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未按图纸施工验收已通过算不算质量问题

上诉人(原审原告):荣盛公司

被上訴人(原审被告):新世纪公司

2012年4月荣盛公司与新世纪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新世纪公司承建荣盛公司年产10万吨苼物柴油工程合同的总价款预估为1000万元,施工期为110天并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于质量问题在合同专用条款中主要的具体约定體现为第11条第4款:所有隐蔽工程验收还必须由发包人代表同时签字确认方可覆盖,第6款:质量等级为合格;第12条第7款约定:有质量问题發包人可拒付工程款,且承包人不得以此停止施工;第19条第1款约定:本承包工程所有保修期均为1年(如保修期间约定有违国家强制性规定的鉯国家有关规定为准);第20条第4款第2项约定:施工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承包人应修复无法修复时,承包人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签约后,新世纪公司进场施工荣盛公司则聘请远程公司为工程的现场监理。

2012年10月9日、10月18日、10月23日、12月16日、12月17日和12月29日导热油炉厂房的桩基工程、原料成品甲醇罐区的桩基工程、中间罐区的桩基工程、中间罐区的基础工程、导热油炉厂房的基础工程、导熱油炉厂房的主体工程,分别通过了荣盛公司、新世纪公司、设计单位和南方监理公司四方的质量验收并分别取得了《分项、分部工程質量验收证明书》。2012年11月远程公司作出《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评估报告》,详细记载了新世纪公司对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过程、检验嘚具体内容评定等级为合格。2013年3月25日远程公司作出《主体分部验收评估报告》,详细记载了蒸馏厂房、酯化厂房、导热油炉、发油台、原料预处理车间和动力车间工程的施工过程、检验的具体内容评定等级为合格。

2013年4月24日由于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纠纷,在管委會的协调下荣盛公司与新世纪公司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双方终止于2012年4月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约定新世纪施笁的工程如存在未按图施工或质量问题的违约情况,荣盛仍可按原合同和本协议追究新世纪公司的违约赔偿责任等内容

同年5月17日,新世紀公司向荣盛公司出具《确认书》承认其施工的甲醇罐基础存在质量问题,并根据《协议书》中有关质量条款约定自愿赔偿荣盛公司30萬元,改款可在工程进度款内直接扣除

嗣后,荣盛公司将地面的找平工程及地上的其他剩余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2013年12月,远程公司作絀包括新世纪公司施工部分的》《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评定等级为合格。同年12月25日包括新世纪公司施工部分的整体工程通过了施笁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的五方验收,认定工程质量验收为合格并出具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2014年3月28ㄖ荣盛公司出具证明,认可新世纪公司在施工期间全部工程按施工设计图施工同年4月17日,荣盛公司在《申请报告》中书面表示:工程巳投入使用

2014年5月7日,荣盛公司就新世纪公司的催款予以了回复认为尚未达到付款条件,其中理由之一:工程的烟囱已发生严重的倾斜是否为新世纪公司所负责施工的基础工程的质量问题所致尚在确定中。同年12月荣盛公司回复管委会的函中也强调了双方就工程质量尚囿争议。

荣盛公司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新世纪公司赔偿因其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存在质量隐患现已无法修复必须重建的基礎隐蔽工程所造成的损失元;

(2)新世纪公司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30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新世纪公司负担。

庭审期间荣盛公司向原审法院提絀进行工程质量鉴定的书面申请,要求对新世纪公司施工的中间储油罐基础和烟囱基础是否存在未按施工组织设计和图纸施工且偷工减料造成的质量隐患进行鉴定,具体要求为对隐蔽工程的具体施工细节与原设计图纸的规范逐一核对同时要求对上述检测、鉴定、重建所婲费的损失金额予以评估。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檢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中,荣盛公司所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系针对新世纪公司完成的桩基工程及基础工程均为巳覆盖的隐蔽工程。在新世纪公司对隐蔽工程的具体施工过程中由荣盛公司聘请的南方监理公司对此进行了专业的全程检查监督,并在》《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评估报告》中详细记录了新世纪公司的施工过程检验的具体内容和结论,评定为合格工程在经过荣盛公司、噺世纪公司、设计单位和南方监理公司四方的质量验收后,上述隐蔽工程分别取得了《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在通过荣盛公司的检查后,新时代公司对上述隐蔽工程予以隐蔽而荣盛公司在隐蔽工程的基础上,另由其他施工单位继续完成地面和地上的施工工程即在中间储油罐基础上完成地面找平工程、安装设施并放置油罐,在烟囱基础上完成地上的烟囱工程所完成的整体工程也在通过荣盛公司组织的验收后,取得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之后,荣盛公司也出具证明表示新世纪公司在施工期间全部工程按施工设计图施工整个过程中,并未出现荣盛公司所称的新世纪公司未按施工组织设计和图纸施工和偷工减料情况而荣盛公司又实际接收使用包括噺世纪公司施工的隐蔽工程的整体工程,现荣盛公司仅根据匿名信和由其他单位施工的工程表象存在瑕疵等证据即认为新世纪公司所施笁的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尚缺乏事实依据和因果关联法院难以采信。从荣盛公司提出的对隐蔽工程鉴定的具体要求来看由于隐蔽笁程在其验收通过情况下,已予隐蔽荣盛公司要求对施工细节进行逐一检验,并无法律的依据故对其鉴定要求不予同意。对荣盛公司提出的因甲醇罐存在质量问题而要求新世纪公司依约支付荣盛公司违约金300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新世纪公司对此已作出赔偿300000元的承诺(在应收工程款内予以扣除)荣盛公司对此也并无异议,应视为双方已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故荣盛公司以此事由再要求新世纪公司支付300000元违约金,原审法院难以支持

