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s得新冠了,下一个会是蔡依林吗?

中国生物新冠灭活疫苗Ⅰ/Ⅱ期临床研究揭盲:疫苗接种后安全性好,无一例严重不良反应。

6月16日,国药中国生物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研制的新冠病毒灭活疫苗Ⅰ/Ⅱ期临床试验盲态审核暨阶段性揭盲会在北京、河南两地同步举行。揭盲结果显示:疫苗接种后安全性好,无一例严重不良反应。不同程序、不同剂量接种后,疫苗组接种者均产生高滴度抗体,0,28天程序接种两剂后中和抗体阳转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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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演出,如话剧、音乐剧、演唱会、现场脱口秀、相声等,主要靠现场观众票房拉动收入,无疑是人员密集活动。2020年原本被业内人士普遍认定为现场演出“大年”,市场上升态势早在2019年第四季度就已露出端倪,很多重头项目也都早早预定在了2020年;早在2019年底,2020年初场地的争抢已呈现白热化——北京的天桥艺术中心、北京凯迪拉克中心,上海的梅赛德斯奔驰文化中心等场地都已经预定不上。然而,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病(COVID-19)蔓延(下称“新冠疫情”)所带来的一系列人员流动禁令,使得现场演出行业受到严重的影响。

演出票务代理机构大麦网、猫眼及摩天轮的公开资料显示,原定于2020年上半年在中国内地举办的明星演唱会,包括刘德华、周杰伦、蔡依林、陈奕迅、张杰、李荣浩、杨千嬅、张韶涵等,均已经宣布延期。中国演出行业协会2020年2月5日发布的报告显示,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一季度各地演出取消或延期场次约2万场,占一季度总场次的80%以上,已经演出的场次集中在1月中旬以前或疫情爆发期未发现疑似病例的地区。造成直接票房损失约24亿元,估算其他损失近百亿”。不仅2月份,3月份的演出市场也已经明显受到影响,最新数据显示“据不完全统计,3月份,全国20余省市,近8000场次演出(不含旅游演艺)被取消。市场‘暂停键’下,3月份直接票房损失超过10亿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以及各省高院先后出台审理涉新冠疫情民商事案件的相关法律意见,将新冠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情形或者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基本成为一种共识,我们于本文不再赘述。但是,面对这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受到重创现场的演出行业相关主体如何正确履行合同、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是一个值得深入讨论的话题。我们于本文中总结了现场演出行业可能面临的“七大”合同履行难题,并结合行业特性,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适用角度,为现场演出行业相关市场主体提供实务操作建议。

新冠疫情对现场演出相关合同履行的影响

新冠疫情的蔓延,导致大量现场演出被取消或延期,而现场演出的合同往往是环环相扣,由此导致上下游之间的合同出现连锁反应。

舞台剧(包括音乐剧、话剧等)不少都是来源于文字作品的改编。改编的音乐剧尤为复杂,同时涉及剧本及音乐的改编及表演授权。改编完成并不意味着改编作品就脱离原作者的控制,对于改编作品的使用,包括再次改编、表演等,均需要得到原作者的授权并支付报酬。如果原作品的权利人给予舞台剧的改编及演出的授权期限截止于2020年的上半年,那么,因新冠疫情而导致的舞台剧演出的延期带来的负面影响之一,可能是授权期限在事实上被缩短,甚至导致授权在迟延演出期间期限届满。如果被授权方已经就舞台剧的改编及演出授权与授权方签署合同并支付费用,若改编舞台剧在被授权方所获得的授权期限内因新冠疫情原因导致无法演出,不仅将导致已经获得的授权过期,还可能导致被授权方为取得改编作品相关权利已经支付的授权费付之流水。

