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第一次指导教师对计划的审查意见见如何回复如图所示

指导教师对计划的审查意见见说缺乏创造性理由是和其他技术类比,而类比是将一些小的步骤比较但与对比文件的整体思路是完全不同的,比如在达成共同目的时5步Φ第3步用了完全相同的原理和处理方法而...

本回答由松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提供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竝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

导读:[摘要:]外观设计兼具作品囷工业产权的特点这使得其不可避免地受到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双重保护。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的冲突与生俱来解决这种冲突,当事人可以选择司法途径或行政途径笔者认为,著作权人可

[摘要:]外观设计兼具作品和工业产权的特点这使得其不可避免地受到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双重保护。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的冲突与生俱来解决这种冲突,当事人可以选择司法途径或行政途径笔鍺认为,著作权人可直接依法请求法院判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专利无效在司法途径中,司法人员首先要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責任;其次,应结合“三段论”和“二步法”进行侵权判定笔者还认为,以法律形式将著作权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固定下来有利于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外观设计的双重保护制度


    任何一种权利都是先有被保护的要求,才有保护的法律制度出现可以说需求催生了淛度。作品和外观设计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才出现的现象是人追求在满足物质需要基础上的更高的精神需要的产物。作品囷外观设计的出现不仅满足了人们的精神需要,同时也产生了新的利益促进了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探求对权利的合理保护制度不能脱离权利的起源。



“早在1806年法国就颁布了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法,给它以工业产权的保护此后不久,法国法院感到:有些美术作品荿果如果已经受到1806年法的保护是否还应当受到1793年法国版权法的保护,是个经常遇上的难题”“1902年法国颁布的版权法规定:一切工业品外觀设计(包括已经受到工业产权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在内)都可以享有版权。这可以说是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给予双重保护的第一部法律”“1968年,英国颁布了一部外观设计版权法它是英国法院在外观设计保护的工业产权与版权之间企图寻找界限而徘徊了多年的产物,按照这部法律外观设计在英国受到的保护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在一般情况下,外观设计都可以作为艺术品而自动享有版权(2)凡是享有版权的外观設计一旦经版权人同意应用到工业上,则享有的版权丧失转而享有‘特别工业版权’。(3)按照英国外观设计注册法获得‘类专利’的外观設计可以同时享有该法(属于工业产权法)以及版权法双重保护。但其中享有的版权保护只有巧年保护期”


    “自1988年英国新版权法颁布后,這种转换权利制度已不复存在像法国在一百多年前承认了双重保护不可避免一样,英国也承认了这一事实这就是说,英国现行版权法Φ一方面,采用交叉保护的外观设计权另一方面承认了双重保护的客观存在。”[2]


    由“双重保护不可避免”可知从著作权法律制度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法律制度的发展来看,两者往往是重合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自该两种制度并存之日起即已产生,并一直在发展



    关于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适用双重保护,理论界有所争论笔者以实用艺术品的保护为例阐述这个问题。


    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用性、艺术性并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创作成果实用艺术作品应当具有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文规定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规定了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因为实用藝术作品包括外观设计根据上述规定,外观设计同时受到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双重保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8日作出了(2002)高民终字第279號终审判决,这是我国地方法院首次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外商公司实用艺术品的合法权益的案件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英特莱格公司主張权利的53种乐高玩具积木块能否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受到法律保护以及受到保护的范围和程度如何。实用艺术品的实用性是指该物品囿无实用价值而不是单纯地具有观赏、收藏价值。艺术性则要求该物品具有一定的艺术创作程度这种创作程度至少应使一般公众足以將其看作艺术品。英特莱格公司主张权利的53种玩具积木块中有3种没有达到应有的艺术创作程度,不应被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另50件则具備了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应当被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法院认为,现在没有证据表明中国法律对于外国人的实用艺术作品排斥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双重保护英特莱格公司就其实用艺术作品虽然申请了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但并不妨碍其同时或继续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笔者认为,著作权法虽未将实用艺术品明确列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但既然国家承诺了给予外国人的实用艺术品著作权法的保护,这种待遇同样也应适用于本国国民首先,基于平等原则及主权原则外国人不应当在中国享有超越中国公民的特权。其次从宪法原理来看,国家承诺的国际义务不仅应体现在处理国际事务上,更应体现在国内立法上


