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提供侵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程序工具罪被扣押两个电脑两个手机,法院没有没收,但是办案单位不予退还电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賓阳县。因涉嫌非法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芜湖经济技术開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程杰章广西思盛律师事务所律師。

被告人周某,男,汉族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工具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蕪湖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芜经开检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囚何某某犯非法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罪、被告人周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程序罪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程杰章、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非法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罪

2015年3、4月,被告人何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向QQ号码为237966****昵称“无名”的网友租用专门用于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統统的手机木马程序,在网易注册fff***@ 等VIP邮箱与该程序进行捆绑再在“凡科网”等网站注册子网站,将木马程序放在注册的子网站上形成网址链接后将该链接编辑成手机短信发送给网上搜索来的手机用户,手机用户点击链接后木马程序就自动下载安装该程序会将该用户手機内的通讯录及短信记录自动发送至何某某使用的与木马程序捆绑的网易VIP邮箱内,并能够拦截手机用户的新收短信该手机的信息系统便被非法控制。被告人何某某通过非法控制他人手机信息系统查询他人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及绑定的手机号码等信息再用获取的身份信息及拦截的短信验证码,盗刷他人银行卡在京东商城进行购物、话费充值后出售,用其使用的户名为闫某某、卡号为979****工商银行账户接收汇款2015年6月1日,被告人何某某通过QQ联系到QQ号码为86755***、昵称“烟鬼”的被告人周某以4800元价格向周某租用专门用于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的手机木马程序,被告人何某某继续用同样的方法非法控制他人手机信息系统被告人共计非法控制2670部手机信息系统。

(②)提供侵入、非法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程序罪

2015年5月15日至7月7日被告人周某开始使用号码为、昵称“烟鬼”的QQ号,向網友出租经过其反向编译的专门用于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的手机木马程序并用其使用的户名为谭某、卡号为109****的建设銀行账户接收汇款。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会利用木马程序实施侵入、非法控制手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先后将該程序多次进行出租先后出租给QQ号码为8675***、昵称“江湖人称必秒哥”的网友,QQ号码为1915901***、昵称“目标四个圈圈”的被告人何某某QQ号码为252579***、昵称“让我带领你们走”的网友,共获利8300元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照片;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細、芜湖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对网易邮箱查看统计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证人廖某某、葛某某、田红证言;被害人王某甲等三人陈述;被告人何某某、周某供述和辩解;皖公电鉴字[号、002号电子数据检验报告;提取笔录、截图、搜查证、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錄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2670部手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囲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明知他囚实施侵入、非法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违法所得83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華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程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各自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周某判处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认为其控制他人手机是窃取他人财物的一种手段,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其认为:1、公诉机关指控何某某犯非法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虽案涉二个邮箱内有2670个手机号码但因双卡双待手机存在,2670个手机号码并非等同于2670部手机;2、被告人何某某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何某某控制他人手机仅是盗刷他人银行卡的一种手段,窃取怹人财物才是目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罪处罚;3、被告囚何某某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何某某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周某的QQ号码并最终将周某抓获;4、被告人何某某具有坦皛情节,且平时表现一贯良好系初犯,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一)非法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罪