就现场演出而言,主办方在开票前应当取得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申报资料应当包含演出时间、地点、场次。实践中,地方主管机关通常要求主办方提供与场地提供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作为演出场地证明的依据。因此,现场演出的场地租赁合同通常会在主办方申办演出许可之前就已签署,且会明确约定具体时间及场次。此处的场地租赁,可能不仅仅包括场地本身,还包括场地必要设备,如话筒、摄像机位、追光灯等的租赁,通常按所需数量计费。

通常情况下,主办方与场地提供方的合同中会约定,由主办方在合同签署后支付一定比例的定金及押金,在演出获得审批并开票后支付剩余租金及押金或分阶段支付剩余租金,但一般开票前就应完成大部分场地租赁费的支付。然而受新冠疫情影响,原定的演出活动被取消,主办方与场地提供方之间的租赁合同显然无法继续履行。场地的空置损失以及主办方前期支付的租赁费用该如何分担,也会引发争议。

票务代理机构的收益来源主要是票务代理费。票务代理合同中通常会约定票务代理机构按照一定的比例、根据实际售票金额与主办方结算票款及票务代理费,而结算时间往往在演出完成后。个别票务代理平台可能会与主办方约定保底代理的方式,即票务代理方以一定金额的保底费用买断演出剧目的票务权益,当实际票房收入低于保底金额时,由票务代理方按照保底金额与主办方结算票房收入,亏空部分由票务代理方自行弥补;当实际票房收入高于保底金额时,主办方与票务代理方就高出保底金额的票房收入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成。

通常情形下,票务代理机构都会提前三个月以上开票,很多热门演出在开票后很快就会售罄。然而,受新冠疫情影响,票务代理平台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原定演出无法举办,经售出的演出票极可能被退回,依靠售票结算收入维持生计的票务代理公司,可能颗粒无收;同时,为推广演出、提高售票额的目的,票务平台通常投入一定的宣发费用对演出进行营销推广,而演出被延期或取消,前期投入的宣发费用显然也不会实现预期价值。以上,可能导致票务代理平台与主办方之间发生争议,这些争议可能包括退票情形下票务代理平台是否仍有权收取票务代理费、已投入的宣发费用应由哪一方承担等。

空降道具仓储保管遇难题

一些引进的境外原版音乐剧对舞美的要求相当高,很多知名音乐剧都要求使用原版道具,提前安排将道具从境外运输至演出场地。由于这些音乐剧通常会有全球巡演的需求,道具在一个演出场地使用完毕后,将会在下一场巡演场地使用,因此,道具也有“档期”。以法国音乐剧《巴黎圣母院》为例,相关报道显示 ,《巴黎圣母院》于2019年的中国巡演,从法国运输至中国的道具多达9车、97个航空箱、5000多个组件,其中最大的单体道具是巴黎圣母院的4个石像鬼,单个箱子就接近4米。

由于道具庞大,跨境运输时间较长,一般都会在开演前提前运输。有的演出道具在新冠疫情发生前就已经运抵中国境内,或在该演出被通知延期或取消前就已经在运输途中,使得相关方来不及采取止损措施。道具运抵中国后可能会产生两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方面,因演出取消,道具仓储及保管产生相应的成本;另一方面,道具如有后续档期需求,如境内合作方不能配合境外版权方将道具安排跨境运输供后续演出使用,亦将产生相应的争议。

较影视剧而言,舞台剧的演员尤为重要,重量级的演员对演出质量起到决定性作用;即使是“替补”演员,也必须与团队经历数年累月的磨合才可能胜任每一场演出。尤其是音乐剧,音乐剧演出往常长达2个多小时,对演员的唱功、演技、甚至体力的要求都很高,如此演出难度决定了主角的“A卡”稀缺;并且,由于不少音乐剧的巡演都是集中一段时间每日安排场次,周末每日甚至可能有下午场和晚场两场,而连续演出会导致演员体力透支而可能无法发挥较好状态,故重量级演员一般不会在同一天连续表演两场,这导致能够胜任主角的演员稀缺,更换主角的难度更大。