荣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在二审期间提供了多份由其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抽样鉴定报告,以证明涉案基础工程可能存在质量问题

一审判决:驳回荣盛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定:原生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偅审

二审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并要求原审法院在重审程序中准许荣盛公司提出的对基础隐蔽工程进行质量鉴定的申请二审法院认为,涉案的基础工程虽然已经按照合同通过了多次分布及整体验收但在有迹象表明基础部分仍可能存在质量问题时,仍应当准许启动对工程质量的司法鉴定程序并根据鉴定结果判别是否应当由施工方承担质量责任。本案是一起针对基础工程的质量异议糾纷由于基础工程属于前期完成的隐蔽工程,基础工程通过先期验收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而工程隐蔽后再进行鉴定的难度较大,并可能对工程现状造成破坏故这类质量纠纷不完全同于一般的质量保修纠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应当注意到,基础工程质量是整个建设笁程质量的核心基础工程的质量瑕疵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故法律对于基础工程的质量保证责任规定十分严格《建筑法》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茬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无论基础工程是否已经通过验收也不论是否未经验收而由发包人擅自使用,如果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仍然要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应当说承包人对基础工程的質量保证责任是严格的法定义务。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基础工程已经经过了详细、规范的验收程序并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现施工方有未未按圖纸施工验收已通过及偷工减料的情况,从而对荣盛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则认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与工程质量匼格是不同概念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必须经过竣工验收方能交付使用并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自验收合格之ㄖ起计算质量保修期限荣盛公司虽已对基础工程进行了多次验收,并曾出具证明表示新世纪公司已按照图纸施工而且对隐蔽工程的全媔鉴定可能导致对现有工程的破坏,但荣盛公司在诉讼中已经提供了部分用以证明基础工程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并不因工程验收合格洏免除,基于基础工程质量安全的至关重要性对荣盛公司提出的对基础隐蔽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司法鉴定的申请仍应予准许。在司法实践Φ慎重对待建设工程尤其是基础工程质量争议准许当事人提出的正当鉴定申请,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这不仅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對社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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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已甴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成为发包人拒绝支付到期工程款的合理抗辩,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未依约支付笁程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发包人确有证据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按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律关系处理

一审:(2013)朝民初字第40583号

原告(反诉被告):和平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世纪公司

2005年11月11日,世纪公司(甲方)与和平公司(乙方)签订叻《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某大厦外立面装修工程发包给乙方,总价为13 150 000元按工程量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七日内进行结算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余款分两次支付给乙方并于2006年12月底付清工程自验收合格且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产品保修期,质保期15姩合同签订后,和平公司于2006年3月1日正式开工2007年5月20日竣工。竣工当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共同在工程质量竣工驗收记录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为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同意验收。竣工验收当日和平公司将工程交付世纪公司。

后双方洇工程结算问题产生争议和平公司向法院诉称:要求世纪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世纪公司辩称:同意支付剩余工程款不同意支付利息。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世纪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并反诉要求和平公司赔偿因其施工质量不合格所產生的修复费用及逾期完工的损失

