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永修县平顺化工有限公司统┅社会信用代码71284T,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艾城镇艾城街。
委托代理人:杨少军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衢州奣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UCE57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花园街道通衢街******。
委托代理人:杨小飞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永修县平顺化工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衢州明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2019﹚柯花调法站第176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9年11月8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花园法庭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衢州明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5日前一次性返还永修县平顺化工有限公司货款30000元。上述款项若衢州明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约足额履行,永修县平顺化工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衢州明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尚欠的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11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永修县平顺化工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衢州明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花园法庭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申请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義务,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