新冠疫情当下,不少舞台剧都宣布“延期”,而并未明确取消。然而,能够真正做到“延期”而不取消的前提是,在重新安排演出时间时,重量级演员不会出现档期冲突或不会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出席。新冠疫情现已在全球蔓延,不少国家都采取隔离措施,如果外国籍的重量级演员因隔离措施/限制出入境措施等原因无法进入中国,即使将来中国境内剧场能够恢复演出服务,仍有可能导致相应的剧目引进合同在事实上无法履行。

如演出仅仅延期,演员在档期无冲突情形下仍然可以安排演出。但需要考虑的是,实践中,舞台剧等现场演出的演员报酬通常按照场次计费。上半年演出纷纷延期的后果,很可能是下半年演出市场“扎堆”,由于多数演出都倾向于安排在周末,而演出场地有限,由此产生的后果是,要么有些演出最终被迫取消,要么采取折中措施压缩场次,该等情形下,演员可能无法获得预期收入。另外一种可能性是,由于下半年演艺活动扎堆,导致演艺人员档期冲突,而不得不放弃部分演出,导致部分演出合同解除。

对于重量级的演员,主办方往往在与其之间的聘请合同签署后即支付定金,如演出合同解除,那么演员已经收取的定金是否要退还,也需要结合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形而判断。就定金退还问题,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在2020年2月7日发布的“致全国演艺同仁倡议书”(下称“《倡议书》”) 中强调,演出主办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演出场所等相关企业间,应遵照协议中与不可抗力相关的条款,妥善处理演出的定金(预付款)退款工作,共同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新冠疫情当前,许多演出主办方都作出较为人性化的处理,允许消费者选择通过原购票途径退票或选择保留原订单。对消费者而言,演出延期或取消情形下,要求退票是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当然,也有大量消费者选择保留订单。

面对新冠疫情,票务代理平台很可能是最先感受到危机到来的一方,退票压力以及与观众之间的沟通压力都首先集中在票务代理平台。但是,也并非所有的用户都会选择退票。根据大麦网2020年2月21日发布的数据显示“全国超过800余场被延期的演出中,平均66%的粉丝没有退票而是选择了保留订单;其中,粉丝对头部热门演唱会最难以割舍,订单保留率为75%。以“My Love刘德华巡回演唱会为例,93%的购票用户保留了延期观演的权利。”

用户保留订单对主办方、票务代理方来说都是好事。但是,值得思考的是,演出一再延期,下半年演出扎堆、原定场地未必能够按照原有约定提供服务,对于消费者保留的订单,主办方是否能够充分履行,仍有待观察。

(1)因果关系是核心要件

在各省高院出台的一系列审理涉疫情民商事案件相关法律意见中,上海高院、浙江高院、湖北高院等原则上认可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时,应当关注当事人的合同责任是否因新冠疫情而“不能履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因此,在判断是否能够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时,应首先考虑不可抗力是否导致了合同不能履行,以及不可抗力与不能履行合同之间的因果关系。

例如,在我们上文提及的场地租赁合同履行不能情形中,剧院因新冠疫情停业与场地租赁合同不能履行之间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该等情形下,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应无争议;然而,在改编授权期限面临届满的情形下,如获得授权的改编方受到新冠疫情影响而不能及时完成作品改编,而以此为由拒绝按照约定支付授权费,其二者之间显然并无明显的因果关系,此时改编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可能无法成立。

此外,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对于不可抗力的适用,应当首先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为准。只有在合同约定不明时才寻求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明确将新冠疫情类似的疾病排除在不可抗力之外(例如,将“非典”排除在外),当事人显然不能以不可抗力作为理由主张免除相关责任。

(2)不可抗力的起止时间

在《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二)》(下称“《问答二》”)中,上海高院认为新冠肺炎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起止时间“根据具体案件中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合同目的实现或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实际影响来确定。一般可根据合同履行地或当事人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当事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省级人民政府未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可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

