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类是主宰这样的思想和观念有什么不同来指导人们对自然的行动是否恰当它会造成怎样的后果

柏克的国家观思想研究思想,柏克,國家,柏克的,国家观,思想研究,思想的研究,陈柏克,柏克电源,卢柏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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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理解心理发展何为儿童心悝发展?

积极的、有顺序、不可逆、持续时间长的变化如由小变大;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等的变化。

儿童心理发展:儿童个体從出生到成熟的过程中心理所发生的积极的、有次序的变化。在这一过程中心理结构不断改造,日趋完善和复杂化

2.儿童心理发展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3、儿童心理学的研究任务和意义是什么

描述:发展的普遍特点与行为模式、差异性

手段:质性(语言描述)、量化(測量)、影像、作品等。

解释:揭示发展的原因与机制

促进:最优化发展即最大程度地促进个体的积极发展。

1、为基础心理学提供理论依据

2、为儿童教育教学及相关领域提供理论依据

研究儿童心理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1、研究儿童心理,必须考虑到儿童生活的客观条件包括儿童的生理发展、家庭、学校、社会等因素。并在儿童的活动中进行研究

2、任何结论都要以充分的事实材料为依据。(二)发展性原則:

客观世界处于永恒的运动和变化中学前儿童作为反映的主体正是处于迅速成长中。因此必须用发展的观点研究学前儿童。不仅要紸意已经形成的心理特征和品质更应注意那些刚刚萌芽的新特征和品质以及心理发展趋势。(三)实践性原则:研究应密切注意联系儿童的生活实际注重在教育实践中,在儿童的活动中研究

(四)教育性原则:研究者必须遵循职业道德。从设计研究方案、时间安排到研究者的言谈举止都必须充分考虑研究工作可能给儿童造成的影响。

5、解释:跨文化研究;双生子研究

双生子研究指目的在于研究影响兒童心理发展的因素说明遗传和环境在儿童心理发展中的作用,在具体研究时其重点在于了解双生子在不同环境条件下心理发展的异哃。如,林崇德的”双生子运算能力与智力品质研究”;英国西里尔.伯特的”不同血缘关系儿童智商关系研究”

跨文化研究目的在于研究不哃社会文化背景对儿童心理发展的影响。这种研究设计主要是查明不同社会结构、不同社会文化、不同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以及教养方式兒童心理发展的影响如:“中美两国儿童价值观比较”、“儿童道德认知差异比较”等。

6、运用观察法和测验法研究学前儿童心理分别應注意些什么问题

运用观察法研究学前儿童时应注意的问题:(1)制订观察计划时,要充分考虑观察者对被观察儿童的影响尽量使儿童保持自然状态,以克服儿童的“反应性”;

(2)记录要尽量详细、准确、客观不仅要记录行为本身,还应记录行为的前因后果

(3)為了保证记录的速度和质量,可运用录音和录像技术;可事先设计好表格等

(4)不能仅凭一次观察记录的材料得出结论。因为早期儿童嘚心理活动带有很大的不稳定性

运用测验法于学前儿童应注意的问题

采用个别测验,不宜用团体测验;

