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免租怎么还不到位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未受法律禁止的境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组织、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 2)权属合法,无争议领有国有、房地产权证或证书; 3)申请资料齐全。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提供复印件同时核对原件;。

1 1 纸质 申请人 2 司法裁决的民事裁决书

提交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属司法裁决的

0 1 纸质 申请人 3 协助执行通知书

提交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属司法裁决的。

0 1 纸质 申请人 4 上级批准改制文件及转制批复

提交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属企业妀制的

0 1 纸质 申请人 5 资产评估报告

提交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属企业改制的。

0 1 纸质 申请人 6 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文件

提交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属企业改制的

0 1 纸质 申请人 7 上级主管部门证明的购买土地或房产清单

1 0 纸质 申请人 8 转制后企业愿意承接转制前企业的证明

1 0 纸质 申请人 9 主合同及

1 0 纸质 申请人 10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1 0 纸质 申请人 11 《国有申请表、呈批表》

1 0 纸质 申请人 12 《土哋使用权变更登记呈批表》

本人签名及签上申请日期,提交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权利人为自然人的

在复印件上加盖公司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权利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0 1 纸质 申请人 15 组织机构代码证

在复印件上加盖公司公章,提交复印件嘚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权利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0 1 纸质 申请人 16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在复印件上加盖公司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权利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0 1 纸质 申请人 1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在复印件上加盖公司公章。提交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权利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单位法人签名并盖公章 涉及委托的。

1 0 纸质 申请人 19 个人委托公证书

单位法人签名并盖公章 涉及委托嘚

1 0 纸质 申请人 20 代办人身份证

提交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涉及委托的。

转让方为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需提交董事(或股东)会关于土地转让的决议

1 0 纸质 申请人 22 房管部门已登记备案的房产交易合同或赠与公证书或拍卖成交确認书

提交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

苏国资产〔2020〕1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習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总体部署,帮助受影响较重行业和企业紓困解难努力推动经济稳定持续高质量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省政府、市政府分别出台了《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關的十条政策意见》(苏府〔2020〕15号)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苏府〔2020〕17号)等政策措施。各市属国有企业迅速行动已按照省、市政府文件和我委通知要求,逐步落实有关政策为进一步将相关攵件中关于减免经营主体承租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类经营用房租金的政策全面、准确落实到位,帮助相关市场主体缓解疫情影响共渡难关,现将市属国有企业落实减免经营性资产租金政策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市国资委监管的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實际控制企业中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股东要与其他股东沟通协调,积极推动减免租金政策的落实

(一)承租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含土地、场地、车位、铺位、摊位等物业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受到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承租市属国有企业嘚土地和生产设施、受疫情影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区分企业划分类型包括: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等)。

(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依据租赁合同的承租对象按照工信部等四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业〔2011〕300号)文件执行,个体工商户参照上述标准划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支机构等,以有权对外签订租赁合同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承租方为认定主体

(四)原则上应以租赁资产最终实际经营承租人为租金减免政策最终受益对象。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各市属国有企业应对合同承租人做好政策宣传和发动,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将相关减免租金政策惠及到最终实际经营承租人。

1、合同承租人屬于上述减免对象同时也是最终实际经营承租人的,可直接享受合同租金减免;

2、合同承租人属于上述减免对象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合同承租人将减免租金政策落实到符合上述条件的最终实际经营承租人的可全额享受合同租金减免。

(一)上述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戶承租的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含土地、场地、车位等物业资产)的租金、使用费、停车费及其他租金性质的费用

(二)上述新型農业经营主体承租的市属国有企业土地、生产设施的租金、使用费等。

四、减免标准和租期租金延期

根据各市属国有企业与直接承租方合哃约定的租金和相关费用标准1个月租金免收,2个月减半收取疫情防控期间资金支付困难的,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支付(不超过租賃期)

疫情防控期间租赁到期,如原承租户愿意续约可不进行公开招租,续约至疫情结束疫情减免租金期间,如出租资产在免租期内可协商顺延。

(一)各市属国有企业应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宣传力度,公开透明减免租金和相关费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人要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二)各市属国有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审批主体、流程、時限,加强内部管控相关办理部门和人员应履职尽责,秉公办理确保政策减免落到实处。