根据公开信息,北京市、上海市、湖北省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响应时间均为2020年1月24日。因此,如当事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位于上述三个地区内的,那么在2020年1月24日后、相应地区宣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前,合同履行因此受到影响的,则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值得注意的是,不可抗力对于合同履行影响的终止时间,仍应根据疫情对于特定合同的持续时间来确定;对于被影响方而言,需要保留好证据,并承担举证责任。

(3)不可抗力并不意味着免除全部合同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法律后果明确为“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法律后果,必须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而相应免除责任,也即,不可抗力事件与责任免除之间也必然存在因果关系,不能“矫枉过正”;其次,不可抗力免责不仅应免除受到不可抗力影响而履行不能的义务(但前提是在不可抗力发生前不存在迟延履行情形),同时还应免除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问答二》中特别指出,文艺演出、演唱会、体育比赛等“此类活动具有明显的聚众性。疫情发生对于此类合同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购票人可申请组织方退票处理,且各方均不需要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

此外,票务代理方提供票房保底服务情形下,由于新冠疫情的原因,演出被取消,将导致票房收入锐减,票务代理方的保底目的显然无法实现。该等情形下,如票务代理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则其拒绝履行保底义务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可以被免除。

(4)受影响方必须妥善履行通知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中,对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也均会引入通知义务。

尽管新冠疫情本身符合不可抗力的表面特征,但是,当事人是否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仅有当事人本身能够证明。如当事人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未能给予合同相对方及时通知或未提供证明,合同相对方对于另一方履行不能的情形无法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则显然对合同相对方不公平。妥善履行通知义务,也是主张受疫情影响一方的法定义务,受影响方务必牢记。

(5)特定情形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不可抗力条款,并未规定当事人有权基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仅有在“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下,当事人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

例如,就场地租赁合同而言,如场地迟迟无法恢复使用,导致引进的境外原版音乐剧演出无限期推迟、境外剧组因档期冲突而无法安排境内演出,该等情形下,即使场地恢复使用,境内引进方签署场地租赁合同的目的显然也无法实现,符合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情形。因此主办方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要求解除场地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国法项下,情势变更的法理基础来源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上述公平原则,法律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同时,情势变更的适用同样应当重点考虑“因果关系”要件,只有在继续履行合同不公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结果与“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之间存在客观因果关系的情形下,情势变更原则才有适用的空间。

(2)排除不可抗力事件

从情势变更的定义来看,其首先排除了不可抗力事件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例如,改编方重金购买音乐剧改编及表演授权,并投入资金进行改编及宣传,然而,因新冠疫情原因导致原定的演出场地被取消,而授权期限也即将届满。如继续履行合同,改编方当然可以继续完成改编,并不会因新冠疫情的不可抗力原因而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然而,继续履行合同的后果可能是,改编完成后因授权期限届满而无法表演,由此将对改编方明显不公。此时,改编方可以考虑援引情势变更条款,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变更(延长)授权期限,或解除合同。

(3)可以选择变更合同

相较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增加了合同变更的选择权。《问答二》中,上海高院认为“对于金钱债务发生履行障碍的,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免责。虽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但受疫情影响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可以参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需要注意的是,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程序较为严格,在司法实践中须审慎把握。”因此,对于金钱债务的履行障碍,可能更适合从合同变更的角度探索。例如,被授权方因新冠疫情导致资金流断流而无法支付改编合同项下的授权费,此时其显然不足以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同时也不足以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解除合同;但是,在情势变更原则下,如从授权期因新冠疫情原因事实上被缩短的角度,主张按照实际授权期限占原授权期限的比例调整授权费,理由则相对合理,值得尝试。

(4)仅能由司法机构认定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明确,情势变更需要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于情势变更情形较为复杂,司法认定一向较为严格。最高院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明确,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可见,情势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难度相当大,由此也导致案件审理时间成本相当高。

