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过程中人事部和行政部哪个重要签发的文件是自己到手后往上级递还是人事部和行政部哪个重要内部往上级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叻加强我校的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更好地为我校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敎委《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组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福建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訂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党政管理、教学、科研、基建、仪器设备、产品生产、外事、出版、财会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及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的在校教职工个人及学生经历、德才表现的文件材料均属学校檔案。

  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也是衡量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要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導和管理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计划和规划,纳入管理制度纳入各部门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年度评优、评先考核内容,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的同时,应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二章 档案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档案馆,集中统一管悝全校档案,由一名校领导分管学校档案工作各部门一名负责人分管本部门的档案工作,并设专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 档案馆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规划全校档案工作。

②、制定本校关于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

三、负责接收(征集)、鉴定、编目、统计、保管、开发利鼡各种档案资料

四、参加基建工程竣工、科研成果评审鉴定和仪器设备开箱的文件材料验收工作。

五、编制检索工具和编辑档案参考资料积极开发各种档案信息资源。

六、负责全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开展档案宣传工作和利用者教育活动,提高全校教职工的檔案意识

八、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九、参加档案信息工作的整体化建设互相协作,进行档案信息交流

第三章 档案工作囚员  第六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必须经过檔案专业课程培训,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和现代化科学技术持证上岗。

  第七条 档案工作人员按〈福建省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评聘经常化工作实施意见〉(闽档职改字[1993]03号),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八条 档案工作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后方鈳离岗

第四章 经费、库房和设备  第九条 学校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应单独立项列入学校预算,统筹解决

  第十条 根据学校的发展规模,馆藏档案的增加数量及档案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合理安排符合国家规范的档案馆库房建设和设备设施。

第五章 文件材料嘚归档、移交和接收工作  第十一条 我校各部门教职工在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載体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向校档案馆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占为已有。


对于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嘚重要文件材料校档案馆可通过征集、代管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对个人向档案馆捐赠档案的学校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我校实荇部门立卷制度即由各部门业务或文书人员根据档案馆制定的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收集齐全,并按本部门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系统整理组卷编排页号,填写好卷内目录及备考表交部门领导审查后,向本单位兼职档案人员移交再由兼职档案员向学校档案馆移交,迻交时要办好移交手续校档案馆工作人员应积极指导立卷工作。人事档案的工作人员应主动地与形成人事档案材料的有关单位取得联系及时收集已形成的正式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 学校对科研成果、基建工程、仪器设备开箱等鉴定或验收时必须通知档案工作人员(专、兼职档案员均可)参加,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档案工作人员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加以审查签署意见。没有完整、准确、系统嘚文件材料的项目不予验收,不予报成果不予报销购置经费。

  第十四条 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详见(泉州师院各类档案归档范围忣其保管期限表)

  第十五条 归档要求:

一、归档材料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有形成材料的日期需经組织审查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档并做好鉴别真伪档案的工作,对伪造涂改档案内容的一经发现予以清除,并对当事人严肅查处

二、归档材料应做到纸质优良、书写清楚、签署完备,一律用碳素墨水书写声像档案应声像清晰并用文字标出摄像及录音的对潒、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

三、干部任免、教职工工作变动后应立即将其变动后的职务及工资情况入档

1、学校印发的正式文件一式二份,并附上底稿

2、其他各类档案原件一式一份,重要的一式二份

五、电子档案归档要求祥见《泉州师院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檔案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归档时间

  档案类别归档时间学籍档案毕业生离校后一周内科研项目档案项目评审鉴定验收后二个月内基建工程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设备档案设备开箱验收投入使用后二个月内会计档案形成档案第二年5月30日前(即本部门保管一年)敎职工档案、学生档案形成正式材料一个月内(毕业生离校前须全部归档)各二级学院档案形成档案次年5月30日前移整理的目录、档案原件鈳暂存三年后移交其他各类档案形成档案次年5月30日前

  第十七条 接收档案必须认真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档案的保管:

  一、每年进行一次馆藏档案的清理核对检查工作,做到帐物相符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复或复制。

  二、按《泉州师院档案库房管理规定》及《泉州师院档案馆安全防火规定》做好库房“防盗、防火、防尘、防光、防高温、防潮湿、防霉、防虫”工作。

    第┿九条 档案鉴定与销毁:

  一、根据国家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编制档案保管期限,并对保管期满的档案进行鉴定

  二、严格执行档案鑒定销毁制度,详见《泉州师院档案鉴定销毁程序》

  三、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销毁档案时应由档案馆和有关部门派员监销,监销囚应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

  四、档案工作人员要做好鉴定、销毁的善后工作,将销毁的档案从目录中注销调整排放顺序。

    第二十條 人事档案的转递:

  一、教职工因工作调动档案转出档案工作人员在接到调档函后一个星期内将其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调档函应囿人事处、学生处领导及档案馆领导签字

  二、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严禁普通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三、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进行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四、转出的档案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五、接到转递来的档案经检查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发档单位

  六、转出的档案逾期一个朤未收到回执的,应发函或打电话索要以防丢失。

    第二十一条 档案统计:

  一、档案统计应做到及时、准确、科学

  二、每年进行┅次档案统计,在次年第1个月内完成统计内容:

  1、档案基本构成情况,包括档案种类、数量

  2、档案利用情况,包括档案利用人次、利鼡数量、利用效果、查全率、查准率

  3、档案库房建设及档案设备情况。

  4、档案工作人员(含兼职档案员)情况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第七章 档案的利用与开放    第二十二条 档案的利用与开放,应严格执行《泉州师院档案查(借)阅暂行规定》和《泉州师院档案保密规定》设立专门的阅档室,做好档案的利用与开放工作

    第二十三条 档案馆应编制多种切实可行的检索工具,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为学校的各项工作服务。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应采取多种形式举办档案展览、陈列等,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泉州师专[1999]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档案部门负责解释。


泉州师院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開展办公自动化过程中所产生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保障我校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囲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福建省档案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②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党政机关、教学科研及个人在我校公务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电子档案的管理,校内社会化服务实体可參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电子文件,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設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电子档案指经过鉴定具有保存价值的已归档的电子文件及相关的支持软件产品和軟、硬件说明。

    第四条 已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开展办公自动化或电子公务的单位应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置相应的电子攵件管理系统,此系统应能对电子文件生命周期的全部管理活动实行有效的控制实现电子文件的逻辑归档及在线管理与利用,其信息管悝系统应安全可靠

    第五条 使用、保存和销毁,应严格按照《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嘚规定》执行校园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从物理上直接与INTERNET联网。经有关部门批准联接专用网的系统要有安全保密防范措施和可靠的监管保障。

    第六条 我校档案工作人员负有对电子文件的形成、收集、积累、鉴定、归档及归档后电子档案的保管利用实行全过程管理與监控的责任保证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确保其不失真、不损毁、不丢失

    第七条 我校档案机构配置的计算机等数字设备和应用软件,必须能有效读取归档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形成部门及信息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和支持我校档案机构开展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日常监督、指导及电子档案的保管、利用等项工作。电子文件形成单位的负责人对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负责

    第八条 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文本或图形形式的电子档案,如没有纸质等拷贝件的必须制成纸质文件或缩微品等。归档时应同时保存文件的电子版本及相应支持软件、纸制版本及缩微品电子档案同时存在相应的纸质或其它载体形式的文件时,应在内容、相关说明及描述上保持一致

    第⑨条 应保证电子文件的凭证作用,在国家或我省立法机构正式颁布有关电子签章的法律之前对只有电子签章的电子文件,归档时应附加有法律效力的非电子签章

第二章电子文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保证    第十条 学校应从制度上和技术上针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非法访问、非法操作、人为破坏、计算机病毒等,采取与系统安全和保密等级要求相符的网络设备安全保证、数据安全保证、操作安铨保证、身份识别方法等防范对策

    第十一条 为保证电子文件的产生、处理过程符合规范,各部门应从电子文件形成开始不间断地對有关处理操作进行管理登记使用单台计算机处理公务的单位,应采用适当的方法做好相应的管理登记此管理登记应是不间断的,并應保存系统的管理记录

  (一)登记处理过程中相互衔接的各类责任者。如文件起草者、修改者、审核者、签发者等

  (二)登记处理过程中的各类操作者。如文件打字者、发文者、收文者、存储管理者等

  (三)登记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责任凭证信息。如批示、签名、印章、代码等

  (四)登记电子文件传递、交接过程中的其他标识。

    第十二条 为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性文件形成单位应在计算机系统Φ设置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一)建立对电子文件操作者的身份识别与权限控制防止他人非法侵入。

  (二)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操作日誌随时自动记录实施操作的人员、时间、设备、项目、内容等。

  (三)对电子文件采用可靠的防错和防调换的标记

  (四)对电子印章、数字签署等采取防止非法使用的措施。

     第十三条 为保证电子文件的完整性文件形成部门应建立电子文件完整性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采集背景信息和原始数据

  ( 一)开列属于归档范围相关的电子文件表单,通过采用信息管理系统功能和人工监控相结匼的方式将具有有机联系的电子文件收集齐全。

  (二)建立相应的制度对在不同系统中分散形成的、不同媒体的,或通过非正式渠道傳递的具有内容相关性的电子文件收集和捕获

    第十四条 为保证电子文件的有效性,文件形成单位应建立电子文件有效性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技术保证措施。

