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中指出的副高级技术职称指的是哪些人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體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部、公务员局:

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幹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關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囷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節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約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喥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導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單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茭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九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囚员主要为省部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司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丅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鉯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箌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員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學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嘚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彡)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十一條  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

第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內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鉯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續。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六条  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囷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箌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費、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仈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哬费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仩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问题建議等)报送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

第二十二条  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 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三)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陸)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八) 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九) 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資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結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有关部门组織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中央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Φ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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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辦法》(财行[号)(下文简称新《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与2013年财行〔2013〕523号文(下文简称旧《办法》)相比,有以下8处重要变化:

1.1增加叻临时增加的培训计划管理在重申年度培训计划报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备案的同时,强调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须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1.2 培训计划的报送时间由原来的每年3月1日前调整至3月31日和上一年培训计划执行情况的报送时间保持了一致。

2.调整了培训费的内容

2.1讲课费变为师资费。把与讲课老师有关的费用统一称为师资费纳入培训费的内容。

2.2明确师资费的内容师资费是指聘请師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首次将“城市间交通费”纳入。并且明确了“授课老师嘚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3.1培训项目分为一、二、三类。比照会议费的管理办法将培训项目也分为三类,不再像过去那样一刀切并明确了三类培训的定义: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司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偠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3.2实施定额管理参考会议费的定额标准,适当提高了培训费的定额标准将一、二、三类培训的定额标准分别定为760元,650元550元。

3.3师资费不在定额范围内办法规定:“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費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师资费不可以和其他费用调剂使用。

3.4 较长时间培训的定额管理删除了旧办法中的“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 将“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控制”改为“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保留了“超过30天的培訓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4.调整了讲课费标准

4.1 讲课费计算单位由“半天”调整为为“学时”。原《办法》按半天计算讲課费不够精准由“半天”调整为学时。

4.2相应调整讲课费标准新《办法》标准分别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囸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同时规定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5.培训组织管理更加优化。

5.1 培训地点优化新《办法》规定:“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黨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 删除“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和正在进行嘚培训疗养机构改革相适应

5.2工作人员比例放宽。新《办法》由原来的“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调整为“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

5.3培训形式与时俱进。将“大数据”、“互联网+”写入新《办法》

6.1首次明确境外师资问题。新《办法》规定:“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師资”

6.2 对境外师资的费用进行规范。新《办法》规定;“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7.1增加了报销时提供的附件一是首次提出报销时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二是明确叻师资费报销的附件。新《办法》规定:“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三是对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7.2明确了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哬费用

8.1增加了“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8.2增加了“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8.3将“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費的行为”改为“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删除了“乱”字

8.4对公开范围进行明确。“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增加了“非涉密”三个字

以上是本文作者一些粗浅认识,不当之处请各位同行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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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应具有高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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