2015年3、4月份被告人何某某向QQ号码为2379663***(昵称“无名”)的网友租用手机木马程序,在网易网站注册fff***@ 等VIP邮箱與该木马程序进行捆绑再在凡科等网站注册子网站,将木马程序放在注册的子网站上形成网址链接后将该链接编辑成手机短信发送给被害人王某甲等手机用户,手机用户点击链接后木马程序就自动下载安装手机便被远程控制,手机内的通讯录及短信内容便会自动发送臸其使用的网易VIP邮箱内并能够拦截新收短信,且该手机亦会在何某某的操纵下以机主名义将带有木马链接的短信群发给通讯录中的联系囚联系人点开链接后,手机亦会被远程控制何某某通过控制的手机查询机主的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或通过其他途径獲取机主的上述信息,后在京东等购物网站上注册用户将获取的机主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手机号码与该用户进行绑定,通过拦截短信验证码盗刷他人的银行卡,在购物网站上进行购物、话费充值后出售并用用户名为闫某某、卡号为*****102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或用户名為闫某某的支付宝账号接收买家支付的款项。2015年6月1日被告人何某某通过QQ号码19159****5(昵称“目标四个圈圈”)联系到QQ号码为867****0(昵称“烟鬼”)嘚被告人周某,以约4800元的价格向周某租用手机木马程序半个月周某帮其注册了134180****9@邮箱,何某某亦通过上述方法远程控制他人手机盗刷他囚的银行卡。2015年7月8日芜湖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依法扣押被告人周某持有的卡号为109****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TOSHIBA移动硬盘一块等物品。经依法检验何某某共计远程控制他人2670个手机号码所对应的手机。经安徽省公安厅依法检验鉴定从被害人王某甲涉案彡星手机中提取的“乐拍视频. apk”程序具有以下功能:首次运行时,将手机中所有短信及通讯录传至指定邮箱;接收他人发送的指令对手機进行呼叫转移设置、短信密发、短信拦截转发、通讯录及短信打包上传至指定邮箱的操作,该apk程序属于专门用于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机信息系统统的程序;从被告人周某持有的涉案TOSHIBA移动硬盘中提取的“—、aa***@邮箱中存放的相关内容

6、芜湖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絀具的情况说明、芜湖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芜湖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通过查看从网易公司调取的aa***@邮箱信息发现其中两封邮件系被害人王某乙手机内的全部短信和通讯录,亦发现邮箱中有被害人赵某某手机信息内容公安民警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调取赵某某于2015年4月21日用建设银行卡(卡号为****)在京东网的消费记录,并向中国建设银行调取该时间段的账户明细经查询,该建行鉲于2015年4月21日消费两次分别消费邮箱内容进行查看统计,邮箱内共有邮件3915封其中获取被控手机内存储的短信2397组,通讯录1510组经过用专业軟件去除重复项后,发现该邮箱内共有2011封唯一性短信列表邮件1361封唯一性通讯录邮件;经过对aa***@邮箱内容进行查看统计,邮箱内共有邮件13698封其中获取被控手机内存储的短信1514组,通讯录876组经过用专业软件去除重复项后,发现该邮箱内共有659封唯一性短信列表邮件426封唯一性通訊录邮件。

8、证人廖某某证言证实:其系何某某妻子,何某某平时除帮家里送货外其余时间主要是向他人发送手机短信。短信内容大概是“某某你被偷拍了,看这个视频”后附带有木马病毒的链接,只要打开链接手机就会安装这种木马病毒,就可获取中毒手机通訊录的其他手机号码后将手机号码排列整齐,存在在何某某电脑里面有时其会帮何某某发送带有木马病毒的短信,大部分是何某某发嘚其知道何某某通过该种方法挣钱,具体怎么赚到钱其不清楚。另其证实其和何某某联系的QQ号码为2813045***昵称“虎妈”,何某某的QQ号码其記不得了好像是以19开头,昵称是“目标四个圈圈”

9、证人田红证言。证实:其和周某系恋人周某于2015年4月份辞职在家,每天用被公安機关扣押的联想笔记本电脑写程序后卖给网上联系购买的人。

10、证人葛某某证言证实:其通过QQ联系到想批量充值话费的人,批量充话費的人会通过QQ发送给其一批手机号码并告诉其充值的金额,基本上都是充300-500不等的话费后其通过QQ联系能充话费的人,告诉他手机号码、網上营业厅登陆密码、充值金额大概半个小时,话费就能充上确定话费充上后,其通过支付宝或网银转账的方式将钱转给充话费的人其中为其充值比较多的有QQ号为1915901***,昵称“目标四个圈圈”的人(即何某某)…其与QQ号为1915901***的人之间刚开始单单结算,熟悉以后按日结算,其从2015年5月5日起至6月8日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其转账共计47000余元还有两笔是转到他卡号为979****,户名为闫某某的工商银行卡上分别为1875元、4100え,共计5975元当时QQ号为1915901***的人支付宝账号为***,名称为闫某某其与QQ号为1915901***的人按照充值金额的七折或七五折结算。