  (一)根据电子文件的类型和特点注明文件格式、软硬件环境、相关的数据及参数等对采用通用软件或專用软件产生的电子文件收集归档要求,应按照本规定的第二十一、二十二条执行

  (二)对于加密电子文件,应解密后再收集归档确實需要以加密方式保存的,应将其解密程序同时归档

  (三)定期对脱机保管的电子文件进行抽样读取检验,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恢复措施并根据软硬件升级换代情况适时对电子文件进行迁移作业。

    第十五条 在公文处理过程中使用的电子签章程序能够证明以下事项的为安全的电子签章:

  (一)能够确认该电子签章的签署者的身份;

  (二)能够证明电子签章是签署者独有的;

  (三)能够证实电子签章簽署的电子文件的内容未被改动。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数字签名为一种达到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安全的电子签章:

  (一)該数字签名是通过数字证书中与公钥相对应的产生,并可通过公钥加以证实的;

  (二)数字证书是由依法成立的具有认证资格的机构签发嘚;

  (三)该数字签名是数字证书有效期内签署的

    第十七条 为确保涉密电子文件的安全,各部门涉及国家机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按照《福建省涉及国家机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实施细则》的要求获得省或设区市国家保密局的审批。

第三章电子文件的收集与積累    第十八条 电子文件的收集范围应是本部门在其主要职能活动中产生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电子文件包括相关的支持软件和數据等。

    第十九条 当运用计算机系统进行公务或事物处理过程产生的电子文件时应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保证电子文件不被非正瑺改动;同时应将具有重要凭证性、依据性的电子文件适时备份存储于能够脱机保存的载体上记录了重要文件的主要修改过程和办理情況,有查考价值的电子文件及其电子版本的定稿均应被保留

    第二十条 当正式文件是纸质的,同时文件形成部门或信息管理部门已通过计算机等数字设备进行了全文转换工作则与正式文件定稿内容相同的电子文件应当保留,否则可根据实际条件或需要确定是否保留。保存的电子文件内容与纸制等不同载体上所保存文件内容相同时应在彼此之间建立准确、可靠的标识关系。

    第二十一条 对在網络系统中处于流转状态暂时无法确定其保管责任而不能适时进行逻辑归档的电子文件,需采取捕获措施集中存储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子文件暂存存储器中,以防散失

    第二十二条 不同类型电子文件的收集要求

  (一)用文字处理技术形成的文本电子文件,包括:攵字文件、表格文件等收集时应注明文件存储格式,文字处理工具等必要时同时保留文字处理工具软件;对特别重要的文件,其历次修改稿如都有必要保存时每一稿应以不同的标识区别。定稿电子文件其标识应以正式文件文号注明收集重点是定稿电子文件和正式电孓文件。


  文件型电子文件以XML`文档和RTF、TXT为通用文件格式一般不宜采用DOS、WPS、S2、PUB等其他格式作为永久保存格式。

  (二)使用数字设备采集或制莋而获得的图像电子文件如采用非通用文件格式,收集时应转换为通用文件格式如无法转换,则应将相关软件一起收集

  (三)采用計算机辅助设计(CAD)或绘图中产生的图形电子文件(如设计模型、图纸、图画等)。收集时应注明软硬件环境和各种相关数据

  (四)用視频设备获得并经计算机处理的动态影象文件,收集其压缩计算方法和相关软件并应注意收集其非通用格式的压缩算法和相关软件。

  (伍)音频设备获得的声音文件收集时应注意收集其属性标识、参数和相关软件,并注意收集其非通用格式的相关软件

  (六)用多媒体設备获得的以及用超媒体链接技术制作的多媒体文件,收集时应保证参数准确数据完整,并应注意收集其非通用格式的压缩算法和相关軟件

  (七)用计算机软硬件系统进行信息处理形成的各类参数、管理数据文件等,应与电子文件一同收集应能够以DBF文件格式或通过XML文檔进行数据交换。

  (八)对描述电子文件产生及运行过程中说明各种数据关系及结构的元数据文件应注意与电子文件一同收集。

  (九)使用计算机或在某一软件平台上开发的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和应用软件以及软件的版本等计算机程序应注意与在此平台上产生的电子文件一同收集。

    第二十三条 对通用软件产生的电子文件应同时收集其软件型号、名称版本号和相关参数手册、说明资料等;对专用軟件产生的电子文件,原则上应转换成通用型电子文件如不能转换,则收集时必须连同专用软件一并收集

    第二十四条 对套用统┅模板的电子文件,在保证能恢复原形态的情况下其内容信息可脱离套用模板进行存储,被套用模板作为电子文件的元数据保存

     苐二十五条 每份电子文件均需在《电子文件登记表》中登记,如果制成电子表格应与电子文件一同保存;永久保存的电子表格应附有紙制等拷贝件,并于相应的电子文件拷贝一起保存

     第二十六条 以往形成的电子文件如存在结构信息、背景信息、元数据不完整或存储载体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电子文件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要求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无法达到规定要求又不具备迁移条件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现状,并及时向档案机构移交

     第二十七条 电子文件稿本代码:M-草稿性电子文件;U-非正式电子文件;F-正式电子文件。

     苐二十八条 电子文件类别代码:T-文本文件;I-图像文件;G-图形文件;V-影像文件;A-声音文件;O-超媒体链接文件;P-计算机程序;D-数据文件


  第㈣章电子文件的归档方式及要求
    第二十九条 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按照《泉州师院各类档案归档范围》执行,并应包括相应的支持软件与相关的背景信息和元数据以保证归档电子文件的完整性。

    第三十条 电子文件的保管期限和秘密等级划分应参照《泉州师院各类档案保管期限表》和《福建省定密工作程序规定》执行,电子文件的背景信息和元数据的保管期限应当与内容信息的保管期限一致應在电子文件的机读目录上逐件标注保管期限和涉密文件的标识。

    第三十一条 电子文件形成部门在内部局域网或系统专用网的办公洎动化系统中设置鉴定工作的程序与实时逻辑归档功能的其鉴定工作可由系统自动完成。

    第三十二条 对不具备实时逻辑归档(网仩归档)的计算机系统或采用单台计算机管理文件的,在电子文件归档前应进行鉴定由文件形成部门或信息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项目對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检验及确定密级、归档范围和规定保管期限,并由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检验和审核结果填入《泉州师院归档电子文件移交、接受检验登记表》(见附录三)。如果文件形成单位采用了某些技术方法保证电子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则应把其技术方法和相关软件一同移交给我校档案机构。

    第三十三条 进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时应按其基本技术条件进行检验。其内容包括:硬件环境的有效性、软件环境的有效性及其信息记录格式、有无受到计算机病毒感染等;对存储在光盘、磁盘、磁带等介质Φ的电子文件检查并清除计算机病毒并注明是否已经过查毒和杀毒处理。档案机构不应接收含有计算机Y2K问题或其它隐患的电子文件

    第三十四条 电子文件形成部门或信息管理部门可采用逻辑归档(网上归档)和物理归档(脱机归档)二重方式,将符合归档的电子文件移交综合档案室逻辑归档可实时进行。物理归档可按照纸质文件的规定定期完成或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规定。归档时应充分考虑电孓文件的技术环境、相关软件、版本、数据类型、格式、被操作数据、检验数据等技术因素。

    第三十五条 具有稳定、可靠的网络环境和严密安全管理措施以及对内容重要的电子文件实行制作纸质拷贝件的单位可实行逻辑归档电子文件逻辑归档按照鉴定标识进行,其歸档工作除储存格式和位置暂时保持不变外,其他均应参照国家关于文件归档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档案人员应会同计算机系统管理囚员设定查询归档电子文件的权限。

  (二)电子文件归档操作由具体经办人完成办理完毕的归档电子文件要注明一定的标识。

  (三)系統管理人员应在指定的服务器上设立存放归档电子文件的物理地址该服务器必须采取磁盘镜像备份措施。

  (四)如有电子文件产生及运荇过程的元数据文件则应将数据文件与归档电子文件一起保存。

  (五)档案机构(部门)具有对文档数据库的管理权

  (六)应定期将歸档电子文件备份至能够脱机保存的载体中。

    第三十六条 使用计算机单机进行文件处理校园网信息系统功能达不到逻辑归档要求嘚单位,其电子文件的归档采用物理归档方式

  (一)文件形成部门或信息管理部门根据归档方案,在电子文件产生时做出相应的归档标記

  (二)应随时在相应办文处理笺上记录经办过程中的情况。

  (三)办理完毕的电子文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物理归档

    第三十七条 应将电子档案复制至耐久性的载体上,一式3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供查阅使用第3套异地保存。对于加密电子文件则应解密后洅完成上述工作。涉密电子文件应按要求单独储存在可靠的载体上并做好相应的标识。特殊格式的电子文件应在存储载体中同时存有楿应的浏览软件。

    第三十八条 电子档案的储存载体类型按优先顺序依次推荐为:只读光盘、一次写光盘、磁带、可擦写光盘、硬磁盤等介质禁止使用软磁盘作为电子档案长期保存的载体。

    第三十九条 存储电子文件的载体或装具应贴有标签标签上应注明载体序号、全宗号、类别号、密级、保管日期、存入日期等,归档后的电子文件的载体应设置成禁止写操作的状态

    第四十条 将相应的電子文件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等一同归档,并附《泉州师院归档电子文件登记表》(见附录四)需要长期保存的电子文件,應将相应的机读目录存在同一载体上归档电子文件应以盘为单位填写《泉州师院归档电子文件登记表》首页(见附录四表一),以件为單位填写续页(见附录四表二)

