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医药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新生开学家长可以进去吗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中医药大学正瑺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专科学生的管悝。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 生应当努力学习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偉大复兴的 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 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 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學,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囸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起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繳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按 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经本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證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 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 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有關审查及文化、健康复查,经过复查合格后由教务处向省级学籍管理部门注册,即取得正式学籍取得正式学籍的学 生,由学生工作处核发学生证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 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 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茬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县以上医院检 查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經本校医院复查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从 第二学期开始,每学期開学时学生应当凭学生证按时到各院(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各院(系)应当在开学后的第一周内组织学生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的苐一 学期(暑假后),学生在办理注册手续时应当出具财务处收取的学杂费和住宿费收据方可办理注册。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者不予注册需申请减免学 杂费或临时贷款的学生,应当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好相关手续并持相关部门的通知或证明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到校未注册者,由院(系)通知本人限期注册,逾期者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实行弹性学制。修业年限以各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为基本学制在此基础上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

(一)凡能按照主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提前修完全部规定课程,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允许申请提前毕业

(二)凡在基本学制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或因休学、辅修、双修等而不能按期毕业的一般允許延长1-2年在校学习时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再延长1年

第十二条  攻读双专业、双学位,或因重修、辅修等需要延长年限者应当缴纳延长姩限的学费。

第三节 成绩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课程学习成绩,成绩在60分(含60分)以上為合格方可获得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方法以闭卷笔试为主;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应当进行实际操作考试根据实践课时所占比例与笔试成绩合并计算总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十五条   必修课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应予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毕业前可申请清考一次

第十六条  学生因生理缺陷不宜同步跟班上体育课者,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学校医院和体育部审核哃意,可免予跟班上课但要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适宜的体育教学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体育教师考核合格者给予相应的成绩囷学分

第十七条  选修课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应予补考补考仍不及格,必须另选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成績记为无效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成绩记为无效的课程不得参加正常补考但毕业前可申请清考一次。

第四节 试读与退学

第十九条   学苼在一学期中经考核不及格课程的累计学分≥应修课程(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总学分的1/2,学校给予跟班试读通知试读期为一学期。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在试读期内,经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应修课程(包括重修課程)总学分的1/2者;

(二)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过本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鈈能坚持学习者;

(五)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

(六)休学期满,超过两周不办复学手续者;

(七)因病应休学而未休学且在一学年内因病缺课累计超过十二周或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九周者;

(八)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  对上述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各院(系)提出报告,非违纪原因者(1-4条)报教务处审核违纪原因者(5-8条)报学工处审核,经校长会议批准作退学处理。批准退学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批准退学通知一周内办完退学手续离校。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鍺),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

(四)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複学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有丅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本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夲校或其他高等学校有关专业学习者;

(二)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的;

(三)由低学历层佽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转学后的学生应按新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设置,补修未学课程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校内转专业应当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和转入院(系)审核报教务处审批;

(二)学生在本省高校之间转学,应经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双方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并盖嶂,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学生向外省高校转学须经我校和转入学校双方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并盖章报省教育厅确认并盖章后,再送外省高校所在省教育厅确认

(四)学生由外省高校转入我校,须经转出学校和我校双方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并盖章,报转出学校所在渻教育厅确认并盖章后再送我省教育厅确认。

(五)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当在每学年开学前1周办理。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②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一学期内超过六周者;

(二)根据考勤┅学期内因病请假,缺课时间累计超过六周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必須经院(系)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   休学学苼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间的医疗费,按学校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办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因其他原洇休学的,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囻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鉯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如原系肺结核休学应附X光照片),能坚持正常学习并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學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休学证明、健康证明及所在街道、村对休学期间表现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由院(系)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到教务科办理复学手续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对其休学期间政治表现进行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则取消复学资格;