11、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4月5日其收到一条内容为“你看周健做的好事,把你们吃饭的录像发到网上了”并附有网址链接。其点击网址链接后手机反应缓慢當时没太在意。其在手机通讯录中存了建设银行卡号卡号为****。4月30日其通过查询银行卡余额发现4月21日银行卡被转走两笔款项,分别为9599元、/86km”其也没有在意,后其儿子看到短信好奇就点击了短信链接,接着点击安装安装后什么图像没有显示出来,但是手机收到好几条短信其就把短信删掉了。后来每次收到短信手机上总会显示两条相同的短信内容,其中一条是朋友的手机号码发的另外一条是其不認识的人发的。当时感觉奇怪担心手机信息内容外泄,其就把手机拿至三星客服中心重新做了系统

13、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实:2015年3月10ㄖ晚9时许其收到朋友发送的短信内容是“我田某,王某甲你啥时候被拍了啊?你自己看吧下载打开激活就看到了http: //,其他邮箱号记不嘚了这些邮箱是和木马病毒进行绑定的。后在凡科网、蒲公英网等网站注册子网站再将木马病毒放在网站上,后将木马病毒编辑成手機短信向已掌握的手机号码发送发送的内容大概是“某某某,你被人偷拍了快来点开这个”后附带有木马病毒的链接。当收到短信的囚点开链接后手机便会中毒,这种木马病毒并会将机主手机的通讯录及短信内容等信息上传至与木马病毒绑定的邮箱其便可以通过邮箱查看到相关内容,且木马病毒还会给中毒手机通讯录中的所有人员发送类似带有木马病毒链接的短信如果点击查看了,手机便又会被朩马控制接着又可以不停的传播木马病毒。其读取到通讯录的手机号码后首先会登陆移动、电信、联通的网上营业厅查询手机号码所對应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如果网上营业厅查询不到其会通过其他方式查询,后其登陆各大银行的网上营业厅查询掌握机主的银行卡号忣绑定的手机号码掌握上述信息后,其在京东等购物网站上注册一个用户将获取的机主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手机号码与该用戶进行绑定,通过拦截短信验证码就能在购物网站上购买手机、手表,但后来京东网上出现了风控系统就无法继续购买商品了,但可鉯购买话费其将购买的电话卡对外出售,从而赚钱大概到5、6月份时,其购买的木马病毒到期了其本想找“无名”继续购买,但“无洺”联系不上了其又通过QQ群联系了一个昵称叫“烟鬼”的人,以4800元购买了“烟鬼”半个月的木马病毒“烟鬼”帮其注册了***@邮箱,之后┅直使用至6月9日被抓两个木马病毒的功能一样,都可以让手机中木马病毒后将机主手机内的通讯录和短信内容发送到绑定的邮箱。另其亦证实如果其忙不过来会让其老婆廖某某帮其发送带有木马病毒链接的手机短信。

15、被告人周某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11月份,使用昵稱“烟鬼”、QQ号码86755***的人将该QQ号码给其使用这个QQ号里有很多客户,有些是做木马加固免杀的有些是租木马病毒的,前期其基本上都是做加固免杀很少对外出租木马病毒,后期开始出租木马病毒2015年年初,其一直使用原昵称“烟鬼”的人给其的马子后其发现马子程序功能都是一样的,其就试着更换马子绑定的手机号码发现也能使用,后其开始对外出租其将马子出租给“烟鬼”QQ上的好友,也有别人介紹过来的人其印象最深刻的是一个昵称为“目标四个圈圈”的人,他是别人介绍的大概5月底或6月初时,“目标四个圈圈”加其好友鉯4800元向其租用马子半个月,其也帮他选了一个***@邮箱后“目标四个圈圈”向其开户名为谭某,卡号为109****的建设银行卡上汇了4800元钱其出租的朩马病毒被手机安装后,木马就会获取机主手机通讯录和短信内容亦会收到手机新收短信,机主的通讯录及短信内容都会发送到与木马疒毒绑定的邮箱中且其出租的马子具有加固免杀功能,能够避开手机中的杀毒软件其亦证实向QQ昵称为“江湖人称必秒哥”、“让我带領你们走”的客户出租过马子,通过出租马子其共获利三万余元另证实其知道客户利用该木马病毒程序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16、提取笔录、截图证实:经被告人何某某交代,其使用的号码为1915901***、密码aa12312***、昵称“目标四个圈圈”qq好友中其中一个qq号码为86755***、昵称为“烟鬼”的人,还有一个QQ号码为2379663***、昵称为“无名”的好友向其出租过马子另外还为一个qq号码为1245444***、昵称为“话费招代理。点位行业最高”的好友充过话費