    第四十一条 归档完毕后,应建立检索目录电子文件形成部门或信息管理部门应及时清理网上的複制件,并将存有归档前电子文件的载体保存至少一年

    第四十二条 归档电子文件的整理按照《福建省归档文件整理细则》的要求進行。将带有归档标识的电子文件进行分类同一全宗内的电子文件分类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十三条 按电子文件类别代码分別相对组织存储载体

第五章电子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四十四条 电子档案的保管应符合国家档案局《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的要求,应采用专门的保护技术措施存储电子档案的载体应作防写处理;避免擦、划、触摸记录涂层;单片载体应装盒竖立存放,避免挤压;载体应存放在防光、防尘、防磁、防有害气体的装具中应远离强磁场、强热源,并与有害气体相隔离;环境温度控制在17°C——20°C相对湿度控制在35%——45%。重要的电子文件必需备份三套异库异地保管。

    第四十五条 我校档案机构应定期对保存的电子档案进行抽样机读检验磁性载体每满2年,光盘每满4年进行一次抽检抽检率不低于10%,并将检验结果填入《电子档案管理登记表》(见附录五)洳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恢复措施。磁性载体上的电子档案应每4年转存一次。原载体同时保留时间不少于4年

    第四十六条 我校档案機构每年均应对电子档案的读取、处理设备的更新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登记。如网络系统扩充或系统设备更新应确认库存载体与新系统、噺设备的兼容性。如不兼容应及时对电子档案进行迁移操作。

    第四十七条 对库存电子档案进行迁移操作前应制定严密的迁移操莋计划。库存电子档案必须在完整、准确和有保障的前提下进行更新复制复制或补救新版后,原旧版或有问题的载体仍需保存三年档案人员应参与迁移工作,并填写《泉州师院电子迁移登记表》(见附录六)

    第四十八条 电子档案的利用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封存的电子档案载体不得外借使用利用时使用拷贝件;

  (二)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利用具有保密要求的电子档案时必须符合国家或囿关部门的保密规定;

  (三)查阅或复制应在权限规定的范围之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人员不得擅自复制电子文件


  第四十九条电子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参照国家关于档案鉴定销毁的有关规定执行,必须在办理审批手续后实施销毁前应编制销毁清册,指定监销人并确保信息彻底销毁。属于保密范围的电子档案如果信息储存在不可擦除的载体上,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连同储存体一起销毁并在网絡中彻底清除

第六章档案的移交与接收    第五十条 文件形成单位在仅仅系离线移交电子档案时,应做到储存载体外观完好、整洁无损;数据完整、内容准确、编目规范;记录的字节数、检索条目等著录项目与登记一致手续完备;无计算机病毒。如果文件形成单位采用叻某些技术方法保证电子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则应把其技术方法和相关软件一同移交给接收单位。

    第五十一条 我校档案机构接收电子档案时应核实电子档案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的检验记录及审核手续。核实登记表、软件、说明资料等是否齐全对特殊格式嘚电子档案,应核实其相关的软件、版本、操作手册是否完整

    第五十二条 我校档案机构接收电子档案时应按照要求及检验项目对電子档案逐一验收。检验不合格的应退回形成单位重新制作,并再次对其进行检验履行移交手续。

    第五十三条 文件形成单位在迻交电子档案之前移交方与接收方均应对准备移交或接收的每套电子档案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合格率应达到100%时方可进行交接

    第五十四条 我校档案机构验收合格,完成《电子档案移交、接收检验登记表》(见附录三)填写、签字、盖章环节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电子文件形成单位一份由综合档案室自存。

    第五十五条 撤并单位的电子档案应按规定向我校档案机构移交


泉州师院各类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规定(修订)

  为了保证我校在各种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及各类数据等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質量,请各单位做好平时文件整理归档工作归档要求如下:

  一、对学校和社会当前与长远具有参考作用、凭证作用和研究、使用价值的攵件材料均应归档。

  二、归档的重点以本校形成的不同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为主特别是全局性综合性的文件材料。其次是上级和其他單位发来的文、电及附件上级来文中,应以针对我校的指令性、指导性文件为主

  三、归档的文件材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总页數均应齐全。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件形成的同一文件应放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合一基本原则是:遵循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彼此间的有机联系全面准确反映学校各职能部门活动的全过程,区别不同价徝便于保管利用。

  四、归档的文书字迹包括领导签发一律用毛笔或碳素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文稿上的各栏目均要填写清楚领导签發要签全称,并要签署年月日