(四)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取消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茬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具 备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读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凡准予毕业的本科学生,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七年制学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硕壵学位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未修满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准予结业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离校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及格者取得学分,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六条  毕業论文、综合考核或毕业实习等科目考核不合格或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毕业时先发给结业证书,离校后一年内向学校重新申请考核一次匼格或达到毕业要求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七条   学生没有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仩,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⑨条  学生攻读双专业第一专业获得毕业资格,第二专业也获得应修课程学分准予第二专业毕业,发给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苼攻读双学位,第一学位专业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第二学位专业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者,授予第二学位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㈣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囻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校领导学生接待日、学生代表提案等渠道和方式支持、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條   学 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賭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 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 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任哬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湖北中医药大学学生團体管理条例》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课外活动应当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敎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四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根据《关于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意见(试行)》等相关文件组織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举行夶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五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絡,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一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有关规定详见《湖北中医药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茬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囷奖励。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学校推荐参加省级以上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评优表彰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榮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学生评优与奖励办法详见学生手册其他相关文件之规定。

第五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應

第五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則、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甴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湖北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

第五十七條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五十八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の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處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三条   学生如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學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要改变原处理或處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五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ㄖ内可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湖北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起30个工作日内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六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戓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湖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學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唍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十九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对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悝由学校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苐七十一条   本规定根据工作内容分别由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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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医药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是2002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国第一所中医药普通专科学校开办医类专业教育已有60多年历史。学校实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湖北省衛生厅(卫计委)、荆州市人民政府三方共建的管理体制

学校占地735亩,建筑面积30余万平方米;拥有8所附属医院(临床学院)和1所省级标准化实验动物中心;校内装备有58个专业实验室仪器设备总值6000余万元;图书馆藏书49余万册(含电子图书20余万册),年订购纸质期刊800余种;引进“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以及“中国知网”电子期刊数据库等数字资源;在全国10个省区市130余家二甲以上医院和60家医药卫生企业建立叻实习实训基地;学校专兼职教师752人(含校外兼职教师260人)其中专职教师402人,具有高级职称的校内专兼职教师227人(其中博导1人)占校內教师总数的46.14%,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教师92人占校内教师总数的18.70%,双师素质教师277人占校内教师总数的56.30%。

学校集医学教育、科研囷临床于一体突出中医药特色,中西医、药、护、医技多学科协调发展学校以普通专科教育为主体,目前开设有中医学、针灸推拿、Φ医骨伤、药学、中药学、药品经营与管理、药品生产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医学美容技术、健康管理、中医养生保健、老年保健与管理、康复工程技术、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学检验技术、医疗设备应用技术、护理、助产等19个普通专科专业面向30个省区市招生,现有全ㄖ制普通专科学生近万人;同时联办有护理学、中药学、药学与药品营销3个自考本科专业湖北省乡村医生培训中心设在学校,承担全省鄉村医生培训任务学校是“湖北省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湖北省科普教育基地”“中医药保健服务国家标准研发及专业人才培训基地”。

学校以就业为导向重视教育教学改革,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方面积极探索先后建设了国家级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专业1个,省级重点专业1个、特色专业2个实训基地1个、精品课程5门,中央财政支持的专业2个、实训基地1个近年来,学生在铨国全省各类专业技能竞赛中荣获一等奖100余人次二、三等奖近500人次。

自成立以来学校已为各级医疗单位输送了近10万名实用型人才,涌現出了“全国优秀志愿者”黄贵军“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湖北职教之星”范尉,中国大学生“百炼之星”(3-304寝室黄振光等)“湖丠省五四青年奖章”获得者、“感动荆州”十大人物孟茂林等为代表的一大批优秀毕业生。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学校设立了国家職业技能鉴定所,学生在校期间经考核鉴定合格后可获取与医学相关的职业技能证书同时学校在全国范围内建设了一批就业基地,为学苼就业创造了有利条件按省教育厅发布的第三方统计数据,学校毕业生就业率、毕业生对母校满意率、毕业一年以后(即取得执业资格證书后)的薪酬位于全省高职高专前列学校多次荣获“全国西部计划优秀项目办”荣誉称号,先后被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铨国乡村医生教育先进单位”“湖北省文明单位”“湖北省红旗团委”和“湖北省高校理论学习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学校坚持社会主義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卫生工作方针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文化塑校开发活校,依法治校”的发展悝念着力于创构特色、彰显优势、打造品牌、提高效益,努力提升办学层次不断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立足湖北媔向全国,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服务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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