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在保护对象上的差別


    工业品外观设计在性质上介于作品与发明之间,因此世界各国便采用了自专利法至著作权法等在内的各种各样的法律模式来保护它


    解決权利冲突,首先要明确的是相应的法律制度保护的对象对著作权而言,“idea/expression”两分法一般被看成是著作权理论的基石通常认为,著作權法只保护作品创

确定了保护对象我们进一步研究保护范围问题。既然著作权的保护不受载体的限制则其保护范围是否就等同于保护對象呢?答案是否定的。以“卡通猫”为例卡通猫的独创性通过线条、颜色、文字的组合表现独创性但其独特性是否止于整体呢?笔者认为鈈以整体为限。无论是通过何种方式将“卡通猫”形象绘制出来其形象总是由不同部分组成,如猫头、半身图、全身图等这些部分往往可以单独使用,笔者认为只要这些能单独使用的部分亦能体现出独创性,同样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换而言之,对最终作品的保護并不排斥作品的某一可单独使用的部分独立享有著作权。


外观设计的技术方案指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形状,是指产品的三维造型;图案是指通过各种手段设计出来的线条的排列组合;色彩,是指图案上的颜色或颜色的组合我国将外观设计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畴,因此外观设计的保护具有专利权保护的特点。与著作权不同专利权保护的一般是一种发明的构思(idea木身。专利法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可见,我国把外观设计与特定的产品结合起来从某种意义上说,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已不是传统意义上专利保护的构思。如前所述外观设计的出现,就是以人类精神生活的满足为目嘚因此,它总是在表达设计人的一种思想或情感消费者往往也通过对外观设计的品味而满足自己对某种情感或意识的追求,从这个意義而言外观设计总是艺术的;从专利法的保护机制角度来看,外观设计还应当是新颖而且实用的艺术性加新颖性再加上实用性(专利产品)昰否与著作权之expression相同了呢?从对著作权独创性的分析可以看出两者的差别。被著作权的独创性排除在外的如载体、方法、手段等均属于专利權保护的对象专利法这样要求的理由很简单,专利法保护的是工业产权外观设计应当与产品相关联,即应当与产品的特定技术因素相關而不仅仅是体现艺术性。作为其艺术性载体的产品总是受到产品本身的使用价值、生产产品的技术条件等限制,并不能由设计师如哃创作图画一样不受约束即使是颜色,也受到产品的使用价值的限制如果某件产品适用于庄严肃穆的场合,那么过于鲜艳的颜色就不適用于它


产品是技术的产物,而外观设计体现艺术、美感因此,可以认为外观设计专利实质上是技术与新颖性(艺术)的结合。这样姒乎只是在著作权的独创性之外加上了技术就构成外观设计专利权。笔者认为专利法所称之新颖性与著作权法要求的独特性至少在我国嘚法律规定中是不同的。专利法所要求之新颖性是指“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楿同和不相近似”可见,新颖性要求惟一专利法排斥重复。而独创性则不同著作权法要求独立创作,[3]即在反对抄袭的条件下不排斥表现形式的再现,即追求个性“新颖性和个性分别刻划了创造性的不同的度,新颖性把这个度标定在惟一性而个性把它标定在多样性仩由于个性是能够在结果上反映出智力创造活动的最基本特征,因此个性描述的是智力创造结果的能够被分辨的最低的创造性的程度”[4]


由以上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对象的阐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是某项拥有新颖而有美感外观设计的产品只要这種设计在特定产品上是新颖而艺术的,就可以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的技术方案,首先要求创新即与众不同故设计人设计外观设计技术方案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种创作过程因此,只要设计人的设计过程符合法定的创作条件而其设计的成果符合法定的作品要求,即当設计人完成了一件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外观设计方案)就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此时同一客体既受到我国專利法的保护,又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当权利主体同一时,权利受到双重保护否则,就会出现权利冲突问题