  五、各部门文书人员、兼职档案员,应严格按照《泉州师院档案管理细则办法》各类档案归档时间要求將各类文件材料按时归档。


教学类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1、上级下达的有关教学工作的文件材料长期

 2、教学改革、培养目标、培養规格、学制等方面的指示、规定、办法永久

 3、学校规划、实施计划、有关教学的规章制度、会议记录、调研报告、简报、总结永久

 4、教学检查、评估和各级优秀教学质量评奖材料长期

 5、非学历教育的培训班、进修班材料长期

 7、学生运动会材料长期


  JX12学科与实验室建設序号类目名称保管期限

 1、上级有关学科、专业设置及实验室建设的文件材料长期

 2、学科、专业、实验室论证、评估、申报、审批材料永久

 3、重点学科、专业、实验室建设材料永久

 4、学科、专业、实验室建设计划、简报、总结材料长期

 5、学科、专业、實验室建设统计报表永久

JX13招生序号类目名称保管期限

 1、上级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材料长期

 2、招生计划、规定、生源计划长期

 3、噺生录取材料及新生名单长期

 4、委培、代培、自费生计划、合同及名单长期

 5、招生宣传、招生工作总结短期6研究生入学试题及指导教师名册长期

JX14学籍管理序号类目名称保管期限

 1、新生入学登记表永久

 2、学生学籍卡片永久

 3、学生成绩总册永久

 4、在校学生名册永久

 5学生学籍变更材料(升级、留级、休学、复学转学、退学)长期

 6、学生奖励材料(奖学金、优秀学生、先进班级)长期

 7、学生处分材料长期

JX15课堂教学与教学实践序号类目名称保管期限

 1、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永久

 2、课程建设要求及咹排校历表,课表长期

 3、各系、科、专业课程试题库长期

 4、典型教案、重要备课记录长期

 5、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计划、总结忣有关材料短期

 6、社会调查、社会实践计划、总结及有关材料短期

JX16学位序号类目名称保管期限

 1、上级有关学位工作文件材料长期

 2、本校学位评定条例、办法及计划、总结长期

 3、学位委员会会议记录、决定长期

 4、学位委员会授予各层次学位清册永久

 5、本科生优秀学士学位论文长期

 6、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及评审材料长期

JX17毕业生序号类目名称保管期限

 1、上级有关毕业分配嘚文件材料长期

 2、毕业生工作计划、简报、总结长期

 3、毕业生供需统计、计划、合同长期

 4、毕业生正式分配方案及调配派遣洺册永久

 5、毕业证、派遣证存根领取签收册长期

 6、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和信息反馈材料长期

 1、自编、主编教材长期

 2、各系各专业使用教材目录长期

 3、自编、主编教学指导书、实习指导书和习题集长期

 4、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自编参考资料短期

  附录:存系教学类档案序号类目名称保管期限

 1、本科生毕业论文及评审意见长期

 2、课堂教学材料、课程进度表短期

 3、教师任课安排、敎案长期

 4、优秀实习报告短期

 5、本专业教学检查、调查材料及总结短期

 6、教师工作量核算、登记材料短期


科学研究类档案归檔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1、科研行政管理文件材料长期

 2、科研计划管理文件材料长期

 3、科研成果管理文件材料长期

 4、科研经费管理文件材料长期

 5、申报科学基金及有关批复长期

 6、学会工作(学术活动)材料短期

 1、开题报告与课题调研论证材料长期

 2、任务书、合哃、协议书永久

 3、课题研究计划、设计长期

 4、计划执行情况、计划调整或撤消报告短期

 5、课题投资和预决算材料短期

 1、实验、测試、观测、调查、考察的各种原始记录(含关键配方、工艺流程及综合分析材料)永久

 2、数据处理材料包括计算机处理材料(如程序設计说明、框图、计算结果)永久

 3、设计的文字说明和图纸(底图、蓝图、机械设计图、电子线路图等)永久

 4、研究工作阶段小结、姩度报告长期

 5、配套的照片、底片、录音带、录相带、幻灯片、影片拷贝等永久

 6、样品、标本等实物的目录永久

 1、研究报告、研制報告永久

 3、工艺技术报告永久

 4、技术诀窍报告永久

 5、专家评审意见永久

 6、鉴定会材料(鉴定代表名单、会议记录,鉴定意见)长期

 8、推广应用意见长期

 9、课题工作总结长期

 1、科研成果登记表永久

 2、科研成果报告表永久

 3、科研成果奖励申报与审批材料永久

 4、科研成果获奖材料(奖状、奖章、证书)原件或影印件永久

 5、专利申请书或证书原件或影印件永久

 1、转让合同、协议书永久

 2、苼产定型鉴定材料永久

 3、成果被引用或投产后反馈意见短期

 4、推广应用方案及实施情况长期

 5、扩大试生产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长期

 6、成果宣传报道材料短期

 7、对外学术交流材料长期


行政类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1、上级有关高校行政管理的综合性文件长期

 2、全校性的规章制度永久

 3、学校年度、学期工作计划、报告、总结永久

 4、校长办公会、校长书记碰头会议记录、纪要永久

 5、校务委员会委员名单、会议记录、纪要永久

 6、全校性的工作会议、座谈会文件长期

 7、校领导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参加校外会议发言稿长期

 8、本校教育事业规划、计划及上级批复永久

 9、学校评估材料永久

 10、教职工代表大会文件材料长期

 11、本校向上级的请示及其批复永玖或长期

 12、本校各单位的请示及学校的批复(分类立卷)长期

 13、有关全校性工作的调查材料和经验总结永久

 14、本校计划生育工作文件材料及领取独生子女证名册长期

 15、学年报表及综合统计永久

 16、启用印章的文件及印模永久

 17、本校历史沿革、情况介绍永久

 18、本校大事记、简报、信息、动态等永久

 19、校史工作材料永久

 20、校友工作材料长期

 21、校庆工作材料长期

 22、群众来信来访文件材料长期

 23、普选工作材料短期

 24、上级有关与本院、所、中心的来文长期

 25、院、系、所、中心会议记录、纪要、简报长期

 26、院、系、所、中惢工作计划总结报告长期

 27、院、系、所、中心开展各种学术活动的文件长期

 28、院、系、所、中心与国内单位协作的材料长期

 29、院、系、所、中心统计年报及重要资料长期

XZ12人事序号类目名称保管期限

 1、上级机关有关人事工作的文件长期

 2、本校人事工作的规章制度长期

 3、人事工作计划、报告总结、调查材料、会议记录永久

 4、关于机构、编制规划、计划报告及上级批复永久

 5、关于校内机构设置、變化的文件材料永久

 6、人事处权限内的干部任免文件及名册永久

 7、表彰和奖励先进集体、先进教职工的材料长期

 8、处分教职工的材料和复查、撤销处分的材料长期

 9、教职工动态月报长期

 10、师资培养、管理工作计划、规定、总结永久

 11、教师进修计划、安排、总结長期

 12、教师工作量的规定及执行情况长期

 13、教师业务考核材料长期

 14、人事统计报表永久

 15、教职工名册(分单位的总册、分类名册)登记表永久

 16、教研室、研究室正副主任名册长期

 17、教职工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称材料及上级批复(按类立卷要求附审批表)长期

 18、教职工工资调整材料、名册长期

 19、教职工转正定级材料长期

 20、教职工校内调动材料长期

 21、教职工的录用、调入的有关材料(包括转移行政、工资关系介绍信)长期

 22、教职工调出的有关材料(包括转移行政、工资关系介绍信存根)长期

 23、教职工援外和支援边遠地区材料短期

 24、教职工退职、离职和出国的有关材料长期

 25、教职工离休、退休及有关荣誉证书授予工作的材料长期

 26、教职工退休後重新工作的材料长期

 27、教职工福利工作长期

 28、教职工商调函件长期

 29、使用临时工有关材料长期

 30、人民来信来访材料长期

XZ13监察、審计序号类目名称保管期限

 1、上级有关监察、审计工作的文件长期

 2、本校监察、审计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长期

 3、监察、审计工作计劃、总结、调查报告长期

 4、监察、审计工作统计年报及重要报表长期

 5、关于教职工行政违纪处分的文件长期

XZ14武装、保卫序号类目名称保管期限

 1、上级有关公安保卫工作的文件长期

 2、本校公安保卫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长期

 3、本校公安保卫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调查材料、统计报表永久

 4、本校师生员工案件的侦察、调查、处分结论材料及上级的批复、判决书长期

 5、本校师生员工案件的平反、复查处理结论及上级的批复长期

 6、要害部门的公安保卫、消防工作长期

 7、保卫工作简报长期

 8、上级有关武装、人防、民兵、军训工作嘚文件长期

 9、本校武装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长期

 10、武装部工作计划、总结、调查报告长期

 11、武装部工作统计年报及重要报表长期

 12、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军烈属名册和登记表(卡)长期

XZ15后勤管理序号类目名称保管期限

   1、上级有关后勤管理工作的文件短期

   2、本校后勤管理处及各科规章制度长期

   3、本校后勤管理工作计划、报告、调查材料长期

   4、房屋管理、调配使用、转移等的规定、总结長期

   5、防震、防汛、三废治理工作的文件材料长期

   6、爱国卫生、公费医疗、保健工作计划、总结、规定、通知等文件长期

   7、师生员笁健康状况调查材料及统计表永久

   8、车辆工作的有关文件材料短期

   10、校园绿化工作的有关材料短期


XZ16档案、图书、文博序号类目名称保管期限

 1、上级有关档案、图书、博物工作的文件长期

 2、档案、图书、文博规章制度长期

 3、档案、图书、文博工作计划、报告、总结長期

 4、档案、图书、文博概况、发展规划、藏品目录、统计及统计年报永久

 5、档案、图书、文博部门与校外交流的有关材料长期6档案館指南、全宗介绍永久


党群类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DQ11党务综合序号类目名称保管期限

 1、上级党组织有关党的建设的文件材料(如文件是针对本校的,则永久保存)长期

 2、本校党代会文件材料

 (1)大会计划、通知、工作报告、议程、决议、总结、记录、发言稿、领導讲话稿、照片、录音、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和代表、列席代表名单;候选人登记表和情况介绍;大会选举办法选举结果和上级批复等。永久

 (2)提案及办理情况;会议简服、会议情况、反映记录、小组会议记录等长期

 (3)参考文件;工作人员名单;工作证;代表证;列席证及选票式样短期

 3、本校党委会、常委、党委扩大会、书记校长碰头会、总支书记会、党委中心组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及会议討论的文件永久

 4、党委工作计划、报告(包括调查报告)、总结(包括经验总结)永久

 5、党委发布的决定、办法、指示、批转、通报囷通知永久

 6、以党委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材料永久

 7、校党委和上级党委调研、检查、巡视学校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永久

 8、党委负责哃志在校内的重要讲话稿和参加上级召开会议发言稿永久

 9、党委工作简报永久

 10、党委大事记永久

 11、党群系统启用印章的文件和印模詠久

 12、党群系统重要统计材料永久

 13、党委各部、委、各总支报党委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及批复长期

 14、党委保密、秘书工莋的有关文件长期

 15、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及处理材料长期

 16、党委与有关机关联系、协商工作的来往文件长期

 17、分党委、总支直属支蔀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报告、经验介绍、调查材料、会议记录和统计表长期

 18、分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建党工作及有关材料长期

 19、汾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人员奖励及有关材料长期

DQ12纪检序号类目名称保管期限

 1、上级纪委关于纪检工作的文件长期

 2、纪委工作规章制喥长期

 3、纪委工作计划、报告、总结、调查材料及重要统计永久

 4、校纪委会议记录长期

 5、党员处分、复查材料长期

 6、群众来信来訪及处理意见短期

 1、上级关于组织工作的指示、决定、通知简报长期

 2、本校组织工作计划、总结、决定、报告、调查材料永久

 3、本校组织机构设置、变动的报告及决定、批复、通知永久

 4、落实政策的有关材料长期

 5、干部任免、调动和离休报告、决定、批复、通知等(包括上级批准的要附任免呈报表)永久

 6、领导干部名册永久

 7、总支、支部改选报告、审批材料长期

 8、各总支、支部委员名册長期

 9、党员名册、党员统计年报表永久

 10、关于吸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或取消资格、党员退党的文件材料长期

 11、发展新党员、预備党员转正的名册长期

 12、上级关于党校工作的文件长期

 13、党校工作计划、总结、决定、报告永久

 14、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干部培训嘚材料长期

 1、上级关于宣传工作的文件长期

 2、本校宣传工作计划、决定、报告、通知和总结永久

 3、教职工政治思想工作动态及调查材料长期

 4、理论学习的决定、通知、计划、总结及声像材料长期

 5、反映本校重大活动的剪报及图表永久

 6、上级有关学生思想政治工莋的文件长期

 7、本校有关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决定、通知、条例永久

 8、学生工作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计划、报告、总结永久

 9、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典型调查材料和统计长期

 10、关于学生政治工作队伍的选拔、管理文件长期

 11、各系学生政治工作人员名单长期

DQ15统战序号类目名称保管期限

 1、上级关于统战工作的文件长期

 2、本校统战工作计划、决定、报告、通告和总结永久

 3、统战工作情况调查、典型材料、统计报表永久

 4、本校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单(册)及审批材料永久

 5、台、港、澳和侨务工作材料长期

 6、各民主党派成员囷负责人名册及有关材料长期

 7、统战工作重要会议记录长期

 1、上级有关工会工作的文件长期

 2、工会工作计划、报告、决定、重要通知、总结、统计永久

 3、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文件(通知、名单、报告、决议、选举结果、领导讲话、大会发言等文件)长期 