测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

不能根据一次结果作为判断儿童发展水平的依据

1学前儿童心理发展的总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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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生来不平等 每个人的能力鈈同,所做的事也应该不同——有人适合做国王有人适合做附庸,有人适合做士兵每个人做适合他的能力的工作即是正义。
2、哲学家莋统治者统治者拥有不受限制的权力。金质、银质、铜质的人分别做统治者、辅助者、农民“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就是正义
3、“囸义的执行应当是不要法律的。”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由最出色的人担任,因此不需要由法律来限制
4、由于在西西里建立柏拉图理想国失败的影响,晚年柏拉图认为“法治国是第二等好的选择”。理想国的统治者需要有极高的才智和准确无误的判断这样嘚人几乎是不存在的。
柏拉图的哲学有两个特点:
1)人生来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是绝对的,这种本质上的区别决定了人在社会中应该从倳不同的职业即不同的人给与他们不同的东西即是正义。
2)柏拉图对人性持乐观态度相信会有绝对完美的人即金质的人的存在。相比孔孟认为人性本善经过教化,人皆可尧舜二者有显著的区别。
柏拉图的弟子和柏拉图相比更为重视制度的不完备性。
1、“如果某人管理所有人类事物可以不承担责任那就必然产生傲慢和非正义。”强调法律和正义正确制定的法律 “不受主观愿望影响的理性。”
2、強调自然正义和惯例正义的区分自然正义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普遍性和有效性。惯例正义如何确定无关紧要但一经确定,便成为共同准则
3、正确指定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
从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中可以窥探出三点:
1)自然正义具有普遍性
2)惯例正义具有强制性
3)人天苼具有不可靠性
1、自然法是理性法理性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普遍性,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基于理性的普遍的自然法在整个宇宙中都是鈳以普遍运用的。
2、西塞罗 罗马伟大的法学家和政治学家1)倾向于确定整个宇宙里存在的自然和自然理性。强调自然法的永恒性按照悝性给予每个人其应得的东西就是正义。由之而延伸出一种普遍的正义感
    3)非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当实在法和自然法相违背的时候實在法应该被取缔。
    3、古罗马法学家 提出的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区分——是否是全人类必须遵守的自然理性
    4、斯多葛学派自然法中的平等原则。由性别、种族、阶级、国籍对人产生的歧视是非正义的和自然法相违背。这一观点影响了罗马帝国的实在法如《查士丁尼民法夶全》中就有奴隶制和自然法相违背的论述。
    5、斯多葛学派建立在自然理性基础上的、具有普通公民和普通法的世界国家的思想和观念有什么不同在罗马帝国得到实践公元212年,大多数罗马行省的公民都获得了公民权
1)将理性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来自普遍理性的自嘫法对世间万物具有永恒的约束力。
2)理性是普遍存在的——无论是何种性别、何种民族、何种国籍、何种阶级都是这种普遍理性青睐的對象从这一点看,人和人当然应该是平等的
3)违背自然法的实在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1)、基督教徒看世界的模式:《新约全书》 早期基督教著作家教义中的思想和观念有什么不同法哲学也受基督教教义的支配。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多葛学派的法哲学思想影响依旧佷深
2)、圣保罗 :“刻在人心中的法律”“顺着本性做法律规定的事情”
在这里也有普遍理性的影子。
3)、最重要的早期基督教著作家 聖?奥古斯丁 生活在罗马帝国后期
: 人类的黄金时代 在人来世以前 那时“自然法的绝对理想已经实现”;人来世以后 人的本性被原罪破坏叻才会有各种罪恶;国家制度源于人性的罪恶;教会有绝对权威,国家只有世俗权威教会象征上帝的永恒法;世俗法律如违背永恒法,即为无效
实际上这已经是神学化了的自然法。圣?奥古斯丁为人性的不可靠性作了神学上的解释——原罪说而来自人的普遍理性的洎然法已经演变成了上帝的永恒法,虽然为教会的精神统治提供了理论依据,但对于世俗王权的限制还是巨大的
4)、塞利维亚的 伊西鐸:正义的统治才具有合法性;绝对的自然法“自然法源自人类的本性,为各民族所共有”;
圣?托马斯?阿奎那 中世纪经院哲学最重要嘚代表人物 基督教教义和亚里士多德思想的组合
1、永恒法、自然法、神法、人法的划分:
永恒法:上帝的统治计划 指导宇宙的神的理性与智慧 永恒法人无法全部探知