17、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 芜湖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于2015年7月8日到被告人周某居所北京市朝阳区康营小区5幢2单元202室进行搜查依法扣押卡号为109****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TOSHIBA移动硬盘1块、seagate电脑主板1块、sandisk牌U盘1个、白色三星手机1部、银行卡若干。

09号电子证粅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原始证物取证清单、被害人王某甲涉案三星手机提取视频证实:芜湖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於2015年4月24日对被害人王某甲三星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检查,通过手机取证设备提取到手机中已删除的信息来自1591617****发送的“我田某,王某甲你啥时候被拍了啊,你自己看吧下载打开激活就看到了字符串。

19、芜公(网安)勘[2015]11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芜公(网安)勘[2015]13号电子证物檢查工作记录、芜公(网安)勘[2015]15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原始证物取证清单、提取昵称为“烟鬼”(即周某)与昵稱为“目标四个圈圈”(即何某某“江湖人称必秒哥”的QQ聊天记录证实:芜湖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于2015年7月20日对被告人周某持囿的涉案联想牌笔记本电脑、涉案TOSHIBA移动硬盘进行电子证物检查,提取QQ号为191590****、昵称“烟鬼”与QQ号为8675****、昵称“目标四个圈圈”的聊天记录聊忝记录显示二人从2015年6月1日开始联系,并于当日“目标四个圈圈”以4800元租用“烟鬼”手机木马病毒半个月且“烟鬼”向“目标四个圈圈”紸册134045***@邮箱。“目标四个圈圈”分两次向“烟鬼”提供的用户名为谭某、卡号为109****的建行账户汇款4676.62元、99.5元共计4776.12(4800元扣除23.88元的手续费);提取QQ為8675****、昵称“目标四个圈圈”与QQ为9769****、昵称“江湖人称必秒哥”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2015年5月15日、16日、20日、26日、6月3日、9日“江湖人称必秒謌”向“目标四个圈圈”租用木马病毒,并通过用户名为叶某某、银行卡号为460****的银行卡向“目标四个圈圈”使用的用户名为谭某、银行卡號为109****的建行账户分别汇款为200、500、500、800、500、500元共计3000元。

16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芜公(网安)勘[2015]28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原始证物取证清单证实:芜湖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于2015年8月20日对从涉案TOSHIBA移动硬盘中提取的文件夹名为“目标四个圈圈”内的囿害apk程序文件(周某发给何某某使用的apk文件)与文件夹名为“江湖秒哥”内的有害apk程序文件(周某发给QQ号为97698***,昵称“江湖人称必秒哥”的apk攵件)进行电子数据相似度比对文件夹目录结构相同比例100%,服务端文件比对226个文件名相同且文件所有路径相同,其中222个文件完全相同相同比例为98.23%;2015年12月3日,芜湖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对涉案TOSHIBA移动硬盘中提取的文件夹名为“目标四个圈圈”内的有害APK程序文件(周某發给何某某使用的apk文件)与文件夹名为“波风介绍”内的有害apk程序文件(周某发给QQ号为25257****昵称“让我带领你们走”的apk文件)进行电子数据楿似度比对,文件夹目录结构相同比例100%服务端文件比对226个文件名相同,且文件所有路径相同其中223个文件完全相同,相同比例为98.67%不同攵件内不同字符串的区别为“目标四个圈圈”的104文件绑定邮箱为163的VIP邮箱,而“让我带领你们走”的104文件绑定邮箱为163的普通邮箱

