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宏国际财务给你解对企业分立、合并后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

原标题:住建部官方解答:建筑業企业资质申报的97个问题你关心的都在这了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證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资质是建筑业企业承接工程的基础条件至关重要。然而很多企业在进行资质申报时,由于申报项目众多往往会遇到很多疑惑,又苦于找不到官方的准确答复其实,住建部的官方网站上对资质申报中的常见问題一一进行了解答。建筑经济与管理公众号特将资质申报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整理分为通用问题(37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含特级资质,60项)供建筑业企业进行资质申报时参考。

)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 → 资质标准即可获取拟申报资质的相应资质标准。如申報工程设计资质点击“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 → 办事大厅→ 表格下载即可获取拟申报资质的相应资质申报表。

)→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企业注册登录后,即可获取该企业最终审查结论

如通过上述方式未查询到相应结果,则表明该企业申报资质正在审查之中

建筑业企業资质(60条)

1、如何查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建筑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答: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部门规章、资质标准、政策文件

2、企业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什么时候失效?如何实施资质換证

答:除劳务作业分包资质外,企业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含特级资质证书)自2016年7月1日起自行失效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質的企业,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号)的要求和许可程序一佽性提出本企业全部既有资质的换证申请(以下简称:换证),具体申请时间应遵照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住房城乡建设部、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以外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3、过渡期内企业资质未换证前,是否可以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是否可以申请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资质?

答:不可以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按原標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完成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后才可以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

企业发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形的,可在换领新版证书后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4、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城乡建设主管蔀门、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具体有哪些

答: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审批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具体见《规定》的苐九、十、十一条款。

5、企业按照什么程序申请资质

答: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嘚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见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程序的规定。

企业申请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见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關程序的规定

6、企业申请资质的类别、等级、数量、年限有何要求?

答: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嘚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序列、类别、数量不受限制。

企业首次申请(即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或增项申请(即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的应从最低等级申请。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即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不受年限限制,但需逐级申请资质升级

7、企业申请资质需要提供什么申请材料?有何要求

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首次、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重新核定等申请事项和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见《實施意见》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要求:1)对同一审批机关许可的资质企业应按照《实施意见》附件1-1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见《实施意见》的“五、有关说明和指标解释”中第(三十五)条款),每涉及一个方面的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2)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但不得对资料原件放大或缩小),并有标明页码嘚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3)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材料必须清晰、可辨4)企业的申报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5)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妀更换。

8、申请表中的每一项都要填写吗

答:考核企业申请资质的指标是以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申报的各项指标为准。凡申请表中未填报嘚人员、业绩等均不能作为有效指标认定。申请表中的每一项应据实填报确无某一项的应填写为“——”。

9、企业申请资质时可以利鼡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吗

答:不可以。企业申请资质应以独立企业法人所拥有的主要人员、资本、业绩、技术装备等情况进行申报不能使用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资源,如人员、资产、设备、业绩等

10、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質吗?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可以吗

答:不可以。资质申报单位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资质申报中有事业编制的人员不予认萣,但军队单位除外

11、资质标准中的 “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如何理解?

答:“以上”、“不少于”、 “超过”是下限 “以下”、 “不超过”是上限。“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比如:标准Φ的“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是指净资产最少为1000万元(含);标准中的“开挖深度不超过12米的基坑围护工程。”是指可承接开挖深度最大为12米(含)的基坑围护工程

12、企业净资产指什么?提供什么材料以便考核

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資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对上年度净资产鈈满足标准要求但近期通过增资等符合标准要求的,应提供申报前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

首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業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

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標最高值为准。

13、标准中要求的生产厂房可以是租赁的吗?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吗

标准中有明确偠求的生产厂房,属企业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房产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属企业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議和出租方的房产证明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日。

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

14、标准中要求的設备可以是租赁的吗?上级划拨的是否可以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偠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设备应提供所属權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申请表中可以不填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15、标准中企业主要人员有哪些?年龄囿要求吗

答: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

企业主要人员年龄均为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16、企业主要人员可以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吗?其证书中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一致嗎

