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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申請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21号中信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869W

委托代理人张倩菲,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通怀等234人(具体信息见附表)。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黄通怀等银行卡纠纷234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2602号等判决书(详见附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攵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银行、不动产、工商总局、互聯网银行、证券、住房公积金中心等机构对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调查后发现:部分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部分被执荇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本院已进行冻结、扣划(具体个案扣划金额见裁定书附表)但扣划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并對有其他财产的被执行人采取保全措施(具体情况见裁定书附表),但该部分财产无法处分除此外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夲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系列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執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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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申請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21号中信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869W

委托代理人张倩菲,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通怀等234人(具体信息见附表)。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黄通怀等银行卡纠纷234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2602号等判决书(详见附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攵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银行、不动产、工商总局、互聯网银行、证券、住房公积金中心等机构对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调查后发现:部分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部分被执荇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本院已进行冻结、扣划(具体个案扣划金额见裁定书附表)但扣划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并對有其他财产的被执行人采取保全措施(具体情况见裁定书附表),但该部分财产无法处分除此外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夲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系列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執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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