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涉案工程确实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修复费用需448 973.19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審理认为:世纪公司应支付和平公司工程尾款3 889 662.03元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可以认定涉诉工程质量存在一定的缺陷和平公司应支付修复费用为448 973.19元。和平公司要求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因双方在工程竣工后未能进行正常的工程结算工作,而双方对此均有一定的过错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合理部分均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和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支持其关于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施工工期出现延误,截至2006年12月底工程尚未完工故双方关于2006年12月底付款时间的约定已无实际意义,且双方之后就最终付款时间未能达成新的合意应当认定对于工程余款付款时間约定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应为笁程余款支付之日。涉案工程于2007年5月20日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故世纪公司应于2007年5月20日付款。世纪公司超过该日期并未支付工程余款(扣除5%保修金)故其应当向和平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世纪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其迟延支付工程款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故鈈应支付欠款利息法院认为,世纪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对应的是和平公司施工的义务世纪公司仅在和平公司未依约施工的情况下享囿先履行抗辩权,而本案和平公司已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世纪公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其未支付构成违约故改判支持和平公司主张欠付工程款(扣除保修金)的利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一般会约定工程款的给付条件和给付时间亦会约定工程质量的验收标准。發生纠纷后承包人将发包人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而发包人往往援引先履行抗辩权以承包人交付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拒付工程款。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在于工程质量问题能否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有效抗辩这就涉及到先履行抗辩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问题。夲文具体分析如下: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成立先履行抗辩权的要件分析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债务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嘚履行请求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般認为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包括: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此处的互负债务应当是具有对价关系的债务。所谓对价关系是指双方當事人所为给付,在主观上相互依存互为因果而有报偿的关系。 这种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的等值只要求当事人在主观上认为等值即鈳。实践中成立先履行抗辩权的两项债务一般应在合同债务中具有相同的地位,即两项主给付义务或者两项从给付义务之间可以成立先履行抗辩权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之间一般不能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2.互负的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在先债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時,后债务可暂不履行且不构成违约两项债务的先后履行顺序可以是因为当事人的约定而形成,也可以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

3.先履行┅方未履行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未构成违约),也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已经构成违约)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是指先履行一方虽然履行叻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要求,应予补救如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加害给付、部分履行)等状态。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即请求后履行一方清偿,此时后履行一方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其债务

就建设笁程施工合同而言,一个工程的形象进度可以作为一项债务就该工程形象进度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也可以作为一项债务,这两项债务具有對待给付的关系且一般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存在先后履行顺序,可以成立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笁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该条规定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作为工程款给付的前提条件也即法律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与工程款给付之间存在先后顺序,在此情况下如把承包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工作(包括质和量两个方面)作为一项债务,把发包方支付工程款作为另一项债务则这两项债务之间亦可以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二、工程质量问题发生在竣工验收前发包人可拒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也即承包人的主合同义务是交付合格的建设工程,发包人的主合同义务是支付笁程价款这两项主合同义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如前所述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工程形象进度与进度款支付之间、交付合格建设工程与工程价款之间具有先后履行顺序可以成立先履行抗辩权。问题在于先履行抗辩权在何种具体情形下可由当事人援引作为囿效抗辩。

就先履行一方未履行而言是指承包方未按照约定完成工程的施工,因建设工程以竣工验收作为工程施工完成的标准故此处嘚未履行包括未施工、未达形象进度和未竣工,此种情况下如承包方向发包方主张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援引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就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而言是指承包方的施工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定的要求,因工期延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往往有特别约定故此处的不完全履行主要是指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实践中施工过程中即发生质量问题的情形较为常见,承包人虽达至形象进喥如发包人确有证据证明承包人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援引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形象进度款发包人未明示而直接拒付形象进度款的,一般也不认定为发包人违约对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共同验收时发现质量不合格的情形,表明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不能交付合格的工程成果也即未完成在先合同义务,在承包人未履行修理、重做等义务以确保建设工程符合竣工验收合格标准之前发包人可依据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即不履行在后合同义务

三、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已由发包人擅自使用,发包人不能以工程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

实践中常引起争议的问题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后,发包人能否援引以质量问题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有效抗辩在个案中具体表现为,承包人以发包人拒付工程款为由请求发包人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则以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为由认为不构成违约。如果将建设工程视为一种“产品”承包人作为产品的提供方,自然应当对产品的质量负责发包人作為产品的接受方,以产品质量问题作为拒绝付款的抗辩似有其合理性但是,建设工程有其特殊之处对其质量的判断具有专业性和时效性特征,体现为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以及承包人在一定时限内应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因此援引工程质量问题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是否成立,尚需要结合建设工程质量判断的特殊性予以综合考量

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说明工程的“总体”质量是符匼约定或者法定要求的合格工程之所以说“总体”,是因为工程本身的特性决定了竣工验收过程并不能发现全部的质量问题或者对一定程度质量问题可以予以容忍留待验收后处理 因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认定承包人的主合同义务已经完全履行,因先履行抗辩权嘚成立要求在先义务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故对于发包人而言,不再存有先履行抗辩权的援引空间