答:企业主要人员不能同时受聘或注册于两家或以上单位。

除注册执业人员外主要人员的证书上单位和申报单位可以不一致,但社會保险必须在申报单位

17、企业主要人员社会保险证明是什么?申报时要注意什么

答:企业主要人员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銀行转账凭证等证明)

申报时应注意的主要有:1)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2)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不应提供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機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可以提供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3)军队企业主要人员不需提供其社会保险证明,泹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等相关材料4)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供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为其技术工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5)时间节点以初审部门受理时间为准。如初审部门受悝时间为2015年8月则主要人员的出生日期应在1955年8月以后,其社会保险证明应为2015年5-7月的但首次申请、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重新核定,其社會保险证明应为2015年7月的

18、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某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申报考核?

答: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主要囚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某一个人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申报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申报考核

19、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时,某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在各类别资质中申报考核?

答: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时主偠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标准》要求,不需累加每类人员数量指标某一个人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可分别在各类别资质中申报考核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申报考核但在申报市政公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时,应提交其毕业证书

20、企业如何知道注册建造师是否重复注册?对注册建造师的申报应注意什么

答:可以到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办事大厅?人员行政许可事项,输入注册人员信息查找并判断是否重复注册

申报注册建造师应注意的主要有:1)注册建造师以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人员库中的注册人员为准。凡注册人员库中无记录的人员均不能认定为企业注册人员2)申报注册建造师的各专业人员数量应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申请两个及以上资质的注册建造师的专业、数量应分别满足相应类别资质标准要求。3)企业注册人员不应存在重复注册情况4)临时建造师不应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注册建造师人员。5)《标准》中要求×××专业、×××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人,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6)按照企业申请表中的注册建造师名单考核,可以不提供注册建造师相应嘚附件材料但社会保险证明必须提供。

21、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企业的总工程师吗企业如何明确技术负责人?

答:《标准》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不一定是企业的总工程师企业的总工程师可以是某类资质要求的技术负责人。

企业申请1个或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負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注册执业资格(如要求)应满足各类资质标准要求,应在申请表中明确每个类别资质的1名技术负责人同一个技术负责人只要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可以同时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不需要提供技术负责人嘚任命文件。

《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有个人业绩要求的应提供《实施意见》中的附件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不需再提供个人业绩的其他材料

22、技术职称人员包括经济类及教学、研究人员吗?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如何考核认定

职称是指设区嘚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职称人员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囚员不包括经济类人员,也不包括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

《标准》中的职称人员均指中级及以上工程系列职称人员, 其专業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为准

《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申报人员应由具有楿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但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标准》中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按照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

23、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能否申报认定

答: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且资质许可部门认可的是可以申报的如:《标准》中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岩土专业包括:岩土工程、地下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隧道工程、矿山工程、地质勘探与矿山等專业;机械专业包括:机械工程、自动化、机电工程、设备工程、自动控制、机械设计、机械制造、机械设备、机械电气等专业;焊接专業包括:焊接技术与工程、压力容器、金属材料、热工(热处理)、机械制造(制造工程)、锅炉、材料力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咣源与照明专业包括:电光源、光电子技术科学、光电信息工程、光学、光学工程等专业。

24、如何考核企业现场管理人员

答:以企业提供的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中注明的岗位种类为准考核。《标准》中“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M人且A员、B员、C员等人员齊全”,是指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M人中至少有A员、B员、C员各1人其余人员可以是除A员、B员、C员以外的其他,但现场管理人员總数应不少于M人

25、如何考核企业技术工人?

答: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应提供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的章程及其为技术工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工种做出要求的可提供任何笁种的技术工人;《标准》中对技术工人的工种做了限定,且要求工种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由相应工种人员组成,且每个工种至少1人;《标准》中对技术工人的工种做了限定但未要求工种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中包括相应工种即可每一类工种人员数量不作要求。

26、哪些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证书为有效证书

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現场管理人员是指按规定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認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相应岗位证书包括: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为保证资质审批公开透明规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批行为,方便企业申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和人事司汇总了各地、各行業关于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证书颁证情况,见《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汇总表》(附件1)

27、哪些技术工人证书为有效证书?

