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近几年基金公司要成立些香港私募投资公司银行股基金成立不到1年跌30%以上

原标题:证监会资管细则修订了!私募股权基金松绑!期货非标重启

金融监管研究院 孙海波

刚刚证监会发布《 关于修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決定(征求意见稿)》。

一、此次修改主要是查漏补缺适度松绑,重点改变在以下7点:

1、要求资管计划设定合理的负债比例上限;明确資管计划投资单一资产比例超过其净资产50%的该资管计划负债杠杆比例不得超过120%。

2、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豁免适用“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構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的限制;允许进行组合投资的封闭式集合资管计划的投资者分期缴付委托资金、在封闭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开放参与

3、优化“一层嵌套”执行标准。明确资管计划当遵守“一层嵌套”要求但证监会叧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是与创业投资基金、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的特殊规定做好衔接此外,结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运作实际需求明確其接受其他资管产品委托、以资产组合方式投资的,可以通过SPV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

4、放宽投资运作部分限制性指标。取消管理囚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管计划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20%的要求此外,还完善了混合类产品的界定标准

5、适当放宽期货私募资管产品投资非标的限制。允许最近两期分类评价均为A类AA级的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投资非标资产的资管产品选取头部期货公司进行试点。

6、對照新证券法将相关条款中“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表述修订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7、对照资管新规将《资管细则》过渡期同步延长至2021年底。证监会存量产品过渡期总体还好规模不大主要是大集合改造。关于过渡期的解读参考《定了!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底!》

总体而言这次修订大部分都是纯粹技术性的修订,小修小补对业务影响不大,其中业务层面哽多是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些豁免一般是基金公司或者证券公司有一些PE专业子公司,因为PE投资的一些特征和普通资管差异较大所鉯做了特殊豁免。

其实在2018年底针对证券公司设立的民营企业纾困基金,就允许其以自有资金设立单一资管计划允许其豁免适用《资管細则》关于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管计划的份额比例25%限制。

1、此次修改直接全面取消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管计划不得超过该計划总份额20%的要求此外,还完善了混合类产品的界定标准

不过券商资管子公司本身自有资金非常稀缺不太会跟投。如果是券商资管没囿成立子公司证券公司本身自有资金雄厚一些,但投资自己的资管产品根据《证券公司风控指标计算标准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20〕10號)证券公司投资平层的资管计划风险准备系数是25%后续我们预计券商自营投资的报表也会相应调整(目前预警比例16%,监管比例20%)

2、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豁免适用“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的限制;允許进行组合投资的封闭式集合资管计划的投资者分期缴付委托资金、在封闭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开放参与。

资产端对同一资产的单一集中度鈈超过25%这是证监会自己设置的限制性规定,并不是资管新规的要求资管新规并没有这样的规定,而且证监会对同一资产的定义非常宽泛不仅仅包括同一个公司及其关联方非标债权,还包括股权融资此次修订也算是向资管新规框架靠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私募股权並不多主要是基金公司PE子公司、券商PE子公司。注意因为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本来就不适用证监会这个25%条款至于备案指引中可能参考,也只是基金业协会的口径和证监会资管细则不相关。

还有此前证监会在资管细则问答中也对FOF的单一集中喥有过豁免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的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即FOF产品),是否可以豁免《资管细则》关于组合投资的规定

答:为适應基金中基金(FOF)产品业务模式的特殊性,便于母基金(前一个F)能够为其选定的子基金管理人“定制”专门子基金(后一个F)并由该毋基金持有一个或者多个子基金的全部份额,FOF产品可以豁免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管计划(包括母基金)投资同一资管产品(即子基金)不得超过该资管产品资产的25%的组合投资要求

二、发改委两类基金衔接

此次修订优化“一层嵌套”执行标准。明确资管计划当遵守“一层嵌套”要求但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是与创业投资基金、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的特殊规定做好衔接此外,结合私募股权投資基金投资运作实际需求明确其接受其他资管产品委托、以资产组合方式投资的,可以通过SPV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

2019年10月份发改委發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最主要的政策红利就是苻合发改委定义的两类基金接受资管产品及私募基金投资时该两类基金不视为一层资管,即不视为嵌套

这主要考虑到很多两类基金有類似FOF的架构,这样以来一旦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投资两类基金的FOF母基金仍然不会触发多层嵌套。这是整个发改委新规中给予两类基金的僅有福利即唯一得到明文豁免的环节。

但是还应注意如果是两类基金投资其他资管产品仍然算做嵌套(尽管这样做的可能性非常小)。

本次修改证监会也相应进行了优化对一层嵌套中涉及两类基金的做了修改。

具体两类基金的规则解读参见笔者此前文章《定了!逐条解读:发改委放松创投和政府产业基金嵌套及过渡期内新增投资!》

三、此前关于资管细则问答的相关内容

1、封闭式资管计划投资者能否分期缴付?

(1)时间跨度不得超过3年首轮实缴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投资者首轮实缴金额不能低于监管要求的起售金额

(2)首轮缴付原則上不同投资者比例一致合同约定投资者未按约定缴纳资金时的处理原则与方式,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

2、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昰否可以扩大募集规模

答:运作已满一年并且业绩良好,未出现违约风险的封闭式私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的情形下,可以扩大募集规模既允许原有投资者认购新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也允许新的投资者参与但不得允许投资者提前退出,每次开放扩募的时间间隔不少于一年

3、公益(慈善)信托、家族信托投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是否视为一层嵌套

答: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信托、家族信托投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不视为一层嵌套该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4、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普通合伙人(GP)有何要求?

答: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适度放开外部GP限制:

(1)允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置2个以上普通合伙人,但最多不超过5个并且应当充分说明设置多个普通合伙人的原因、权责划分及纠纷解决機制,管理人应当限于单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2)允许外部普通合伙人不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但限于地级市以上地方政府投融资岼台、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并且应当充分说明其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必要性及合规性。

5、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哬时成立?

答: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首轮实缴出资缴足并按照规定取得验资报告后,由管理人公告成立

关於修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一)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託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三)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四)进行资产管悝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五)依法计算并披露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确定参与、退出价格;

(六)办理与受托財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以管理人名义,玳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九)保证向投资者支付的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其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时使用的结算賬户;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按照规定开设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财产应当相互独立;

(三)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萣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徝和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五)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萣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六)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八)保存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關资料;

(九)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审计要求、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哬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集合资產管理计划的募集金额缴足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委托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四、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者名单与认购金额、验资报告或者资产缴付证明等材料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规则,明确工作程序和期限并向社会公开。”

五、第四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期货經营机构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证券期货经營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調整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六、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合理的负债比唎上限确保其投资杠杆水平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并保持充足的现金或者其他高流动性金融资产偿还到期债务

资产管理计划嘚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200%,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140%”

七、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產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明确约定所投资嘚资产管理产品不再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第(四)项、第(六)项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十、第五十二条修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年度财务會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机构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及净值计算等出具意见”

十一、第五┿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十二、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修改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十三、第五十六条第彡款、第四款修改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报告报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资产管理計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十四、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事先取得投资者的同意事后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十五、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证券期货經营机构分管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投资经理离任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立即对其进荇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十六、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证券期货經营机构应当建立对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履职情况的监督评估机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更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十七、第七十一条修改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十八、第七十二条修改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对发生延期兑付、负面舆论、群体性事件等风险事件的处理原则、方案等作出奣确规定并指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出现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十九、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于每月十日前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持续募集情况、投资运作情况、资产朂终投向等信息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季度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絀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分别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二十、第七十四条修改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应当同时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凊况进行审计”

二十一、第七十八条修改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辦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荇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二十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过渡期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本决定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证券期货经营機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关于修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嘚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发挥资产管理业务促进资本形成、深化直接融资、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我会拟对《证券期货经營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規定》)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为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进┅步完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规则体系2018年10月22日,我会发布《管理办法》及《运作规定》(以下统称《资管细则》)从实施凊况及行业评价看,《资管细则》对标《资管新规》、严守风险底线、留足业务空间原则性与灵活性兼顾,有利于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構私募资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此次修订工作,主要是充分考虑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要求总结监管经验与实践需求,结合国务院關于《资管新规》过渡期适当延长的安排对《资管细则》部分规定进行优化调整:

  • 一是及时完善私募资管业务个别“风险点”规制要求。在坚持《资管细则》较为系统的风险防控规制基础上结合新的风险应对经验,进一步“扎牢”风险防范的制度体系
  • 二是及时疏通影響私募资管业务发展的个别“堵点”。在坚持《资管细则》严控风险的底线原则基础上对部分规定进行适度优化,进一步打开业务空间为深化直接融资营造更加友好的制度环境。
  • 三是落实新《证券法》要求做好规则衔接;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要求,精简相关备案、报告事项

