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稅人,增值税税率均为17%2006年3月6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代销协议甲企业委托乙企业销售A商品500件,A商品的单位成本为每件350元代销协议规萣,... 1.
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均为17%2006年3月6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代销协议甲企业委托乙企业销售A商品500件,A商品的单位成本为每件350元代销协议规定,乙企业应按每件A商品585元(含增值税)的价格售给顾客甲企业按不含增值税的售价10%向乙企业支付掱续费。 4月1日甲企业收到乙企业交来的代销清单,代销清单中注明:
实际销售A商品400件商品售价为200 000元,增值税额为34 000元 当日甲企业向乙企业开具金额相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月6日甲企业收到乙企业支付的已扣除手续费的商品代销款。
根据上述资料编制甲企业会计分录。
根据上述资料编制甲企业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