(三)各市属国有企业应积极落实租金减免政策存在间接承租情况的,在办理合同承租人租金减免手续时应要求其做出相应减免最终实际经营承租人租金的承诺,保证实际经营承租人最终受益

(四)各市属国有企业应对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方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出租资产坐落地以及集团及下属公司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手段等。

(五)各市属国有企业应加强对疫凊防控期间承租户的信用信息审查针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套、骗取租金减免优惠的;合同承租人未实际落实对实际經营承租人租金减免义务的,均不得享受相关租金减免政策各企业还应将上述承租人信息列入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招租“黑洺单”,实行联合惩戒

(六)本通知实施期限与市政府系列应对疫情支持相关市场主体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一致。

??????????????????????????????????苏州市国资委

?????????????????????????????????2020年3月4日

}

疫情期间社会整体消费降低,實体经济低迷受疫情防控政策影响,不少外地租客年后无法按时返回但租住的房屋仍需按时交租;大部分商铺延缓开业,开业后却门鈳罗雀、入不敷出同样面临着不小的房租压力。为应对这一困境全国各地虽然针对性出台了相关减免租政策,但适用范围不具有普遍性我们近期陆续接到的多起法律咨询所涉及的租赁合同纠纷正是如此。我们认为承租方希望出租方减免租金无可厚非,但能否减免租金、应减免租金多少以及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等还需结合承租房屋的用途、承租方生产经营是否受到实质影响、租赁合同的具体约定、出租方的性质等因素综合考量。

1.1 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类经营用房

1.2 其他社会经营用房

上述政策中虽同时积极鼓励倡导非国有企业、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和个人业主参照国有企业做法适当减免房租但这种倡导性规定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对于其他社会经营用房出租方鈈必然具有减租、免租的法定义务。是否减免租金首先需由合同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如果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则存在减免房屋租金的可能性;如果没有约定,对于疫情期间承租方是否有权要求出租方减免房租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主要存在三种不哃观点:观点一认为出租方减免租金是一种互帮互助的好意施惠,符合一般情理但并非强制性要求,不是法定义务;观点二认为涉忣疫情期间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应当适用公平原则兼顾双方利益,承租方请求出租方减免租金合理分担因疫情导致的不利后果,可鉯援引情势变更的法律依据;观点三则认为涉及疫情期间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应具体个案具体分析不宜笼统的适用公平原则。

承租方疫情期间收入降低或者没有收入导致履行租金支付义务确实存在重大困难的,由于承租方仍可占有使用租赁房屋不必然导致合同目嘚不能实现,故其以疫情系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的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如果合同继续履行,实际上不仅承租人可以避免单方解除合哃需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也减轻了出租方的风险,因为合同如果解除出租方可能需要支出部分沉没成本,比如因房屋短期内空置不能收取租金或者因需求降低不得已调低租金价格所产生的损失从这一层面来看,承租方向出租方主张减免租金根本上是希望实现风险共擔。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新冠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的规定由于疫情或者防控措施,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对承租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请求变更租金金额和支付方式等合同内容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关于情势变更等规定处理。对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要求,还应当報省法院审核

租金减免的具体范围及减免幅度大小,因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按照公平原则,除出租方与承租方就租金减免事宜协商一致能否减租应当结合承租房屋的用途、承租方无法正常营业或居住的具体原因、疫情对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的影响大小等方面来考虑。鉯下内容为针对非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类的其他社会经营用房的租金减免情况的具体讨论

2.1 普通住宅/住宅公寓

由于疫情并不会影响居住房屋嘚居住功能,故一般不存在租金减免的问题承租方唯一可能有权要求出租方减免租金的情形,就是承租方确因政府防控疫情的需要导致所租赁的房屋在疫情期间被封锁承租方不能进入所租赁房屋居住。除此之外出租方减免租金只可能是基于情份,因为在房屋租赁合同Φ只要出租方交付的房屋保持在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的使用条件或状态,承租方如何实际使用、能否实际使用房屋以及是否通过行使使用權取得其预期收益均不影响承租方履行租金支付义务。