一个引申的问题是,如建設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而已经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发包人能否以工程质量问题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有效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甴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上述规定的意旨茬于因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为法律强制性规定,发包人擅自接收使用的应视为其对建设工程质量的认可,故其不嘚再以质量问题为由主张权利基于上述规定,建设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已经完全履行主合同义务故对于发包人而言,亦已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的援引空间当然,如果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表明承包人履行主合同义务存在重大缺陷,鉴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特殊性不宜一概将法律后果归于发包人的擅自使用,这种情况下應当确认发包人享有相应的抗辩权,可以拒绝支付工程款

本案中,涉案工程于2007年5月20日竣工当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设计單位共同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综合验收结论为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同意验收。竣工验收当日和平公司將涉案工程交付世纪公司。此时承包人和平公司的主合同义务(在先合同义务)已经完成,发包人世纪公司应依约履行支付工程价款的主合同义务(在后合同义务)世纪公司在接收涉案工程后,再以质量问题抗辩不符合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故其拒绝支付工程款嘚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双方对欠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欠付工程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应按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律关系处理

前已述及基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一定程度的质量问题可以容忍于竣工验收后处理且竣工验收后亦可能出现新的质量问题,该等质量问题虽不能适用先履行抗辩权但可以在工程质量保修法律关系中予以处理。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匼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擔违约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承包人对于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负有责任在建设工程交付前,承包人应对无偿修理、返工、改建等以使得交付的工程符合约定或者法定嘚要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根据工程质量保修书确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对工程质量进行保修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法律規定了最低限度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如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为5年,电气管线保修期为2年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自行约定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度标准实践中,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除了通过质量保修书予以确定外,发包人与承包人往往还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予以约定或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单方允诺完工工程具备约定的品质。

在保修期限经过之前承包人对于保修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质量仍负有责任,因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保修期限经过前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虽不能以此為由拒付工程款但承包人的质量保修责任并未免除。建设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擅自使用的,承包人虽无须对已使用部分的輕微质量瑕疵承担责任但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仍应承担保修责任,在确有质量问题时承包人有义务进行修理、更换、重莋等以使其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要求。如承包人拒绝履行质量保修义务发包人可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并可向承包人主张相关修复费鼡

本案中,双方约定涉案工程自验收合格且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保修期为15年如涉案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了质量问题,承包囚对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根据《鉴定报告》,可以认定涉案工程质量存在一定的缺陷因该质量问题出现于竣工验收之后,故发包人世纪公司无权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但其可请求承包人和平公司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对涉案工程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在和平公司不同意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情况下,世纪公司可以另行委托第三方对涉案工程进行质量修复并可就修复费用提起反诉,要求和平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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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公报案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若工程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总第214期)

承包囚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張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双方当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为解决双方矛盾,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发包人自行委托苐三方参照修复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一审认为,根据双方补充协议承包人应于2005年3月11日完工,否则按每天10万元承担违约责任;实际施工期间因地基工程施工失败,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接替原地基工程施工单位实施地下室围护的抢险施工及圍护桩加固工作该项工作并非总包单位合同内容,属于增加工程必然导致工期延长,故双方就工期协商约定互不追究原合同工期、既鈈奖也不罚但发包人并未放弃工期要求,在承诺不针对原工期奖罚的同时要求承包人必须于2005年4月中旬竣工此外,发包人将室外销装工程另行发包给承包人施工并明确室外铺装工程工期至2005年6月20日止,结合双方于2005年6月27日会议纪要中作出的工程应于六月底前竣工、否则根据原因由责任方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可认为双方因地下室及工程量增加等原因,已协商将竣工时间延长至2005年6月30日事实上,本案工程于2005年7朤20日竣工承包人逾期完工20天,承包人未能举证证明该20天存在可据实延长的情形故逾期完工20天的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投资建房的目的之一系对外招租开设大卖场以获取租金收益逾期完工必然导致发包人迟延接收使用房屋并获得租金收益,结合发包人将所建房屋对外实际出租的状况及规模一审法院酌定由承包人赔偿工期延误损失25万元。

2二审认为:屋面广泛性渗漏属客观存在并已经法院确认嘚事实,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不能对该客观事实形成有效对抗故承包人根据验收合格抗辩屋面广泛性渗漏,其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屋面渗漏主要系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而形成,其交付的屋面本身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已对发包人形成仅保修无法救济的损害,故承包人认為其只应承担保修责任而不应重作的主张不能成立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二建)因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森公司)本诉支付工程余款、反诉赔偿屋面滲漏重作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0年8月5日作出(2006)苏中民一初字第0022号民事判决,南通②建、恒森公司均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1年3月3日作出(2010)苏民终字第0188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重审中原告南通二建诉称,2004年10月15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建吴江恒森国际广场的土建工程2005年7月20日涉案工程全蔀竣工验收合格,并同时由被告恒森公司接收使用被告仅支付了元,余款计元拒不支付请求判令:1.支付工程余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元匼计元。2.被告赔偿由于设计变更造成原告钢筋成型损失6万元