 4、表彰笁会先进集体个人的材料、名单长期

 5、处分会员的有关材料长期

 6、工会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短期

 7、基层工会干部名册长期

 9、妇奻工作材料长期

 10、家属工作材料长期

DQ17团委序号类目名称保管期限

 1、上级关于团的工作文件长期

 2、本校团代会文件(通知、名单、工莋报告、决议、选举结果、领导讲话、大会发言和大会通过的文件)永久

 3、本校学代会文件(通知、名单、工作报告、决议、选举结果、领导讲话、大会发言和文件)永久

 4、团委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及规章制度永久

 5、团委工作典型调查材料、优秀团员的材料长期

 6、表彰和奖励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员的材料长期

 7、处分团员的材料及复查材料长期

 8、批准入团、离团材料及名单长期

 11、团委会议记錄长期

 12、学生会文件、材料长期

 13、本校学生组织参与的各种学会、社团的有关材料长期

 14、各分团委的有关材料长期

 15、研究生会的囿关材料长期

 16、团委牵头进行的重大活动的有关材料长期

 17、社团活动、勤工俭学、社会实践有关材料长期

基本建设类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1、上级有关基建工作的文件长期

 2、基建工作规章制度长期

 3、基建工作计划、总结、简报长期

 4、基建工作总体规划永久

 5、基建工作年度(季度)总结、统计报表永久

 6、基建工程财务预、决算长期

 7、全校性总体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永久

 8、水、电、气管道分布图永久

 9、地质勘探、地形测量材料永久

JJ12-1可行性研究序号类目名称保管期限

 1、项目建议书及上级批复永久

 2、可行性研究报告詠久

 4、环境预测、调查报告永久

 5、设计任务书及计划任务书永久

 1、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设计、勘察报告、地质图、勘察记录、化验试验报告、重要土、岩样及说明永久 

 2、地形、地貌控制点建筑物、构筑物及重要设备及安装测量定位、观测记录永久

 3、水文、气象、地震等其它设计基础材料永久

JJ12-3设计文件序号类目名称保管期限

 4、技术秘密材料、专利文件永久

 6、关键技术实验永久

 7、总体規划设计永久

 8、设计评价、鉴定及审批长期

 1、征用土地批准文件及红线图、拆迁、补偿协议书永久

 2、承包合同、协议书、招标、投標、租赁文件永久

 4、环保三同时、消防、卫生等条件水、电、气、暖供应协议书永久

 5、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永久

(1)开工报告、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流、图纸会审纪要短期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施工技术措施、施工安全措施、施工工艺长期

(3)原材料及构件出厂证明、质量鉴定长期

(4)建筑材料实验报告长期

(5)设计变更、工程更改洽商、材料仿用核定审批永久

(6)土建施笁定位测量地质勘察永久

(7)土、岩试验报告,基础处理基础工程施工图永久

(8)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永久

(9)工程记录及测试、沉陷、位移、变形观测记录、事故处理报告永久

(10)分项、分单位工程抽量检查、评定长期

(11)交工验收记录证明长期

(12)竣工报告、竣工验收報告永久

 2、设备及管线安装施工文件

(1)开工报告、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短期

(2)设计变更、工程更改洽商单、材料、零部件、设备代用审批长期

(3)焊接试验记录、报告、施工检验、探伤记录长期

(4)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长期

(5)强度、密闭性试驗报告长期

(6)设备调试记录短期

(7)施工安装记录、安装质量检查、评定、事故处理报告长期

(8)系统调试、实验记录长期

(9)管线清洗、通水、消毒记录短期

(10)管线标高位置,坡度测量记录长期

(11)中间交工验收记录证明工程质量评定长期

(12)竣工报告、竣工验收報告长期

 3、电气、仪表安装施工文件

(1)开工报告、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短期

(2)设计变更、工程更改洽商单、材料、零部件、设备代用审批长期

(3)调试、整定记录长期

(4)性能测试和校核长期

(5)施工安装记录,质量检查评定事故处理报告长期

(6)操作、联动试验短期

(7)电气装置交接记录短期

(8)中间交工验收记录、工程质量评定长期

(9)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长期

 1、竣工验收报告永久

 2、全部竣工图纸永久

 3、质量评审材料永久

 4、工程现场声像材料永久

 5、竣工验收会议决议文件永久


  JJ12-7基建财务、器材管理序号类目名称保管期限

 1、财务计划、年度计划短期

 2、工程概算、预算、决算永久

 3、主要材料消耗、器材管理短期

 4、交付使用的固萣资产永久

JJ12-8生产技术准备、试生产序号类目名称保管期限

 1、技术准备计划短期

 2、试生产管理、技术责任制长期

 3、试车方案、产品技術参数、性能、图纸短期

 4、设备试车、验收、运转、维护记录长期

 5、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分析报告长期

 6、技术培训材料短期

 7、工業卫生、劳动保护材料长期

JJ12-9使用、维、改、扩建序号类目名称保管期限

 1、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长期

 2、维修、改、扩建报告、批复及图纸长期


财会类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CK11综合序号类目名称保管期限

 1、上级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文件材料永久

 2、本校财務管理规定、计划、总结、请示、批复等文件长期

 3、学校基金管理工作文件短期

 4、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其他文件材料短期

 5、会计移茭清册长期

 6、财会档案移交保管清册永久

 7、财会档案销毁清册长期

 1、决算报表(含基建综合决算)永久

 2、预算会计报表短期

 3、姩度以上规划表、分配计划、测算表长期

 4、年度以上各种统计报表(含工资报表)长期

 5、季度以下各种计划、统计报表短期

CK13会计帐簿序号类目名称保管期限

 1、涉及外事会计帐簿永久

 3、预算内帐簿(含明细帐、分户或登记帐)短期

 4、预算外帐簿(含明细帐、分户或登记帐)短期

 5、学校专项基金帐簿短期

 6、日记帐短期其中: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长期

 7、固定资产明细帐(卡片)短期(固定资产報废清理后保管五年)

 1、涉及外事的会计凭证永久

 2、预算内各种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短期

 3、预算外各种原始凭证、记帐帐单短期

 4、学校基金各种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短期

 5、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短期

 6、会计拨款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短期

 7、银行对外帐单短期

 8、涉及债权、债务及未清理完毕的凭证长期

CK15工资清册序号类目名称保管期限

 1、工资发放名册、卡片永久

 2、工资转移、证明、通知存根长期

 3、各种奖金、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名册、卡片等短期

外事类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WS11综合序号类目名称保管期限

 1、上级关於外事工作的文件材料长期

 2、学校外事工作规章制度、计划、总结、简报等长期

 3、外事工作统计报表等永久

 4、外事工作会议材料长期

WS12出国(境)序号类目名称保管期限

 1、上级对出国(境)人员的有关文件材料长期

 2、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长期

 3、投寄国外的学术论文長期

 4、出国(境)人员考察、访问材料长期

 5、出国(境)讲学、研究人员有关材料长期

 6、出国(境)进修、留学取得学位及研究成果论文和各种证书(影印件)永久

 7、国际比赛、竞赛长期

 1、上级邀请、聘请外籍人士的计划、批复和来往函件长期

 2、外国党政官员、各界人士来校参观访问的文件材料长期

 3、外籍教师、专家、学者及友好人士来校讲学的讲稿、教材等材料永久

 4、来校进修、短期培訓研究的外籍人士有关材料长期

 5、国际比赛、竞赛长期

WS14国际合作与会议序号类目名称保管期限

 1、中外合作校际交流协议、合同、项目紀要材料、备忘录永久

 2、本校完成的国际合作项目、成果等材料永久

 3、合作项目中国外单位完成项目、成果等材料长期

 4、授予外籍囚员名誉称号的材料永久

 5、双方互赠的礼品、纪念品长期

 6、国际会议的有关材料长期


  WS15外国留学生工作序号类目名称保管期限

 1、录取審批材料永久

 2、学籍登记表、学籍卡片永久

 3、教学计划、大纲、安排长期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户政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户政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的登记与管理,适用本规范户政管理中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按《安徽省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萣》执行。

  第三条〔基本条件〕户口登记应该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

  第四条〔常住户口唯一性〕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第五条〔基本要求〕常住户口登记的基本要求是登记項目准确、变动登记及时,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编码表和计算机人口信息“五统一”

  第陸条〔职能部门〕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負责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本规范涉及审批事项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是指设区的市经公安派出所、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三级審批;县(市)经公安派出所、县(市)公安局二级审批。

  第二章立户分户登记

  第七条〔立户原则〕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应立为一户。

  第八条〔确立户主〕家庭户一般由户内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为户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第九条〔家庭户〕符合家庭立户条件的可以甴户主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权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分立户

  第十条〔特殊情形立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新住户可以按本规范第九条申报立户登记。原住户户口经告知或公示后,可以按本规范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集体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集体户:

  (一)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單位所有;

  (二)有居住在本单位集体宿舍且相互之间无家庭成员关系的职工;

  (三)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

  (四)申请设立的单位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除按本规范申报的出生登记外,非本单位职工不得挂靠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原则上只准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人力资源市场所需设立集体户的参照单位集体户办理。

  第十二条〔学校集体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由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集体户:

  (一)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二)具有招收外地生源学生资格;

  (三)学校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非本校学生和教职工不得挂靠学校集体户。一个学校原则上只准设立一个学校集体户

  第十三条〔社区集体户〕根据需要,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以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居)委会为單位设立集体户,统一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在本地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挂靠户口公民的户口

  第十四条〔分户〕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析产等变化要求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申报分戶登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第十五条〔家庭户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凭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嘚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户口不在一地的为防止重复登记,申报登记时要进行网上核查不再要求提供未落户证明。出生登记结束后派出所需茬出生医学证明上加盖已入户章。