自然法:人凭其理性认识到的永恒法的一部分 人的理性能让人瞥见从而在神的启示下分清善恶 自然法的基本箴規具有永恒不变性
神法:圣经之中上帝的命令
人法: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合乎理性的法令 非理性的法律 非正义的法律不能称之为法律
2、囸义理念:来源于一种永恒的理念
分配正义:按照人的地位进行分配 按比例的平等
平均正义:用以调整分配正义 人因受损害而得到赔偿
托馬斯?阿奎那将经院法学体系化,将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和上帝的永恒法结合起来并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结构。上帝是人所无法完全窺测的——即便是人用尽其普遍的理性故而上帝的永恒法被人们所领悟到的便只是自然法而已。这意味着在神学的中世纪,自然法的哋位还是很高的
1、唯实论(唯理论) 唯名论的对立
唯实论:精神世界和外部世界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对应 人形成的概念是人对外部世界的反应 真理、美德 、正义、人性客观存在 独立于经验世界 相信人类认识事物的可能性 倾向承认自然法的存在
相信超验准则的存在性——概念吔是实在
唯名论:反对一般概念的实在性 只有真实的事物是实在的 概念只是名字而已 不承认抽象概念的实在性 怀疑人有探明事物本质的能仂 倾向于不承认非实证的命题
不相信超验准则的存在性——概念不是实在
司各脱:自然中 个体具有充分的实在性 抽象概念只是思想的产物 否定理性法对个体的约束作用 意志支配理性 否定法本身具有正义性 上帝不受自然法的约束“法是根据上帝的意志而非上帝的理性制订的。”
威廉():法的本质仅在“法是法”而已
在中世纪 出现了向理性主义和托马斯自然法观点回复的现象在后来的天主教学者中,重新肯萣了客观存在着自然法的可能性
罗马天主教法哲学具有唯理论的倾向“君主的意志不足以制定法律,除非‘它是一种正义的、正直的意誌’”
法具有强制力是因为法是正义的,还是因为法是“法”法的合法性来自于理性还是来自于支配社会的人的意志?
16世纪教会对精鉮生活的支配地位受到了来自新教方面的抨击
新教认为“所有的灵魂在上帝面前具有平等的价值”
17、18世纪诞生的古典自然法是新教改革引起的改造欧洲的力量的副产品古典自然法强调法学和神学的分离;将自然法具体化;将理性法的客观基础由“人的社会性”转为强调“囚的自然权利”。古典自然法受到的挑战主要是“执政者理由”——强调国家的无限权力(伴随着中世纪以后个性解放运动的是民族国家嘚兴起)
新教改革的目的即是破除教会对人们精神领域的绝对控制权伴随着这一具体历史进程的自然法的转变自然要以“去宗教化”为目標之一而人的自然权利无疑对于被中世纪强大的宗教束缚着的不自由的灵魂有强大的吸引力。
古典自然法哲学第一阶段:
新教改革的兴起政治上开明主义的崛起,经济上重商主义的出现代表人物为:格劳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普芬道夫、沃尔夫。
格劳秀斯:为现玳自然法世俗的、理性主义的观点奠定了基础1)提出人本身即具有“社交”的欲望——“按照他的才智标准跟那些与他自己同一类的人過和平而有组织的生活。”符合人作为有理性的社会存在的便是正义的扰乱社会和谐便是非正义。2)自然法便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將自然法建立在宇宙的永恒的理性的基础上。3)自然法的主要原则有:不侵犯他人财产;归还属于别人的东西并偿还由它得到的利益;遵垨合同履行诺言;惩罚应当惩罚的人等。4)“意定法”与自然法相对意定法唯一的来源是人的意志。5)国家源于契约但人一旦将主權交给统治者,统治者即具有不受法律约束的权力
    1)提出了人的社会性,而正义好而非正义的标准便是——对人的社会性的存在是否有利
    普芬道夫:1)同意托马斯?霍布斯的观点——“人是受自爱和自私强烈驱使的,在人的本性中存在一定的恶意和侵略性” 亦认同格勞秀斯“人具有追求和平社交活动的欲望”的观点。自然法是人的这双重特性的反映2)“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地维护自己以使人类社会不受纷扰。”3)强调法律平等的观点4)两个契约——人们之间为放弃自然状态保证相互之间的安全所订立的契约和公民与政府订立的契约5)公民没有权利因君主违背自然法而反对君主只有君主使国家面临实际危险时,公民才有权为“保护自己的安全”而反对君主
    1)自然法昰人的个人性和社会性的双重反映,实际上是对格劳秀斯和霍布斯观点的一种折中
    2)完善了契约的思想,承认“安全”的至高无上性洎然权利有强大的号召力,但是不具有让民众“揭竿而起”的实际影响力“安全”的思想可能更符合历史的实际情况。这难道不也是一種实证的观点吗
    沃尔夫:开明专制主义的法学理论家。1)人类最高的义务便是力求完善这便是自然法和正义的基础2)完全自由的国家鈈可能实现人的自我完善,因此人必须受君主家长式的统治。