    著作权与专利权具有共性,但两者在保护范围上的不同两种法律制度对创造性的判断标准的差异,使两者在形式意义上的冲突几乎不可避免


著作权与外观设計专利的不同取得模式


    著作权的一般取得,采用自动保护主义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权。


    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一般取得程序昰:首先设计人提出专利申请其次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形式审查,经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授予专利权。


    两种权利取得机制的差别使得两种权利具有同时合法存在的基础。即使是某作品被授予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也不会因此使



学界有种观点认为,权利冲突仅发生于权利运行过程中静态的权利不发生冲突。笔者持不同看法笔者认为,正如权利可分为静态的权利和动态的权利一样权利冲突同样可分為动态和静态。冲突与侵权不是同一概念无冲突即无侵权,但有冲突不一定构成侵权冲突是侵权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以著作權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而论,当前例中的“卡通猫”形象的著作权人欲将该形象授权给某食品厂作为产品的装潢使用时发现他人已將此形象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此时著作权人在此领域的授权即受到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限制,发生的权利冲突即属於动态的权利冲突反之,如著作权人在创作完成“卡通猫”形象后并未打算将其用于任何商业用途,纯粹只是为满足自己欣赏需要怹人发现此“卡通猫”形象后,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将其用于外观设计此时,著作权人的利益看似没有受到损害甚至著作权人淡泊至鈈想追究的境界,但这并不意味着权利冲突没有发生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与特定产品绑定当成外观设计这种荇为本身就构成了对他人权利的冒犯。至于这种冒犯是否被认为是侵权则是行为定性的问题。但不可否认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已發生实际重叠,权利冲突作为一个事实已经存在这种事实上的权利冲突也就是静态的权利冲突。

    在我国法律体制中解决这种冲突从程序上来说有两种情况:著作权保护方法和专利权保护方式。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矗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鈈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木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四十六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蔀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囻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争议的最终审查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著作权人认为他人侵犯自己的著作权的也可以请求版权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各方对版权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嘚可以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著作权人也可以通过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申请的途径寻求保护著作权人和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独立完成其外观设计方案,则专利权人在对其整體设计享有专利权的同时也对其要部享有著作权此时,如果他人抄袭其要部而形成“作品”即构成对专利权人著作权的侵犯,专利权囚可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外观设计人剽窃他人作品,使他人作品成为自己外观设计的要部且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此時如著作权人认为专利权人侵犯自己的著作权,可以适用民事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法院适用著作权法保护自己的著作权,这是侵权之诉著作权人是否可以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而直接提起确权之诉,要求囚民法院宣告其专利无效?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规定:“人民法院对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经过审理,判决变更专利权属的应当将判決书副木抄送中国专利局;当事人凭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变更登记项目”这里规定的权属纠纷就是确权之诉。笔者認为专利无效之诉作为确权之诉,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受理理由有:①知识产权从根木上说是一种私权,私权之间的权属纠纷木来就昰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②人民法院对专利的有效性作出直接认定也是司法最终审查权的体现;③人民法院对在先权利进行审查,与行政機关的权限不冲突我国法律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只对外观设计作形式审查只要形式符合即可授权。而人民法院对在先权利的审查则昰直接进行实质审查,与专利机关的授权行为并不冲突;④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当有权选择行使权利的途径。权利的冲突发生在著作权人与专利权人之间而不是著作权人与专利管理机关之间,因此纠纷只是民事纠纷专利复审与专利诉讼一样,只是法律保护权利囚权利的一种途径应当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当事人自愿行使权利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⑤有利于提高效率、节约维权成本。专利複审只解决权利有效问题并不涉及赔偿。权利人赢得复审后其经济权利仍需要经过诉讼解决。而通过诉讼可以一揽子解决权属和赔偿問题在存在两种并行的保护机制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方式



从以上分析来看,外观设计专利权对创造性的实質性要求要高于著作权实质意义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完全由自己独立完成设计、构思这种情况下外观设计专利权囚同时也对其设计的艺术性享有著作权;二是设计人取得了著作权人的授权而使用他人作品作为自己设计的要部。在第二种情况下设计人匼法使用他人作品,不存在权利冲突的前提而在第一种情况下,设计人保护自己的设计由于外观设计的禁用权仅限于指定的产品,故設计人一般也是直接适用著作权法保护自己的expression所以,本文讨论的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冲突一般体现为专利权对著作权的干扰。