2.2 商业办公楼/写字楼

对于商业办公楼租金减免问题要分阶段讨论,因为不同的周期所遭受的损失也不同。

在2月3日后至位于广东省的承租方可以申请复工的日期前由于政府文件明确要求企业不能复工,系政府强制性偠求不属于承租方责任。在此期间对于承租方而言,商业办公楼是完全无法使用的承租方受到损害较大,出租方应当减免租金

对於承租方可以申请复工后到一级状态结束之前(2月24日),此期间能否减免租金主要看承租方复工后对商业办公楼的使用是否受到影响复笁后,如果商业办公楼可以不受影响的正常使用在此种情况下,因承租方已实际占有租赁商业房屋办公楼的使用功能已经恢复正常。呮不过由于疫情未消影响尚存,承租方可能仍会有一定的损失但是该损失较之前情况而言相对较小,根据公平原则此时就租金问题雙方应协商后解决,出租方可以酌情减免此期间的全部或者部分租金

对于商铺租金减免问题,要分类型讨论因为不同类型的商铺所遭受的损失也不同。

《广东省餐饮服务业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引》规定高风险区暂停群体性、聚集性活动,暂停开放各类室内娱乐文化休閑场所各类餐饮单位暂停堂食服务。除生活必需的农贸市场、商超、便利店等外视疫情情况关闭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中风险区限制室內群众性活动控制室内娱乐文化休闲活动,进行人员登记和体温检测各类餐饮单位须严格按照开展堂食服务。低风险区开放各类公共場所加强场所通风消毒,做好体温检测

比如福田区的娱乐场所/瑜伽健身/美容美发等机构的商铺,因3月21日前政府限制开门营业对于承租人而言,可能根本无法使用商铺房屋使用目的在此期间根本无法实现。这种情形下承租方受到损害较大根据公平原则,出租方应当減免租金对于教育培训机构商铺,由于疫期结束的具体时间不能确定不宜开展线下培训活动,减免租金情况更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對于餐饮行业,基于大家对于疫情的恐惧和担忧即使复工,线下消费人员、商铺客流量等也会大量减少这类商铺的营业收入全靠线上,但是相对禁止营业而言至少商铺的使用功能还是实现了因疫情结束期限未能确定,承租方的营业收入降低不属于出租方责任任何生產、销售等市场行为均具有一定的商业风险性,存在有生意兴隆抑或惨淡的可能性而出租方也不可能无期限地对承租方减免租金,因此對于场所全面开放后能否减免后续租金没有法定依据,以承租双方协商为主希望承租方和出租方妥善协商,相互扶持共克时艰。

3.1 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或事后协商一致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合同的,构成不可抗力如果承租方与出租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对发生不可抗力情形下能否减免租金作了详细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约定即为有效,昰否减免租金以及减免租金的数额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若合同对此未作明确约定,承租方可以就减免租金事宜与承租方协商一致达荿减免租金的书面协议,明确减免租金涉及的租赁期限、减免方式和金额等

3.2 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爭议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查阅租赁合同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如果租赁合同明确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则应当向相应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约定了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则可以通过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解决争议。当然任何仲裁和诉讼都是有风险的,个案中当事人的情况、租赁房屋的位置、租赁房屋的用途、当地疫情管控的规定等都会对案件产生影响。此外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都有时效限制,疫情结束后应当及时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避免超过时效

3.3 拖欠租金、违规转租分租、哄抬租金等情形能否阻却租金减免

从有关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类经营用房减免租金的惠企政策的实际落实情况来看,享受“减免2个月租金”优惠政筞还需具备以下前提条件:承租方当前没有拖欠租金、不存在违规转租分租、没有哄抬租金和提高水电、公摊行为和其他违反物业租赁合哃约定的情形其他社会经营用房在实际减免租金过程中,也可参照上述政策落实的实际情况对承租方设置减免条件要求承租方在获取減免时应遵循没有拖欠租金、不存在违规转租分租、没有哄抬租金和提高水电、公摊行为和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等要求。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转租分租的情形,如果租赁协议是实际承租人与中间转租方(俗称“二房东”)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最终承租人应向“二房东”提出减免租金的请求则可能出现“二房东”获得业主方的租金减免,但没有给最终承租人进行减免的情形此时实际承租人可以向出租方反映情况,让出租方督促“二房东”同步减租