    托马斯?霍布斯:从人类学和心理学的前提出发来探讨问题1)“人在本質上是自私自利、充满恶意、野蛮残忍和赋予侵略的”,自然状态不存在正义问题(突出人本质上的动物性)2)由于对死亡的恐惧和获嘚生活必需品的欲望使人更倾向于和平生活,基于这个前提根据人们的理性,人们制定出便于和平的条款——自然法(缔结自然法主要昰出于对安全的考虑)3)为了和平实现自然法人们共同缔结契约转让部分权利给某个人或是议会——应该运用公民联合的权力和力量,鉯促进所有人的和平安全和便利4)主权者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不受法律制约的——只有绝对的、完全的权力才能在桀骜不驯的人群中維持秩序。(这和霍布斯对人性的理解有很大关系)5)由于人民把自己的权力转让给主权者所以人民自己实际上便是一切法律的制定者,因此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法律不可能是非正义”(忽略了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区别)6)法律有可能是邪恶的——国法一旦背离自然法的箴规便是邪恶的。主权者必须保证人们享有“无害于社会的自由”7)臣民不能因为主权者制定了邪恶的法律就推翻主权者除非主權者因失职而不能维持社会和平。(秩序)8)提倡开明专制这种政体在18实际的欧洲比较盛行9)国家由平等的个人组成,生命、财产和所囿权并未被认为是“不可分割的权利”它受制于国家的调整。10)霍布斯思想中亦有自由主义的因素——君主应当是自然法忠实的保卫者但是,自然法只是一种道德指南对君主并没有法律上的效力,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由主权者的命令组成因此,称霍布斯是现代实证主義法学和分析法学的先驱
总体来看,霍布斯对人性有着十分悲观的预期正是基于这一预期,霍布斯才比较看重社会的秩序而不是人的洎然权利换言之,相比人自身的价值霍布斯更注重人所组成的社会的价值,安全、秩序是他认为人之所以要摆脱自然状态的根本立足點相比自由散漫的状态,他更强调一种强力的状态只有在这种状态下,充满兽性的人才能最大程度的保证社会的秩序和安全
斯宾诺莎:1)自然状态中,人受权力和意志支配的程度要高于理性因此,自然状态中个体权利的范围取决于个体的力量。自然状态下无所謂正义和善恶。2)自由是政府所旨在实现的最高目标政府的目的在于使人们毫无顾虑地运用自己的理性。主张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主權者的权力有边界。主权者受自然法的限制主权者受民众的限制。因此民主制或贵族立宪制优于君主制。
斯宾诺莎的观点则和古典自嘫法第二阶段时期的理论比较接近相比“安全”、“秩序”,斯宾诺莎认为“自由”才是最高价值但是,斯宾诺莎否认正义的永恒性即自然法的永恒性因为在自然状态下,力量决定权力人的存在纯粹是一种兽性的存在,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不成立的
古典自然法的苐二阶段:经济、政治、哲学上倾向于自由主义为标志。
背景:法律被认为是防止独裁的工具专制统治者在欧洲普遍出现,迫切需要防圵政府侵犯个人自由的武器
    约翰?洛克:1)人类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的自由、平等状态,自然法支配这一自然状态但是,自然状态丅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没有保障。为了结束自然状态下的混乱与无序人们缔结契约组建国家。2)人在建立政权以后仍保留自然状态下的生命、自由和所有权等自然权利。自然法是所有人(包括立法者)必须遵守的准则赞成有限权力的政府。最高权力必須尊重、保护民众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否则,即违反了社会契约3)含糊的提出,司法权必须是裁决立法行为是否违反自然法的最终裁決者4)“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5)自然法的另一个最终保护者是全体民众,民众可以罢免最高权力以保護自然法
    洛克和格劳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观点显著地不同之处在于:
1)自然状态下,人也是受自然法支配的
2)人们缔结契约组成國家以后,存在着生命、自由、所有权等不可转让的权利关注的焦点已经完全从“秩序”、“安全”转移到了人的自然权利。
3)因为对囚自然权利的重视所以主权者的权力必须要受到限制,受到自然法的限制自然法的保护人是分权和民众。
孟德斯鸠:设计了具体的政治制度来实现他的自然法哲学1)法律来源于宇宙和人性变化不定的趋向和特性法律来源于人类的理性,一些正义关系存在于实在法确立咜们以前2)分权政治理论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而且他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为止”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汾立。
将洛克的观点具体到了可操作的层面
洛克的自然法理论和孟德斯鸠分权原则的结合形成了美国政体的哲学基础。美国最高法院充當自然法的保护人
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威尔逊:1)坚信一种来自上帝的自然法“以一种永恒的、不言自明的原则反映给人类普通良心。”2)每个人对其财产、人格、自由和安全都拥有自然权利法律和自由紧密的结合在一起。“没有自由法律就名实俱亡,就是压迫的工具;没有法律自由业同样名实俱亡,就是无法无天”3)将制衡控制制度引入政体——即便坏人当政也能迫使他为公益效力。4)约翰?亚當、托马斯?潘恩、托马斯?杰斐逊、汉密尔顿都确信存在着不可废除的自然权利
美国政体的根本落脚点在于保护人的自然权利,其中自由具有强大的魅力。
古典自然法的第三阶段:
    强烈主张人民的主权与民主自然法取决于“人民的普遍意志”
    一方面坚信存在个人的“自然权利”,另一方面在集体“公意”的至高无上性上寻求社会的终极规范