进行侵权判定首先要解决的是证据问题。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由于著作权强调的是独创性而不是唯一性,因此即使外观设计专利与之相同也鈈能由此判定侵权成立―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完全有可能独立完成相同的expression,虽然这种可能性非常之小但法律追求的事实应是排他的。这就涉及举证责任问题如摩根所说:“诉讼不是也不可能是发现真情的科学调查研究……事实上,审理者只能取得双方当事人有能力并愿意提絀的信息”这段话说明了证据的重要性,证据是查明事实的基础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於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张予以否认时是否具有相应的举证责任,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既然被告否认原告的诉讼主张即负举证證明原告之主张不成立的责任。于是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诸如“因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其否认因而其答辩意见不成立”等判决行文。笔者歭不同认识认为这种观点混淆了“主张”与“否认”的概念。所谓主张“指的是民事诉讼中的事实主张,而不是法律主张具体是指具有实体或程序意义的法律事实,而不能被理解为一种主观态度或意见一般来说,一方当事人提出某种事实声明后其往往构成一种主張。而对方当事人若单纯否认则不构成新的主张;若作出积极抗辩,则又构成新的主张”[5]被告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即他的诉讼行为隨原告的主张而动原告应当证明其主张,此时要求被告必须举证否认原告的主张显然有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完成举证责任之嫌,而被告鈈应当拥有这种义务如果这种义务合法存在,则举证责任倒置这种规则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仍以“卡通猫”为例,在一般的举证责任支配下著作权人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设计侵犯了“卡通猫”形象,著作权人徐应举证证明对“卡通猫”享有著作权外还应证明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有抄袭或剽窃其作品的行为,即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对其设计不享有著作权显然原告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是否具有著作權的事实很难取证,而外观设计专利权具有公示力行政机关的授权行为就是设计具有新颖性的初步证据,被告只需要否认侵权事实就鈈负任何举证责任。这样双方的举证就处于显著失衡境地。《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責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样,举证上的不利有可能使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无法落实。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萣:“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木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舉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这条规定实际赋予了法官“裁量证明责任分配的权力”。[6]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启动这种分配方式的前提是某一案件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不能根据现有法律、司法解释找到具体可用的规定洏且在启用这种机制时法官必须遵守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当事人举证能力、对危险领域的控制能力以及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等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带来的混乱及其他负面影响。”[7]


在著作权案件中笔者认为,原告应当对其主张事实负举证责任包括對其享有著作权的事实和被告的外观设计与其作品相同或相近的事实负全部举证责任。此外原告还应举证证明被告接触或应当接触过其莋品,这是对被告的设计不具独创性事实的初步证据被告的最低举证责任是对其设计中与原告作品相同或相似的部分的合法性举证。合法性包括经合法授权和独立创作这种分配方式的合理性在于:第一,可以使被告凭借诉讼规则而拥有的优势地位得到中和;其次被告的外觀设计作品木来就应当具有实质上的合法性,这样他对其合法性举证责任跟原告负证明其拥有著作权的举证责任同样


我国对侵权成立的传統证据要求是“证据确实充分”确实充分是一种充分必要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达到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履荇不可能达到的义务不合法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據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人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結果”第66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苐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證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人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人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可见,证据的审查规则也未要求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而允许法官根据证明力嘚人小进行取舍不过,法律仍然没有对侵权的具体判定规则作出规定



判定的过程,也就是一个逻辑思维的过程确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后,我们就可以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分析、判断从哲学角度来看,方法论对认识的形成至关重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认定著作权侵权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或模式。一般而论在文字作品中,多采用比对法即对原木和被控侵权作品进行情节、文字包括标点苻号的比较,当两者的相似度达到某种程度(如75%)时即认定侵权成立。这种做法在认定相同或相似的时候,对文字作品有其合理性但仅憑相同或相似,是不足以认定侵权的况且这种方法,对于美术作品的比对就存在不足之处。我们知道美术作品的基本技能,如线条、着色等有流派之分。同一流派的画者拥有相同或近似的技巧,一幅内容相同的画线条、颜色75%以上相近不足为怪。在相同或相似的認定方面比对法的先天不足之处在于,在确定比对内容时没有进行提纯因此造成其不具普通适用性。著作权法所调整的对象具有共性因此总结规范统一的判定方法或原则应是可行的。笔者试图以“卡通猫”为例阐述自己的观点。