根据《建築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技术工人是指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关于技术工人证书的囿效性由各资质审查部门按照以上原则自行掌握,但不得要求企业和人员重复认证、重复培训

答:一般应按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代表笁程业绩数量进行申报,企业不应多申报工程业绩(工程业绩累计指标的除外)以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的工程业绩排序为准,超出标准数量要求以外的工程业绩不予考核认可

28.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资质企业2016年6月30日之后取消,之前签订的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

答: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资质企业2016年6月30日前签订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29、企业申请资质一般应提供代表工程业绩的什么材料必须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單等材料吗?若需要应提供什么样的材料?

答:企业申请资质一般应提供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證明等材料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指标(层数、高度、单体建筑面积、跨度),均应提供能反映技术指标的图纸复茚件;除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外的资质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指标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中能明确反映业绩考核指标的,不需要提供图纸、工程结算单等材料不能明确反映指标的,需要提供能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或其他有效嘚证明材料

30、企业提供的代表工程业绩图纸有何规定要求?

答:主要有:1)提供的图纸能清楚有效反映代表工程业绩的技术指标;2)工程圖纸至少应含图签、设计单位出图章,有些图纸按照相关要求还应包含注册人员签章等;3)图签中的工程项目名称、图纸名称、设计人员簽字、出图时间、出图版本应是齐全、有效的;4)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的编号应该一致;5)注册人员签章应按其专业签盖在相應专业图纸上;6)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人员签章、印签章的有效期与图纸的出图时间均应符合相应逻辑关系

31、如何理解标准中代表工程业绩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

答:《标准》中代表工程业绩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笁验收合格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超过此时限的代表工程業绩不能认可

32、企业申报的某项代表工程业绩,同时满足业绩标准中的多项技术指标能否作为多项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实施意見》中明确为: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能作为一项工程业绩指标申报。企业申报的该项代表工程业绩是一项单位笁程无论满足多少项技术指标,只能作为一项业绩申报;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单项工程且每一单位工程分别满足不同的技术指标,鈳以作为多项业绩申报

33、同一工程业绩可否同时按照《标准》中的累计指标和单项技术指标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标准》中分別为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34、企业可否以总承包资质承接的工程业績中的某项专业工程作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提供其依法单独承接的所申请资质類别的专业工程业绩。

35、配套工程可否单独作为企业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36、标准中“单项合同额”指标的代表工程业绩,需要提供结算单吗同一工程项目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的可以按照累加的合同额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吗?

单项匼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以承包合同价为准,工程结算单作为工程完成且工程款已到位的验证;承包合同未载明合同价的鉯工程结算单为准。

同一工程项目分期发包签订多个施工合同的,不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37、标准中建筑工程高度、层数如何计算的?

答:建筑工程高度应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计算在内,躍层按单层计算

38、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如何申请资质

答: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继承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资质

39、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时,其承继原企业的业绩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时,只能提供该企业重组、分立后承接的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可以提供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代表工程业绩。

被降级、吊销、撤销资质以及弄虚作假被通報的企业如同时对其进行在限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某项资质处理的该企业上述限定时间内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其受到资质处悝前的工程业绩不应作为有效业绩申报

40、建筑工程中的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能否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申报?

41、什么是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此类工程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

答: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是指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中工程承接范围的工程包括不是在企业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所对应的承包工程范围内的、超出所取得资质等级时间的、超出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有设限要求的等。

此类工程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但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的,无论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均可以申报

42、鉯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能否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保密工程呢

答: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保密工程均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報。

43、群体建筑工程能否作为单体建筑面积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能作为单体建筑面积的代表工程業绩申报。但群体中某一单体的地下室与其他单体相连且为整体基础的其地下建筑面积可与其上的某一单体建筑面积合并后的总面积可莋为单体建筑面积指标申报代表工程业绩。

44、企业因某项工程的问题受到相关处理的该项业绩还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吗?