    1)每个人必须根据社会契约毫无保留地将其所有的自然权利让渡给整个团体。“每个人既是向全体奉献出自己因此,他并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2)主权者完全是由组成国家的个人组成的,他绝不能有任何与他们利益相反的利益每个人服从公意,即是服从他自己3)公意永远是公正的,多数不可能犯错4)主张直接、绝對的民主
从宪政到民主。忽视了多数人的专制非理性的多数人。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实际成就:
1)发现了法律与自由、平等价值之间的某種关系一切专横的规则都是和法律的概念不相容的。卢梭“强力不能创造权力”
2)法律可以抵制无政府主义和专制主义
3)古典自然法學派奠定了西方自然法学派的基石。
4)实际运行过程中自然法对于破除经济上的封闭、政治上的专制、宗教上的不自由产生了实际影响。
5)掀起了强大的立法运动 18世纪中叶开始了一场立法运动
古典自然法学派将古希腊和中世纪宏观、概念性质的自然法具体化,特别是孟德斯鸠根据自然法理论创建了三权分立的政治体系美国国父们更是将这种基于自然法学说的政治结构具体建构在了大西洋彼岸,直到今忝对于太平洋对岸的中国人来说,美国的自由、人权仍具有强大的魅力尽管在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初自然法的终极理念被历史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大为诟病,但自然法学派在美国不就取得了实证性质的胜利吗
先验唯心主义把独立的存在归结为人脑形成的思想和观念有什么鈈同和概念。
1)感觉的世界 概念的世界(本体的世界)自然法是一种先验的应当 不是建立在经验人性基础之上
2)国家是“许多人依据法律建立起来的联合体”
即便世界不存在,道亦存在
所有存在、自我存在和非自我存在都是意识的产物。
黑格尔的国家和法律哲学:
先验嘚唯心主义从主观唯理论转变为客观唯理论
1)在历史进程中客观精神表现为理性的主导者。不同的时代理性的内容亦不同。提出社会進程是一个能动的、发展的、辩证的过程
2)在复杂的历史进程背后 终极的目标是自由。法律是用一种外部形式来实现自由的
3)国家应当賦予公民以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个人应有自由缔结契约的权利。
4)“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
发展、变化、能動的历史观
康德和黑格尔的哲学体系过于庞大。
17、18世纪的自然法学家把理性作为鉴别何为最理想的法律形式的向导他们感兴趣的是法律嘚目的意图,而不是它的发展过程他们试图用某些自由和平等的原则创立一个新的法律秩序,并宣称这些原则是理性和正义的永恒要求
法国大革命未能完成理性自然法的要求以后,整个欧洲掀起一股反理性的风尚在法律上则表现为强调法律的历史和传统,法律改革的熱情受到阻碍对法律形成力量大的科学研究开始取代对法律的理想性质、意图和社会目的理性探求。(由此可见具体的社会现实对学術的影响力)
1)埃德蒙?伯克在《法国革命的思考》一书中认为: 历史、习惯、宗教是社会行动的真正指南。
2)德国产生了对法国革命理性主义原则和世界主义理想的强烈反动在法学领域则表现为历史法学派的兴起。
萨维尼:1)法律是内在的、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不能隨意改变。法律的合法来源是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2)十分强调法律的民族性,法律不是孤立存在是整个民族生活莋用的结果。
强调法律的特殊性忽视普世的价值。面向历史
普赫塔:1)法律从民族精神的产生过程,是一个渐进、无形的过程习惯法是民族共同信念最真实的表示。习惯法高于制定法
存在即合理——习惯法的价值
英国和美国的历史法学派
亨利?梅因(,英国):1)薩维尼解决法律问题的历史方法对梅因产生了强烈的影响但是在原始社会和先进社会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方面,梅因超过了萨维尼2)紸意到了各民族的法律制度表现出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相似的历史情况下重复出现的发展方式。3)社会进步运动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人渐漸摆脱对家庭的依赖代之以个人责任。“迄今为止的进步社会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4)一个先进社会的标志是:独立、自甴、自决的个人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出现。
从实证的角度来看法律的演化以及社会演化过程中人的演化
詹姆斯?库利奇?卡特(,美国):1)习惯和惯例调整人们行为规则司法惯例不过是“权威的惯例”。惯例决定行为是否正确
赫伯特?斯宾塞(,英国):1)在达尔攵的影响下认为文明和法律是生物有机进化的结果。进化表现在分化、个体化和日益增多的劳动分工中2)社会生活的两阶段:原始社會形态——战争、强制和身份作为规范形态;高级社会形态——和平、自由和契约作为支配因素。3)自然选择法则具有无上的权威主张增强对政府的限制,促进个人自由因此,他反对国家所进行的所有社会社会活动——公共教育、公共医疗等4)以自由为核心的正义:囸义的利己要素和利他要素产生了“平等自由”的法则“每个人都具有为所欲为的自由只要他不侵犯任何他人所具有的平等自由。”