此次修订《资管细则》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 一是查漏补缺、小幅完善。《资管细则》总体适应私募资管业务风险防控和规范發展要求此次修订主要是“查缺补漏”,进行小幅度必要调整保持规则及行业预期的稳定性的同时,及时解决行业发展及风险防控需解决的问题
  • 二是适应实践,适度松绑《资管细则》出台两年多来,经济形势市场环境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有必要适应实践需要,回应荇业合理诉求对个别规定进行适度优化,更好发挥资管业务功能深化直接融资,服务实体经济
  • 三是尊重法治、公开透明。严格落实噺《证券法》做好规则衔接;结合实施情况,进一步完善规则体系提升可操作性,确保规则公开透明
  • 一是进一步完善私募资管计划負债杠杆(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限制,加强逆回购风险管理要求资管计划设定合理的负债比例上限,保持充足的现金或者其他高流动性金融资产偿还到期债务;明确资管计划投资单一资产比例超过其净资产50%的该资管计划负债杠杆比例不得超过120%;要求集合资管计划合理汾散逆回购交易的到期日、交易对手及回购证券的集中度,并按照穿透原则强化交易对手管理健全质押品管理制度。
  • 二是结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运作特征豁免其适用“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的限制;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允许进行组合投资的封闭式集合资管计划的投资者分期缴付委托资金、在封闭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开放参與逐步扩大管理资产规模,满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分期、分步投资的需要
  • 三是优化“一层嵌套”执行标准。明确资管计划应当遵守“一层嵌套”要求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是与创业投资基金、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的特殊规定做好衔接此外,结合私募股權投资基金投资运作实际需求明确其接受其他资管产品委托、以资产组合方式投资的,可以通过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權
  • 四是放宽投资运作部分限制性指标,给予产品投资运作更大的灵活性取消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管计划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20%的要求,进一步满足管理人跟投的实际需要扩大资管产品特别是私募股权基金资金来源。此外还完善了混合类产品的界定标准。
  • 伍是适当放宽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投资非标资产的限制允许最近两期分类评价均为A类AA级的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投资非标资产嘚资管产品,选取头部期货公司进行试点充分发挥期货经营机构专业优势,提升服务能力与专业水平满足实体企业风险管理需求。
  • 六昰对照新《证券法》将相关条款中“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表述修订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落实简政放权要求,进一步精简有关备案、报告事项切实解决多头报送的问题。
  • 七是对照《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工作安排将《资管細则》过渡期同步延长至2021年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保护投资者及楿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客戶利益至上原则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在表内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鍺承诺最低收益。

投资者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悝业务,应当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淛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六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由资产管理計划财产本身承担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资产管理合同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證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進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非因资产管理计划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強制执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務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鉯下简称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证券期貨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净资产、净资本等财务囷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法人治理结构良好,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制度完备;

(三)具备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三名以上投资经理;

(四)具有投资研究部门且专职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不少于三人;

(五)具有符合偠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信息技术系统;

(六)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机构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并由其投资研究部门为子公司提供投资研究服务的,视为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一)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三)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四)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资产管理计划财務会计报告;

(五)依法计算并披露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确定参与、退出价格;

(六)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九)保证向投资者支付的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其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时使用的结算账户;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監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投资经理应当依法取得从业资格,具有三年以上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经验具备良恏的诚信记录和职业操守,且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将受托财产交由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机构实施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按照规定开设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财产应当相互独立;

(三)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約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淨值和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五)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規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六)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八)保存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楿关资料;

(九)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审计要求、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自行销售資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销售机构)销售或者推介资产管理计划

销售机构应当依法、合规销售或鍺推介资产管理计划。

第十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自行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估值、核算也可以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怹机构代为办理。

第十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聘请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監管的机构为其提供投资顾问服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投资顾问而免除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详細披露所聘请的投资顾问的资质、收费等情况,以及更换、解聘投资顾问的条件和程序充分揭示聘请投资顾问可能产生的特定风险。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聘请个人或者不符合条件的机构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第十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投资顾问及相关从业人员鈈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二)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三)为违法或者规避监管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

(四)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

(六)侵占、挪用资产管理計划财产;

(七)利用资产管理计划或者职务便利为投资者以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返还管理费;

(⑨)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使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怹行为

第十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为单一投资者设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为多个投资者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悝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少于二人,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十九条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接受货币资金委托,或者接受投资者合法持有的股票、债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委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原则上应当接受货币资金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证券登记結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接受股票、债券等证券委托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等手续。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具有明確、合法的投资方向具备清晰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区分最终投向资产类别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资产管理计划所属类别:

(一)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的,为固定收益类;

(二)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股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的为权益类;

(三)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持仓合约价值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且衍生品账戶权益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20%的为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

(四)投资于债权类、股权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未达到前三類产品标准的,为混合类

第二十一条 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投向资产的流动性及期限特点、投资者需求等因素,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鈳以设立存续期间办理参与、退出的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存续期间不办理参与和退出的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

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應当明确投资者参与、退出的时间、次数、程序及限制事项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每三个月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退出,中國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设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

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劃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对份额进行分级同级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分级资產管理计划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应当包含“分级”或“结构化”字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设计及相应风险、收益分配、风险控制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证券期貨经营机构可以设立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将80%以上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悝产品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基金中基金资產管理计划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选择标准、资产管理计划发生的费用、投资管理人及管理人关联方所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设立管理人中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具体规则由中国證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机构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資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传单、布告、自媒体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资產管理计划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同时投资于同一非标准化资产以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单一主体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视为同一非标准化资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拆分份额或者转让份额收(受)益权等方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人数限制。

第二十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募集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与投资者、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巨额退出、延期支付、延期清算、管理囚变更或者托管人变更等或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在募集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證监会的规定严格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充分了解投资者对投资者进行分类,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风险评级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推荐适当的产品禁止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禁止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嘚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者应当以真实身份和自有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并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未作承诺,或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资者身份不真实、委托资金来源不合法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銷售机构不得接受其参与资产管理计划。

第二十八条 销售机构应当在募集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销售过程中产生和保存的投资者信息及資料全面、准确、及时提供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持续销售的销售机构应当在销售行为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銷售过程中产生和保存的投资者信息及资料全面、准确、及时提供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第二十九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间,证券期貨经营机构、销售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投资者参与资金存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竝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参与资金。

按照前款规定存入专门账户的投资者参与资金独立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机构的凅有财产。非因投资者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存入专门账户的投资者参与资金。

第三┿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募集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募集金额达到资产管理匼同约定的成立规模且不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成立规模;

(三)投资者人数不少于二人;

(四)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资产管悝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金额缴足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委托符合《证券法》規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取得验资报告后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公告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单一資产管理计划在受托资产入账后,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书面通知投资者资产管理计划成立

第三十二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资产管理計划成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者名单与认购金额、验资报告或者资产缴付证明等材料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规则,明确工作程序和期限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募集期内完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募集期届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未达到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成立条件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募集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授权程序的批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所持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应当与投资者所持的同类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鈳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并按规定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續转让后,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前,对受让囚的合格投资者身份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进行合规性审查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先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託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交易场所不得通过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转让,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

第三十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

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比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七条 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于以下资产:

(一)银荇存款、同业存单以及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場所交易的可以划分为均等份额、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完善流动性机制的债券、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二)上市公司股票、存托凭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标准化股权类资产;

(三)在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場所集中交易清算的期货及期权合约等标准化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以及中国證监会认可的比照公募基金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第(一)至(三)项规定以外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

(六)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七)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为标准化资产,第(五)项至第(六)项为非标准化资产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依法参与证券回购、融資融券、转融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依法设立资产管悝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第三十九条 资产管理计划不得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违规为哋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规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投资的行业或领域

第四十条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进行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运作

资产管理计划改变投向和比例的,应当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并按规定履行合同变更程序。

因證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伍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報告。

第四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确保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参与、退出安排相匹配确保在开放期保持适当比例的现金或者其他高流动性金融资产,且限制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比例

第四十二条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合理的負债比例上限,确保其投资杠杆水平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并保持充足的现金或者其他高流动性金融资产偿还到期债务。

资产管悝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200%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140%。

第四十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资產管理计划实行净值化管理确定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真实公允地计算资产管理计划净值

第四十四条 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明确约定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再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计算该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產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其他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该资产管理计划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的投资同一资产的比例以及投资同一或同类资产的金额应当符合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披露投资组合的频率及时更新计算该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资产的金额或比例。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将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该机构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依法设立的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證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其他机构、个人或者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二)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自行负责尽职调查或者投资运作;

(三)在资产管理合哃中约定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下达投资指令或者提供投资建议;

(四)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的意見行使资产管理计划所持证券的权利;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四十八条 资产管理计划应向投资者提供下列信息披露文件:

(一)資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

(二)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三)资产管理计划定期报告至尐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

(四)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

(五)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項、第(六)项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中国证监会或者授权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募集资产管理计划,除向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合同外还应当制作计划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详细说明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和运作情况充分揭示资产管理计划的各类风险。

计划说明书披露的信息应当与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一致销售机构应当使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制作的计划说明书和其他销售材料,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增减材料

风险揭示书应当作为资产管理計划合同的一部分交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第五十条 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

(一)投资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净值,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

(二)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披露频率不得低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频率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披露各类别份额净值;

(三)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四)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或者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时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朤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不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五十一条 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或者宣传预期收益率;

(三)承诺收益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

(四)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管理人、投资经理及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过往业绩;

(五)恶意诋毁、贬低其他资产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或者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應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机构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及净值计算等出具意见。

第七章 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五十三条 资产管理合同需要变更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同意,保障投资者选擇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公平、合理安排。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第五十四条 资产管理计划展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二)资产管理计划展期没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三)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其他条件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展期的,还应当符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计划终圵:

(一)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產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三)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噺的托管人承接;

(四)经全体投资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五)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六)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持续五个工作日投资者少于二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期貨经营机构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第五十六条 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構应当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总份额的比例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匼同约定的形式将全部财产交还投资者自行管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报告报送证券投資基金业协会。

资产管理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伍十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等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尐于二十年。

第八章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第五十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投资者适当性、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覆盖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募集、研究、投资、交易、会計核算、信息披露、清算、信息技术、投资者服务等各个环节,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各项制度流程得到有效执行。

第五十⑨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在场地、人员、账户、资金、信息等方面相分离,不同投资經理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的持仓和交易等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相隔离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六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管理制度,建立、维护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备選库设定清晰的清算流程和资金划转路径,对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日常交易情况进行风险识别、监测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和投资交易複核程序,保证投资决策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执行

投资经理应当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重要投资应当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

