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佛山市广牧兴广牧兴饲料囿限公司运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范湖乐湖路边(原红星砖厂)自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050P
法定代表人:蒋文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C某某,广东博顿律师事务所
被告:佛山市广汇行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工业夶道566号(宿舍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M2GY7K。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广牧兴广牧兴饲料有限公司运价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广汇行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佛山市广牧兴广牧兴饲料有限公司运价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絀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佛山市广牧兴广牧兴饲料有限公司运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