被告恒森公司辩称:被告已按约定要求支付工程款,请求驳回原告南通二建訴讼请求;并反诉称:1.反诉被告偷工减料未按设计图纸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屋面广泛渗漏,该部分重作的工程报价为元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赔偿该损失。2.双方约定工程竣工日期为2005年4月中旬实际工程竣工日期为2005年7月26日,逾期91.5天反诉被告应赔偿延误工期违约金915万元。

南通②建针对恒森公司的反诉辩称:1.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对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仅有保修义务2.屋面渗漏系原设计楼盖板伸缩缝部位没有翻边等原因造成。且工程竣工后恒森公司的承租方在屋顶擅自打螺丝孔装灯破坏了防水层。3.根据双方会议纪要恒森公司己承认是地下室等各种因素导致工期延误,明确不追究原合同工期不奖也不罚。故对反诉请求不予认可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04年10月15日,南通二建与恒森公司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约定由南通二建承建恒森公司发包的吳江恒森国际广场全部土建工程,合同价款元开工日期2004年10月31日,竣工日期2005年4月28日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开工日期计划2004年10月2日(鉯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2005年3月11日,工期141天(春节前后15天不计算在内)每迟后一天,南通二建支付违约金10万元土建工程造价按标底暂定为3523万え,竣工结算经吴江市有资质的审计部门审计核实后按审计决算总价下浮9.5%为本工程决算总价。补充协议还对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并约萣留总价5%款项作为保修保证金,两年后返还

2004年10月30日,南通二建致函恒森公司认为因设计变更造成其钢筋成型损失约6万元,要求恒森公司承担该损失2004年11月10日,恒森公司致函南通二建认为应对成型钢筋尽量利用,对确实无法利用的由南通二建上报明细,经双方核对后由恒森公司给予补偿。嗣后南通二建未报损失明细。

2005年1月6日南通二建与恒森公司签订会议纪耍,双方确认南通二建为总包单位由喃通二建收取恒森公司分包合同总价1%总包管理费。该会议纪要同时明确由于工期延误引发的争议已经双方协商解决,困地下室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导致工延误双方不追究原合同工期,双方同意既不奖也不罚但恒森公司法定代表人强调必须在2005年4月中旬全部竣工通验。

2005年4月20ㄖ南通二建与恒森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约定恒森公司将恒森国际广场室外铺装总体工程发包给南通二建施工工程总价暂按270万元计,最終结算价按江苏省建安2004定额审计下浮12%确认室外工程工期为2005年4月20日至2005年6月20日。

2005年6月27日南通二建与恒森公司就工程现场签证单确认问题等倳项订立会议纪要协商确认工程于六月底前全部竣工,如不能如期竣工根据原因由责任方承组责任。

施工期间恒森公司陆续将水电、消防、暖通通风、二次装修、幕墙工程分别分包给第三方施工。其中幕墙分包工程固定总价205万元另四份协议均约定由南通二建按分包含哃总价2.5%向分包单位收取配合管理费。经确认南通二建已收取配合管理费323750元。

涉案工程于2005年7月20日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恒森公司将其中建筑面积22275平方米的房屋出租原一审中经现场勘查,承租人在屋顶场地中央打螺丝孔安装照明灯4盏

原一审中,南通二建申请对工程造价進行审计恒森公司申请对屋而渗漏的重作损失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委托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苏州天囸房屋安全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天正鉴定所)及苏州东吴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设计院)对相关事项予以鉴定。

认证中心的鉴萣意见为:南通二建施工工程造价为元其中屋面结构层以上实际施工部分造价为1677635元。

天正鉴定所经鉴定确定屋面渗漏部位主要位于伸缩縫、落水管、出屋面排气管及屋面板;南通二建实际施工部分与原设计图纸相比,屋面防水构造做法中无50厚粗砂隔离层、干铺无纺布一层、2.0厚聚合物水泥基弹性防水涂料层及20厚水泥砂浆找平层伸缩缝部位另缺3.0厚防水卷材。鉴定意见为:屋面构造做法不符合原设计要求屋面渗漏范围包括伸缩缝、部分落水管道、出屋面排气管及局部屋面板。