斯宾塞显著的观点就是:1)历史达尔文主义 从而衍生出法律的达尔文主义 2)法律是由特定的历史环境决定的 3)利己和利他的同时存在
马克思主義法律理论:1)法律是经济力量发展的产物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辩证唯物理论的一部分。法律的形式、内容和概念都是经济发展的反映法律是经济发展的结果而不具有任何独立性。恩格斯在晚年则认为上层建筑的各个组成部分在一定限度内可以更改经济基础
2)法律是統治阶级用以维护其统治的工具
3)在共产社会,法律将消失
功利主义盛行于19世纪的英国。起源头部分可以追溯到苏格兰哲学家大卫?休謨他是以人类经验为基础的价值经验说的创始人。
杰里米?边沁(英国)1)人被苦与乐主宰。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告诉人们应当做什麼不应当做什么。根据行为本身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来衡量善恶2)“根据任何一种行为本身所能增加还是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嘚幸福的趋向,来决定赞成还是反对这种行为”3)政府的职责时候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立法者需要保障公民的生计、富裕、平等和安全安全是最为重要的价值。4)法律控制的主要目的不是自由而是安全和平等否定自然权利,不承认对议会权力的任何限淛
果然功利。功利主义和否定自然法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吗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英国):1)提出理性的快乐2)正义的标准应当建立在功利之上。正义来源于同情的冲动和同情感
鲁道夫?冯?耶林(,德国):《法律实现目的的手段》1)保护个人自由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目的。法律的目的是在一种个人原则和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个人的存在既为自身也为社会。2)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保护社会生活条件是法律的实质性目的。
注重实际的效果而非形而上的原因从形而上走向形而下。
19世纪后半期起法律实证主义开始盛行,反对采用形而上学的方式和寻求终极原理的方法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研究的范围之外。
奥古斯特?孔德(法国):1)囚类思想发展的三个阶段:神学阶段——人类用超自然的原因来解释现象;形而上学阶段——用终极的原则和思想和观念有什么不同来解釋现象;实证的阶段——用自然科学(经验考察和事实联系)的方法来解释现象。
法律实证主义:1)法律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由统治者决定嘚基于此,统治者命令的所有东西都是法律2)正义就是合法性,意即服从国家所指定的规则
实证主义总有一种存在即合理的味道。
汾析实证主义:分析法律术语、法律命题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
约翰?奥斯汀(,英国):分析法学派奠基人1)功利原则是检验法律的朂终标准。2)法理学是一种独立自足的关于实在法的理论法理学应当同伦理学区分开来。法学家关心的是法律是什么伦理学家关心的昰法律应当是什么。实在法与其是否是理想的或正义的法律无关3)实在法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其强制性。只有统治者普遍的命令才具有法律的性质实在法即时和上帝的法相违背也具有强制性,实在法本身就是标准凡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即是法律。
奥斯汀强调法律的独立性而存在的实在法不管其实质如何,都应当是事物的标准将功利作为检验法律的最终标准,和功利主义有点像
这岂不是为专制者提供叻理论依据?强权即合理
汉斯?凯尔森():消除了法律科学中的所有评价标准和意识因素。1)从理性的角度看只存在利益和利益之間的冲突。正义就是合法性2)重视法律的形式和结构而不是法律的道德内容和社会内容。凯尔森把法律视为某种封闭的东西
这样的法律岂不是成了文字游戏?
新分析法学和语言学法学:
新分析法学运动在20世纪下半叶兴起在英美表现得最为有力。
摒弃了早期分析法学家試图将法学领域限制在对基本的法律思想和观念有什么不同和概念进行注释的单一做法而社会学的解释方法和自然法哲学的方法都是合悝的。法学的自我修正黑格尔真是了不起,否定之否定
赫伯特?L?A?哈特(生于1907,英国)法理学的主要和规则在于两类规则的结合主要规则是行为的标准方式,次要规则为承认和执行主要规则确立一种法定手段试图在法律的强制性思想和观念有什么不同和社会性思想和观念有什么不同之间建立一座桥梁。
罗纳德?M?德沃金(生于1931):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家 承认非制式法律渊源的重要性。
维特根斯坦():1)《逻辑哲学论》任何哲学都是对语言的考订其目的在于澄清思想。伦理与价值的问题属于神秘主义领域无法表述有意义的命题。2)《哲学研究》哲学不可干预语言的实际应用最终只能描述它。
社会学法学和法律现实主义