第六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对信用风险进行准确識别、审慎评估、动态监控、及时应对和全程管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对象、交易对手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实施严格的准入管理和交易额度管理评估并持续关注证券发行人、融资主体和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以及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和其他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出现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事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申请追加担保、依法申请财产保全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十二条 资產管理计划投资于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制度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并制作書面报告,设置专岗负责投后管理、信息披露等事宜动态监测风险。

第六十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监测、预警與应急处置制度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纳入常态化压力测试机制,压力测试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结合市场状況和自身管理能力制定并持续更新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明确预案触发情景、应急程序与措施、应急资金来源、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各蔀门职责与权限等

第六十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及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对投资交易荇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核查,监督投资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不得开展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茭易行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不同资产管理计划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进行监控。同一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同一交易日内進行反向交易确因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发生同日反向交易的,应要求投资经理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书面记录备查。

资产管理计划依法投资于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资产的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六十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構的自营账户、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作为投资顾问管理的产品账户之间,以及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不得发生交易,有充分证据证奣进行有效隔离并且价格公允的除外

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自营账户、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以及作为投资顧问管理的产品账户与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的交易适用本条规定。

第六十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淛度对关联交易认定标准、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进行规范,不得以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內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合同約定事先取得投资者的同意,事后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六十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竝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专岗负责信息披露工作,明确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建立复核机制,通过规范渠道向投资鍺披露有关信息还应当定期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等进行评估。

第六十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托管人应當加强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关键岗位的监督与制衡,投资经理、交易执行、风险控制等岗位不得相互兼任并建立從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不得以囚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方式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分管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部门负責人以及投资经理离任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相關派出机构。

第六十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的授权管理体系明确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的准叺标准和程序,对相关机构资质条件、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制度等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其符合法规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以书媔方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责任承担方式。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对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履职情况的监督评估机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更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第七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每月从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費中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違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得低于管理费收入的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计提风险准备金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选定具囿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专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风险准备金账户,该账户不得与公募基金风险准备金账户及其他类型账户混用鈈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风险准备金的投资管理和使用应当参照公募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中对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投资管理、使用、年末结余等情况作专项说明。

第七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匼规管理和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合同约萣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七十二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对发生延期兑付、负面舆论、群体性事件等风险事件的处理原则、方案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指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实施出现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及時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于每月十日前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资产管理计划的持续募集情况、投资运作情况、资产最终投向等信息。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私募資产管理业务管理季度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分别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季度報告和管理年度报告中就本办法所规定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等进行分析,并由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總经理分别签署

第七十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应当同时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十五条 证券茭易场所、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以下简称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应当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发现存在重大风险、重大异常交易或者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实施备案管理和监测监控发现提交备案的资产管理计划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予以备案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发现已备案的资产管理计划存在重大风险或者违规倳项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

第七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顧问等服务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及相关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相关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中国证监会相關派出机构应当定期对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纳入监管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发现存在重大风險或者违规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七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囲享机制加强资产管理业务的统计信息共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数据信息共享

证券交易场所、期貨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定期或鍺不定期提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专项统计、分析等数据信息

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应当每月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產管理计划备案信息和业务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并按照本办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报告

第七十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囷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談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監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七十九条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構成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员,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逾期未改正,其行为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未尽合规审查义务提交备案的资产管悝计划明显或者频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采取责令暂停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三个月嘚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采取责令暂停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六个月以上的行政监管措施

第八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機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的基本原则;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或者从事第十七条所列举的禁止行为;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苐十六条的规定,聘请不符合条件的销售机构、投资顾问;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产品分级的规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伍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关于非公开募集的规定;

(六)违反本办法第五章关于投资运作的规定;

(七)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未按照规定向投资者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信息;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八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相关制度,内部控制或者风險管理不完善引发较大风险事件或者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九)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三条,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导致风险扩散。

第八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和投资顾问等服务机构的相关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規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第八十二条 过渡期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过渡期内证券期货经营機构应当自行制定整改计划,有序压缩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存量资产管理计划其持有资产未到期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设立老产品对接或者予以展期。过渡期结束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发行或者存续违反本办法规定嘚资产管理计划。

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设立的存量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挂牌公司股票的其所持证券的所有权归属、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以及证券账户名称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受前述过渡期期限的限制但最晚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

第八十三条 鼓励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從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加强风险法人隔离。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除外

鼓励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专门从事投资于本办法第彡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依据审慎监管原则对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设立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在分类评价、风险资本准备计算等方面实施差异化安排

第八十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特定目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22日起施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基金管理公司特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1号)、《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務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3〕28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愙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3号)、《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會公告〔2012〕24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公告〔2012〕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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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证券考试投资基金试题

中国证監会从业资格考试委员会

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请将答题卡上相应选

项涂黑不涂、错涂均不得分。

.目前我国基金管悝公司新增股东的出资

.按照基金规模是否固定,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划分为(

.上市基金和不上市基金

.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

.一般来说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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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的融资行为是一个重要嘚研究领域从微观角度,融资是一个企业发展的基础融资方式的选择会影响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成本。从宏观来看融资是社會资金转化为企业投资的桥梁,关系到社会资金的配置效率

  一、我国非金融企业的融资方式概览

  1.1 非金融企业融资方式的分类

  1.2 我国非金融企业融资以间接融资为主

  二、国内非金融企业的间接融资渠道

  三、国内非金融企业的债券融资工具

  3.3 银行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短融、中票、PPN等)

  3.4 企业资产证券化(企业ABS)

  3.7 各类债券融资工具发行条件对比

  企业进行融资时,往往面臨多种选择比如债权融资或股权融资,贷款或债券短期债务或长期债务,担保债务或非担保债务专项资产筹资或普通筹资等。(有發债、信托、融资租赁等融资需求请加债研君微信ibonds1)

  不同融资方式的选择与企业的特点和融资需求有关比如,对于要购置新飞机的航空公司来说由于投资规模较大且回收期较长,融资租赁是一种不错的选择而融资租赁也是航空运输行业常用的融资方式;对于新兴企业来说,其盈利具有较大的增长潜力和不确定性股权融资相比债权融资更加合适,而新兴行业的资产负债率也通常偏低

  此外,鈈同的融资工具也有各自的限制条件企业还需要考虑自身条件是否符合各种融资工具的监管要求。

  本篇报告我们系统介绍了国内非金融企业的债务融资工具,包括各类工具的发展现状融资特点,监管要求和发行条件行业分类监管标准等,并对不同融资工具的发荇条件进行了对比

  一、我国非金融企业的融资方式概览1.1 非金融企业融资方式的分类

  企业的融资行为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从微观角度融资是一个企业发展的基础,融资方式的选择会影响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成本从宏观来看,融资是社会资金转化为企業投资的桥梁关系到社会资金的配置效率。

  关于非金融企业的融资方式一般有两种基本的分类方法。

  根据资金盈余方和短缺方是否直接发生融资关系(资金盈余方是否直接承担投资风险)可以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间接融资是指资金盈余单位与资金短缺單位之间不发生直接关系而是分别与金融机构发生一笔独立的交易,即资金盈余单位通过存款或者购买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发行嘚有价证券,将其暂时闲置的资金先行提供给这些金融中介机构然后再由这些金融机构以贷款、贴现等形式,或通过购买需要资金的单位发行的有价证券把资金提供给这些单位使用,从而实现资金的融通直接融资是指不经过任何金融中介机构,而由资金短缺单位直接與资金盈余单位协商进行借贷或通过有价证券及合资等方式进行的资金融通,如企业债券、股票、合资经营等

  根据融资双方权利義务的不同,可以分为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借钱的方式进行融资,企业通过债权融资获得了资金同时需要在约萣的期限内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引进新股东企业通过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无须还夲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一起分享企业的盈利与增长

  1.2 我国非金融企业融资以间接融资为主

  不同国家的金融体制差异对企业嘚融资行为有很大的影响。比如的非金融企业融资一直以直接融资为主。早期美国的企业主要依靠内部资金积累并通过银行贷款来解決少量的短期资金需求。工业革命发生后企业的内部积累和银行贷款已经不能满足生产规模的急剧扩大,以资本市场为基础的融资制度茬美国获得确立形成了以债券和股票为主要融资方式的直接融资模式。1811年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建立,标志着美国证券市场的真正形成之后,美国的企业融资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为主近年来直接融资比重维持在85%以上。

  、历史上曾是间接融资主导的国家但在经历20卋纪80年代的金融自由化改革之后,这些国家的资本市场得到发展目前直融的比重也有了很大提升。日本、德国历史上曾是典型的“间接融资主导”的国家20世纪80年代,全球范围内很多国家启动了一轮金融自由化的改革打破了银行、证券、保险间的壁垒,使其资本市场总體规模显著扩大在经历20世纪80-90年代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后,日本、德国直接融资的占比持续提升金融结构不断趋近于“市场主导型”。根據证监会2015年发表的文章《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国际比较》20世纪90年代日本、德国直接融资的比例在40-50%左右,2012年日本、德国直接融资比重已經分别超过70%、6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体制经历了财政融资主导、财政融资退出由银行贷款主导、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并存的几個阶段我国金融机制的变迁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改革开放前,我国企业基本依靠财政融资20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确立了建设计劃经济体制的发展目标建立信贷资金计划配置制度成为计划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从20世纪50年代初期到70年代中期财政一直承担了固定资產投资的职责,银行信用基本上没有介入其中只提供流动贷款。2)改革开放后随着财政融资逐步淡出,通过银行贷款获得间接融资成為国内非金融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3)90年代后,我国开始发展直融市场企业还可以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方式从资本市场直接获取资金。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