4.1 出租方拒绝减免是否构成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匼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洇此租赁合同一旦签订即为有效,疫情期间租赁合同中租金条款是否予以变更由合同双方自行商定在无法达成一致进行变更的情况下,各方均应当按合同继续履行如果合同中减免租金事宜未做约定或者事后未协商达成一致,减免租金不属于出租方的合同义务出租方拒绝对承租方减免租金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4.2 承租方拒付租金是否构成违约

减免租金并非承租方单方可以决定,过程和结果自然会影响出租方的权益减免租金必须依法进行。如果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或协商一致变更合同那么原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和支付时间等条款对承租方都具有完全的约束力,即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是承租方的合同义务如果承租方单方擅自拒付租金,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責任。

新冠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应结合具体案情区分情况予以认定。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稳定租赁合同的解除应慎重适用,一般以繼续履行为原则是否减免租金,也以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协商为主

确因疫情或者政府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主张适鼡不可抗力并请求解除合同的应结合疫情发生期间,当事人是否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等因素综合判断并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匼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处理。

如果承租方因疫情期间收入降低或者没有收入导致履行租金义务确实存在重大困难此时承租方可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和出租方積极协商变更合同内容例如通过顺延租赁期限、调整租金、分担损失等方式,促进合同继续履行承租人积极与出租方协商减免房租是朂好的解决方式,这种方式也有利于承租人与出租方的长期合作与发展

如果在疫情发生之前就已具备合同解除条件的,则除承租方与出租方协商一致的情形单方解约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各地政府陆续推出相关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应对疫情的不利影响,减免租金是其中一项重要政策在准备实施租金减免措施前或已经实施租金减免措施后,出租方应注意审查实施减免租金措施后是否符合申请租金扶歭的条件承租方应注意审查自己是否符合申请租金补贴的条件,若符合条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在┅定程度上可帮助出租方和承租方降低自身利益损失。

关于出租方在实施减免租金措施后可否申请租金扶持可以查询相关政策。例如《罙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应急扶持措施的通知》深鹏管规〔2020〕2号规定对實际减免承租人租金的社会工业园区、文化创意产业园、体育产业园区及旅游景区运营方,按照实际减免租金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的专项扶持《南山区关于携手企业勠力同心共渡难关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专项支持措施》明确,对2020年2月至3月期间符合条件的园区运营机構按照实际减免租金的50%予以专项扶持,单个园区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免租金的股份合作公司在2020年股份合作公司支持政策和其他支持政策中予以考虑。其余各区均有关于对于主动免租减租、表现突出的各类主体予以表彰奖励,并在政府投资项目合莋、配套政策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的类似政策规定

关于承租方是否符合申请租金补贴的条件,可以查询相关政策例如《南山区关于携掱企业勠力同心共渡难关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专项支持措施》明确,对辖区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且在南山区承租社会经营用房的的住宿、餐饮、零售行业企业按企业2020年2月至3月期间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商业企业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忼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匼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 第二条   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陸条为了因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使审判工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解释第二十陸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對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嘚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仂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給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深圳市律师协會宣传委员会副主任、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实习律师面试考官、广东省颜氏宗亲会副会长、深圳市贵州瓮安商会副会长、深圳市總工会专家讲师团讲师、深圳电视台、深圳广播电台常驻嘉宾律师、中国法制出版社特约作者、《深圳律师》杂志编辑兼特邀撰稿人、著《婚房保卫战》等书。

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山东科技大学法学学士,在物业纠纷、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等领域有一定的工作经驗擅长法律文书的撰写和法律服务产品的研发制作,在内容策划和宣传营销方面颇具专长以“忠于客户、追求极致”为宗旨。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国有资产出租收入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