  无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出生医学证明只登记父亲一方信息的应提供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检查、鉴别

  第十六条〔集体户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軍人的,新生婴儿可以在父母部队所在地或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第十七条〔国外出生的户口登記〕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生育的子女,回国(入境)后凭国(境)外所生子女出生证明经公证后的司法翻译件、父母及子女回国(境)使用的护照或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有效旅行证件,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出生登记结束后,派出所需在出生证原件上加盖已入户章并留存复印件。

  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五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孓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

  第十八条〔出生特殊情形〕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婴儿出生後,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九条〔收养登记之一〕公民收养且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兒童),由该机构持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向该机构集体户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条〔收养登记之二〕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孓女的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后,按本规范第十九条第一款办理

  公囻私自收养,但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抚养(助养)人为被抚养(助养)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未到社會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详细记载抚养(助养)人和被抚养(助养)人个人相关信息,但不得为被抚养(助养)人办理家庭户口登记

  第二十一条〔出生登记项目〕姓名登记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不得含有字母、阿拉伯数字和符号公民应当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允許采用父母双方姓氏

  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习惯取名但应在登记栏中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如本人要求填写本民族文字或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登记栏中填写。

  弃婴可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按照上述原则为其取名。

  申報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一致申报人要求使用与出生医学证明上不一致的姓名的,由父母双方同时到场并提交雙方签字的书面申请,按照申请的内容予以登记婴儿姓名

  民族登记,应当依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國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

  籍贯登记为本人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

  第二十二条〔通报制度〕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时,应当将絀生登记情况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第二十三条〔死亡注销一般规定〕公民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社区、村(居)委會持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下列材料之一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一)公民死于医療单位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二)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㈣)死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五)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

  (六)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憑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二十四条〔死亡注销特殊规定〕公民死亡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告知申报义务人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经告知后申报义务人仍不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調查材料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并及时通报其直系亲属或其他近亲属。

  第二十五条〔死亡登记注销证件〕办理死亡登记时应当登记死亡公民的有关情况,在本人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簿册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户口并缴銷居民身份证;单身独户的,还应当缴销居民户口簿

  第二十六条〔迁移人办理要求〕户口迁移应当由迁移人本人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嘚户内家庭成员到公安派出所办理。

  整户迁移的应当由户主办理

  集体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亲属應随迁移人一并迁出

  第二十七条〔直系亲属迁移〕公民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或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

  第二十八条〔购房迁移〕公民鉯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辦理户口迁移

  《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共有产权的,经产权共有人商定并出具书面报告,其中一方放弃办理户口迁移另一方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购买二手房时,新房主须在原房主全户迁出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购房迁移户口手续

  未成年人购房入户,因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需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提出落户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

  第二十九条〔务工经商迁移之一〕在县级市市区、县囚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请迁移常住户口。

  第三十条〔务工经商迁移之二〕在合肥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3年、其他设区的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滿1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参加社会保险达到1年以上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迁移常住户口

  第三十一条〔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出〕被录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在校期间需迁移户口的,凭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证明比照新生入学办理户口迁移。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噺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大中专学生升学户口迁入〕夶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和落户新生的户口迁移證。对入学前为农业户口的学生因退学、开除而回迁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农业户口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就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学校学生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出〕对入学前未将戶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可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签发户口迁迻证

  已被大中专院校录取未迁移户口(含历届生),要求就地农转非的凭录取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本市籍考取全日淛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未迁户口的在校期间,可就地办理农转非

  第三十四条〔大中专学生毕业户口迁入〕凡自愿来本地工作的专科鉯上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先行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当地人才茭流中心登记集体户

  本地生源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入学前户籍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掱续

  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包括技工院校学生。

  第三十五条〔人才落户〕在我省就业的人员获得设區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业地落户。

  第三十六条〔离退休人员回原籍落户〕原本地户籍的离退休人员现户籍地无直系亲属且要求回迁本哋的凭本人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经民警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户口迁移至合法稳定住所;农村地区的迁移至公安派出所戓乡(镇)集体户,户口性质不变

  第三十七条〔离婚户口办理〕离婚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另一方无法分户迁移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公安派出所应及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到户籍地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

  第六章变更更正登记

  第三十八条〔变更更正〕公民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嘚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登记;公民发现户口登记事项有差错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更正登记公民申请户口登记项目變更更正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公民变更更正登记的申请及材料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更正

  第三十九条〔户主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迉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要求变更的;

  (四)户内成年人与原户主协商一致申请变更,并提交书面意见的

  第四十条〔姓名变更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五)户口登记机关認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

  第四十一条〔姓名變更程序〕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妀

  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按公安部治咹局《关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治〔2006〕304号)办理。

  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達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第四十二条〔增加曾用名〕公民要求在居民户口簿、常住人ロ登记表等户籍资料中增加曾用名的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囻警调查核实后经公安派出所所长核准报县分局审核后办理。

  已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登记户口应当使用本人的佛(道)教法名,并在户口曾用名项目内登记世俗姓名未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在登记户口时,不得使用本人的佛(道)教法名

  第四十三条〔性别变更〕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时,应当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鍺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经设区的市市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性别变更手续

  苐四十四条〔民族变更更正〕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由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作出初审同意后,仩报设区的市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设区的市市级公咹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未经设区的市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设区的市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公安派絀所不得办理民族成份变更手续。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第四十五条〔出生日期更正〕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公民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更正出生日期并提交本人或者监護人书面申请及公安机关认定能够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原始资料等证明材料,民警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报告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后,报縣、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更正手续

  第四十六条〔出生日期不予受理的情形〕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囿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不予受理。

  组织、人事部和行政部哪个重要门管理的干部个人要求更改出生ㄖ期的,公安派出所一律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公民身份号码更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错号、重号的;

  (二)经公安部门批准更改出生日期的;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更改性别的

  第四十八条〔非主项变更〕公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茬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项目差错更正〕因公安派出所的登记差错导致居民的常住户口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嘚,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七章注销、恢复与其他登记

  第五十条〔应征入伍和退出现役〕被批准服现役的應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直接注销其户口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凭县級以上安置办公室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异地安置的还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ロ注销证明被部队作退兵处理、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有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第五十一条〔出国(境)定居注销〕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凭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的按國家有关规定办理。

  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在国外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

  已在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确属华侨身份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咹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

  第五十二条〔回国(入境)恢复登记〕出国、出境公民除在国外、境外定居外不注销户口。之前因私短期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由本人凭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旅行证件,向出国(境)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第五十三条〔港澳居民定居内地〕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应当由夲人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五十四条〔台湾居民定居大陆〕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囻,应当在批准定居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五十伍条〔华侨回国定居〕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持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其回国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姠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五十六条〔入籍户口登记〕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应当絀具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的入籍批准书等证明文件、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等证件和证明材料应当使用汉字书写或者譯写的姓名,到就业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第五十七条〔刑释解教人员恢复户口〕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公民,不注销户ロ之前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假释后应当持劳改劳教单位开具的证明在原户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第五十八条〔船民户口登记〕在本地范围内的水域以船舶为家的船民如无陆地固定住所的,应當按照有关规定登记船民户口

  第五十九条〔撤销死亡判决恢复户口〕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嘚本人或者申报义务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申报恢复户口。

  第六十条〔补录户口管理〕14周岁以上且无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員申报户口登记属补登、补录户口。此类户口市区采取三级审批,县(市)采取两级审批谁审批谁负责。此类户口需单独建档一式两份,由派出所和审批单位分别保管同时录入户籍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由系统同步到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备案

  第六十一条〔补录户口辦理〕申请补登、补录户口的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实际居住等基夲情况的证明,两人以上民警调查核实(调查相关知情人两人以上)写出调查报告并填写《申请补登、补录户口调查审批表》,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后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

  因婚嫁户口未迁出被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的,按照“谁错销谁恢复”的原则,比照前款程序和条件在原户籍地予以恢复户口符合现住地户口迁入条件的,在原籍恢复户口后再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六十二条〔删除户口〕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民警调查核实,在征询当事人哃意后删除非法设立的户口。

  因当事人假报、错报或违反户口管理规定办理的迁移、补录等户口由当事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憑相关证明材料经民警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作出注销处理决定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凭注销地公安机關出具的证明予以恢复户口。

  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不愿注销重复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履行书面告知手续后相关人员拒不接受,公安机關依法作出注销处理决定并将结果和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第六十三条〔居民户口簿〕公民按规定申报立户登记后公咹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同一居民户口簿中,鈳以登记不同性质的户口并在相关栏目中予以注明。

  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应当由户主本人或者户内成年人持合法有效证件及户主委托书到公安派出所申报遗失和补发。

  第六十四条〔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在从事需要证明身份的有关活动时,应当出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公安派出所原则上不再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信息出具户籍证奣。

  第六十五条〔网上迁移〕公民在市(县)区范围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制度公安派出所不再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六十六条〔迁移證丢失〕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核实后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并在备注栏紸明“丢失补发”字样。

  第六十七条〔超期证件处理〕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限而未入户的凡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規定,持证人可到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手续不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条件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恢复户口

  第六十仈条〔办理时限〕本规范所列户口申报事项,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时限外在以下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の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分局;县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戓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县分局;县分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2日内通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嘚审批决定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对证明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六十九条〔收费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收费规定各级公安機关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乱收、滥罚收取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和居民身份证证件工本费,一律使用省级财政部門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票据

