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落款书於北京这样写多吗?

  房地产项目建议书范本一、项目背景

  为落实《北京城市整体规划》,加快规划市区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推进城乡结合部地区环境整治和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北京市政府先后颁发了《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确定了“以绿引资,引资开发,开发建绿,以绿养绿”的原则。随着北京市“温榆河绿色生态走廊”工程的启动,特别是中国正式加入wto、北京XX奥运会申办成功,温榆河流域开发建设将新的投资热点和经济增长点. 顺义区后沙峪位于温榆河流域,商机无限。

  由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开发建设低密度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

  房地产项目建议书范本二.项目历史条件

  宗地位于顺义区后沙峪镇马头庄村,规划用地性为二类居住用地,可用来开发别墅外事型的居住性建筑。宗地面积为340亩,北侧尚有400亩规划二类居住用地,因机场联络线未定而未有合作伙伴。宗地北临京承高速与首都机场北门的联络线,东临后沙峪玉马教练场,西南侧为后沙峪镇罗马湖,交通便捷。

  宗地由后沙峪政府与北京xx经济开发公司于1993年签订合作协议,历经十年,北京xx公司于1996年取得顺义政府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XX年10月13日,xx公司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338亩土地转让协议。后由xx公司对其175亩地进行土地变性,计委立项和规委规划意见书工作。因多方面原因后沙峪镇政府考虑收回该块用地。

  由我方出面与xx公司签订协议,该公司负责解除与xx公司的合作合同,与后沙峪镇政府的合作合同,此部分费用为1350万元(含200万元付政府定金),由我方与后沙峪镇政府重新签订土地开发协议。

  房地产项目建议书范本三、项目建设单位

  1、项目公司名称: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公司经营范围:

  在规划范围内从事“该项目”的开发与建设、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等。

  3、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该项目”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约13.5万平方米。建设内容为townhous低密度住宅和配套设施。“该项目”由北京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入全部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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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院提出异议称:2018年12月25日,我与嘉禾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108号房屋。该合同约定我分两次向嘉禾公司支付购房款,首付款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嘉禾公司支付100万元,余款于该房屋网签时一次性付清;嘉禾公司在收到首付款后180日内,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登记。合同生效后。我依约于2018年12月25日向嘉禾公司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嘉禾公司于当日将108号房屋钥匙交付我。我于2020年5月6日入住108号房屋。嘉禾公司在收到首付款后180天内未办理108号房屋网签备案手续。我曾经多次要求嘉禾公司给我办理过户手续但是至今没有办理。现在我已经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嘉禾公司配合我办理108号房屋权属过户登记。贵院在审理中国华融北京分公司诉嘉禾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嘉禾公司名下的108号房地产,我对108号房屋享有的权利能够排除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请求贵院解除对108号房屋所有权的查封。 中国华融北京分公司辩称,我公司保全查封了嘉禾公司名下的案涉房地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并未就108号房屋进行网签、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已经支付完毕全部购房价款,亦不能证明“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其所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在人民法院查封108号房地产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就该房屋未能办理过户登记,*****亦未证明系非因其自身原因所致。因此,我公司认为*****的异议理由不能排除执行,请贵院依法驳回其异议申请。

嘉禾公司称,一、2019年1月31日,宋杰购买了273号楼107号房产,建筑面积341.80平方米,并与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宋杰当时未收房,后来宋杰以273号楼107号房产有查封,提出更换房源,于是更换到257号的108号房产,建筑面积336.65平方米,新签合同时是由宋杰代*****于2018年12月23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现宋杰已将108号房产装修并入住。二、100万元的购房款是由宋杰缴纳的,缴的购房款是273号楼107号房产,与异议人*****无关。三、257号楼108号购房合同的购房人是*****,落款也是由宋杰代*****签字,与异议人*****无关。鉴于以上事实,请求法院判决我公司与宋杰代*****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请求判决*****将房产退还给我方,我方将购房款退还给宋杰。 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在审理中国华融北京分公司与、、、嘉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申请保全人中国华融北京分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京民初22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嘉禾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限额人民币1 166 576 397元。 2018年12月27日,本院向送达(2018)京民初223号民事裁定书和(2018)京民初2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查封了嘉禾公司名下的108号房屋所有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12月27日至2021年12月27日。该中心于2019年1月3日签收上述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异议审查期间,*****向本院提交了宋杰(*****之母)代其与嘉禾公司于2018年12月23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载明:*****购买嘉禾公司名下的 108号房屋所有权;该房屋建筑面积为336.65平方米,购房总价款为200万元;*****在签署协议三日内支付首期购房款100万元,剩余房款100万元于该房屋网签时一次性付清。*****向本院提交了嘉禾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为“宋杰”出具的100万元“273号楼107号房屋首付款”收据(票号:NO8093441),该收据背面的嘉禾公司合同专用章上有手写“房号改成257号108室”的字样;付款人“宋杰”于2018年12月24日-25日向工商银行北京广顺支行转账汇款凭证五张,收款人户名为“唐勇凡”、卡(账)号为“549298”、金额均为20万元(共计100万元)、附言为“付天鹅堡273排107号房款”。*****与嘉禾公司未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了上述合同备案登记。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张实体权利请求排除对该财产的保全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并作出裁定。财产保全案件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申请保全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本院对嘉禾公司名下的108号房屋予以了保全查封。*****提交的购房合同载明其购买了108号房屋,但房屋首付款收据及转账汇款凭证显示,付款人与购房人不一致,付款的房号与所购房号不一致,故不足以证明*****已支付购买108号房屋的价款。对*****所提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案外人、当事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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