本节将介绍盗窃罪的构成、认定及其与抢夺罪的界限。

  •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节将学习诈骗罪的基本构造。

  •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学习本罪及本罪与他罪的区别能够更好地理解财产犯罪。

  •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保护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权安全。本罪行为方式、主体要求以及共犯认定是学习的重点。

  •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侧重保护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产使用权的安全。

  • 2.10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旨在保护公私财物所有权的安全。

  • 第三章 公共安全的刑法保护

    所谓公共安全,一般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以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对公共安全的刑法保护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是根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来确定。本章将选择其中公共场所公共安全、涉恐涉危公共安全、交通公共安全以及生产作业公共安全这几类最常见的相关罪名来讲解。

  • 3.1 公共场所公共安全的刑法保护

    公共场所公共安全类犯罪侵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行为所危害的利益具有公共性、复杂性,所危及的范围难以预料和控制。本小节罪名所涉及的公共安全与公共场所相关。

  • 3.2 涉恐涉危公共安全的刑法保护

    涉恐涉危公共安全的刑法保护,主要包括因恐怖活动组织这种危险组织给公共安全带来危害的刑法保护,与因危险物品给公共安全带来危害的刑法保护,前者表现为刑法第120条到第120条之6所有与恐怖活动及其组织相关的犯罪,后者表现为刑法第125条到第130条所有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涉及公共安全的罪名。

  • 3.3 交通公共安全的刑法保护

    涉及交通公共安全的刑法保护的罪名主要有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妨害安全驾驶罪,这是狭义层面的理解,广义上涉及交通公共安全的刑法保护的罪名还应当包括破坏或者危及与交通工具或者交通设施有关的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本节我们主要从狭义上来讲述。

  • 3.4 生产作业公共安全的刑法保护

    生产作业公共安全的刑法保护主要体现在刑法分则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第134条至第139条之一,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几乎都是始于违反有关生产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除了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与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外,都是责任事故犯罪,某种意义上,这里有关生产作业的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属于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类。

  • 第四章 食品药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工业化的发展也带来了一定风险,与古典社会的自然风险不同,现代社会出现了许多“人造风险”,食品安全风险和药品安全风险即属此类。二者同为牵动人心的两大民生问题,彼此既相联系又有区别。本章主要探讨食品和药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 4.1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 4.2 妨害药品管理罪

    妨害药品管理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确定的药品犯罪的新罪名。该罪属于危险犯,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四种违法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即构成本罪。

  • 4.3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 4.4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是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确定的罪名,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药品监管渎职犯罪、细化食品药品渎职犯罪情形调整而来,用于规制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

  • 第五章 公司企业经营安全的刑法保护

    在总体国家安全观中,经济安全是基础,而公司、企业的经营安全是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为了回应现实需求,《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进行了重大调整,加大了惩罚力度,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5.1 欺诈发行证券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严重危害公司、企业的正常经营。《刑法修正案(十一)》基于现实的需要,对本罪进行了修改,扩大了打击范围,增强了打击力度。

  • 5.2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被爆出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相关罪名。为了回应保护公司、企业经营安全的现实需求,迎合发行注册制改革,与证券法相衔接,修正案十一对此进行了修改。

  • 5.3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在公司、企业的发展中,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会严重损害公司、企业的利益,影响公司、企业的经营安全。为了公司、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强化对此类行为的规制。

  • 第六章 金融安全的刑法保护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部分金融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结构做了调整,本章我们将选取洗钱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这几个重点罪名与同学们进行探讨。

  • 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 伪造货币罪,是指没有货币制作、发行权的人,非法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货币的假货币,妨害货币公共信用的行为。

  • 6.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符合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

  •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6.5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采取故意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数额较大保险金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 第七章 税收安全的刑法保护

    税收作为国家最主要的收入来源,是依法征收的。涉税犯罪偷逃税收,是现代国家中严重的一种经济犯罪形式。国家必须加强税收刑法,保障税收经济来源的安全。

  •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 7.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 7.3 走私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 第八章 知识产权安全的刑法保护

    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因而知识产权也日益为违法犯罪分子所关注,而知识产权自身的一些特征使得知识产权较之有形财产权更容易受到侵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因而有必要加强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力度。

  • 8.1 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 8.2 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8.3 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 第九章 交易自由与安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增强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健全国家宏观调控,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既然要全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那么就必然要求提供充分自由与安全的经济环境、保障交易安全。

  • 9.1 交易自由与安全(一)

    交易自由意味着交易公平,市场经济当然鼓励竞争,但这种竞争必须以公平公正公开作为保障、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交易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凭借通过非法手段、非法方式获取的信息而取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侵害交易对方的正当权益,《刑法》中与此相关的典型罪名主要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串通投标罪。