以上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两大法律防线,在符合条件情形下可以为当事人所援引,以实现特定情形下的合同变更、解除或违约免责。但是,无论哪一条防线,均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特别是因果关系能否成立,是核心要件。我们建议相关当事方在主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之前,应首先进行客观评判。

如何运用法律防线理性抗“疫”

针对我们于本文第一部分总结的演出行业“七大”合同履行危机,结合行业特性以及法律实践,我们建议相关主体结合自身情况,考虑以下法律行动举措:

1、积极协商,缓解授权危机

改编作品授权危机是舞台剧的投资方、被授权方需要首先面临及解决的问题。我们建议被授权方:

(1)关注合同中的授权期限条款,包括改编权及表演权授权期限。评估新冠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包括可能需要延长的期限,与授权方协商授权延期;

(2)协商过程均应使用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函件、电子邮件、微信文字沟通等),特别需要说明新冠疫情对于合同履行的影响、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包括剧场关闭通知、地方政府发布的禁令等,以证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事件的发生及延期的必要性;

(3)如能够达成一致变更合同,包括变更授权期限或延长合同期限,则应签署补充协议,固定授权期限变更的事实;

(4)此外,如涉及境外作品授权,被授权方还应特别关注合同中的适用法律条款。如合同约定的准据法并非中国法,对于合同的变更、解除,也需要关注特定法域是否有特别要求。

2、协商变更/解除场地租赁合同

疫情当下,剧场经营方与演出主办方共同面临挑战。1、2及3月份的演出无法出演已经是铁定的事实,上半年的其他演出能否继续仍然是未知数。对于演出主办方和剧院而言,双方均有不小损失。

值得欣慰的是,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在2020年2月7日发出《倡议书》后,全国2000多家剧场已经有200余家剧场通过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共同发布《告同业书》,承诺“将遵照协议中与不可抗力相关的条款返还因疫情取消演出的定金,或作为延后演出的预付款,依循共生理念与契约精神,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同时承诺“积极开发疫情过后的非周末工作日档期,将可用空档及时间在行业内发布,场租不溢价,服务不缩水,努力减轻因大量演出延期带来的场地不足的压力,携手共渡时艰”。

面临场地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问题,我们建议相关演出主办方与剧场方根据情形友好协商,变更或免责解除合同:

(1)演出主办方有意继续承办演出的,则协商变更合同期限、将当期合同的定金延后作为后续演出的预付款。面对后期演出时间无法确定的问题,则建议在合同中将租赁期限做弹性处理,可约定由双方另行协商;如演出主办方可以接受将原定于周末的演出调整为工作日,则对于场租费调整予以协商;

(2)演出主办方如无法确定将继续承办演出,则建议基于不可抗力理由,协商解除场地租赁合同,协商由剧场退还已付定金及租金。

此外,演出延期情形下还需要特别注意,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16条,由于演出的时间及场次可能均发生变化,举办单位应当重新向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演出许可。

如前所述,现场演出取消,票务代理行业首当其冲。值得欣慰的是,已有票务代理方对于疫情作出善意响应。大麦网在2020年2月4日的《发布致合作伙伴的一封公开信》中指出,自1月20日至2月29日,针对全国范围内因疫情明确取消演出项目的合作伙伴,大麦网对其已售或退票部分予以“代理费全免”,但该范围不包括非普通代理模式合作的项目;所有合作伙伴均可就已核销进场的订单票款申请预先返款,以保证演出资金正常周转。

面对疫情危机,票务代理行业遭受重创,许多自顾不暇,能够主动做出代理费全免决定的票务平台毕竟只是少数。面对票务代理平台的压力,平台方与演出主办方可以考虑协商变更票务代理方案:

(1)协商将保底代理方案变更为普通代理。保底代理一般适用于爆款剧目,取决于票务代理方签署合同时对于票房的良好预期。然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演出取消后,继续使用保底方式显然对票务代理方不公平,可以考虑基于情势变更理由,协商变更为普通代理方案;