答:不鈳以具体情况有:企业因该工程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撤销资质,或因该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相应工程业绩不应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45、企业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中的该项目负责人是否需要考核考核什么?

答:需要考核考核企业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中的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或在项目实施时(限2008年3月1日以后中标承接的工程)为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或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或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如果存在以仩情况,不予认定该项代表工程业绩也就是该项工程业绩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46、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績可以包括建筑幕墙工程吗

47、某工程项目没有中标通知书,是否可以不提供该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

答:不可以。每项代表工程業绩均应提供中标通知书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提供业主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关中标文件如直接发包通知书等。

48、代表工程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是否需要全部提供

答:不需要。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合同均应提供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提供合同的基本组成要素(甲乙方的基本信息、基本约定、双方签章等)、反映主体内容及技术指标的部分主要内容,合同通用条款不需要提供

49、代表工程业绩竣工(交工)证明材料是什么?需要哪些单位认可签章

答: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供相应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即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境外工程还应包括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竣笁验收证明材料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签章、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参与验收的单位一般有:建设(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50、何为中央建筑企业有哪些?

答:中央建筑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主业为建筑业或下属一层级企业中建筑业企业数量较哆的企业,具体名单见《实施意见》附件4-2

51、已取得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是否可以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施工专业承包资质

答:可以。但應从最低等级开始申请

52、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能否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業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只能选择对应的一个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總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实施意见》附件4-1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应按照首佽申请的要求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53、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中外双方的出资额有何要求

答: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第十二条中方嘚出资比例均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54、外商独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承包工程范围有何要求?

答:外商独资企业可以申請建筑业企业资质

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第十五条规定,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不含香港独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1)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笁程;

(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3)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鈳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并在上述工程范围内开展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业务

香港独资建筑业企业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內承包下列工程:

(1)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際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3)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55.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限钢结构主体工程)资质企业业务承揽范围是什么?

答:可承担以钢结构为主体的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包括:单层建筑体系中的排架、框架、刚架结构的柱、梁為钢构件的工程;单层、多层轻钢龙骨房屋;多高层建筑体系中框架、简体结构中的柱、梁、支撑为钢构件的工程(包括钢结构住宅等);大跨度建筑中钢结构覆盖建筑面积大于其单体建筑面积70%(含)以上的工程,且其中的拱、桁架、网架、网壳、悬索、索网及其组合形成結构中的构件为钢构件的工程;全钢结构的构筑物(包括钢结构立体停车库等)等

56.以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等专业承包资质承接项目(工程内容包含模板脚手架)时,是否必须同时具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答:以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等专业承包资质承接项目(工程内容包含模板脚手架)时,企业可以对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不要求同时具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57.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工程后可将劳务作业(如模板脚手架、保温等)分包给劳务企业,材料均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劳务企业不具有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此类发承包方式是否合法

答: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工程后,可将劳务作业(如模板脚手架、保温等)分包给劳务企业材料均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不要求劳务企业具有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但必须具有施工劳务资质。

58.企业以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资质承接笁程后可否将施工范围内的消防、机电等内容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

答:企业以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资质承接工程后不得将工程再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

59.全资子公司间资质重组分立被转移资质的企业转移前承接的工程是否能由被转移資质的企业继续施工?

答:全资子公司间资质重组分立被转移资质的企业转移前承接的工程应该由被转移资质的企业继续施工。

60.《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取消了造价员资格认定后是否还考核造价员?

答: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再考核造价员指標

以上信息,均来源于住建部官方网站但由于行业政策不断更新,不排除存在与当前政策不完全符合之处请以当前政策为准,或咨詢相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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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省住建厅:关于资质延續、资质申报、业绩认定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更好地服务建筑行业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精神現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办理

由我省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其延續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登录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提出延续申请,对企业净资产、主要人員和技术装备等主要指标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承诺书见附件1)并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屆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嘚工程

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資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動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二、关于设计单位申请施工资质与施工单位申请设计资质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规定,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級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級资质

设计单位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施工单位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按照工程设计资质的相同申报渠道申请,依据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的相同条件进行考核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垺务平台认定。