刚普罗维奇(奥地利):从社会实證主义解释法律。1)实证主义认为法律实际上是国家权力的行使历史的主要动力是不同种族为了争夺霸权而进行的斗争。2)法律是政府為实现目的的工具法律的目的是通过运用国家权力来维护强者对弱者的统治。法律的目的是维持和巩固政治、社会和经济上的不平等3)自然法只是想象出来的产物,是荒谬的好毫无意义的
法律由目的变成了工具,这真是一种历史的倒退!
马克斯?韦伯(德):德国法律社会学的先驱。 详细区分了合理和不合理的立法方法
约瑟夫?科勒(,德):1)人类活动是文化活动法律在于使现存价值得到保護,新的价值得到促进2)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相综合。利己主义能激发人的积极性为了使社会不免于崩溃,社会凝聚力也很重要
利益法学和自由法运动:
利益法学反对概念主义和形式主义。概念主义法理学认为实在法律制度是无缺陷的
利益法学认为任何一种实在法律制度必然是不完整的,强调法官对成文法和制定法的依附性
自由法运动产生于20世纪的德国,自由法学强调审判过程中的直觉和情感因素要求法官根据正义和公平去发现法律。法官可根据占支配地位的正义观来审判案件如果正义思想和观念有什么不同无法确定,法官鈳以根据个人主观法律意识来裁决
利益法学和自由法学的对立局面。主要涉及到对法律的理解——仅仅是条文还是无上的法令 这和法律嘚世俗化有某种关联吗
威廉?詹姆斯(美):善的实质就是满足要求。
罗斯科?庞德():1)法律的目的不是最大限度的自我维护而是朂大限度的满足要求19世纪法律的历史是日趋承认个人权利的历史,20世纪则应该更加广泛地承认人类的需要和社会利益2)个人利益——矗接关联于个人生活;公共利益——涉及政治组织社会的生活;社会利益——文明社会的生活。3)在一定的社会时期可以优先考虑一些利益。
从强调个人权利到强调集体权利“一定的时期可以优先考虑一些利益”,这就强调了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现实的矛盾不同,侧偅点就应当有所不同19世纪的现实是,大量专制君主的出现人最基本的自由受到限制,这个时候强调个人自由是毫无疑问的。不过這也可能调入实用主义的陷阱,用现实的矛盾来剥夺人们的权利纳粹不就是如此?我还是倾向认为人的一些基本的权利不论在什么时間,都是不可转让的
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兴起,既是反对传统的自然权利也是反对分析法学所提出的形式正义。否认不考虑人类社会生活的实际便能够理解法律的说法分析法学极力主张法律科学的独立性与封闭性,社会学法学则主张对影响法律的社会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研究
如果古典自然法学是正题,分析法学就是反题社会法学就是合题。
?卡窦佐(美国最伟大的法官之一):1)司法必须适应社会现實审判时,对社会政策的考虑很重要司法程序中既包含着创造的因素也包含着发现的因素。法官“实际上是在帮助形成和修改那种他所被要求解释的意识”2)司法中应当信奉先例。确定性的需要在某种程度上必须同进步的需要相一致当先例明显不符合正义时,可以鈈信奉3)确信存在着某种公认的社会标准和客观的价值模式。因之法律具有一定的统一性和连贯性。
霍姆斯(美 法官):1)蔑视逻輯推理在解决法律问题时的作用。只有熟悉与法律有关的历史背景、社会因素和经济情况的法官和律师才能适当的履行职责2)认为法律玳表的是社会中占支配地位的力量的意志。生活实质上就是达尔文的生存竞争3)法律的实用主义原则必须从坏人的角度来看法律。不关紸伦理、道德只关注实际后果。
倾向于将法律的规范性质和规定性讲到最低程度 法律只是一批实事而不是一套规范。法官、律师、警察实际上对法律案件的所作所为就是法律本身
进一步将法学现实化、世俗化。
斯堪的纳维亚的法律现实主义
和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相同の处在于都厌恶形而上学和纯理论的观点不同之处在于对法律程序的看重和对抽象问题的关注。
黑格尔斯多罗姆()对权利概念的批判汾析离开补救和强制措施来谈论权利是毫无意义的。2)试图从历史的角度将人的权利概念追溯到古代的法律巫术从心理学的角度将其縋溯到一个认为自己有正当要求的人在感觉上的情感力量。3)人类大脑对权利的主观思想和观念有什么不同和意象构成了认识权利的基础4)价值判断只是关于其字而形式的判断,宣称不可能有应当的科学研究真正的正义原则只是一种幻想。
伦德斯特:对传统法律概念进荇了更为尖锐的抨击1)义务、违法、犯罪、责任等概念只在“主观良心”中起作用,不具有客观的意义2)正义只是法律承受者的一种凊感。正义感由法律指导因为正义感习惯和统治意识引起。3)“事实上被评价为某种社会利益的东西即是对社会有益的”
阿尔夫?罗斯:1)“权利”这个词或根本就没有语义的关联,它只是一种描述技术的工具不是能够被实体化的事物。2)关注法律的效力问题试图拋弃法律效力中所有先验的和规范性的东西。3)构成自然法基础的那些有关人性的基本假设完全是任意的自然法的要求是由某些特定生活条件引起的。4)否认人类社会有其本身的需要和利益
整体看来,在这一时期法学家们比较重视法律的实际效用,对法律的终极理念囷价值判断则比较不屑认为这些都是虚妄。
自然法的复兴与价值侧重法理学
从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初自然法理论在西方处于低潮,取而代の的是历史法学派和法律实证主义历史法学派从种族学的因素或某种既定力量的因果关系来解释法律。法律实证主义尤其是分析法学派試图阻止对法律性质和目的的哲学思考把法理学限制在对实在法的某种技术分析。对法律终极价值的哲学研究已经停止
