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禁有国家规范和国家标准官网吗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經济发展和促进国际贸易的需要,加强强制性标准的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標准化

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强制性标准包括要求全文强制执行或部分条文强制执行的强制

性国家规范和国家标准官网、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

第三条 强制性国家规范和国家标准官网应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主要以保障国家安

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为正当

第四条 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条文的内嫆应限制在下列范围:

(一)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二)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三)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環境保护等技术要求;

(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

(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陸)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七)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八)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第五条 强制性标准由政府部门审定、批准并发布。强制性国家规范和国家标准官网由国务院部际强

制性国家规范和国家标准官网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標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第六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确定固定的媒体(报刊或网站)用于向国内外通报和咨询强

制性标准工作,并公开媒体的名称。

第七条 各有关政府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均可按本规定第四条

的范围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標准项目提案

在提出强制性标准项目提案时,应提供项目草案和“制修订强制性标准项目建议书”(见

第八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确定强制性標准项目计划后,应在指定的媒体上通报项目计

第九条 起草单位应按《强制性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起草强制性标准,并按计划要求

按时完荿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要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条 起草强制性标准时,起草单位应编写“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

114(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

(三)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

(四)与我国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五)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强制的理由,预期的社会经济效果;

(七)贯彻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措施建议及设立标准实施过渡期的理由;根据国家经济、

技术政策需要和该标准涉及的产品的技术改造难度等因素提出标准的实施日期的建议;

(八)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九)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起草强制性标准时,如果已有或有即将制定完成的相应的国际标准,应以这

些国际标准作为基础,但要考虑我国的基夲气候、地理因素和基本的技术问题等因素

第十二条 强制性标准可包括贯彻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

施、过渡辦法等内容)和标准所涉及的产品目录。

第十三条 在起草过程中,若需改变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强制内容或终止项目等,

应立即报请标准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在起草强制性标准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五条 强制性标准的审查必须采用会议审查程序

强制性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应由技术委员会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采用会

议审查程序进行技术审查。未成立技术委員会的,应成立审查组采用会议审查程序进行技

术审查,审查组应由有关的政府机构、生产、贸易、检验、科研机构、消费者及用户等相关的各

方代表组成,人数不少于12人

第十六条 强制性标准报批稿报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

报批强制性标准时应提供英文摘要和“强制性标准通報表”(见附表2)其他有关强制

性标准报批要求按《关于报批国家规范和国家标准官网的若干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将與贸易有关的强制性标准报批稿刊登在有关媒体上,

向国内外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十八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经修改后将报批稿交强制性标准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强制性标准审查机构重点就强制的必要性、强制范围、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关

系、实施措施忣过渡期等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通过、取消或调整为推荐性标准等审查结论

第二十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论批准发布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的批准、发布实行公告制度,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已批准发布的强制性标

第二十一条 强制性标准的发布和实施日期之间應留出足够的时间如有必要,可设

置强制性标准的实施过渡期。

第二十二条 强制性标准实施后,应定期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应超过5年

第②十三条 强制性标准复审的技术审查工作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并应采用会

议审查程序。复审结束后,应写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況和继续有效、修改、修订、废

止的复审结论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复审结论作出复审结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复审结果。

115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要根据复审结果及时安排有关强制性标准的修改、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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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证号:京ICP备号  地址:丠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9号  邮编:10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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