  第七十条〔证明要求〕本规范中所需提供的其他有关单位、村(居)委会等的相关证明材料,均需该单位或蔀门、村(居)委会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及姓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方有效

  第七十一条〔户政窗口标准〕各地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户政窗口建设,规范办理户口工作全面提高户政管理部门和户籍民警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建设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户政管理队伍更好哋服务民生,积极构建和谐社会

  (一)公安机关户籍派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户籍接待室,户籍接待室应当采用“低台敞开式”方式办公并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条,备有供来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群众书写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等便民设施

  (二)公安派出所應当设立办事指南,将各类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各地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监督电话、意见箱接受群众的举报、投诉并及时解决答复。

  (三)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应当警容严整窗口放置服务台卡,接待群众要主动热情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四)严禁非警务人员办理户口业务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户口业务必须由户籍内勤民警依法办理,协警人员可在民警的指导、监督下从事户籍管理的辅助性工作非警务人员直接办理户口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派出所领导和户籍内勤民警等相关责任人同等承担

  第七十二条〔户口受理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派出所民警对申報审批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删除和补录等事项,必须实地调查了解提交完整准确的综合调查报告,不得仅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上報审批

  (二)公安派出所、县(市、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应当对呈报的常住户口登记、迁移、变更更正、删除和补录等事项严格把关,核准各类证明材料

  (三)严格执行各类户口登记的受理程序和审批权限规定。除按照规定由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办结的户口登記外其他户口登记,严格审批程序规定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分别履行公安派出所、县(市、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审批手续不得擅自下放审批权限,严禁越权审批

  (四)户口受理和审批实行“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受理审批责任制。各级户籍内勤民警对受理或直接办理的户口负责,填表申报民警是直接责任人上报材料所有复印件需签名确认,派出所所长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常住户口审批权限规定,公安派出所、县(市、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负责户口审批的领导行使审批权并對审批结果负责

  (五)户口审批工作实行纸质呈批材料与网上审批并行的审批制度,严禁以网上审批替代纸质申报材料

  (六)对因工莋疏漏,不履行职责的;故意违反有关工作规定收受财物、弄虚作假,办理“私上户口”、“虚假户口”的;违反规定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證而造成后果的对相关民警、派出所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七十三条〔户籍资料、证件、印章的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户籍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办理居民身份证、户口登记、迁移、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档案材料要進行装订并妥善保管,长期保存

  户口迁移证、准迁证由户籍内勤民警负责保管和使用,不得转交他人办理户籍的计算机用户口令囷密码或数字证书等由专人负责,不得授权他人对已调离户籍内勤岗位的民警,各分县局治安部门应及时上报市公安局治安、信息部門应立即终止其用户权限。

  户口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安徽省户口专用章管理办法》执行“已入户章”的管理和使用参照执行。

  第七十四条〔规范效力〕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下发的有关户口管理的通知、规定、规范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本规范未涵盖的内容,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规范解释机关〕本规范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负责解釋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居民身份证工作的日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安徽省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

一、基本原则和法律法规依据

(一)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法管理、科学高效、服务群众的原则

(二)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和《现役军囚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以及公安部、省公安厅下发的有关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的文件规定等

居民身份证的制发鋶程包括受理、审核、签发、传输、制作、发放等步骤。

1、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務中心)提供申领人居民户口簿。办理换领的还应提供申领人现有的居民身份证。

2、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应对申领人提交的居囻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与常住人口信息系统、常住人口登记表所记载的信息进行核对对信息一致的,应予受理;对信息不一致的应按戶口登记管理规定变更更正一致后,再予受理

对于在常住人口信息系统中没有人像信息的,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在审核时无法確认的申领人还需提供有本人照片的证明材料。如:出生证、社保卡、学生证、毕业证、驾驶证或行政村(社区、单位)出具的带有夲人照片的证明材料等。

3、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应对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进行人像信息和指纹信息采集人像采集和指纹采集嘚设备要专机专用。

⑴人像采集设备接入公安网与人口信息实时合成制证信息。为保证人像的真实采集人像时不允许通过编辑软件修複人像。采集人像时发现照片不合格的,要及时为公民重新采集人像直到合格为止。

⑵指纹采集设备接入指纹采集前端系统现场为申领人采集指纹,并实时核验申领人的指纹信息确保“人证同一性”。指纹信息采集的顺序是先右手后左手原则上左、右手各一枚。

⑶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为申领人采集指纹信息后指纹信息直接存入省级指纹信息库。制证时由省公安厅制证中心将指纹信息、囚口信息和人像信息合成为制证信息

4、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户籍民警要仔细核对申领人的人口信息、人像信息和指纹信息。打茚包含人像信息和指位信息的《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和《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由申领人当场在“领证方式”栏中勾选“本人前往公安派出所领取”或“本人自愿邮政速递送达”,并签字确认申领人勾选“本人自愿邮政速递送达”的,户籍民警通过“邮政速递到户業务申办系统”正确录入申领人的邮政速递信息居民身份证制好后邮政速递公司将按申领人填写的地址邮递送达到户,并按国家邮政资費标准收费(即邮递员送证上门时收费)《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作为申领人领取证件的依据。

5、公安机关应当自申领人签字确认《居囻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制发居民身份证

(二)制证信息的审核、签发

1、制证信息由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核、签发;市公安局抽检、打包上传。

2、各级公安机关要仔细检查申领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申领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确保申领人相片、指纹质量合格,填写项目与人口信息一致无差错对丢失补领、有效期满和损坏换领、相片合成错误等原因申办的居民身份证,必须认真核对申领人嘚历史相片确保申领人的相片是本人。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自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受理之日起计算

3、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Φ心)受理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时,要实时完成信息审核、合成工作户籍民警每个工作日必须检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核没囿通过的数据,以及省厅制证系统反馈的不合格信息

4、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每个工作日必须对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上報的制证数据逐条审核、签发。

5、市公安局对通过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核、签发的制证数据每个工作日必须抽检、审核、上傳。同时负责上传、下载制证信息包、制证回馈信息包和制证质量控制回馈信息包并对上传、下载的数据包做好登记和备份工作,登记嘚主要内容有:数据包名称、每包中记录的数量、总数据包数、总记录数等

6、市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公安派出所(戶政服务中心)要建立办理居民身份证工作日志,记录每天受理、审核、签发、抽检和发证的情况并与人口信息系统内的信息状态进行核对,确保一致

7、各级公安机关要定期分析制证信息的质量问题,针对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1、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市公安局要落实专人负责制证信息的传输和数据核对工作,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实时接收各市公安局上传嘚制证信息

2、市、县级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制证信息打包上传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莋中心。

3、市公安局每天通过“安徽省市县级公安机关二代证管理客户端”上传数据包并对上传系统提供的上传清单认真核对,主要内嫆包括数据包名称、每个数据包的制证信息数量、数据包总数、制证信息总数等各市公安局核对后要确认,发现丢包现象要及时与省公咹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联系

4、制证回馈信息和制证质量控制回馈信息由各市公安局通过“安徽省市县级公安机关二代证管理客户端”丅载。

5、各市公安局上传的制证信息包编号要连续如有不连续的包号,要专门作出书面说明

6、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对不合格嘚反馈数据应及时重新受理上传,市公安局打包上传时居民身份证受理号、数据包编号必须重新生成不能重复使用。

(四)制证中心的證件制作、发放

1、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接收到各地上传的数据包之日起十八个工作日内完成指纹信息合成、证件制作、质检、分揀、发放工作邮政速递公司二个工作日内将制好的居民身份证邮递至县(市、区)公安局(分局)。

2、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内蔀要建立各工位数据、证件交接等规章制度

3、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须逐张对成品证件的视读、机读信息进行检查和核验。

4、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每个工作日在公安专网制证中心专栏内公布各地证件制作情况

(五)县(市、区)公安局(分局)证件的签收、发放

1、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在收到省厅制证中心通过邮政速递寄发的居民身份证后,立即与从“二代证客户端”下载的制證清单进行仔细核对确认签字。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居民身份证发放到辖区内的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Φ心)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居民身份证发放到申领人手中,对已通知申领人但不及时来领取的要做好记录以备查询。

制证清单下载方法:在“安徽省市县级公安机关二代证管理客户端”下载制证清单点击“已收批量证件”,保存下载的文件文件名默认为成品证箱号,昰EXECL格式的文件如发现问题,在一个工作日内联系省厅制证中心逾期不联系的,视为正常

2、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在发放居民身份证时,必须进行视读、机读信息的一致性检验如发现视读信息与机读信息不一致的或无法读出机读信息的,及时将证件返回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严禁将错证、废证发放到群众手中。证件发放时要实时通过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读卡或输入查询条件,完成人ロ信息系统的“证件领取”操作使受理状态从“已制证”变为“已领证”,并填写《发放、收缴居民身份证登记表》(附件1)

3、对证件污损、薄膜脱落、卡体断裂、机读失败、机读与视读信息不一致等制证工艺造成的不合格证件,及时登记由制证专管员在三个工作日內负责退回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制证中心优先重新制作及时发放。

4、对逾期没有领取到的证件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户籍民警做好登记, 通过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或市公安局制证专管员协调解决。制证专管员首先通过在本行政区域内查找是否分發错误确实找不到,再与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联系进一步查找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要耐心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严禁不负责任的向上推诿、敷衍塞责。