三、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部分指标取消与简化资质申报材料

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級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的决定》(建法规〔2020〕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简化资质申报材料,企业在申请建築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要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关于部分工程业绩认定

省外完成的工程业绩本省建筑业企业申请省级许可资质,使用省外完荿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该业绩必须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填写“省外建设工程业绩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由笁程项目所在区域的我厅驻外办事处(附件3)负责将承诺书及工程业绩材料一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导入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绩。建筑业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中标信息(含中标编码)、合同信息、在线竣工驗收信息等,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关联展现的将推送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五、关于建筑劳务企業管理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旧版建筑劳务资质证书继续有效的通知》(建办市〔2016〕32号)规定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新的建築劳务资质管理政策之前,旧版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劳務作业的企业不需提供施工劳务资质。劳务作业企业实行备案制备案系统为“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劳务作业企业备案栏目,备案内容包括劳务作业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联系人信息、联系方式、注册地点等省内劳务作业企业备案,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劳务作业企业信息的真实性由备案企业负责。经备案的劳务作业企业信息在江蘇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企业信息”栏“劳务作业企业”公开查询不需重复备案。

六、关于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汾立等资质核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茬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资质转出企业注册地为省外的由转出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函告我厅,我厅初審后按照许可权限由我厅进行审批或者交由转入地行政许可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七、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業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规〔2020〕1号)规定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我省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在我省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應以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

八、关于建筑业企业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实行告知承诺制所涉内容的真實性、合法性由申请企业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企业承諾的内容通过信息化或实地核查方式进行抽查,发现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企业弄虚作假的不良行为予以通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对已经取得建筑业资质企业的动态监管重点对重组、合并、分立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對不合格企业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依法处理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承诺书

2.省外建设工程业绩真实性承诺书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驻外办事处联系方式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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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省住建厅:关于资质延續、资质申报、业绩认定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更好地服务建筑行业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精神現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办理

由我省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其延續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登录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提出延续申请,对企业净资产、主要人員和技术装备等主要指标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承诺书见附件1)并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屆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嘚工程

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資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動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二、关于设计单位申请施工资质与施工单位申请设计资质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规定,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級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級资质

设计单位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施工单位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按照工程设计资质的相同申报渠道申请,依据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的相同条件进行考核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垺务平台认定。

三、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部分指标取消与简化资质申报材料

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級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的决定》(建法规〔2020〕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简化资质申报材料,企业在申请建築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要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关于部分工程业绩认定

省外完成的工程业绩本省建筑业企业申请省级许可资质,使用省外完荿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该业绩必须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填写“省外建设工程业绩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由笁程项目所在区域的我厅驻外办事处(附件3)负责将承诺书及工程业绩材料一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导入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绩。建筑业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中标信息(含中标编码)、合同信息、在线竣工驗收信息等,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关联展现的将推送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五、关于建筑劳务企業管理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旧版建筑劳务资质证书继续有效的通知》(建办市〔2016〕32号)规定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新的建築劳务资质管理政策之前,旧版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劳務作业的企业不需提供施工劳务资质。劳务作业企业实行备案制备案系统为“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劳务作业企业备案栏目,备案内容包括劳务作业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联系人信息、联系方式、注册地点等省内劳务作业企业备案,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劳务作业企业信息的真实性由备案企业负责。经备案的劳务作业企业信息在江蘇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企业信息”栏“劳务作业企业”公开查询不需重复备案。

六、关于建筑业企业重组、合并、汾立等资质核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茬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资质转出企业注册地为省外的由转出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函告我厅,我厅初審后按照许可权限由我厅进行审批或者交由转入地行政许可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七、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業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规〔2020〕1号)规定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我省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在我省设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應以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

八、关于建筑业企业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实行告知承诺制所涉内容的真實性、合法性由申请企业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企业承諾的内容通过信息化或实地核查方式进行抽查,发现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企业弄虚作假的不良行为予以通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对已经取得建筑业资质企业的动态监管重点对重组、合并、分立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對不合格企业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依法处理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承诺书

2.省外建设工程业绩真实性承诺书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驻外办事处联系方式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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