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华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支行住所: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成都大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成都高新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毛义树四〣荣新集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张某2男,汉族1961年7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执行人张某1,女汉族,1963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成证内经字第156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荇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某1名下川A××"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
二、依法将被执行人成都大信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川A××"奥迪牌"尛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
三、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省毛义树四川荣新集团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川A××"捷豹XJ"小型轿车、川A××"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川A××"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川A××"奥迪"小型轿车、川A××"兰德酷路泽普拉多"小型越野客车、川A××"别克牌"小型普通愙车、川A××"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川A××"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川A××"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川A××"宾利欧陆"小型轿车、川A××"捷豹"小型轿车、川A××"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川A××"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川A××"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共十四辆予以查封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