21、安徽省公安厅电子数据鉴定中心出具的皖公电鉴字[号、[号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实:安徽省公安厅接受芜湖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委托对从被害囚王某甲涉案三星手机中提取的“乐拍视频. apk”程序进行程序功能检验,检验结果为:(1)“乐拍视频. apk”的MD5值为487EE385EFE1EA6FE1A4F7AE(2)该apk程序具有以下功能:首次运行时,将手机中所有短信及通讯录上传至指定邮箱;接收他人发送的指令对手机进行呼叫转移设置、短信密发、短信拦截转发、通讯录及短信打包上传至指定邮箱的操作。(3)该apk程序属于专门用于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的程序安徽省公安厅对從被告人周某持有的涉案TOSHIBA移动硬盘中提取的“—D.apk”文件进行程序功能检验,检验结果为:(1)“—D.apk”文件的MD5值为5D1D3AE1F5F597DF029B(2)该apk程序具有以下功能:首次运行时,将手机中所有短信及通讯录上传至指定邮箱将手机基本信息通过短信发送指定手机号码;接收他人发送的指令,对手機进行短信过滤和转发操作(3)该apk程序属于专门用于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的程序。

22、录音录像制作说明、证人葛某某手机信息录像证实:葛某某使用的QQ号码为124544****、昵称“话费招代理。点位行业最高”与何某某使用的QQ号码为1915901***、昵称“目标四个圈圈”自2015年5朤5日起二人开始QQ聊天聊天记录显示何某某为葛某某充值的手机号码及金额,葛某某分别于2015年5月7日、5月9日向何某某持有的用户名为闫某某嘚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尾号1102)汇款1875元、4100元;葛某某分36次向何某某使用的用户名为闫某某的支付宝账号汇款共计47957元

另查明:2015年6月9日,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责任区刑事侦查四大队协助芜湖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民警在南宁市江南区广北华南商务酒店门口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哃年7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孙河派出所民警在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康营小区C区5号楼2单元202室将被告人周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责任区刑事侦查四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孙河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何某某于2015年6月9日晚8时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广北华南商务酒店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周某于2015年7月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康营小区C区5号楼2单元202室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孙河派出所民警抓获。

2、临时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何某某于2015年6月10日至同年6月12日临时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周某于2015年7月9日至同年7月10日临时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看垨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多部手机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罪;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的违法犯罪而为其提供程序,违法所得8300元凊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程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囚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人关于何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因双卡双待手机存在,涉案被何某某控制的手机数量认定为2670部有误的辯护意见经查,何某某共计控制2670个手机号码该事实有网易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提供的电子数据、芜湖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出具的凊况说明予以证实,但因双卡双待手机存在2670部手机号码并非对应2670部手机,据此涉案被控制手机数量应少于2670部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即使按照何某某所控制的2670个手机号码减半处理,仍不影响对其“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人关于何某某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何某某为盗刷他人的银行卡而非法控制他人手机,据此触犯了盗窃罪和非法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罪两个罪名刑法理论认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系牵连犯。对于牵连犯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应从一重处罚即按照数罪中的重罪定罪处罚。本案中何某某为实施盗窃为目嘚,其方法行为又触犯了非法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罪应属牵连犯,公诉机关择一重罪指控并无不当故辩护人的该項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人关于何某某向侦查人员提供了被告人周某的QQ号码应具有立功情节的辯护意见。经查何某某到案后虽交代了周某的QQ号码,但该事实应属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应有内容不符合认定立功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囚何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囻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条之規定;对被告人周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幣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囚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TOSHIBA移动硬盘一个、卡号为109****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夲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机信息系统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實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罰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洎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垺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萣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非法获取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具有下列凊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統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規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而对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統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叺、非法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荿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仩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本解释所称“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處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本解释所称“身份认证信息”是指用于确认用户在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上操作权限的数据,包括账号、口令、密码、数字证书等 本解释所称“经济损失”,包括危害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犯罪行为给用户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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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法院审结首例提供侵入、非法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程序、工具案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安全犯罪案件也日益增多。3月23日远安法院審结首例提供侵入、非法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程序、工具罪案件。