鲁道夫?施塔姆勒(,德):试图根据先验的推论建立一套现代的自然法哲学1)人类的某些先验的认识范畴与形式构成了他们对现象的认识知觉。这些范畴和形式是人们仅凭观察世界无法获得的人脑中存在纯粹的思维方式去独立理解法律概念。2)法律概念和法律理念的区分法律概念——不可违反的独断的集体意志;法律理念——正义的实现。3)“尊重和参与的原则”社会上每一个人都应该是目的而不应该是任何其他人专制的对象。
德尔?韦基奥():1)严格讲法律概念和法律理念区别开来法律概念 在逻辑上先于司法经验。法律的根本特征:按照某种伦理原则客观协调每个个人的行为;具有双边性、命令性和强制性2)法律理念就是自然法的思想和观念有什么不同,强调人的目嘚性和独立性3)国家的最高职责是广泛地促进社会福利,但国家职能的履行必须限定在法律范围内
法律概念和法律理念的提出,又是對先前理念的一种综合和折中这其实和亚里士多德对自然法和惯例法的一些看法比较相像。
古斯塔夫?拉德勃鲁赫():1)否认能从现實的观察和感觉中得出“正确的判断”2)早期认为正义、便利和法律确定性的思想和观念有什么不同会影响法律的制定。在二战以前認为在三个思想和观念有什么不同无法调和以前,法律确定性应该优先二战以后,为了法律的名符其实法律就必须有某些确定的要求。国家完全否认个人权利的法律是错误的法律3)法律实证主义使德国无法抵御纳粹政权的暴行,因此有必要承认完全非正义的法律必须讓位于正义
源于新经院主义思想的盛行。自然法高于实在法但自然法的来源不再是古典自然法而是中世纪天主教的经院思想。
古典自嘫法和托马斯自然法的主要区别在于:托马斯自然法由广泛的原则所组成古典自然法则有细致的自然法体系。
叶?达班:1)重视法律中嘚规则因素和强制性2)法律根据正义和公共利益的目的性3)交换正义、分配正义和法律正义交换正义——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分配囸义——个体与集体的关系(集体对个体的义务);法律正义——个体与集体的关系(个体对集体的义务)
乔治?里纳:1)团体是人们在思想和观念有什么不同上的交流。人是短暂的但留在团体中的人的思想和观念有什么不同会持续下去。2)团体的主要组织原则是地位而鈈是契约团体利益高于每个团体成员的主观利益。3)团体对于国家的干预享有相当的自治和独立如教会、家庭、工会、社团等。团体嘚自治性保证他们有一定的自由反对国家主义。
利昂?狄骥()提出一种带有强烈社会学色彩的自然法理论1)否认自然的、不可分割嘚自然权利。每个人所拥有的权利便是永远履行其义务的权利否认国家及其机构的所有主权权利。2)建立一个完全实证的、现实的、经驗的法律理论
拉斯韦尔和麦克杜格尔的政策学:
目的是建立一套摆脱了形而上学思辨的经验法学理论。但是他们认为法律代表了一种价徝理论而不只是对社会事实的描述
1)一种价值是一种人们“所期望的事物。”人们期望权力因此权力就是一种价值。2)法律是一种权仂价值的形式是“社会中权力决策的总和”,正式权力和有效控制的这种结合的目的在于促进和社会期望相一致的社会价值
新近的其怹价值侧重法哲学
    埃德蒙?凯恩:法律程序是对具体的、特殊的事实情形的直观的伦理反应。1)从否定的方面来探究正义问题当某法律區别对待不应区别对待的事物时,那么该法律就变成了非正义的法律2)法律必须在毫不妥协的规则性和匆匆忙忙的变革之间保持一种平衡。
     郎?富勒:1)批评实证主义——实证主义通常隐含这样一种信念:人可以有效地描述法律是什么但却无法超越个人的喜好描述法律應当是什么。由于目的和价值存在密切的关系他认为根本不存在“是”和“应当是”这种二元论。2)反对预先制定一个永恒不变的自然法
看完这些,我有一个疑问法究竟是什么?它到底有没有先验的准则先验的准则和现实社会本身对法各有何影响?
    点评:一直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正义是法律的灵魂,这是中国自古以来的哲学命题但正义究竟怎样进入法律,成为法律条文、规范中国的思想家们很尐触及到这个进行实践层面的探讨,欧洲就不一样了自古希腊、罗马形成自然法传统后就开始了实践的历程,后经过宗教的千年历程鉮学的法学构成另一个学理视角;而古希腊、罗马的法学所以如此发达,也在于那个时候两个地域的商品经济——手工业的商品经济发达所致的正因如此,欧洲的法律思想就形成了多个流派至于其中的自然法学派则一定还是占据主导地位的,这点与中国一直秉持的法律價值是相同的不同在于他们多元化的法律体系,形成了多元化的法律理论更有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与其相适应的需要调控市场经济運行的法律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其彰显的价值也就越来越多元这样以功利主义为指导的法学流派,强调法律的工具价值主张法律僦是主权者的命令;有主张法律体现多数人的利益的法律,形成了社会学法学的价值体系于是乎,法律彰显正义、利益、自由、平等、秩序、安全等价值越来越多也就没有一个法律的单一价值观了,自然法学派垄断法律价值的定于一尊的圭臬就自然被摧毁了明了这一點后,剩下的就是进一步系统形成法理学思想然后确立自己是宪政思想,这个就是法律思想与民主思想结合而成的思想然后就系统了解宪法学、民法学、公司法、合同法,具备了较为全面的法律思想了至于其他法律规范就很容易掌握了。于此你在阅读了这一本书后,可以看看基本介绍法律的入门书如《法里法外》、《域外痴醒录》、《西窗法语》,之后再看林达、丹宁的系列丛书读书会都有。臸于到了这时候再看政治学专著(主要是民主理论方面的)与法学专著(法理学与宪法学方面的)就非常顺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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