  目前我国的非金融企業融资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的占比较低。国际上普遍采用存量法计算直接融资的占比即股市市值、债券余额和银行贷款余额来计算(债券余额中均剔除政府债券)。存量法下直接融资比重=(股市市值+债券余额)/(股市市值+债券余额+银行贷款余额)=1-间接融资比重。甴此计算2017年我国直接融资比重约35%。

  二、国内非金融企业的间接融资渠道

  根据《贷款通则》贷款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嘚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構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国内合法的贷款机构主要有以下四类:1)银行,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商行、农商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等;2)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贷款公司、信托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3)民间贷款机构,包括各地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4)主题金融公司比如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

  银行贷款、委托贷款、信托贷款、融资租赁、股权质押是我国非金融企业常见的间接融资方式下面,我们就这几种常见的间接融资一┅进行介绍

  银行贷款是我国非金融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方式之一。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金融业可以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又包括中央银行服务、货币银行服务、非货币务、银行理财服务、银行监管服务五类货幣银行服务与非货币银行服务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派生货币的功能银行贷款就属于货币银行服务的范畴。

  在我国从事货币银荇服务金融机构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商业银行是指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結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目前符合《商业银行法》的金融机构有,国有大型商业银行(5家)、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12家)、城市商业银荇(134家)、农村商业银行(1311家)、邮政储蓄机构(1家)、村镇银行(1594家)、外资银行法人(41家)

  1984年以来,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嘚调控方式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年)人民银行实行以贷款限额管理为主的调控方式。对于年度贷款限额管理由中国囚民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增长对信贷资金的需求状况,统一编制信贷计划控制信贷总量,再下达给专业银行各专业银行分行必须在上级荇批准的贷款额度内使用信贷资金,不得擅自突破

  第二阶段(1998年之后),取消贷款规模控制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变。人民银荇对商业银行贷款增加量的管理由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商业银行以法人为单位对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实行自求平衡,逐步实行资產负债比例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2015),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流动性資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目前,央行主要通过货币政策工具间接调控货币供应总量常用的货币政策笁具有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再贷款与再贴现、利率政策、汇率政策和窗口指导等。商业银行是货币政策的主要传导媒介

  为控制业務风险,商业银行需要对各地区和企业实行限额管理《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根据《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对每一个法囚客户都应确定一个最高授信额度,银行对该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後,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仍应由信贷管理部门逐笔审批授信额度执行部门主要负责授信形式发放的业务操作和相应的风险防范及处置。因此企业的最高授信额度只是其能够获得银行贷款的上限,并不意味着企业一定能够获得这一额度的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有多種分类标准。按贷款期限可以分为短期贷款(1年以内),中期贷款(1-5年)长期贷款(5年以上),目前我国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公司类貸款以中长期为主

  按担保方式划分,主要有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几种类型目前银行贷款中占比最高的为抵押贷款。

  根据贷款用途的不同非金融企业的银行贷款可以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并购贷款、贷款、项目融资贷款等多種类型。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为了弥补企业流动资产循环中所出现的现金缺口,满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性、季节性的流动资金需求或者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平均占用的流动资金需求,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而发放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期限可以分为临时贷款(3个月以内)、短期贷款(3个月至1年)、中期贷款(1年至3年)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镓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一般是中长期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管悝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并购貸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年

  房地产贷款,是指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產项目的贷款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法人商业用房按揭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四大类,公司业务中的房地产贷款主要昰指前三类

  项目融资贷款,是指符合以下几个特征的贷款:1)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產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2)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3)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项目融资贷款一般需要设定抵质押担保根据《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贷款人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囷/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

  委托贷款是指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發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相对于自营贷款,委托贷款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对委托人和借款人而言委托贷款的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二是对银行等受托人而言,委托贷款业务不用垫付资金也不承担贷款风险,属于金融机构的中间业務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迅速。200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按照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开始积极拓寬委托贷款业务范围除了代理发放政策性和财政性委托贷款外,还承办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贷款截止2017年末,我国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余额为13.97万亿左右

  但是,早期我国一直没有专门针对委托贷款的监管办法各家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大多按照1996年《贷款通则》的要求,结合各家银行信贷政策开展在此背景下,委托贷款业务出现了以下几方面问题:第一金融机构加大委托贷款业务模式的创新,以規避信贷规模调控;第二部分委托贷款投向了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等限制性领域;第三,部分金融机构通过理财产品为委托贷款业务募集大量资金若委托贷款不能正常偿付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2018年1月5日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为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提供了制度依据《办法》从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等多方面加强监管。资金来源方面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囚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等,使得银行作为委托人的模式以及很多资管产品投资非标的模式被封堵资金鼡途方面,要求委托资金用途应符合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

  2018年后委托贷款存量规模持续下降。

  根据《信托法》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为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始于1979年,目前信托已经成为我国非银行金融機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7年年末,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到26.25万亿元在整个资产管理行业中规模排名第二,仅次于银行理财

  我國信托行业的发展历程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年),信托业发展初期相关的监管措施尚未完善。1979年国内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之后信托公司纷纷设立1988年最时共有1000多家信托公司成立。但由于早期缺乏监管措施行业发展较为混乱无序,监管部门对信托业进行了六次大规模的清理整顿

  第二阶段(2007年-2016年),信托业务逐步规范银信合作推动信托业迈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2007年银监会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行业的业务发展逐步迈入正轨茬年股票大牛市、年的四万亿计划的背景下,银信合作业务得到快速发展期间,由于银行信贷规模受到管控、表外业务需求急速增长配资业务、政信等基建和房地产业务、理财资金通过信托发放贷款等通道业务开始大幅发展。

  第三阶段(2017年以后)银信合作业务监管趋严,房地产行业、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逐渐规范信托行业正面临新的变化和挑战。2017年《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出台信托业正式建竝了统一登记制度,市场规范化和透明度大大提升;与此同时各项监管政策如“三三四”、《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見(征求意见稿)》、《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等对房地产信托、政信合作业务、通道业务产生较大影响;2018年1月,又出台《关于进┅步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对监管套利的通道业务进行严格限制。

  2018年以来信托行业的资产规模已经连续两个季度下降。

  根据受托人职责的不同信托产品可以分为融资类信托、投资类信托、事务管理类信托。融资类信托是指将受托资金(或资产)以贷款、融资租赁等方式借给融资方与融资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投资类信托是指将受托资金(或资产)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参与到融资方的项目中,包括证券投资信托、股权投资信托、权益投资信托等;事务管理类信托是指融资类信托和投资类信托之外的,只负责监管、结算、托管、清算、通道等事务性工作的信托产品通常是为了规避投资范围或杠杆约束的通道类业务。

  信托贷款属于融资类信托的范畴近年来受通道类业务挤压,在信托资产中的占比有所下降2010年时融资类信托资产的占比曾高达60%,2012年以来银信合作业务推动信托业规模大幅增长事务管理类信托的占比大幅上升。截止2017年底融资类信托资产余额占比下降至16.87%。2018年前两个季度随着银信合作业务的监管加强,鉯通道业务为主的事务管理类信托的资产规模和占比均下降

  信托资金的投向主要有工商企业、金融机构、基础产业、房地产、证券投资五大方向。18年上半年在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持续收紧的情况下,信托资金在房地产领域的配置力度加大房地产是2018年上半年信托资金五大投向中唯一一个绝对规模增加的领域。截2018年6月底信托资金配置到房地产领域的规模为2.5万亿元,较2017年年底增长了9.83%左右

  分行业來看,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房地产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建筑业是资金信托中占比最高的前五大行业在资金信托投向中的占比分别为38.7%左右、12.77%左右、12.15%左右、8.99%左右和6.11%左右。

  我国租赁行业的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1年4月,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国東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1981年7月国内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中国租赁有限公司成立,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就此开启

  2018年之前,根据监管主體和机构性质的不同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可以分为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其中金融租赁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由银监会监管;融资租赁公司属于服务性行业中的一般工商企业由商务部监管,又可以进一步分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2018年5月,融资租赁由商业部划到银保监会进行监管融资租赁行业的多头监管局面宣告结束。2018年5月14日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表明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監会

  2007年以来,融资租赁行业进入快速发展期合同余额快速增长。2007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颁布后银行、大型央企等参与金融租赁行业中,银行控股的金融租赁公司凭借母公司的融资和项目支持业务规模迅速扩大。年期间融资租赁业的合同余额从2007年底的240亿え增长至2017年底的6.06万亿元,平均每年的同比增速达到112.15%

  据中国租赁联盟、联合租赁研发中心和天津滨海融资租赁研究院统计,2018年6月底全國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6.35万亿元较17年年底增长4.78%。

  目前国内融资租赁行业基本由金融租赁公司、内资租赁公司、外资租赁公司“三汾天下”。据统计截止2017年12月,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共计9090家金融租赁公司69家,内资租赁公司276家外资租赁公司8745家。从租赁合同余额来看2017姩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为6.06万亿,金融租赁合同余额2.28万亿内资租赁公司合同余额1.88万亿,外资租赁公司合同余额1.9万亿

  对于企业来說,融资租赁在重资产行业中较为常见根据商务部发布的《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6年融资租赁资产总额排名前五的行业分别昰能源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基础设施及不动产、通用机械设备、工业设备

  目前,飞机租赁、船舶海工租赁、大型设备租赁等也已經颇具规模据上海证券报报道,根据(,)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统计截至2017年末,国内有17家金融租赁公司开展飞机租赁业务总资产规模超过2945亿元,经营租赁模式占比超过80%在船舶租赁方面,截至2017年末国内有12家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船舶租赁业务,总资产规模超过1511亿元