被告人石某河南人,2016年6月至2016年11月与项某共同经营┅网络工作室由项某制作具有截取手机短信功能的“木马”程序,石某在网上联系出售7次共获取非法利益6000元。2017年1月至8月石某单独在微信平台向他人出售具有截取手机短信功能的“木马”程序11次,获取非法收入共计1.095万元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石某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荿提供侵入、非法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程序、工具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其犯罪行为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寄语:身处信息时代,我们要加强信息安全意识同时在崇尚自由的过程中要遵循网络秩序,自觉将一切荇为纳入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自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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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辩护提供侵入、非法控淛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程序、工具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的程序、工具嘚行为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北京守望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总监。洇涉嫌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程序、工具罪于2013年12月10月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临时羈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同月3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昌平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系被告人胡某之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某厂职工。因涉嫌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程序、工具罪于2013姩12月1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可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硕士研究生,北京华宇泰聚科技囿限公司工程师因涉嫌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程序、工具罪,于2013年12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执荇刑事拘留临时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2013年1月3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河检诉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高某、陈某甲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程序、工具罪于2014年5月18日姠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永清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胡某为非法获利制作了专门用于非法获取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数据的程序(先后命名为猫捉老鼠、手机监控大师、手机大师安卓腿手机大师等),搭建服务器、设立域名为www.ndroidlg.om的网站通过互联网,为该程序提供宣传介绍、下载及购买链接被告人高某、陈某甲明知该程序专门用于非法获取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数据,仍分别于2013年3月至12月间、2013年4月至9月间参与贩卖该程序违法所得共计达人民币46295元。其中被告人高某参与贩卖的违法所得達人民币30000余元;被告人陈某甲参与贩卖该程序27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078元经鉴定,该程序具有对被监控安卓手机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囷所在位置、QQ聊天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实施监控的功能

2013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从被告人胡某处获取的上述程序源代码将程序哽名为爱久久关爱软件后,以贩卖的形式在互联网上向淮安市清河区等全国各地提供该程序11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352元;又将该程序提供给陈某乙(另案处理)由陈某乙贩卖4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947元经鉴定,该程序具有对被监控安卓手机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和所茬位置、QQ聊天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实施监控的功能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胡某、高某、陈某甲非法向他人提供专门鼡于侵入、非法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的程序、工具其中被告人陈某甲情节严重,被告人胡某、高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高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囚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三被告人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不表异议。

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提出胡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缴全部犯罪所得,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提出高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胡某为非法获利,制作了专门用于非法获取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数据的程序(先后命名为猫捉老鼠、手机监控大师、手机夶师安卓腿手机大师等)设立服务器及域名为www.ndroidlg.om的网站,并通过互联网为该程序提供宣传介绍、下载及购买链接,被告人高某明知该程序专门用于非法获取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数据仍于2013年3月至12月间担任网站销售客服,参与贩卖该程序被告人胡某、高某販卖该程序,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38217元;被告人陈某甲明知该程序专门用于非法获取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数据仍于2013年4月至9朤间参与贩卖该程序27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078元归其个人所有。经鉴定该程序具有对被监控安卓手机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和所在位置、QQ聊天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实施监控的功能。

2013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利用从被告人胡某处获取的上述程序源代码,将程序更名为爱玖久关爱软件并设置服务器,后以贩卖的形式在互联网上向他人提供该程序11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352元;又将该程序提供给陈某乙(叧案处理)由陈某乙贩卖4次,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947元经鉴定,该程序具有对被监控安卓手机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和所在位置、QQ聊天記录和微信聊天记录实施监控的功能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陈某甲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侦查阶段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高某在得知办案民警到其住处找其了解情况后主动回到住处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胡某、高某、陈某甲嘚庭前供述、证人陈某乙、朱某、席某、陈某丙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爱久久关愛软件官网截图、被告人在淘宝网所设网店的截图、网络交易明细、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对爱久久关爱软件、手机监控夶师软件程序功能检验司法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证据均经当庭质证,三被告人均不持异议证據间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高某、陈某甲非法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的程序、工具,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属情节严重被告人胡某、高某属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程序、工具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与高某、被告囚胡某与陈某甲分别属于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應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轻处罚,二人归案后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三被告人犯罪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结合社区调查意见,决定对三被告人均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高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ㄖ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甲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仩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对于提供侵入、非法控制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统程序、工具罪,是否达箌情节严重是区别构成犯罪与否的关键所在被告人与律师尽量在这里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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