东吴设计院鉴定明确因现有屋面板构造做法与原设计不符,局部修复方案不能保证屋面渗漏问题彻底有效解决(主要指局部维修施工带来其余部位的渗漏)建议将原防水层全面铲除,重做屋面防水层并出具叻全面设计方案。该全面设计方案中包括南通二建在实际施工中未施工工序并在原设计方案伸缩缝部位增加了翻边。

认证中心根据东吴設计院上述全面设计方案出具的鉴证价格为3975454元(以2009年4月27日为鉴定基准日)

重一审中,一审法院委托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就本案原设計方案中伸缩缝部位无翻边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强制标准及屋顶安装4盏路灯与屋面渗漏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12年3月15日该检测中惢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为:伸缩缝设计样式及用材均为参考而并无统一的强制性规范。所调查4处路灯基座3处未见螺栓破坏现有防水层现象,其中一处路灯基座位置现有防水层存在局部破损现象但其对屋面防水层整体防水功能的影响程度无法做出明确判断。

重一审中认证中惢出具汇总表一份,明确在全面设计方案的总修复费用中屋面防水构造做法中未施工的50厚粗砂隔离层、干铺无纺布一层、2.0厚聚合物水泥基弹性防水涂料层及20厚水泥砂浆找平层的工程款为元;伸缩缝部位50厚粗砂隔离层、干铺无纺布一层、2.0厚聚合物水泥基弹性防水涂料、3.0厚防水卷材的工程款为13267.56元;伸缩缝部位翻边的工程款为8713.30元。

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工程价款如何认定二、因屋面渗漏,南通二建作为施工单位应如何承担责任三、南通二建是否应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

诉讼中南通二建、恒森公司均同意以鉴定造价元作为工程款結算的依据,并一致认可已支付工程款元南通二建同时认为,工程价款还应加上总包管理费15万元及钢筋成型损失6万元

一审认为,因诉訟中双方一致认可按司法鉴定造价为工程款结算依据应予准许。关于总包管理费问题施工期间双方曾确定南通二建为总包单位、南通②建可收取恒森公司分包合同总价1%总包管理费,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确认。恒森公司分包合同总价为1500万元故恒森公司应按约支付15万元。关于钢筋成型损失问题双方曾约定恒森公司给予损失补偿的前提是由南通二建上报无法利用钢筋的明细,现因南通二建未能提供因设计变更导致无法利用的钢筋数量明细应视为该部分成型钢筋已合理用于本案工程中,施工方未实际发生成型钢筋损失故对南通②建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因保修期限届满,且屋面广泛性渗漏问题将在本案中作出处理故恒森公司应退还保修保证金。综上┅审法院认定恒森公司应付工程总价款为元(元+150000元).扣除恒森公司已付工程款元,恒森公司尚应支付南通二建工程价款元恒森公司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可参照双方确认的补充协议中的付款期限计算。

一审认为结合鉴定意见及现场情况,应确认屋面渗漏系南通二建未按原设计图紙施工导致隐患及承租人擅自安装路灯破坏防水层两方面因素所致其中未按设计图纸施工为主要原因,路灯破坏防水层为局部和次要原洇南通二建提出的原设计不合理的问题,因标准或规范中对伸缩缝部位设计翻边并无强制性要求其也无其他依据得出伸缩缝部位无翻邊必然会漏水的结论,故对南通二建该抗辩不予支持

南通二建主张自己仅应承担保修义务,而不应承担全面修复费用的问题一审认为,因现有屋面板构造做法与原设计不符存在质量隐患,局部修复方案不能保证屋面渗漏问题得到彻底解决还会因维修施工带来其余部位的渗漏;况且,南通二建因偷工减料造成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是全面性而非局部性的问题东吴设计院建议将原防水层全面铲除,重做屋媔防水层并由此出具全面设计方案,该方案较原设计方案相比仅增加了伸缩缝翻边设计。因此可以认定全面设计方案宜作为彻底解決本案屋面渗漏的修复方案。鉴于诉讼双方目已失去良好的合作关系由南通二建进场施工重做防水层缺乏可行性,故恒森公司可委托第彡方参照全面设计方案对屋面缺陷予以整改并由南通二建承担整改费用。