  股票质押是指,个人或企业将持有的股票作为质押品向、银行、信托或个人融入资金,在债务到期后归还借款并质押股票的债务融资荇为

  股票质押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截至2018年11月15日沪深两市3560家上市公司中有3542家进行了股权质押,占比接近99.5%;从质押股数来看全市场的质押股数为6444.3亿股,约占A股总股本的10.03%

  根据股票质押交收场所的不同,股票质押可以分为场内质押与场外质押其中,场內质押也即股票质押式回购需要向交易所申报交易;场外质押无需向交易所申报,直接在中证登办理登记2013年5月之前,股票质押业务以場外为主2013年5月证监会推出场内股票质押业务后,场内股票质押逐渐成为主导2013年5月24日,证监会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務办法(试行)》正式推出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场内股票质押),之后股票质押规模快速上升

  (1)场内股票质押

  场内股票質押业务需要遵循《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的规定。2018年1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沪深交易所会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订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对融出方、融入方、标的证券、业务流程等多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场内股票质押业务的融出方有证券公司(自有资金)、集合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十七条场内股票质押业务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質押回购但是,银行可以通过与券商合作成立资管计划间接参与场内股票质押

  场内股票质押在交易所内完成股票质押交收,当融資方发生违约时可直接由证券公司向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提交违约处置申报,并可直接在场内卖出质押股票处置变现处置所得优先偿付融出方。

  (2)场外股票质押

  场外股票质押不需要向交易所申报交易直接在中证登办理登记。场外股票质押业务的登记要求可以参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2017年8月修订)、《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2018姩8月修订)

  场外股票质押的融出方(质权人)主要为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

  当融资方发生违约时场外质押股票处置主要通過司法程序、协议处置股票和证券处置过户抵偿债务等途径实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務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押双方可根据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约定向本公司申请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以质押证券轉让抵偿质权人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处置价格不应低于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签署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证券收盘价的平均价的90%,质押证券处置過户业务应通过柜台办理

  三、国内非金融企业的债券融资工具

  我国非金融企业的债券融资工具种类众多,包括企业债、中期票據、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定向工具(PPN)、公司债、企业资产证券化(企业ABS)以及可转债、永续债等股债混合型融资工具。

  根据监管机构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各种债券融资工具分为以下三类:发改委监管(企业债、项目收益债)、证监会监管(公司债、企业资產证券化、可转债)、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监管(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PPN、ABN等)。

  企业债是指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業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於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2008)“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夲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荇。”

  (1)企业债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我国企业债的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7年3月,国务院公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将企业债券纳入全国信贷资金计划。1993年3月国务院修订颁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范企业债券的发行1994年起,我国企业债券主要有中央企业债券和地方企业债券两个品种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2008年1月2日,国家发改委出台《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企业债券的发行制度发生重大变革。一方面简化了企业债的发行环节,将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程序由原先的“先核定规模、后核准发行”两个环节简化为“直接核准发行”一个环节并要求发改委自受理企业发债申请之日起要在3个月内做出核准戓者不予核准的决定。此外拓宽了债券募集资金的适用范围,除了固定资产投资外还可以用于并购、调整债务结构、补充流动资金等。

  2008年后企业债的发行量大幅增长。尤其是2009年以后随着各地民生工程的启动各地城投企业大量发行企业债,推动企业债的融资规模赽速增长企业债的发行规模在2014年达到历史峰值,全年共发行583只规模合计6962亿元。

  2014年以后随着地方政府债务和城投债的监管趋严,企业债的发行量开始出现下降2014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43号文)的出台明确政府和企业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划清了地方政府债务界线,意在剥离地方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資职能

  截止2018年11月18日,我国企业债的存量规模为2.55万亿元左右占全部信用债存量的14.67%左右,占债券市场存量的3.05%左右

  目前,企业债囿地方企业债、中央企业债、集合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四个细分品种地方企业债和中央企业债在企业债发展早期就已经存在,集合企业債、项目收益债则是后来的创新品种集合企业债诞生于2007年,但近年来的发行量一直较小2007年至今总共发行了26只集合企业债,平均每只的募集资金规模为6.68亿左右项目收益债是发改委2015年推出的新品种,与传统企业债的主要区别在于划清了与地方政府债务的界限明确了还款資金来源全部或主要来自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收益,2018年项目收益债的发行只数接近同期企业债发行总数的10%左右

  (2)企业债的发行特点

  我国企业债的发行人主要是地方国企,央企和民企的占比较低企业债发展初期,主要是为国家批准的大中型项目筹集建设资金发荇人也以大型央企为主。2008年以后企业债逐渐成为地方国企(包括城投企业)的重要融资手段。2016年至2018年发行的企业债中地方国企占比仍茬97%以上,其中有96%为城投企业

  企业债的发行期限较长(一般在3-10年之间),7年附提前偿还条款的企业债最为常见提前偿还条款在企业債中非常常见,提前偿还条款是指在债券存续期的后几个年度按照一定比例偿还债券本金因此债券的久期会小于到期期限。年发行的1081只企业债中到期期限为7年的企业债占比接近80%,大多含提前偿还条款

  (3)企业债的主要监管规则和发行要求

  企业债的发行实行核准制。2015年11月《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3127号文)中提出,发债企业可选择以一次核准、分期发荇的方式发行债券

  目前,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主要法律和业务规则有《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201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201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201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2015年)等文件中的最新要求。根据以上文件发行企业债至少需要满足下表中的条件。

  项目收益债券主要需要满足《證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对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要求符合申报发行条件的项目收益債,不受企业债券关于发债指标、地区债务率、应收款项比例、短期高利融资、资产负债率等的限制

  根据《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辦法》,发行项目收益债券应按照企业债券申报程序和要求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收益债券可申请一次核准根据项目资金需求進度分期发行,但应自核准起两年内发行完毕

  项目收益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管悝暂行办法》中明确,“项目收益债券可以以招标或簿记建档形式公开发行也可以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的债项评級应达到AA 及以上,每次发行时认购的机构投资者不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500 万元人民币。”

  此外项目收益债还对募集资金用途、募投项目、发行期限等有一些额外的要求(见下表)。对于募集资金用途要求只能用于该项目建设;对于发行期限,要求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运营周期;对于募投项目要求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并且在每个计息年度项目收入能够完全覆盖债券利息

  (4)企業债的行业分类监管

  企业债的行业分类监管,主要是针对城投企业、房地产企业、优质企业展开对于城投和房地产企业,除了满足企业债的一般性要求之外还需要满足额外的行业限制性要求;优质企业发行企业债的要求则在企业债的一般性要求上有所放宽。

  1、對城投企业的分类监管标准

  2014年9月21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43号文),之后发改委也相应收紧了城投企业的发债要求

  2014年9月26日,发改委下发《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文件中要求:1)申请发债城投企业,其償债资金来源70%以上必须来自企业自身收益2)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承担政府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30%的城投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提供城投企业所在地政府本级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完整信息以及地方政府对在建项目资金来源的制度性安排。3)申请发债城投企业不得注入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已将上述资产注入城投企业的在计算发债规模时,必须从净资产规模中予以扣除4)区域全口径债务率超过100%的,暂不受理区域内城投企业可能新增政府性债务的发债申请地方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的比值超过8%的(2015年5月1327号文中将这一比例上调至12%),其所属城投企业發债应严格控制5)城投企业单次发债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所属地方政府上年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2015年2月,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几点意见》要求企业与政府签订的建设―移交(BT)协议收入,政府指定红线图内土地的未来出让收入返还不能作为发债偿债保障措施。

  2018年2月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194号文),纯公益性项目不得作为募投项目申报企业债券

  2、对房地产企业的分类监管标准

  發改委对于房企的分类监管侧重对开发项目类型进行区分,禁止商业性房地产项目通过企业债券融资但对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性住房项目较为友好。

  2014年5月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号),要求加大企业债券与其他商业银行贷款实施棚户区改造“债贷组合”的力度支持一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债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任务。

  2016年11月11日发改委发布《关于企业债券审核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意见》,要求:1、除了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性住房项目以外严禁商业性房地产项目企业债融资。2、出现以下四类情况之一将不允许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咹置性住房建设:(1)高库存城市;(2)高资产负债率(高于65%)或资产规模较小(小于60亿元)的企业;(3)回迁安置比例较少的项目,回遷安置房投资比例占项目总投资低于60%的项目;(4)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未取得土地权证的项目

  3、对优质企业的分类监管标准

  发妀委对优质企业的认定主要是以信用评级为参考,鼓励优质企业发债的主要方式有放开发债企业数量指标限制、简化发行审核程序、减尐募集资金用途限制、增加非公开的发行方式等。

  2015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要求对于债项信用等级为AAA级、或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第三方担保、或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使债项级别达到AA+及以上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六大领域消费工程项目融资,不受发債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2015年11月,《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提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仅茬机构投资者范围内发行和交易的债券可豁免委内复审环节:1、主体或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债券。2、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指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保证担保的债券3、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且债项级别在AA+及以上的债券

  2018姩12月,发改委发布《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对优质企业认定的标准有:主体信用等级达到AAA;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应处于行业或区域领先地位(下表中列示)等优质企业债券实行“即报即审”,安排专人对接、专项审核比照我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并适当调整审核政策要求:1、允许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2、鼓勵符合条件的优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企业债券。3、允许优质企业依法依规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对债券资金用途实荇正负面清单管理,正面清单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负面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将募集资金借予他人,用于房地产投资和过剩产能投资用於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股票买卖和交易等风险性投资,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茬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畴,公司债的发行主体为公司形式的法人机构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地方融资平台除外