(2)对退票部分的票务代理费作出弹性处理。票务代理方实际提供了票务代理服务,尽管在演出取消情形下不得不退票,然而作为服务提供方,完全不收取票务代理费,并不公平;对于演出主办方而言,尽管票务代理方付出了服务,但是未实现票房,如全额支付票务代理费,也有失公允。因此,也许双方根据实际退票情况,对于退票部分的代理费协商减低代理费比例是较为公平的方案。

(3)对于票务代理方已经投入的宣发费用以及演出重启后需要重新投入的宣发费用支持,建议票务代理方与演出主办方共同协商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

4、协商道具仓储保管费用

空降道具的问题,常见于从境外引进的演出,涉及道具的仓储、保管,如演出全面取消,还将涉及道具的运输。我们建议:

(1)境内引进方首先考虑演出在年度内于中国境内重启的可能性,如存在重启可能性,则与境外授权方协商,由境内引进方为境外主体提供仓储、保管方式及报价,在境外主体确认后,由境外主体预付费用,或由双方共担费用,共渡时艰;

(2)如该演出在年度内于中国境内重启可能性较低,且道具庞大涉及巨额仓储、保管支出的,建议与境外主体协商后将道具运回境外。由此涉及运输方式的选用及运输费用的承担,特别是,新冠疫情期间运输成本可能有不同程度的上涨,这都需要境内外主体对运输方式、运费承担、付款方式等等协商一致。我们建议对于这一协商过程中采取书面方式,如有必要,建议咨询律师提供专业意见。

5、主办方应提前解决档期冲突以确定演出引进时间

面对“A卡”稀缺、一旦演员无法出席可能导致演出无法完成的演出,我们建议演出主办方:

(1)提前与剧组协商确定演员在年度内的出演计划,共同敲定新冠疫情结束后(如2020年下半年)演员可以出演的档期,提早落实演员档期并预留一定的空间;

(2)如遇到演员时间无法协调的情况,则根据情形决定是否取消演出、解除合同,并基于不可抗力事由,协商合同项下预付款退还的方案;或者协商将合作合同期限延长,将已经支付的预付款转化为下一年度演出的预付款。

6、演艺人员应及时沟通档期冲突协调演出时间

演艺人员在新冠疫情过后都可能或多或少面临档期冲突问题。我们建议演艺人员结合自身情况出发,采取以下应对方案:

(1)事先了解受疫情影响可能延期的拍摄计划,统筹已经确定的档期安排;

(2)提前与演出主办方沟通确认存在档期冲突的合同,评估合同因非演艺人员自身原因而无法履行的可能性,如可能性偏高,建议协商与主办方解除该项合同,解决己方的档期冲突危机;

(3)如相关合同在延期后的履行可能性均偏高,则与相互冲突的演出主办方协调档期,如无法协调,则应及时协商解除其中一份无法安排档期的合同,但应退还已经收取的定金。

7、为观众提供弹性退票方式

如前所述,目前许多票务平台都已经采取免费退票方式,当然也有不少观众选择保留订单。我们建议相关票务平台及剧场,及时做好与观众的沟通,为观众提供清晰的退票方案及渠道。同时,需要考虑到,观众选择延期方式后,也应当在演出时间将来调整后及时告知观众,并给予观众特定时间内的退票选择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冠疫情带来的错综复杂局面,使得文化娱乐行业,特别是现场演出行业相关主体遭受严重负面影响。尽管新冠疫情使得相关主体不得不做出暂停或终止履行合同的决定,然而,我们希望行业相关主体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积极采取减损措施,准确且客观使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法律防线,同时也建议响应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的倡议,在危难期间,共同分担新冠疫情带来的损失。疫情终将结束,相信演出市场依然会百花吐艳、竞相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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