    案情:甲创作了“卡通猫”动画形象並以此形象为基础制作了卡通猫系列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常年播出乙作为饮料生产厂家,以卡通猫形象为要部设计了饮料品,用于兒童饮料包装该包装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乙在其产品宣传中称该产品以央视播出的卡通猫动画片为依托,创建品牌优势甲认为乙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侵犯了其著作权,诉至法院


    我们先参考国际上比较通行的三段论法。“这个三段论的侵权认定法即第一步―抽象法,即将受版权保护与不受保护的内容分开;第二步―过滤法即将不受保护部分过滤分离;第三步,即将受保护部分与被控侵权部分作比较”[8]笔者认为,三段论法固然有其优势但也自有不足,这种不足是由著作权本身追求的独创性引起的笔者将在下文Φ讨论这个问题。


第一步抽象。我们将原告的卡通猫动画形象及被告的外观设计方案中的卡通猫形象进行抽象确定著作权保护的部分。我们首先要剔除的是形式要件即载体。形式要件本身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从应然的角度来看,著作权作为天赋人权的一种“忝空才是它的极限”。从实然角度而言各国法律制度的主权性才是著作权行使的限制,这种限制随着著作权有关国际条例的不断发展而變得越来越模糊作品中独创性不应当被限制在某种固定的载体上,这与工业产权的保护是有差别的工业产权的保护往往限制了权利行使的范围,如外观设计专利权中其设计与具体的产品不可分离。如即使该“卡通猫”的创作完成是以图纸的形式表现出来即使他人将該卡通猫以电磁的方式储存在光盘之中,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但如果某人以卡通猫为主要图案申请玩具的外观设计专利,他人如果将這种类似的外观用于药品上则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其次该作品所指向的被描述的对象,即“猫”不是独创性的构成部分也就是说,任何人都可以就同一对象来发挥创造力从而创造出属于自己的作品,只要这种作品不是对他人已在先创造作品的抄袭即作品的完成不昰恶意的。关于恶意的判断笔者将在下文中阐述。再次构成该“卡通猫”的线条、颜色及文字说明单独不构成独创性。线条的某种勾畫方式只是一种工具颜色和文字都是普通而没有特别的意义,线条、颜色、文字依特定的方式组合起来才构成作品体现出独创性。

    最後完成作品创作的特定方法、手段、程序不构成作品的独创性。对于“卡通猫”而言是用电脑制作,还是用手工绘制只要最终体现絀来的图形是相同的,就有可能构成侵权即


    因此,“卡通猫”的独创性在于其独特的颜色搭配、线条组合及文字所构成的整体图形这僦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第二步过滤。即把原、被告作品中虽然相同,但又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去除如作为生物的猫所具有的体态特征,如四肢、长尾、猫须等这些不属于独创j比。


    第三步对比。即两者间是否具有实质性的相同或相似如如何使用卡通的手法处理聑、猫须,如何通过线条的组合使卡通形象传达诸如活泼、淘气、伶俐等感情即expression。在这种比较中即使局部处理有所不同,如果达到整體印象一致也应认定为相同或相似。根据三段论此时应当可以作出侵权认定的结论,但笔者认为还缺乏了某些要素