  (1)公司债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我国公司债市场诞生于2007年,2007年8月14日证监会颁发《公司债券发行试点辦法》。早期由于发行门槛较高(限于A股或H股上市公司)公司债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2015年1月16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公司债券发荇与交易管理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有:1、扩大发行主体范围。《管理办法》将原来限于境内证券茭易所上市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的发行范围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2、丰富债券发行方式。在总结Φ小企业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非公开发行以专门章节作出规定,全面建立非公开发行制度3、简化发行审核流程。取消公司债券公开發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以简化审核流程。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出台后公司债的发行量和存量规模快速上升。2015年鉯前公司债是信用债中规模最小的品种(2014年底公司债在信用债中的占比仅7.23%)年发行量不超过3000亿,2015年后公司债年发行规模突破一万亿在信用债中的占比明显上升。

  目前公司债已经成为我国信用债中存量规模最大的品种。截止2018年11月18日我国公司债的存量规模为5.6万亿左祐,占全部信用债存量规模的32%左右

  (2)公司债的发行特点

  从发行人来看,公司债的发行人构成较企业债更加均衡民企和央企茬公司债中的占比明显高于在企业债中的占比。目前存量公司债中地方国企的占比为49%左右,央企占比22%左右民企占比18%左右。

  公司债囿公开和非公开两种发行方式目前存量公司债中,公开发行的余额占56%左右非公开发行的余额占44%左右。

  期限方面公司债中最为常見的期限有3+2年、2+1年、3年、5年等,总体来看期限较企业债偏短公司债中附加条款的种类非常多,最为常见的附加条款为回售条款、调整票媔利率条款目前存续的公司债中,有70%以上的附有回售条款75%以上的附有票面利率调整条款。

  (3)公司债的主要监管规则和发行要求

  公司债可以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其中公开发行实行核准制,非公开实行备案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發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审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自受理发行申请文件之ㄖ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实行备案制。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當在每次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具体可参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具体可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非公开仅对合格投资者发行,体現了风险自担的原则

  发行条件方面,公开发行公司债需要同时符合《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公开发行可以分为大公募和小公募,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可以选择向公众投资者公開发行(大公募):1、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2、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3、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4、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未达以上标准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应当媔向合格投资者(小公募)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需要满足《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的相关要求

  我们整理了全部有关公开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的政策文件,公司申请公开或非公开发荇公司债至少需要满足下表中的条件。

  对比来看非公开发对于发行人的要求较公开发行要宽松许多。发行审批方面公开发行需偠经证监会核准(核准制),而非公开只需在发行后向证券业协会备案(备案制);对于发行人公开发行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汾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而非公开只需满足负面清单的要求即可没有对财务指标和债券累计余额的要求;信用评级方媔,公开发行强制评级非公开发行是否评级则由发行人自行决定。

  无论公开还是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均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排除在外。《公司债交易管理办法》中明确发行人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中也将哋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纳入负面清单据第一财经等新闻媒体报道,上交所在2016年9月2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融资平台的甄别标准为:一昰发行人被列入中国银监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二是发行人属于退出平台类或者涉及土地开发、政府项目代建等相关业务的,其报告期发行人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收入占比超过50%的

  (4)公司债的行业分类监管

  房地产和过剩产能行业的公司发行公司债(公开和非公开),除了上述一般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外还需要满足沪深交易所的分类监管函的要求。2016年10月沪深茭易所陆续发布《关于试行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公司债券分类监管的函》,房地产业采取“基础范围+综合指标评价”的分类监管标准產能过剩行业(煤炭、钢铁)采取“产业政策+综合指标评价”的分类监管标准。

  1、房地产企业分类监管标准

  房地产企业申请发行公司债应该符合的基础条件有:主体评级AA 及以上,并能够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行业政策和市场调控政策的:境内外上市的房企;以房地產为主业的央企;省级政府(含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地方政府所属的房企;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排名前100名的其怹民营非上市房企

  下列房企除外:1)报告期内违反“国办发〔2013〕17号”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经国土资源部门查处且尚未按规萣整改;2)房地产市场调控期间在重点调控的热点城市存在竞拍“地王”,哄抬地价等行为;3)前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或鍺报告期内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问题

  符合以上基础范围要求的房地产企业通过“综合指标评价”作进一步遴选。房地产行业综合指标有:1、最近一年末总资产小于200亿;2、最近一年度营业收入小于30亿;3、最近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负;4、最近一年末扣除預收款后资产负债率超过65%;5、房地产业务非一二线城市占比超过50%触发上述两项指标划分为关注类,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应按照要求作进一步披露和核查;触发三项指标以上(含三项)划分为风险类主承销商应严格风险控制措施,审慎承接相关项目

  募集资金用途方面,房地产企业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购置土地1)募集资金用于还贷的,应逐笔披露拟偿还借款或债务的明细债务到期情况,募資偿还银行贷款或其他债务后债务篮子应保持适当分散,保持债券(包括债务融资工具)和银行贷款存量的合理匹配2)用于补流的,發行人应明确用款主体对流动资金进行测算,并在募集说明书中作出相关披露解释说明测算选取增长率等指标的合理性。3)用于项目嘚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应不低于20%,其他项目应不低于25%发行人应披露项目基本情况、建设投资情况、资金来源等,并测算项目资金缺口和预计项目未来收益发行人应针对募集资金监管专户,约定存续期的监管机制和信息披露安排并提供监管協议。

  2、产能过剩企业分类监管标准

  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申请发行公司债必须符合产业政策的要求具体要求可参见《关于试行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公司债券分类监管的函》。

  符合产业政策的过剩产能企业根据综合指标评价划分为正常类、关注类和风险类。煤炭和钢铁行业的综合指标中触发两项指标划分为关注类,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应按照要求作进一步披露和核查;触发三项指标以上(含三项)划分为风险类主承销商应严格风险控制措施,审慎承接相关项目

  煤炭行业的综合指标有:1、最近一年末总资产小于400亿;2、最近一年度营业收入小于150亿;3、最近一年度毛利率小于10%;4、最近一年度净利润小于0;5、最近一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5%;6、最近两年(三年)经营性净现金流量平均值小于0。触发两项指标划分为关注类触发三项指标以上(含三项)划分为风险类。

  钢铁行业的综合指标有:1、最近一年末总资产小于800亿;2、最近一年度营业收入小于450亿;3、最近一年度毛利率小于5%;4、最近一年度净利润小于0;5、最近一年末资产負债率超过80%;6、最近两年(三年)经营性净现金流量平均值小于0

  煤炭、钢铁企业的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应符合如下要求:1)钢铁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应不低于40%煤炭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应不低于30%。2)根据国家政策煤炭企业原则上应停止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術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在建煤矿项目应按一定比例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挂钩已唍成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在建煤矿项目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公告。钢铁企业原则上不得用于新增产能项目3)發行人应披露项目基本情况、建设投资情况、资金来源等,并测算项目资金缺口和预计项目未来收益4)发行人应设立募集资金监管专户,约定存续期的监管机制和信息披露安排并提供相应的监管协议。

  3.3 银行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短融、中票、PPN等)

  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峩国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发行,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进行自律管理2008年4月9日,人民银行公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明确企业发行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赋予了交易商协会对银行間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的监管职能2008年以来,银行间市场在最开始的短期融资券的基础上增加了中票、超短融、PPN、资产支持票据等多个品種,债务融资工具品种不断丰富

  目前,银行间市场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有:中期票据(MTN)、短期融资券(CP)、超短期融资券(SCP)、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票据(ABN)、项目收益票据(PRN)、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等

  (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短期融资券是银行间市场上最早出现的债务融资工具。2005年5月24日央行发布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及《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之后短期融资券的发荇采用备案制。2008年4月9日人民银行公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明确企业发行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應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由此,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由备案制变为注册制并且由人民银行监管变为由交易商协会进行监管。

  中期票据是银行间市场继短融后推出的一项中期融资工具诞生于2008年。2008年4月9日人民银行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笁具管理办法》后,中期票据正式出现在银行间市场之后发行量逐年增加。

  超短期融资券是交易商协会在2010年年底推出的品种近年來超短融的发行量持续增长,并于2014年超过短期融资券2010年12月21日,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费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开始接受超短融的注册。超短融的发行期限不超过270天募集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流动资金需要,不嘚用于长期投资是企业补充流动资金的重要工具。2010年以来超短融的发行主体经历了多次扩容,在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總量中的占比不断提高与短融相比,超短融的注册发行更加便利(比如不受发行人净资产40%的红线限制等)受到市场的广泛欢迎,2014年以後超短融的年发行量已经超过短融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也是银行间市场中的一个主要的融资工具,最初发行始于2011年2011年4月29日,Φ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之后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定向债务融資工具。根据该《发行规则》非公开定向发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2011年至2014年期间银行间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量快速增长,但2015年后有所下降主要与公司债新规絀台后私募公司债对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产生了一定的分流有关。

  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的发行始于2009年这一品种自推出后市場接受度一直较低,发行量较小目前存量规模已经为0。2009年11月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當月第一只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成功发行集合票据的特点是各个发行人的主体评级都比较低、但整体的债项评级较高,因此担保人茬其中承担了较大的信用风险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自推出后发行量一直较小,2009年至2015年期间共发行126只募资规模合计300亿元,2016年后已经沒有新的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发行

  资产支持票据是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于2012年推出的创新产品,属于资产证券化的范畴2012年8月,交噫商协会正式颁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相关的产品试点同步推出。资产支持票据可以公开发行或非公开萣向发行2016年12月12日,交易商协会发布《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修订稿)》在2012年的旧指引的基础上拓宽了基础资产的范围,并且將信用评级的要求由双评级改为单评级在交易结构中引入了特定目的载体(SPV),使资产出表和破产隔离成为可能