  • 9.2 交易自由与安全(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合同是市场经济交易活动的法律形式,保障合同是交易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促使交易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成为交易自由与交易安全的重要内容。但是,在利益驱逐下,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欺骗方式从对方当事人处获取财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这其中具有严重法益侵害的合同诈骗行为,就需要动用刑法来定罪处罚。此外,作为法治经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保障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交易的发生或者不发生都是双方真是的意思表示,任何人都不得强迫对方与自己进行交易,从事或不从事特定的经营行为。

  • 9.3 交易自由与安全(三)

    刑法保障交易自由与安全的前提是交易行为(或者说经营行为)本身是符合法律要求的、真实的交易,但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违反国家规定与市场经济规则的经营行为,这些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反而不利于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有损交易自由与安全。围绕这一主题,我们在这一节将主要学习两个罪名,就是非法经营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第十章 网络安全的刑法保护

    在大数据时代,网络安全已经成为决定国家安全的关键要素。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之而来的风险也不断攀升,脆弱的网络安全如鲠在喉,保护网络安全已经上升到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刑法作为维护网络空间安全秩序的基本保障,近年来的几部刑法修正案都针对网络安全作出了相对应的修改,刑法关于网络安全的保护网络正越织越紧、越织越密。

  • 10.1 网络安全的刑法保护

    在大数据时代,网络安全已经成为决定国家安全的关键要素。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之而来的风险也不断攀升,脆弱的网络安全如鲠在喉,保护网络安全已经上升到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刑法作为维护网络空间安全秩序的基本保障,近年来的几部刑法修正案都针对网络安全作出了相对应的修改,刑法关于网络安全的保护网络正越织越紧、越织越密。

  • 第十一章 社会生活安宁与公共秩序安全的刑法保护

    习总书记在国家安全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表明,“要准确把握国家安全形势,牢固树立和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纵观总体国家安全观,本章所涉及的内容是关于社会生活安宁与公共秩序安全的社会安全。而要想很好地保障人民利益,刑法对社会生活安宁与公共秩序安全的保护是国家安全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

  • 11.1 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侵害了社会生活中应当共同遵守的各项规则、秩序安全,是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

  • 11.2 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在我们身边经常接触、又是跟社会安宁有密切关联的罪名,它侵害的是与社会公共秩序安全相关联的人身安全、活动自由安全以及财产安全。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行为构成比较多元,不同的行为构成所指向的侵害法益不尽一致。

  • 11.3 催收非法债务罪

    催收非法债务罪侵害了非法讨债过程中扰乱的社会公共秩序与社会生活安宁以及相关的人身财产权利,为了要保护债务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为了维护我国的公共秩序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了本罪。

  • 11.4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侵害了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时所扰乱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安全,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 第十二章 信用风险与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

    总体国家安全观回应的是当下错综复杂的各类安全挑战,信息安全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而信用风险问题关乎我国经济安全,对信用风险的保护同样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一环。本章主要带领大家学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招摇撞骗罪、冒名顶替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这四个重点罪名 。

  • 12.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或者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对本罪行为对象、行为类型的理解是学习本罪的重点。

  • 12.2 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本罪的实质在于“冒充”+“骗”,冒充之后再去实施“骗”的行为。有关本罪的认定需要注意其与诈骗罪的关系以及其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界分。

  • 12.3 冒名顶替罪

    为从严惩处冒名顶替行为,守护人民群众的“前途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冒名顶替罪,该罪是指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

  • 12.4 组织考试作弊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关于本罪的学习应着重理解“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组织作弊”的含义,并注意其与代替考试罪的区分。

  • 第十三章 司法公正与司法安全的刑法保护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遭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就难以保障。因此,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有着致命的破坏作用。因此,有必要从刑法上规制司法不公和危害司法安全的行为,保障司法活动顺利、安全的进行。

  • 13.1 司法工作人员妨害司法公正安全的普通犯罪

    《刑法》中涉及司法公正与司法安全的罪名有很多,为了防止司法工作人员不公正司法,在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罪中规定了暴力取证罪与刑讯逼供罪。

  • 13.2 司法工作人员妨害司法公正安全的渎职犯罪

    司法工作人员身份特殊,其渎职行为可能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或财产权利,对司法公正造成恶劣影响。本小节将学习的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规定在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两者在不同场域侵犯了司法公正安全。

  • 13.3 普通主体妨害司法公正与司法安全的犯罪(一)

    普通主体妨害司法公正与司法安全的犯罪是有关司法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妨害司法公正与司法安全的罪名,这一类罪名主要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本节包含伪证罪和虚假诉讼罪。