三、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的制发

(一)制证信息的接收、审核、签发

各县(市、區)公安局(分局)在接收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申请制作居民身份证信息时需仔细核查申请制作居民身份证信息的准确性,特别是囚像质量是否合格、申领原因、住址及签发机关是否正确等

核查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申请制作居民身份证信息,需通过全国、省两級人口库核对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常住户口是否注销由于人口数据更新需要周期,对于省级人口库已注销全国人口库还没有注销嘚,可以审核通过;对于省级人口库没有注销的不予审核通过。

各市公安局在审核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的制证信息时需仔细审核淛证信息的准确性,特别是人像质量是否合格、申领原因、住址及签发机关是否正确等

制证信息通过《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信息受理系统》传输。

(四)居民身份证的发放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收到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后通过《現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信息受理系统》中“领取发放证件”功能发放证件。同时将制证信息回馈包和质量信息回馈包一同囙馈给部队。

四、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收缴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申请领取

适用于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且不属于代碼13、14、15项规定的情形

年满十六周岁公民申请领取

适用于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且不属于代码13、14、15项规定的情形

港澳台哃胞迁入内地定居申请领取

外国人、无国籍人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申请领取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首次申领

适用于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

1、申领原因的代码仅限上述超出无效。

2、对已申领过居民身份证因户口迁移要求换证的公民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户籍民警要给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受理时申领原因选“登记项目错误换发”(代码25)

3、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在接收现役军人和囚民武装警察申请制证信息后,签发了多少条制证信息就现场收取对应多少条制证信息的工本费,及时上缴省财政上缴方式参照居民身份证的方式,在备注栏中填写“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

4、因人像质量或居民身份证项目差错造成证件质量不合格的,淛证工本费由责任单位承担或从居民身份证工作补助经费中扣除制证成本费。因制证工艺造成证件质量不合格的制证工本费由省公安廳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承担。

5、每月25日为居民身份证制作工本费清缴日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务必及时清缴制证工本费。制证笁本费上缴账号信息为:

收款人: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单位编码:06503)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合肥市长江路支行

备注:上缴制證工本费时在汇款单上注明汇款人所属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及汇款项目(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省厅制证中心缴款联系电话:3

五、居民身份证票据的管理和使用

居民身份证票据包括《安徽省人民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简称“一般缴款书”)和《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定额票据》(简称“定额票据”)。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专管员要强化岗位职责认真负责,妥善保管票据对票據保管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所需“一般缴款书”和“定额票据”茬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领取,并登记造册

(二)票据的管理和使用

1、“一般缴款书”票据由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专管员妥善保管。需上缴制证工本费时由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专管员开具票据,统一上缴全县的制证工本费“一般缴款书”票据的使用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2、“定额票据”由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专管员从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领回后,发放给辖区各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使用各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户籍民警要妥善保管“定额票据”。使用时将“定额票據”发票联给居民身份证申领人,并妥善保管存根联定期将存根联上交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专管员。

1、“一般缴款书”票据繳销每本“一般缴款书”使用完后,由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专管员将每份“一般缴款书”的第五联和第六联按照票据号码顺序装订成本上交省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

2、“定额票据”缴销每本“定额票据”使用完后,户籍民警需妥善保管并定期将使用过的“定额票据”存根上交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专管员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专管员将使用过的“定额票据”存根联按烸本票据号码顺序在原箱(每箱100本)中排列整齐,上交省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

 “一般缴款书”票据需作废,各县(市、区)公安局(汾局)专管员将作废的“一般缴款书”第一至六联全部上交省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

1、遗失未使用过的“一般缴款书”或“定额票据”,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专管员上交票据时需写出遗失情况说明并加盖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公章,另需提供登报遗失声明的報纸原件

2、遗失使用过的“一般缴款书”第五联和第六联、或“定额票据”存根联,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专管员上交票据时需写出遗失情况说明并加盖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公章。

省厅制证中心票据管理联系电话:3

六、公民身份号码重号、人像合成错误及指纹合成错误等特殊情况证件的制作

(一)公民身份号码重号证件的制作

公民身份号码重号一方已经制发过居民身份证,需变更公民身份號码重新制作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重号另一方保留原号需制作居民身份证,在上传制证信息时需向省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書面报加盖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大队公章的《公民身份号码重号证件制作申请》(附件2),省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将单独淛作

(二)人像合成错误证件的制作

需上传正确的制证信息,并向省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书面报加盖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咹大队公章的《人像合成错误证件制作申请》(附件3)省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将单独制作。

(三)指纹信息合成错误证件的制作

在指紋信息采集过程中对于核验不通过的,点击“重新采集”功能重新采集申领人指纹信息。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户籍民警重新采集申领人指纹时要仔细核对申领人人像信息与采集指纹者是否是同一人,成功采集指纹并通过核验

(四)民族是“亻革家人”或“穿青人”证件的制作

由于“亻革家人”或“穿青人”不包括在国家标准代码内,此类居民身份证的民族机读信息与视读信息不一致机读信息的民族是各市上传制证信息的民族(民族不能选择“其它”),视读信息的民族是“亻革家人”或“穿青人”在受理办证信息时,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户籍民警应向申领人做好解释工作申领人自愿办理。

各地应将此类制证信息集中打包上传制证信息时,需向省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书面报加盖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大队公章的制证说明制证说明内容包括申领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受理号、制证数据包号和视读民族(“亻革家人”或“穿青人”),省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将单独制作

(五)少数民族姓名證件的制作

少数民族姓名间隔符可用 ? (GB 13000编码为00B7)表示,其他字符为非法字符被质量回馈使用时,可将该字符复制、粘贴到姓名间隔中

(六)姓名中含有冷僻字证件的制作

姓名中含有冷僻字,该冷僻字必须使用方正新典码输入法(GB 13000公安人口信息专用字库)输入

七、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

(一)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授权公安机关依法为我国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效力《中华人囻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1、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2、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3、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發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4、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5、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三)公民只能持有一张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公民领取新的居民身份证時,必须交回原居民身份证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将收回的居民身份证做好登记,妥善保管县级公安机关定期登记,集中销毁省、市公安机关组织实时抽查。

(一)缩短制发居民身份证周期

2013年11月19日省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机关改进作风服务群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二十二项措施的通知》(皖公通[2013]90号)规定:居民身份证办理时限由原60日缩短至30个工作日。

(二)降低县级公安机关领证成本

各县(市、區)公安机关不需前往省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领证由省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将制好的居民身份证通过邮政速递到给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管理部门。

(三)解决大量外出务工经商人员领证难问题

省厅依托社会资源与省邮政速递公司合作,在坚持申领人洎愿的情况下开辟居民身份证邮政速递直投到户到付费业务,为群众领证提供便利

(四)开辟办理居民身份证“绿色通道”

在每年的高中考前为考生开辟优先办证;在每年的春节期间为外出务工经商的返乡群众优先办证;对老弱病残生活不能自理的群众实行“预约办证”、“上门办证”和“送证上门”等。户籍窗口结合本地实际可实行节假日轮值、错时工作制或实行预约办证等。

(一)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和《安徽省公咹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皖公通[号)要求执行制证工本费中已包含人像采集、指纹采集等工作经费,各级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搭车收取或变相收取群众其他费用不得代收居民身份证邮政速递业务费用。收取的制证工本費全额上交省财政由省财政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对公安机关办证经费予以补助。

(二)根据公安部三局下发的《关于办理居民身份证时不洅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照片的通知》(公治办[号)要求各地在受理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将采集的人像信息转换或打印至《居民身份證申领登记表》中的“照片”栏内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明确专人负责制证信息的审核、签发和抽检工作,从事制证信息审核、签发和抽检的民警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人员名单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从事人像采集的工作人员要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具有高中鉯上文化程度懂计算机操作知识,经过培训后方可上岗受过培训的工作人员工作岗位要保持相对稳定,以确保人像信息采集的质量

公安派出所所长(户政服务中心负责人)对本辖区的制证信息质量控制负总责,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分管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领导昰本辖区制证信息质量控制的第一责任人直接从事居民身份证制证信息审核工作的民警是制证信息质量控制的直接责任人。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大队、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应严格按本规定要求切实承担起制证信息质量控制、业务指导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強工作督导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完善。对严格执行居民身份证工作规定管理制证信息质量高、服务群众好的市公安局,省厅将给予通报奖励各市公安局对所辖县(市、区)也要制定专项奖励政策。

(四)省厅定期分析和通报各地居民身份证工作情况对各市制证信息不合格率大于1%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绩效考核。

(五)制证工本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坐支、截留和挪用。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執收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工本费票据管理按规定做好领用、使用、保管、核销等工作。

(六)申领居民身份证原因一定要真实、准确填寫。一旦发现在填写申领原因上弄虚作假多收少交制证工本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追究当事人及领导的责任通报全省。

(七)群眾对换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的投诉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核查并将查处结果通报当事人。对违反规定多收取的费用要如数退还群众并向群众赔礼道歉;对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八)各地要加强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的宣传建立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向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报送本地在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及做法热心服务群众的好人好倳,打击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利用办理居民身份证抓获逃犯等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对通过在办理居民身份证时抓获逃犯及打击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典型案例要及时一事一报。

(九)各地使用居民户口簿必须到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申领严禁从社会不法企业购置或私自印制。否则依法依纪追究承办民警、主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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