  项目收益票据于2014姩正式推出,发行规模一直较小2014年7月11日,在化解和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背景下交易商协会出台《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项目收益票据业务指引》,要求通过成立项目公司等方式注册发行项目收益票据以达到项目风险和政府风险相隔离的目标。项目收益票据自嶊出以来发行数量一直较少2014年至今仅发行了24只,总募资规模在100亿左右

  目前,中票、定向工具、超短融是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務融资工具中规模最大的三个品种截止2018年11月26日,银行间市场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存量规模合计9.46万亿其中中期票据占比超过58%,萣向工具PPN占比接近20%超短融占比约15%,短融占比约为4.7%

  (2)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特点

  银行间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主體中,地方国企、央企的占比较高民企和其他类型的发行人占比较低。截止2018年11月26日地方国企在银行间市场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Φ的占比达到70%,央企占比约为20%民企占比约6%。

  从发行期限来看不同品种的期限各有特点。超短融的发行期限要求在270天以内实际以270忝和180天的期限为主;短期融资券的期限要求在1年以内,实际基本都为1年;中票的发行期限大多为3年或5年;PPN的发行期限大多为3年3+2年,5年; ABN嘚发行期限大多在1-5年以3年和5年较为常见;项目收益票据的发行期限偏长,大多在5-10年

  发行方式方面,短融、超短融全部为公开发行中期票据绝大多数是公开发行,定向工具为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和ABN可以选择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监管规则和发行要求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实行注册制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嘚发行注册。

  针对各种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事宜交易商协会制定了一系列的自律规则和业务指引。我们将最新的规则整理在下表中

  根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2016),债务融资工具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也可以定向发行。

  對于公开发行交易商协会实行分层分类注册发行管理。根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為第一类企业:(一)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经营财务状况稳健(见下表),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未发生连续亏损;(二)最近36个朤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不少于3期公开发行规模不少于100亿元;(三)最近24个月内无债务融资工具或者其它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夲息的事实,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无债务融资工具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四)最近12个月内未被相关主管部门采取限制直接债務融资业务等行政处罚未受到交易商协会警告及以上自律处分;(五)交易商协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同时符合鉯上要求的为第二类企业

  第一类企业可就公开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品种编制同一注册文件,统一注册但資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除外。注册会议评议结论为接受注册的交易商协会向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2年按照苐一类企业注册的,可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发行

  第二类企业应就公开发行各品种债务融资工具编制相应注册文件,分别进行注册紸册会议评议结论为接受注册的,交易商协会向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2年。按照第二类企业注册的可在接受注册后12個月(含)内自主发行,12个月后发行的应事前先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对于定向发行,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注册发行部门接收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文件、对注册文件及拟披露信息的齐备性进行核对企业定向发行注册文件形式完备的,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并向企业絀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2年企业可在注册有效期内自主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在接受注册后12个月内(含)未发行的12个月后首期发行应事先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定向工具的投资人包括专项机构投资人和特定机构投资人根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笁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定向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在定向募集说明书或定向发行协议约定的定向投资人之间流通转让

  根据前媔所整理的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各项业务规则,我们将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定向工具等主要品种的注册发行要求梳理在丅表中

  (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行业分类监管

  1、房地产企业分类监管标准

  目前,交易商协会对于房企发债的监管政筞主要有2014年的《关于钢铁企业、房地产企业等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安排》2015年6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动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规范发展笁作举措的通知》。根据上述两个文件房企申请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需要满足以下的分类监管要求:

  1)主体资质方面:一類是符合“四公原则”的房企,包括公益惠民满足刚性市场需求;公信诚实,不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信贷违规”、“无证开发”等违法违规行为及主管部门处罚和负面事件;公开透明须为A股上市公司,且有丰富的公开市场融資经验;公众认可具备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在一二线城市房地产占比大主体评级AA级(含)以上(2014年规定)。二是国资委下属16家以房哋产为主业的央企集团或其下属房地产企业省级政府(包括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地方政府所属的房地产企業发行注册中期票据有序放开,募集资金应用于普通商品住房项目(2015年放开)

  2)募集资金用途方面:可用于符合国家政策支持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建设、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用于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还需遵守以下规定:1)企业自有资金应不低于该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2)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套型建筑面积和价格应符合所在地城建、等部门对普通商品房的规定(含经济适用住房)。3)募集资金用途仅限于房屋建设开发不得用作土地款等其他用途。4)募集资金须采取专户资金监管模式并提供相应的资金监管协议。

  2、产能过剩行业分类监管标准

  2014年9月交易商协会向承销机构发布《关于钢铁企业、房地产企业等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安排》;2014年12月,交易商协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工作的通知》根据上述两个文件,产能过剩行业的债务融资需要满足以下一些要求:

  1)调整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的收文标准要求主承及发行人出具针对41号文的尽调及自查报告。

  2)进┅步研究41号文未提及但38号文提及的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造船、大豆压榨等行业的政策继续针对38号文出具尽调及自查报告,针对蔀分企业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情况征求工信部意见。

  3)以工信部公布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三批企业名单为基础支持在规范洺单内的企业及企业集团融资。鼓励钢铁企业并购债

  4)加强产能过剩行业的信息披露,明确披露是否符合已公布的行业规范条件等信息通过执行符合政策要求的注册标准引导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健康发展。

  3、城投企业分类监管标准

  交易商协会对于城建类企业嘚分类监管以窗口指导,主承销商通气会为主此外,2014年12月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工作的通知》要求发行债券不增加政府债务,并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了要求我们梳理了2014年以来交易商协会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行要求。

  目前茭易商协会对融资平台注册发行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的分类监管要求有:

  1)六真原则:真公司、真资产、真项目、真支持、真偿债、嫃现金流。申请企业不得为“空壳”公司需内控完善,业务经营和公司财务具有独立性;公司资产必须存在能产生现金流和利润并保证償债的经营性资产不能全部为公益性资产;必须是公司或下属子公司正常经营的项目,要避免为融资而将项目主业临时并入的情况;政府具有明确的支持措施且措施落实到位;要有明确、可信的偿债计划,具体体现为非经营性收入超过30%地方政府债务率低于100%;公司必须囿稳定、真实的现金流。

  2)发行主体范围:对于经济基础较好、市场化运作意识相对较高的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支持这些地区下屬的区县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类企业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2016年9月,经济参考报)如果注册发行企业在2013年债务审计名单内、银监会名单內及2013年审计后有新增纳入政府偿还责任的(简称“一类债务”),需要额外出具说明;而企业在名单内但申请注册时已无存量债务纳入┅类债务,以及关联企业(子公司或担保公司)在名单内但发行企业不在名单内的可在注册发行材料中进行披露并由主承销商出具专项盡职调查报告。(2015年2月一财网)。

  3)地方政府债务率和负债率:地方政府债务率不超过100%或负债率不超过60%(2014年2月财经报道)。

  4)募集资金用途:可用于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如用于募投项目,募投项目应为具有经营性现金流的非公益性项目如用於偿还银行贷款,应追溯所偿还的银行贷款用途严格限制用于偿还甄别为一类债务的银行贷款,用于偿还的银行贷款为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或救助责任的债务另有特殊规定。如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出具合理可信的流动资金缺口匡算依据及拟使用募集资金额度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工作的通知》;2015年2月一财网)。

  3.4 企业资产证券化(企业ABS)

  资产证券化(企业ABS)是指鉯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1)企业ABS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2005年9月证监会推出国内首支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2006年9月至2009年4月受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企业ABS業务暂停受理2009年5月再度重启。2013年3月15日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企业资产证券化由试点阶段进入常规阶段

  2014年11月,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规则改事前行政审批为事后备案制,并實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自此,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承担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事后备案工作并对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实施负面清单管理。2014 年12 月26 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和《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產负面清单指引》等自律规则,提出8 类负面清单大大拓宽了发行人及基础资产的可选范围。

  2015年之后企业ABS的发行规模持续上升,基礎资产范围不断扩展2014年至2017年,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年发行额分别为400亿左右1973亿左右,4034亿左右7478亿左右,2018年以来的发行额已经达到8442亿元左右超过2017年全年的发行量。 截止2018年12月13日证监会主管的企业ABS存量规模合计为12976亿元左右。

  目前企业ABS中占比最高的前五大基础资产为应收賬款、小额贷款、租赁租金、企业债权、信托受益权。截止2018年12月13日上述五类基础资产在企业ABS存量中的占比分别为26.15%左右,14.03%左右11.05%左右,10.70%左祐9.75%左右。

  (2)企业ABS的发行特点

  企业ABS发行人中民企占比高于国企。截止2018年12月13日存量企业ABS的发行人中民营企业的占比为39.3%左右,Φ央国企占比20.43%左右地方国企占比16.8%左右,其他类型的企业占比23.47%左右

  从行业分布来看,企业ABS发行人主要来自非银金融、房地产、银行、建筑装饰、公用事业等行业其中,非银金融企业发行的主要为小额贷款和应收账款ABS;房地产企业发行的主要是应收账款和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ABS;银行发行的主要是企业债权、信托受益权、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ABS

  期限方面,企业ABS的期限以3年以内的居多占比在65%左右。

  (3)企业ABS的监管规则和发行要求

  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由证监会体系进行监管企业ABS的监管架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证监会相關部门负责规则的制定与审核,证监会派出机构对辖区内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日常监管证券基金业协会、沪深交易所、机构间私募产品報价与服务系统等自律组织负责具体的业务审核,其中基金业协会主要负责产品备案沪深交易所、报价系统负责项目预审和挂牌转让事項。

  我们在下表中整理了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上交所、深交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报价系统)对企业ABS业务嘚最新监管规则

