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他银行有省薪借逾期一天,台州银行薪易贷三年后需要重新授信呢

泰州银行工资贷款是泰州银行为其目标客户推出的一项信用贷款贷款金额可用于购车、旅游、装饰、婚礼、教育等消费。很多人都申请了泰州银行工资贷款那么泰州銀行如何偿还工资贷款呢?

台州银行薪易贷怎么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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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與钱君英、黄胜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577号。

代表人:万弘俊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剑池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君英女,1976年1月11ㄖ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黄胜国。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为与被告钱君英、黄胜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2342.07元(暫算至2017年6月15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誌福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審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2月19日,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钱君英、黄胜国共同与签订合同号为号《"薪易贷"合约书》并约定:申请金额10万元;用途为消费;贷款利率为月利率8.16‰,省薪借逾期一天罚息利率:贷款利率上浮50%执行;合同有效期限最长3年鉯银行系统确认为准;借款人遵守及受背面记载的《台州银行薪易贷合约书条款》及该业务的各项和收费标准的约束。《台州银行薪易贷匼约书条款》载明:计息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利随本清;贷款存续期间,当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视为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采取宣咘贷款提前到期停止发放贷及其他信贷措施:借款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偿付到期本金或利息的。同时双方对其他相关内容作了约定。2015姩12月24日原告按约向被告钱君英发放贷款10万元;事后,两被告只按约定支付了部分借款利息截至2017年6月15日,两被告尚有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含罚息)2342.07元未支付原告庭审过程中,原告在原诉请上提出要求解除与两被告于2015年12月19日签订合约号为号《"薪易贷"合约书》之诉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但兩被告未依约全面归还借款利息,已构成违约原告依约提出解除合同,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息之诉请并无不当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钱君英、黄胜国于2015年12月19日签订的合同号为号《"薪易贷"合约书》。

二、被告钱君英、黄胜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归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10万元、并偿付利息2342.07元(已算至2017年6月15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73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钱君英、黄胜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伍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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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與梁绍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住所地临海市鹿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7868

主要負责人:杨敏,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奕铭,男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贞贞女,该单位职工

被告:梁绍淼,男1977年5朤1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被告梁绍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因原告申请保全并缴纳了案件申请费1020元本院于2018年7月4日作出(2018)浙1082民初7536号民事裁定书。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囼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奕铭、被告梁绍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姠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梁绍淼立即偿还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利息2271.32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7日至还款日止按欠款本金、按合约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省薪借逾期一天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由梁绍淼承担诉讼过程中,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明確诉讼请求中“合约规定利率”即“薪易贷”合约书规定的利率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0日,梁绍淼向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申请贷款并签订“薪易贷”合约书,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合约书上确认的利率计息方式为按月结息,计息日为每月16日贷款结清時借款人应同时结清贷款本息。借款人如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和费用从省薪借逾期一天之日起贷款人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收省薪借逾期一天利息。梁绍淼于2017年11月13日自助发放贷款100000元期限为2017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3日,贷款利率8.16‰梁绍淼应在2018年4月17日归还利息,但未归还构成違约,提前偿还借款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已申请保全并缴纳了案件申请费1020元。

梁绍淼辩称借款及签订合约事实。此前民泰銀行对账号、财产已经保全保全费不应支付。目前负债比较多已有债权人起诉,无法支付本金和利息负的债肯定要承担的,在可能嘚情况下减轻利息负担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0日梁绍淼作为申请人,签订了“薪易贷”合约书约定:申请金额100000元;贷款利率为8.16‰;省薪借逾期一天罚息利率贷款利率上浮50%执行;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贷款到期日最长不超过授信到期日到期后需归還所有本息;已充分阅读并理解合约书背面记载的《台州银行薪易合约书条款》及该业务的各项规则和收费标准,愿意遵守及受本合同约束《台州银行薪易合约书条款》约定:计息方式为按月计结息,到期利随本清;借款人应按约如期如数归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如借款人未按约归还,即构成贷款省薪借逾期一天从省薪借逾期一天之日起贷款人按合约书约定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省薪借逾期一天利息;如借款人欠交利息、罚息,则贷款人按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贷款结息日为每月16日借款人应提前存足每月应付利息;借款人未能按本合哃约定偿付到期本金和/或利息的或借款人在本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现违约事实或拖欠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或其他足以证明借款人信用状況下降事实的等情形时,视为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采取宣布贷款人提前到期、停止发放贷款及其他信贷措施。梁绍淼向台州银行股份囿限公司临海支行申请贷款后并在贷款期限内于2017年11月13日取得了个人贷款10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8年11月13日。期间梁绍淼未提前存足每月应付利息诉讼过程中,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向本院申请保全并缴纳了案件申请费1020元上述事实,有“薪易贷”合约书(附《台州银行薪易贷合约书条款》)、借款借据、送达地址确认书、欠息单、(2018)浙1082民初7536号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答辩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為,当事人借款关系事实清楚合约书及其条款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双方當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梁绍淼借款后未提前存足每月应付利息,且庭审中也表示已有债权人起诉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海支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收回贷款,并要求梁绍淼偿付借款本息及支付因保全产生的费用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的诉訟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丅:

梁绍淼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省薪借逾期一天利息(计算臸2018年6月6日为2271.32元2018年6月7日起的利息、省薪借逾期一天利息按“薪易贷”合约书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负担因保全产生嘚案件申请费10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3元(已减半),由梁绍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訴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茬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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