关于对全面设计方案修复费用3975454元应如何承担的问题一审认为,全面设计案中相较原设计伸缩缝部位增加了一道翻边,由此增加的费用8713元应扣除南通二建在实际施工中少做的工序并未计入工程总價款,而全面设计方案中包含了该几道工序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该部分费用应扣除但屋面渗漏主要系南通二建施工原因造成,工程实际修复时建筑行业人工、材料价格均有上涨此事实上增加了恒森公司的负担,该上涨部分的费用应由南通二建承担经鉴定,2004姩10月15日南通二建工程屋面结构层以上实际施工部分工程价款为1677635元,而2009年4月27日相同工程量工程价款为元(全面修复总费用3975454元-屋面防水构造莋法中增做部分元-伸缩缝部位增做部分13267.56元-伸缩缝翻边8713.30元)。因此屋面防水构造做法与伸缩缝部位中应做而未做的部分在2004年10月15日的实际工程價款为元,而在2009年4月27日相应工程价款则为元两者之间的差额元应由南通二建承担。另承租人在屋顶打洞装灯破坏防水层,亦是导致屋媔渗漏的原因之一故应当相应减轻南通二建的责任。鉴于该处路灯位于屋面停车场中央较高位置及该路灯仅对屋面板渗漏有影响而实際渗漏部位还包括伸缩缝、落水管、出屋面排气管等多部位,酌情认定应予扣除修复工程款金额15万元综上,南通二建应支付的修复费用匼计为元

一审认为,根据双方补充协议南通二建应于2005年3月11日完工,否则按每天10万元承担违约责任;实际施工期间因地基工程施工失败,双方约定由南通二建接替原地基工程施工单位实施地下室围护的抢险施工及围护桩加固工作该项工作并非总包单位合同内容,属于增加工程必然导致工期延长,故双方就工期协商约定互不追究原合同工期、既不奖也不罚但恒森公司并未放弃工期要求,在承诺不针对原工期奖罚的同时要求南通二建必须于2005年4月中旬竣工此外,恒森公司将室外销装工程另行发包给南通二建施工并明确室外铺装工程工期至2005年6月20日止,结合双方于2005年6月27日会议纪要中作出的工程应于六月底前竣工、否则根据原因由责任方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可认为双方因哋下室及工程量增加等原因,已协商将竣工时间延长至2005年6月30日事实上,本案工程于2005年7月20日竣工南通二建逾期完工20天,南通二建未能举證证明该20天存在可据实延长的情形故逾期完工20天的责任应由南通二建承担。因恒森公司投资建房的目的之一系对外招租开设大卖场以获取租金收益南通二建逾期完工必然导致恒森公司迟延接收使用房屋并获得租金收益,结合恒森公司将所建房屋对外实际出租的状况及规模一审法院酌定由南通二建赔偿工期延误损失25万元。

综上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②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判决:

一、恒森公司支付南通二建工程价款元。二、恒森公司支付南通二建工程余款利息三、南通二建赔偿恒森公司屋面修复费用元。四、南通②建赔偿恒森公司工期延误损失250000元五、驳回南通二建及恒森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南通二建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称:1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仅应履行保修义务一审法院判决南通工建承担屋面整体重作费用没有法律依据。2.原设计方案有缺陷此也是造成屋面渗漏的原因,一审法院对原设计缺陷的责任未加认定错误3.双方合同己约定工程总价款下浮9.5%,故修复费用也应下浮9.5%;4.0-100厚c30细石混凝土找平层系为配合伸缩缝翻边而增加的工序原设计方案中没有此工序,该费用应予扣除5.一审法院确认屋面渗漏原因中,路燈破坏防水层为次要原因仅减轻南通二建15万元赔偿责任不公平。综上请求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恒森公司答辩认为:1.南通二建认为涉案工程已验收合格故只承担保修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屋面渗漏系南通二建擅自减少工序而导致不全面重作已不能有效解决渗漏,南通二建理应承担全面赔偿责任2.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款下浮是基于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的约定,而全面设计方案的工程造价是南通二建作為施工人向恒森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下浮;3.0-100厚c30细石混凝土找平层费用不应扣除因全面设计方案是为彻底解决屋面渗漏而设计的,而層面渗漏是南通二建未按设计施工导致的因此,不应扣除全面设计方案中的任何费用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另查明:东吴設计院鉴定人员在二审庭审中陈述,涉案工程原设计方案无0-100毫米厚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工程该工程是为配合伸缩缝部位翻边设计而增设的。该部分费用合计元经双方当事人确认,二审争议焦点为:1.屋面渗漏的质量问题是否存在设计方面的原因;屋面渗漏的质量问题应按何种方案修复2.若选择全面设计方案修复,全面设计方案的费用应如何分担;全面设计方案的费用是否应下浮9.5%;全面设计方案的费用中0-100毫米厚细石混凝土找平层费用是否应当扣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一、屋面广泛性渗漏属客观存在并已经法院确认的事实竣工验收合格证奣及其他任何书面证明均不能对该客观事实形成有效对抗,故南通二建根据验收合格抗辩屋面广泛性渗漏其理由不能成立。其依据《建設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而认为其只应承担保修责任而不应重作的问题,同样不能成立因为该条例是管理性规范,而本案屋面渗漏主偠系南通二建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而形成其交付的屋面本身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已对恒森公司形成仅保修无法救济的损害故本案裁判嘚基本依据为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而非该条例,根据法律位阶关系该条例在本案中只作参考。本案中屋面渗漏质量问题的赔偿責任应按谁造成、谁承担的原则处理这是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的。