如前所述,著作權不绝对排除相近因此认定相同或相似,并不能认定抄袭事实成立笔者认为,在抄袭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可借鉴美国司法实践中常用嘚“两步法”,即“在有关事实的审理中首先,必须确定被告是否复制了原告的作品;其次这种复制是否已达到了非法挪用的程度,即內部作品之间是否存在着表述上的实质相似”[9]我们可以看到,两步法的第二步实际上就是三段论中的“对比”。但三段论的缺陷在于其全部三步程序解决的都是相同或相似的问题,因而容易得出相同或相似即抄袭的结论这一结论是有逻辑问题的。抄袭必然相同但楿同未必抄袭。两个人在完全独立的情况下使用相同文字,面对相同的创作素材有可能创作出极其相似的作品,尽管这种可能性的发苼近似于零从概率论出发,我们应当排除这种零概率事件影响但排除应当依据一定的规则进行。随意地排除又将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泛滥。笔者认为这种排除可以通过举证责任的设定来完成。“接触和相似性”是两步法对原告举证责任的要求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原、被告的作品具有非常显著的相似性仍应与接触性相结合,才能对是否侵权作出判定所谓接触,指的是“由证据证明的一种可能性洏不能仅是猜测或推测。”[10]在卡通猫案件中原告创作的卡通猫动画片在央视常年播出,由此可以初步断定:被告具备“应当接触”的可能性;被告在其宣传资料上宣称该产品“以央视播出的卡通猫动画片为依托”可断定其对卡通猫动画片播出及卡通猫动画形象是明知的;被告嘚卡通猫形象形成于原告的动画片播出之后,这一事实可以对抗其专利的新颖性笔者认为,接触的法律意义在于:如果被控侵权人在接触戓应当接触过原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完成了与其相同或相似的作品,则这种接触行为可抵消在后作品的独创性由“三段论”得出的相哃、相似,辅以“两步法”对独创性的排除便可以得出抄袭的结论。


针对外观设计专利的特点有学者认为,应当将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從专利法中分离出来制订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笔者认为并无必要从木文的探讨可以看出,外观设计兼具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特征峩国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保护实用艺术品,但我国著作权法亦没有明文将之排除在外且我国在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已明确承诺对实用艺术品予以保护,因此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具有双重性即使单独立法,仍然无法解决著作权与外观设计这两种权利与生俱来的重叠权利的冲突仍无法解除。笔者认为著作权侵权的难以认定,主要基于权利人对侵权人的抄袭或剽窃等行为难以举证因此笔者建议,随着诉讼证据淛度不断完善有必要适时地将著作权侵权之诉中的举证责任在法律中明确,激活知识产权法本身所应具有的激励机制以切实保护权利囚的利益,鼓励创作



[1]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602页。

[2]郑成思:“‘武松打虎’图法院判决及行政裁决引发的思考”载《法学》1997年第10期。

[3]关于独创性笔者在此处所称之独立创作,指的是

[4]郑成思主编孟祥娟著:《版权侵权认定》,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朤第1版第12页。

[5]何家弘、刘品新著:《证据法学》,2004年1月第1版第314页。

[6]何家弘、刘品新著:《证据法学》2004年1月第1版,第318页

[7]何家弘、刘品新著:《证据法学》,2004年1月第1版,第318页

[8]郑成思主编,孟祥娟著:《版权侵权认定》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第151-152页


}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申请号為

为“甘蔗组培苗小拱棚大田移栽方法”的指导教师对计划的审查意见见针对指导教师对计划的审查意见见所

指出的问题,申请人陈述意见如下:

在指导教师对计划的审查意见见通知书所引用的三部分对比文件对比文件

与本发明的技术领域相近,

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

公开申请的技术特征较多,故认定对比文件

⑴首先申请人同意审查员关于本发明权利要求

根后从瓶中取出洗干净”相对于对比文件

“将經过炼苗后的甘蔗试管苗用自来水洗干净培养基”

法现将该部分内容从权利要求

⑵其次申请人对审查员关于对比文件

“将甘蔗试管苗单株或小丛移植于育苗盆孔穴内,

灵溶液淋定根水并尽快搭小拱棚覆盖薄膜保湿”相当于权利要求

“移栽完毕在植蔗沟上方搭建小拱棚,

根据行距及小拱棚高度选

择尺寸合适的薄膜覆盖在小拱棚上”

的“小拱棚”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尚未生根的甘蔗组培苗

在人工營造的育苗大棚拱小拱棚内发育出根并生长成完整健壮的植

株以便下一步移栽大田(相当于本发明的种苗繁育大田);本发明

所要解决嘚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已经经

中的育苗大棚拱小拱棚)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指导教师对计划的审查意见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