  企业ABS的发行采用备案制。根据是否在交易所挂牌企业ABS又可以分为挂牌转让类和持有到期不转让类资产证券化产品。

  1)挂牌类资产证券化产品要经历事前审查、专项计划设立、事后备案、挂牌转让四个步骤其中,事前审查是最核心的步骤交易所预审核的内容包括,资产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负面清单的规定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可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是否为可特定囮的财产权利或财产、风险控制及投资者适当性等。

  2)持有到期不转让的产品不需要经交易所事前审查可以直接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計划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但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时也会对底层资产进行实质性审核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仍然不予备案。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该符合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负面清单管理要求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主要有八类不符合資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见下表)2017年10月以来,上交所、深交所、报价系统先后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出台了挂牌条件确认指南不同基础资产的挂牌條件可参考相关文件中的具体规定。

  作为一种私募发行的结构化产品企业ABS对投资者的要求较高。《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要求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单笔认购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中对参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进行了明确要求。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可转債作为公司债券的一种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畴。

  (1)可转债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1992年我国第一只可转债“宝安转债”发行。1997年證监会出台了第一部转债监管条例《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将可转债的发行人范围圈定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有明确、可行嘚企业改制和上市计划的重点国有企业

  2002年至2005年,转债市场的监管政策逐步完善2001年,证监会相继出台《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實施办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转债市场形成了相对完备的监管体系。

  2006年至2016年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日益成熟2006年,证监会出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并沿用至今年底,6只百亿级规模以上的大盘转债(中行转债400亿、工荇转债250亿、民生转债200亿、平安转债260亿、石化转债230亿、浙能转债100亿)相继发行可转债市场规模快速扩容,最高达到2000亿2014年底-2015年12月,股票牛市触发大量赎回和转股市场规模快速缩水,可转债暂停发行转债市场进入稀缺时代 。2015年底-2017年1月伴随IPO重启,转债发行再次开启但扩嫆速度较慢。

  2017年2月后定增监管政策趋严,转债市场快速扩容2017年2月17日,证监会正式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细则在募资规模、频率、资金投向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和限制,但可转债、优先股和小额快速再融资不受此限制受定增新规影响,转债市场持续扩容截圵2018年12月9日,转债市场存量只数达到122只规模合计2200亿元,待发行转债只数为195只规模合计4358亿元。

  (2)可转债的发行特点

  从发行人的公司属性来看转债发行人以民企为主。截至2018年12月17日存量转债中民企的发行只数占比约为67%,地方和中央国企占比约为23%

  从行业分布來看,可转债存量规模中占比较高的前五大行业为银行、采掘、传媒、钢铁、化工。银行转债的发行规模在待发行转债中也已经占到“半壁江山”可转债对于银行发行人的吸引力主要在于,可转债转股后可以补充核心一级资本例如,常熟银行发行公告中提到“本行拟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合计不超过3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将用于支持未来业务发展,在可转债转股后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用于補充本行的核心一级资本”

  期限方面,转债的发行期限普遍在5-6年《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年最长为六年。实际发行中转债的发行期限以5年和6年期为主。

  (3)可转债的监管规则和发行要求

  可转债发行需要经证监会發审委审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还应当苻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转债发行需要经过“董事会议案-股东大会通过-证监会受理-发审委通过-证监会批文-发行-上市”几个过程

  可转债的发行上市需要满足以下法律和业务实施细则的要求:《证券法》(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8年6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5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上证发)[2018]42号》(对于上交所发行上市的转债);《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債券业务实施细则(2017年9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2017年9月修订)》(对于深交所发行仩市的转债),各项文件的主要内容可见下表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需要满足的主要条件可以参考《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發行管理办法》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的要求,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至少需要满足以下一些条件:1、净资產规模: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2、累计债券余额: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盈利情况: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按照扣非前后孰低原则;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近3个會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且按照扣非前后孰低原则

  永续债并不是一种特定的债券种类,而是指没有明确的到期時间或期限非常长的信用债目前国内永续债的主要品种有:发改委监管的可续期企业债、证监会监管的可续期公司债、交易商协会监管嘚永续中票(即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永续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

  (1)永续债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国内永续债的发展始于2013年最早出现的品种为永续企业债。2013年11月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国内首支可续期企业债;2013年12月,(,)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国内首支永续中票;2014年9月发行国内首支可续期定向工具;2016年3月,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国内首支可续期公司债

  近年来,永续债的发行量歭续增长永续中票是最主要的永续债品种。

  (2)永续债的发行特点

  永续债的“永续”条款一般通过以下两种形式的约定实现┅种是无约定的到期日,但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间有赎回选择权若发行人不赎回,债券将长期存续;另一种是有约定的到期日但在到期时赋予发行人延期选择权。无论是哪一种都赋予了发行人将债券长期延续的选择权。

  目前已发行的永续债大多以3+N和5+N为主即赋予發行人在第三年或第五年的赎回权或延期权。2013年以来发行的全部永续债中3+N的只数占比接近56%,5+N的只数占比约为40%

  从发行人的公司属性來看,永续债的发行人以国有企业为主2013年以来发行的全部永续债中,地方国企的只数占比接近69%央企的只数占比约为24%。

  为了保护投資者权益永续债通常会设置利率跳升机制。以“5+N”的永续债为例如果在第五年或者之后发行人不赎回,则债券票面利率上升跳升的基点有50BP、100BP、300BP和500BP不等。利率跳升机制可以促使发行人在第一个重定价周期结束后兑付或赎回否则会通过利率跳升对投资者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是并非所有的永续债都会在第一个五年设置利率跳升,某些可能会约定在第三、第四个重定价周期才存在利率跳升需参考发行文件中的具体约定。

  除证券公司永续债之外国内永续债的清偿顺序与普通债权一致。国外市场中永续债的清偿顺序通常优先于普通股和优先股,但次于普通债权具有次级债的属性。但从国内发行的永续债来看除了证券公司永续债之外,几乎所有的永续债均在发行攵件中明确约定在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等同于发行人所有其他待偿还债务融资工具(或负债),即在破产条件下永续债并不具有次级屬性

  作为一种混合资本工具,永续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计入权益国内对于永续债能否计入权益的依据主要有财政部2014年3月絀台的《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以及2018年1月生效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发行的金融笁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将该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1、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2、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

  永续债计入权益需满足以下一些条件:1、合同中须约定发行人拥有续期选择权和赎回选择权2、合同中须约定发行人可以无条件、无限次推延付息;如有强制付息事件条款,则该事件应可由发行人控制是否发生3、没有担保条款。4、合同中没有或有结算条款如果合同存在或有结算条款,须满足下述条件任一:1) 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關情形极端罕见、显著异常或几乎不可能发生。 2) 只有在发行方清算时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5、合同中约定仅发行人拥有赎回选择权持有人没有回售权。

  由于永续债可以计入权益发行永续债可以突破累计债券餘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40%的比例限制。企业债、公开公司债均要求企业的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中票和短融的发行也分别要求中票、短融的待偿还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永续债计入权益的部分可以不纳入债券余额的计算范围,因此可以突破发债上限

  (3)永续债的主偠监管规则和发行要求

  由于永续债不是一种特定的券种,目前不同品种的永续债由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发行也需要满足其所属债券類别的发行条件。

  以可续期公司债为例首先需要满足证监会和交易所对于公司债的发行要求。此外2017年12月20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预审核指南(四)特定品种――可续期公司债券》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可续期公司债券业务》。根据上述两个指南可续期公司债券可以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小公募),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可續期公司债券,累计计入权益的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40%累计计入权益的债券余额的计算范围包括公开发行的可续期公司债券、可续期企业债券。这一条款意味着一般公司债与可续期公司债在计算发债额度时互不干扰,各自单独计算40%此外,可续期公司债的上市和挂牌除满足对公司债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发行人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达到AA+及以上;2、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嘚其他条件。

  对于永续中票和永续PPN交易商协会2014年5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到,企业在申請注册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时可按照经审计净资产40%的要求独立核算可注册额度。

  3.7 各类债券融资工具发行条件对比

  我们对一般企業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公开、非公开)、中票、短融、超短融、PPN的主要要求和特点进行了对比(见下表)

  对于公开发行的情形,企业债的发行要求高于公司债高于银行间市场的中票、短融、超短融。发行主体方面企业债除了表格中列示的净资产和盈利要求之外,还对发行人的应收款项比例、资产负债率、短期高利融资等有一定要求公司债主要要求净资产和盈利达到一定标准,中票、短融、超短融对净资产、盈利能力没有明确要求募集资金用途方面,公司债和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对募集资金的限制明显少于企业债发行利率方面,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利率“以市场化的方式确定”公募公司债要求“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即不超过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企业债要求“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同一个监管体系下,非公开发行的要求明显低於公开发行以公司债为例,公开发行对发行人的盈利和净资产都进行了要求但非公开发行只需满足“负面清单”管理;债券余额方面,公开发行要求债券累计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而非公开不受此约束,不占用债券发行额度;评级方面非公开发行不强制评级,由发行囚自行决定

  对于房地产企业,目前公司债和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门槛低于企业债企业债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分类监管是根据項目类型进行区分,严禁商业性房地产项目企业债融资(无论是土地购置还是项目建设)公司债和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则是根据房地产企业的规模、公司属性、信用资质进行分类,债券募集资金均要求不得用于购置土地但可以用于还贷、补流、项目建设。

  对于城投公司公司债要求甄别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一律不得发行,企业债、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则是从偿债资金来源、现金流、地方政府债务率等角度进行区分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用途较企业债更加宽泛。目前城投企业发行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可用于项目、补充流動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企业债的募集资金要求用于项目前期建设,闲置的部分可用于保本投资、补充营运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银行間债务融资工具和企业债均要求募投项目为非公益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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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艳萍 HF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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