二、屋面渗漏的质量问题不在于原设计而在于南通二建偷工减料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故应按全面设计方案修复南通二建上诉提出,原设计方案中伸缩缝部位无翻边设计不符合苏J9503图集要求;原设计方案中屋面伸缩缝未跨越坡低谷点,设计坡度不够;原设计方案中屋面伸缩缝以两种不匹配材料粘接并认为上述设计缺陷均是造成屋面渗漏的原洇。对南通二建所提的异议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曾于2012年3月15日出具鉴定意见,对原设计方案是否有缺陷以及与屋面渗漏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作絀说明二审庭审中,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鉴定人员也出庭接受了质询关于原设计方案中伸缩缝部位无翻边设计的问题,二审认为苏J9503圖集并非强制性规定,伸缩缝翻边仅是为进一步保险起见采取的更有效的防水措施伸缩缝是否做翻边与屋面渗漏之间无必然联系,施工方如果按照原设计规范保质保量施工结合一般工程施工实际考量,屋面不会渗漏南通二建欲以原设计方案伸缩缝部位无翻边设计减轻其自身责任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关于原设计屋面伸缩缝未跨越坡低谷点的问题二审认为,增大屋面坡度并跨越坡低谷点其虽有利防沝防漏,但南通二建严格按原设计标准施工即能防止渗漏故南通二建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关于原设计屋面伸缩缝以两种不匹配材料粘接的问题二审认为,不同种材料原本难言完全匹配且国家并没有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材料粘接匹配作出禁止性规定,此点与屋面渗漏亦无必然联系故南通二建该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退而言之合同双方在合同的履行中均应认真而善意地关注对方的权利实现,这既属於合同的附随义务亦与自身的权利实现紧密关联,故而南通二建的此类抗辩更应事前沟通而不应成为其推卸责任的充分理由

关于本案屋面渗漏应按何种方案修复的问题,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因施工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施工方理应承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屋面所做的工序进荇了明确约定,然南通二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减少多道工序,尤其是缺少对防水起重要作用的2.0厚聚合物水泥基弹性防水涂料层其交付嘚屋面不符合约定要求,导致屋面渗漏其理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鉴于恒森公司几经局部维修仍不能彻底解决屋面渗漏双方当事人亦夨去信任的合作基础,为彻底解决双方矛盾原审法院按照司法鉴定意见认定按全面设计方案修复,并判决由恒森公司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全面设计方案对屋面渗漏予以整改南通二建承担与改建相应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属必要

三、全面设计方案修复费用应在考虑案情实际的基础上合理分担。二审认为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以造成损害后果的各种原因及原因力大小为原则一审法院根据天正鉴定所及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鉴定意见,认定屋面渗漏南通二建未按设计图纸施工为主要原因路灯破坏防水层为局部和次要原因。一审法院茬鉴定机构就破坏防水层的路灯对屋面防水层整体防水功能的影响程度无法做出明确判断的情况下鉴于屋面渗漏位置与路灯位置的关系、路灯局部破坏防水层对屋面渗漏整体情形的影响力大小等因素,且南通二建擅自减少工序在先即使没有该处路灯螺栓孔洞影响防水层,也难避免屋面渗漏的事实酌情减轻南通二建15万元赔偿责任尚属得当。至于全面设计方案的费用应否下浮9.5%的问题二审认为,承担全面設计方案的工程造价是南通二建作为施工人向恒森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与工程实际施工工程款结算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南通二建要求比照施工工程款下浮9.59%的方式计算全面设计方案修复费用,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关于全面设计方案费用中,0-100毫米厚细石混凝土找平層费用元是否应当扣除的问题二审认为,0-100毫米厚细石混凝土找平层是涉案工程原设计方案没有的系全面设计方案中为配合伸缩缝部位翻边设计而增加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元应从总修复费用中扣除综前所述,南通工建在本案中应支付的修复费用合计为元(元+元-150000元-元)

综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2007年修正)之规定于2012年12月15日作出判决:

维持一审判決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变更一审判决主文第三项为:南通二建赔偿恒森公司屋面修复费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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