  • 13.4 普通主体妨害司法公正与司法安全的犯罪(二)

    普通主体妨害司法公正与司法安全的犯罪是有关司法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妨害司法公正与司法安全的罪名,这一类罪名主要规定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本节包含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脱逃罪。

  • 第十四章 公共卫生与医疗安全的刑法保护

    涉公共卫生安全,为了适应现阶段预防和惩治犯罪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刑法对经济社会生活的规范保障和引领推动作用,必须要做好公共卫生与医疗安全的刑法保护工作。本章罪名在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基础上,同时结合新时代的新要求,进行了符合时代潮流的适当修改。

  • 14.1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侵害了国家在公共卫生方面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秩序安全,为了防止与预防在全国范围内出现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传播,《刑法修正案(十一)》从立法上正式扩大了入罪的条件范围,体现了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同时也为相应的惩治妨害疫情防治行为扫清了法律障碍。

  • 14.2 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它侵害了医疗公共安全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

  • 14.3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与克隆胚胎罪

    滥用基因编辑、克隆胚胎是一种严重违背科研规范的行为,也将给社会带来诸多混乱。其损害了与人类遗传资源相关联的公众健康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安全,基于此,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

  • 第十五章 生态安全与生物安全的刑法保护

    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是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健康、生物多样性、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等是生态安全、粮食安全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在生态和生物保护法治化的道路上,刑法作为最后一道屏障,起着关键性作用。我们以几个典型罪名如污染环境罪、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 非法狩猎、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和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等为例进行讲解。

  • 15.1 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生态安全强调人类在生产、生活和健康等方面不受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等的影响,生态系统能够在时间上维持它的组织结构和自治以及恢复力。本节以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自然保护地罪两个罪名来展示刑法对生态安全的强调。

  • 15.2 生物多样性和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刑法保护

    生物多样性的维护和防范外来物种入侵是实现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的重要环节。本节涉及的罪名包括: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狩猎、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和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 第十六章 毒品管制安全的刑法保护

    毒品是危害人类身心健康的一大杀手,是全人类共同应对的全球性公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章第7节共11条27款专门规定了有关毒品犯罪的罪名和处罚。

  • 16.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 16.2 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即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持有毒品。该罪侵犯的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和公众的健康。

  • 16.3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罪名,用于规制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以及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向其提供兴奋剂等助推性、教唆性兴奋剂违规行为。

  • 第十七章 文化安全的刑法保护

    文化安全是指一个国家观念形态的文化,如、政治价值理念、等的生存和发展不受威胁,它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再发达、再现代化,也不能割断其文化传统。

  • 17.1 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方法,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强迫卖淫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本节主要讨论组织卖淫罪的内涵及该罪与它罪的界分,强迫卖淫罪中罪数的认定等问题。

  • 17.2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本节主要阐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当中淫秽物品界定、行为方式的认定与牟利目的的认定等疑难问题。

  • 17.3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与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本节主要阐述赌博罪与诈骗罪的认定问题,开设赌场罪的行为方式,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罪名认定疑难问题。

  • 第十八章 国家作用与信用安全的刑法保护

    作用是国家本质的外在表现,本质决定其作用,作用体现本质。国家信用是指民众对国家的信任和认同。国家顺利地发挥其作用,有效获得民众信任和认同,才能实现社会安定,人民幸福。

  • 18.1 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

    本节主要阐述妨害公务罪中行为对象的含义,罪与非罪的要件及相关罪数问题。袭警罪中行为对象的含义、行为方式的构成与罪数认定问题。

  • 本节主要阐述贪污罪的主体要件、行为对象、行为方式等内容及其与职务侵占罪、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 18.3 挪用公款罪

    本节主要阐述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行为对象、行为方式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中的疑难问题。

  • 本节主要阐述受贿罪的主体、行为对象、行为方式及斡旋受贿与特殊情形下受贿认定的疑难问题。

  • 18.5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本节主要阐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依行为主体所进行的不同分类,介绍贿赂罪中相近罪名的区分问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财产来源“说明”问题。

  • 本节重点阐述行贿罪中如何理解与认定“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行贿罪与受贿罪关系区分,司法解释中不构成行贿罪的理解与适用问题。此外,本节还探讨了有关正确认定行贿罪的共犯与行贿罪的罪数问题。

  • 18.7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

    本节在滥用职权罪中讨论了何为滥用行为,滥用行为与损失后果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滥用职权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以及本罪罪数问题。在玩忽职守罪中讨论本罪的构成要件,与滥用职权罪及刑法另有规定的玩忽职守犯罪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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